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附件1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验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向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产生单位。

第十条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

第十一条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也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

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如实汇报情况。

第十二条转移危险废物采用联运方式的,前一运输单位须将联单各联交付后一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后一运输单位必须按照联单的要求核对联单产生单位栏目事项和前一运输单位填写的运输单位栏目事项,经核对无误后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并签字。经后一运输单位签字的联单第三联的复印件由前一运输单位自留存档,经接受单位签字的联单第三联由最后一运输单位自留存档。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

(二)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

(三)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的;

(四)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

(五)拒绝接受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联单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联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联单共分五联,颜色分别为:第一联,白色;第二联,红色;第三联,黄色;第四联,蓝色;第五联,绿色。

联单编号由十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位、第二位数字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三位、第四位数字为省辖市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五位、第六位数字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其余四位数字由发放空白联单的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流水号依次编制。联单由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其编号第三位、第四位数字为零。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2 汕头市年度危险废物本市转移计划备案表

属地环保部门备案意见:

资料齐备,同意备案。

根据该单位本年度转移计划,请予发放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资料欠缺,退回补齐。

经办人/日期:

审核人/日期:盖章批准人/日期:年月

表格说明:

1、计划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如实填写表格中各项内容,份数为一式二份,属地环保管理部门和产生单位各一份。申请单位本市转移危险废物原则上于每年度末计划次年度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按自然年进行备案,以便于环境统计。

2、“生产规模”指产品设计生产能力;“种类”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填写;“贮存方式”指本单位如何存放产生的危险废物。

3、计划转移接收处置单位须为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须提供其营业执照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领取前者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后者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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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汕头市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发放登记表

填表单位:年月日单号 [ ]

填表人:

页脚内容11

微软用户

附件4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报送回执(存根)

汕危转[20xx]第号

现收到(单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份。编号为。

报送单位签名:联系电话:

年月日

…………………………………………………… (骑缝章)………………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报送回执

汕危转[20xx]第号

现收到(单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份。编号为。

单位名称:(盖章)

年月日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样表)及填写说明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附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样表)及填写说明 注:附件中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仅作为格式说明用,企业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应向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领取正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危 险 废 物 转 移 联 单 编 号 第一部分:废物产生单位填写 产生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盖章 电话 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 运输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 接受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 废物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类别编号 数 量 废物特性 形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包装方式 第二部分:废物运输单位填写 第 一 联 产生单 位外运目的:中转贮存 置 主要危险成分 ____ 利用 处理 禁忌与应急措施 发运人 月 运达地 转移时间 年

精心整理 运输者须知:你必须核对以上栏目事项,当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拒绝接受。 第一承运人运输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车(船)型:牌号道路运输证号 运输起点经由地运输终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运输人签字_______ 第二承运人运输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车(船)型:牌号道路运输证号 运输起点经由地运输终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运输人签字_______ 第三部分:废物接受单位填写接受者须知:你必须核实以上栏目内容,当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拒绝接受。 经营许可证号____________ 接收人________________ 接收日期______ 废物处置方式:利用贮存焚烧安全填埋 其他 单位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盖章日期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编号 第一部分:废物产生单位填写第 精心整理

2017年最全版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2017年最全版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签发人 签发日期 公章

目录 一、总则 (3) 二、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度 (4) 三、危险废物标识管理制度 (7) 四、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11) 六、危险废物分类管理制度 (12) 七、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13) 八、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 (15) 九、应急预案备案制度 (16) 十、危险废物分析管理制度 (7) 十一、危险废物贮运管理制度 (7) 十二、危险废物利用设施管理制度 (7) 十三、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管理制度 (20) 十四、危险废物人员培训制度 (22) 十五、危险废物岗位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23) 十六、危险废物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 (24) 十七、危险废物环境监测制度 (25)

一、总则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身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2 、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版)(四)《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五)《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六)《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GB15562.2-1995)(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3、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版)的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运、转移、综合利用等活动。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 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5545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Hazardous waste transfer coupon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99条、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环保部门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危险废物的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的落实 由专人负责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和依法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通过“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登记转移计划和电子转移联单。 2、危险废物转移规定和要求 ⑴、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⑵、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⑶、如实填写联单中利用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⑷、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利用单位,联单第一联由利用单位自留存档,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联单第二联副联由利用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危险废物转移负责人的职责 统筹本单位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组织实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精编版)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危险废物的处置管理, 防止污染环境, 实现危险废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一)危险废物定义 公司在生产、检测活动等过程中所产生的,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如废碱液、废催化剂、油泥、废油手套、废棉纱、废活性炭等。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和处置等活动。 三、管理规定 (一)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暂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 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二)禁止车间随意倾倒、堆置危险废物。 (三)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暂存、转移、处置, 收集、贮存、转移危险废物时, 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 防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转移性质不相容且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四)需要转移危险废物时, 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未经批准, 不得进行转移。 (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 安全、有效地处理好停车和处理紧急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 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危险废弃物管理规定

