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年最新修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年最新修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年最新修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6年2月6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

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

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

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九条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第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第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由国

家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第十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第十八条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第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

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二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

物质的生猪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九条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

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定点屠宰的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80日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发给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第三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以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的式样,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令第4号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2月13日国内贸易部1998年第3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定点屠宰,是指上市的生猪必须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定点屠宰厂(场)内进行屠宰。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定点屠宰厂(场)实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生猪。 第五条《条例》第五条第三款所称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是指农户自养生猪的自宰自食。 【章名】第二章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六条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生猪屠宰管理法规的组织实施; (二)制订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生猪屠宰管理规章、屠宰厂(场)设计规范、屠宰操作规程、屠宰检验规程和生猪产品质量标准,并监督执行; (四)负责生猪屠宰管理有关案件的行政复议; (五)负责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其他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和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并监督检查; (二)根据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提出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指导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并监督屠宰管理执法情况; (四)负责生猪屠宰管理有关案件的行政复议; (五)负责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其他工作。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行

word完整版2016年上海地理等级考试题与答案Word版 解析

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 地理试卷 一、选择题(共40分,每小题2分,每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巴黎协定》是“人类送给地球最好的礼物”。《巴黎协定》缔约国承诺采取措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这将直接有助于 ①减缓海平面上升趋势②减轻酸雨的危害 ③减缓臭氧洞扩大趋势④减轻水体的污染 A.①④B.①③C.②③D.②④ B 答案:解析:人为排放大量温室气体,导致全球变暖,气温升高,两极与山地冰川融化,海平;在温室气体中,二氧化碳的温室效应作用最大,其次是氟利昂,氟利昂同时也会面上升,大量消耗平流层的臭氧,导致在南北两极与青藏高原出现臭氧洞;因此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将有助于①③。虽然温室气体中有导致酸雨的一氧化二氮,但其温室效应所占比较小;导致酸雨的主要气体主要是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所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不会直接减轻酸雨危害,也不会减轻水体污染,排除②④ 年。46月发射升空的“东方红一号”卫星,至今已在太空无动力飞行了2.我国于1970年4 这主要是由太空环境的某些特性所致,这些特性是③强辐射④微重力②超低温 ①高真空 .①④D B.②③.③④C A.①②D 答案:年,意味着卫星飞行没有阻力,或几46解析:题干中说到:卫星无动力在太空飞行了乎为零,显然是高真空带来的结果;万有引力的两个分力是重力和向心力,微重力资源使得万有引力主要体现为指向地心的向心力。强辐射和超低温条件与卫星无动力飞行没有之。D间关系,答案选 地观测到一轮明月。此时,月、地位置关E,某天文爱好者在243.正月十五时(地方时)系正确的是 C 答案:解析:首先根据地球的昼夜半球补充太阳所在位置;正月十五的月相为满月,此时月球运时看到一轮24E行到太阳的对面,和太阳分处地球的两侧;天文爱好者在地当地时间图中只有月球位于地球的上中天,即夜半球的中央,该地应该半夜子时,明月,C符合。 1

2016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2016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4月19日,农业部拟组织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双汇集团董事长万隆曾提出的废除生猪定点屠、实施许可制或将实现。 我国是生猪大国,每年人均猪肉消费42公斤。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大小屠宰厂15000家以上,而美国仅有约70家屠宰企业,因此导致监管困难,私屠滥宰屡禁不止,病害肉、注水肉等食品安全问题长期不能解决。 此前,作为全国人大代表,万隆建议,过去老百姓有句俗话八个大盖帽管不住一头猪,应废除生猪定点屠宰,参照发达国家先进的经验,与其他食品生产企业管理一样,实行许可制度。 此次,《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对生猪屠宰管理多方面进行修订,包括生猪屠宰的流程、技术和管理,以及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立、监管等。其中,生猪屠宰厂(场)设立的章程中指出:国家对生猪屠宰实行许可制度。从事生猪屠宰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农村地区自宰自食的除外。 修订条例指出,设立生猪屠宰厂(场)应当符合生猪屠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列出了需要具备的多个条件。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 2008年5月25日国务院令第525号第1次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2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 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生猪屠宰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加工、销售、储存、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规范经营的原则,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生猪屠宰管理和生猪屠宰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畜牧兽医、卫生、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推行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和品牌化经营,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定点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应当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进行规划。 省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畜牧兽医、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设置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选址,应当符合全省设置规划、当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远离医院、幼儿园、学校、敬老院、社会福利机构、居民集中住宅区以及畜禽养殖场等场所。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区域内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第九条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水源条件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修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修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8修订),2008年05月25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1年01月08日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1修订),2011年01月08日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2016年02月06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

