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号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办法

28号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办法
28号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办法

28号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

息化水平,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

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环境保护法

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

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

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

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需要自动监控的重点

污染源,制定工作计划。

第六条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参与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核实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三)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监督检查;

(四)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监控管理;

(五)核定自动监控数据,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等联网报送;

(六)对不按照规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排污单位提出依法处罚的意见。

第七条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指导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和使用;

(二)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定期比对监测,提出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的意见。

第八条环境信息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指导自动监控系统的软件开发;

(二)指导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核实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技术规范;

(三)协助环境监察机构对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运行进行维护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动监控系统的义务,并有权对闲置、拆除、破坏以及擅自改动自动监控系统参数和数据等不正常

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条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作

为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建设自动监控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自动监控设备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

(二)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国家有关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

(三)自动监控设备应安装在符合环境保护规范要求的排污口;

(四)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应当合格;

(五)自动监控设备与监控中心能够稳定联网;

(六)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自动监控设备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由排污单位自筹,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给予补助;监控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由环

境保护部门编报预算申请经费。

第十四条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自动监控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二)自动监控设备的使用、运行、维护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三)定期进行比对监测;

(四)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记录;

(五)自动监控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当及时检修并向环境监察机构报告,必要时应当采用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

自动监控系统由第三方运行和维护的,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取得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环境监察机构批准同意。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排污单位的报告之日起7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责令停止主体工程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

(三)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环境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恢复正常使用

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

行为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

项行为的,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污染源治理方法

(1)源头治理。采用BME综合抑尘技术,主要主要包括生物纳膜

抑尘技术、云雾抑尘技术及湿式收尘技术等关键技术。源头治理粉尘,提高的除尘效率,适用于适用于散料生产、加工、运输、装卸

等环节,如矿山、建筑、采石场、堆场、港口、火电厂、钢铁厂、

垃圾回收处理等场所。

(2).工业合理布局,以方便于污染物的扩散和工厂之间互相利用废气,减少废气排放量。

(3).实行区域集中供热,以高效率的锅炉代替分散的低矮烟囱群,以高效率的锅炉代替分散的低矮烟囱排放方式。这是城市大气污染

防治的有力措施。

(4).改变燃料构成。如城市工业和民用煤气、液化石油气的发展,低硫燃料和新能源(太阳能、风能、地热等)的采用。要推行采煤,

以除去煤中大部分硫(主要是硫铁矿硫)。

(5).减少汽车废气排放。主要是改时发动机的燃烧设计和提高油的燃烧质量,加强交通管理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2013年7月30日,环境保护部以环发〔2013〕81号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该《办法》分总则、监测计划与实施、监测结果的报送、信息公开、监督管理、附则6章27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中文名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执行日期 2014 年1 月1 日起 目的 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 负责解释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目录 .1文件发布 .2文件全文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文件发布

编辑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发〔2013〕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为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监督,督促企业履行责任与义务,开展自行监测;进一步规范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推动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我部将定期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 2013年7月30日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推进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其他企业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不适用于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监督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和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污染源自行监测方案

广东东泰乳业有限公司污染源自行监测方案 一、项目基本情况 XXX位于XXXX,产品主要为XX,年加工炼奶XX吨,该项目于2002年8月20日通过原XX县环保局审批同意项目建设。2004年扩建包装车间,通过XX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XX),2009年扩建污水处理站并通过验收(环验(2009)029号),2012年新建厂房和车间,取得XX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监测方案 1、有组织废气污染源监测 监测项目:一氧化碳、汞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烟气黑度 监测点:锅炉废气排放口 排放浓度执行标准:2019年7月1日起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1标准,2020年7月1日起执行表2标准。

