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当事人主体资格制度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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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当事人主体资格制度衍思

稿件来源: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微信公众号作者:陶峰于坤

任何法律关系的展开、法律规则的适用都离不开制度主体的参与,因而主体制度被视为法律制度的基础理论和出发点,公证制度也不例外。作为一项以程序性为主的司法制度,公证制度在当今社会民商事活动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为民事主体寻求交易安全和权利保障提供了便捷途经。然而公证程序的启动并非任意而为,赋予哪些民事主体以公证申请权使其进入公证程序从而获得权利保护,即公证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公证当事人主体制度研究的重要方面。尤其随着新型公证事项的纷繁涌现,公证机构决定受理公证事项与否时,所需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判断。本文在此予以探讨,供公证理论及实务界人士商榷。

一、公证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一)含义及要件

公证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指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名义申办公证并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所需具备的条件、要求。根据司法部2006年新《公证程序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该条规定了公证当事人需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二是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三是在公证活动中能独立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其中核心条件是第二项,即当事人要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与此不同,2002年旧《公证程序规则》则要求当事人与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对公证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界定问题上,程序规则中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到“利害关系”的转变,反映了立法上对公证当事人主体资格的逐渐放宽。

(二)对“利害关系”的理解

公证程序规则之所以对当事人申办公证进行限制,要求当事人需与公证事项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即“利害关系”,一方面是为了公证程序能够更充分地发挥程序价值,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公证当事人不当行使公证申请权而造成对他人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侵犯。但何谓“利害关系”?衡量标准是什么?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

“利害关系”这一概念并非专用法律术语,除了在公证法律规范当中被使用外,它还出现在其他法律规范当中对规则内容予以表述,例如民事诉讼法中的“直接利害关系”、行政诉讼法中的“法律上利害关系”以及商标法中的“利害关系人”等等,但是由于“利害关系”没有特定的概念内涵和外延,所以在使用当中大多由其所处的具体法律规范根据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不同而赋予具体的概念内涵和外延。

(三)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类型化分析

公证事项的繁杂,决定了公证机构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时,对其与公证事项是否具有“利害关系”的审查判断并非采取唯一或恒定的标准,而是根据具体的公证事项种类和证明对象来确定。根据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进行证明。笔者在此对“利害关系”予以类型化分析,考察在不同证明对象的情况下的公证当事人主体资格。

对民事法律行为而言

一是权利义务的享有者。包括实体性权利义务享有者和程序性权利义务享有者。实体性权利义务享有者,是指在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主体。该类主体由于对民事实体权益享有合法的处分权或支配权等,因此可以通过实施相关法律行为来处分这些权利义务并以自己名义申办公证。这些实体性的法律关系包括物权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等,申请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类的公证事项可包括委托、合同、遗嘱、赠与等公证事项。程序性权利义务的享有者,是指在某项程序性活动当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该类主体虽然不享有实体上的权利义务,但是基于程序当中所享有的权利义务,亦可实施相关法律行为并以自己名义申办公证。例如在民事诉讼当中,原被告双方都享有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权利,基于此项程序性权利,双方皆可签署委托书授权他人代理诉讼,并可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委托书公证。

二是依授权对某项活动、行为享有组织、管理、实施权的主体。在民商事活动中,有些行为主体虽然对行为内容和结果不享有实体上的权利义务,但是基于实体权利义务人的授权或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取得独立组织某活动或实施某行为的职责或权利,此类主体包括抽奖、评选活动的承办方,受委托拍卖物品的拍卖公司以及招投标代理机构等。虽然这些主体对活动本身并不享有直接的权利义务,且活动结果也由主办方或委托人承担,但其从事上述活动完全凭借自己能力独立实施,而某些情况下对其资质有强制性规定(例如拍卖公司、招投标代理机构等),委托人根本没有能力或不具备资质组织上述活动,鉴于这些情况,应视此类主体对该项活动或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可以自己名义独立申办公证。

三是依法律规定、团体章程或成员授权行使集体管理或保护的社会团体。该类团体具有社团法人的资格,通常依法律规定、团体章程或成员授权对某一行业或领域行使集体管理或保护职能,例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因此作为授权管理的团体,当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发现会员的著作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自己名义申办保全证据公证,维护会员权益。

对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而言

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包括文件类和证书类,申请办理此类公证者通常要求是该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合法持有人。

一是文书所颁发、授予、出具的对象。文书所颁发、授予、出具的对象,既是文书的合法所有人,亦是文书的合法持有人。文书的出具单位在出具文书时,如果已经载明了文书所的颁发、授予、出具的对象,则向文书使用者或采信者明示了文书的合法持有人,该持有人不仅对文书本身享有权利,亦对文书的内容享有权利,因此可以自己名义独立申办公证,例如学历、学位证书的被授予者、营业执照的被颁发者等等。

二是经文书所颁发、授予、出具的对象同意而合法持有并使用该文书者。文书的合法持有人,除上述文书所颁发、授予、出具的对象外,亦包括经其同意或授权而合法持有或使用文书者。例如专利权人与许可使用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后,许可使用人因行使合同权利需要经专利权人同意而申请办理专利权证书公证。又如,甲欲将房产出售给乙,双方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且乙支付了部分房款,但双方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而后甲一房二卖,将同一处房产又出售给丙,并与丙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乙欲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权益,为证明甲将房产卖给丙的事实,乙找到丙,希望借用甲与丙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及丙名下的房产证,向法庭提供作为证据,丙愿意协助乙,但不愿乙长期持有上述文件原件,故在丙同意的情况下,乙持上述文件到公证机构办理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基于上述情况,乙可作为上述文书的合法持有人以自己名义申办公证。

三是在文书没有载明特定的所有人、持有人或使用人,而是向社会公开传播的情况下,申办公证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在此情况下,由于文书没有特定的权利主体,且文书信息由社会公众所共享,所以申办公证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对公证当事人主体资格“利害关系”要件的审查,完全依赖其所陈述的办证理由进行判断,必要时应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材料予以佐证或说明,同时综合考虑公证书的使用后果以及社会利益、公序良俗等原则,确定能否以其名义申办公证。例如向社会公布的法律、公开刊登的新闻报道等,当事人称其要提供给外国法院诉讼使用,申请办理译文相符的公证,公证机构对此审查受制于形式层面,应由当事人对其陈述或使用公证书负担法律责任。

