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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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8-31 11:34

来源: 山西省政府门户网

晋政发〔2017〕4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12月31日印发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4〕41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3日

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释放场地资源,放宽准入条件,降低创业成本,进一步激发市场和社会创造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本省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上述主体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所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律文件送达地和确定司法、行政管辖地的依据;所称经营场所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所在地。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地址,也可以在不同地址。

第四条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登记制,申请人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以及对房屋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的申报承诺表,即可办理注册登记。法律、法规、规章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由申请人负责。

申请人因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者未履行申报承诺,再次申请登记的,不实行住所申报登记制,应当提交住所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从事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文化创意、咨询策划、动漫游戏开发、电子商务、翻译服务、工业设计以及股权投资等无污染、不扰民、无安全隐患的企业,可以依法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除提交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已经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书面承诺。

不得利用住宅开办和从事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产生恶臭(异味)的服务企业、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品、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业和项目。

第六条允许“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设立的集中办公区、市场主体孵化器等具备商务秘书服务功能的机构,可以为多个市场主体提供住所。

第七条允许“一照多址”。无需前置审批的市场主体(个体工商户除外),住所和经营场所在同一县(市、区)区域范围内的,可申请在营业执照上加载经营场所地址,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第八条申请人已取得的法定前置许可证件上载明住所(经营场所)详细地址的,办理工商登记时,可不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表,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直接予以登记。

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经营场所)不符合后置审批要求的,

申请人应当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或变更经营范围。

第九条下列场所不得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一)非法建筑;

(二)危险建筑;

(三)已纳入政府征收拆迁范围的建筑;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立禁设区域。禁设区域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放宽后,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制定配套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登记虚假住所(经营场所)或不符合行业要求的,及时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投诉举报、公示信息抽查或有关部门的书面告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不符的行为。对提交虚假信息骗取登记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后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向社会公示。

对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对于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2014年12月31日印发的《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晋政发〔2014〕41号)同时废止。

附件: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表及方位示意图.pdf

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政发〔2014〕4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1日

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充分释放更多的场地资源,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类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所是指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的所在地,其基本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和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及行政管辖地。本办法所称经营场所是指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所在地,包括营业场所。

市场主体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经营场所可以有多个。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地址,也可以在不同地址。

第四条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应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

第五条提交下列合法使用证明之一,即可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一)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

(二)租(借)用他人房产的,提交租赁协议(无偿使用证明)及出租(借)人房产证复印件。

(三)不能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的,可由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当地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类功能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等组织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作为使用权证明;使用暂未取得房产证的商品房的,可用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作为权属证明。

(四)租赁商场、宾馆、酒店、市场等企业法人所属房屋(摊位)的,可按本条第(二)项提交材料,也可只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租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属房屋的,可按本条第(二)项提交材料,并经同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认定。

(六)租赁军队、武警部队房地产的,按有关规定提交军队、武警部队出具的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本条规定的复印件应由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确认。

第六条申请人已取得的法定前置许可证件上载明住所(经营场所)详细地址的,登记机关按照相关许可证件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予以登记,申请人不需要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七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另有规定外,同一地址可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住所和经营场所在同一市、县、区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的,可以申请在营业执照上载明多个经营场所地址,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但增设的经营场所从事法定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个体工商户只能有一个经营场所。

第八条申请将住宅登记为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不得违反小区管理规约;

(三)不得从事存在安全隐患和消防隐患,产生声光、油烟及其他污染物影响小区生活环境、治安管理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九条在取得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房屋所在单位、小区物业企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后,家庭住宅方可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市场主体经营活动中发生环境污染、噪音、气味、危险、人员流动大等涉及人身憩息、财产安全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监管。

第十条正在建设的开发区、工业园等园区,市场主体住所具体详细地址不能确定的,市场主体可以先行注册到园区管理机构指定的、便于法律文件送达的地址上。具体地址确定后,市场主体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登记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并依法给予处罚。