2、无组织废气污染源监测 监测项目:颗粒物、臭气浓度 监测点:厂界外上风向对照点、下风向监控点 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标准:2019年7月1日起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1标准,2020年7月1日起执行表2标准。 臭气浓度排放浓度执行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 3、废水污染源监测 监测项目:磷酸盐、悬浮物、pH值、氨氮、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总氮。 监测点:污水排水口 排放浓度执行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表3-1 废水各污染因子回用标准限值和监测频率 4、噪声污染源监测 监测点:厂界 监测项目:噪声 监测频次:1次/季度 监测分析方法及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功能区限值。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的监督管理,保障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规范稳定运行和自动监控数据的有效应用,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等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两部分组成,包括水、大气、噪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污染源实施在线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核查、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在省和所在市(州)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排污单位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日常监管,有必要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由省级监管。 (一)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1.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编制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规划,组建全省统一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并按要求与国家联网; 2.负责制定本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承建、运行维护单位的准入标准,审核在本省内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的单位的资格条件;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 行)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2010年8月 目录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是指采用参比(标准)方法,与自动监测法在企业正常生产工况下实施同步采样分析,验证自动监测设备监测结果准确性的监测行为。 比对监测是判断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统一比对监测技术要求,依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8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技术规定。 1 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定规定了废水自动监测设备、固定污染源烟气连自动监测设备(CEMS)比对监测的内容、频次、方法、结果评价以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适用于环境监测部门对废水污染源、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日常比对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验收监测仍按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 2 引用标准 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353-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354-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355-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494-2009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T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76-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3-2007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污染源自行监测方案

污染源自行监测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企业生产情况 1、1 企业概况 浙江永合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二OO 一年七月,是一家专业生产有机 颜料、医药中间体和晶硅砂浆回收的企业。公司现有生产线八条,员工 105 名,技术人员 15 人,外聘高级工程师 4 名,与浙江工业大学、河北 师范大学等院校建立了“产学研”的合作关系。 公司主要产品有:偶氮颜料(红、黄、色淀系列颜料)近 40 个品种,产品广泛应用于油墨、铅笔漆、油漆、美术颜料、塑胶、涂料等领域,年 生产能力 10000 吨;手性扁桃酸年生产能力 300 吨,晶硅砂浆回收年生产能力 50000 吨。公司自组建以来,就十分注重产品质量管理和产品的技术改进、开发,不断提高产品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 采用了先进的生产工艺,与传统工艺生产的产品相比具有色光好,强度高,分散性好的优点,加工、检测设备齐全,确保了产品质量的稳定,深受客户的好评,产品出口欧美、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 2005 年被中国中轻产品质量保障中心评定为“质量、信誉双保障示范单位”,2001 年---2008 年连续被评为 AAA 级资信单位,全国守合同重 信用企业等荣誉。2007 年 12 月被省中小企业局授予 :省级中小企业技术中 心,2008 年 12 月被衢州市人民政府授予“衢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2010 年 2 月被衢州市人民政府授予“衢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2012 年 2 月被浙江省科技厅授予:“省级科技型企业”。

2、生产规模 2.1 有机颜料: 13000 吨/ 年 2.2 晶硅砂浆回收: 5000 吨/ 年 3:厂区平面布置图 (二)企业污染治理情况 1、污染物种类 1.1 废水 1.1.1 工艺废水 按水质主要可分为三类:一是颜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母液;二是漂洗废水;三是冲洗废水。 (1)颜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母液,主要污染因子为CODcr,SS和 pH。 (2)漂洗废水:偶氮颜料完成后,通过水洗,由此产生清洗废水,主要 污染因子为 COD Cr、 SS、pH 等。清洗废水占生产废水的绝大部分

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

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现场执法行为,提高环境执法水平和执法效能,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环境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重点污染源为国家、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公示并重点管理的排污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具体承担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的现场监察职责。 第四条市、县(区)环境监察机构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的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五条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实行明查与暗查相结合方式;在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节假日期间环境监察机构应安排对重点污染源的暗查工作。 第六条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内容 1、污染物排放情况; 2、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和台帐; 4、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管理情况;