对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而言

一是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参与者、亲历者。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参与者、亲历者是事实本身的当事人,对该事实享有当然的利害关系,有权以其名义申办公证。例如亲属关系公证中的任意一方,经历公证中的工作经历人等等。

二是对该事实后果享有其他权益的人。法律事实的发生必然会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有些主体虽然不是事实的参与者、亲历者,但是法律事实的发生却对他们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在此情况下,该事实即与他们产生利害关系,可以自己名义申办公证。例如死亡的事实可引起财产继承、领取抚恤金、保险金等,对该后果可能享有权利义务的人,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办理公证。

二、对保全证据领域公证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焦点问题探讨

在保全证据领域,公证证据以其对客观事实的证明作用为当事人维护实体权利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尤其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通过公证方式对侵权事实进行保全,从而为主张实体权利争取主动。由于保全证据公证书在使用当中将会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公证机构在该项公证当中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一方面关系到当事人能否利用公证方式为自己固定证据从而维护权利,另一方面关系到当事人申办公证是否造成对他人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侵犯。在保全证据公证领域,关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问题,其争论焦点主要集中在:公证当事人是否必须是实体权利义务人?即是否对所保全的对象享有实体上的权利或者遭受了实体上的权利损害。

对此,我们持以下观点:

第一,“利害关系”不等于“实体权利”,对“利害关系”的判断,不能以实体权利义务作为唯一标准。程序规则之所以要求公证当事人与公证事项之间具有“利害关系”而不是“实体权利”,就在于“实体权利”与“利害关系”的概念是有差别的,两者不能等同,“实体权利”只能作为衡量利害关系的一种而不是唯一标准。在保全证据公证中,公证机构主要对客观事实进行证明而不是对实体权益进行确认,这一点决定了公证法律关系中的“利害关系”,必然区别于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必须与诉争实体权利义务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标准。

第二,公证机构的证明职能不同于审判机关的事实认定职能,公证机构的审查判断应以其自身职能为定位。在保全证据领域,公证机构证明的对象是某一事实的客观真实状态而不是实体权利义务归属,这一事实是否构成侵权、侵犯何种权利、甚至侵犯了谁的权利,都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由司法审判机关加以确认,公证机构无权也没有能力审查确认。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是希望通过收集、固定保全的证据,在今后可能发生的诉讼程序中说服法官,而不是在为此保全证据的公证程序中说服公证员。因此如果公证机构在公证程序中就要求当事人提供足够充分的材料,证明与待证事实之间实体权益及侵权关系的成立,并以此作为能否受理当事人公证申请的条件,则无异于先入为主代行了审判机构的职能,偏离了公证书作为证据的基本属性和公证机构作为证明机构的基本定位。毕竟公证与诉讼不同,申请人申办公证是为了保全证据,而谁有权利凭此证据通过诉讼或其他途径主张权利,则是另外一个层面的问题,不能一味地以申请人不具备主张实体权利的主体资格而否认其申办公证的主体资格。

第三,经实体权利人许可从事取证活动的主体有权以自己名义申办公证。与实体权利人签订代理服务协议或取得授权,为实体权利人维权需要从事取证活动的主体,包括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等,可以自己名义申办公证。理由有三:一是该类主体对公证事项享有“利害关系”,尤其在有偿代理的情况下,该类主体代理活动的结果将影响和决定代理服务协议的履行状况,其对公证事项享有类似合同上的利益;二是该类主体凭借自己的力量独

立实施取证活动,在取证活动中进行独立判断和决策;三是该类主体申办公证更便于取证和程序操作,尤其对于一些身居境外的实体权利人,有些侵权行为是非常容易消逝的,例如侵权网页可能随时更换、售假行为可能随时停止等等,发现侵权行为后如果不及时保全而等境外授权文件在公证认证并寄至国内,证据恐怕早就灭失了,也不利于维护权利人的自身利益。因此,应允许实体权利人授权或委托的主体以自己名义独立申办公证。

三、公证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与民事实体法、程序法发展的契合思考

(一)公证法与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的关联

公证法与民事诉讼法虽然同为程序性的法律制度,但是在各自领域追求独立的程序意义和价值内涵,公证法在非讼领域彰显事先救济、预防纠纷的制度功能,而民事诉讼法则在诉讼领域弘扬定分止争、确权明利的正义理念,二者在不同领域共同实现和维护民事实体法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公证法、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在主体制度上也有着共通之处。民事实体法确立了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的基本地位及权利义务内容,民事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遭受损害后必然要寻求司法救济,即提起民事诉讼,如此便进入诉讼程序,成为民事诉讼法的主体;而民事主体在进行民商事活动中为实现交易的安全或留存相应证据,也会考虑采取公证途径维护自己权益,如此便启动公证程序,成为公证法上的主体。因此,三者的主体制度以民事实体法为基础。

在民事实体法的规定滞后的情况下,许多新型的法律关系还未在实体法中予以明确,但是相关纠纷已经产生了,为使更多的民事主体获得诉讼上的当事人资格从而通过诉讼途径获得司法救济,民事诉讼法的学者们不得不修正传统“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理论以适应扩大实体权利救济的需要。公证文书由于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在民事权益救济中日益为社会公众所青睐,公证机构在实务中也越来越多地面临非实体权利义务人申办公证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对公证当事人的概念进行重新审视和定位,为社会公众寻求利益保护提供制度支持。

公证法意义上的当事人概念是程序性概念,有其独立性的程序价值和意义,对“利害关系”的考量应立足于公证事项本身。针对不同的公证事项,当事人与其“利害关系”的关联内涵有所差异。而在独立性价值之外,公证法意义上的当事人概念不可避免地受到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影响,因此应与民事实体法及程序法的发展相契合。

(二)民事诉讼法的诉讼担当理论对公证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影响

民事诉讼法上的诉讼担当,是指本不是权利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第三人,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管理权,以当事人的地位,就该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而行使诉讼实施权,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就是说,私法上权利主体或法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了他人的利益或代表他人的利益进行诉讼,目的在于主张一项他人享有的权利。诉讼担当分为法定诉讼担当和任意诉讼担当。法定的诉讼担当是基于实体法或诉讼法上的规定而产生;任意的诉讼担当是基于权利主体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而赋予他人以诉讼实施权而产生。由上述理论可得知,不享有民事实体权利义务的第三人,亦可因法律规