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场主体告知承诺书

市场主体工商登记告知承诺书 工商登记机关告知如下: 一、本次登记系依照现行的登记法律法规和《泉州市工商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泉州市市场主体工商登记若干规定(试行)》等规定办理,在申请登记前和登记过程中,申请人应当详细了解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并不意味着即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范围涉及需经许可的项目,应当在取得相关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泉州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市场主体前置行政许可目录和后置行政许可目录,申请人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应详细了解,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三、市场主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如果名称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或者损害他人合法在先权益的,申请人应当及时改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依法对外公示。股东(发起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承担按规定缴足出资的法律责任。 五、分支机构及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市场主体增设的经营场所与住所属同一行政辖区(区、县及县级市)的,且在该经营场所不从事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的,其中一个经营场所可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登记,其余的应当按分支机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但在该经营场所从事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的,或者跨行政辖区增设经营场所的,应当按分支机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六、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依法涉及相关部门行政许可的,须向有关许可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承诺 晋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声明,本申请人已明确知悉上述告知事项,并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本申请人承诺,本次申请工商登记的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涉及的内容和程序均符合法定要求,有关签名(或盖章)系当事人本人签名(或本单位盖章),股东(投资人或合伙人)意思表示真实。如有虚假,本申请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备注:1、上述承诺,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为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人为投资人;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合伙企业变更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为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分公司及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人为隶属企业法人(单位)。 2、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3、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主要禁止性规定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主要禁止性规定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禁止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消防法》)。 2.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禁止生产、存储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人民防空法》)。 3.在中小学校附近,禁止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校园周边,禁止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和居民住宅楼(院)内,禁止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4.娱乐场所禁止设在下列地点: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5.居民住宅区内禁止开办歌舞厅、游戏厅、机动车维修业、废旧物资回收、加工业服务项目;多层住宅楼内(含楼下公建房)禁止开办饮食业、洗浴场所服务项目(《大连市城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6.凡列入大连市再生资源利用产业集中布局目录中的新建、扩建项目,禁止在生态工业园外设立(《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连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静脉产业类)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 7.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禁止设立在铁路沿线、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附近(城市市内200米、农村500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开展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大连市普兰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用于申请设立市场主体:大连学海拾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住所(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西工路27号1单元2层2号不是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不属于有禁止性规定的特定行业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特此承诺。 声明:承诺人已认真阅读并知悉《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主要禁止性规定》的详细内容。 承诺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通讯的叙述主体及其特征分析] 市场主体登记是什么意思

[通讯的叙述主体及其特征分析] 市场主体登记是什么意思 一叙述主体又称为叙述者,是指叙事作品“陈述行为的主体”。①叙述者讲述故事会用不同的方式,这些不同的方式在叙述学上被称为叙述声音,它是记者出现在通讯叙事文本中的标志。 根据叙述声音的强弱可以把叙述者分为不同的种类。美国叙事学者查特曼把叙述者分为三类:缺席的叙述者、隐蔽的叙述者和公开的叙述者,他们的声音在文本中的强弱不同。缺席的叙述者和隐蔽的叙述者几乎是不带任何痕迹地存在于叙事文本当中,这两类叙述者在通讯中是非常少见的。而在通讯当中,记者一般情况下是以公开的叙述者身份出现的,只是他讲述的声音强弱不同。 所谓公开的叙述者是指我们能够在文本中听到清晰的叙述声音。②公开的叙述者的声音分为三类,即描写、概述和评论,但是这三者声音的强弱程度也是不同的,以评论最重。描写和概述可以很好地隐藏叙述者的观点,只有评论是叙述者观点的流露。 二 一般情况下,在通讯中叙述主体呈现的是两种状态。 第一,记者作为公开的叙述者。这种情况下记者是主要的讲述者,读者可以明显地感觉到记者在进行讲述。 首先,记者通过描写告诉读者他所看到的情况,包括所见到的客观现场,也包括人物的

