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发改委16号令招标规定

2018年发改委16号令招标规定
2018年发改委16号令招标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

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解读

国家发改委于2018年3月27日发布了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该《新规定》将于201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定》施行后,原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将同时废止。《新规定》的解读如下:

一、《新规定》增加了制定目的的表述

《新规定》是依据《招投标法》第三条的授权制定的,是我国《招投标法》的重要补充,是我国招投标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关于规定的制定目的,《新规定》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的表述。

二、《新规定》条文数量大幅减少

《原规定》总共有12条规定,《新规定》仅有6条规定,从条文数量看,条文减少了一半。

三、资金来源特殊的工程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进一步缩小。将《招标投标法》第3条中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明确为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四、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目前未定。《新规定》中规定,此类项目的具体范围要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定。目前,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正在制定具体方案。

五、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进一步提高。一是将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由200万元提高到400万元;二是将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由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三是将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与《原规定》相比翻了一番;四是取消“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规定。

六、明确全国执行统一的规模标准。删除了《原规定》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

下一步,国家发改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组织清理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不一致的规定,使简政放权的效果落到实处。同时,进一步创新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加快修订《招标投标法》,更好发挥招标投标竞争择优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2015-10-01实施】 核心提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发布日期】2015-08-31 【生效日期】2015-10-01 【效力】 【备注】相关链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版)与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0版)对比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药总局2015版)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10版)对比(食品伙伴网整理)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 2015年8月31日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第九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生产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企业会计准则(2018年最新修订完整版)

企业会计准则(2018年最新修订完整版)

目录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8) 第一章总则 (8)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9) 第三章资产 (10) 第四章负债 (11) 第五章所有者权益 (11) 第六章收入 (12) 第七章费用 (12) 第八章利润 (13) 第九章会计计量 (14) (一)历史成本 (14) (二)重置成本 (14) (三)可变现净值 (14) (四)现值 (14) (五)公允价值 (15) 第十章财务会计报告 (15) 第十一章附则 (16)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16) 第一章总则 (16) 第二章确认 (16) 第三章计量 (16) 第四章披露 (20)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20) 第一章总则 (20) 第二章初始计量 (21) 第三章后续计量 (23) 第四章衔接规定 (27) 第五章附则 (27)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27) 第一章总则 (27) 第二章确认和初始计量 (28) 第三章后续计量 (29) 第四章转换 (30) 第五章处置 (30) 第六章披露 (31)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31) 第一章总则 (31) 第二章确认 (32) 第三章初始计量 (32) 第四章后续计量 (33) 第五章处置 (35) 第六章披露 (36)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36) 第一章总则 (37) 第二章确认和初始计量 (37) 第三章后续计量 (39) 第四章收获与处置 (41) 第五章披露 (42)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42) 第一章总则 (42) 第二章确认 (43) 第三章初始计量 (45) 第四章后续计量 (46) 第五章处置和报废 (47)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48) 第一章总则 (48)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48) 第三章披露 (50)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50) 第一章总则 (51) 第二章可能发生减值资产的认定 (51) 第三章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52) 第四章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 (55) 第五章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 (56) 第六章商誉减值的处理 (59) 第七章披露 (61)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63) 第一章总则 (64) 第二章短期薪酬 (65) 第三章离职后福利 (67) 第四章辞退福利 (71) 第五章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71) 第六章披露 (72) 第七章衔接规定 (74) 第八章附则 (74)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74) 第一章总则 (74)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75) 第三章列报 (77)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79) 第一章总则 (79) 第二章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80) 第三章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81) 第四章披露 (82)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82) 第一章总则 (83)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2018版本

蓝青集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和加强蓝青教育科技集团的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有效使用资源,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蓝青教育科技集团固定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资源; (三)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四)对固定资产的价值和实物实施监督,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固定资产由蓝青教育科技集团财务部实施价值管理,公司行政人资部门统一实施实物管理,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定义与分类 第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单位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含20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有形资产。但是,针对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办公设备中的空调、电脑显示器、主机单位价值未达到人民币2000元,为便于资产管理,也将其列入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围。 第六条对于有些资产单位价值未达到人民币2000元,该资产既可独立使用,又可与其他资产组合成套使用(组合成套后的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若在经营和行政管理过程常是组合成套使用,则应该将其组合成套列入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围。 第七条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具体分为四类:1、建筑物(房屋);2、运输(交通)设备;3、办公设备;4、其他设备;