5、自动在线监控数据。 第七条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程序 1、现场监察前,要对监察对象的生产工艺、产污种类、产污环节、产污浓度、产污量及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充分了解掌握,并准备现场取证设备和现场检查所需用品等; 2、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需两名以上环境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实施现场监察时,对企业生产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原始记录(交接班记录、设施各工段污染物进出浓度记录、水质化验记录、药剂使用记录)、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及校验记录等进行详细检查,并制作《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记录》(见附件一)和《减排监察系数检查记录表》(见附件二)。根据工作需要,可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见附件三),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监察人员注明原因。 4、根据现场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视情节需要现场纠正的,环境监察人员应下达《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见附件四),责令立即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环境行政处罚程序执行。 5、对企业落实各级环保部门做出的处罚、处理决定和整改要求情况进行后督察,督促环境违法企业按时落实到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

关于进一步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 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及绥中、昌图环境保护局: 为推进全省主要污染源总量减排监测体系的建设,保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有效性,提高自动监控数据应用程度,现将《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征求意见稿)》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8月16日

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 有效性审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和《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是指环保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定期进行比对和核查,确定其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条有效数据是指自动监控设备在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或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后至下次运行监督考核之间正常运行提供的数据。设备异常情况下,以人工采样监测数据为准。 第四条有效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是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和确定达标排放的依据之一,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总量减排、监督执法、排污申报、排污费征收、环境统计等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实施 第五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由市级环保部门负责。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包括

热电联产电厂)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污水处理厂的比对监测工作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市级环保部门负责其有效性审核的监督考核工作。 第六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数据的有效性 审核通过后90日内至少开展1次。 第七条责任环保部门应组织监察、监测、信息等部门的人员成立有效性审核评定小组,实施有效性审核评定工作。 第三章企业责任 第八条国控企业由于停产、停机等原因无法进行有效性审核工作的,要在系统恢复运行后,及时向责任环保部门提交有效性审核监督考核申请,恢复有效性审核工作。设备停运和启用前必须向责任环保部门提交申请。 第九条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或现场核查不合格,企业应立即整改,恢复正常运行后向责任环保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条自动监控设备比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经整改后要向责任环保部门上报整改报告,并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比对监测,直至比对监测合格为止。 第十一条不正常运行、现场核查不合格、有效性审核未通过期间的自动监控数据为无效数据,企业应实施人工采

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方案

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方案

XX公司污染源自行监测方案 一、企业概况及监测能力 公司在X地投资建设的项目,环保工程于XX 时间开工建设,X时间建成并投入了试生产。项目规划总占地面积约X平方米,主要建设设施包括:车间、综合办公楼、员工宿舍、成品库房等,总建筑面积约为X平方米,项目总投资X万人民币。X年通过X市环保局验收。 公司针对不同的污染物有相应的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措施。 废水处理采用二级生化处理技术,鱼类冲洗水、洗带水、洗机水、锅炉冲灰水等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经格删预处理后,进入初沉池,经初沉池后的污水,调节pH8,进入调节池对污水中的有机物进行厌氧酸化处理,经过厌氧酸化处理后的污水经提升泵提升至生化池进行好氧生化处理。经生物降解的水自流至沉淀池。分离沉淀的活性污泥经提升泵提升回流到生化池循环利用。沉淀池上部清液溢流达标排放至临近的市政管网。(按照企业实际废水处理工艺来写)。 锅炉烟尘处理工艺采用水膜脱硫除尘处理技术。废气主要由锅炉燃煤产生,锅炉尾气径过

高效文丘里除尘器,对含尘烟气进行第一级除尘,去除颗粒性尘体和燃煤有机气体,再进入麻石除尘器进行第二级除尘处理,达到净化的目的,净化的烟气经引风机送至烟窗高空排放。冲灰水经沉淀池沉淀后重复循环使用。(按照企业实际废水处理工艺来写)。 产品弃渣作为再生资源予以综合利用,本厂员工日常生活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上门清理。生产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出售给其它客户,锅炉运行产生的煤渣几种堆放后出售给其他用途的客户。(按照企业实际处理途径来写)。 各个监测点位噪声值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未出现超标情况。 二、监测依据 1.原国家环境保护局第10号令《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年; 2.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9号令《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7年; 3.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3〕4号《“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2013年;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营方案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营方案