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 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生猪屠宰行业调查报告生猪屠宰属于什么行业.docx

生猪屠宰行业调查报告生猪屠宰属于什么行业 关于***县生猪屠宰行业的调查报告***县是生猪养殖及屠宰大县,为了客观、准确地掌握我县生猪屠宰产业发展现状,找准我县生猪屠宰产业发展中的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制约因素,研究切合实际的发展措施,促进我县生猪屠宰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对全县生猪屠宰产业发展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据调查,截止目前,全县共有生猪屠宰企业6家,包括省内最大的屠宰企业宏都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潘官营屠宰厂、牛头崖屠宰点、榆关屠宰点、石门寨屠宰点、台营屠宰点,年屠宰生猪肉80万余头。河北宏都实业集团是我市唯一的一级屠宰厂,是民企股份制企业,河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现有员工860人,固定资产1.2亿元。是我国北方规模较大的生猪屠宰加工企业,2009年共屠宰生猪60多万头,实现产值8亿元。集团生产的“放心肉”产品曾被国家经贸委评为“安全放心肉”,在秦皇岛地区的市场占有率达90%以上,公司的冷鲜肉产品还销往北京市场,连续五年在中国(廊坊)农产品交易会上被评为“名优农产品”。2008年被河北省商务厅评为一级屠宰厂,产品可以在全国流通。2005通过了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006年通过了农业部的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2007年通过了食品安全认证,2008年圆满奥运食品供应工作,受到了各级领导的表彰和奖劢。2010年宏都集团再投资5000万元建一个高标准的生猪屠宰厂,按出口标准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实现年屠宰生猪100万头,这对于扩大生产规模,推动企业持续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这条生产线的竣工,是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新生产线的投入使用,大幅度地提高优质猪肉的产量,缓解市场上对放心肉的巨大需求,为国家创造更多的财政收入,越来越多的人们吃上放心肉。秦皇岛潘官营机械化屠宰加工有限公司是二级屠宰厂,也是省内较大型的屠宰厂,年可屠宰生猪20余万头。生产肉品主要销往市区。牛头崖屠宰点、榆关屠宰点、石门寨屠宰点、台营屠宰点这四个屠宰点主要屠宰当地猪只,生产肉品在当地销售,生产规模较小。二、存在问题及制约因素1、除了宏都屠宰厂、潘官营屠宰厂是机械化屠宰外,其他屠宰点存在着屠宰设备较陈旧,生产工艺落后,检验检疫设备不完善,生产规模较小。制约了我县生猪屠宰行业的发展。2、我县商务执法人员编制、经费不足,无法对一些偏远地区经常执法,影响了生猪屠宰日常执法监管,给市场上市肉品质量安全埋下了隐患。4、养殖量依然偏小,影响深加工和深度开发。宏都、潘官营屠宰厂设计屠宰能力在100万头以上,但是一直存在加工不饱和的现象。5、资金信贷难,国家扶持政策依然偏少,生猪屠宰企业资金自筹困难,制约了屠宰厂的发展。三、对做大做强全县生猪屠宰行业的建议1、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定点屠宰工作的力度。实践证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人大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对于保证人民吃上放心肉,保障市场正常供给,有效地调控肉食市场的积极意义是不容置疑的,我市应加大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力度,加快乡镇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步伐,切实解决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实际问题。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因此,各级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好实施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县政府要指导、检查、督促各乡镇及各部门做好生猪屠宰和肉品销售管理工作,帮助各镇解决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各乡镇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生猪屠宰工作的统一步署,组织协调、监管、牵头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的违规私宰滥宰现象进行打击查处,确保生猪定点屠宰和肉品销售工作在辖区范围内顺利实施。2、强化部门职责。国务院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明确了国家相关部门在生猪屠宰工作方面的职能职责,要求商务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农业、卫生、质监、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生猪屠宰的管理工作。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屠宰场的定点布局和监督管理。要做好生猪屠宰工作,就要加强监管责任网建设,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相关部门的责任,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加强配合、密切协作、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共同承担起维护生猪屠宰工作的责任3、