定或当事人意思表示而被纳入诉讼程序,获得诉讼法上的程序主体资格。而公证法上的当事人概念,可否借鉴上述理论,尤其在符合法定诉讼担当的情况下,将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之外的第三人纳入公证程序,使其获得公证法上的当事人主体资格。

一是未出生的胎儿在公证程序中的地位。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未出生的胎儿不应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在继承法上又承认胎儿具有有限的民事权利能力,即规定在分割遗产时,应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随着社会和法律的发展,各国立法给予未出生的胎儿以越来越多的保护,尤其在环境污染、医疗事故等造成胎儿受害的,应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在一项继承权公证中,被继承人过世后,其妻子代腹中的胎儿主张继承权利,胎儿在此项公证当中应是何种法律地位?我们认为,在目前法律未对胎儿的民事权利进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民法通则对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因其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而不能作为公证当事人以自己名义申办公证。在此情况下,可借鉴诉讼担当的理论,由胎儿的母亲以自己名义申请公证,公证行为的结果则由胎儿承担。

二是已死亡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根据民法通则的一般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即不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根据著作权法第20条的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第21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按照上述规定,已死亡公民的著作权利亦享有相应的权利保护。如发生侵犯著作权的现象,其继承人要申办保全证据公证,以期为寻求司法救济固定证据时,亦可根据诉讼担当理论,由其继承人以自己名义申办公证,获得公证法上的主体资格。

(三)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应赋予其以自己名义独立申办某些公证事项的资格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能够以自己名义独立申请办理公证,新旧程序规则作了不同规定。旧程序规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意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独立申办公证。而新程序规则,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取消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申办公证的资格。

我们认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的资格,应根据具体公证事项的繁简程度及其对人身、财产等权益的影响程度加以区分。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由于对精神疾病的判断涉及医学专业知识,已超越公证人员的审查判断能力,所以对于精神病人申办公证,无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一律由其监护人代理。而对于精神正常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其年龄、智力所能认知、理解且对其人身、财产权益不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公证事项范围内,可由其独立申办公证,例如为出国留学所申请办理的学历、亲属、出生、无

犯罪等公证事项。但毕竟申办公证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行为,因此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申办公证,也应进行严格限制,年龄上可限制在16周岁以上,公证事项应限制在对其人身、财产权益不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范围内,公证法律文件应予明确规定,以便实务操作。

四、对当事人滥用公证申请权的风险防范

由于公证书具有法定的效力,一旦作为当事人主张实体权利的依据,就会在司法程序的事实认定层面发挥作用并进而影响实体权利的确认。对公证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扩大解释,虽然有利于民事主体通过公证程序维护自身权益,但是同时也为恶意申请人滥用公证权利提供了空间,增大了办证风险。公证机构及公证员有必要采取措施予以防范,减轻和规避办证风险。在此我们认为,可从严谨公证机构的办证程序和约束当事人的申办公证行为两方面进行。

(一)严谨公证机构的办证程序,提高风险意识

一是公证员在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尤其是与公证事项是否具有“利害关系”进行审查时,往往以当事人自己陈述的办证原因、目的及用途为依据进行审查,大多凭借公证员的个人阅历、常识经验进行判断。对于可能涉及重大人身或财产权益的公证事项,或公证员认为有疑虑,明显违背经验常识的公证事项,应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材料予以佐证。

二是在公证书证词中可载明证据来源、公证机构审查证明的范围以及限定公证书使用的范围等方式,对公证书使用者进行善意提示,避免办证风险。

三是履行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告知此种证明方式的证明程度和范围,无法对公证书能否达到其所期望的使用效果进行考察等,当事人需其自己衡量公证书的使用效果。

(二)对当事人的申办公证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

一是当事人在申办公证的过程当中,如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办证材料骗取公证书等行为,应追究其法律责任进行惩戒。对此公证法第27条规定了当事人负有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的义务,第44条规定了对于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或给予其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是对当事人恶意申办公证、滥用公证书的行为应当予以公示、惩戒。实践出现过当事人滥用公证书的情况,例如恶意夸大公证书的证明范围,曲解公证书的证明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等等,公证法律规范应增加对此种情形的规范和约束,对于当事人的上述恶意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结语

公证当事人主体制度是公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与民事实体法、程序法的主体制度密切相关。对公证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界定,要符合公证活动的自身规律,既要避免因受其他法律规范影响而仅局限于从实体权利义务层面考察的狭隘,也要避免因恣意扩大当事人的范

围而造成对公证权利的滥用和他人权益的侵害。公证当事人的主体制度,应立足公证制度的职能定位,彰显公证程序的独立价值。

(陶峰,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主任助理、调研部主任,国家三级公证员;于坤,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员,国家三级公证员。)

公证与律师制试题

公证与律师制试题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

全国2010年4月自学考试公证与律 师制度试题 课程代码:00259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我国履行公证职能的组织模式是( ) A.公证机构B.公证人 C.律师D.法院 2.公证协会是公证行业的( ) A.管理性组织B.自律性组织 C.民间性组织D.行业性协会 3.办理公证的有关档案材料( ) A.该公证的利益相关人可以查阅和复制 B.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的律师可以查阅和复制 C.须经法定程序批准,方可查阅和复制 D.该公证的申请人所在单位可以查阅和复制 4.公证程序的最终环节是( ) A.认证B.出证 C.审核D.证明 5.公证书复查程序适用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 ) A.对公证书有异议的情况B.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情况 C.认为公证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D.对公证人有意见的情况 6.公证机构作出的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证明( ) A.完全等同于司法裁判文书B.不完全等同于司法裁判文书 C.完全等同于法院文书D.不完全等同于法院文书 7.下列关于我国公证员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公证员可以同时作为律师执业B.公证员可以兼职担任法学教授C.国家公务员可以同时担任公证员D.公证员不得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8.下列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公证的是( )