危险废弃物管理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转移,是指以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为目的,将危险废物从移出者的厂区或者场所移出、交付运输并移入接受者的厂区或场所的过程。 出口危险废物及其在境内的转移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填写、移送、保存和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鼓励采用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移出者、运输者和接受者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方案和批准转移决定的要求转移危险废物。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移出者责任]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包装责任)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成份、形态及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要求,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并进行分类包装; (二)(告知责任)向危险废物运输者和接受者说明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的要求,应对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应当配备的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三)(标识责任)在所有待运危险废物的容器或储罐的醒目处清晰地粘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危险废物标识和标签; (四)(交付和装载责任)负责将包装完好的危险废物连同转移联单交付运输者,并负责装载待转移的危险废物,避免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装,避免因装载活动造成对环境的危害。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一、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以及《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启用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及青海省生态环境部门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危险废物的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 二、责任人 市场部副总经理是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第一责任人。由安环部专人负责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和依法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通过“青海省危险废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备案转移计划和电子转移联单。 三、危险废物转移规定和要求 1.危险废物转出: 在转移危险废物前,由联单专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系统中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完成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备案。危险废物转移前一日,经与接收单位沟通后,在系统中填报转移电子联单(选择有资质运输单位),由有资质运输单位在系统接收后,主管环保单位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磅后,联单专员上传磅单并转出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到达接收单位后,由接收单位上传磅单接收后完成危险废物转移过程。

2.危险废物接收 危险废物到厂后,完成危险废物分析检验,确保危险废物种及成分符合入后标准,联单专员核对系统信息与实际到场危险废物信息一致,经过称重后入库。联单专员在系统上传磅单,完成危险废物接收。 3.纸质联单管理 纸质联单一式三联(产废单位,运输单位,接收单位),按要求随危险废物运输车辆一同入厂,危险废物系统接收后,在三联单上加盖联单专用章,将接收单位一联按时间编号整理好存档,剩余两联返回运输单位。如果纸质联单未随车入厂,危险废物系统接收后,联单专员打印三联单,盖章后全部返回运输单位,待产废单位盖章后,返回将接收单位一联,并按时间编号整理好存档。 四、联单专员职责 统筹本单位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计划和实施方案。 负责按规定申报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和申领、保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在每次危险废物转移时,按规定正确使用和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做好危险废物转移时的联单交接工作。 负责危险废物管理系统的操作,包括联单备案、转移、接收等。 负责危险废物管理系统的推广,指导和对产废单位的培训。 负责公司危险废物接收台账的整理和汇总。 负责公司其他联单相关工作。

公司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

公司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危险废物的处置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实现危险废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一)危险废物定义 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主要包括废油漆桶、油漆渣、废矿物油、废带油棉纱、废活性炭、带油(漆)过滤棉、废原子灰固化剂及其包装八类。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和处置等活动。 三、管理规定 (一)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暂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二)禁止车间随意使用(如做垃圾桶等)、倾倒、堆置危险废物,必须放入指定的危废库。空酒精桶、空树脂桶、空矿物油桶等由原生产厂家回收的包装物与其他危废分库存放,也不得用作他用。 (三)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暂存、转移、处

置,收集、贮存、转移危险废物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防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转移性质不相容且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四)除空酒精桶、树脂桶、矿物油桶等厂家回收的危废外,其他危废需要转移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转移。 (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安全、有效地处理好停电和处理紧急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六)各车间负责本车间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收集、分类、标示和数量登记工作,在收集、分类、标示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对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危害告知培训,督促操作人员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七)各车间对本车间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严格管理,对本车间所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详细的登记,填写《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台账》,并对危险废物的贮存量及时上报安环部。 (八)各车间对危险废物暂时贮存场所要加强管理,定期巡检,确保危险废物不扩散、不渗漏、不丢失等。 (九)危险废物产生时,所在车间要做好职工的劳动防护工作,禁止出现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危险废物产生后,要及时运至贮存场所进行贮存。 (十)安环部制定危险废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事故演练。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部门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编号:SM-ZD-62868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 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99条、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环保部门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危险废物的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的落实 由专人负责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和依法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通过“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登记转移计划和电子转移联单。 2、危险废物转移规定和要求 ⑴、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范本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管理,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合理、规范、有效管控,防 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2.适用范围 本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储存、转移及处置等活动。3.职责 3.1生产中心负责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导热油、废沸石、含溶剂抹布的收集及入库;3.2分析中心负责对生产过程中因取样产生的废液进行收集及入库;3.3 运营中心负责对入库的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储存管理; 3.4行政中心负责联系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对危废品进行转移和处置。 4.程序描述4.1危险废物划分 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含溶剂废液、废导热油、废沸石、含溶剂抹布和含溶剂废包装袋4.2产生危险废物的工艺流程 4.2.1 原料来料时含有废包装袋;4.2.2固定物料液化工艺产生废导热油;4.2.3脱水脱醇工艺产生废沸石(废分子筛); 4.2.4分析中心在产品罐和混合液取样检测时产生含溶剂废液;4.2.5生产设备检修清洁过程中产生含溶剂废抹布;4.3危险废物收集 4.3.1生产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的工艺操作人员应按要求进行设备操作并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避免出现影响人身健康的危废泄漏事件; 4.3.2收集危险废物时正确使用器具,避免因器具使用不当造成的突发事故;