第一章某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概述 1.1 某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简介 某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采用现代监测技术、信息网络技术和自动控制技术对排污单位实行全程监督、控制和管理。全天候24小时监测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和净化设施运行状态,并采取远程遥控的执法手段。该系统借助海量数据存储与数据挖掘技术,主要以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扩散预测,12369平台集成,排污权交易,专家应急响应等功能,实现了强大的决策分析能力。 1.2. 某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组成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主要由5部分组成,分别为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CEMS)、废水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净化设施运行情况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在线报警和控制系统、软硬件集成数据平台。 1.2.1 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CEMS) 1.2.1.1 CEMS概述 烟气连续排放监测系统(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s)简称为CEMS。该系统主要对固定污染源颗粒物浓度和气态污染物浓度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连续自动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和信息传送到环保主管部门,以确保排污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达标。 1.2.1.2 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CEMS)的组成 一套完整的烟气连续排放监测系统(CEMS)主要包括:颗粒物监测子系统、气态污染物监测子系统、烟气排放参数测量子系统、数据处理子系统四个部分。 颗粒物监测子系统主要对烟气排放中的烟尘浓度进行测量。 气态污染物监测子系统主要对烟气排放很中NOx、SO 2、CO、CO 2 等气态方式存在污染 物进行监测。 烟气排放参数自动监测子系统主要对烟气的温度、压力、流速、湿度、含氧量(或二氧化碳含量)等参数进行监测,用以将污染物浓度转换成标准干烟气状态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过剩空气系数下的浓度。 数据处理子系统主要完成测量数据的采集、存储、统计功能,并按相关标准要求的格式将数据传输到环保局。 CEMS的性能、技术指标、安装、调试及运营应当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规》(HJ/T 75-200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监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1999-11-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产生和排放污染物单位的排污状况监测。放射性污染源、流动污染源监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污染源监测是指对污染物排放出口的排污监测,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利用排放点监测,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效果监测,“三同时”项目竣工验收监测,现有污染源治理项目(含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监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等。 第四条凡从事污染源监测的单位,必须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省级环境保护局组织的资质认证,认证合格后可开展污染源监测工作,资质认证办法另行制订。污染源监测必须统一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 第二章任务分工 第五条省级以下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对污染源排污状况进行监督性监测,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污染源年度监测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开展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组织对污染源进行不定期监督监测。 (三)组织编制本辖区污染源排污状况报告并发布。 (四)组织对本地区污染源监测机构的日常质量保证考核和管理。 第六条各级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具体负责对污染源排污状况进行监督性监测,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实施对本地区污染源排污状况的监督性监测,建立污染源排污监测档案。 (二)组建污染源监测网络,承担污染源监测网的技术中心、数据中心和网络中心,并负责对监测网的日常管理和技术交流。 (三)对排污单位的申报监测结果进行审核,对有异议的数据进行抽测,对排污单位安装的连