A.房地产转让合同公证B.死亡公证 C.未婚公证D.签名、印鉴、日期属实公证 9.对于原来存在“事实婚姻”且先有子女,后来“婚姻”又解体的当事人,下列关于办理已婚状况公证的表述错误的是( ) A.公证机构不能为其办理结婚公证 B.公证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出具其子女的出生证明,证明当事人分别为其子女的生父和生母 C.公证机构可以为其办理“事实婚姻”公证 D.公证机构不能为其办理夫妻关系公证 10.对送回内地使用的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及文书的公证申请( ) A.由香港律师予以办理并出具证书 B.由香港公证员予以办理并出具证书 C.由香港公证人予以办理并出具证书 D.由我国司法部考核后在香港律师中委托的公证人予以办理并出具证书1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举行的期限为( ) A.1年一次B.2年一次 C.3年一次D.4年一次 12.侦查阶段,律师不可以 ...( ) A.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B.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有关案件情况C.会见犯罪嫌疑人D.查阅案卷 13.吴律师的下列行为中违反律师执业纪律的是( ) A.加入当地的企业家协会并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B.在当地晚报上发布介绍自己专业范围、所在律师事务所和联系方式的广告C.私下向法官承诺支付介绍费 D.参加金融风险防范专题研讨会,在会上作了专题发言,并向参会者派发了名片 14.张律师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因故与原告赵某解除了委托关系,有独立请求权的李某作为第三方委托张律师作他的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张律师正确的处理方式为 ( ) A.不接受李某的委托 B.在征得赵某的同意后,可接受李某的委托 C.无须征得赵某的同意,可直接接受李某的委托 D.因法无明文规定,由张律师自行决定 15.合伙律师事务所解散,对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的正确分配方法为 ( ) A.民主决定B.按贡献大小

2016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真题试卷及答案

2016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公证与律师制度试卷 (课程代码00259)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l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 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施行的时间是 A.2005年3月1日 B.2006年3月1日 C.2006年6月1日 D.2006年9月1日 2.公证活动的核心原则是 A.真实原则 B.公平正义原则 C.独立原则 D.回避原则 3.设立公证机构的审批机构是 A.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 B.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C.省级人民政府 D.司法部 4.公证员配备方案的核定,需要报送的备案机关是 A.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 B.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C.中国公证员协会 D.中国公证协会 5.符合法律规定的公证书的必要条件是公证员 A.签字 B.加盖签名章 C.签字或加盖签名章 D.签字并加盖签名章 6.被撤销的公证书应当收回,对于不能收回的应当 A.宣告撤销 B.判决撤销 C.公告撤销 D.裁决撤销 7.居住在A市的甲出差到B市,回来途中经过C市时突遇洪水侵袭,将所携带的单位的材料丢失。为此,甲欲申请对此事故公证。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是 A.甲的经常居住地的公证处 B.A市公证处 C.B市公证处 D.C市公证处 8.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出证的一般期限是 A.15个工作日 B.25个工作日 C.35个工作日 D.45个工作日 9.有权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机构是 A.公证处和我国驻外使、领馆 B.公证处和外交部领事司 C.公证处和外交部 D.外国驻我国使、领馆 10.法人资格公证属于 A.民事法律行为方面的公证 B.特别公证 C.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公证 D.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的公证 11.办理保管事务的公证处为 A.保管事务所在地公证处 B.当事人住所地公证处 C.当事人所在地公证处 D.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公证处 12.新中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生效年份是 A.1978年 B.1987年C1997年 D.2007年

公证与律师制度名词解释

法律行为公证:国家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有关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的事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律师见证: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其亲眼所见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业务活动。法律援助:国家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予以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

律师的义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依法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和限度。 公证员协会:是指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公证行业自律性的群众组织。 专利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专利所有人或者申请人的专利,专利权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以及向国外申请专利或者进行专利权诉讼所用的有关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辩护权:是指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而进行申辩活动的权利。 代书:是指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以委托人的名义,依据法律代替委托人书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书的一项业务活动。 公证书复查程序:是指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据此进行审查所适用的程序。

其他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书,送回内地使用的,内地不予承认的制度。 律师法律咨询:是指律师就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给予解答,作出说明,提出建议以及提供解决问题方案的一种业务活动。 律师法律责任:是指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违反法定义务,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总称。 拒绝公证:是指公证申请受理以后,在办证过程中,发现证明对象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其他违反法律的事由,而拒绝办理公证的行为。. 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我国公民或者曾经在我国居住过的外国人的申请,对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期间,是否受过我国司法机关刑事制裁这一事实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民事诉讼中的特别代理:是指通过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律师有权对案件实体问题的重大诉讼行为,直接作出决定性的明确表态的诉讼代理。

设立外资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是指什么

设立外资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是指什么 外国投资者要在国内设立外资公司,需要对其主体资格证明进行公证认证,那么为什么要做公证认证,需要对哪些文件做,办理的流程怎样? 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公认证的法律依据 2006年4月27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第五条: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是哪些 对于外国个人来说就是他的护照,对于香港人来说是香港身份证和回乡证; 对于外国公司来说是其注册证书,董事股东名册,董事会决议等。 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公认证流程 一、外国文书送往中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区)使用

由于中国尚未加入《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因此,根据国际惯例,外国文书送往中国使用,除有双边协议或多边协议或一国单方免除认证外,均须办理领事/使馆认证。 - 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当地具有公证资格的律师或公证员对文件进行公证,然后由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当地具有公证资格的律师或公证员对文件进行公证,然后由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与中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的认证。 二、香港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 香港的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先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公证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公证与律师制度名词解释题汇总

公证与律师制度名词解释题汇总(带答案) 1公证的法律关系:是公证机构依据法律赋予的职能,在公证活动中由公正法所确认和调整的与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综合。由主体、客体、内容构成。 2公证的法律关系1、公证机构及其当事人是公证的主体: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2、证明对象是公证的客体: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3、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公证的内容。 3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由具有独立参加公证活动的资格者所构成的。指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 4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就是公证机构证明的实体权利和事实,即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的对象。最多的是法律行为公证;其次是法律事实公证;再次是文书和证书公证。 5公证法律关系的内容:即真实性和合法性,也就是待证的行为、事实和文书是否客观存在和发生的,是否属于合法和有效的 6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活动。 公证法是进行公证活动所适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实体法的内容,也有程序法的内容 7公证制度:是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其内容包括:公证法与公证证明活动两方面的内容。 公证的特征,是由公证的本质和固有属性所决定的,是公证活动区别于其他有关活动的标志。8公证监督管理体制:指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员协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权限的制度规范。我国公证机构受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同时也受公正协会的行业自律。 9公证机构:是司法证明机构,其重要任务是依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没有争议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经过审查,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 10机构本位:即出具公证书的主体是公证机构,由公证机构保障公证文书的公信力,公证人在公证机构执业,公证机构对外承担责任。 11公证机构负责人:通常是指公证处的主任、副主任,他们负责公证处各项行政事务工作及公证业务工作,公证处主任为其法定代表人。 12公证处是法律服务机构,归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同时又有其行业管理。 公证员协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公证行业自律性的群众组织。中国公证员协会在1990年3月第一次全国公证员代表大会上宣告成立 13公证协会:指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公证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中国公证协会原名为中国公证员协会,05.8.28颁布的《公证法》改为公正协会。 14公证的基本原则: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是公证活动的前提、基础和依据,它充分体现我国公证制度的性质、任务、职能和活动的规律,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实施公证行为的法律准绳。 鉴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维护签订经济合同的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对已经签订的经济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地审查、鉴别和核实,予以证明,借以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一种活动 签证:是一国国内或驻国外的主管机关,在本国人或者外国人出入境时,在其所持的证件上办理签注、盖印等手续,表示准其出入境或过境的一种活动

