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程序法论文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

电大程序法论文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
电大程序法论文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

电大程序法论文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

公安民警现场处置使用武器时非要表明身份么?!

——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三十一条的修改与完善

(内容提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三十一条在武器使用程序方面增加了应当表明警察身份的规定,随后颁布的《公安机关执法细则(2011年修订版)》将之吸纳,并将自动适用“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的规定。至此,《规程》的柔性规定演变为不可违的刚性规定。表明警察身份制度设计在特殊情况下缺乏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基础,立规初衷和执行的结果有可能相背离,建议修改完善。)

关键词:公安民警;使用武器;表明身份;修改

引言

公安民警使用武器的法律程序是现场处置面临的一个最常见、最基本的问题。如何规制民警使用枪支,使其既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又符合现场处置的规律,并且达到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平衡,这是我们所面临的必须研究的法律问题也是十分现实的操作问题。近年来,学者围绕我国警察使用武器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法律修改做了不少探讨,但对公安部规制一百多万公安民警的相关内部规范的研究却比较少见。

公安部 2010年出台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三十一条关于民警使用

武器的程序在原来法律规范基础上添加了一项程序,即“表明警

察身份,出枪示警;情况紧急时,可以在出枪的同时表明身份”。该规定制定初衷是好的,但不能囊括所有现场处置的特殊情况,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不具备可操作性,也不具备合理性与合法性。

本文拟从国内法层面以及可操作性视角对此进行探讨。

《规程》是在执法规范化大背景下出台的公安部内部规范性文件,是现阶段指导公安民警进行现场处置的最权威、最直接的内

部指引。通观《规程》原文本身并没有设定罚则,换句话说,规

程主要起的是内部指南作用,对警察而言是柔性规定;值得关注

的是在公安部2011年修订的《公安机关执法细则》中将《规程》

的主要内容一并吸纳,作为细则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公安机关

执法细则》第一章1-04关于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中规定“公安

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

提醒、劝导或者训诫;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视情给予处分,同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

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可见,公安机关民警在现场处置过程中原

来适用的《规程》升级为《细则》后演变成都应当遵照执行的刚

性规定,不按照执行现场处置民警势必面临各种不利自己的后果,处置者有可能瞬间变为被处置者。弱义务升格为强义务使得本课

题的研究价值进一步凸显。

一、《规程》三十一条关于警察出枪表明身份规定的解读与质

《规程》三十一条规定:“公安民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使用武器,、、、(二)表明警察身份,出枪示警;情况紧急时,可以

在出枪的同时表明身份”对此规定应该如何解读?公安部法制局

编写的《规程》释义中没有给予解释。有关学者也没有论及。按

一般的理解,本条的“公安民警”应该指具有公安民警身份、持

有武器且正准备使用武器的执法者个人;“应当”一词根据《规程》前后条文没有作出例外规定的情况,则应理解为在任何场景、任何情况下都需要如此执行;《规程》中的“出枪”对警察而言

通常指的是当着当事人或众人面从枪套(包括置于衣服内外)、

口袋裤袋、皮带、手包、车内等地方将枪支拔出或取出,呈射击

前状态,这是使用武器的必经初始阶段,训练有素的警察可以在

零点几秒的时间内完成出枪、据枪、瞄准、击发等一系列动作;“表明警察身份”应理解为口头声明自己的警察身份,并且情况

不紧急时,出枪前表明身份;境况紧急时,“可以在出枪的同时

表明身份”。总体上看出枪无论事先还是同时都需要表明警察身份。这里的“可以”仅仅表明立规者允许情况紧急时,警察的表

明身份可以从一般的提前延后于出枪的同时,而绝不意味着可以

不表明警察身份。简单讲,无论从文理解释还是论理解释的角度

对该条款的理解只能是:一般情况下应在出枪前口头表明警察身份,情况紧急时也可以在出枪同时表明身份,但无论如何都应当

表明警察身份。

如此规定的用意,笔者推测是否立规者一是为了让警察宣示动

枪的正义性、表明警察用枪的合法性,二是为了威慑震慑严重犯

罪人员、使胆小怕事者有所畏服收敛,三是为了避免因不表明身

份发生误判而导致相对人对警察攻击却不能有效追究相对人妨碍

公务或其他责任。应该说,公安部这样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是合适的,立规者的初衷是为了规范民警用枪,这样规定对防止警察动

辄拔枪就射的冲动,减少不必要的伤亡,乃至对警察自身的法律

保护都有积极意义。但是笔者也注意到在特殊情况下,比如处置

绑架人质危机、处置爆炸危机等紧急情况下这样规定似乎面临操

作上的难题。

纵观国内外大量人质危机的处置案例,我们会发现一个普遍规律,一旦谈判失败,为防止人质受到伤害,使用武力尤其是使用

枪支往往成为现场处置的首选手段,武器的使用比其他武力更能

达到瞬间解除歹徒危险,有效保护人质的目的。而使用枪支主要

包括近距离化装突袭,第二就是远程狙击,两种方式都具有隐秘、迅疾的特点。

化装突袭的经典案例包括原郑州女警察王玉荣化装成幼儿园老

师近距离寻机击毙绑架儿童人质歹徒,广州女警察便装近距离递

水寻机击毙自动取款机房劫持女人质歹徒、张家口便衣警察高楼

隔窗近距离击(毙)伤劫持儿童犯罪嫌疑人等等。据公开信息,

笔者注意到,三人在现场处置过程中都换便装,并都没有声明自

己是警察。这三次人质危机的处置尤其是王玉荣得到社会各界高

度认同和赞誉,引发围观群众喊出警察万岁的呼声。不可想象,

如果按照《细则》规定的警察动枪前都需要表明身份来执行的话,犯罪嫌疑人会如何反应,歹徒绑架人质本身就表明不把自己的生

命当生命,还在乎警察表明身份进而开枪么?这样做只能激怒劫

持者,是解救人质的大忌。相同道理,各地报道的大量人质危机

处置过程中动用狙击手远程击毙歹徒的警察是否也需要在出枪时

面对歹徒大声呼叫我是警察,再不投降就开枪了?狙击本身的特

点就是隐蔽、突发、精准,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击毙应该击毙的

犯罪嫌疑人。显而易见,狙击手开枪是没有表明警察身份一说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有现场指挥人员授权即可。此外,对于爆炸