第三章固定资产预算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依据固定资产的预算或计划执行,除公司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末,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行政人资部负责人根据下年度经营计 划或行政管理的需要,提出拟购置固定资产的品种、数量及预算依 据、测算金额,行政人资部和相关部门汇总预算初稿后送财务部负 责人复核并纳入下年度财务预算。 (二)原则上,在实际购置发生时,公司财务部和固定资产购置部门负责人 必须依照预算进行,无论是否有无预算或超预算必须按本制度第十 三条报批程序报总经理审批。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增加与减少 第九条固定资产增加的来源方式,主要有:购入、自行建造、投资转入、融资租入、接受捐赠、盘盈等。固定资产的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使用单位履行职能相配备;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严格控制。 第十条为合理控制成本、费用,固定资产采购部门寻价购置,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对所有增加的固定资产必须办理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为保持资产的完整性,要求对上述四大类固定资产由实物管理部门设置固定资产台帐,并进行编号管理,编号规则:分四个部分即: 1.大类编号用大类的第一个拼音字母大写; 2.横线; 3.具体资产名称的第一个拼音字母; 4.序号三位数,自001开始递增,如:打印机,编号:B-dyj001;

30.《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8-03-27 实施日期2018-06-01 发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5号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 送7寸平板电脑! 【法规标题】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发改委令第15号 【颁布时间】2014-8-20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https://www.360docs.net/doc/9616244327.html,/zcfb/zcfbl/201408/t20140822_6232 99.html 【全文】《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主任:徐绍史2014年8月20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为深入实施西 部大开发战略,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特制订本目录。本目录共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 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本目录原则上适用于在西部地区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执行。一、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

(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21号)中的鼓励类产业。(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1年第12号)中的鼓励类产业。(三)《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中的西部地区产业。以上目录如修订,按新修订版本执行。二、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列,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一)重庆市1、黑色、有色金属精深加工:家电、信息产业用材料;汽车用高强度/高精度宽板、铸锻轻合金材料;镁合金深加工产品;金属基粉体及表面处理新材料;锰基等新材料2、工程塑料、化工新材料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3、天青石等非金属矿精深加工4、新型节能、隔音、防火门窗及配件的开发与生产5、节能环保材料预制装配式建筑构部件生产6、核设备、高精密核仪器、仪表的开发制造7、压缩天然气(CNG)汽车加气站成套设备及装置(汽车储气钢瓶、压缩机、储气罐、深度脱水装置、脱硫罐、冷凝管、油水分离器等)研发及制造8、高压输变电及控制设备的研发及制造9、达到一级能效的压缩机、电机、变频器、磁控管等家用电器关键零部件制造10、淡水源、土壤源、污水源等热泵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11、钟表计时、珠宝加工等精密加工产业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固定资产管理规定2018版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版本/版次B/1 生效日期2018-07-17 页码Page 1 of 6 修订记录 日期内容制订人 ■会签■发放□总经办 () 份 □市场部 () 份 □开发部 () 份 □塑胶部 () 份 □资材部 () 份 □生产部 () 份 □膜切部 () 份 □品保部 () 份 □工程部 () 份 □设备部 () 份 □管理部 () 份 □财务部 () 份 编写:审核:批准: 签字/日期:签字/日期:签字/日期: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版本/版次B/1 生效日期2018-07-17 页码Page 2 of 6 1.0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采购、使用、保管和报废等管理,保证公司资产安全和完整,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能,制定本制度。 2.0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3.0定义:根据资产的价值和使用年限,分为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两类。 3.1固定资产:单位价值1500元以上(含1500元),且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有形资产。 3.2低值易耗品: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下(不含1500元)的各种用具物品和办公用品等,并且在一年 以上可重复使用而不改变其性能的有形物品,如工装夹具、量具、办公用具、小型电器和家私等。 4.0职责: 4.1财务部:为公司资产审核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司资产的价值进行核算和监督管理,负责主导实 施固定资产盘点。 4.2各部门:各部门为资产实物的使用部门,负责对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资产使用部门要同步建立使 用台帐,各部门指定一名文员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对本部门使用资产进行登记,配合管理部进行资产抽盘,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为固定资产安全的主要责任人。 4.3固定资产分类和进、出、转、报废核准权限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16号令