2016年北京市高考(理科)数学试卷及答案解析

-baiduwenku**百度文库baiduwenku**百度文库精品文库-- -baiduwenku**推荐下载推荐下载**百度文库 绝对精品-- 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数学(理)(北京卷) 本试卷共5页,150分.考试时长120分钟.考生务必将答案答在答题卡上,在试卷上作答无效.考试结束后,将本试卷和答题卡一并交回.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40分) 一、选择题共8小题,每小题5分,共4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选出符合题目要求的一项. (1)已知集合A = B =,则 (A ) (B ) (C ) (D ) (2)若x,y 满足 2030x y x y x -≤??+≤??≥? ,则2x+y 的最大值为 (A )0 (B )3 (C )4 (D )5 (3)执行如图所示的程序框图,若输入的a 值为1,则输出的k 值为 (A )1 (B )2 (C )3 (D )4 (4)设a ,b 是向量,则“=a b ”是“+=-a b a b ”的

(A)充分而不必要条件(B)必要而不充分条件 (C)充分必要条件(D)既不充分也不必要条件 (5)已知x,y R,且x y o,则 (A)-(B) (C)(-0 (D)lnx+lny (6)某三棱锥的三视图如图所示,则该三棱锥的体积为 (A) (B) (C) (D)1 (7)将函数图像上的点P(,t)向左平移s(s﹥0)个单位长度得到点P′.若P′位于函数的图像上,则 (A)t=,s的最小值为(B)t=,s的最小值为 (C)t=,s的最小值为(D)t=,s的最小值为 (8)袋中装有偶数个球,其中红球、黑球各占一半.甲、乙、丙是三个空盒.每次从袋中任意取出两个球,将其中一个球放入甲盒,如果这个球是红球,就将另一个球放入乙盒,否则就放入丙盒.重复上述过程,直到袋中所有球都被放入盒中,则 (A)乙盒中黑球不多于丙盒中黑球 (B)乙盒中红球与丙盒中黑球一样多 (C)乙盒中红球不多于丙盒中红球 (D)乙盒中黑球与丙盒中红球一样多

(完整word版)生猪屠宰厂管理制度

屠宰车间管理制度 一、屠宰车间生产由车间主任负责安排。 二、车间所有人员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按规定穿戴工作服上岗。 三、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各工序、各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屠宰加工工艺和质量标准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操作规程。 四、屠宰加工人员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努力学习专业技术,严格按规程操作生产,确保肉品卫生质量。 肉品检验检疫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着装上岗。严格按规定把好肉品卫生质量关。对不符合鲜销的肉尸、内脏,及时作出判处记录,并督促车间作好无害化及销毁处理。 质量检查人员必须认真查验各环节、各工序的加工质量情况,如实填报记录台帐,发现问题及时指出,督促改进,并向有关负责人汇报。 五、屠宰生产车间实施封闭式管理,非车间管理人员、屠宰加工技术人员和检验检疫人员不得进入车间。 屠宰生产车间严禁吸烟,禁止喝酒醉态的人员上岗操作和在车间内停留。 六、屠宰机械及电器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确保人身安全和防止机械事故发生。 七、机修工、电工必须全程跟班上岗,发现机械设备故障及时抢修,每天生产完毕须对机械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第二天正常生产。 八、屠宰车间内不准停放与生产无关的各种车辆及杂物,车间使用的各种容器、工具、车辆、包装材料等必须清洁、卫生,用后必须清洗干净,妥善放置在固定位置。 九、肉品出场时应盖印章,同时出具“产品出厂合格证”。 十、加强刀具的安全管理,刀具不准带出车间和更衣室,持刀者应登记在册,下班后应加锁保存。