犯罪嫌疑人远程狙击、近距离突袭也是在谈判破裂后现场处置的

不二选择。

另外对一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已明确规定的可以使用武器的紧急暴力犯罪情形,如已判明的

使用枪支实施的暴力犯罪、突然袭击警卫对象或袭击警戒目标的

犯罪、正在实施凶杀的犯罪等等,如果非要求表明警察身份才能

使用武器在不少情况下势必贻误战机,大幅增加被害人、现场其

他人员以及警察伤亡的概率,并且会大幅增加警方处置成本。如果实践中导致这样的后果恐怕不是立规者想要看到的。

二、当法规和内部规范要求不一致时,如何解决民警执行中的责任问题。

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视角考察,《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都对警察使用枪支从不同层面进行了授权与规范,尤其是《条例》在民警使用武器的程序中设置了警告环节,当然也进行了无需警告直接使用武器的例外规定。《条例》第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这里的“警告”一词做何解读?实践情况看主要两种方式,一为口头警告、二为鸣枪警告。口头警告不管怎么表述,联系《条例》第九条的立法精神看,内容应包含三个要素:第一,表明警察身份,说明自己的警察身份、表明自己执法的合法性,第二,要求当事人停止犯罪行为,或停止逃跑,第三、向当事人表明不按照警察要求去做会导致警察开枪。鸣枪警告一般是口头警告无效后使用的更为严厉的警告。无论口头警告还是鸣枪警告,表明警察身份都是警察使用枪支前警告的应有之意。

《条例》第九条同时规定了无需警告的情形,“来不及警告或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这里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排除了警告,也排除了向当事人表明警察身份。这种规定为近距离化妆突袭、远距离隐蔽狙击等使用武器方式提供了法理依据。(本文暂且不论《条例》是否与后来颁布的立法法有冲突,是否应该修改。至少目前《条例》是仍在适用的规范警察用枪的直接法理依据)。《条例》之所以做出不

经警告就可以直接使用武器的规定,应该说是立法者周全的考虑了现场处置的特殊情况。

如前所述,在现行《条例》已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规程》却对警察用枪做了更为严厉的管控,也就是只要用枪都要求表明警察身份。企业标准高于国标,就增强企业产品竞争力,满足百姓需求而言应该充分肯定。但是不能简单的将企业管理的方法移植到管理警察执法活动中来。使用武器方面警察内控标准高过法规,会带来两个问题。一是将突袭、狙击等无需警告,合乎现行法规的使用武器方式排除在正常使用武器的范畴之外,增加了警察处置的难度、危险和成本,也会对法律保护的其他合法权益带来更大的危害。二是如果实践中出现警察的用枪行为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但不符合内部规范的情况(比如合乎直接使用武器无需警告的情形,但并没有表明警察身份),管理部门应该如何对警察的行为给予认定和处理?如果认定为违反内部规范,是提醒、劝导、训诫还是予以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这种内部规范和法规间不协调的制度设计,不仅困扰着大练兵、大教育的组织者、也困扰着现场处置的实施者,同样会给公安机关的内部监督机构带来纠结和压力,无形中使各相关方都陷入两难境地。

三、建议在《规程》和执法细则中取消或修改警察使用武器应表明身份的规定。

笔者认为在《条例》已有相关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另外增设相违的程序标准,这样做并不符合法规的立法本意。如果内部规范与现行法规就某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从法理上看难有合法性基础。从另一方面看,《规程》本身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与第三十条的规定之间似乎也存在逻辑上的混乱,难以理解和操作。如果一项具体程序制度的设计不合法、不合理、不科学缜密、不具有可操作性,不管出于什么考量我们似乎都难以做出正面积极的

评价。单独个案处置的失误可能只会导致一个、几个本不该伤亡

的人员伤亡,而一项关乎百万警察并波及众多生命的制度设计的

失误将带来的潜在损害或许会远远高于个案的损害。

因此,笔者建议可考虑在《规程》和执法细则中取消警察使用

武器时应表明身份的规定。需要指出的是,取消这项规定,并不

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表明身份,口头警告就包含了表明身份,无需警告的情形自不必表明身份;如果立规者执意认为《条例》

中的警告仍不能十分清晰表达出表明警察身份之意,也可以采取

修改完善的办法避免《规程》与《条例》的不协调,即将现行

《规程》三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表明警察身份,出枪示警;情况紧急时(《条例》规定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的情况下),可

以不表明身份。”同理,《规程》第六条中普适的表明身份条款

也应做相应修改。

需要说明的是,提出修改这项制度设计,并不否认《规程》在

规范警察现场处置中的总体积极作用,笔者目的只是想剔除玉中

之暇,使《规程》更加科学合理,使之与《条例》有关规定相互

呼应、相互衔接、并合法易行,而不是非理性的超越现行法规。

参考文献:

1、高文英,警察使用枪支的若干法律思考[J].公安大学学

报.2009年第四期

2、云山城,论《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的“警

告”[DB].法苑论坛

注:本文为作者2013年11月29日参加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组

织的“首届公安机关现场处置指挥战术理论与实践研讨会”所提

交的获奖论文,被《首届公安机关现场处置指挥战术理论与实践

研讨会研讨会优秀论文集》收录。

第1章行政法基本理论

第1篇第1章行政法基本理论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5分,2012年考试本章分值为1分。 部分考点是学习行政法律制度的基石,对第1篇其他章节的理解和掌握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由于是理论性章节,难免抽象、晦涩,复习时注意把握有具体、实质内容的考点,切忌对个别学理性表述纠缠不休。 本章教材主要变化 1.删除“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全部内容; 2.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增若干处举例; 3.删除“理论上有关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 4.删除“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中有关行政强制的概述性内容(行政强制在第1篇第4章中专章阐述); 5.新增“催告制度”为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行政法与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了解)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治原则(掌握)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1.存在合法:行政权力的存在有法律依据; 【解释】行政法是“法无授权即禁止”;民商法是“法无禁止即允许”。 2.行使合法:行政权力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实质合法性原则 1.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2.行政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亦称“行政裁量权”)的存在。 3.内容 (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 (3)平等地适用法律规范,符合公正法则; (4)行政行为应保持适度,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2012年新增); ①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作出的行政行为才是合理和适当的。 ②作出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的具体行政措施与所要达到的行政目标之间保持适当的比例。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doc