国家计委近日公布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16号令) 为了维护价格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统—性和规范性,国家计委在1992年价格法规清理的基础上,对1980年以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共341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家计委决定:将166件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将51件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纳入修改范围;将124件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宣布作废。 附: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一、保留的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序 号 文件名称及文号发布机关及日期 1 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妨碍物价检查 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计价检[1994]600号 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 安部1994年5月21日发布 2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物价检查人员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的通 知计价检[1994]689号 国家计委1994年5月21日发布 3 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1994]1714号国家计委1994年11月11日发布 4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 格[1994]2017号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1994 年12月12日发布 5 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关于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收费管理的通 知计价格[1995]702号 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1995年6 月8日发布 6 关于对化肥和磷矿石运输继续给予优惠和制止乱收费问题的通 知计价格[1995]794号 国家计委、铁道部、交通部1995 年6月20日发布 7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 [1995]971号 国家计委、建设部1995年7月 17日发布 8 关于纠正省以下地方政府越权征收邮电附加费问题的通知计 价检[1995]976号 国家计委、邮电部、监察部1995 年7月18日发布 9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1995]1628号国家计委1995年10月20日发布 10 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计价格[1995]1818号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供销总社1995年10月31日发布 11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 知计价格[1995]1872号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1995年 t1月8日发布 12 国家计委关于外贸企业“三费”结余收入处理问题的复函计价 检[199512074号 国家计委1995年11月17日发 布

2018年钢铁公司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2018年钢铁公司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机构与职责 (1) 第三章固定资产计价标准 (5) 第四章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及使用年限 (6) 第五章固定资产授权审批 (7) 第六章固定资产预算 (8) 第七章固定资产新建、购置管理 (9) 第八章对外投资及捐赠固定资产管理 (9) 第九章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管理 (10) 第十章固定资产对外租赁管理 (10) 第十一章固定资产报废管理 (10) 第十二章固定资产的处置 (10) 第十三章固定资产产权登记管理 (11) 第十四章固定资产减值管理 (11) 第十五章固定资产盘点管理 (11) 第十六章固定资产实物管理 (11) 第十七章固定资产会计核算 (12) 第十八章附则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依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能独立使用的有形资产。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建立固定资产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同一部门或个人不得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全过程。 第五条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一)根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组织制订、执行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二)负责固定资产日常核算,审核固定资产分类和计价,正确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办理公司财产保险和事故索赔; (三)负责公司固定资产财务报表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5号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 2014年8月20日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特制订本目录。 本目录共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本目录原则上适用于在西部地区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执行。 一、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21号)中的鼓励类产业。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1年第12号)中的鼓励类产业。 (三)《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中的西部地区产业。 以上目录如修订,按新修订版本执行。 二、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列,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一)重庆市 1、黑色、有色金属精深加工:家电、信息产业用材料;汽车用高强度/高精度宽板、铸锻轻合金材料;镁合金深加工产品;金属基粉体及表面处理新材料;锰基等新材料 2、工程塑料、化工新材料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天青石等非金属矿精深加工 4、新型节能、隔音、防火门窗及配件的开发与生产 5、节能环保材料预制装配式建筑构部件生产 6、核设备、高精密核仪器、仪表的开发制造 7、压缩天然气(CNG)汽车加气站成套设备及装置(汽车储气钢瓶、压缩机、储气罐、深度脱水装置、脱硫罐、冷凝管、油水分离器等)研发及制造 8、高压输变电及控制设备的研发及制造 9、达到一级能效的压缩机、电机、变频器、磁控管等家用电器关键零部件制造 10、淡水源、土壤源、污水源等热泵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11、钟表计时、珠宝加工等精密加工产业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3 12、大型游乐设施制造 13、汽车整车、专用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 14、摩托车整车及重要零部件制造 15、船用齿轮箱和船用油泵油嘴、增压器、连杆、薄壁轴瓦、喷射控制单元等关键零部件研发生产,铸锻一体化工艺大抓力船锚生产 16、氧化铁(Fe2O3)含量不超过0.02%的高档玻璃器皿生产

