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司法制度之比较课程教学大纲

中外司法制度之比较课程教学大纲
中外司法制度之比较课程教学大纲

《中外司法制度比较》教学大纲

Comparison On Chinse And Foreign Judicial Systems 课程编号:0301010660101

学时:32 学分:2.0

适应对象:本课程教学对象为南华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先修课程:学生在学习本课之前,应先修课程:宪法、法理、刑法学、刑事诉讼法。

一、课程的性质和任务

本课程是法学专业本科生的社会科学与行为科学类的选修课。本课程的任务是使学生掌握中外司法制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教学中主要侧重于培养学生关注司法制度的建设和司法体制的改革,使我国的司法制度与世界各国司法制度的一般惯例接轨。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学生今后从事司法工作奠定基础。

二、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中外司法制度的研究对象、学科体系和研究方法;了解中外司法机关的性质、地位、职权、工作人员、活动原则及工作程序等各方面制度,了解中国共产党组织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的领导而不是干涉关系、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分权和相互制约关系,了解审判制度(包括法院的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法院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及党组织的应有关系尤其是制约关系、法院的人事权和财政经费问题、法官资格和法官保障制度及惩戒制度、法官考试和培训制度、陪审制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审判监督制度等)、检察制度(包括检察院的独立、检察院与行政监察部门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司法行政机关等的关系、检察院与党组织和权力机关的关系、检察院的人事权和财政经费问题、检察官资格和检察官保障制度及惩戒制度、检察官的考试考核和培训制度、审判监督制度等)、律师制度。

三、教学内容

第一章:绪论

1、基本内容:

一、司法制度的要领和特征

二、司法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三、司法制度的地位和作用

四、司法制度比较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2、教学基本要求:

熟练掌握:司法制度的要领和特征;司法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3、教学重点难点:司法制度的要领和特征;司法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4、教学建议:理论讲授的重点是司法制度的要领和特征;司法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章:法律体系与司法原则

1.基本内容:

一、法律体系

二、司法原则

三、侦查制度

四、中国刑事侦查制度

2.教学基本要求:

熟练掌握:法律体系;司法原则;侦查制度;中国刑事侦查制度。

3、教学重点难点:法律体系;中国刑事侦查制度。

4、教学建议:理论讲授的重点是法律体系;中国刑事侦查制度。

第三章:侦查制度

1、基本内容: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侦查制度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侦查制度

三、西方两种侦查制度利弊分析

四、中国刑事侦查制度

2、教学基本要求:

熟练掌握:大陆法系国家的侦查制度;英美法系国家的侦查制度;中国刑事侦查制度。

3、教学重点难点:中国刑事侦查制度。

4、教学建议:中国刑事侦查制度。

第四章:检察制度

1、基本内容:

一、检察制度的概念、地位和作用

二、检察机关的组织

三、检察机关的职权

四、检察官

2、教学基本要求:

熟练掌握:检察制度的概念、地位和作用;检察机关的组织;检察机关的职权。

3、教学重点难点:检察机关的组织;检察机关的职权。

4、教学建议:理论讲授的重点是检察机关的组织;检察机关的职权。

第五章:审判制度

1、基本内容:

一、审判制度的概念、性质和作用

二、中西审判制度的特点

三、法院的职权和组织体系

四、审判工作制度

五、法官制度

2、教学基本要求:

熟练掌握:审判制度的概念、性质和作用;法院的职权和组织体系

3、教学重点难点:法院的职权和组织体系

4、教学建议:理论讲授的重点是法院的职权和组织体系。

第六章:诉讼程序

1、基本内容:

一、诉讼程序的界定

二、刑事诉讼程序

三、民事诉讼程序

四、行政诉讼程序

2、教学基本要求:

熟练掌握:诉讼程序的界定

3、教学重点难点:诉讼程序的界定

4、教学建议:理论讲授的重点是诉讼程序的界定

第七章:刑罚制度

1、基本内容:

一、刑罚的原则

二、刑罚的体系

三、刑罚的类型

四、刑罚的运用

2、教学基本要求:

熟练掌握:刑罚的原则;刑罚的体系;刑罚的类型。

3、教学重点难点:刑罚的体系。

4、教学建议:理论讲授的重点是刑罚的体系

第八章:仲裁制度

1、基本内容:

一、仲裁概念

二、仲裁协议

三、仲裁机构

四、仲裁程序

五、仲裁裁决的执行

2、教学基本要求:

熟练掌握: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仲裁程序;

3、教学重点难点: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仲裁程序。

4、教学建议:理论讲授的重点是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仲裁程序。

第九章:律师制度

1、基本内容:

一、律师资格

二、律师组织与管理体制

三、律师执业

四、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五、律师职业道德与惩工时

六、律师服务报酬

2、教学基本要求:

熟练掌握:律师资格;律师执业;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3、教学重点难点:律师资格;律师执业;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4、教学建议:理论讲授的重点是律师资格;律师执业;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章:违宪审查制度

1、基本内容:

一、违宪审查制度

二、西方国家的违宪审查模式

三、西方违宪审查制的利弊与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创新

2、教学基本要求:

熟练掌握:违宪审查制度;西方违宪审查制的利弊与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创新

3、教学重点难点:西方违宪审查制的利弊与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创新。

4、教学建议:理论讲授的重点是西方违宪审查制的利弊与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创新

第十一章: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1、基本内容:

一、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发展趋势

二、中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革建议

2、教学基本要求:

熟练掌握: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发展趋势;中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革建议。

3、教学重点难点:中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革建议。

4、教学建议:理论讲授的重点是中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革建议。

四、教学环节与学时分配

五、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无

六、实践内容:无

七、考核方式:考查

八、教材及主要参考书目:

1、选用教材:《中外司法制度比较》陈业宏唐鸣主编,商务印书馆,2004

年3月版

2、主要参考书:

《中外司法制度比较》陈业宏主编,商务印书馆,2001年10月版

九、教改说明及其他:无

执笔人:李承华系室审核人:马柳颖

司法制度比较

司法制度比较 篇一: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一、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 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尽管西方各国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但其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共同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的地位独立。司法机关的设置、权限、活动方式和程序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改变或撤销。而且,司法机关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活动经费按照法律规定实行预算单列,由国库直接拨付。第二,司法活动独立。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独立行使司法权,自主进行司法活动,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均不得行使司法权或干预司法审判活动。而且,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不当判决,也只能依据上述程序进行变更。第三,法官独立。西方各国一般都以法律规定法官职务终身制。法官一经法定程序任命,非经弹劾,不得被免职、撤职或令其提前退

休。而且,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言行不受法律追究。[1] 而我国的司法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是“议行合一”,即决定和执行国家重大事务的权力由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国家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我国的司法机关虽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但是这种独立不是绝对的,它最终要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主要是对审判、检察机关和司法人员公正司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受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申诉和对司法人员的控告,督促他们依法办理。 二、组织体系比较 中西方司法机关组织体系的构成存在明显差异。西方国家的司法机关组织体系一般是指法院的组织构成,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严格地说, 不是司法机关。就中国而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律师组织、公证组织、仲裁机构等组织统一构成我国的司法组织体系。 就法院组织体系而言,西方国家大多实行三级制,只有少数国家是四级制(如英国);西方国家在普通法院之外,还设有宪法法院、行政法院、税务法院、专利权法院等等专门法院(如美国);在一些联邦制国家,州法院与联邦法院并立,均有各自的组织体系,互不隶属。而在中国,法院体制实行单一制,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严格的控制关系,

中国与西方政党制度的区别

一、西方多党制的弊端 中国的政党制度是:一党独大,多党协商。也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协商制。与西方国家的区别在于:在西方国家,合法政党之间地位是平等的,都可以平等的参加选举(总统、议会、地方长官),比如美国现在的局面就是两大政党竞选(轮流)执政。 坚持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必须搞清楚为什么我们不能搞西方多党制。西方多党制,是资产阶级在政治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虽然在反对封建专制的过程中发挥过积极作用,但这种政党制度,有一些难以克服的弱点,并不适合所有国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弊端。我们如果盲目照抄照搬,必然带来无穷后患。 比如,有人认为,实行多党轮流执政,有利于民主,能更好地反映民意。这个说法是牵强的。其实,西方国家的政党都是代表各个利益集团的政治工具,他们所关心的是各自所代表集团的利益,而不是广大人民的利益。从美国来看,共和党的背后,主要有军工、石油、制造等“传统商业”的支持;民主党的背后,则主要有金融、电信、传媒等“新兴商业”的支持。所以美国学者伦德·伯格说:“美国实际上只有一个单独的党,即财主党。”实行两党制或多党制,通过选举交替上台,轮流执政,表面看非常热闹、非常民主,实质上无论谁在台上,实行的政策大同小异,都不会改变资产阶级专政的实质。近年来,西方民众选举热情淡漠,投票率连年下降,就是因为人们逐渐看到了这种“民主游戏”的实质。西方国家虽然实行多党制,但对可能危及资本主义制度的政党特别是共产党,是严格限制的。195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共产党管制法》,后又通过了《麦卡锡法》和《蒙特法》,对共产党的发展作出了严格限制的规定。 比如,有人认为,实行了多党制就能保证政治和社会稳定。这种说法也似是而非。从根本上讲,多党制反映了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它们之间经常处于激烈的竞争之中。各个政党以夺得或控制政权为目标的政治斗争,目的就是搞垮对方,自己上台执政。因此在权力争夺中,往往不择手段,其结果必然是政治动荡、内耗丛生。多党竞争必然要争夺选民,争夺选民首先要“切割”选民,将选民的利益分歧公开化、对立化,从而形成竞争党派各自的政治基础,其结果必然是人为地扩大和深化社会分歧。政党频繁选举、政府频繁更迭,带来的是政局不稳定、经济发展受影响,这种民主只能是一种“泡沫民主”,对国家和人民是极其有害的。 还比如,有人提出,西方的多党轮流执政更有利于防止腐败。实际情况也不是这样。事实上,多党竞选本身就常常被金钱、财团、媒体等影响和操纵,从而成为“富人的游戏”、“钱袋的民主”。这些年来,西方国家竞选费用不断攀升,数目之巨令人咋舌。据统计,2000年美国大选所花费的金钱高达30亿美元,2004年美国大选的费用接近40亿美元,2008年更是高达53亿美元。试想,没有大资本集团的资金支持,各党派怎能参与多党竞选的权力角逐呢?所以,竞选的优胜者为回报那些重量级的政治捐款人,当选后就得为他们的利益服务。西方有些媒体把这种现象称为用金钱“购买权力”,是一种“集团贿选制度”,“民主”往往被卖给了出价高的人,广大人民的民主实际上被排斥在金钱势力之外。由此可见,西方政党政治的真正奥秘是金钱政治,金钱主宰着选举的过程和结果。 在西方国家被证明是弊端丛生的多党制,通过各种方式移植到一些发展中国家后,更是带来了灾难性后果。冷战结束后,非洲许多部落众多的国家在西方的压力和影响下,宣布实行多党制,结果导致政党林立、竞争激烈,社会矛盾激化,经济停滞、政治动荡,国家陷入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摘要: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等的诸多原因,中西方司法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在本文中,主要通过对中西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的对应比较,来分析它们的差异和各自特色。我国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时,在顺应国情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法,从而建立更为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使得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 关键词:司法制度;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 随着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因此借鉴西方司法制度中的有益之处,对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 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 而我国的司法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是“议行合一”,即决定和执行国家重大事务的权力由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组织体系比较: 中西方司法机关组织体系的构成存在明显差异。西方国家的司法机关组织体系一般是指法院的组织构成,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严格地说,不是司法机关。就中国而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律师组织、公证组织、仲裁机构等组织统一构成我国的司法组织体系。 就法院组织体系而言,西方国家大多实行三级制,只有少数国家是四级制(如英国)。而在中国,法院体制实行单一制,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严格的控制关系。 审判制度比较: 审判制度也称法院制度,是审判机关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一系列有关组织和活动的法律制度,包括法院的设置、审判组织、法官、审判原则、审判方式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外国司法制度概要

