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概述

篇一: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讲义

合同法总则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在商业时代里,财富多半是由允诺组成的”(庞德),正是无数的合同支撑着我们的日常经济生活。合同是人与人之间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最主要的形式,没有人可以在现代社会中离开合同而生活。由于社会上各种各样的活动大都是通过合同制度来运营,或者可以用合同制度加以理解(比如以合同关系解释企业的经济学理论),因此有人说这是合同时代的到来。

尽管“合同”充斥着整个社会,成为尽人皆知的词汇,但究竟什么是法律上的合同?自罗马法以来,合同一直是民法中一个重要概念。

(一)大陆法系——协议说

“协议说”来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契约被定义为“得到法律承认的债的协议”。在罗马法中买卖合同是纯粹合意的产物。合同的成立即合意的达成,但要使合同的成立为法院所认可,仅仅用非正式的表达方式表示同意是不够的,还必须具备其他因素,如一定的言辞、动作、程序等。这一

概念基本上为大陆法所继受。正如德国学者萨维尼所指出的“契约之本质在于意思之合致”。

(二)英美法系——允诺说

英美法传统理论认为,合同是一种“允诺”。允诺者,指一方当事人对于他方当事人负担行为或不行为义务的表示。负担此义务者为“允诺人”(promisor),享有此权利者,为“受领允诺人”(promisee)。例如:甲对乙说:“你愿不愿意以10万元购买1994年出厂的福特千里马汽车?”乙回答说:“我愿意”。则甲为允诺人,乙为受领允诺人。

在英美法中,一个非常通行的定义是:合同是能够直接或间接地由法律强制执行的允诺。但是由于英美法的合同概念仅强调一方对另一方作出的允诺,没有强调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这正是合同成立的关键因素,因此也受到许多学者的批评。然而认为两大法系关于合同的概念存在重大分歧,也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事实上,英美传统的合同法主张合同是一种允诺,但根据合同法中的“交易原则”,并非任何允诺都是可以强制执行的,要使一项允诺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受允诺人必须予以回报(对价),从而使双方之间存在某种交易。据此可见,英美合同法认为合同并非一种单方允诺,而是以交易为基础的允诺,是双方“允诺”的交换,这就和大陆法合同的概念十分接近。

由于“允诺说”容易导致将合同视为单方允诺的误解,

所以一些英美法学者也开始采纳大陆法关于合同的见解,将合同视为一种协议。如《牛津法律大辞典》给合同下的定义为:“合同是二人或多人之间为在相互间设定合同义务而达成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协议。”

由此可见,英美法与大陆法在合同概念有逐步接近的趋势。

(三)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定义

第2条第1款:“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对于合同的概念,我国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

1. 狭义的“合同”概念

民法上的合同仅指债权合同,即以发生债的关系为目的的合意。

2.广义的“合同”概念

凡是以发生民法上效果为目的的合意,都属于合同的范畴,不但包括所有以债之发生为直接目的的合同,包括债权合同+物权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伙合同、联营合同+新类型的合同(承包合同)。

目前我国学者大都采纳了广义的合同概念,而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关于合同的概念的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

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实际上也采纳了广义的合同概念。(也有学者认为此处所称的“民事关系”应仅指债权债务关系。因为是规定在“债权”一节,明定合同为发生债的原因。)

关于应当采纳广义还是狭义的合同概念,值得探讨。狭义的合同概念将合同作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这是完全符合大陆法的债法理论的。根据大陆法民法体系,合同是债的一种形式或债的发生原因,合同法只是债法的组成部分而不是与债法相分离的、与物权法等法律相对应的部门。

从民法规范的适用和体系建立的意义上,强调合同是债的形式,是极为必要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在内容上仅限于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债权债务关系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要形式,但并非惟一形式。现实生活中,权利人行使各项民事权利,都有可能借助合同的形式。这些合同仍然是就民事关系的设立等达成合意,因此当然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事实上,也不可能在合同法之外,就这些合同单独制订其他合同法律。如果认为合同只是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则未免将合同限定得过于狭窄,并将使许多民事合同关系难以受到调整。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P6)

(一)合同是平等主体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

(三)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三、合同的分类

合同分类的意义

1.有助于合同立法的科学化

(1)确定典型合同

(2)对每类合同的成立、效力的特殊性予以规定

(3)分清各类合同之间的关系

2.有助于合同法的妥当适用

3.有助于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了一定的名称并加以规范。

合同类型自由与典型合同

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范围内,得订立任何内容的债权合同,与物权法定主义不同。法律对债权合同虽不采类型强制原则,但对若干日常生活上常见的合同类型,设有规定,并赋予一定名称。

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如《合同法》规定的15类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除合同法规定之外,一些单行法律也规定了一些合同关系,如担保法规定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

同,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

典型合同的功能

1.以任意规定补充当事人约定之不足

2.以强行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合同法不仅不禁止当事人订立无名合同,甚至鼓励。这是合同自由的固有含义。法律创设典型合同,其主要机能在于:以任意规定补充当事人约定之不备;以强行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认定某一合同究竟属于何种法定

合同类型,主要目的在于确定任意规定或强行规定的适用。法律不是凭空创设合同类型,而是就已存在的生活事实,斟酌当事人的利益状态及各种冲突的可能性,加以规范。

区分的法律意义: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

无名合同的主要问题,在于其合同内容不完备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此又涉及无名合同的类型问题,学说上尚无定论,一般分为以下几类:

1.纯粹的无名合同,指以法律完全无规定的事项为内容的合同,即其内容不符合任何有名合同要件的合同。如使用他人肖像的合同、瘦身美容合同、加盟店合同、企业咨询合同、演出合同等现代新型合同。

处理方法:依合同目的、诚信原则及交易惯例确定。

2.合同联立,指数个合同(典型或非典型)具有互相结合的关系,其结合的主要情形有:

(1)单纯外观的结合,即数个独立的合同仅因缔约的行为(如订立在一个书面)而结合,相互间不具依存关系。例如,甲交A车于乙修理,并向乙租用B车。于此情形,应分别适用各自的典型合同的规定,即关于A车的修理适用承揽的规定,关于B车的租用适用租赁的规定,彼此间不发生任何牵连。

(2)具有一定依存关系的结合,即依当事人之意思,一个合同的效力依存于另一个合同的效力。

例如:甲经营养鸡场,乙向甲借款开设香鸡城,并约定乙所需的鸡,均应向甲购买。(相互依存)