2018年会计新规定

2018年会计新规定

2018年会计新规定 2017年针对会计行业出台了很多政策,做出了一些算是近几年的来最大的政策改变,我们把这年叫做会计改革元年。 从2017年年初的金税三期上线,对发票虚开严查严打开始,到5月份的发票新规,进一步对发票报销要明细审查,开票不再随意,到之后会计准则、继续教育出台新规约束会计人,再到11月会计证正式取消,初级成为入门证书,最新会计法政策出台,禁止会计人做虚假账务,种种发票管理政策加上智能系统的上线,都是在告诉我们:2018年对会计从业的要求将更高!如果不遵守对会计的规定,你将无法从事会计工作。 一、2018年金税三期或将更严,虚开将被一查到底 1、从金税三期上线后,对小规模企业可以利用大数据进行税务分析,找出哪些企业有风险。 举个例子来税,一家小规模企业持续一年都是每季度都是9万附近的话,很容易被税务大数据查到,然后追查这家企业的发票流向是否合理、开出的发票内容是否恰当,这样税务是很容易看出企业虚开发票的情况的! 2、一定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现在社会上有这些中介在给这些营业额小的企业当掮客,介绍企业去虚开赚取开票费,甚至有人还专门成立这样的企业,这样的事情当然不允许出现! 3、金税三期全面稽查,让违规者无处可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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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住:只要涉嫌发票虚开,量刑点为1万元,很多情况下,老板进去了,会计也跟着进去;老板出来了,会计可能还在监狱 里面,切记不要拿自己的生命来赌博! ?从2016年1月1日起,会计档案的保存期限延长到了30年,基本上涵盖了会计人员执业的大半生,也大大超过了民事案件 的诉讼时效最长为20年,不要企图你离职了,责任就会消失,记住:平平安安做个会计人,让企业放心、也让家人放心! ?企业正全面进入“税收强制规范”的时代,切记不要到处找票入账了,真实列支公司的支出与收入,真实地取得进项,并同 样真实地开具销项,才能保证企业长久安全的经营下去,最终 成为真正的百年老店! 二、最严发票新规出台后,还不懂如何开具发票的会计首先被辞退。 发票最严令上线近半年,再说一遍,这些发票不能再报销了: 1、收到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只有购买方单位名称,没有纳税人识别号。 2、收到一张卷式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办公用品,没有具体明细 3、收到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办公用品,有清单,但是清单不是从开票系统打印出来的,而是销售方自行用A4纸制作了一份 4、收到一份培训会议报销单。有培训会议清单,但是清单不是从酒店系统打印出来的,而且是会议承办方自行用A4纸制作了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16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姜伟新 2013年12月11日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

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 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第九条招标标底应当依据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第十条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报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第十一条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2018年会计继续教育测习题答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

精心整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 一、单选题 1、正保公司2009年3月20日购入一台不需要安装的机器设备,售价为35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595万元,发生的运杂费为110万元(不考虑运费抵扣增值税的因素), 年 A、 B、 C、 D、 2011=780 2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在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情况下,该项设备第三年应提折旧额为()万元。 A、24 B、14.40 C、20

D、8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类题没有技巧和捷径,必须逐年将折旧计算出来。注意双倍余额递减法下,开始的几年不考虑净残值,在最后两年改为直线法计算后,要考虑预计净残值。本题中,该固定资产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的折旧率为40%(2÷5×100%)。第 万元, 5.6)/2= 3 A B C D 认条件的,应当费用化处理,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在定期大修理期间,照提折旧。 4、A公司2015年6月30日购入一台生产经营用设备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取得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买价为200万元,增值税额为34万元,另支付运杂费11.6万元。预计净残值为1.6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6年,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该设备2015年应计提折旧额为()万元。 A、30 B、60 C、 D、 5、A A、 B、 C、 D、2.5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单件折旧额=[153×(1-3%)]/494.7=0.3(元/件) 本月折旧额=7×0.3=2.1(万元)