4.3.3收集的危险废物及时交至仓库,交由危废管理员进行保管,入库时填写《废物入库记录清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4.3.4危废品收集点应存放充足的吸附棉、碎布等应急用品,作业员不定期查看应急用品的适用性; 4.4危险废物储存 4.4.1产生危险废物后应及时将废物转交仓库储存,产生部门不得将废物留存至一定量后再转交仓库,避免因储存不当发生事故; 4.4.2仓库设置专门危险废物储存点,废物进行分类存放,不得乱推乱放;4.4.3危险废物储存点应按规定张贴危废标识,标识内容清晰明了;4.4.4危险废物储存点地面应按要求设置围堰,围堰高度不低于10CM; 4.4.5危废储存点应用隔离栏进行隔离,隔离栏外围1.5M内不得存放任何物品,避免发生事故时,救援人员无法出入救援,日常管理中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危废储存点; 4.4.6仓库储存的危废品达到一定数量后,危废管理员应与行政中心联系危废品转移处置工作。4.5危险废物转移处置 4.5.1行政中心根据公司危废品产生数量、种类及上年度危废品转移处置情况,与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重新签订危废品转移合同,确保危废品能得到合理有效处置; 4.5.2行政中心接到危废管理员要求转移处置危废品请求时,应及时联系供应商进行危废品转移处置;4.5.3供应商转移危废品时应填写《废物转移数量明细表》,内容包含废物种类、数量等事项,并经危废管理员、行政人员及转运人员三方签字确认; 4.5.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由行政中心存档,以备查验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 度(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3388-53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 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 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99条、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环保部门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危险废物的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的落实 由专人负责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和依法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通过“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登记转移计划和电子转移联单。 2、危险废物转移规定和要求 ⑴、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

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⑵、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⑶、如实填写联单中利用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⑷、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利用单位,联单第一联由利用单位自留存档,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联单第二联副联由利用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危险废物转移负责人的职责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附件1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出口危险废物在境内的转移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关于危险废物豁免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危险废物收集、转移环节实行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其转移过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废物移出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包含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在内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办法规定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收集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可以免于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应当将收集、转移情况记入危险废物收集者的收集信息管理系统或者台账中。 第四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未经批准,不得转移。

第五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相关方责任 第七条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合规委托责任)选择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运输单位和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二)(分类包装责任)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成分、形态及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要求,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并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包装; (三)(告知责任)向危险废物运输者和接受者说明危险废物的种类、准确重量(数量)、危险特性,转移过程中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的要求,应对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应当配备的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四)(标识责任)在所有待转移危险废物的容器或包装物的醒目处清晰粘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危险废物标签; (五)(核对及交付责任)核对运输者、运输工具及收运人员的信息与转移联单是否相符,将包装完好的危险废物连同联单一并交付运输者; (六)(申报登记责任)如实记录、妥善保管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

危废转移联单制度.

危废转移联单制度 第一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二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三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 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四条 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五条 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 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危险废物接受单位验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向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产生单位。 第七条 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 第八条 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也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如实汇报情况。 第九条 转移危险废物采用联运方式的,前一运输单位须将联单各联交付后一

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管理办法2021修订版

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管理办法2021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符合豁免条件的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及危险货物运输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总体原则】危险废物转移实行就近原则。危险废物利用以市场化为主,不得对以利用为目的的危险废物转移设置限制性行政壁垒。鼓励危险废物移出地和相邻移入地开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区域合作,建立补偿机制,共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 除针对全国统筹布局的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开展区域合作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以及企业集团内部共享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外,原则上不鼓励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

第四条【转移联单制度】除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外,转移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运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 生态环境部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建设、运行和维护信息系统。 第五条【出口转移】出口危险废物在境内的转移,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越境转移—转移单据》,无需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六条【部门职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危险废物转移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实施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废物运输相关活动及危险废物运输污染环境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联合监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共享危险废物转移数据和信息;建立完善危险废物运输工具在城市中的通行路线,实现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等规范有序、安全便捷通行;加强联合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章相关方责任 第八条【一般责任】危险废物移出人、承运人、接受人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必须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

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最新、最全版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签发人 签发日期 公章