甲向乙买马,并向乙租用马鞍一周之合同(一方依存)甲与乙约定,甲如在一个月内被录取为研究生,则甲向乙购买电脑,否则甲向乙租用电脑三个月(选择其一)于此情形,合同之间具有依存关系,其个别合同是否有效成立,虽应就各该合同加以判断,但设其中一个合同不成立、无效、撤销或解除时,另一个合同亦同其命运。

3.混合合同。在非典型合同中,混合合同在实务上最为常见。混合合同是指由数个典型或非典型合同的部分而构成的合同。混合合同在性质上系属一个合同,与合同联立有别。例如,甲在学校附近经营宿舍,学生乙与甲订立所谓包膳宿

合同,由甲交付房间,供应早餐及打扫房间、洗衣服,乙每月支付1000元。试问:1.设甲供应之早餐含有不洁物,致乙中毒时,乙得向甲主张何种权利?得否解除合同?2.设甲交付之房间,屋顶龟裂,具有危险性时,乙得向甲主张何种权利?得否解除合同?

关于混合合同的法律适用有三种学说:(1)吸收说,认为将混合合同分为主要部分和非主要部分,以主要部分适用的法律规范调整该合同。古罗马法不承认契约自由,因此采纳吸收主义,但吸收适用的方式有悖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真正目的的弊端。(2)结合说,认为应分解混合合同的各条款分析其构成,结合起来统一适用,系统地发现其法律效果。(3)类推适用说,认为应当就混合契约的各个构成部分类推适用于法律对各典型契约所作的规定。事实上,没有任何一说可以单独圆满解决混合合同法律适用问题。于当事人未有约定时,应依其利益状态、合同目的及斟酌交易惯例决定适用何说较为合理。

根据德国通说,将混合合同分为四类加以说明:

①典型合同附其他种类的从给付。即双方当事人所提出的给付符合典型合同,但一方尚附带有其他种类的从给付义务。例如,甲租屋于乙(租赁),附带“打扫”义务(雇佣),此类型混合合同原则上应采吸收说,适用典型合同(租赁)的法律规定。

②类型结合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所负的数个给付义务属于不同合同类型,彼此间居于同值地位,而他方当事人仅负单一的对待给付(有偿合同),或不负任何对待给付。如前所举包膳宿合同。此类型混合合同原则上应采结合说,食物供给适用买卖,房屋住宿适用租赁。其中一项给付义务不履行或具有瑕疵时,得依其规定行使权利。例如,供给的食物不洁时,得请求减少对待给付,甚至解除之(买卖的部分),但合同本身原则上并不因此而受影响。惟倘数项给付构成经济上一体性时,应同其命运。例如,甲向乙租用停车场(租赁),并由乙维护汽车(雇佣),倘乙终止租赁部分时,其汽车维护部分应随之消灭。

③双重典型契约,又称混血儿契约,即双方当事人互负的给付各属于不同的契约类型。例如,在租赁房屋时,承租人以提供劳务代替交付租金。此类型混合合同原则上应采结合说,分别适用其所属合同类型的规定。

④类型融合合同,或称狭义的混合合同,即一个合同中所含的构成部分同时属于不同的合同类型。例如,甲以半赠的意思,将价值2万元的画以1万元出售于乙,学说上称为混合赠与。于此情形,甲之给付既然同时属于买卖与赠与,原则上应适用此两种类型的规定:关于物之瑕疵,依买卖的规定,关于乙不当行为则依赠与的规定加以处理。

(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诺成合同又称为不要物合同,是指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这种合同不以交付标的物作为合同成立要件,故又称不要物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诺成合同应该是合同的一般形态,法律规定实践合同是为了在特殊情况下保护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例如小件寄存合同,在没有交付物之前,合同不成立,保管人可以接受其他人的寄存。在这种合同中,只有即时交付才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与交易安全。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主要在于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根据传统民法,买卖租赁、雇用承揽、委托属于诺成合同,而使用借贷、保管、运送属于实践合同。我国合同法中,实践合同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因此如果车辆早开或晚点则构成违约);第二,一般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第三,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区分的意义:

1.两者成立要件不同

“要物”:成立要件?生效要件?如果法律明确规定为

成立要件的,依法律规定。例如《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已经对交付标的物的效力作了规定,在此情况下,未交付应认为合同没有成立。但在法律没有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应视为生效要件比较合理,因为即使在没有交付标的物之前,双方毕竟已经达成了合意,将交付作为生效要件,当事人可以通过另行交付使合同生效,而不必重新达成合意,当事人也不能对先前已经达成的合意反悔。

2.两者当事人的义务不同

1)诺成合同:违反给付义务——违约责任

2)实践合同:违反给付义务——缔约过失责任

(三)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就是他方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就是说,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互为对价的关系。

双务合同不仅具有双务性,而且具有对价性(并非指双方的给付在客观上具有相同的价值,而是指给付相互之间具有依存关系,由当事人主观决定)。双务合同中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是一种必然的相对关系,如果一方依据合同负有债务,而另一方只是在例外的情况下负有债务,民法上称为“不完全的双务合同”。例如委托合同,受托人应当负有执行委

托事务的义务,委托人只是在受托人完成义务后负担费用,所以只是在特殊的情况下负担债务,而不是根据委托合同所必然负有的债务。所以,委托合同一般不称为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因为在无偿的情况下,通常合同不具有对价性。如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赠与合同不是。

单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并不相互负有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认为单务合同是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负担义务,另一方只负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观点是不对的。例如,在借用合同中,借用人负有按约定使用并按期归还的义务,而负有借用期限未届满前不得请求归还的义务,但义务不具有对价性。再如,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仍然是单务合同。也就是说,在单务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并不是相对应的。

典型的单务合同包括借用合同、自然人借款合同(不管有偿与否)。有偿借款合同存在对价,但无对待给付义务,因为是实践性合同,交付后才成立,交付行为是合同成立条件,不是合同义务。

区分的法律意义: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上不同,单务合同不存在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2.风险负担有所不同,单务合同不存在风险负担问题;3.不履行合同的后果不同,双务合同存在返还给付问题,单务合同不发生这种后果。

典型与非典型的双务合同

(四)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取得利益是否偿付代价,或者说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取得利益必须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不要求客观上价值相等,只要当事人主观上认可。)无偿合同是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并不支付代价的合同。在无偿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也要承担义务,如借用人无偿借用他人物品,还负正当使用和按期返还的义务。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反映交易关系的合同都是有偿的。

