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知识点复习资料: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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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国家基本权利的含义和基本权利的内容国家基本权
利是由国家主权引申的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它与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国际法的权
利不同,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法律权利不是固有的而是派生的权利。国家的基本权利
一般认为有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本国的意志,
独立自主地处理主权范围内的事务,不受任何国家的支配和干涉。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
交往中法律地位平等。有平等的主体资格,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及平等地承担责任。自卫权是国家的领土或武装部队在遭到外国的实际武力攻击,即遭到外国的侵略时,为了
保卫国国家和人民的生存而对侵略者的武力还击的权利。国家可以单独自卫,也可以实行
集体自卫,但要符合《联合宪章》的规定。管辖权是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实施
的对人、物和事的统治权。国家的管辖有两种基本形式,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属地管辖
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人、物和事的管辖权。属人管辖是国家对于具有本国国籍的人的管辖,也称国籍管辖。(二)国家的基本义务国家的基本国际义务是尊重别国的上述基本权利,不得侵害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得干涉别国内政,用和平方法解决与别国的
争端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宪章》所要求的必须遵守的义务。二、国家和政府的承认(一)国家承认的概念和条件国家的承认是指现存国家对新国
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并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效果,与新国家进行正常交往的行为。新
国家可以由于殖民地独立、现存国家的合并、分离或解体等原因而产生。只要新国家符合
国家构成的四要素的要求,并且是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产生,而不是外国侵略等非法行为造
成的。现存国就可以予以承认。(二)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现存国家是否承认新国家是它
政策的选择,一旦承认了新国家,它就要接由此而产生的法效果,例如,承认新国家所采
取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的效力,承认新国家在承认国内的财产权、出诉权和豁免权等。(三)政府的承认政府的承认是指现存国家对于别国的新政府产生的事实给予的确认,并
愿意与新政府所代表的国家进行正常交往的行为。对新政府的承认是发生在一个现存国家
内部经过了社会变革或叛乱,导致该国发生非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产生新政权(即新政府)。新政府全然改变了旧政府内部统治秩序和国际关系。只要新政府不是外来侵略造成
并且能对它的国家实行了有效统治。现存国家就可以承认。例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
认就是对新政府的承认。对新政府的承认产生的法律效果与对新国家的承认基本相同。三、国家继承(一)国家承认的概念和条件国家的承认是指现存国家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
确认并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效果,与新国家进行正常交往的行为。新国家可以由于殖民
地独立、现存国家的合并、分离或解体等原因而产生。只要新国家符合国家构成的四要素
的要求,并且是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产生,而不是外国侵略等非法行为造成的。现存国就可
以予以承认。(二)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现存国家是否承认新国家是它政策的选择,一旦
承认了新国家,它就要接由此而产生的法效果,例如,承认新国家所采取的立法、司法和
行政措施的效力,承认新国家在承认国内的财产权、出诉权和豁免权等。(三)政府的承
认政府的承认是指现存国家对于别国的新政府产生的事实给予的确认,并愿意与新政府所
代表的国家进行正常交往的行为。对新政府的承认是发生在一个现存国家内部经过了社会
变革或叛乱,导致该国发生非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产生新政权(即新政府)。新政府全
然改变了旧政府内部统治秩序和国际关系。只要新政府不是外来侵略造成并且能对它的国
家实行了有效统治。现存国家就可以承认。例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就是对新政府
的承认。对新政府的承认产生的法律效果与对新国家的承认基本相同。四、国家责任(一)概念本章所讲的国家责任是指国际法上要求国家对其国际违法行为承担的国际责任。责任
的主体是国家,性质是国际违法责任。(二)国家责任构成的要素构成国家责任有两个要素:一个是存在归国于国家的行为。用什么标准衡量一个行为是否属于国家行为,那就是
看一个行为是否代表国旨意。《国家责任条文草案》列了七种行为属于归国于国家的行动(参见教科书第77页)。另一个要素是国家行为违反国际义务,无论国家实施了违约行为,还是实施了国际犯罪行为,或是其他违法行动,均是违反国际义务行动。满足了这两
个要素的条件就构成了国家责任。(三)国家行为非法性的排除排除国家行动的非法性就
排除的国家责任。那些情况可排除国家行动的非法性呢?①同意,即国家实施的行动是在
得到关系国的同意情况下作出的。②针对他国的违法行动而采取的对抗行动。③国家出现
的不可抗力和偶然事件。④危难,指国家代表或受其监护的人为了逃避极端危难的状况而