言行和动作,这种方式的采用使记者的叙述声音比较弱。例如,新华社1980年11月21日的通讯《在被告席上》,记录“四人帮”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情况,主要记录了江青、姚文元、张春桥等人在法庭上的神态动作。 江青“身穿黑色上衣,脚着黑绒棉鞋,头发照旧梳得溜光,鼻梁上架着一副深色宽边眼镜,一举一动还保留着她惯有的那种矫揉造作的姿势……在众目睽睽之下,故意抬着头,把脚步放得很慢,作出一副满不在乎的样子”。③ 张春桥在法庭上“一直歪着脑袋,不是歪到这边,就是歪到那边,始终没有摆正。他的两个嘴角向下撇着,两只眼睛左右斜视,还是群众形容的那副‘奸臣相’。他坐的是被告席左侧的第一个座位。他多次把身子歪靠在椅背上,呆若木鸡”。④通过这些描写,读者可以感到是记者在描述当时这几个人在法庭上的表现,记者的讲述就像是摄像机在进行拍摄,显得非常客观,没有记者主观情绪的明显流露。 有一些通讯是直接的场景描写,记录人物的对话和现场的活动,这样的讲述能够增强报道的现场感。比如,《北京有个李素丽――21路公共汽车1333号跟车记》,从题目可以看出,是有一个人向读者讲述他看到的情况,但是全文由李素丽在工作的场景组成。现选取一个场景: 车厢里。一位中年妇女走到李素丽身边:“姑娘,你太累了。我看你的脸色不太好。” 李素丽莞尔一笑:“大嫂,我挺好的。” “可要保重身体呀。”大嫂说着把一大把鲜荔枝塞进李素丽手里,说:“这是新鲜荔枝,听说吃了补身子。” 李素丽难为情了:“大嫂,这怎么行呢?” “怎么不行!”大嫂说,“吃吧,我看着你吃。” 李素丽被逼无奈,吃了一颗。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警示制度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警示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完善部门之间和上下级之间的联动监管机制,提高市场主体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分支、常驻代表机构和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第三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警示分为两类,即提示类警示和限制类警示。 对有提示类警示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部门在办理相关登记业务时根据警示的内容重点审查,不对市场主体登记申请实施限制。 对有限制类警示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部门在办理相关登记业务时,根据警示的内容有针对性地对其申请登记事项进行限制。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提示类警示管理: (一)投资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未尽清算义务、已进入清算流程或者已注销而所投资企业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自动上下,注册部门负责) (二)公司(企业)所投资的子公司(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尽清算义务的;(自动上下,人工下,注册部门负责) (三)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变更后,所投资企业尚未办理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变更的;(自动上下,注册部门负责) (四)市场主体名称变更后,其分支机构未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或者变更后未及时到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备案的;(自动上下,注册部门负责) (五)市场主体的利益相关人反映申请登记相关事宜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登记时重点关注的;(人工上下,注册部门负责) (六)登记中缺少材料承诺后补的;(人工上下,注册部门负责) (七)企业提交的章程等登记材料中有需要特别关注事项的;(人工上下,注册部门负责) (八)分公司设立后尚未备案的;(自动上下)

经营性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经营性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经营性市场主体 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房屋权属□自有□租赁 房屋性质□非住宅□住宅 本申请人已认真阅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113号)、《市政府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15号)文件,并按照以上文件规定,就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作如下承诺: 1、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3、住所(经营场所)为“住用商”的,不从事规定项目以外的经营活动。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承诺在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经营活动。 5、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拆迁征收范围的,承诺在相关拆迁征收公告发布日之后(含当日)领取的营业执照不作为拆迁征收补偿的依据。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注: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2、企业(除股份有限公司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 书由全体股东、合伙人、投资人或隶属企业签署;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由全体董事签署(签署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签署人为企业或其他组织的,由企业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加盖公章。 3、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签字。