公证与律师制度真题及答案

2017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法律文书写作试卷 (课程代码00262) 本试卷共5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 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 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30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l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由沈家本主持编撰的对刑事、民事判决书规定统一格式和写作内容的

着述是 A.《名公书判清明集》 B.《办案要领》 C.《考试法官必要》 D.《诉讼用纸格式》 2.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应当报请县级以上 A.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审批 B.看守所负责人审批 C.人民法院院长审批 D.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3.监狱制作的提请减刑建议书正文部分除应当写明事实依据和减刑理由外,还应写明 A.法律依据、建议事项 B.减刑结论、减刑理由 C.事实结论、事实理由 D.事实结论、减刑依据 4.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定罪判刑的,判决结果应当表述为 A.判处XXX(姓名)犯XX(罪名)罪 B.被告人XXX(姓名)犯XX(罪名)罪,判处…… C.XXX(姓名)犯XX(罪名)罪,判处…… D.判决XXX(姓名)犯XX(罪名)罪 5.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我国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对当事人

简答题(公证与律师制度)

1.简述公证法律关系及其要素。 受公证法所调整的公正机构、公正当事人、公正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公证参与人,在办理公正事项,进行公正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以公证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1、公正法律关系主体,公证机构、公正当事人、公正代理人、公正厉害关系人、其他公正参与人 2、公证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3、公证法律关系的内容,公正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负有的义务 2.简述公证的特征。 1、公正是一种证明活动 2、公正是一种非诉讼活动 3、公正证明具有特殊的法定效力3.简述公证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4.简述公证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5.简述公证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1、公正法律制度对市场交易安全的保障左右 2、公正法律制度的预防纠纷作用 3、公正机构的独立法律地位 4、专业化的公正队伍建设 6.简述公证机构独立行使公证权的意义。19 1、公正机构独立行使公正权是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同意的需要 2、公正机构独立行使公正职权,也是公正执法的需要 3、独立公证有事公正机构正常工作的前提 7.简述自愿原则的含义。 1、当事人的自愿申请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的先决条件。没有当事人的申请,公证行为无法成立 2、自愿原则贯穿公证全过程。公证活动的发生基于当事人的自愿申请,也可以在公证活动结束后,撤销公证,公证机构和公证当事人不得阻扰。 8.简述公证员回避的情形。 1、公证员不许办理本人、近亲属的公正业务 2、公证员不许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正业务 3、公证员不许办理本人与当事人又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公正业务。 9.简述公证机构的特征。 1、法定性 2、非营利性 3、独立性 4、统一行使证明职能的机构 5、服务性 6、非政府性10.简述公证机构的任务。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2、提存 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11.简述《公证法》对公证机构规定的禁止行为。28 1、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2、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公证档案 3、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4、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5、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6、法律、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股东资格证明模板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股东资格证明模板【--个人简历模板】 出资证明书(样本) 证明书编号: 一、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证明。 二、公司住址:××柿×市××区××街××号。 三、公司成立日期:××年××月××日。 四、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元) 五、公司股东:××(股东姓名或名称)于××年××月××日向本公司缴纳出资额人民币元。该股东自本出资证明书核发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印章)

核发日期:××年××月××日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的公司章程注①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应当同时提交的文件: ▲变更名称的: A、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B、字号查询证明; C、变更“行政区划名称”的,还应当提交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核准证明。 ▲变更住所的: A、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B、新住所使用证明注①。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A、经公司盖章的原章程复印件(提交了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章程的,此项免提交); B、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以及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原件和 __明复印件注⑥。 ▲变更注册资本的: A、股东(大)会决议; B、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注③④; C、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A)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登载减资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B)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变更企业类型的: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相互转变企业类型,应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提交有关文件(参见各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 A、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B、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股东之间转让出资或者发起人之间转让股份的: A、股东(大)会决议; B、经公证或鉴证的转让协议(国有资产转让的,同时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文)注⑦;

美国公司主体资格证明公证认证攻略

美国公司主体资格证明公证认证办理攻略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公司选择在美国开办海外公司,而特拉华州因其免税的政策已经成为绝大部分公司注册的首选地,许多在加州硅谷的公司不仅在硅谷有公司,同时在特拉华州也创建了新的公司。 不论您在哪个州哪个城市注册的公司,我们都可以帮您代办美国公司主体资格证明公证认证程序,经过中国驻美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的公司商务文件才是可以拿回中国使用的有效文件。 常见的美国公司主体资格证明一般会有以下几种文件类型: 公司章程Articles/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公司存续证明Good standing 银行资信证明Bank letter 公司董事会决议Board Resolution 公司规章细则Corporate Bylaws 会议纪要Minutes of Meeting 美国公司章程及美国公司存续证明:公司章程及公司存续证明在公司注册地所在州的州务卿处备案。 美国公司银行资信证明:银行资信证明用来证明公司在银行账户的活动及有效性,您需要去开户行申请Bank Letter。