外国司法制度概要 篇一:比较司法制度书目推荐 《比较司法制度》可参考的阅读书籍 1.《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范愉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 2.《司法制度概论》范愉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3.《司法的理念与制度》贺卫方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4.《司法正义论》扬一平著法律出版社1999年 5.《当代司法制度》肖扬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6.《中国律师制度研究》章武生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 7.《司法制度与司法改革》熊先觉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年8.《美国法官制度与法院组织标准》于秀艳等编译人民法院出版社20XX年 9.《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杨兆龙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10.《司法权及其配置:理论语境、中英法式样及国际趋势》程春明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年 11.《两大法系判例制度比较研究》奚晓明等编著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XX年 12.《司法制度新论》冀祥德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XX年13.《多元司法:中国社会的纠纷解决方式及其变革》高其才著法律

出版社20XX年 14.《超越刑事司法:美国少年司法史纲》姚建龙著法律出版社20XX 年 15.《中国司法制度》李军、薛少峰、韩红俊编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 1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探索》主编曹建明人民法院出版社20XX年 17.《检察制度比较研究》何家弘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XX年18.《少年司法通论》张鸿巍著人民出版社20XX年 19.《英国司法制度(第2版)》齐树洁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XX年20.《中国司法制度》左卫民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21.《比较司法制度》张彩凤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XX年22.《国际刑事司法制度通论》宋健强著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XX 年 23.《外国刑事司法制度》英文中文对照何家弘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 24.《司法理论与司法模式》武建敏著华夏出版社20XX年25.《司法权论:当代中国司法权运行的目标模式、方法与技巧》汪习根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20XX年 26.《理念、制度与实践:从司法制度到司法改革》冯军,吴卫军著中国文史出版社20XX年 27.《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础理论专题研究》陈光中主编北京大学出版

中西方政治制度的比较

中西方政治制度的比较 中西方政治制度的不同在于三点。政党制度不同,政体制度不同以及选举制不同。而中西方经济最大的相同点在于都同为间接民主,西方的代议制与中方的代表制从本质上看都大同小异。 首先政党制度的不同导致政治制度的不同。在西方资本主义的政党制度大体可分为两种,一种为以英美为代表的两党制,另一种为以法德为代表的多党制。而中方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则为一党专政,即为一党制。政党制度的不同又可以分为经济基础不同、代表利益不同和原则不同。政党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是私有制,社会生产资料主要掌握在资产阶级手中,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和两党制是适应这种私有制而产生的。我国经济基础是公有制,生产资料为全民或集体所有,尽管目前非公有制经济有了较大发展,并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经济基础不同从而导致了代表利益的不同。资本主义国家政权的阶级实质是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专政,而多党制、两党制则是为巩固资产阶级的。因此,西方政党制度所代表的是资产阶级的利益。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中国的政党体制则是从根本上有利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因此,我国政党制度所代表的是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西方是以主权在民为基本原则,而我国则是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本质原则。 其次政体制度不同导致政治制度的不同。政体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西方国家多为共和制。中国政体的运作方式、组织活动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西方有三权分立制、君主立宪制民主共和制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应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西方是资产阶级专政的资本主义国家。因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所以人大制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相适应西方则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上。 最后选举制不同导致政治制度的不同。选举制度是国家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人民选举出代表来组成代议机关和担任国家特定公职人员,代表人民行使权力。这种组织推荐候选人的作法,存在一定的有利之处,它能够集中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广大选民的智能。但长期以来,由于我们在理论上简单地将选举权等同于投票权,将被选举权等同于当选权,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本应具备的一些基本权利形态被忽略,从而使选举活动失去其本来面目,让人感到,似乎选举本身是与选民或代表无关的事情,选民或代表除了被动地给他人投票之外,再无别的作为。西方的选举制度,从候选人的提名和酝酿、正式候选人的确定等等,有关法律都离不开了组织、管理的色彩;对选举制度的核心问题——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运作和保障,却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在选举实践中,很多人甚至干脆将选举活动当成了人事安排活动。选举制度的人事制度化,也使选举往往只有举而没有选,当选者有职而无责,民主也因而失去其本来意义,并使国家面临政治民主虚化的风险。无论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选举在政治生活中都是举足轻重的。