2020年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

xx 市场主体 登记告知承诺制度实施意见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和规范市场主体登记行为,提高登记效率和便利化程度,服务市场主体发展,激发市场活力,构建更加开放透明的市场准入管理模式,根据《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在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度。 第二条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度,是指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信用承诺办理登记,通过登记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项目经营资格并予以公示的制度。本意见不涉及取得许可经营项目经营资格,许可经营项目经营资格的取得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主管机关的规定办理。 本意见所称市场主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非公司企业法人、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企业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参照执行。第三条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遵循依法登记、自主申报、意思自治、信用承诺、信息共享、便捷高效的原则。 各类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共同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 关的要求及时予以更正。对于拒不更正或者提交虚假材料以及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办理登记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并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予以公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办理要求和程序 第四条告知承诺制度适用于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增减补换证照及股权出质登记。

第五条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实名认证管理。市场主体登记的提交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即“经办人”,下同)、申请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股东等,下同)在办理登记时,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实名登记制度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使用政府部门提供的信息技术手段等,证明自身身份的真实性。第六条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监督管理要求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制登记标准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第七条申请人、提交人在申请登记提交登记材料和文件时,应认真阅读告知书后一并提交承诺书,承诺已完全知晓登记机关的告知事项,提交的登记材料和文件达到相应的条件和要求,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对违法违规及不规范的行为予以纠正。 申请人、提交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承诺书归入市场主体登记档案,承诺内容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登记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获得批准应当具 备的条件; (三)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虚假承诺、未履行承诺的法律后果。第九条申请人应对以下内容作出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已知晓公布的法定条件和标准,完全按照公布标准填写和提交材料,并已达到相应的条件和要求; (二)填报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和一致,不含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背公序良俗、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内容,如提交申请材料中信息不一致出现异议,以登记申请书填报信息为准; 三)签署章程、协议、决定等材料内容合法并已依法签署、生效;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郑重承诺: 1.申报注册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为:安徽省 。 2.该住所(经营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其证件号码为:(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为(自有/租赁/无偿提供)使用,属性为(住宅/商铺/其他)。 3.已经依法取得使用权,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真实,符合国家安全性规定,不属于违法建筑、经鉴定的危房和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不属于负面清单禁止的行业。 4.日常经营中,严格遵守《民法总则》、《民法通则》、《物权法》等规定,遵守公序良俗,产生争议的主动消除不良影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不以本次注册登记作为今后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依据。 6.注册登记部门已经告知相关规定和法律责任。 签名:(全体股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月日 (单位盖章) - 1-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承诺书”参照使用,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所有类型市场主体,适用于设立、变更登记及有关事项备案。 2.申请人需如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权属和使用方式等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对违法建筑,经鉴定的危房,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负面清单的,申请人不得申报为住所(经营场所)。 4.新设立的公司由全体股东(发起人)签字;变更登记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分支机构新设立的,由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的,由负责人签字,加盖分支机构印章。其他类型的市场主体,以此标准类推执行。 5.申请人提交的“承诺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 2 -

