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几种学说

关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几种学说
关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几种学说

关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几种学说

1、一面关系说

该学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只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关系。当原告认为自己的民事权利遭到他人侵犯或发生争执时,才到法院向相对方提起诉讼。在诉讼中,原、被告双方紧紧围绕民事实体权利的归属而展开斗争。法院始终处于中立的第三者地位。所以,只有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才受到民事诉讼法的调整。

2、两面关系说

该学说认为,原告起诉是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是其职责使然,所以,原告与法院要产生一定的关系;当法院受理原告人的诉状后,按规定必须向被告人送达起诉状,被告收到起诉状后有义务提交答辩状,法院也有职责接受答辩状。于是,被告也要和法院产生一定的关系。这种发生在民事诉讼中的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告之间的“关系”就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3、三面关系说

该学说主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不仅仅是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告之间的关系,还应当包括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横向关系。理由是:在诉讼中,原被告之间也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例如原告陈述时被告不得阻止,被告陈述时原告也不得阻止。此所谓彼此之“忍耐”义务,与义务相对应的就是权利。

4.法律状态说

此说认为,民事诉讼的根本任务是要确定民事判决,民事诉讼程序就是根据判决的既判力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作为目的的一种程序。为了追求这种目的,当事人之间便形成一种状态:即当事人对未来判决预测的状态。例如,一方当事人出现对胜诉的“希望”,另一方当事人便出现对败诉的“恐惧”,这种“希望”与“恐惧”的利益状态从诉讼一开始便在当事人之间交替出现或变化。所以,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并不是什么权利义务关系而是一种状态。

5.多面系列关系说

此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既不是一面也不是二面更不是三面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面系列关系。他们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发生在法院同原告人、法院同被告人、法院同检察机关、法院同国家管理机关、法院同当事人的代理人、法院同每个诉讼参加人之间的。法院同所有上述个人和机关的关系,是法律性质的,也就是法律关系,因为它们都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规范调整的。

6.审判法律关系加争讼法律关系

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审判法律关系加争讼法律关系。所谓审判法律关系是指,在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调整的以审判权利和审判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所谓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其他诉讼法规调整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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