续自动监测仪器进行质量控制。 (四)开展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与污染纠纷仲裁监测,参加本地区重大污染事故调查。 (五)向主管环境保护局报告污染源监督监测结果,提交排污单位经审核合格后的监测数据,供环境保护局作为执法管理的依据。 (六)承担主管环境保护局和上级环境保护局下达的污染源监督监测任务,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行业主管部门设置的污染源监测机构负责对本部门所属污染源实施监测,行使本部门所赋予的监督权力。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部门所辖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建立污染源档案。 (二)参加本部门重大污染事故调查。 (三)对本部门所属企业单位的监测站(化验室)进行技术指导、专业培训和业务考核。 第八条排污单位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本单位排放污染物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档案,对污染源监测结果负责,并按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局报告排污情况。 第三章污染源监测网络 第九条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组建辖区内的污染源监测网,领导所辖区域的污染源监测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是各级污染源监测网的组长单位。负责安排所辖区域污染源监测网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范围开展监测工作。 第十条凡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组织的资质认证、承认网络章程的监测机构,均可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局申请加入污染源监测网,经审查合格后,由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局批准。参加污染源监测网的各监测机构原有名称、隶属关系、人事管理和经费来源均保持不变。 第十一条污染源监测网的各成员单位在监测网的统一安排下,可承担本部门、本单位以外的污染源排污监测、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效果监测和根据环境管理需要开展的各种污染源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网络主管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污染源监测网做好污染源监测的质量保证工作,并建立相应的质量监督机制,网络主管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负责对污染源监测网成员单位进行定期质控考核及技术监督。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技术要求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技术要求 1.每日上午、下午远程检查仪器运行状态,检查数据传输系统是否正常,如发现数据有持续异常情况,应立即前往站点进行检查。 2.每半个月进行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重金属等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的零点和量程校正,对自动分析仪进行一次日常校验。 3.每周一至二次对监测系统进行现场维护,现场维护内容包括: (1)检查各台自动分析仪及辅助设备的运行状态和主要技术参数,判断运行是否正常。 (2)检查自来水供应、泵取水情况,检查内部管路是否通畅,仪器自动清洗装置是否运行正常,检查各自动分析仪的进样水管和排水管是否清洁,必要时进行清洗。定期清洗水泵和过滤网。 (3)检查站房内电路系统、通讯系统是否正常。 (4)对于用电极法测量的仪器、检查标准溶液和电填充液,进行电极探头的清洗。 (5)若部分站点使用气体钢瓶,应检查载气气路系统是否密封,气压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6)检查各仪器标准溶液和试剂是否在有效使用期内,按相关要求定期更换标准溶液和分析试剂。 (7)观察数据采集传输仪运行情况,并检查连接处有无损坏,对数据进行抽样检查,对比自动分析仪、数据采集传输仪及上位机接收到的数据是否一致。 4.每月现场维护内容包括:

(1)pH水质自动分析仪:pH水质自动分析用酸液清洗一次电极,检查pH 电极是否钝化,必要时进行更换,对采样系统进行一次维护。 (2)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检查内部试管是否污染,必要时进行清洗。 (3)流量计:检查超声波流量计高度是否发生变化。 (4)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检查电极表面是否清洁,仪器管路进行保养、清洁。 (5)重金属水质自动分析仪:检查采样部分、计量单元、反应器单元、加热器单元、检测器单元的工作情况,对反应系统进行清洁。 (6)水温:进行现场水温比对试验。 (7)每月的现场维护内容还包括对自动监测仪器进行一次保养,对水泵和取水管路、配水和进水系统、仪器分析系统进行维护。对数据存储/控制系统工作状态进行一次检查,对自动分析仪进行一次日常校验。检查监测仪器接地情况,检查监测用房防雷措施。 5.检查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水样导管、排水导管、活塞和密封圈,必要时进行更换,检查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电极,必要时进行更换。 6.根据实际情况更换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水样导管、排水导管、活塞和密封圈。 7.其他预防性维护 (1)保持机房、实验室、监测用房的清洁,保持设备的清洁,避免仪器振动,保证监测用房内的温度、湿度满足仪器正常运行的需求。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现行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于2005年7月7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十次局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目的是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下面是详细内容。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 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需要自动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制定工作计划。 第六条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参与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核实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三)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监督检查; (四)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监控管理; (五)核定自动监控数据,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等联网报送; (六)对不按照规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的排污单位提出依法处罚的意见。 第七条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指导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和使用;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 (试行)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2010年8月

目录 1 适用范围 (1) 2 引用标准 (1) 3 术语和定义 (2) 3.1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 (2) 3.2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 (2) 3.3 参比方法 (2) 3.4 比对监测 (2) 4 比对监测条件 (2) 5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2) 5.1比对监测内容 (2) 5.2 比对监测频次 (2) 5.3 比对监测方法 (3) 5.4 比对监测结果评价 (5) 5.5 质量保证 (6) 5.6 比对监测报告格式及内容 (7) 6 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8) 6.1 比对监测内容 (8) 6.2 比对监测频次 (8) 6.3 比对监测方法 (8) 6.4 比对测试 (9) 6.5 核查参数 (9) 6.6 比对监测结果评价 (11) 6.7 质量保证 (14) 6.8 比对监测报告内容及格式 (15)