(一)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或称情报公开、情报自由)是指,凡是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信息资料,除法律规定应予保密的以外,有关机构均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或组织均可依法查阅、复制。《行政许可法》还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二)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在行政程序中,同行政相对人或行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必须避免参与有关行政行为,以确保行政行为形式上的公正性。 (三)听证制度 (四)告知制度 行政主体在进行某项行政行为之前、之中、之后对行政相对人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如何行使有关权利、履行有关义务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负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相对人并加以指导的义务。 (五)说明理由制度 按照行政法治的要求,行政机关应将作出行政决定在事实上

和法律上的理由对行政相对人说明。说明理由制度至少有两个方面的现实意义:一是行政机关对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应持慎重态度,抑制其随意性,保障和提高其公正性;二是便于行政相对人认清受不利影响决定的确切理由,并可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提供方便。 (六)时效制度 时效制度是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给予时间上的限制以保证行政效率和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程序制度。《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务登记、账簿及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务检查、税收保全以及税收强制执行等行政程序规定了相应的时效要求,但是,对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提出的纳税担保是否有效,没有作出具体的时效规定。1 2

毛概论文之改革开放

外国语学院12级英教4班林婉婷120201092 邓小平理论与改革开放 论文摘要:改革开放演绎了前所未有的果断决策,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第二代中国共产党人回忆过去,面对现实,思考未来,中国要消除“左”的干扰、摆脱传统体制的制约,就只有进行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才能走向繁荣富强。邓小平理论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的产物,同时,它又不断推动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向前发展。 关键词:邓小平理论改革开放发展成就 正文: 改革开放实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新时期最鲜明的特点。怎样理解改革开放也是一场革命,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如何理解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基本国策?弄清这些问题,对全面认识改革开放,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1978年,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从此,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开始了新的伟大革命。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使中国人民的面貌、中国共产党的面貌发生了历史性变化。邓小平不但提出了改革开放的历史任务,而且描绘并规划了具体蓝图,领导制定了实现这个蓝图的路线、方针、政策,制定了“三步走”的发展战略,从而始终牢牢把握改革开放的大方向。而今,改革开放已成为深入民心的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邓小平理论不仅为我们开创了一个新时代,更为我们建设了一个新时代。 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科学地分析了建国以来一些失误产生的原因。首先在思想路线上进行拨乱反正,强调全党应解放思想、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在人民对于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发展社会主义产生迷茫的时候,邓小平总结多年来离开生产力抽象地谈论社会主义,把许多束缚生产力发展的、并不具有社会主义本事属性的东西当作“社会主义原则”加以固守,把许多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东西当作“资本主义复辟”加以反对的历史教训,创造性地提出了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科学论断:“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一论断在思想观念上为改革开放铺平了道路,使人民纠正了过去的错误观念,以辩证双向的观点看待社会主义的发展。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邓小平做出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而实施的方法,就是改革开放。

《刑事诉讼法》论文题目

《刑事诉讼法》案例 包括本科在内的各科复习资料及详细解析,可以联系屏幕右上的“文档贡献者” (共三个案例,任选一个案例写作,写作模版见附件中的“课程论文写作模板(单题式),字数2000~3000字,范文参见“单题式案例类范文”) 案例分析1: 被告人于虎在2009年2月7日深夜23时半左右,潜入一居民室内,对女主人欲行强奸,女主人大声呼救,并奋力反抗,致企图未逞。被告人逃跑时,恰遇该区法院审判员黄玉良从办公室加班后回家,将其扭送公安机关处理。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该区检察院。检察院经审查,以强奸(未遂)罪向同级法院提起公诉。 因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虎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区检察院便建议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法院经审查,同意适用简易程序,遂由审判员黄玉良和陪审员两人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除对指控犯罪供认不讳外,还主动交代了半年前实施的抢劫罪,并表示愿意交出所抢劫的财物。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程序,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于虎有期徒刑5年,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于虎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元。宣判后,告知被告人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5日以内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人于虎接到判决书后的第3天上诉于市中级法院。 市中级法院接到上诉状后,经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过轻,于是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原审法院接到案件后,以审判员黄玉良为审判长,与本院两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此案。经过重新审理,在原认定事实完全不变的情况下,以强奸罪判处于虎有期徒刑10年。并告知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结合上述材料,请撰文详细叙述: (1)本案在审判程序上存在哪些错误? (2)本案一审时区检察院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那么,区检察院应向区法院移送哪些材料? 案例分析2: 某市公安局于2011年1月4日对刘某(男,24岁)、张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刘某、张某抢劫案于2011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检察院。市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当庭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张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害怕刘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张某未上诉,市检察院亦未抗诉。 问题:

国开电大组织行为学(本)形考作业一参考答案

题目1.王安电脑公司曾是美国IT企业界的一棵闪亮的明星。美籍华裔科学家、企业家王安在美国波士顿创办了一家驰名世界的“王安电脑公司”,他从600美元投资开始,经过40多年的艰苦奋斗,已发展到拥有3万多名员工,30多亿美元资产,在大约6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250个分公司的世界性大企业。成功给他带来荣誉和地位,还给他带来了16亿美元的巨额资产。当我们顺着王安的足迹,浏览他的人生历程,寻找他的成功秘诀之时,不难发现,王安公司成功的决定因素就在于重视和拥有人才。王安目光远大,办事果断,懂得人才开发的重要,充分重视人的作用,以最大努力发挥公司里每一个人的积极性。 该公司人才济济,有善于经营的副经理拉克斯,有实业家、电子学专家朱传渠,有主管亚太地区销售工作的销售部经理庄家骏等等。正因为如此,仅1952年-1983年每年的营业额以40%-50%的速度增长,到了1982年经营额高达10亿美元之多。 对于人的使用,自始至终充满尊重、理解和信赖。王安认为,公司是人组成的,能不能把每个员工的积极性发挥出来,将关系到公司的成败。具体工作中,他根据员工的不同类型、特点、技术专长和生活需要,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他把设计和研制产品的工程师和科学家看成公司的灵魂,给他们特殊的礼遇以示尊重,甚至在用词上都特别讲究,从不用“雇佣”之类的词,只用“聘用”,以完全平等的态度对待他们,尊重他们。而对一个有创造性的技术人才,即使他有令人难以容忍的错误和缺点,或是骄横自负,或是两个工程师相互对立,王安都能和他们搞好关系,从而使他们明白公司最高领导人最了解和懂得他们的贡献。公司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某个工程师正在做公司下达的一项设计或研制任务,而且做得很好,公司却因为某种原因突然决定停止这个项目的设计和研制。为了不使这个工程师感到失望,避免挫伤他的积极性,王安总是亲自和这个工程师谈心,给予鼓励和安慰,同时,还千方百计安排他去完成另一件特别重要的项目,从而维护了这个工程师的自尊。 理解是一种欲望,是人天生具有的一种欲望,人一旦得到了理解会感到莫大的欣慰,更会随之不惜付出各种代价。有一次,一个研究对数计算器的工程师告诉王安,公司的工作计划同他在几个月前达成的夏季度假租房协议发生冲突。王安听后当即表示,如果因为对数计算器问题打乱了他的个人计划,他可以用王安自己的别墅去度假。这件事使这个工程师倍受感动,为了研究课题项目,他不仅没有去别墅,反倒把自己整个的假期都搭上了。 信赖是王安对部下的信条,是王安公司得以生存的基础。随着公司的不断扩大发展,王安作为公司的总经理,把权力和责任越来越多地交给下面的经理人员,努力发挥他们的才干。平日里,王安从不插手一个具体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只是在他认为非要他管不可的时候,他才露面,就是公司开会,他也很少主持。会上,除非某个重要的事情或方面仍没有被引起重视时,他才站起来说几句,一般都是听而不言。王安虽不轻易发表自己的意见,但公司内部每一个员工的意见他都爱听。王安公司有一条热线电话,不管是谁,凡是自认为有好主意的人,都可以通过热线和王安直接交谈。这就使每一个好的建议不会因为上司让它躺在文件筐里面被埋没。王安公司在发展过程中,有一套越级联系制度,使员工们能与他们相隔一级以上的其他负责人保持联系。 此外,王安公司很少解雇员工,只有在公司处于最严重的困境时,才会解雇少量的人员,而一旦形势好转,王安总是尽可能地把这些解雇人员再招回来。王安公司就是这样在发展着,并以此丰富自己的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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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行为学练习题 一、选择题 1.被称为研究组织内部人的行为的里程碑是(霍桑试验) 2.面谈法属于组织行为学研究方法的:(调查法)。 3.将人视为自私自利、好逸恶劳的是哪一种假设?(经济人) 4.一个人经常出现的、比较稳定的心理倾向性和非倾向性特征的总和是:(个性)。 5.定人的心理活动动力特征的是:(气质)。 6.依德认为个性中不受社会道德规范约束的部分是:(本我)。 7.理分析论的代表人物是:(佛洛依德)。 8.高水平的专长,善于在活动中进行创造性思维,引发灵感,活动成果突出而异的人属于:(天才)。 9.自觉支配行动的性格属于(意志型)。 10.得个体某一行为特征的突出印象,进而将此扩大为他的整体行为特征,这种知觉属于:(晕轮效应)。 11.要层次论的是(马斯洛)。 12.理论的提出者是(赫兹伯格)。 13.奖励员工,让他们参与管理,给他们提供培训机会,能满足员工的(尊重需要)。 14.项表述正确的是(保健因素通常与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有关,而激励因素与工作内容和工作本身有关)。 15.格认为,激励员工的关键在于(设计出一种能让员工感到工作本身就是激励的工作任务)。16.出需要层次的“满足——上升”趋势,而且也指出“挫折——倒退”趋势的理论是哪一种?(ERG理论——成长理论)。

17.表明,对主管人员而言,比较强烈的需要是(成就需要)。 18.励理论包括(需要层次论、双因素理论、成就需要理论)。 19.激励理论包括(期望理论、公平理论)。 20.工A认为和职工B相比,自己报酬偏低,根据公平理论,A会采取以下哪种行为(减少自己的投入)。 21.某种行为出现后,给予某种带有强制性、威胁性的不利后果,以期减少这种行为出现的可能性或消除该行为,这种强化方式是(惩罚)。 22.予理睬来减弱某种不良行为的强化方式是(自然消退)。 23.临时检查卫生、学生抽查考试,都属于什么样的强化方式?(可变间隔的强化)。 24.某公司年终进行奖励时,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公司没有做到奖人所需、形式多变)。25.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他这种挫折感源于(个人本身能力有限)。 26.出期望理论的是美国心理学家(弗罗姆)。 27.某人对完成某项任务的把握性很大,因此他对于这项工作的积极性会(可能高也可能低)28.当一个人在爱情问题上受到挫折后并未消沉,这种行为反应是(升华的行为反应)29.组织正式文件明文规定的、群体成员有固定的编制,有规定的权力和义务,有明确的职责和分工的群体属于:(正式群体)。 30.比较单纯,不需要复杂的知识和技能,完成一项工作需要大家的配合,或从事连锁性的工作,(同质群体)。 31.成复杂工作,需要有创造力的工作,或在作出决策太快可能产生不利后果时,(异质群体)将会达到最高的工作绩效。 32.和维护角色都多的群体属于(团队群体)。 33.任务角色多而维护角色少的群体属于(无序群体)。

论文格式要求

封面 论文作者:………… 指导教师:………校内导师…校外导师专业学位类别:教育硕士 专业领域:学科教学(思政) 提交论文日期:2016年4月 论文答辩日期:2016年5月 中国·重庆 2016年4月

目录 摘要………………………………………………Abstract………………………………………………文献综述 绪论 (一)研究缘起和意义 (二)研究思路和方法 (三)研究重难点和创新点一、…………………… (一)…………………… 1.……………… 2.……………………(二)………………………… 1.…………………… 2.……………………………… 二、………………………………(一)……………………1.………………………… ………………………… 结束语 参考文献