票证台帐管理制度 一、企业、车间的启用所有票证、单据、印章由专人负责,严格管理,不允许任何人拿作它用。 二、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检疫检验讫印章。 三、凡经检疫检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产品出场,应开具有效的检疫证和产品合格证,做好证物相符。 四、各相关岗位人员做好生猪进场验收台帐、屠宰场准宰登记表、违禁药物检测抽样单、违禁药物检测记录汇总表、宰后检疫检验登记表、无害化处理通知单、屠宰肉品交接单、生猪屠宰购销台帐、屠宰肉品出厂销售台帐、动物防疫消毒记录的登记台帐,及时汇总、上报。 五、做好票证台帐的保管和保密工作,未经企业同意,不得向外提供。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办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引导消费,推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向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方向发展,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 鼓励和支持屠宰企业为提高肉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手段,达到更高等级的标准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分级管理是指依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质等级要求》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对规模、生产和技术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等方面,包括基本要求、设计和环境、设施和设备、屠宰加工、检验检疫、质量控制、运输条件、产品质量等情况进行综合审查,以认定其符合相应等级的行业管理活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高到低分为AAAAA、AAAA、AAA、AA、A五个等级。 第四条分级管理的范围是依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审查、确定的全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包括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置的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第五条商务部统一组织生猪屠宰分级管理工作。制定分级管理工作程序及相关的管理制度,指导各地开展分级管理工作,建立并维护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系统,并具体负责AAAAA和AAAA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认定。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生猪屠宰分级管理工作,并负责AAA和AA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认定。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A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认定。 第二章组织和程序 第六条商务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成立由屠宰、畜牧兽医、食品安全、环保、建筑、财务等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负责现场核查。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的专家委员会成员由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地区回避、交叉评审的原则从商务部统一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 第七条分级认定程序包括:申请、受理、文件审核、现场核查、公示、认定和公告。 第八条生猪屠宰厂(场)取得定点资格一年以上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级认定申请。

【会展城】2016年全国农业展览馆最新展会排期表

展会序号展会名称展览场馆展出面积开展时间闭展时间会展城0012016中国国际(北京)自动门电动门展览会北京全国农业展览馆13000平方米2016/3/162016/3/18 会展城0022016北京春季国际珠宝玉石首饰展览会北京全国农业展览馆13000平方米2016/3/252016/3/28 会展城0032016第28届北京国际连锁加盟展览会北京全国农业展览馆10000平方米2016/4/22016/4/3 会展城0042016第七届中国国际投资理财博览会北京全国农业展览馆3000平方米2016/4/22016/4/3 2016第十七届中国国际脱硫脱硝及除尘技术设备 会展城005 北京全国农业展览馆16000平方米2016/4/72016/4/9展览会 2016中国国际空气净化及抗菌消毒洁净产品展览 会展城006 北京全国农业展览馆13000平方米2016/4/72016/4/9 会 会展城0072016中国出境旅游交易会北京全国农业展览馆13000平方米2016/4/122016/4/14 会展城0082016第十三届中国(北京)国际红木古典家具博览会北京全国农业展览馆6410平方米2016/4/152016/4/18 会展城009第七届中国国际茶业及茶艺博览会北京全国农业展览馆19410平方米2016/4/222016/4/25 会展城0102016艺术北京博览会北京全国农业展览馆19410平方米2016/5/12016/5/3 会展城0112016第二十一届中国(北京)国际教育巡回展北京全国农业展览馆13000平方米2016/5/72016/5/8 会展城0122016第18届北京国际玩具及幼教用品展览会北京全国农业展览馆19410平方米2016/5/112016/5/13 会展城013中国国际裘皮服装服饰博览会北京全国农业展览馆暂无面积2016/5/162016/5/18 会展城0142016第16届北京珠宝首饰展览会北京全国农业展览馆暂无面积2016/6/172016/6/20 会展城015中国(北京)国际玩具教育文化博览会北京全国农业展览馆暂无面积2016/7/142016/7/17 会展城0162016中国国际文化艺术博览会北京全国农业展览馆13000平方米2016/9/22016/9/4

定点屠宰场管理制度

常州市定点屠宰场点管理制度 常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目录 01、屠宰场场长岗位工作职责 (3) 02、屠宰工岗位职责 (4) 03、肉品品质检验员工作职责 (5) 04、屠宰场食品安全工作制度 (6) 05、生猪进场验收制度 (7) 06、生猪肉品销售管理制度 (8) 07、猪肉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9) 08、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 (10) 09、屠宰场卫生消毒工作制度 (11) 10、屠宰场证章管理制度 (12) 11、定点屠宰场检疫程序图解 (13) 12、生猪屠宰加工工艺流程图 (14)

屠宰场场长岗位工作职责 一、负责屠宰场的全面管理工作,是本场肉品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制定完善本单位生猪进场验收制度和台帐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场肉品检验合格率100%,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并落实责任人,保证全场生产规范运行。 三、负责落实屠宰场发展规划,保证硬件设施建设达到法定标准,并检查督促相关制度规范执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台帐,妥善保存相关资料。 四、服从生猪屠宰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完成相关部门交给的工作任务。 五、积极配合驻场兽医及检疫检验人员,加强对生猪进场的管理,认真开展生猪屠宰的检疫检验工作,不合格猪源不得进场。及时协调规范处理检疫检验中出现的问题。 六、加强出场肉品品质的管理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对肉品品质的全程检验,确保出场肉品安全放心。 七、实行严格的消毒和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消毒工作到位和屠宰场的环境卫生。 八、及时主动解决好场内的各种矛盾纠纷,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场内安全稳定。

