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政发[2016]34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6.27

【实施日期】2016.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市政发〔2016〕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和《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信用西安”,助推品质西安,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品质西安建设,着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以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强化信用产品应用、培育信用服

务市场、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为重点,加快完善信用法规制度,大力推进诚信文化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优化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建设目标。到2020年,全市以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取得明显成果,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取得进展,信用监管体制基本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信用服务市场体系初步建立,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明显改善,“信用西安”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严格依法行政,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规范政府决策行为,推行部门权责清单制度。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严格履行政府向社会做出的承诺,以政务诚信示范引领全社会诚信建设。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将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以生产、流通、金融、税务、价格、工程建设、交通运输、电子商务、统计、中介服务、会展广告等领域为重点,完善市场主体诚信管理制度,加快建立守信激励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商务信用氛围和守法经营环境。

(五)积极推进社会诚信建设。以医药卫生、社会保障、劳动用工、教育和科研、文化旅游、体育、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行业领域和社会组织、自然人信用建设为重点,突出诚信引领,逐步形成以诚相待、以信为本、和谐友爱的人际关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和谐稳定。

(六)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戒毒执法公开,全面推行“阳光司法”。建立各级公安、司法行政等机构工作人员信用档案,依法

依规将徇私枉法以及不作为等不良记录纳入档案,并作为考核评价和奖惩依据。建立司法从业人员诚信承诺制度,推进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诚信规范执业。

三、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与共享

(七)推进信用法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公开、分类管理等规章制度,依据部门权责清单,制定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应用目录,明确信用信息记录主体责任。

(八)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各级行政、司法和社会管理机构要建立完善内部工作机制,明确信用信息范围和内容,全面真实记录、归集各类信用信息,建立信用信息档案或数据库,确保记录准确、完整、可追溯和及时更新。

(九)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通过归集整合各级行政、司法和社会管理中产生的信用信息,建立公共信用信息交换机制,同时通过省市两级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推动与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管理部门之间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

(十)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公开。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公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司法信息、市场主体信息和其他社会管理信息。按照信用信息征集共享目录的要求,整合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细化共享内容和使用规范,推行“一站式”查询服务,方便社会依法了解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建立侵权责任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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