区分的法律意义:

1.可以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如果将合同的有偿性或无偿性改变,则合同的性质就会发生根本变化。例如借用合同为无偿合同,若有偿则为租赁合同。有些合同是否有偿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等。

2.主体资格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原则上要求当事人双方均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否则就会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对于一些纯获法律上利益的无偿合同,如接受赠与,无行为能力人也可订立。

3.当事人的注意义务要求不同。有偿合同的当事人的注意义务要高于无偿合同当事人。

4.法律对无偿合同受益人的保护程度较低。如在善意取得制度中,无偿合同不适用善意取得。无偿合同中一般故意或重大过失才承担责任。有偿合同有违约行为即应承担责任。

典型的有偿与无偿合同:

1)恒为有偿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居间、行纪。

2)恒为无偿合同,如赠与。

3)视当事人是否约定报酬(或对价)而定,如委托。

有偿/无偿合同与双务/单务合同的联系:一般双务多为有偿,单务多为无偿,但双务也可以是无偿,如无偿的保管合同;单务也可以有偿,如有息贷款合同。有偿合同并不全是双务合同,如附负担的赠与。因此,不能将两者完全等同起来。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是否以特定的形式为要件。

要式合同是指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才能成立或生效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没有规定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而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形式的合同。

实践中,大多数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只有一些重要的交易合同,法律要求当事人采取特定的形式,以便国家篇二: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概述

(一)统一的原则

第一个问题讲讲关于统一的原则。

很多国外学者把我们这部《合同法》称为“UnifiedContract”。美国也有一部《统一商法典》,主要是因为各个州都有合同立法的权利。合同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工具,如果两个州的合同依据不一样,发生法律冲突就很复杂。因此,需要联邦统一的《合同法》。

中国的情况不是这样的,但是存在《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这三者

本身就有矛盾和冲突。《经济合同法》以计划经济为基础,主体必须是法人。《涉外经济合同法》基于涉外因素,但是什么是涉外因素?什么不是涉外因素?都是难以确定的。《技术合同法》又是按照领域来划分,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者法人。所以,这样划分的标准显然造成了合同本身的适用对象和调整范围不一样。统一原则的考虑就是科学性。如果按领域来划分,每个领域有一个《合同法》,不科学,必须要建立

技术引进,关于涉外技术转让部分有了特殊的规定。原来的《涉外经济合同法》也没有涉外技术转让部分引进的时效。原来只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作了特殊的时效规定,就是四年,而一般的《民法通则》规定是两年。那有关这部分的时效如何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国际

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时间是四年。这样大体明确了技术合同统一后可能出现的问题。

3.《合同法》不能大一统

第三个问题,有人提出怀疑:制定统一《合同法》,是否真的能够实现统一?

海商、保险、航空、铁路、证券等领域都有各自的合同,但是都没有纳入统一《合同法》。按照现在的状况,《独资企业法》、《外汇管理法》、《信托法》都会相继推出来。这些法律中的合同问题,都没有被统一起来。而且,现在社会上存在大量的法律和合同。这些都可以被统一起来吗?

我们必须要了解,合同本身是非法定主义,即任意主义。《合同法》没有规定的合同不等于无效。这个与企业法定主义、物权法定主义是相对立的。物权法中规定才被承认有效,不被承认则无效。例如典权到底是否设置?法律规定有。就有典权;法律规定没有的,就不存在。许多学者提出来,企业也因该是法定主义,这个应该逐渐肯定。

现在又有个争论的问题:人身权是否属于法定的?是否只有法律规定的才能保护,法律没有规定的就不保护?台湾的王泽鉴教授和我们的谢怀栻教授都认为人身权非法定主义。因为人权是不断发展的,不能因为法律里没写就不保护。《民法通则》没有隐私权,但是隐私权还是要加以保护。现

在空气污染这么严重,环境权能不能作为私法权利被保护?《合同法》本身肯定是非法定主义的。我们在这个问题上采取了大量的“依照”、“参照”、“适用”等规定来解决。刑法中不能类推,没有这类词眼,但是《合同法》不一样。

这里有三个最重要的条文。第一个是第一百二十三条,其中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合同法》是基本法,单行法里面有的就按照单行法。这里特别注意没有用“其他法律法规”,只用了“其他法律”的规定。国务院制定的条例能不能适用?不可以。这就是立法的意图:只能是其他单行法律可以规定,不能是一般的法规。

第二个是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这种也有很多,比如合伙合同,雇佣合同等等。这些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参照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第一个是适用总则,没有的话第二个适用本法的分则,再没有的话第三个是参见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举个例子,起草过程中很多人主张把合伙合同写进去,大陆法系都有规定,但是最终没有写进去。那《合同法》总则适用合伙合同,分则没有,而《合伙企业法》有最相类似的规定。因此,可以比照《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合伙的规定。其他合同也都可以参照,这么来解决。

第三个条文是第一百七十四条。这是分则立法中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该条的内容是: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买卖合同在世界各国都被认为是最典型的有偿合同。这就使得我们在《合同法》分则立法的时候,花了很大的力气把买卖合同尽量做详细的规定,共有四十多条,这样其他有关有偿合同可以比照它。

分则中也有很多合同相类似。比如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易货交易参照买卖合同规定;第一百八十四条,公用水等参照公用电合同的规定;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合同里面,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

揽合同的规定,因为建筑工程合同是承揽合同分化出来的一种;第三百九十五条,对仓储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规定;第四百二十三条中,对行纪合同没有规定的,参照委托合同的规定。这种参照、比照,是我们适用《合同法》的重要手段,是统一的重要部分。这是第三个问题。

4.《合同法》无法统一计划合同

第四个问题是起草过程中,有同志提出《经济合同法》1982年立法时,强调经济合同有计划的色彩,原来规定的十种也是计划经济的。现在把市场经济作为背景,但是我们国家现在还是有很多计划合同,统一之后能否把这部分统一进来?这个比较难。最后考虑的办法就是我们在《合同法》里

面规定,合同订立的时候有个条文,专门对上述情况作了规定,就是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是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订立合同。这个条文的写法是两层意思。不完全适用或者基本不适用有关合同法的规定。什么是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的订货任务?有很多国外学者、留学生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就是制定《政府采购法》。