附录致谢

参考文献 经典著作类: [1]列宁全集第九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2]列宁全集第十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 [3]列宁全集第三十九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4]列宁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毛泽东选集第一至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6]毛泽东文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7]毛泽东文集第六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8]邓小平文选第一、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9]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10]江泽民文选第二巻[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11]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十九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一般著作类: [1]唐铁汉.邓小平现代领导理论与实践[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2]孟东方.邓小平理论研究[M].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 [3]中央团校青年工作教研室.共青团工作理论[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85. [4]罗洪铁.现代人才资源开发论[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5. 期刊论文类: [1]易希康.邓小平关于干部年轻化的一个重要思想[J].求实,2000(5). [2]陈正群.邓小平青年工作思想略论[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1(6). [3]罗晓红.新世纪邓小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思想研究综述[J].邓小平理论研究,2010(2). [4]刘明博.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干部队伍年轻化的思想[J].理论学习,1997(7). [5]邓亚秋,罗洪铁.邓小平高端人才培养途径思想述要[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1(2). [6]陈洪玲.论邓小平干部管理思想的理论创新[J].党政干部学刊,2006(6). [7]肖春燕.论直接经验与间接经验——学习邓小平关于老中青干部经验互补的理论观点[J].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1998(4). [8]李合敏.论邓小平关于接班人的思想[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3). [9]徐念农.邓小平的干部队伍建设理论研究[J].学术论坛,2004(3). [10]徐国喜.邓小平对加强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阐述及启迪[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 学版),2005(4).

《刑事诉讼法》论文题目

东财网院2012年3月课程考试 《刑事诉讼法》案例 (共三个案例,任选一个案例写作,写作模版见附件中的“课程论文写作模板(单题式),字数2000~3000字,范文参见“单题式案例类范文”) 案例分析1: 被告人丁某,男,建筑结构设计高级工程师,某省建筑总公司建筑技术发展中心原副主任。1994年底,某市振兴建筑公司聘请其当技术顾问,丁某在1994年底至1998年与振兴公司合作期间,共实施了8个工程,挽回损失超过千万元,使振兴公司获利80万元,丁某也从中断断续续共得各种费用20万余元。丁某被人举报,经过依法立案、侦查,于1999年10月7日某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定丁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丁某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丁某在服刑中,仍继续钻研,创造出“沉井纠偏法”技术,利用此技术扶正危房、抢救斜塔25幢。2000年丁某被减刑,改判为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在丁某服刑期间,其妻一直奔走于各级法院、检察院、政法委,共送发申诉材料20多份,最终于2002年3月引起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重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中止执行原裁判,由原一审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2003年6月,原合议庭在仔细查阅案卷材料,调查核实证据的基础上,认为丁某所得20万元属于正当所得,宣判撤销原判,改判丁某无罪,上诉期满后丁某即被释放。 结合上述材料,请撰文详细叙述: (1)本案的处理过程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的哪些基本原则? (2)法院和检察院的诉讼活动有哪些违法之处? 案例分析2: 犯罪嫌疑人罗华,原系某市化工厂某车间工段段长。1999年6月9 日,该车间的自动离心机在操作工人马常勇(被害人)离岗期间发生停机事故。罗华得知后,当即赶到现场,对马常勇进行了批评教育。马常勇不服,出口不逊,罗华即责令马常勇停止工作。马因此不服,对罗华进行威胁。当日晚,马到罗家进行纠缠,在厂保卫科人员的劝阻下才离去。此后,马又到厂外拦截罗华,并将其胳膊掐肿,厂保卫科人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马仍不服,于当晚再次到罗家砸门。罗华闻讯令其子罗杰(犯罪嫌疑人,15岁,学生)将门打开,将事先准备好的开水向马泼去,罗华随即冲出门,与马摔打在一起,并用擀面杖对马进行殴打。此时,一边的罗杰见状突然拿出家中的菜刀朝马的右臂砍去,造成马右肽骨开放性骨折,致神经断裂(经法医鉴定属于轻伤)。后罗杰又持刀追赶受伤逃跑的马,被罗华叫回,并指责其不应用刀砍人。 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故意伤害罪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罗华对被害人马常勇遭受的伤害并无直接责任,其行为不构成伤害罪,因此,对犯罪嫌疑人罗华作了不起诉决定。而犯罪嫌疑人罗杰虽然对被害人实施了伤害行为,并且直接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但其未满16周岁,尚未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因此,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罗杰同样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作出后,人民检察院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了被害人。被害人马常勇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表示不服,认为应当追究罗家父子的刑事责任。 结合上述材料,请撰文详细叙述:

2020年国家开放大学电大《组织行为学》考试题题库

组织行为学参考答案 单选题 艾桑尼是从哪个角度来划分组织类型的(对成员的控制方式) B被称为研究组织内部人的行为的里程碑是(霍桑试验) B不仅指出需要层次的“满足——上升”趋势,而且也指出“挫折——倒退”趋势的理论是哪一种?(ERG理论——成长理论)。 B表扬奖励员工,让他们参与管理,给他们提供培训机会,能满足员工的(尊重需要)。 B不能用现成的规范和程序解决所遇到的问题,而需要专业的管理人员对环境有深入的洞察力和丰富的知识。这类环境是(复杂-动态环境)。 D当某种行为出现后,给予某种带有强制性、威胁性的不利后果,以期减少这种行为出现的可能性或消除该行为,这种强化方式是(惩罚) D大型组织拥有的成员一般在多少人左右?(1000~45000人)。[3~30人——小;30~1000人——中;45000人以上——巨型。] D当一个人在爱情问题上受到挫折后并未消沉,这种行为反应是(升华的行为反应) D当群体目标和组织目标一致时,凝聚力与生产率的关系就会出现(高生率高凝聚力) D对下属采取信任的态度,这种领导风格属于什么类型?(参与型)F弗洛依德认为个性中不受社会道德规范约束的部分是:(本我)。 G过程型激励理论包括(期望理论、公平理论) G工作比较单纯,不需要复杂的知识和技能,完成一项工作需要大家的配合,或从事连锁性的工作,(同质群体)可能达到最高的绩效 G管理方格图中,最有效的领导方式有(团队式) G管理系统理论是由(利克特)提出的 H赫兹伯格认为,激励员工的关键在于(设计出一种能让员工感到工作本身就是激励的工作任务) J将人视为自私自利、好逸恶劳的是哪一种假设?(经济人) J决定人的心理活动动力特征的是:(气质) J具有高水平的专长,善于在活动中进行创造性思维,引发灵感,活动成果突出而异的人属于:(天才)。 L老心理分析论的代表人物是:(佛洛依德)。 L临时检查卫生、学生抽查考试,都属于什么样的强化方式?(可变间隔的强化) L领导的连续流理论是(坦南鲍母和施密特)提出的。 M明确目的,自觉支配行动的性格属于(意志型) M麦克利兰的研究表明,对主管人员而言,比较强烈的需要是(成就需要)。 M某公司年终进行奖励时,发给受奖人员每人一台电风扇,结果许多员工很不满意,认为公司花钱给他们买了个没用又占地方的东西。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公司没有做到奖人所需、形式多变)。 M某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不宜参加剧烈运动,却想成为长跑运动员。他这种挫折感源于(个人本身能力有限)。 M某人对完成某项任务的把握性很大,因此他对于这项工作的积极性会(可能高也可能低)M目标很重要,但不值得和对方闹翻或当对方权利与自己相当时,处理冲突的方式是(妥协) N内容型激励理论包括(需要层次论、双因素理论、成就需要理论) N哪一项不是以任务和技术为中心的主要变革措施(建立规章制度)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是行政程序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建立公正、科学的行政程序基本制度是行政现代化的重要保证。行政程序制度包括: 一、行政公开制度 行政公开是指除依法不公开的以外,行政相对人有权了解并取得行政机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消息的制度。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情报公开制度。情报公开制度适用于抽象行政行为领域。它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行政决定及行政机关据以作出相应决定的有关资料、行政统计资料、行政机关的有关工作制度、办事规则及手续等。所有这些行政情报资料,凡是涉及行政相对****利义务的,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范围,都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组织均可依法查阅和复制。 2.行政过程和行政决定公开制度。行政过程和行政决定公开制度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领域。行政过程公开并不是要求行政机关将整个行政程序都让行政相对人参与或了解,而是在行政程序中几个决定或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和义务的阶段前后,让行政相对人有参与或者了解的机会。它主要包括表明身份、事先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以及听证公开等几项内容。行政决定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出有影响的决定,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从而使行政相对人获得行政救济的机会。如果应当公开的行政决定没有公开,该行政决定就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不具有法律执行力。 二、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就有关问题听取当事人评论意见,同时予以说明解释的制度。听证制度被公认为现代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的核心,对于行政程序的公开、公正和公平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听证制度包括三种形式: 1.公听。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订立行政计划时,所涉及的行政相对人众多而不确定,召开公众参加的听证会以听取代表各方面、各阶层的公众意见。这种听证通常称为“公听”。 2.陈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若涉及单个或相互无争议的多个当事人,则可进行个别听证。即给予当事人陈述自己观点及理由的机会。这种听证一般称之为“陈述”。 3.听讯。当行政行为涉及互相有争议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行政机关须同时或反复听取各方对立的观点和理由,并允许双方或各方提出证据与反证、互相诘询辩论,而由行政机关基于笔录作出决定。这种形式又被称为“听讯”。主要适用于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行为。听证方式又分为口头与书面两种。 三、职能分离制度 职能分离制度是指为了加强权力制约,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权力,侵犯相对人权益,而将行政机关内的某些相互联系的职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属于不同的机关或不同的工作人员掌握和行使的制度。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在同一行政处罚案件中从事调查取证、听证、裁决的行政人员应当彼此独立、各司其责,不得从事与职责不相容的活动,正是这一制度的具体体现。 四、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如相应事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不得参与该事项的处理的制度。回避制度来源于普通法上的自然公正原则,这项原则要求“任何人都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实行回避制度,有利于排除与所处理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主持行政程序,从而实现行政公正;有利于增加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信任感,保障行政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 五、说明理由制度 说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涉及相对人权益的决定、裁决,特别是作出对相对人权益有不利影响的决定、裁决,必须在决定书、裁决书中说明根据(法律、法规根据或政策根

行政程序法治化

行政程序法治化 一、行政程序法治化的涵义 在行政程序及其法治化问题上,国内行政法学界存在着颇多误解与混乱。比如有的学者认为,行政程序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法定性。 [65]这实际上是把法定性视为行政程序与生俱来的组成部分,显然是错误的。如前所述,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这意味着只要有行政行为,就一定会有行政程序。只不过我们以前不太重视行政程序问题,尤其是没有充分认识到行政程序的相对独立价值,因而对行政程序缺乏制度上的规范,由此导致行政行为不同程度的恣意。我们今天倡导行政程序的法治化,正是要把行政程序纳入法治建设的轨道,矫正轻视程序、恣意行政的流弊。而把法定性视为行政程序的特征的观点,客观上否定了行政程序法治化这一命题的重大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否定了我国行政法学界近些年来所作的诸多努力,也与相关论者的初衷相背离。笔者认为,法定性不是行政程序的特征,而是行政程序法或行政程序法治化的一项原则。 国内行政法学界另有一些学者将行政程序法治化称作“行政程序法制化”的。[66]这虽然说不上错误,但显然是不妥当的。因为按照当今法学界尤其是法理学界的主流观点,“法制”一词主要是指静态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它并不指涉法律制度的价值内容。以此类推,则行政程序法制化仅仅是指行政程序法定,即以法律来规范各种各样的行政

程序。对于法治建设来讲,这显然是远远不够的。 国内行政法学界还有一些学者提出了“行政程序法典化”的主张。 [67]这对于行政程序过于随意、过于杂乱的中国现实来讲,是有着极大的针对性的。但它实际上只是“行政程序法制化”的一部分内容,因而更不能以之代替行政程序法治化。 那么,到底什么是行政程序法治化呢? 法治的核心是良法之治与法律至上。正当的行政程序是行政法治的根本保障,也是法治建设的一大关键。所谓行政程序法治化,就是把行政程序纳入现代法治建设的轨道,以现代法治精神来规范与整合多样化的行政程序,从而有效地实现行政目的,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程序法治化与行政程序法制化的一个重大区别,就在于它不仅包涵了后者,而且标示了现代行政程序法制的价值取向,即必须是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的法制,从而揭示了现代行政程序与古代行政程序的分野,也为现代行政程序法制建设竖起了一道警示牌。 二、行政程序法治化的形式