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2016

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2016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5月25日国务院令第525号公布根据2011年01 月0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 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 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2016年上海市高考英语试题与答案(精编版)

绝密★启用前 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上海卷) 英语试卷 考生注意: 1.考试时间120分钟, 试卷满分150分。 2.本考试设试卷和答题纸两部分。试卷分为第I卷(第1-12页)和第II卷(第13页), 全卷共13页。所有答题必须涂(选择题)或写(非选择题)在答题纸上,做在试卷上一律不得分。 答题前,务必在答题纸上填写准考证号和姓名,并将核对后的条形码贴在指定位置上,在答题 纸反而清楚地填写姓名。 第I卷(共103分) I. Listening Comprehension Section A Directions:In Section A, you will hear ten short conversations between two speakers. At the end of each conversation, a question will be asked about what was said. The conversations and the questions will be spoken only once. After you hear a conversation and the question about it, read the four possible answers on your paper, and decide which one is the best answer to the question you have heard. 1. A. It is satisfactory. B. It is luxurious. C. It is old-fashioned. D. It is disappointing. 2. A. On August 5th. B. On August 6th. C. On August 7th. D. On August 8th. 3. A. A waiter. B. A butcher. C. A porter. D. A farmer. 4. A. In a theatre. B. In a library. C. In a booking office. D. In a furniture store. 5. A. She expected to a better show. B. She could hardly find her seat. C. She wasn’t interested in the show. D. She didn’t get a favourable seat. 6. A. The woman often eats out for breakfast. B. The cafeteria serves good breakfast. C. The woman doesn’t have breakfast. D. The cafeteria doesn’t serve breakfast. 7. A. Selling cucumbers. B. Planting vegetables. C. Cooking a meal. D. Picking tomatoes. 8. A. The man should work hard. B. The man should turn down the job offer. C. The man may have another chance. D. The man can apply for the job again. 9. A. It is a hot and smoggy day. B. There is a traffic jam on King Street. C. A vehicle is polluting the air. D. The man is reading a report online. 10. A. Its ending is not good enough. B. Its special effects are not satisfying. C. It deserves an award. D. It is good except for the scary part.

生猪屠宰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生猪屠宰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了使全县人民充分了解生猪定点屠宰的重要性,现就有关问题做如下说明: 1、施行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意义。 实行生猪定点屠宰是在放开生猪购销市场后,加强屠宰管理,控制疫情传播,制止病害肉上市,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民吃上放心肉。 2、生猪屠宰主管部门是: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新津县商务局负责县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3、生猪屠宰法律法规要求:(1)凡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国务院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从事屠宰经营活动;(2)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进场屠宰生猪实行限时进场制度;(3)严禁私屠滥宰生猪,严禁对生猪注水,严禁制售注水猪肉、病害猪肉;(4)上市销售的猪肉必须是定点屠宰厂(场)宰杀,并经检疫检验合格,且“两章两证”齐全,票随货行、以备查验。 4、私屠滥宰行为的处罚: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制售注水猪肉行为的处罚: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为私屠滥宰和生猪注水者提供场所或设施的处罚: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7、肉类经营户、餐馆、集体食堂或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销售、使用私宰肉、未品检或品检不合格猪肉、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猪肉的处罚: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生猪屠宰违法行为的查处:对生猪屠宰和猪肉销售、使用中的违法行为,县商务局、县畜牧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卫生局等职能部门将坚决依法查处,对阻碍执法和暴力抗法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9、举报电话:县商务局 12312 县工商局 12315

生猪定点屠宰场管理制度汇编

屠宰场场长岗位工作职责 一、负责屠宰场的全面管理工作,是本场肉品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制定完善本单位生猪进场验收制度和台帐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厂肉品检验合格率100%,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并落实责任人,保证全场生产规范运行。 三、负责落实屠宰场发展规划,保证硬件设施建设达到法定标准,并检查督促相关制度规范执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台帐,妥善保存相关资料。 四、服从生猪屠宰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完成相关部门交给的工作任务。 五、积极配合驻场兽医及检疫检验人员,加强对生猪进场的管理,认真开展生猪屠宰的检疫检验工作,不合格猪源不得进场。及时协调规范处理检疫检验中出现的问题。 六、加强出场肉品品质的管理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对肉品品质的全程检验,确保出场肉品安全放心。 七、实行严格的消毒和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消毒工作到位和屠宰场的环境卫生。 八、及时主动解决好场内的各种矛盾纠纷,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场内安全稳定。