据悉,国家在九届人大准备推出的八十多个法律中就有《国家采购法》,而《政府采购法》的起草工作就是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国家订货法》和《国家采购法》基本是一样的。采购是国家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国家采购合同只规定了买主。这部分是按照有关法律另外规定。其中涉及定价、招标的,该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还可以适用。有人问农产品采购合同应当适用哪个法律?从我来讲,农产品采购是强制性的,本质上来看应该属于第三十八条的范围。第三十八条的内容应该还要仔细考虑,第三十八条写的是法人和组织之间,没有写个人。

5.合同管理的统一

合同订立过程中还存在一个问题,就是三个法里面很不一样的“合同管理”。《经济合同法》里面有专门的合同管理一章,原来有工商管理部门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后来1993

年《合同法》修改,改变了。我们认为合同无效不应该由合同管理机关来行使权力,只能由法院和仲裁机构来行使。但是还有专门一章。《涉外经济合同法》没讲管理,只讲涉外合同要经过外经贸部门批准。《技术合同法》当然赋予技术管理部门很多权力。这些权力权限也不太一样。

合同管理的问题是这次《合同法》起草过程中最大的争议问题。工商部门主张仍然规定为一章,加强工商管理。学者们的意见是一致的,坚决反对加进合同管理一章。最后,在总则后面加了其他规定。原来是两条,现在是一条。现在写的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对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两条合并为一条就有很多问题。

后来有人提出《涉外经济合同法》中没有这种规定,如果这样规定可能会影响涉外经济,因此主张削弱这一条。修改后是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处理”,范围控制在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之中,这就实质地缩小了原来的范围。合同的履行应该是当事人自己来处理。

我去美国讲学的时候,国外有人问我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他们提出在美国的侵权案件,主要是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20200604034058)

、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狭义的合同法,是指规范合同的专门法典,如《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关于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通则》、《海商 法》、《著作权法》以及涉及合同的条例、办法、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等。 合同法是通过规范民事主体的合同行为,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以商品交换为核心的民事财产 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广义的合同法:调整合同关系法律规范总称 狭义的合同法:合同法典 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合同法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分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合同法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 调整范围:主体: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种类:经济 合同、技术合同、其他各类有关债权债务的民事合同。 三、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 合同法本质上调整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合同法的地位是民法体系中重要的民事单行法 四、《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合同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 终的根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二)自愿原则 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法律关系。 1?缔结合同的自由。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4?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 5?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 (三)公平原则 1?包含等价有偿的意思,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当事人取 得他人财产利益应向他方给付相应的对价。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 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 合理分配。 2?公平原则的体现: (1)情事变更制度:是指作为法律关系存在的前提的情形,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

合同法试题一(答案)

合同法试题(一) 部门:姓名:日期: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选出一个正确的答 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下列合同中,属于要物合同的是:()。 A ?租赁合同B?买卖合同 C?加工合同D?借用合同 2?按照我国《合同法》第33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若合同要成立,对确认书的要求是()。 A ?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后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B ?可以在合同成立同时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C ?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D ?可以不要求签订确认书,合同也成立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属于()。 A .为自始无效合同B.为效力未定合同 C.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D .以上都不是 4.合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分担。 A .履行义务的一方B.接受履行的一方 C.合同双方当事人 D .协商确定 5?甲和乙合作开办了宏都干洗店,丙将一件皮衣拿到干洗店清洗,交给正在营业中的甲,并向甲交付清洗费100元。该合同关系的主体是() A.甲和丙 B.乙和丙 C.甲、乙和丙 D.宏都干洗店和丙 6.在以招标方式订立合同时,属于要约性质的行为是() A.招标 B.投标C开标 D.决标 7.某商店橱窗内展示的衣服上标明“正在出售”,并且标示了价格,则“正在出售” 的标示视为() A.要约 B.承诺 C.要约邀请 D.既是要约又是承诺 8.合同终止以后当事人应当遵循

保密和忠实等义务,此种义务在学术上称为后契约义务。此种义务的依据是() A.自愿原则 B.合法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协商原则 9.某企业在其格式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在雇佣工作期间的伤残、患病、死亡,企业 概不负责。如果员工已在该合同上签字,该合同条款() A.无效 B.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当事人双方有效 C.不—定有效 D.只对一方当事人有效 10.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 A.双方当事人制作合同书时合同成立 B.双方当事人表示受合同约束时合同成立 C.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D.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时合同成立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10分。在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 中,选出二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将其序号填在括号内。正确答案 未选全或选错的。该小题不得分) 1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审批机构审批方为生效的合同 有()。 A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C ?涉外贸易买卖合同 D ?技术引进合同 E ?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合同 2?下列情况,属无效合同的有()。 A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B.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C.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D .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E.当事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

合同法典型案例分析及答案

案例1 2003年9月,某资产管理公司聘请王某为其总经理,王某在商谈聘用合同时提出需要 解决住房问题,资产管理公司遂于当年10月购买了一套住宅低价租给王某使用,双方订立 了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期为5年,并约定“如果乙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 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租赁合同”。一年以后,资产管理公司发现王某能力有限,不能满 足资产管理公司对总经理管理水平的要求,遂提出不再聘请王某,王某也表示同意,但提 出房屋租期未满,不能交回房屋。资产管理公司多次要王某交房,遭王某拒绝,后资产管 理公司于2004年11月将该房卖给本厂职工李某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李某当时并不知情, 事后才得知该房屋已出租于王某,但李某因急需住房,不愿再次买房,故其多次要求王某 搬出,王某不同意,李某遂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房屋。 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乙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 租赁合同”,而事实是资产管理公司提出不再聘请王某,并不是王某自己愿意辞职的,所以 他们之间的租赁合同并没有解除,王某依然是合法的承租人。虽然李某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王某仍然享有在其租赁期间内的房屋承租权,因而李某 没有权利要求王某搬出该房屋。 案例2.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4年1月,甲、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9月1日 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 000万元,第二期支付3 000万元,第三期则在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 时支付5 000万元。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 000万元。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将房屋的钥匙移交给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 记手续。因此,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2004 年9月1日)7日后,乙公司仍然没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乙 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则以乙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为由抗辩。 对乙公司而言,由于其第三期款项的支付与甲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是应当同时履行的义务。由于本案中合同标的物是房屋,房屋属于不动产,与动产买卖合同不同,不动产的买卖中出卖人除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当完成产权移转登记,才真正履行完给付义务。尽管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但是因为没有办理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买受人不能因出卖人的交付而获得房产的所有权。因此,办理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可见,在本案中,由于甲公司的行为有可能导致乙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案例3.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 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 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 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 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 回来后由赵某付款。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 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V 合同效力未定,因钱某不是古董的所有人,其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根据《合同法》

