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有关法律法规

安全有关法律法规
安全有关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法律

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建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一、《建筑法》实施的重大意义——

《建筑法》的颁布实施,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更加规范化、标准

化、制度化;为建筑施工行业及其主管部门搞好安全工作,依法加强安全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武器;为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为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法规体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是建筑法的重点之一

为确保安全生产,本法规定了建筑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明确了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负责制和职工对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的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承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设施的义务、管理人员不得违章指挥的义务;而职工必需承担不得违章作业的义务等。更重要的是对于违章指挥、劳动安全设施不合格的法律后果作出了严格规定,使建筑安全生产有了可靠的保证。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体系: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程建设安全责任制、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检查与监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组织管理、技术管理、场地设施安全管理、安全纪律管理。

一、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对建筑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进行计划、组织、指挥、控制、监督等五系列的管理活动。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体现了国家对建筑安全生产过程中“以人为本”,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社会生产力,保护建筑生

产的高度重视,确定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在建筑活动管理中的重要位置。

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教育的目的和作用是使企业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 懂得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地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令和规章制度。

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对象和内容:

(l)新工人(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实习和代培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纵规程、安全制度和严禁事项,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操纵岗位。

(2)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操工及起重工、打桩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殊工种工人,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发证后,方可独立操作,每年还要进行一次复查。

(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要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操作和新岗位的安全教育,未经教育不得上岗操作。

(4)定期轮训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干部,提高其政策思想水平,熟悉安全技术、劳动卫生业务知识,增强安全事故防范意识和能力。

安全检查与监督

安全检查与监督包括: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检查与监督;2)生产企业内部进行的安全检查。

企业除经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外,还要组织定期检查,企业每季、工区每月、施工队每个月组织一次检查。检查要发动群众,要有领导干部、技术干部和工人参加,边检查、边整改。每次检查要有重点、有标准,要评比计分,列入本单位考核内容。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依据有关法规、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是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关键。

1、组织管理

施工现场安全组织管理是确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领导关系和责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积累安全管理经验和技术分析记录、安全决策及信息流动资料。

项目经理是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组织者和安全管理的核心。应当依照安全管理制度,发挥安全管理网络的功能作用,形成施工现场“专群结合,群防群治”的安全检查与控制网络。

2、安全技术管理(第38条)

所有建筑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爆破、吊装、水下、深坑、支模、拆除等大型特殊工程,

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技术方案,否则不得开工。采用各种安全技术、革新技术和科研成果,都要经过试验、鉴定和制定相应安全技术措施才能使用。

3、场地设施安全管理(第39条)

(l)施工现场路、管、线、材料、设施等平面布置,都要符合安全、卫生、防火要求,并加强管理,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2)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装置和起重设备的限位装置,都要齐全有效,没有的不能使用;要建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

(3)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安全网,搭设完必须经工长验收合格,方能使用;使用期间要指定专人维护保养。

(4)施工现场坑、井、沟和各种孔洞,易燃易爆场所,变压器周围,都要设置围栏或盖板和安全标志,夜间要设红灯警示;各种防护设施、警告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和拆除。

(5)混凝土搅拌站、木工车间、沥青加工点及喷漆作业场所都要采取措施,使尘毒浓度不超过国家标准。

(6)施工现场和木工加工厂(车间)和贮存易燃易爆器材的仓库,要建立防火管理制度,备足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要经常检查,保持良好。

4、安全纪律管理

企业职工要有安全意识,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工作时思想集中,坚守岗位,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非本工种作业;严禁酒后上班;不得在禁止烟火的地方吸烟动火。严格

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不得攀登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随吊盘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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