中西方司法制度的差异及完善

中西方司法制度的差异及完善 司法公正是当前乃至今后社会对法院的永久期待,而目前社会上对法院公正的要求都希望从提高法官的素质入手,希望通过法官的良心来求得法律的正义。其实这样的期待还是从人的角度,是长期的人治对现实社会影响的产物;而本质上,实现司法公正极为重要的环节,在于法院的制度定位,通过制度来约束操作程序和操作人员,这是法治发展的需要。然而仅仅讨论法院个别的审判制度必然会面临与法院整体功能设计的冲突,因此,有必要从现代司法理念的高度,审视目前法院制度的缺陷,并从中寻找完善的路径。 一、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 1、司法理念的演变 从西方诸哲开始,每人对理念有自己的理解。柏拉图认为“理念乃自最高理性发生,自此最高源流成为人类理性所分有”,[2]康德所谓的理念“指理性之必然的概念,对于此概念,无相应之对象能在感观着经验中授予者。”[3]可见,当时的理念与概念并无实质的区别,有时这两个概念还是互换的。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我国法学界学者中开始使用理念的说法,大多没有阐述其具体的含义,“理念”常被作为书名使用,更多地被理解为人们对法律制度的认识和观念,但理念又比一般的认识和观念更具有稳定性、原则性和基础性,比一般的认识和观念积淀得更深。[4]司法理念是人们(包括司法者和被司法者和其他相关和不相关的普通群体)对司法制度的价值和原则的基本认识,这种认识内化成人们的观念,并长期地与一国的传统文化、习俗相融合和冲突之后,形成并非约定却已俗成、内容庞杂却未系统梳理的一种意识集成,这种意识是对法律价值的集体认同,是司法观念和司法文化的核心,对具体司法制度当然也包括法院制度的建构和修正具有不成文的指导作用,而具体的司法制度的实施和社会的发展又会反过来对司法理念形成反作用,拉动(促进或使倒退)司法理念的脚步。而现代司法理念应该是近十年正在形成的先进的、代表前进方向的司法理念。 2、现代司法理念应有之义 司法理念内涵丰富、层次繁多,可以有宏观的、中观的和微观的各种理念群落,笔者简单归纳现代司法理念之内涵,大致包含以下五点: (1)司法的终局性——即唯一性。人类社会设计司法制度,最直接的目的是为了化解冲突与解决纠纷,需要赁借社会力量将一定的规则转化成不可违背的社会秩序,这就提出了现代司法权威性的要求。司法的权威性体现在司法的终局性,法院是正义的最后屏障,也就是说,诉讼是争议最后唯一的解决方式。一旦终审判决或裁定下达之后,诉讼程序终结。有争议的法律关系便得到重新确认,新的法律关系又得以产生,社会又以一种新的方式得到安定和稳固。没有任何机关和个人可以撤销或重新启动程序,就同一法律关系开始新的审理,党政机关、上级机关也不能对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进行调解、让步或进行重新处理。 (2)法院的中立性——即被动性。司法理念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必然要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相适应。理念,作为人的意识,又必然受到了自身追求的价值取向的影响。在现代司法理念中,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是法官,诉讼结果不应含有纠纷解决者个人的利益,这是对法