动物检疫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生猪屠宰检疫规范》等有关规定、标准,熟练掌握动物卫生检疫检验技术,做到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不徇私情,规范检疫。 二、认真做好宰前检疫检验工作,对入场生猪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在认真核对收取产地检疫证明的同时,做到逐头检疫、检查耳标和健康状况,检查无误、无异常情况后方可入场待宰,并及时准确填写《动物进场检疫检验台帐》,检疫证明逐日收齐,按月装订。做好耳标的收集、保管工作。宰前严格把好复检关,对健康合格的生猪签发准宰证。 三、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宰后检疫检验工作,对合格的肉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并在胴体上加盖验讫印章,对检疫结果及出具的检疫证明负责。对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监督屠宰场和货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出场。对肉类产品检疫情况逐日登记入册。 四、在检疫中发现有染疫的生猪及其产品,应及时向上级兽医管理部门及屠宰场报告,坚决制止屠宰、上市、出售、运输。责令并监督屠宰场(畜[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认真做好消毒灭源的宣传工作,负责对屠宰场地、工具、畜禽及其产品的运输工具的卫生消毒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积极协助上级相关部门开展检查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做好检疫登记和填表的上报工作。

国务院法制办修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修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2017年6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监督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四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

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生猪屠宰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猪屠宰产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发展目标、政策措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等内容。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生猪屠宰产业发展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载明屠宰厂(场)名称、生产地址、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变更屠宰厂(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生猪屠宰的,屠宰厂(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申请延续。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大型屠宰公司生猪收购标准、流程、规定

*******公司 生猪收购标准、流程、规定 一、生猪收购标准 1、正常猪 宰前感官检疫合格、无任何质量缺陷,且重量合格的生猪。 2、体重异常猪(宰后判定标准): 头皮肉重量≤65kg,每头扣100元;头皮肉重量≥130g,每头扣50元。毛剥白条重量减5kg为重量依据。 (大猪与小猪判定重量标准可以根据本地市场再作讨论和修改) 3、花猪、黑猪、棕猪 花猪:猪体表黑毛面积10%≤S<40%的生猪为花猪,扣100元/头; 黑猪:猪体表黑毛面积≥40%的生猪为黑猪,扣200元/头; 棕猪:猪体表棕毛面积≥10%的生猪为棕猪,扣20元/头; 4、公、母猪、病猪 未经阉割、或晚阉割的生猪、性器官明显的生猪、病猪、宰前拒收;宰后发现是公、母猪的一律按化制处理(公司规定是退货处理,可以按此执行,具体情况应按动检实际要求情况制定);病猪按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有关规定执行化制处理,化制不作价。 5、伤残猪 到厂卸车下磅后不能正常行走的及有内、外伤的生猪。伤残猪每头扣50元; 6、急宰猪

磅前濒临死亡(欲将死亡)的猪为急宰猪,就是发生应急反应而产生应急症状,扣150元/头,按等外转分割结算;(公司现行政策为扣300元/头,不作降级处理,建议降级转分割) 生猪在进厂前的急宰猪,必须及时找厂方接收检疫票的品控人员,现场确认和及时开急宰单。生猪进厂后的急宰猪,必须及时找厂方宰前接收品控人员,现场确认和及时开急宰单。如未及时发现而导致生猪应急死亡,死亡后一律不开急宰单,死亡一律化制处理,化制不作价;客户拿到急宰单,必须及时找到饲养称重人员及时处理。 7、死猪 到厂卸车过磅以前已经死亡的生猪,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进行化制处理。化制猪不作价。 二、生猪到厂交送操作流程: 1、查证验误 先由动检或品控对生猪客户预交送的生猪感观和票证进行检查,健康的生猪和票证正确齐全方可。 2、入厂登记 1、生猪客户将票证拿给进厂检疫的品控人员,查阅后将票据交给饲养班值班人员。 2、饲养班值班人员按其客户所送生猪产地、车牌号、生猪头数、客户姓名等认真核对填写,同时确保序号准确。 3、排队卸车 1、客户拿着填写好的入厂证方可进厂。 2、进厂后按自觉按顺序排队,等待卸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