目录 一、总则 (3) 二、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度 (4) 三、危险废物标识管理制度 (7) 四、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11) 六、危险废物分类管理制度 (12) 七、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13) 八、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 (15) 九、应急预案备案制度 (16) 十、危险废物分析管理制度 (7) 十一、危险废物贮运管理制度 (7) 十二、危险废物利用设施管理制度 (7) 十三、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管理制度 (20) 十四、危险废物人员培训制度 (22) 十五、危险废物岗位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23) 十六、危险废物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 (24) 十七、危险废物环境监测制度 (25)

一、总则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身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2 、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版)(四)《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五)《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六)《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GB15562.2-1995)(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 48号)(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3、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版)的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运、转移、综合利用等活动。

危废物品管理制度

危废物品管理制度 篇一: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一、危险废物专用场地管理制度 1、目的:确保危险废物的合理、规有效的管理。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危险废物,必须送至危险废物专用储存点。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废物的入、出库登记台账。 危险废物管理人员:xxx 3、危险废物储存点不得放置其它物品,应配备相关的消防器材及危险废物标示。 4、应保持储存点场地的清洁,危险废物堆放整洁。 二、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管理制度 1、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依据 《固体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生

产量、流向、储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危险废物规章制度危险废物规章制度。” 2、建立台账的意义和目的 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利用、贮存、处置、流向等信息,是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的基础性容,是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的基础,是生产单位管理危险废物的重要依据。 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水平以及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数据的准确性。 3、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要求 跟踪记录危险废物在生产单位部运转的整个流程。与生产记录相结合,建立危险废物台账。 三、发生危险废物事故报告制度 1、为及时掌握环保事故,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环保事故分为速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二类。 速报从发现环保事故,一小时以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

3、速报可通过、传真、派人直接报告等形式报告市环保局危险废物规章制度百科。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 4、速报的容包括:环保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等初步情况。 5、处理结果报告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四、环境保护岗位责任制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及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环保)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修订并完善本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各项环境保护制度,编制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参加本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环保)“三同时”监督,使其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要求。

ID0109 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报告联单管理暂行规定

ID0109 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报告联单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报告联单管理暂行规定 专业类别:污染防治,行业类别:通用,颁布单位:广东省环保局,实施日 期:1998-01-01 关于发布《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报告联单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环〔1997〕177号 各市、县(市)环保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省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报告联单管理暂行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广东省危险废物补充名录中所列废物及根据国家规定的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征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以及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是指对危险废物进行收集、贮存、处置等活动。

收集是指以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等经营为目的,进行危险废物集中的活动。 贮存是指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以处置危险废物为目的而进行的暂时性存放活动。 处置是指将危险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危险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危险废物数量、缩小危险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危险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第四条凡在本省内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下称《许可证》)。 《许可证》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五条《许可证》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或经其授权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发。 第六条申领《许可证》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必须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设施、场所。危险废物贮存场,处置场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配套防雨水、防火、防渗漏、防风等设施。运输危险废物必须有防护措施的专用运输工具装载。 利用危险废物的单位对不能利用的废物或残渣必须配备专门容器贮存,并集中送处置场处置。 (二) 有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要求的技术人员。直接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人员,应接受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经营危险废物上岗证》。 (三) 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包括对危险废物进行贮存和处置定期监测、定期安全检查、事故预防措施、风险应急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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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第5号令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 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 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 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 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验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向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产 生单位。 第十条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 限相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 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3)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身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储存、转移和处置等活动。 3.职责 3.1 各部门(车间)负责本部门(车间)产生的危险废物收集、分类、标示和数量; 3.2 安环办负责危险废物的储存和出入库台账登记; 3.3 安环办负责危险废物转移的申请、检查和档案管理; 3.4 安环办负责危险废物的转移和处置,并按危险废物处置协议,委托协议公司办理处置事宜。 4.工作成效 4.1 危险废物的划分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存在的危险废物主要为:危险液体废物,包括废机油、废切削液,废棉纱,废滤棉,废活性炭,漆渣,废手套,废漆刷,废油漆桶,污泥。 4.2 危险废物的标示、储存及处置 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在危废库、危废包装桶上张贴相应的标识和标签。 4.3 危险废物的管理 4.3.1 危险液体废物由公司产生部门收集,贴上标签,标签上必须有危险废物名称、编号、危险性、日期及重量,每天送入公司危险废物暂存库并办理入库手续。

4.3.2 在存放期内,安环办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入库登记、分类存放、巡查和维护。 4.4.3 危险废物存放期限到达前,安环办必须按危险废物转移单程序向环保局申请危险废物转移,经批复后,必须按照危险废物处置协议通知协议公司进行处置。 5.相关记录 《危险废物转移单》《危险废物登记台账》 6.本制度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公司安环办负责解释。 7.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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