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定图则法律解释
1总则
1.1为规范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的内容与深度,依据《深圳
市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规定。
1.2法定图则就是指在已经批准的全市城市总体规划、次
区域规划、分区规划及其她专项规划的指导下,对规划区内指定片区的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以及公共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设施、城市设计等方面作出控制与引导规定,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文件。
1.3深圳市范围内的法定图则的编制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
求。全市法定图则地区(以下简称“图则地区”)依据建设特点与管理要求分为基本建成地区(A类)、发展地区(B类)与特别指定地区(C类)三种类型。三种类型地区的范围应在《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分区》中明确划定。
2 法定图则成果的构成
2.1法定图则按照编制与审批程序分为法定图则草案(以
下简称“草案”)与法定图则正式成果两个阶段。草案就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用于公开展示的法定图则初步成果,当其经法定程序最终批准并公布后即成为法定图则。法定图则包括文本与图表两部分,即法定图则的“法定文件”。在制
定法定图则草案之前,应当首先编制法定图则的“技术文件”,包括现状调研报告、规划研究报告与规划图,作为制定法定文件的基础。技术文件编制的内容及深度规定见附录一。
2.2法定文件的构成
2.2.1文本
文本就是指法定图则中经法定程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条文。
2.2.2图表
图表就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并由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主任签署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图及其附表。
3 法定文件的编制内容及深度规定
3.1文本
在文本正文之前应说明法定图则编制与审批的背景、目的与程序。对原有法定图则进行修改的,应说明修改的主要内容。
文本必须用法律文件的文体阐述如下内容(下文中以A、B、C分别表示条文适用地区类型;无标注的,表示适用全部类型地区的法定图则编制):
3.1.1总则
说明法定图则编制的主要依据与原则、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生效日期、解释权归属及其她事项。
(1)适用范围:图则地区的界限与面积。
(2)编制依据:已批准的规划依据及其她法律法规依据。
(3)规划原则:编制法定图则所遵循的主要原则。
(4)法律效力:说明法定图则的法律作用与效力,以及与其她法律法规的关系。
(5)生效日期:法定图则公布实施的日期。
(6)解释权归属:说明法定图则的解释权归属及修改规定。
3.1.2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
说明图则地区的发展目标及功能定位。
3.1.3土地利用性质规定
(1)主要用途规定:说明根据图则地区的功能定位所确定的主要土地用途;各地块的土地利用性质在图表中详细表达。
(2)土地利用性质相容性规定:说明图则地区土地利用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