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机动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加强公司车辆使用管理,合理安排调度车辆,保障生产、抢险及其它公务用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动车是指在公安交警车管系统正式登记注册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责任分工:公司车辆钥匙在调度室统一存放,由生产处负责。各处室每天用车从调度室领取钥匙并进行登记。车辆用油仍按计财处油耗考核办法执行。车辆维修由设备物资处管理,汽车队负责日常维修保养,不能处理的故障按外委维修管理办法执行,经理办负责办公用车的维修管理。
第四条公司人员因公外出用车,须事前申请,生产处批准后方可用车;申请办公用车需向经理办申请,由经理办指派车辆出车。多处室和单位去同一城市办理业务时,可共同拼车,减少不必要的出车次数,公司如有其它工作需要调动处室车辆出车,在不影响正常维修抢险任务情况下,车辆所属处室应服从安排。
第五条各处室车辆设置《车辆使用及运行记录台账》,详细记录每日车辆的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车事由,并由司机签字。
第六条各类机动车辆下班后,应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地点(公司院内),钥匙交调度(当班调度负责管理)。
第七条驾驶员不得私自向外借车或出私车。因向外借车、出私车以及不遵守交通规则等造成的事故责任全部由驾驶员本人负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考核驾驶员及主管领导责任。
第八条车用油料由设备物资处每月统计,并上报计财处。
第九条各处室应对负责车辆进行及时保养、维护、清洗、检查。第十条由于驾驶员使用不当或疏于检查保养,而致车辆损坏或机件发生故障,视情节严重落实考核。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二O一九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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