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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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人社函〔2011〕263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援企稳岗补贴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经贸局、国资局(公资办)、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办公室),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75号)有关精神,为扶持本市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节能减排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小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进一步落实援企稳岗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申请援企稳岗补贴的条件

申请享受援企稳岗补贴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参保时间及参保人数

企业2008年1月或之前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且2009年10月企业参保人数在500人以下(不含500人)。

(二)金融危机发生之后,企业保持增员或不减员

与金融危机发生前的2008年9月份相比,2009年10月企业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人数应持平或增加。

(三)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

2009年1至10月,企业在本市无社保欠费。提交援企稳岗补贴申请上月,企业应为正常参保缴费状态。

(四)受金融危机影响,企业生产经营面临暂时性困难,利润总额出现下降

1、企业2008年度盈利;

2、企业2010年上半年会计报表累计利润总额(税前)与2008年同比下降幅度超过20%。

申请企业须提交经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08年度利润表(损益表)、2010年6月及2008年6月利润表(损益表),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利润情况审计报告一式三份(样式见附件3)。

(五)申请援企稳岗补贴的行业范围

根据《广州市建设现代产业体系规划纲要(2009-2015年)》有关内容,对符合有助于本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的四大行业中做出了突出贡献的中小企业给予援企稳岗补贴支持:

1、现代服务业

包括:现代物流,商务会展,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

2、先进制造业

包括:汽车制造,船舶、船用中低速柴油机及辅助机械,数控机床,石油化工,高端钢铁(高精冷轧钢板和深加工产业及集装箱板等热轧钢板),重型装备。

3、高技术产业

包括: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环保和新能源,海洋产业。

4、优势传统产业

包括: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旅游服务业,农林牧渔服务业,家用电器、食品饮料、服装制造业,造纸印刷业。

判断企业所属行业办法:主要根据企业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与国家《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02)进行对照。

(六)申请企业应为有助于本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或在节能减排方面所做突出贡献的企业;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并在《企业基本资料表》(附件2)中对进行具体说明。

1、目前是经国家、省、市有关政府部门评定的国家级(或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2、目前是经国家、省、市有关政府部门评定的国家级(或省级、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

3、目前是经国家、省、市科技及信息化部门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民营科技型企业。

4、近3年内获得过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审批下达的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

5、近3年内获得过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外经贸局审批下达的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扶持资金。

6、企业产品(商标)目前被国家、省有关政府部门评为世界(或中国、省级)名牌产品、或中国(省级)驰名(著名)商标。

7、目前是经省、市有关政府部门评定的清洁生产(优秀)企业、或清洁生产先进单位。

8、能够提供有关政府部门在近2年内对企业颁发的、可证明申请企业“对本市产业升级调整或节能减排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证书、文件。

以上有关证书、文件均应提供3份复印件,由企业盖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粘贴在附件2后。

(七)申请企业自2009年来未在本市享受过援企稳岗补贴

二、援企稳岗补贴的发放标准

对经审定的企业,一次性发放1个月的援企稳岗补贴。补贴标准为: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

(即704元/人·月);发放人数以企业2009年10月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的人数为准。

三、企业提交申请资料及审核程序

(一)申请资料准备及初审

企业自行填报本通知附件1、2、4中属于企业填写的部分,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附件3,之后提交社保经办机构初审。提交的初审资料为:本通知附件1至4各三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份(盖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以上资料均使用A4纸并按上述顺序排放,分三套装订。另多打印一份附件1作为初审受理回执。提交申请时,企业应交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审验后由社保经办机构当即退回)。

按失业保险参保地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省属及中央驻穗企业、广州市属企业向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办业务科室提交申请资料;市属老八区属企业向其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申请资料;两区两市(番禺、花都、从化、增城)的企业向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申请资料。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经办业务科室受理企业申请资料后,应检查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审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资料齐全、审验营业执照复印件无误的,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经办业务科室在四份《2010年度援企稳岗补贴申请表》(附件1)上填写受理日期并盖章,当即返还一份给申请企业,并尽快对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三)、(四)、(七)款设置的条件完成初审;资料不全、或审验营业执照复印件有问题的,应当即在一份附件1上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并退回申请企业(本通知中涉及参保人数及缴费金额所对应的月份,均指费款所属期)。

对受理后,初审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申请,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填写《广州市援企稳岗补贴审核意见书》(附件4)三份,注明不提交复审的原因后加盖社保经办机构印章,自留一套申请资料,将其余两套申请资料退回企业。

(二)复审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经办业务科室、各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在2011年3月15日前把所有已受理并通过初审的企业申请资料汇总交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综合科;该科整

理、登记后于2011年3月21日前把所有收到的全市申请资料汇总提交市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于2011年4月底前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经贸委、市国资委)对收到的援企稳岗补贴申请进行复审。

根据企业提交资料无法做出审核结论、需前往企业现场考查取证的,由市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于2011年5月底前通知有关企业。

对复审结果,由市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统计并报请市政府审定。对经市政府审定的企业,由市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其《广州市援企稳岗补贴审核意见书》(附件4)上加盖“广州市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审核专用章”,并通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回一份给申请企业。

对经审定同意发放补贴的企业,根据企业2009年10月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的人数,由本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2011年7月底前一次性发放1个月的援企稳岗补贴。

四、政策咨询方式

对于援企稳岗补贴申请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企业可通过拨打12333电话、或亲临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经办科室进行咨询。

五、援企稳岗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企业可提交援企稳岗补贴申请截止时间为2011年2月28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税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援企稳岗补贴政策的通知》(穗人社函〔2010〕2282号)同时废止。

附件:1.2010年度援企稳岗补贴申请表

2.企业基本资料表

3.企业利润情况审计报告

4.2010年度广州市援企稳岗补贴审核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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