毛概论文

论科学发展观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 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事项 院系:英语语言学院班级:2011级25班 学号:2011010240428姓名:刘小清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科学发展观提出的时代背景及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历史地位的谈论,进而提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说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最新成果,把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的认识提高到新的水平,也在在实践中显示了科学理论的强大真理力量。 科学发展观,不仅是我国当前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指导思想,而且也是我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长期坚持的重要指导思想。因此,科学发展观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事项。 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及其历史地位 1:科学发展观提出的时代背景: 当前,中国的发展成就前所未有,中国的发展难题前所未有,中国处在一个发展的重要机遇期,又处在一个发展的矛盾凸显期。我们必须深刻认识我国发展出现的新的阶段性特征,科学分析我国全面参与经济全球化的新机遇新挑战,深刻把握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形势下我国各项事业发展面临的新课题新矛盾。第一,我国经济发展由缺乏财力难以兼顾解决长期积压的问题的阶段进入到

了一个有较为充裕的财力开始能够解决长期积压问题的阶段。第二,我国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由能够支撑我国快速发展的阶段进入到了已无力支撑我国进一步发展的阶段。第三,我国贫富之间、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不协调状况由可以为社会所承受的阶段进入到了社会越来越难以承受的阶段。第四,我国社会矛盾关系由不突出抓好主要矛盾就无法解决非主要矛盾的阶段进入到了不兼顾解决好某些非主要矛盾就难以继续抓好主要矛盾的阶段。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发展呈现出一系列新的阶段性特征。在新的发展阶段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的实际,科学分析我国全面参与经济全球化的新机遇新挑战,全面认识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深刻把握我国发展面临的新课题新矛盾。科学发展观正是在深刻分析当今世界正在发生的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和当代中国正在发生的广泛而深刻的变革的社会历史背景下提出的。国际国内发展变化的新形势,要求我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加自觉地走科学发展道路,奋力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 2:科学发展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历史地位 科学发展观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具有统领作用。胡锦涛总书记在“6·25”讲话中明确指出,要努力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越走越宽广,奋力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为广阔的前景。因为,科学发展观是对当代中国发展的总的看法和基本观点,因而也是关于当

2021年3月课程考试《刑事诉讼法》论文高分答案可直接上传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 课程考试论文(案例)考核《刑事诉讼法》案例 作者微boge300619 考试批次 2103 学籍批次 2003 学习中心学习中心层次本科二学历 专业法学 完成时间 2021年1月 7日

【3】犯罪嫌疑人沈建因怀疑其经营的“金山饭店”看门人赵林盗窃财物,于2009年9月19日上午9时许,纠集犯罪嫌疑人刘通、于永对赵林捆绑、殴打,逼问是否偷盗。赵林不承认,三名犯罪嫌疑人用铁锨把、皮带抽打被害人4个小时。当日下午3时,赵林被家属解救并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2009年9月21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赵林系被殴打全身致重型颅脑损伤,颅内血肿、脑疝形成,挤压综合症,肾功能衰竭死亡。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刘通外逃。县公安局于2009年9月23日传唤犯罪嫌疑人沈建、于永,二人供述了殴打赵林的全部事实,县公安局将二人拘留。2009年9月27日,县公安局以“主犯在逃,证据不足”为由,收取犯罪嫌疑人沈建、于永各4万元保证金后将二人取保候审。2009年10月8日,县公安局从沈建、于永的保证金中扣除5万元,赔偿被害人赵林医药费后结案。 被害人家属多次控告均无结果。 2010年4月26日,被害人家属到县检察院控告。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经过认真调查,向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县公安局回复“主犯在逃,证据不足”。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并通知县公安局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立案侦查,将三名犯罪嫌疑人报请批准逮捕,县检察院在2010年5月26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经过通缉,检察院协助公安机关将在逃犯罪嫌疑人刘通抓捕归案。案件经起诉、审判,三名罪犯分别被判处死刑、死缓等刑罚。另外,县检察院还查办了县公安局刑警队长刘瑾处理本案时的徇私枉法犯罪行为,刘瑾已被逮捕并提起公诉。 [问题] (1)检察机关在处理本案时的活动有无违法之处?

中央电大 组织行为学作业五

一、单项选择题(共10 道试题,共10 分。) 1. 谈话法属于组织行为学的哪种研究方法? A. 观察法 B. 调查法 C. 实验法 D. 测验法 2. 具有高水平的专长,善于在活动中进行创造性思维,引发灵感,活动成果突出而优异的人属于 A. 能力低下 B. 一般能力 C. 天才 D. 才能 3. 通过社会知觉获得个体某一行为特征的突出印象,进而将此扩大为他的整体行为特征,这种知觉属于 A. 知觉防御 B. 晕轮效应 C. 首因效应 D. 定型效应 4. 当一个人在爱情问题上受到挫折后并未消沉,而是更加努力学习和工作,使工作做出了显著的成绩。这种行为反应是 A. 坚持原有目标的行为反应 B. 升化的行为反应 C. 反向的行为反应 D. 放弃的行为反应 5. 当群体目标和组织目标协调一致时,凝聚力与生产率就会出现如下关系 A. 高凝聚力高生产率 B. 高凝聚力低生产率 C. 低凝聚力高生产率 D. 低凝聚力低生产率 6. 在紧急情况下或与公司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上,冲突的处理方式是 A. 强制 B. 开诚合作 C. 妥协 D. 回避 7. 领导的连续流理论是()提出的 A. 勒温 B. 坦南鲍母和施密特 C. 利克特 D. 豪斯和沙特尔 8. 帕森斯是从哪个角度来划分组织类型的? A. 社会功能 B. 成员受益程度