《中外司法制度比较》考前模拟题

西交《中外司法制度比较》考前模拟题 一、填空题 1、司法制度:关于司法机关的性质、地位、职权、任务、组织、人员以及()和()等 各方面制度的总称。 2、南京临时政府()(1912)中称“法官独立于审判,不受上级官厅干涉”。这是中国法律史上首次以法律方式明确规定司法独立原则法独立。 3、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地位和状况取决与这个()状况。 4、最早体现司法独立思想的法律是1701年英国的():“国王或执行机关除非经上下两院的请求,不得将法官免职”。 5、18世纪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的“三权分立”的原则,将司法独立从理论上予以明确阐述:“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不存在了。” 6、检察机关的职权,按诉讼种类分为: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在()。 7、罪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和法无明文规定()。 8、中国三种律师事务所:()、()、()。 9、法院职责范围内的权力:审判职权、()、立法权、()、程序规则制定权、司法行政事务处置权。 10、检察机关的职权,按职务差别分为:法律监督权、()、()、()、参加行政诉讼权,法律咨询权,行政管理权与立法权。 11、中国的律师管理由:()与()共同管理。 12、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分为()、()、()。 13、根据仲裁协议表现形式的不同,仲裁协议可以分成三种: ()、()、()。 14、刑罚的主要四种类型为:()、()、()、()。 15、18世纪意大利法学家()的《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 二、名词解释 1、司法权 2、司法程序 3、司法机关 4、审级制度 5、违宪审查制度 6、陪审制度 7、诉讼程序 8、合议制度 9、中国违宪监督实施的途径 10、资格刑 11、上诉 12、假释 三、多项选择题 1、司法制度具有的广泛的社会作用 A 它维护特定阶级的利益 B 它巩固和发展特定的经济基础 C 他服务于特定的政治体制 D 它有阻碍经济的发展 2、对司法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目的 A 在于获得和增长有关司法制度的知识 B 借鉴别国的经验,促进本国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C 也是对外开放和对外交往的需要

简述德国司法制度

简述德国司法制度 ---- 张鹏飞(司法部研究室)■文 德国实行联邦制,全国划分为联邦、州、地区三级,联邦和各州均有自己的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及司法机构,并根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之规定履行各自权力。 一、审判制度 (一)德国法院的设置、管辖和审级。 德国主要设有六类法院:即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包括专利法院)、行政法院、财政法院、劳工法院、社会福利法院。此外还设置有纪律法院。 1、宪法法院。德国设有联邦和州两级宪法法院。两级宪法法院各自独立设置,没有隶属关系。德国16个州中14个州有宪法法院。①宪法法院管辖违宪案件,保证宪法实施。联邦宪法法院地位超越其他各类联邦法院,是德国最高司法机关和最具权威的宪法机构,不从属任何权力机关,具有“司法审查”、“行政权限裁决”、“弹劾案审判”等广泛职权;州宪法法院仅管辖违反州宪法的案件。宪法法院诉讼程序不同于专门法院,其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②。 宪法法院外的5个法院系统不按地域、而按案件类别划分管辖范围。五类法院的联邦级法院还建立有“联邦法院联席会议”协调彼此工作。这五类法院的设置、管辖和审级分别是: 2、普通法院。德国设置区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四级。全国有区法院约700个、地方法院116个、高等法院25个,联邦最高法院包括分设在全国5个地区的12个民事审判合议庭、5个刑事审判合议庭、8个专业委员会及联邦司法部长在联邦最高法院所在地外设立的民事、刑事审判机构。普遍法院审理刑事、民事案件。其中区法院是一审法院,管辖刑期为3年以下的轻微刑事案;地方法院既是区法院的上诉审法院,同时也审理一审刑事案件;高等法院主要审理对地方法院二审判决不服的再次上诉案,对反国家罪和恐怖活动案件行使初审管辖权并受理州司法部指令管辖的案件;最高法院是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审级,主要受理不服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的上诉案件。普遍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四级三审终审制。 专利法院归属普通法院体系,附设于联邦最高法院,与高等法院同级。它审理专利、许可和针对联邦专利局的案件。

司法与司法制度

司法与司法制度 篇一:两种司法制度的比较和借鉴 题目两大法系司法制度的比较及借鉴 20XX 学院外国语学院姓名张蓓学号11101216年11月29日 两大法系司法制度的比较及借鉴 摘要: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原因,中西方司法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在本文中,主要通过对中西司法制度形成的渊源、分布、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陪审制度等进行比较来分析它们的差异和各自特色以及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存在的不足。我国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时,在顺应国情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法,从而建立更为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使得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 关键词:司法制度;特征;优点;缺点;借鉴 一、引言 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一整套人民司法制度体系,在整个国家体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随着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

要。目前,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在下文中,笔者将对中西方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进行对应比较,以此借鉴西方司法制度中的有益之处,改革我国司法制度中那些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因素,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1] 二、法律渊源、分布地点等基本情况的比较 (一)法律渊源、结构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涉及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二)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中国及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香港和英联邦国家采用的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 [2] 三、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

2015年西方行政制度形考作业4_0003满分答案

2015年西方行政制度形考作业4_0003满分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共 10 道试题,共 20 分。) 1. 最早实行内阁制的国家是(B英国)。 2. 西方国家的政府就是专指其(B行政机关)。 3. (C部)是美国联邦行政系统最古老最正规的单位,是真正的职能部门。 4. 西方政府的本质是(D统治阶级的工具)。 5. 英国政府的(A阁员大臣)是政府的领导核心。 6. 美国的(A国家安全委员会)有“国防内阁”之称。 7. 日本的(A总理大臣)是最有实权、最有影响的人物。 8. 半总统制政府的组织形式最早是由(C法国)创造的。 9. 西方国家的大陪审团制最早流行于(D英国)。 10. 目前采用委员会制政府的国家是(D瑞士)。 二、多项选择题(共 10 道试题,共 30 分。) 1. 西方国家司法机关的职权主要有(ABCD)。 A. 司法审判权 B. 司法审查权 C. 行政裁判权 D. 司法行政权 2. 西方国家按法院的审级来划分,一般都设有(ACD)。 A. 初审法院 C. 上诉法院