6、2011年1月1日,X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一栋办公楼,租赁期为15年。该办公楼预计尚可使用20年。2011年1月15日,X公司开始对该办公楼进行装修,至6月30日装修工程完工并投入使用,共发生可资本化的支出400万元。预计下次装修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装修形成的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年限平 ) A、 B、 C、 D、 月,共计 6/12=25 7、远东公司2010年10月29日购入一条不需安装的生产线。原价为726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6万元,按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该固定资产2011年应计提的折旧额是()万元。

(发改委令第15号)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14年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发改委令第15号)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号:发改委令第15号 发布日期:2014-8-20 执行日期:2014-10-1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主任:徐绍史 2014年8月20日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特制订本目录。 本目录共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本目录原则上适用于在西部地区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执行。 一、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21号)中的鼓励类产业。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1年第12号)中的鼓励类产业。 (三)《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中的西部地区产业。 以上目录如修订,按新修订版本执行。 二、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列,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一)重庆市 1、黑色、有色金属精深加工:家电、信息产业用材料;汽车用高强度/高精度宽板、铸锻轻合金材料;镁合金深加工产品;金属基粉体及表面处理新材料;锰基等新材料 2、工程塑料、化工新材料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天青石等非金属矿精深加工 4、新型节能、隔音、防火门窗及配件的开发与生产 5、节能环保材料预制装配式建筑构部件生产 6、核设备、高精密核仪器、仪表的开发制造 7、压缩天然气(CNG)汽车加气站成套设备及装置(汽车储气钢瓶、压缩机、储气罐、深度脱水装置、脱硫罐、冷凝管、油水分离器等)研发及制造 8、高压输变电及控制设备的研发及制造 9、达到一级能效的压缩机、电机、变频器、磁控管等家用电器关键零部件制造 10、淡水源、土壤源、污水源等热泵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11、钟表计时、珠宝加工等精密加工产业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12、大型游乐设施制造 13、汽车整车、专用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 14、摩托车整车及重要零部件制造 15、船用齿轮箱和船用油泵油嘴、增压器、连杆、薄壁轴瓦、喷射控制单元等关键零部件研发生产,铸锻一体化工艺大抓力船锚生产 16、氧化铁(Fe2O3)含量不超过0.02%的高档玻璃器皿生产 17、教具教学仪器开发及生产 18、农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建设及经营 19、公路旅客运输 20、民用机场运营(与机场运行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21、笔记本电脑、通信产品整机和关键零部件的研发及制造 22、云计算解决方案研发及应用服务 23、三网融合类业务平台、通信、有线电视网络升级改造及设备制造 24、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2018年最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算标准

2018年最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算 发表时间:2018-01-26 02:35:17 文章编辑: 浏览次数:38565 一、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企业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该固定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2)该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如因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 (3)该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进步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 (4)有关固定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 二、最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算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 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释义」本条是对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 虽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长短,只是涉及缴纳税款的时序问题,但是国家每年财政收入的要求、通货膨胀或者紧缩等经济情况的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决定了,若不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基本要求,仍然会影响到国家的税收利益。所以,国家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的共有特性,对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最基本的强制规定,以避免国家税收利益受到大的冲击。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直接的规定,而是笼统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参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则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作了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本条基本沿用了外资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但也作了小幅度的调整: 首先,增加授予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除外规定的权力; 其次,将飞机的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10年;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16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2013年12月11日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 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 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 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第九条招标标底应当依据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第十条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报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第十一条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对是否低于工程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合同价款的有关事项由发承包双方约定,一般包括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 第十三条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500万元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新政解读【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资料】