合同法教学大纲

《合同法》课程指导性教学大纲 一、课程名称:《合同法》 二、课程类型:专业课 三、适用对象:高职高专 四、课程标准:合同法是关于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交易活动都是通过缔结和履行合同来完成的,合同关系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结束了三足鼎立的合同法时代,实现了合同法律的统一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发挥巨大的作用,同时也为交易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提供了重要的保障。本学科为法学专业学科体系中的一门既有理论性又有实践性学科,通过对合同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研究和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培养学生运用合同法理论和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引导学生树立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的理念,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步伐。本课程主要讲授合同和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的订立制度,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以及违约责任制度等内容。通过学习,使学生系统地、准确地理解和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具体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规范,并能够在实践中灵活地运用,分析和处理各种合同实务问题。 五、总课时: 本课程共64课时,课时分配如表:

六、课程具体教学内容与要求: (一)合同法概述 【教学内容】 1、合同法的概念和本质 2、我国合同法的发展 3、合同法的总则和分则 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要求】 1、了解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调整对象 2、掌握刑法的基本原则 【重点、难点】 重点: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难点: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和适用 【教学方法】 听课(含授课2与案件讨论、作业1)3学时 【重点习题】 如何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二)合同概述与合同的订立 【教学内容】 1、合同的分类 2、合同成立概述 3、要约 4、承诺 5、格式合同 6、合同的形式 7、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教学要求】 1、了解合同的几种及其意义 2、掌握合同成立的构成条件和格式合同的特殊法律规定 【重点、难点】 重点:合同成立的构成条件 难点:格式合同的特殊法律规定 【教学方法】 听课(含授课5与案件讨论、作业1)6学时,模拟法庭4学时【重点习题】

合同法基础知识

1、什么是合同 现在的社会当中,采用合同这个概念,用合同这种形式,用得非常广、非常滥。例如计划生育也签订一个什么计划生育的合同,还有什么责任承包,什么治安哪,什么综合治理的责任制合同,有的地方还有什么反腐倡廉的责任制合同,这些关系虽然用了合同,叫什么什么合同,什么什么协议,但是它的本质不是债权债务关系,不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也不适用合同法。 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人)、法人(单位阐述开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区别)、其他组织之间(阐述)设立、变更、终止(三种合同行为)民事权利义务(合同内容)关系的协议。一句简短的话把什么是合同的所有问题都说明白了,有主体、有合同行为、有合同内容。例外的是婚姻、收养、监护不适用合同法(也可以签合同但受特别法的约束) 2、什么叫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相对于法人来说的,因为法人本身就是一个组织。一个组织体,取得了法人的资格,它就叫法人,例如公司法人、企业法人等等。同样是一个组织体,它没有取得法人资格,没有办理法人登记,这个组织体在这里就叫作其他组织。这个其他组织,它首先要有一个组织体,还要有一定的经费、财产,还要选择一个负责人来对外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这样的组织体可以在法院起诉应诉,这样的组织体就是平时所说的非法人组织、非法人团体。所谓非法人组织、非法人团体,就是说没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团体其他组织又分为其他经济组织和其他非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最典型的就是合伙企业、合伙组织,还有联营企业。那个联营企业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它也就属于其他经济组织。还有一个公司下面的分支机构,没有取得法人资格,它也就是一个其他经济组织。其他非经济组织,我们举例来说,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什么学会、协会,有的学会、协会在民政部门办理了法人登记,它就成了一个社会团体法人;如果它没有办理法人登记,那就成了这里的其他非经济组织。因为它不是为了赚钱,不是为了营利,因此它就叫其他非经济组织。这样的组织也可以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也可以起诉应诉。最后要说明的事,这里所说的其他经济组织和法人的区别在什么地方。它们的区别仅仅在于,如果作为其他组织,它自己的财产不能够清偿债务,自己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我们的法院就会把它一个合伙企业,自己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并不就此罢休,我们的法庭还要让它的合伙人都来承担责任。这一点和法人是不同的,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最后破产就完了,并不找它的那些股东。其他组织,还要找它的成员,如果是企业的分支机构,在起诉应诉当中,我们当然把你作为一个原告或者一个被告,你自己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不足以承担责任,这个时候就不行,我们就要变更一下,我们就要把你的上级,把那个法人,或者叫公司或者叫总公司请到法庭上来,让它来充当被告,让它来承担责任。当然话又说回来,如果这样的分支机构它自己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那也就算了,也就让它承担责任,它的财产够了,就不必要找它的上级。一个合伙企业自己的财产足以承担债务,足以承担责任,也就不必要找它的成员、它的合伙人。 3、合同的基本原则 第一、合同双方地位平等原则。第二、合同自由原则。(1)签与不签的自由(2)和谁签的自由(3)约定合同内容的自由(4)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协商)(5)选择违约责任的自由上述的所有自由都必须在法律的前提下。第三个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这个原则的对立面就是欺诈,不仅是合同原则也是我门做生意搞经营,同时也是做人的原则。第四个原

2020年合同法试题及答案

2020年合同法试题及答案(20200603170610) 一、单选题 1、下列各项合同中,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合同是()。 A、监护协议 B融资租赁合同 C收养合同 D国家机关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 【正确答案】B 【您的答案】 2、甲超市向乙电器厂洽谈购买一批电暖气,双方已达成书面协议,尚未盖章。随后乙电器厂按照约定向甲超市发货,甲超市收到货物后即摆放在柜台上销售。一个月后,因销售不理想甲超市要求退货,为此形成纠纷。此案应认定为()。 A、合同因未盖章尚不成立 B合同因未盖章无效 C合同因有书面协议所以成立,但未盖章合同关系无效 D合同因乙电器厂已经履行供货义务,甲超市接受供货,该合同成立 【正确答案】D 【您的答案】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确,又没有政府定

价或指导价可供参照时,合同价款的确定规则为()。 A、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B按照履行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C按照纠纷发生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D按照订立合同时订立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正确答案】A 【您的答案】 4、A公司与B服装厂签订一份服装的买卖合同,约定货到后再付款。后B服装厂因生产资金紧缺,要求A公司先行支付一部分货款,遭A公司拒绝。A公司行使的该项权利在法律称之为()。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不安抗辩权 C后履行抗辩权 D抗辩权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 5、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合同到期,甲按约定交付了货物,但乙以资金紧张为由迟迟不支付货款。之后,甲了解到,乙借给丙的一笔款项已到期,但乙一直不向丙催讨欠款,于是,甲向人民法院请求以甲的名义向丙催讨欠款。甲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向丙催讨欠款的权利在法律上称为()。 A、代位权