D. 最高法院 3. 西方国家政府的组织形式有(ABCDE)。 A. 内阁制政府 B. 总统制政府 C. 委员会制政府 D. 半总统制政府 E. 独裁制政府 4. 美国的总统办事机构中最有影响的有(ABCDE)。 A. 白宫办公厅 B. 国家安全委员会 C. 中央情报局 D. 行政管理和预算局 E. 国内事务委员会 5. 法国的法院组织还设有一些专门的法院组织,主要是(BCD)。 B. 争议法庭 C. 特别高等法院 D. 共和国法庭 6. 日本法院的组织系统分为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两类,下级法院由(BCDE)组成。 B. 高等法院 C. 地方法院

电大当代西方国家政治制度全部题型及答案(汇总)

填空题 A 1、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等英联邦成员当前的国家元首是(英国女王 )。总督是派驻这些国家的代表,不是法理上的国家元首。 Z 1、总统制政府即由总统担任(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 )的一种政府组织形式。 2、总统制政府即由总统担任(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 )的一种政府组织形式。 3、政党制度狭义上指政党执掌、参与或影响国家政权的合法方式,即一党制、(两党制)和(多党制)。 4、政治制度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之上产生的,它反映了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以及(生产力 )的发展水平,是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5、政治制度的研究对象是(政权的组织形式 )。 6、政府是国家政权机构的组成部分,政府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政府泛指(国家权力)的所有机关;狭义政府指国家权力机关中的(行政机关 )。 7、政府是国家政权机构的组成部分,政府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政府泛指(国家权力)的所有机关;狭义政府指国家权力机关中的(行政机关)。 8、政府是国家政权机构的组成部分,政府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政府泛指(国家权力)的所有机关;狭义政府指国家权力机关中的(行政机关)。 9、政治制度与国体相适应,既表现了(统治阶级)的根本意志,又规定了运用(国家机器)的基本原则。 10、政党的基本特征是反映一定阶级和阶层的(共同利益)。 11、在当今几乎所有的现行政体中(宪法 )成为调节社会矛盾和政治利益冲突的最高准绳。 12、在国家形式方面,实行议会制君主制的最典型国家是(英国)和(日本 )。 13、(主权在民)原则又称(人民主权)原则,是针对主权在君原则提出来的,否定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奠定了现代国家公民政治参与的基础。 G 1、古希腊民主概念的核心价值是(人民的统治),这一价值在制度上具体体现了古希腊人采取民选政府的制度。 2、国家结构指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中央(政权机关)与地方(政权机关)之间的关系。

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

燕京理工学院 YANCH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法律英语》期末论文 题目: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制度—陪审团制度 专业:法学授课教师:蔡丽辉老师姓名:陶伟伟学号:130710079 班级:1303 学生学院:文法学院学年:2015-2016 学期:第二学期

英美法系国家的制度—陪审团制度 陶伟伟 文法学院法学1303班学号130710079 授课教师蔡丽辉老师 摘要: 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中一项历史悠久的制度,这个制度在世界历史上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通过对英美法系国家中的陪审团制度不断深入认知,包括对这个制度的起源、发展过程的认知,我们会对西方的司法制度有一个更深刻的了解。 关键词: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司法制度 System of the Anglo American law system: the jury system Abstract: Jury system is a long history of the system in the Anglo American law system ,This system has played an extremely important role in world history.Through the jury system in the Anglo American legal system , Including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origin and development process of this system ,We will have a more profound understanding of the western judicial system. Key words:Anglo American law system The Jury System jury judicial system 陪审团制度是西方司法制度中独具特色的一种制度,我们通过美国律师协会将2005年定为“陪审团年”就可以看出陪审团制度在西方司法制度中占据何其重要的地位。 所谓陪审团制度,就是指指定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烦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在美国,有关法律规定,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 [1]《美国司法制度》,齐树洁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第一版,第90页。 [2]《比较司法适度》,张彩凤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第一版,第83页。 [1]《西方司法制度》,王德志徐进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5年6月第一版,第60页。 [4]伍为《陪审团制度的历史解读》,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5期,133-134页。

第十二章当代中国司法制度(复习资料)