附录1(资料性附录) (17) 附录2(资料性附录) (23) 附录3(资料性附录) (25)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是指采用参比(标准)方法,与自动监测法在企业正常生产工况下实施同步采样分析,验证自动监测设备监测结果准确性的监测行为。 比对监测是判断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统一比对监测技术要求,依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8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技术规定。 1 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定规定了废水自动监测设备、固定污染源烟气连自动监测设备(CEMS)比对监测的内容、频次、方法、结果评价以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适用于环境监测部门对废水污染源、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日常比对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验收监测仍按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 2 引用标准 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353-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354-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355-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494-2009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T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76-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3-2007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方案

企业污染源自行监 测方案

XX公司污染源自行监测方案 一、企业概况及监测能力 公司在X地投资建设的项目,环保工程于XX时间开工建设,X时间建成并投入了试生产。项目规划总占地面积约X平方米,主要建设设施包括:车间、综合办公楼、员工宿舍、成品库房等,总建筑面积约为X平方米,项目总投资X万人民币。X年经过X市环保局验收。 公司针对不同的污染物有相应的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措施。 废水处理采用二级生化处理技术,鱼类冲洗水、洗带水、洗机水、锅炉冲灰水等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经格删预处理后,进入初沉池,经初沉池后的污水,调节pH8,进入调节池对污水中的有机物进行厌氧酸化处理,经过厌氧酸化处理后的污水经提升泵提升至生化池进行好氧生化处理。经生物降解的水自流至沉淀池。分离沉淀的活性污泥经提升泵提升回流到生化池循环利用。沉淀池上部清液溢流达标排放至临近的市政管网。(按照企业实际废水处理工艺来写)。 锅炉烟尘处理工艺采用水膜脱硫除尘处理技术。废气主要由锅炉燃煤产生,锅炉尾气径过高效文丘里除尘器,对含尘烟气进行第一级除尘,去除颗粒性尘体和燃煤有机气体,再进入麻石除尘器进行第二级除尘处理,达到净化的目的,净化的烟气经引风机送至烟窗高空排放。冲灰水经沉淀池沉淀后重复循环使用。

(按照企业实际废水处理工艺来写)。 产品弃渣作为再生资源予以综合利用,本厂员工日常生活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上门清理。生产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出售给其它客户,锅炉运行产生的煤渣几种堆放后出售给其它用途的客户。(按照企业实际处理途径来写)。 各个监测点位噪声值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未出现超标情况。 二、监测依据 1.原国家环境保护局第10号令《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年; 2.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9号令《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3.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4号《“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4.环保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监察部文件环发〔〕14号《“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5.《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6.相关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监测方法标准。(涉及企业污染物排放及监测项目的排放标准和方法标准) 三、监测内容 1、废水的监测 监测采用CODcr在线分析仪和氨氮在线分析仪连续自动检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省市县三级联动平台调度项目A包 (自动监控智能巡检系统三期升级改造项目) 项目需求 一、建设目标 加强自动监控设施的管控、强化对企业排污行为的远程控制,开展自动监控基站智能化运维监管。对区域内重点监控企业前端监控设备实行双通道采集,通过原始监测数据、主要参数的对比及采集传输全过程监控实现异常操作报警,实现“运维留痕、异常报警、远程调阅”等技术功能,实现监控基站远程控制,提高智能化运营水平。 二、系统主要功能需求 按照“运维留痕、异常报警、远程调阅”的运维监管要求,系统主要实现以下内容: 1、前端监控基站的远程监控功能 前端监控基站的远程监控通过计算机监控软件对下位机的各种操作进行监控和记录,通过现场视频监控设备的实时显示实现各种数据和参数的调阅,监控记录和调阅画面通过通信装置上传到中心端数据库系统。具体功能包括: (1)前端监控基站下位机操作的远程监控; (2)前端监控基站的原始数据和参数的远程调阅功能; (3)对前端基站工控机远程操作。 (4)记录所有操作人员的操作日志及具体内容。 2、前端监控基站的数据采集功能 数据采集单元通过数据采集器从前端监控设备的上位机串口直接采集水、烟气实时监测数据,从下位机直接采集参数数据和数据库数据,由通信装置上传到中心端数据库系统。采集数据与传统的上报数据方式构成“双通道”,保证了原始采集数据的实时性、高效性、准确性,为后续的数据分析和数据处理提供了基础。具体功能包括: (1)前端监控基站上位机原始监控数据采集功能; (2)前端监控基站上位机、下位机参数采集功能; 3、中心端的数据管理与分析功能