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企业招聘不得有性别歧视 某公司因扩大生产,需要招用5名技术工人。但在招聘条件中记载要求男性,谢绝女性。结果在招工当天,遭到不少女性的投诉,要求劳动主管部门对该公司的招工歧视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评析】《就业促进法》要求保障男女平等的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建议:企业的招聘条件必须公平、平等,在具体的录用过程中可做适当筛选和技术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6条、27条、62条.doc 【案例二】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企业面临风险 甲公司因工作急需招聘录用了工程师乙,双方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半年后,甲公司突然接到一封律师函:乙原来与丙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甲立即解除与乙的劳动关系并处理善后事宜,否则将追究甲公司和乙的连带责任。 【评析】招聘录用时应要求应聘者提供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要求员工承诺若因此造成企业损失的,由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否则,聘用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将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1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三】应聘者提供假学历,企业可以解除合同

甲公司录用了工程师乙,录用条件中明确了研究生学历要求,乙在应聘时也提供了相应学历证件,并在登记表中注明学历层次。双方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半年后甲公司偶然得知乙的研究生学历系假的。公司要求与乙解除劳动关系。 【评析】劳动合同法规定,凭借假学历签订劳动合同,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注意,甲公司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在录用乙时,并不知道其研究生学历是假的,并且据此录用了他。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26、39条.doc 案例四】试用期满后不得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 公司招聘录用了王某,双方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一个半月后,王某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公司车间主任将考核的依据和材料于当月底转到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考虑解除合同。在第3月的第2天,公司通知王某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提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庭裁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评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2年的劳动合同试 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部分无效。虽然在2个月内公司已经证明王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公司的解除决定是第3个月作出的,此时已经不在试用期内。如要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必须证明王某不胜任工作岗位,且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胜任。 建议: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内进行。试用期限的约定要合法,试用期的考核要及时作出,业务部门和人事部门要加强职能合作。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19、21、39条.doc

合同管理课程标准

《合同管理》课程标准 一、课程信息 1、课程名称合同管理 编号 23078 2、适用专业 本课程依据公路工程造价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编制,也可供道路与桥梁专业、公路工程监理专业参考。 3、课程性质 本课程是公路工程造价专业的专业必修课程。 4、课程目标 通过学习《合同管理》,掌握完成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公路工程监理合同及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领域相应的合同基本知识和合同管理的技能,形成工程建设过程中依据合同办事的职业素养,为获得公路行业监理员、监理工程师、造价员、造价工程师及建造师等职业资格证书奠定应知和应会基础。具备在技术管理上从事公路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的能力,并为向项目管理岗位发展奠定基础。 通过《路基路面工程》、《桥梁工程》及《工程测量》掌握完成相关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形成辨析和解决问题的学习习惯,为进一步学习《合同管理》课程奠定基础,并为学生继续深造学习公路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奠定基础。) 5、课程关系 二、设计思路 1、课程功能分析 专业课服务的工作岗位和工作领域

课程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2、课程内容设计 根据公路工程合同管理工作领域技术人员熟悉工程合同、依据合同进行施工管理的基本要求,形成如下建设思路。 (1)开发学习项目,培养工作和学习能力 开发基于工作任务的学习项目(工作型项目),培养工作能力。增加培养工作方法、锻炼工作能力的学习项目。专业课选取施工管理典型工作任务为载体,利用工程案例真实的资料,开发出角色定位学习项目,创设真实的工作情景,师生模拟监理人员、施工人员及业主人员等岗位角色,完成案例分析和提出措施的工作任务,形成案例解决成果,培养合同意识和严谨的合同管理能力,提高公路工程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 开发理论知识的学习项目(理论型项目),提高学习能力。理论知识部分,将合同管理教学内容开发为以学生学习为主的情景设置和角色定位项目,安排学习任务,指导学生钻研教材、查阅网络教学资源,完成学习任务,提交学习成果,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自主建构认知体系的能力。 (2)教学内容的设计 增加:交通运输部历年监理人员、造价人员考试题型的练习,以适应学生进一步深造和发展对合同基本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的提高。 减少: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部分内容,原因:本部分内容在同步课程中出现部分重复。 突出:工程合同内容学习和工程变更和索赔的分析,以增强合同法律意识和能力的培养。 (3)教学顺序设计 依据教育规律,结合合同知识认知的过程顺序,形成如下教学顺序,见下表。

合同法总则考试试题及解析

模考吧网提供最优质的模拟试题,最全的历年真题,最精准的预测押题! 合同法总则考试试题及解析 一、单选题(本大题40小题.每题1.0分,共40.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销售者的产品合同责任的特征表述错误的是( )。 A 产品侵权责任不以生产者、销售者与受害者有直接合同关系为前提条件 B 产品侵权责任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C 产品侵权责任的权利主体包括由于缺陷产品而受到损害的任何人,而不限于缺陷产品的买受人 D 产品侵权责任主要赔偿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一般不赔偿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产品侵权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2题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A 30日 B 40日 C 20日 D 60日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3题

模考吧网提供最优质的模拟试题,最全的历年真题,最精准的预测押题! 甲经贸公司租赁乙大型商场柜台代销丙厂名牌床罩。为提高销售额,甲公司采取了多种促销措施。下列措施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的是( )。 A 在摊位广告牌上标明“厂家直销” B 在商场显著的位置摆放该产品所获得的各种奖牌 C 开展“微利销售”实行买一送一或者卖100元反券50元 D 对顾客一周之内来退货“不问理由一概退货”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以自己的真实的名称和标记从事经营活动,而不能以出租者的名称或者标记从事经营活动。 第4题 商业秘密是指( )。 A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 B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C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D 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5题 下列关于产品诉讼时效表述正确的是( )。 A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赔偿的要求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实际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B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赔偿的要求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当事人实际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合同法历年试题精解