市场主体基本信息登记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基本信息登记管理办法 (2014年6月17日新水厅〔2014〕4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自治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依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中纪发〔2011〕16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息采集、审核、发布、变更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从业单位是指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企(事)业单位。 从业人员是指与从业单位有合法社会保险关系的主要负责人和工程项目技术、经济、质量、安全等各类管理人员及专业岗位执(从)业人员。 第四条自治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包括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 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包括组织机构、企(事)业法人、税务登记、基本账户、资质等级、生产许可、进疆备案、驻疆情况、联系方式等。 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居民身份、劳动人事关系、职务岗位、专业教育、技术职称、执(从)业资格及有效期限、执业注册及有效期限、联系方式等。 第五条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息的集中登记和统一管理。州、市(地)和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再登记或者备案,不得设置限制性准入条件。 第六条自治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息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原则,维护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申请基本信息登记的主体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从业单位,其分支机构不得单独申请登记。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市场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详细地址 房屋用途□住宅(□城镇非独立住宅□城镇独立住宅□农村住宅)□商业及其他非住宅 产权所有人 是否属于公告 拆迁征收范围内 □是□否 是否实行住所与实 际经营场所分离 □是□否实际经营场所 申请人已阅读《苏州市政府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为《实施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知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符合规定,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1.该住所(经营场所)符合建筑安全、生产安全的要求,符合国家对相关行业的特定要求, 不属于违章建筑、非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依法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建筑物。 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该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 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前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禁止的经营项目及《产业结构调 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经营项目,不得经营。 3.使用城镇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不从事《实施 意见》第七条范围内的经营项目;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4.使用城镇非独立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从事的经营项目不超出《实施意见》第 五条所列十类经营项目;使用城镇独立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在办理增加经营项目登 记前应再次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5.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使用城镇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从事的是无污染 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生产经营。 6.知晓《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不在禁设区域内从事禁止项目。 知晓相城区《关于工业项目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住所(经营场所) 选址符合《指导意见》有关规定,不从事《指导意见》禁止发展产业的经营项目,不从事《指导 意见》限制发展产业中属禁止建设的经营项目。 7.知晓营业执照不作为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凭证,以及不作为房屋征收的补偿依据。 8.提交的文件、证件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请仔细阅读承诺条款,并亲笔抄录“我已知晓以上承诺条款”。 □□□□□□□□□□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签名: (盖章) 年月日注:1.本承诺书适用于所有市场主体设立(开业)登记、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变更经营 范围登记; 2.设立登记时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个体 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分支机构由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变更住 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同时还需加盖公章。分支机构无论设立、变更(经营 场所)均需同时加盖所属企业公章。

营利性医疗机构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办理流程和清单

附件2 营利性医疗机构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办理流程和清单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 二、所需材料 (一)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所需材料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章程》。 4.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 印件。 6.《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7.《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告知书》、《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8.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 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二)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所需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2. 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纪录。 4.《公司章程》。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 印件。 7.《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8.《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告知书》、《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9.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三、受理机构 属地政务服务窗口或市场监管部门。 四、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市场主体的登记与运行风1

市场主体的登记与运行风险 上课前首先有几点声明、有三层意思。 1、荣幸。很荣幸有机会能够再一次回到校园,能够与同学们作这样一次沟通交流,也是一次很好的学习机会,毕竟对于这次活动,我要坐下来想一想到底要谈些什么,从哪些方面谈,怎么谈,要有一些思考、要查一些补充资料,所以对我来说也是一次系统梳理、学习的过程。 2、打招呼。第一次到牧院来和大家一起交流一点自己对于市场主体的心得,虽然事先和陈书记他们作了沟通、了解,但是对于大家已经学过的课程、知识点掌握情况还不是太了解,所以对于一些概念性的内容,如果有与任课老师教学内容有重复乃至冲突的地方,以老师讲的为准,如果因此造成考试扣分,我概不负责。 3、希望。我和大家交流的主要目的是是想借此机会,将我在从事市场主体登记工作、平常与各类企业接触中了解的信息,以及因此对市场主体运营的个人认知想法介

绍给大家,希望对大家学习、理解、消化相关课程,对相关知识点能够多一点感性认识,乃至所讲的内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或者从事创业能有一点点帮助,我就觉得不虚此行了。 一、市场主体 1、市场主体的概念 市场主体,是指经国家批准进入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2、市场主体的特征 经营性 营利性 独立性 经国家核准 3、市场主体的分类 按照市场主体的所有制性质分类 按照市场主体隶属关系分类 按照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分类 市场主体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分类的标准取决于分类的目的。 (1)按所有制性质划分,可分为以下几类:

1)国有企业。 指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的企业。 2)集体企业。 指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的企业。 3)私营企业。 指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企业形式,包括所有依法登记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等。 4)混合所有制企业。 主要是指股份制企业。此类企业中既可能有国家参股、集体体参股,可能有个人参股、私营企业参股或外商投资企业参股。 5)外商投资企业。 指外国投资者衣据我国有关涉外经济法规和登记管理法规,以合资、合作和独资的形式在我国境内开办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独资企业三种。6)个体工商户。 指从事工业、手工业、商业或其他行业经营活动,依法进行了工商登记的个体从业者。 (2)按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可以将市场主体分为公司、独