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规章细则:该类文件为公司内部文件,由公司内部存档董事或股东签字。 一般情况下来讲如果美国公司在中国开设分公司,会要求至少提供美国公司章程、美国公司存续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如果涉及到股东在中国诉讼,除提供公司章程、存续证明、资信证明以外,涉及到纠纷的还需要对公司决议、董事会决议、会议纪要等商业文件进行公证认证。 美国公司主体资格证明公证认证的程序会经过公证员公证、州务卿认证以及中国驻美国领事馆认证等多个步骤。办理时长一般为15工作日,含邮寄时间在内。 需要哪些类型的公司商业文件来办理公证认证取决于使用的目的及场合,请和国内相关机构核实需要的材料一次性办妥,以免导致因缺失材料导致影响办事进度。 本文章源自傲凡使馆认证:https://www.360docs.net/doc/969842310.html,/business-us/

律师与公证制度第1阶段练习题(可编辑修改word版)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第一阶段练习题 考试科目:《律师与公证制度》第 1 讲至第 4 讲(总分 100 分) 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 专业:学号:身份证号: 姓名: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2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20 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目中只有一个是符号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律师担任对检察院决定进行申诉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应注意申诉的期限是自收到不起诉决定的( )内提出。 A.5 日B.7 日C.10 日D.15 日 2.下列关于律师事务所收案制度说法错误的是( ) 。 A.对符合收案条件的案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收 B.只要符合收案条件,每个律师都可自行接收 C.对当事人指名委托律师的,应根据实际条件尽量满足指名要求 D.凡审批接收的案件,即由主任指派律师承办 3.律师代理当事人提起经济合同仲裁的,应注意申请仲裁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 内提出,方为有效。 A.6 个月B.1 年C.2 年D.18 年 4.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的当事人( )为诉讼代理人。 A.必须委托中国的律师 B.必须委托外国的律师 C.可自愿选择委托中国律师或外国律师 D.可以委托一名中国律师,同时委托一名外国律师 5.我国《律师法》将律师界定为() A.国家法律工作者B.司法工作人员 C.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D.中介服务人员 6.律师可以被委托办理的公证事项是() A.财产分割B.解除收养 C.声明D.认领亲子 7.律师协会应接受司法行政部门() A.专门监督B.间接领导

C.直接领导D.监督、指导 8.律师在二审程序中的辩护() A.受上诉范围的限制B.受抗诉理由的限制 C.受二审法院审理方式的限制D.不受上诉范围和抗诉理由的限制 9.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时() A.应受聘请企业的领导B.应受聘请企业的指导 C.与聘请企业是平等的法律关系D.应与聘请企业签订授权委托书 10.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征是() A.当事人中只有原告是外国人 B.被告可以是我国行政机关,也可以是外国行政机关 C.诉讼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D.第三人只能是我国公民 11.我国现行《律师法》修正实施的年份是() A.1980 年B.1996 年 C.1997 年D.2002 年 12.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取得律师资格后欲从事律师职业者,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时,应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 A.1 年B.2 年 C.3 年D.4 年 13.律师事务所终止业务活动() A.须报原审核部门批准B.须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 C.须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批准D.须报地方律师协会批准 14.下列情形中律师可以拒绝辩护的是() A.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B.被告人隐瞒事实真相 C.认为被告人没有罪,无须辩护D.法院用传票传唤律师 15.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行政处罚的措施不包括() A.警告B.没收违法所得 C.停止执业D.停业整顿 16.有权指定律师作为刑事案件辩护人的机关是() A.公安机关B.人民法院 C.检察机关D.司法行政机关 17.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 A.五次为限B.四次为限 C.三次为限D.二次为限

2006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证与律师制度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条的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 ) A.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B.国家法律工作者 C.司法工作人员 D.行政执法人员 2.下列情形中,不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原因的是( ) A.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B.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C.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D.曾经担任过法官、检察官而又申请办理律师执业证书的 3.张某因涉嫌贪污120余万元被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张某通过看守所提出要求其家属为其聘请律师的申请,张某的家属联系了M律师事务所,并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提供法律帮助、辩护的合同。该律师事务所指派陈律师为张某提供法律帮助,张某的家属按规定向律师事务所交纳了相关费用。此后,陈律师会见了张某。在侦查过程中,张某因突发心脏病死亡,检察机关遂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对于张某家属交纳的律师费,处理正确的是( ) A.本案非因律师事务所原因而终止,费用不得退回 B.本案非因委托人的原因而终止,委托人可以要求适当退还部分办案费用 C.本案委托合同签订后,陈律师已开展了工作,费用不得退回 D.案件已经被撤销,张某亲属所交纳的费用应当全部退还 4.对律师与律师协会的关系,表述正确的是( ) A.律师既可以加入地方律师协会,也可以根据意愿加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B.凡是执业律师,就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也是当地律师协会的会员 C.只有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才可以加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D.律师可以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 5.不属于 ...我国《律师法》所规定的律师执业原则的是( ) A.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原则B.回避原则 C.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原则D.保密原则 6.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行使拒绝辩护权的前提条件是( ) A.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被告人仍不认罪 B.被告人没有如实陈述案情 第 1 页

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如何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如何办理公证 认证手续? 随着我国同世界各国经贸往来的深入,涉外仲裁也被越来越多的涉及,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如何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一、仲裁申请书; 二、仲裁协议; 三、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其中: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或主管部门、登记部门的设立或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申请人为国家机关或其它组织的,申请人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或登记部门的设立或登记证明。经营特种行业的申请人,还须提交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如银行、资产管理公司须出具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物业服务公司须提交物业服务资质证明。香港公司的主体资格须经中国司法部委托公证人的公证;台湾公

司的主体资格证明须经当地公证部门公证,并经公证协会公证;外国法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先由其本国当地公证部门公证,再由我国驻该国大使馆认证; 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申请人需提交被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其中,被申请人为深圳户籍自然人的,申请人需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申请人户籍资料; 被申请人为法人的,申请人需提交被申请人工商信息查询单或主管部门、登记部门的设立或登记证明复印件。在深圳市注册的公司法人,其工商单可以在原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网站上直接打印;在深圳市外注册的公司法人,申请人需到公司注册地工商管理部门打印其工商单,并加盖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的公章;被申请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的,申请人应到有关主管部门或登记部门取得被申请人的设立或登记证明;被申请人为在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登记注册的法人的,申请人提交被申请人的设立或登记证明文件。 五、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为自然人并授权其他自然人代理的,申请人应亲至,当面签署授权委托书;申请人无法亲至的,应将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