实施的行为。⑤国家遇到特别紧急的状况,如遇到外国侵略的情况下实施的行动。⑥国家
的自卫行动。(四)国家责任的内容和形式对此,大家要掌握实施违法行动的国家对它的
违法行动承担什么义务和用什么形式补救。一是要停止违法行为并保证不重犯。二是对受
害国的损害给予补救。如:恢复事物原状、赔偿、道歉即精神满足。
一、领土的构成国家领土由四个部分构成:1、领陆。亦称“陆地”,指国家主权管
辖下的全部陆地和岛屿。2、领水。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包括领陆内的水域(河流、湖泊和内海)和沿岸的“内水”和“领海”。“内水”,其狭义是指沿岸领海基线向
陆地一面的海域,其广义是指领陆范围内的所有水域。“领海”专指领海基线向海一面的
一定宽度的海域。国家领土范围内的全部水域,称为“领水”。3、领空。指领陆和领水
的空气空间。地球表面的上空,自从出现外层空间的概念后,分为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两
个空域。地面国的主权只能及于它所能控制的空气空间,故称为“领空”。国家在领空有
完全的主权。(4)底土。指领陆和领水下面的全部底土。二、河流的种类河流有国内河流;国界河流、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之分。1、国内河流,是指从河源到河口均在一国境内的
河流(包括运河),亦称内河。2、国界河流,是指流经两国之间、边界线所经过的河流,
亦称界河。3、多国河流,是指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4、国际河流。多国河流
如经国际条约确定对所有国家开放,便成为国际河流。三、领土主权的含义及意义1.领
土主权。即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行使的、排他的权力。2.领土主权的意义:(1)领土不可
侵犯。(2)国家在领土范围内享有属地管辖权。(3)国家对领土国的自然资源享有永久权利。
四、国际惯例和条约对领土主权的限制1.国际惯例对领土主权的限制:(1)国家在利用边界河流、多国河流的时候,或在利用其边境土地的时候,不应损害邻国的利益。(2)国家
在开发和利用其海域资源的时候,应考虑他国在该海域的传统权利,不应加以侵犯。(3)
国家领海、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应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2.条约对领土主权的限制:(1)
租借,:第一种是一国将其部分领土永久租让给他国使用,自己不行使主权。第二种是一
国根据条约允许他国占住其部分领土,主权保留,但实际上由占住国管理。第三种是一国
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在一定期限内租借给他国使用。(2)共管,即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
对某块土地共同行使主权。3、国际地役,耶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或全部领土的特定
范围提供给他国为某种目的而永久使用,是国家属地权受到的一种特别的限制。领土的取
得与变更,一、领土的五种取得方式1.先占(亦称“占领”,但不是指战时的占领)。国
家占领了一块“无主地”,并在其上建立了“有效占领”,就是在法律上取得了该地的主权。“先占”有两个要件:一是“占领的”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二是占领的方式必
须是“有效占领”。2.时效。时效是指占有他国的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
扰地占有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时效与先占的根据区别在于:时效是指对他国领土的占领,而先占是对无主地的占领。3.割让。割让是指一目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主权转移给另一
个国家。4.征服。征服是指战争结束后战胜国把战败国灭亡而兼并其领土的行为。5.添附。添附是指领土因自然状态的变化或人工力量而增添的新部分。有两种情况(1)自然添附,如涨滩、三角洲、新生岛、废河床等;(2)人工添附,如堤堰、防波堤、围堤、人工
岛屿等。二、领土变更的方式1.:)领土。2.全民投票。即在争议地区进行全民投票以决定该地主权的归属。这是现代国际法上关于领土主权变更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的特点是
自由表达实行民族自决的人民的意志,自由确定其民族领土的命运。但全民投票应以保证
该领土的全体居民投票的充分自由的方式进行,其合法性决定于居民意志是否真正得到充
分自由的表达。这种方式只有在真正符合民族自决原则的前提下才是领土变更的一种方式。3.收复失地。国家为恢复其对某些领土的历史性权利而收回被他国侵占的领土。国家边
界和边境制度一、划界的程序和原则1.划界的程序。划界通常包括三个重要程序:(1)划界。双方签定有关边界问题的专约或和约中。约文中规定边界的位置和大致走向,并将边
界线标绘在地图上。这个步骤称为“划界”,这个边界条约称为“母约”,是划界的基本
法律文件。(2)勘界。由根据边界条约设立的勘界委员会进行实地划界、勘界,并在边界
上树立界桩,进行“标界”。(3)制定边界文件。标界完成后,作为勘界工作的一部分双
方拟定边界议定书,并绘制地图,作为条约的附件。边界条约、议定书和地图是划定边界
的基本法律文件。2.划界的原则。一般适用下面的原则:(1)以山脉为界。以界山为界时,通常采用分水岭原则,即以构成分水岭及其山脊线为界。(2)以河流为界。这种河流
称为界河。以河为界时,如是可以通航河流,一般以主航道中心线为界;如是不通航河流,则以河道中心线为界。界线两边的岛屿分别属于两岸的沿岸国。(3)以湖或内海为界。界
湖的划界,除另有协议外,通常把边界定在湖或内海的中央。二、边境制度的内容“边境”是边界两侧一定距离的范围。通过边境管理制订协定而建立起来的,它的主要内容有:{(1)维护边界的标志。{(2)方便地方居民来往。{(3)管理边界河流。{(4)处理边境争执。
第四节南极和北极地区一、南极的法律制度根据《南极条约》及有关文件,南极的法律制
度可以概括为下列四点:(1)南极应只用于和平目的。(2)促进科学调查方面的国际合作。
(3)冻结现状。(4)定期举行“南极协商会议”,缔约国每两年举行“南极协商会议”,协
商有关南极共同利益问题:(甲)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的;(乙)便利在南极的科学研究;(丙)
便利在南极的国际科学合作;(丁)便利行使缔约国互相视察的权利;(戊)在南极行使管辖
权的问题;(已)生物资源的保护和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