24 中国期刊名录山西省

中国期刊名录 山西省 人人健康 月刊 地址:太原市迎泽大街318号 邮编:030001 电话:(0351)4042331-2155 E-Mail: 人间方圆 月刊 地址:太原市迎泽大街6号 邮编:030001 电话:(0351)2027059 E-Mail: 人事 月刊 地址:太原市食品街25号 邮编:030001 电话:(0351)4034643 E-Mail: 三晋测绘 季刊 地址:太原市迎泽大街136号 邮编:030001 电话:(0351)4040553 E-Mail: 大众标准化 季刊 地址:太原市长冶路76号 邮编:030012 电话:(0351)7075113 E-Mail: 小学生 月刊 地址:太原市青年路新南中条43号 邮编:030001 电话:(0351)2028983 E-Mail: 小学语文教学 月刊 地址:太原市解放路东头道巷17号 邮编:030009 电话:(0351)3047074 E-Mail: 山西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季刊 地址:太原市坞城路36号 邮编:030006 电话:(0351)7010455 E-Mail: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版) 季刊 地址:太原市坞城路36号 邮编:030006 电话:(0351)7010455 E-Mail: 山西中医 双月刊 地址:太原市东华门23号 邮编:030013 电话:(0351)3071551-2212 E-Mail: 山西化工 季刊 地址:太原市和平北路56号 邮编:030027 电话:(0351)6066498 E-Mail: 山西文史资料 双月刊 地址:太原市东缉虎营35号 邮编:030009 电话:(0351)3045471-320

市场主体登记情况分析报告

市场主体登记情况分析报告 根据《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市场监管信息定期分析报告制度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现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变化情况分析报告如下: 一、企业个体私营注册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分析 注册登记基本情况 1.企业注册登记基本情况。截至5月底止,经我县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395户,注册资本22300万元。按企业类型划分,国有法人企业14户、国有营业企业95 户;集体法人企业23户、集体营业企业69户;有限责任公司45户;私营有限公司102户;个人独资企业39户;合伙企业 8户;办理新登记注册企业23 户,注销登记10户,变更登记24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15 户。其中新新注册3户。 2.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基本情况。截至5月底止,经我县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4051户,从业人员4324人,注册资金10990万元。新办理注册登记 427户,注销登记 114

户。 3.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发展“三农”经济中新的一种经济组织,是以当地农民生产或者服务为主业,并以一定比例的农民成员组织起来,宗旨是服务农民,推出农特产品,为农民谋利的新经济组织,国家给予优惠政策,实行免费、免税,并可以享受国家一系列优惠政策。目前,我们已经登记了15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成员139人,投入资金1532万元。 ,我县内资企业应检数241户,实检了131户,占应检数 %。我县应检私营企业138 户,实检企业70户,占应检数%。至5月底止,全县个体工商户应验照 3770户,实验照2737户,验照率 %。 各类企业发展情况和特点:1.内资企业变化分析:从今年企业登记的情况看,我县内资企业户数发展速度呈下降趋势。综合分析下降的原因主要是:随着国家经济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化以及政府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和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的相继出台,我县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较快,内资企业相对减少。2.

市场主体的概念

市场主体的概念 1. 市场主体,是指经国家批准进入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营利 为目 的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2. 按照市场经济理论,广义的市场主体包括市场的管理者、市场的生产经 营 者、市场的消费者及市场活动的中介机构等。本书所指的市场主体为 狭义 的市场主体,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及经营活动的市场竞 争主 体。 市场主体的特征 经营性、营利性、独立性、经国家核准 市场主体的分类 1. 按照市场主体的所有制性质分类 2. 按照市场主体隶属关系分类 3. 按照市场主体在社会在生产过程中的智能分类 4. 按照市场主体的规模分类 5. 按照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分类 四、 企业法人的概念 企业法人,是指经国家批准,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 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企业法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必须经国家认可 2. 有自己的名称、固定的住所以及组织章程 3. 必须有自己能够支配的独立财产 4. 有一定的组织机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和进行诉讼 公司 的特征 1. 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2. 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3. 公司是股东共同出资经营的经济组织 4. 公司是依法定程序设立的经济组织 公司的种类 1. 无限责任公司 2. 有限责任公司 3. 独资公司 4. 两合公司 5. 股份有限公司 6. 股份两合公司 八、 公司设立的基本原则 申请设立公司必须符合公司的法定条件, 符合条件者即可直接向登记注册机关申 请登记注册。但法律法规规定的有些公司设立必须先经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 查批准的, 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注册之前办理审批手续, 然后再持这些前置性审 批手续到登记注册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因此,我国目前公司设立实行的是准则主 义为主、审批主义为辅的两者结合的原则和制度。 五、 六、 七、