公证与律师制度区别与联系篇

公证与律师制度 区别与联系篇: 1、公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1)发生的时间不同,公证是纠纷前,诉讼在纠纷后;(2)目的不同,前者预防纠纷,后者解决纠纷;(3)法律依据不同:公证程序与诉讼程序;(4)法律后果不同:公证是赋予法律上的证明力,诉讼是定纷止争的作用;(5)当事人不同:公证不存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人之间没有明确对立或利益冲突。 2、公证法与民商法的关系:(1)民商法是公证制度的基础;(2)公证法是正确实施民商法的保证;(3)公证法和民商事法律是不同的法律规范。 3、公证法和民商事法是不同的法律规范:(1)公证制度属于程序法范畴,民商法属于实体法范畴;(2)公证法属于公法范畴,民商法属于私法范畴。 4、公证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联系:(1)公证法与民事诉讼都是程序法,在许多法律制度上有相似之外,两者可以相互借鉴;(2)公证法的实施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起到预防纠纷和减少诉讼的目的;(3)经过证明的法律文书、事实和行为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4)经过公证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依据民事执行程序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区别:(1)性质不同;(2)法律后果不同;(3)不服法院裁判与不服公证解决的方式不同。 5、公证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联系:公证机构行使的证明权是国家公共职权;而行政法中的行政主体行使的行政职权也是公共职权;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公证法调整公证活动中的法律关系,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2)主体性质不同,公证机构不是行政机关;(3)主体是否可采取强制性措施不同;(4)主体是否具有主动性不同。 6、公证法与宪法的关系:联系:公证法的完善有利于保障宪法的正确实施;区别:法律地位不同。 7、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公证与法律行为公证、具有法律意义事实公证的区别与联系:(1)公证机构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公证,是从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上来审查当事人实施的行为是否真实、合法,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公证,则公证机构只就书面文件本身是否真实、合法予以公证证明。(2)对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是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原因方面来确认其是否真实,而法律意义文书的公证,只需审查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对公证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1、律师法与宪法的关系:(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律师法制定的依据和前提。(2)律师法是具体实施宪法的法律。 2、律师法与诉讼法关系:律师法与诉讼法都有规范、调整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的内容,是人民法院、检察院、侦查机关和律师等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程序规范。 3、律师法与实体法关系:实休法支持了律师法内容,是律师法得以运行的基础,同时律师法使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更好地遵守实体法以及维护实体法的正确实施。 4、律师法与司法组织法的关系:律师法是司法组织法的一部分,只是调整对象不同,但有共同原则。 5、律师法与法律职业道德的关系:律师法有关律师职业道德的规定是法律职业首先的一部分,法律职业道德是以律师法为前提和基础的。 6、律师法律制度与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1)律师法律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2)律师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重要保障(3)律师法律制度是现代文明与法治的催化剂。 7、自诉案件中律师代理与刑事案件辩护律师不同:(1)诉讼地位不同。辩护律师具有特殊、

X公证与律师制度试题修订稿

X公证与律师制度试题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全国2010年4月自学考试公证与律师制度试题 课程代码:00259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我国履行公证职能的组织模式是( ) A.公证机构B.公证人 C.律师D.法院 2.公证协会是公证行业的( ) A.管理性组织B.自律性组织 C.民间性组织D.行业性协会 3.办理公证的有关档案材料( ) A.该公证的利益相关人可以查阅和复制 B.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的律师可以查阅和复制 C.须经法定程序批准,方可查阅和复制 D.该公证的申请人所在单位可以查阅和复制 4.公证程序的最终环节是( ) A.认证B.出证 C.审核D.证明 5.公证书复查程序适用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 ) A.对公证书有异议的情况B.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情况 C.认为公证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D.对公证人有意见的情况 6.公证机构作出的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证明( ) A.完全等同于司法裁判文书B.不完全等同于司法裁判文书 C.完全等同于法院文书D.不完全等同于法院文书 7.下列关于我国公证员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公证员可以同时作为律师执业B.公证员可以兼职担任法学教授 C.国家公务员可以同时担任公证员D.公证员不得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8.下列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公证的是( ) A.房地产转让合同公证B.死亡公证 C.未婚公证D.签名、印鉴、日期属实公证 9.对于原来存在“事实婚姻”且先有子女,后来“婚姻”又解体的当事人,下列关于办理已婚状况公证的表述错误的是( ) A.公证机构不能为其办理结婚公证 B.公证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出具其子女的出生证明,证明当事人分别为其子女的生父和生母 C.公证机构可以为其办理“事实婚姻”公证 D.公证机构不能为其办理夫妻关系公证 10.对送回内地使用的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及文书的公证申请( ) A.由香港律师予以办理并出具证书

解析外国公司主体资格证明公证认证指南

解析外国公司主体资格证明公证认证指南 解析外国公司主体资格证明公证认证指南 海外公司在中国境内注册公司必须提供投资者主体资格证 明公证认证文件。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其法律依据: 1、《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简称1961年《海牙取消认证公约》)。 2、2006年4月27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第五条: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 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海外公司主体资格公证认证的办理流程:

1、国际公证律师或公证员公证(NOTARY PUBLIC); 由于离岸公司大多属于普通法法律体系,沿用英国的公证制度,而普通法系的英国实行判例法,所以也没有统一的公证法律,公证人可由律师或其他执业者担任。通常只能见证当事人宣誓或签名,在可能的情况下辨别文件的真伪,一般不对文件内容的真实合法性负责。因此所做的公证多数是“原件与复印件相符”的公证; 2、外交部认证 文书出具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认证,也叫海牙认证,国际认证或加签(APPOSTTILE),认证过程就是对公证书的签发人(通常是当地公证处)进行认证,并在认证书的公证词上方加盖印章或贴标签。这个印章或标签就叫加签。外交部认证不是对文件内容的认证,而仅仅是对认证的第一级签发人(公证处)的认证,证明其真实性并有权利进行公证。认证机关一般为一国家的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或最高法院。 3、使领馆认证 将办好公证、认证的文件送使馆申办领事认证。使馆办理的认证只确认外交部及其授权机构认证官员的签字和该办的印章属实,对文件内容不负任何责任。