本文由中华书文馆上传至百度文库,学知识来百度文库找我们!500万元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新政解读【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资料】 随着财税〔2018〕54号(以下简称“54号文”)下发,涉及一些实务操作的财税问题整理出来,供大家工作中参考,可能与后续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文件有出入。 1、是所有企业都可以适用“54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吗? 答:所有企业都适用。“54号文”中说的是“企业”,指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所有企业。 参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2、“54号文”执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3、新购进的设备、器具中“新”如何理解? 答:“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使用过的旧的固定资产也可以。 4、“54号文”中“设备、器具”指哪些固定资产? 答:本文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简言之,就是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房屋、建筑物“不动产以外的动产固定资产。 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固定资产分为五大类,(一)房屋、建筑物;(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五)电子设备。 5、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如何来理解? 答:“单位价值“是一个、一台、一辆、一套等的价值,小于等于500万元。 6、500万元是不含增值税价格,还是含增值税价格? 答:这个不能这么简单的理解购进的固定资产是含税还是不含税,具体看企业的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完善和发展现代产业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 005年本)》同时废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对产业结构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 第一类鼓励类 八、钢铁 1、黑色金属矿山接替资源勘探及关键勘探技术开发 2、煤调湿、风选调湿、捣固炼焦、配型煤炼焦、干法熄焦、导热油换热、焦化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煤焦油精深加工、苯加氢精制、煤沥青制针状焦、焦油加氢处理、焦炉煤气高附加值利用等先进技术的研发与应用 3、非高炉炼铁技术 4、先进压水堆核电管、百万千瓦火电锅炉管、耐蚀耐压耐温油井管、耐腐蚀航空管、高耐腐蚀化工管生产 5、高性能、高质量及升级换代钢材产品技术开发与应用。包括600兆帕级及以上高强度汽车板、油气输送高性能管线钢、高强度船舶用宽厚板、海洋工程用钢、420兆帕级及以上建筑和桥梁等结构用中厚板、高速重载铁路用钢、低铁损高磁感硅钢、耐腐蚀耐磨损钢材、节约合金资源不锈钢(现代铁素体不锈钢、双相不锈钢、含氮不锈钢)、高性能基础件(高性能齿轮、12.9级及以上螺栓、高强度弹簧、长寿命轴承等)用特殊钢棒线材、高品质特钢锻轧材(工模具钢、不锈钢、机械用钢等)等 6、在线热处理、在线性能控制、在线强制冷却的新一代热机械控制加工(TMCP)工艺技术应用 7、直径600毫米及以上超高功率电极、高炉用微孔和超微孔碳砖、特种石墨(高强、高密、高纯、高模量)、石墨(质)化阴极、内串石墨化炉开发与生产 8、焦炉、高炉、热风炉用长寿节能环保耐火材料生产工艺;精炼钢用低碳、无碳耐火材料和高效连铸用功能环保性耐火材料生产工艺 9、生产过程在线质量检测技术应用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27号

第27号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业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7月10日起施行。 附件:《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 2015年6月2日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参与纯电动乘用车科研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独立法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新建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纯电动乘用车”,包括纯电动和增程式(具备外接充电功能的串联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分别指国家标准GB/T 19596-2004《电动汽车术语》中第 3.1.1.1.1款和第 3.1.1.1.2.1款所定义的车辆。“乘用车”包含轿车和其他乘用车,是指整车(含底盘)为自制的、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 2.1.1.1款至第2.1.1.10款所定义的车辆。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新建企业投资项目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投资管理 第五条新建企业投资项目应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规定。 第六条新建企业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和生产规模不受《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最低要求限制,由投资主体自行决定。新建企业可生产纯电动乘用车,不能生产任何以内燃机为驱动动力的汽车产品。 第七条新建企业的投资主体应按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编制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供投资项目申请企业的企业概况、基础能力、试制样车说明及证明材料(见附件一)。 第八条新建企业的投资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与项目投资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规模和融资能力。 (二)具有纯电动乘用车产品从概念设计、系统和结构设计到样车研制、试验、定型的完整研发经历。具有专业研发团队和整车正向研发能力,掌握整车控制系统、动力蓄电池系统、整车集成和整车轻量化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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