合同法历年试题精解 、选择题(一)合同法的概述 ★★1(02.卷三。单。14)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100 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A.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B. 无效民事行为 C.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D. 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民事合同的概念。 「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所规范的合同是债权合同,债权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种。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因此,可以排除选项 A、B、C. 「应注意的问题」合同的主体的一方是县政府。如果县政府与酒厂是交易关系(比如买酒),则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债权合同。 ★★ 2.(00.卷三。单。17)下列协议中哪项协议适用合同法?() A. 甲与乙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B. 乙与丙签订的监护责任协议 C. 丙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联产承包协议 D. 丁与戊企业签订的企业承包协议 「参考答案」此题为单选,但答案应当为选项A、C、D 「考查知识点」合同法的适用。「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第2 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该条排除了身份合同,因此,B选项所说的监护协议,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是债权合同,不必然涉及人的身份关系,双方都有给付,是有偿合同,当然可以适用合同法。联产承包协议和企业承包协议都有债权性质,其适用也没有被合同法排除。「应注意的问题」有的学者把遗赠扶养协议排除于债权合同之外,对考生影响极大。 ★★3.(02.卷三。多。35)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哪些?() A. 保管合同 B.委托合同 C.借款合同 D.互易合同 「参考答案」ABC 「考查知识点」合同的分类。 「解题思路和依据」依据《合同法》第366条、第406条和第211 条的规定,保管合同、委托合同和借款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互易的本质,是两个买卖的结合,因此,它必然是有偿合同。 「应注意的问题」有偿、无偿依照当事人的约定,这是合同自由的反映,但互易由于它的本质,无法约定为无偿的合同。 ★★ 4.(98.卷三。多。47)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双务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A. 买卖合同 B.借贷合同

采购合同经典案例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采购合同经典案例 篇一:合同法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服装厂与纺织厂签订了一份布料购销合同,约定纺织厂向服装厂提供10000米高档布料,分两次在3个月供货,服装厂收到全部货物后向纺织厂支付100万元价款。纺织厂在提供了第一批布料后发现,服装厂资产状况严重恶化,涉及大量诉讼案件,且均系败诉方,已无能力履行100万元给付义务。而且,还发现服装厂不断以低价向外转移财产。纺织厂便决定停止向服装厂供货,并要求其提供担保。服装厂则认为纺织厂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 (1)纺织厂是否违约? (2)纺织厂行使的是何种权利,该权利应依照何种程序行使? 答:1:纺织厂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服装厂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就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终

止履行合同,其行为不构成违约 2:纺织厂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及纺 织厂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的偿债能力降低才能通知对方暂时终止履行,终止履行合同后可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如果对方还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终止履行的一方才可以解除合同 甲商场准备于10月1日开张。为了尽可能多地吸引客源,甲商场印制了大量的广告彩 页,派人在城市的各个街道发放。广告将商场出售的各种商品的名称、品牌、图案、价格详尽地列出,并作了下述说明:为了庆祝本商场开张,10月1日至3日本店全场价格优惠,数量有限,售完为止,欢迎广大顾客惠顾。成年人乙发现广告将某品牌化妆品的价格标为128元,而这种化妆品在其他的几个商店都要买到2000多元。15岁的中学生丙发现这个商场的电脑很便宜。 10月1日,乙到甲商场购买了10瓶某品牌化妆品,在付款时商场发现广告将该化妆品 的价格印错,实际价格为1280元,遂要求乙不足价款,遭到乙的拒绝。 10月2日,丙到甲商场购买了价格为12000元的电脑一台,其父母知道后大怒,要求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标准46673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标准 一、基本信息 学习领域: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制定时间: 适用专业:建筑管理所属系部:系 参考学时:44学时学分:3 制定人: 二、课程性质 《招标与合同管理》课程是造价的一门重要的专业课程,其任务是培养学生系统地学习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领域的基本知识,了解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各研究领域的基本理论和方法,深刻认识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在工程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为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在我国的发展与利用培养专门的管理人才。 本课程需要以《工程经济》、《施工技术》等课程的学习为基础。 工程招投标是将各个建筑市场主体联系在一起的主要途径,是形成工程管理专业课程之间有机联系的纽带。从课程体系来看,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属于平台综合课。从理论的角度来看,“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揭示了工程建设市场的一般规律,工程建设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内在联系,是学生从整体上把握工程建设行业及其市场发展规律的基础;从工程建设知识的角度来看,“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具有将相关知识联系在一起的特殊作用,认识工程建设市场的发展规律,需要经济学的知识。编制施工方案,需用到工程技术基础知识。编制报价书,需用到工程造价方面的知识。工程承包合同,又是后续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进度控制、工程安全管理、工程成本管理等工程项目管理内容的基础;从能力培养的角度来看,对于道路桥梁工程技术专业的学生,不但要有坚实的理论基础,而且要有较强的动手能力。 三、课程目标 1、专业能力目标 ·能发布招标信息; ·能进行招标代理; ·能编制招标文件; ·能进行资格审查; ·能编制投标报价; ·能签订合同并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 主编:胡康生 副主编:王胜明孙礼海 撰稿人:姚红何山贾东明杨明仑武再平郑淑娜陈佳林段京连李文阁王瑞娣 贾红梅杜涛郝作成石宏严冬枫 目录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八章其他规定 分则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 附则

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 本章共八条,对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以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作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于合同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合同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它涉及到生产、生活领域的方方面面,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据不完全统计,每年订立的合同大约有40亿份。法院每年受理的合同纠纷案件,大约300万件。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规范各类合同,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于及时解决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这三部合同法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内经济、技术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这三部合同法的一些规定不能完全适应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国内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分别适用不同的合同法,有些共性的问题不统一,某些规定较为原则,有的规定不尽一致;第二,近年来,在市场交易中利用合同形式搞欺诈,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较为突出,在防范合同欺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方面,需要作出补充规定;第三,调整范围不能完全适应,同时近年来也出现了融资租赁等新的合同种类,委托、行纪等合同也日益增多,需要相应作出规定。 制定合同法的原则是:第一,制定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过去所以先后形成了三部合同法,不是不要搞统一的合同法,制定统一合同法的条件还不成熟,如果等成熟了再制定,又不能适应市场对法律的迫切需要,为了加快立法步伐,成熟的先制定,这样做是完全正确的。现在情况不同了,经过10多年的实践经验,已积累了大量经验,有条件制定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合同法,对有关合同的共性问题作出统一规定,把10多年来行之有效的有关合同的行政法规和司法的规定,尽量吸收进来。这个问题,在1993年修改经济合同法时就被反复考虑并提出来了。根据十四大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1 993年对经济合同法进行了修改,同时开始着手研究起草统一的合同法。第二,以三个合同法为基础,总结实践经验,加以补充完善。实践证明,三部合同法总的原则和规定是正确的、可行的。制定统一的合同法,不是将现有的合同法律推倒重来,而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的情况,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要注意法律的连续性,对于现行有效的制度和原则要继续保留,不适应的予以修改,不够的予以补充完善。第三,从我国实际出发,充分借鉴国外合同法律的有益经验。合同法主要是规范财产流转的,相对来讲共性问题要多些,我们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贸易,不考虑国际通行的作法也是行不通的。当然,借鉴国外经验,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能离开我国实际。例如,我国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这一点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是不同的。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