数据管理包括前端监控设备的基本信息管理、实时数据管理和参数管理、历史数据管理;数据分析包括上、下位机实时数据对比分析;上报污染源参数对比与反演分析;同一企业历史数据对比分析、查询(可按日同期、月同期、年同期进行);同类企业数据对比分析、查询(可比较日数据、月数据、年数据)。具体功能包括: (1)前端监控设备的基本信息管理功能; (2)上、下位机实时数据对比分析功能; (3)上报污染源参数对比分析功能; (4)监控数据及相关信息的查询、统计、分析功能; 4、中心端报警功能 报警功能实现上、下位机异常操作(包括修改实时监测数据及参数、修改原始数据库等)报警;上、下位机实时采集数据不一致报警;上、下位机参数以及备案参数不一致报警等、上传监测数据和实时采集数据不一致报警等。根据报警可分为:超限预警、故障报警、异常操作报警、数据异常报警、参数异常报警等。系统能显示报警类型、报警级别(红色预警;橙色预警、黄色预警)、报警处理状态等。具体功能包括: (1)上、下位机异常操作(修改实时监测数据及参数)报警; (2)上、下位机数据不一致报警; (3)上、下位机参数以及备案参数不一致报警。 (4)数据波动长期在某一范围内波动,变化幅度小中心端报警。 需提供焦作市前端设备调研报告;中心端设备调研报告及一、二期互联互通技术证明。 三、系统网络 系统主要使用内部专用网络,利用现有的内部网络连接数据库,控制各部份外设,数据采集传输,无须新建专门的网络,减少不必要的支出,节约成本。 系统数据产生有其时效性,要求反应速度快,传输安全,封闭性,各个外设均有其相的识别标识,可以轻松地查找到接入网络的各个外设。 四、界面需求 1、易用性:按钮名称应该易懂,用词准确,要与同一界面上的其他按钮易于区分,能望文知意最好。理想的情况是用户不用查阅帮助就能知道该界面的功能并进行相关的正确操作。 2、规范性:通常界面设计都按Windows界面的规范来设计,即包含“菜单条、工具栏、工具厢、状态栏、滚动条、右键快捷菜单”的标准格式,可以说:界面遵循规范化的程度越高,则易用性相应的就越好。

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模板

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

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 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 全面完成污染减排任务, 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 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备包括安装于污染源现场,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的仪器( 简称在线监测设备)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等。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省级以下监控中心包括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 省监控中心) 、设区的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分中心( 市监控中心) 、县( 市、区) 污染源自动监控分中心( 县监控中心) 。 第三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 编制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计划, 组建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 组织开发全省统一的监控平台软件, 并按要求与国家污染源监控中心联网。督促指导各地进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 并对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情况实施考核。 第四条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计划, 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计划, 并组织实施。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 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联网、运