第十二章当代中国司法制度 我国司法工作制度包括审判制度、检察制度、侦查制度、执行制度、律师制度。 第一节当代中国审判制度 一、审判制度的性质和含义 1、审判制度的含义: 是关于国家审判机关的性质、组织结构、职能和审判程序等方面制度的总称。国家解决社会冲突是审判制度产生的原因。 2、审判制度的性质: (1)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制度、行政制度和立法制度共同构成了国家制度。 (2)具有法律制度的特质。审判制度作为法律制度的一部分,与一国法律制度的其他部分,共同构成了一国区别于他国的法文化传统。 二、审判制度的原则和内容 1.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 (1)独立审判原则。 (2)依法审判和未经审判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两层含义:一是对公民的定罪权由法院统一行使;二是需按法定程序审理判决有罪才有罪。 (3)平等审判原则。两层含义:一是对一切人的犯罪都要依法加以追究,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二是对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依法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4)民主审判原则。三个方面:一是各级人民法院及其组成人员都是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由同级人大产生,体现了民主性。二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三是审判监督体现高度的民主性,群众可以提建议,还可以针对违法行为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 2.我国审判制度的基本内容 (1)两审终审制。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2)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之外,一律公开进行。 (3)合议制度。集体审判案件的制度。 (4)回避制度。指司法人员等由于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不得参加办理该案件的一种制度。 (5)陪审员制度。实行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宪法原则的体现。公民担任陪审员的条件:年满23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人民陪审员一般要求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以上。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5年,除不得担任审判长之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6)审判监督制度。就是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活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是,依法重新审判并予以纠正的一种特别的审判制度。 三、人民法院的职权和组织体系 1、人民法院的职权:审判权、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法令等问题作出解释的权力)、指导权、司法行政权、司法建议权。 2、人民法院的体系:有普通法院与专门法院之分,普通法院包括基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组成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3、人民法院的内部组织体系。指的是各类不同性质的纠纷案件,由人民法院内部不同的专门审判庭负责审理。各专门审判庭审理案件由法定的审判组织具体最担。 我国法定的审判组织形式: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篇一: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摘要: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等的诸多原因,中西方司法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在本文中,主要通过对中西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的对应比较,来分析它们的差异和各自特色。我国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时,在顺应国情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法,从而建立更为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使得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 关键词:司法制度;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 一、引言 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一整套人民司法制度体系,在整个国家体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随着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目前,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在下文中,笔者将对中西方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进行对应比较,以此借鉴西方司法制度中的有益

之处,改革我国司法制度中那些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因素,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 二、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 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尽管西方各国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但其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共同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的地位独立。司法机关的设置、权限、活动方式和程序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改变或撤销。而且,司法机关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活动经费按照法律规定实行预算单列,由国库直接拨付。第二,司法活动独立。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独立行使司法权,自主进行司法活动,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均不得行使司法权或干预司法审判活动。而且,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不当判决,也只能依据上述程序进行变更。第三,法官独立。西方各国一般都以法律规定法官职务终身制。法官一经法定程序任 命,非经弹劾,不得被免职、撤职或令其提前退休。而且,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言行不受法律追究。[1] 而我国的司法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是“议行合一”,即决定和执行国家

西安交通大学18年9月课程考试《中外司法制度比较》作业考核试题

(单选题) 1: 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设立的具体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的人员,称为【】A: 人民调解员 B: 司法助理员 C: 司法调解员 D: 司法指导员 正确答案: (单选题) 2: 中国仲裁协会属于【】 A: 国家权力机关 B: 国家司法机关 C: 自律性的民间组织 D: 国家行政机关 正确答案: (单选题) 3: 公元5—10世纪,不列颠各国除少数由国王颁布的法令外,主要适用() A: 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 B: 普通法 C: 教会法 D: 罗马法 正确答案: (单选题) 4: 源于日耳曼氏族制度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是() A: 农民小土地所有权 B: 贵族大土地所有权 C: 马尔克社员土地所有权 D: 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权 正确答案: (单选题) 5: 战后日本民法典的修改,在婚姻制度上基本贯彻了() A: 父母对子女控制支配原则 B: 男尊女卑原则 C: 户主及家族原则 D: 婚姻自由原则 正确答案: (单选题) 6: 罗马帝国初期法学的两大学派是() A: 普罗库路士学派和沙比努士学派 B: 注释法学派和评论法学派 C: 乌尔比安学派和盖尤斯学派 D: 法典汇编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 正确答案: (单选题) 7: 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制定法中占比例较大的是() A: 民商法 B: 经济法 C: 刑法 D: 诉讼法 正确答案: (单选题) 8: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总结审判经验是审判委员会任务之一 B: 审判委员会直接审判案件 C: 审判委员会只能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讨沦,但无权做出决定 D: 经审判委员会时沦的案件,其成员应在判决书上署名 正确答案: (单选题) 9: 下列属于法兰西王国私人编纂的习惯法汇编的是() A: 圣路易习惯汇编 B: 奥尔良习惯汇编 C: 巴黎习惯汇编 D: 不列塔尼习惯汇编