C. 对成员的控制方式 D. 成员人数 9. 下面哪一个不是组织的基本要素? A. 人际关系 B. 协作愿望 C. 共同目标 D. 信息沟通 10. 下面哪一项不是以任务和技术为中心的主要变革措施? A. 工作再设计 B. 目标管理 C. 建立社会技术系统 D. 建立规章制度 二、多项选择题(共10 道试题,共20 分。) 1. 组织行为学的研究方法包括ACDE A. 调查法 B. 面试法 C. 实验法 D. 个案研究法 E. 观察法 2. 当出现认知不协调时,认知主体消除不协调的方法有ABC A. 改变行为 B. 改变态度 C. 引进新的认知元素 D. 不予理采 E. 重新进行角色定位 3. 麦克利兰的激励需求理论认为在人的生理需要得到基本基本满足后,还有以下需要ABDE A. 成就需要 B. 生存需要 C. 安全需要 D. 权力需要 E. 归属需要 4. 人们在群体中可以获得的需要和满足有ABCDE A. 安全需要 B. 情感需要 C. 尊重和认同需要 D. 完成任务的需要 E. 实现组织目标的需要 5. 领导规范模式(领导参与理论)提出了选择领导方式的原则是ABCDE

第01讲_行政法基本理论

【2016·多选题】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法理论,下列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作出

【法律保留】有些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比如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法律位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各部门规章之间,各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 【2017·多选题】根据《立法法》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税收基本制度包括 ()。 A.税种的设立 B.税率的确定 C.税收征收管理 D.税目调整 E.税款用途 【答案】ABC 【解析】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考点3】行政主体的类型 1.中央行政机关

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受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委托规则: (1)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 (2)委托必须在法定权限内,超越权限的委托无效; (3)必须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 (4)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且“不得再委托”; (5)必须履行书面委托手续; (6)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例题·多选题】有规章制定权且属于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行政机关包括()。 A.财政部 B.国家外汇管理局

C.中国人民银行 D.国家税务总局 E.国务院研究室 【答案】AC 【解析】(1)选项AC:属于国务院组成部门;(2)选项B:属于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3)选项D:国务院直属机构;(4)选项E:国务院办事机构。 【2014·多选题】中国证监会具有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职能,下列关于中国证监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权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冻结企业存款等行政强制措施 B.属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可以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C.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但无权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D.属于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有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行政许可 E.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权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答案】ADE 【解析】证监会属于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经授权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证监会有权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或者行政许可,以及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冻结企业存款等行政强制措施。 广义的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法律行为,也包括行政事实行为;狭义的行政行为,仅指行政法律行为。 【行政法律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和服务活动、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服务职能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旨在产生某种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不以实现某种特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而以影响或者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行为。 【考点4】行政事实行为 1.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以影响或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非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仅产生事实上的效果的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不会导致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但其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仍可产生影响。 2.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 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

对关系制定《行政程序法》应正确处理的几

制定《行政程序法》应正确处理的几对关系 摘要:制定《行政程序法》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一项基础工程。要设计和实施这一工程必 然要涉及多方面、多层次的各种各样的问题,要处理多方面、多层次的各种各样的关系,其中最重要的, 影响乃至决定该法性质、功能、作用和调整范围的问题主要有八项:(一)统一法典与单行法的关系;(二)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三)规范具体行政行为与规范抽象行政行为的关系;(四)规范外部行政行为与规 范内部行政行为的关系;(五)规范行政行为与规范行政救济行为的关系;(六)规范权力性行政行为与规范 非权力性行政行为的关系;(七)规范国家公权力行为与规范社会公权力行为的关系;(八)规范行政机关公 权力行为与规范其他国家机关公权力行为的关系(本文就如何正确处理此八项关系,阐述了文章作者的基 本观点、主张及其理由和根据)。 一、行政程序统一法典与行政程序单行法的关系 我们目前正在草拟的《行政程序法》1是行政程序的基本法,是行政程序的统一法典。此前,我们已 经制定了多部行政程序单行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除了专门的行政程序单行法外,我们还在许多行政管理单行法中或多或少地规定了某些相应的行政程序(尽管很不完善),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行政监察法》、《价格法》、《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土地管理法》2等。这样,下述问题就不可避 免地摆在了我们面前: 我们还有没有必要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如有必要,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制定出来后,行政程序单行法和行政管理单行法中规定的行政程序 是不是应该废止? 如二者都有必要存在,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是统一法典优于单行法还是单行法优于统一法典?单行法与统一法典的关系是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还是适用新法优于旧法法典之前还 (视单行法制定于统 是之后)的原则3,抑或是适用基本法优于一般法(视统一法典为基本法,单行法为一般法)的 原则?

思政论文

邓小平理论与中国化马克思主义 摘要 以邓小平为主创者,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主题的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具体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与发展,是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 邓小平理论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指导思想,它初步系统地回答了中国这样一个经济文化特殊背景下的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如何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一系列基本问题。邓小平理论开辟了马克思主义的新境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注入了新的活力。邓小平理论作为当代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伟大成果,涵盖哲学、经济、文化、军事、外交与党建等各个方面,是在我国伟大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 这一理论体系包含着丰富的内容:关于社会主义思想路线的理论;关于社会主义本质和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理论;关于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理论;关于社会主义根本任务的理论;关于社会主义建设发展战略的理论;关于社会主义发展动力的理论;关于社会主义国家对外开放的理论;关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关于社会主义建设政治保证的理论;关于社会主义国家外交战略的理论;关于祖国统一的理论;关于社会主义事业依靠力量的理论;关于社会主义国家军队和国防建设的理论;关于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的理论。 只要我们坚持邓小平理论,坚持以这个理论为指导的基本路线,坚持用这样的理论和路线去统一全国人民的思想,使全国人民团结起来,共同奋斗,中国社会主义的前途就是无限光明的。 关键词:中国化实践发展 一、邓小平理论形成和发展的时代背景、理论基础和社会历史条件。 (一)当代国际局势的新发展,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是邓小平理论形成的时代背景。邓小平精辟地分析了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的新形势,以此为立论的基础,以这种时代眼光和世界历史眼光思考中国和世界的关系以及中国的发展思路,从而形成一系列新的思想观点。 (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邓小平理论形成的理论基础。邓小平理论就其根本内容和精神实质而言,它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属于同一个思想体系,是一脉相承的统一的马克思主义理论。 (三)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和世界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的历史经验,是邓小平理论形成的历史依据。在全球化浪潮席卷世界和国际社会主义运动遭受严重挫折的历史环境下,邓小平理论自觉地借鉴国外发展经验,有发达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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