山西省位于中国北部的黄土高原上

山西省位于中国北部的黄土高原上,地处黄河流域中段。南起北纬34°34',北至北纬40°44';东起东经114°32',西至东经110°15'。分别与河北省、河南省、陕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为邻。因地处太行山以西而得名山西(别称山右);又因位于黄河以东,亦称河东;春秋时期为晋国之地,故简称晋;战国初期韩、赵、魏三国分晋,所以又称三晋。 矿产资源优势: 山西是我国的重要能源基地,矿产资源丰富,素有"煤铁之乡"之称。山西矿产资源种类繁多,分布广,发现矿产105种,已利用的矿产67种,储量居全国第一位的矿产有煤、铝、耐火粘土、镓矿、铁钒土、沸石及建筑石料用灰岩。 山西煤炭资源的地位一直排在全国的首位,煤炭是山西省最大的优势矿产资源。山西煤炭资源分布从北至南有大同、宁武、西山、沁水、霍西、河东六大煤田及浑源、五台等煤产地,含煤面积6.2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39.6%,截止1999年底,煤炭总资源储量2681.62亿吨,其中可采、预可采储量为702.87万吨,占26.21%;基础储量为1167.63亿吨,占总资源储量的43.54%;其余1513.99亿吨均属可研程度低的资源量(包括原表外储量),占总资源储量的56.46%;山西另一优势矿种铝土矿,总资源储量为9.89亿吨,其中可采、预可采储量为0.99亿吨;基础储量为1.07亿吨,资源量8.82亿吨,三者占铝土矿总资源储量的百分比分别为10.03%、10.84%、89.16%;铁矿总资源储量为38.97亿吨,其中可采、预可采储量为4.81亿吨,占总资源储量的12.35%;基础储量5.49亿吨,占14.08%;资源量为33.48亿吨,占铁矿总资源储量的85.92%。 矿产资源特征: 山西矿产资源丰富,从品种到储量在全国都占重要地位。现在全省发现的矿产已达百种,矿点及矿化点达3000余处。已探明储量的有煤、铁、铝、铜、钼、钛、镓、铅、锌、金、银、钻、石灰石、粘土、石膏、芒硝、镁盐等49种,矿区达620处。其中煤、铝土、耐火粘土、铁矾土、珍珠岩、镓、铂的储量居全国之首;金红石、镁盐、芒硝的储量居全国的第二位,钾长石储量位列第三;钛铁、熔剂石灰石的储量居于第四;长石、石膏、钴、铜、锗、金的储量在全国名列前茅。 分布广泛。煤、铝土矿、耐火粘土、石灰岩、白云岩等沉积矿产分布十分广泛,其中2000米以浅的含煤面积达5.4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34.6%;水泥用灰岩、电石用灰岩、白云岩等蕴藏量丰富,厚度大,出露面积达2.34万平方公里。 相对集中。占全省90%以上的铁矿资源储量分布在五台山区和吕梁山区;石膏均分布在北纬38°以南的太原--襄汾和潞城一带;占全省95%以上的铜矿储量