浅析英美法三国司法制度异同

浅析英美法三国司法制度的异同及其对我国司法制度建设的启示 曲鸿渤 司法制度是人类管理国家事务一个重要的政治制度,通过对英美法国家司法制度的比较学习,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英美两国虽然均属英美法系,但由于两国的政治体系不同以及美国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历史发展,两国在司法制度方面有异有同。而法国则是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国家,其司法制度与英美两国所属的英美法系的司法制度有明显的本质差异。 一、英美司法制度的异同 (一)法院组织系统 英国法院组织系统较为复杂,按上下级关系分为高级法院和低级法院两级。高级法院包括最高法院、上议院、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和刑事法院;低级法院主要包括郡法院和治安法院。按照审理案件的性质,英国法院体系又可分为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其中,民事法院按等级分为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民事上诉庭、上议院、最高法院。刑事法院按等级分为治安法院、刑事法院、上诉法院刑事上诉庭、上议院、最高法院①。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有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两套法院组织系统。它们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上下级从属关系,区别在于司法管辖范围上的不同。 联邦法院系统由联邦地方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和组成。联邦地方法院是审理联邦管辖的普通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受理本巡回区内对联邦地方法院、联邦司法系统内的专门法院判决不服或者对拥有部分司法权力的政府独立机构裁决不服的上诉案件;联邦最高法院是联邦司法体系内最高审判机关,但由于只有极少数案件才能向最高法院上诉,所以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绝大部分是最终判决。 美国的州法院系统极不统一。各州的各级法院名称、组织、管辖权等都不一样,一般由州的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但部分州并不设上诉法院,由州的最高法院直接审理下级法院的上诉案件。 除了普通法院以外,根据特别需要,英美两国都设有专门法院,用以审理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英国设有欧洲法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劳工上诉法院和验尸官法院等。而美国设有联邦权力申诉法院、联邦关税及专利法院、联邦税务法院、联邦军事上诉法院、联邦海关法院等。② (二)英美陪审制度 ①注:英国最高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审理来自英格兰、威尔士及北爱尔兰3个司法管辖地区的上诉案件。苏格兰的刑事案件最高只可上诉至苏格兰的高等法院,苏格兰高等法院是当地的最高刑事法院。 ②廉公约.论英美司法制度的异同[J].前沿,2001,10:103.

传统政治文化对当代中国司法制度的影响

论传统政治文化对 当代中国司法制度的影响 李政宁 摘要当代中国司法制度传承和发展了我国优秀的思想政治文化传统。本文从传统“人治”到现代“法治”的转型为切入点,着重论述了当代以人为本承继传统民本主义思想,当代中国司法制度日益关注民生和保障人权;传统“无讼是求、调处争息”思想对当代中国司法制度重视以和谐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对接联动,有着深远影响。 关键词传统政治文化司法制度民本主义思想 作者简介:李政宁,包头师范学院,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1-007-02 一、从传统“人治”到现代“法治”的转型 (一)皇权至上到法治权威的确立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充满浓厚的人治色彩,皇权至上是其精华。皇权至上表现为:第一,皇权神授,皇权神圣不可侵犯。第二,立法、司法、行政诸权集于皇帝一人。第三,皇帝通过文化专制统制人民思想。第四,皇帝对百姓有生杀予夺大权。而法治权威的含义是指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和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一切国家及社会行为均以法律为依据,法是唯一权威。这就要求,首先,法律必须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和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其次,要在全体公民中奉行法律至上的理念。最后,要将党的领导纳入法治的轨道,树立“法自民出”的正确观念。 皇权至上的传统思想在当代阻碍法律权威的树立就反映在权力至上,权大于法的权力本位主义。建国初,法治权威的理念一直难以得到政府和民众的认同,法律与政策的关系不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进程加快,公民的法治观念也日益加强,权利意识不断提高。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七大又提出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任务落到实处。当代中国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越来越重视对政府权力的法律监督和对公民权利的法律保护。 (二)传统“法有等级”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转型 中国传统法律是一部特权法,是以维护不平等的社会关系为特征。在“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文化思想和“亲亲、尊尊”的伦理思想的基础上,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适用不同的法律。贵族官员享有免纳赋税、传袭官爵等法定特权,如若犯罪还享有“议、请、减、赎、官当”等特权,可见中国古代不论在立法还是司法上都存在等级法。这种传统特权等级思想的消极影响在法治建设中体现为:重人情、轻法律,特权现象严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滥用自由裁量权,使法律得不到一体遵行。 随着法律权威的确立,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的确立,当代中国司法制度的建立、发展,人与人之间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享有平等的权利并履行平等的义务,实现了由传统“法有 等级”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成功转型。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逐渐成为法治的基本理念之一。主要体现为,第一,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教育程度,都统一适用。第二,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对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依法平等地加以保护。第三,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公民,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任何特权。 二、从传统“民本主义”到当代“以人为本” (一)民本思想 民本思想源于西周的“敬天保民”思想,春秋战国时期得以确立,唐宋以来不断发展完善,提出治国须以民为本,主张与民休息,改善民生。②民本思想逐步成为中国传统政治思想文化的主流。首先,政治上重民意。民本思想提出“民贵君轻”、“得民心者得天下”,主张统治者在决策时应当听取民众的意见,从理论上对君主和官吏的职责和权力做出限定。其次,经济上重民生。民本思想主张统治阶级要注重减轻对民众财富的征取和对民众劳力的使用,从生产经济方面体现出“爱民恤民”的思想。第三,思想上重教化。民本思想认为,治国根本在治民,治民根本在治心。用伦理道德去教化民众,取得刑杀手段难以取得的统治效果。 (二)以人为本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以人为本思想主要包含以下内容:第一,以人为本就是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本,坚持把人民放在首位,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作为根本目标。第二,要求一切社会实践活动都要以人为中心,尊重人、关心人、依靠人。第三,人需要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领域的全面发展。 民本思想是我国传统思想文化的组成部分,是服务于封建统治的,侧重于百姓与君主的关系。而以人为本则是现代治国理念,强调社会实践活动以关心人的生存和发展,满足人的需要和利益,实现和发展人的权利,作为首要的原则和标准。以人为本吸收了民本思想中以人民为重心的合理内容,以人的全 7 ◆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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