律师与公证制度选择题第二部分

窗体顶端 【题型:单选】【分数:2分】 [1]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阅卷权的起始阶段为 得分:0分 答: C A 被逮捕时 B 被第一次讯问后 C 移送审查起诉时 D 一审开庭时 【题型:单选】【分数:2分】 [2] 按96年刑诉法的规定,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的身份是 得分:2分 答: A A 法律帮助者 B 法律援助者 C 辩护人 D 诉讼代理人 【题型:单选】【分数:2分】 [3] 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固定资产要求是 得分:2分 答: A A 10万 B 5万 C 30万 D 15万 【题型:单选】【分数:2分】 [4] 按照2012年刑诉法的规定,律师侦查阶段属于 得分:2分 答: C A 法律帮助者 B 诉讼代理人

C 辩护人 D 当事人 【题型:多选】【分数:2分】 [5] 被害人对不起诉不服委托律师代为申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得分:2分 答:ACD A 对三种不起诉决定均可申诉 B 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申诉 C 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不经申诉 D 起诉要向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所对应级别的法院作出 E 只能申诉 【题型:单选】【分数:2分】 [6] 律师向法官行贿,情节严重,应予何种处罚 得分:2分 答: D A 警告 B 没收违法所得 C 暂停执业 D 吊销执照 【题型:单选】【分数:2分】 [7] 因用人单位开除员工引发的劳动纠纷,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得分:2分 答: B A 工会 B 用人单位 C 劳动者 D 党委 【题型:单选】【分数:2分】 [8] 提请传唤的证人到庭后,谁先对证人发问 得分:0分 答: B A 提请传唤的一方 B 提请传唤的一方的对方

X公证与律师制度试题

全国2010年4月自学考试 公证与律师制度试题 课程代码: 00259 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 2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 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 我国履行公证职能的组织模式是 ( A .公证机构 C .律师 2. 公证协会是公证行业的 ( A .管理性组织 C .民间性组织 3. 办理公证的有关档案材料 ( ) A .该公证的利益相关人可以查阅和复制 B .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的律师可以查阅和复制 C .须经法定程序批准,方可查阅和复制 D .该公证的申请人所在单位可以查阅和复制 4. 公证程序的最终环节是 ( ) A .认证 B .出证 C .审核 D .证明 5. 公证书复查程序适用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 ( ) A .对公证书有异议的情况 B .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情况 C .认为公证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 D .对公证人有意见的情况 6. 公证机构作出的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 制执行效力的证明 ( ) 9. 对于原来存在“事实婚姻”且先有子女,后来“婚姻”又解体的当事人,下列关于办理 已婚状况公证的表述错误的是 ( ) A .公证机构不能为其办理结婚公证 B .公证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出具其子女的出生证明,证明当事人分别为其子女的生父和生母 C .公 证机构可以为其办理“事实婚姻”公证 D .公证机构不能为其办理夫妻关系公证 10. 对送回内地使用的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行为、 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及文书的公证 申请 ( ) A .由香港律师予以办理并出具证书 B .由香港公证员予以办理并出具证书 ) B .公证人 D .法院 B .自律性组织 D .行业性协会 A .完全等同于司法裁判文书 C .完全等同于法院文书 7. 下列关于我国公证员的表述正确的是 A .公证员可以同时作为律师执业 C .国家公务员可以同时担任公证员 8. 下列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公证的是 ( A .房地产转让合同公证 C .未婚公证 B .不完全等同于司法裁判文书 D .不完全等同于法院文书 ( ) B .公证员可以兼职担任法学教授 D .公证员不得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 B .死亡公证 D .签名、印鉴、日期属实公证

美国纽约公司主体资格证明

美国纽约公司主体资格证明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公司选择在美国开办海外公司,而纽约州因其免税的政策已经成为绝大部分公司注册的首选地,许多在加州硅谷的公司不仅在硅谷有公司,同时在纽约州也创建了新的公司。 美国纽约公司在中国设立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设立代表处、商标注册、法院诉讼等商业活动时,或是国内企业与纽约公司产生贸易纠纷需要在国内对境外企业提起法院诉讼时均需要出具境外公司主体资 格证明,并需办理中国驻美国领事馆的认证以此证明主体资格真实存在。 那么什么是主体资格证明呢?主体资格证明一词最早源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在《关 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中说明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 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 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纽约公司如何准备主体资格证明? 常见的美国公司主体资格证明一般会有以下几种文件类型:公司章程(Articles/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公司存续证明(Good standing)、

银行资信证明(Bank letter)、公司董事会决议(Board Resolution)、公司规章细则(Corporate Bylaws)等。 纽约公司章程及公司存续证明在公司注册地所在州的州务卿处备案;纽约公司银行资信证明用来证明公司在银行账户的活动及有效性,您需要去开户行申请Bank Letter。 美国纽约公司主体资格证明公证认证的程序会经过公证员公证、州务卿认证以及中国驻美国领事馆认证等多个步骤。办理时长一般为15工作日,含邮寄时间在内。 需要哪些类型的公司商业文件来办理公证认证取决于使用的目的及 场合,请和国内相关机构核实需要的材料一次性办妥,以免导致因缺失材料导致影响办事进度。 本文章源自傲凡使馆认证:https://www.360docs.net/doc/969842310.html,/business-us/

律师与公证制度复习资料

《公证与律师制度》复习思考题 这是根据PPT整理出来的,大家看的时候自己酌情增删。 名词解释 1律师资格 是指法律规定的公民从事律师职业所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2兼职律师、 兼职律师是专职律师的对称,是指已经取得律师职业证书,在不脱离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的人员。兼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统称律师,与专职律师有着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3公职律师、 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依法取得政府律师执业证,享有国家公务员待遇,为所在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4公司律师、 公司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执业资格,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为企业内部提供法律服务并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的职业人员。 5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国资所),是指国家的司法行政机关依其职权,由国家下达编制、拨给经费而设立或批准的,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其性质是国家事业单位,依靠国家的财政拨款。 6个人律师事务所 个人律师事务所,是指律师个人出资设立且以个人全部资产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 7律师权利、 律师的执业权利,是指律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依法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它还包括律师依法可以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以及律师权益受到侵犯时请求有关机关保护的可能性。 8律师法庭言论责任豁免权、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9比例收费、 比例收费即按争议标的的总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费。它一般有一个浮动幅度,收费比例随着标的金额的增加而分级递减。 10风险收费 所谓风险收费,又称胜诉收费,主要适用于诉讼领域,它是指律师收取报酬以胜诉为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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