1.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

附件1: 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 为了依法规范食品市场主体资格,严格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切实规范食品经营者经营资格 (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受理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食品经营者依法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方便申请人办理和有利于监管的原则,合理设置食品流通许可窗口,公开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等,依法受理食品经营者提出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受理,并按要求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受理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认真审查食品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必要时,审核发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四)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对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五)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原许可机关在受理注销申请材料后,经审核依法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严格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登记注册行为,切实把好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 (六)申请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后,向有登记注册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对未取得相关许可的,登记注册机关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或者对其经营范围不予核定食品生产经营项目。 (七)新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相关许可之

市场主体登记情况分析报告

市场主体登记情况分析报告 市场主体登记情况分析报告 根据《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市场监管信息定期分析报告制度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现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变化情况分析报告如下: 一、企业个体私营注册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分析 注册登记基本情况 1.企业注册登记基本情况。截至5月底止,经我县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395户,注册资本22300万元。按企业类型划分,国有法人企业14户、国有营业企业95 户;集体法人企业23户、集体营业企业69户;有限责任公司45户;私营有限公司102户;个人独资企业39户;合伙企业8户;办理新登记注册企业23

户,注销登记10户,变更登记24户。农民专业合作社15 户。其中新新注册3户。 2.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基本情况。截至5月底止,经我县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4051户,从业人员4324人,注册资金10990万元。新办理注册登记427户,注销登记114户。 3.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发展“三农”经济中新的一种经济组织,是以当地农民生产或者服务为主业,并以一定比例的农民成员组织起来,宗旨是服务农民,推出农特产品,为农民谋利的新经济组织,国家给予优惠政策,实行免费、免税,并可以享受国家一系列优惠政策。目前,我们已经登记了15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成员139人,投入资金1532万元。 ,我县内资企业应检数241户,实检了131户,占应检数%。我县应检私营企业138 户,实检企业70户,占应检数%。至5月底止,全县个体工商户应

验照3770户,实验照2737户,验照率%。 各类企业发展情况和特点:1.内资企业变化分析:从今年企业登记的情况看,我县内资企业户数发展速度呈下降趋势。综合分析下降的原因主要是:随着国家经济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化以及政府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和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的相继出台,我县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较快,内资企业相对减少。2. 私营企业变化分析:从以上数据来看,有限公司是目前各位投资商选择最多的市场主体,也是目前市场上最规范的市场主体,虽全球正处于金融危机时期,但我县的私营企业不管是户数、人员、资金仍然都呈现上升的趋势,究其原因:一、国家、地方优惠政策得以落实,招商引资工作取得一定进展;二、资源得到合理的整合、开发、利用,如矿业、水力发电业等的开发;三、由于优胜劣淘的市场竞争体制作用,兼并淘汰了一部份企业。除上述分析到的私营

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

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 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 为了依法规范食品市场主体资格,严格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行为,制定了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 为了依法规范食品市场主体资格,严格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切实规范食品经营者经营资格 (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受理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食品经营者依法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方便申请人办理和有利于监管的原则,合理设置食品流通许可窗口,公开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等,依法受理食品经营者提出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受理,并按要求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受理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认真审查食品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必要时,审核发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四)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对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五)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原许可机关在受理注销申请材料后,经审核依法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严格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登记注册行为,切实把好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 (六)申请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后,向有登记注册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对未取得相关许可的,登记注册机关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或者对其经营范围不予核定食品生产经营项目。 (七)新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相关许可之前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并以核准的名称申请许可。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申请人不得以预先核准的名称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名称。

2020年经营性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承诺书(精选干货)

经营性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经营性市场 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 所) 房屋权属□自有□租赁 房屋性质□非住宅□住宅本申请人现就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作如下承诺: 1、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承诺在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经营活动。 4、在市政府公布的允许在住宅内从事的行业清单以外,申请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承诺已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5、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拆迁征收范围的,承诺领取的营业执照不作为拆迁征收补偿的依据。 6、自觉接受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住房保障管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公安、环保等监管部门对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者利用非法建筑、危险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因上述问题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后,承诺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及时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7、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因住所(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与工商登记不相符、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注: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2、企业(除股份有限公司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 书由全体股东、合伙人、投资人或隶属企业签署;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由全 体董事签署(签署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签署人为企业或其他组织的,由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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