一、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狭义的合同法,是指规范合同的专门法典,如《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关于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通则》、《海商法》、《著作权法》以及涉及合同的条例、办法、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等。 合同法是通过规范民事主体的合同行为,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以商品交换为核心的民事财产 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广义的合同法:调整合同关系法律规范总称 狭义的合同法:合同法典 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合同法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分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合同法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 调整范围:主体: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种类:经济合同、技术合同、其他各类有关债权债务的民事合同。 三、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 合同法本质上调整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合同法的地位是民法体系中重要的民事单行法 四、《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合同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 终的根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二)自愿原则 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法律关系。 1?缔结合同的自由。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4?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 5?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 (三)公平原则 1?包含等价有偿的意思,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当事人取 得他人财产利益应向他方给付相应的对价。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 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 合理分配。 2?公平原则的体现: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同法》历年真题及答案

201 6 年4 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合同法试卷 (课程代码00230)本试卷共 5 页。满分l00 分,考试时间l50 分钟。考生答题注意事项: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 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 铅笔将“答题卡” 的相应代码涂黑。 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 毫米黑色字迹签字 笔作答。 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l 分,共25 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 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下列属于诺成性合同的是 A、保管合同B定金合同 C、个人借贷合同D融资租赁合同 2、关于合同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基本表现为任意性规定,强制性规定很少 B、基本表现为强制性规定,任意性规定很少 C、只有任意性规定,没有强制性规定 D只有强制性规定,没有任意性规定 3、合同履行中,附随义务的产生是基于合同法的

A、自愿原则B公平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D情势变更原则 4、关于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的性质,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属于权利否认的抗辩权 B、属于拒绝履行义务的抗辩权 C、属于阻却的抗辩权D属于对人的抗辩权 5、合同法及司法解释对于请求权竞合釆取的是 A、法条竞合说 B、请求权自由竞合说 C、请求权相互影响说D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6、下列关于定金说法正确的是 A、定金合同为独立合同 B、定金合同为实践性合同 C、定金责任效力具有补偿性D定金合同与违约金可以并用 7、下列不具备行纪合同特征的是 A、实践合同B双务合同 C、有偿合同D不要式合同 8、甲厂与乙仓储保管方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约定甲厂将一批电机存放在乙方,存期半个月,期满后三个工作日内由乙方负责将电机发运至丙厂。乙方由于疏忽,未按期将该批电机运至丙厂,造成甲厂逾期交货,向丙厂支付了违约金8 万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面正确的是 A、乙方应尽快将该批电机运至丙厂但不对8万元违约金负责 B、乙方未能按期发货,应赔偿甲厂逾期交货所支付的8万元违约金 C、乙方只负责仓储保管,不应负责发运货物 D甲厂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履行通知义务而未履行,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9、釆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如果格式条款有异议,应当依 A、提供方的解释 B、相对方的解释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标准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一、前言 1、课程定位 本课程是建筑技术专业的职业技术拓展课程。工程招标投标的能力、合同管理能力是建筑工程管理人员的核心竞争能力。工程的发承包是在建筑市场上通过招投标完成的经济活动由于建筑产品交易属于期货交易,不同于一般产品,招投标的完成仅表示主体之间建立了交易关系,而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明确必须以合同的形式确定,合同履行的过程,包括最后的竣工验收和工程决算的全部完成,才是交易完成的标志。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凡是为特定任务选择实施者均可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最后通过合同的形式确定实施人。而招标文件中有95%以上内容会构成合同的内容,也就意味着从招标伊始,就需要进行合同管理,招标投标过程与合同管理密不可分。 工程招投标是将各个建筑市场主体联系在一起的主要途径,是形成工程管理专业课程之间有机联系的纽带。从课程体系来看,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属于平台综合课。从理论的角度来看,“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揭示了建筑市场的一般规律,建筑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内在联系,是学生从整体上把握建筑业及其建筑市场发展规律的基础;从知识的角度来看,“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具有将相关知识联系在一起的特殊作用,认识建筑市场的发展规律,需要经济学的知识。编制施工方案,需用到工程技术基础知识。编制报价书,需用到工程造价方面的知识。工程承包合同,又是后续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进度控制、工程安全管理、工程成本管理等工程项目管理内容的基础;从能力培养的角度来看,对于工程管理专业的学生,不但要有坚实的理论基础,而且要有较强的动手能力。 本课程其目标是培养学生具备从事建设过程中项目实施阶段的基本职业能力,本专业学生应基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职业水平考试中相关执业能力的基本要求。培养学生以后从事建筑经营和管理方面的科学经营管理能力以适应各种工程招投标工作拓宽知识面

最新合同法总则重点

合同法总则重点

合同法 第一部分《合同法》总则 一、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程序 举例:A企业向B企业发出传真订购一台设备,列明了数量、质量、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等,但要求B报价,该传真属于邀约邀请。 B企业收到传真后,又向A企业发传真,列明了设备的单价,B向A发送的传真中包括订立合同所需要的全部条款,因此属于要约。 A收到传真后向B发出传真,对单价进行了调整,这属于A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行为,因此原要约失效,该传真属于新要约。 B企业向A企业发出传真,同意了A指明的价格,该传真则属于承诺。 实际履行原则 1.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约邀请。 (2)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例题1】要约是只能向特定的人发出的,邀请他们与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答案】×

【例题2】甲公司7月1日通过报纸发布广告,称其有某型号的电脑出售,每台售价8000元,随到随购,数量不限,广告有效期至7月30日。乙公司委托王某携带金额16万元的支票于7月28日到甲公司购买电脑,但甲公司称广告所述电脑已全部售完。乙公司为此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B.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C.甲公司的广告不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D.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B 2.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和失效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3)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合同法》规定,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例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要约中,不得撤销的有 ()。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 B.要约人明示不可撤销的要约 C.已经到达受要约人但受要约人尚未承诺的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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