行情况实施监管。确定专人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 建立健全监控数据”日调阅、周分析、月报告”制度。根据本地情况, 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营管理机制, 对系统网络运营商的委托运营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各机构要密切配合, 分工协作, 明确各自职责。 ( 一)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的建设及日常管理, 核定上报监控数据; 监督本辖区内的排污单位按要求建设、运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依法查处擅自拆除、闲置、故意不正常使用监控设施的违法行为。 ( 二) 各级环境信息机构具体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的系统软件开发及应用管理软件的开发, 指导并协助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联网及监控网络的日常维护管理。 ( 三)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具体负责对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仪器进行定期比对监测, 提出监测监控数据有效性意见, 指导相关设备的选型、安装和使用。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排污者必须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 ( 一) 列入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的排污单位; ( 二) 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园区内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 ( 三)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环境

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方案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工程 建 设 方 案 贰零壹陆年肆月 目录 一.系统概述 1.1 项目概述 1.2 系统建设要求 1.3 系统构成 1.4 在线监测因子种类

1.5 仪器选型 1.6仪器简介 1.6.1 COD在线分析仪技术参数 1.6.2 氨氮在线分析仪技术参数 1.6.3 总磷在线分析仪技术参数 1.6.4 工业PH计技术参数 1.6.5 明渠流量计技术参数 1.6.6 数据采集仪技术参数二.系统建设 2.1 系统建设时间表 2.2 站房建设方案 2.3 超声波明渠流量计堰槽建设2.4采样系统建设方案 2.5数据采集传输系统建设方案 2.5.1数据采集仪 2.5.2数据传输 2.6 在线分析仪安装方案 2.6.1 操作员基本要求 2.6.2 现场机箱安装 2.6.3 现场管路材料及工具的配备三.质量及服务承诺 3.1质量保证 3.2 售后服务 四.资金预算

编制说明 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和关于水质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建设的相关要求,在指定排水口安装水质在线监测仪器,对相关水质参数(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等)进行监测,以达到相关管理及监管部门对现场处理水质的实时监控和管理。 本方案将分析仪测量系统、采样系统以及数据传输系统进行集成,作为一体化水质在线自动监测系统进行详细的方案设计。 一、系统概述 1.1 项目概述 根据环保局对废水污染物排放进行总量控制、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要求,拟在的总排口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本项目建设拟选用提供的COD、氨氮、总磷在线分析仪,PH,超声波明渠流量计,并负责安装、调试、运行、保修、快速反应服务及协助项目验收、技术支持、用户培训。 1.2 系统建设要求 该系统应达到以下要求: ①系统具有实用性、先进性、专业性、开放性、安全性、集成性和经济性。 ②总体结构的先进性、合理性、兼容性和可扩展性。 ③监测参数分析方法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④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⑤取样方式经济、合理,便于维护。 ⑥具有良好的开放性、扩展性,便于维护及升级,为企业将来实现远程查看仪器数据预留接口。 ⑦现场监测站房布局合理,安全防盗。 1.3 系统构成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产生和排放污染物单位的排污状况监测。放射性污染源、流动污染源监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污染源监测是指对污染物排放出口的排污监测,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利用排放点监测,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效果监测,“三同时”项目竣工验收监测,现有污染源治理项目(含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监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等。 第四条凡从事污染源监测的单位,必须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省级环境保护局组织的资质认证,认证合格后可开展污染源监测工作,资质认证办法另行制订。污染源监测必须统一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条排污单位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本单位排放污染物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档案,对污染源监测结果负责,并按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局报告排污情况。 第十三条排污单位所在地环境保护局应根据排污单位的行业特点、环境管理的需要、排放污染物的类别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排污单位在对其污染物排污口、污染处理设施进行定期监测时,应监测的项目、点位、频次和数据上报等要求。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可委托当地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或经环境保护局考核合格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和现有污染源治理设施建成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项目审批的环境保护局申请“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或治理设施的竣工验收监测,监测由环境保护监测机构负责实施,其监测结果是验收的依据。 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将已安装的污染源监测设施的维护管理纳入本单位管理体系,遵守下列要求: (一)污染源监测设施应与本单位污染治理设施同时运行,同等维护和保养,同时参与考评。 (二)对污染源监测设施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及分析化验制度。 (三)建立污染源监测设施日常运行情况记录和设备台账,接受所在地环境保护局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工业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暂行)》((91)环监字第0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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