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厦门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厦门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为配合促进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激励广大研究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 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知识产权研究院全日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现根据《厦门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厦门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暂行)》,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基本原则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于每学年九月份受理申请,具体工作由研究院按照工作进程安排。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评审组织

知识产权研究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研究院党政领导任主任委员,负责研究生培养和管理工作的辅导员、教学秘书,研究生导师代表及学生代表任委员,具体组织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受理、初步评审等工作。

三、参评对象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参评对象我院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不包括在职生、委托培养研究生、港澳台研究生和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每位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但在硕士或博士培养学制期内各只能获得一次国家奖学金。本直博生可以参评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各一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除了公派出国及优秀博士培养计划的研究生外,其余类型的延期毕业研究生均不能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四、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在本专业排名前50% ,且无不合格课程。

5.科研成果突出,在参评年度有论文论著发表,创新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6.按学校的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五、不能参与评定的情形

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者,取消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2.学位课程(含公共学位课程和专业学位课程)考试有一门以上(含一门)不

及格者。

3.第一次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4.署名(不论署名次序)公开发表论文有剽窃、伪造实验数据或有其它违背学

术诚信的以及其他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其他特殊情形

1.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延期毕业的研究生,不得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2 .出国、出境留学或者参加国内交流的,在外校期间取得的学习成绩,可以作为评比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依据。

3 .其他特殊情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与发放办法依学校规定。

七、奖学金金额和比例的设置

各专业奖励人数由知识产权研究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当年我校

八、奖学金评定标准(一)硕士研究生

参评的硕士研究生综合排名计分由以下四部分分数累加得出,若总分相同,以

成绩平均分高者为先(成绩平均分算至小数点后两位)。

1.课程成绩分

根据参评学年所有专业学位课(《专业文献课》除外)和专业选修课成绩计算平均分(成绩记分为“合格”的不纳入平均分计算)。

2.科研成果分,总分上不封顶。

1)论文类。一类核心15分/篇,二类核心10分/篇(以《厦门大学核心学术刊

物目录(当年)》为准,上不封顶)。

2)著作类。专著0.8分/1万字(封顶15分)、译著0.6分/1万字(封顶10分)、

编著0.4分/1万字(封顶10分)。

二人合作的,若与本校老师合作,按6:4分摊(第一作者3/5 ,第二作者2/5 );若本校老师在署名中排第一位,则署名第二的研究生可视为第一作者;

其余类型二人合作的,按7:3 分摊(第一作者7/10 ,第二作者3/10 );

三人及三人以上合作的,按第一作者:其余作者总和=4 :6分摊(第一作者4/10 ,其余作者总和6/10 ;第一作者以外的其余作者分数均摊)。

以上科研成果均要求以厦门大学为署名单位。

3.社会工作分(封顶5分)

1)担任校院研究生会主席、校社团联合会主席、厦大青年主席、校艺术团主

席、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法律硕士联合会常务副会长、国际法辩论与交流协会会长职务,每学年加3分。

2)担任班长、党支部书记、校院研究生会副主席及部长;法律援助中心副主

任及部长;法律硕士联合会副秘书长、部长;国际法辩论与交流协会副会长、秘书

长及部长;校社团联合会副主席及部长;厦大青年副主席及部长; 校艺术团副主席

及部长,每学年加2分。

(3)担任支委、班委职务(包括党支部副书记、副班长)、院研究生会干事、法律援助中心干事、法律硕士联合会干事职务,每学年1分。

(4)自愿参与研究院组织安排活动,表现良好者,每次加0.2分【本条(1) (3)款学生干部参加其职责范围内活动,不予加分】。

(5)担任(1) (3)项职务时间不足半年不予计分,不足一年分数减半。

(6)院研究生会与各个社团的干事均定编定岗,在任期结束后由各研究生会和

各个社团负责人从所有参与活动的准干事中,按照编制数挑选表现优秀的同学作为

正式干事加分。

(7)担任多个职务,只取所担任职务最高分,不得累加。

4.获奖分

(1)学术成果获奖(上不封顶)

注:1.集体获奖参照科研成果分的计分办法。

2. 同一成果获不同等级奖励,按最高等级计分。

3.

发表的科研成果,已计入科研成果分后再次获奖,按应得分值的

4. 参加中国法学会各研究会年会或全国性专业学会年会,获奖者按校级计算;参加全国性专业博士论 坛,获奖者按院级计算。

5. 未评定等级奖项者一律按鼓励奖计算。优秀奖视为鼓励奖计算。

(2)非学术成果获奖(封顶12分)

① 校级运动会获奖

注:1 校运会获奖分数计算在非学术成果校级获奖中封顶。

2. 团体项目(除4X 100米接力、4X 400米接力外)分数减半。

② 各种个人、集体荣誉获奖

注:个人、集体荣誉获奖分数计算在非学术成果获奖中封顶。 凡是荣获优秀共产党员、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 十佳团员、优秀团员、优秀团支部(团总支)书记、各类志愿服务性质荣誉均不计算加分。

③ 国际性赛事获奖

A 正式组队参加国际性专业赛事国内区最高决赛并担任实质性工作的成员, 每 人0.8分/次;上场队员,每人1.5分/次;如获国际性大奖,不论奖项多少,一律每 人3分/次(以证书为

70%计算;同理,已获奖的未发表

的科研成果,在公开发表后,按应得科研成果分值的

70%计算。

准)。

B正式组队参加国际性专业赛事国际最高决赛并担任实质性工作的成员,每人1分/次;上场队员,每人3分/次;如获国际性大奖,不论奖项多少,一律每人6分/

次(以证书为准)。

以上分数不得累加,不重复计算。

依据以上说明计算团队总分值,并由带队辅导教师按各队员的表现进行分值的分配。

④除校运动会、个人、集体荣誉、国际性赛事以外获奖

3名。单项奖视为三等奖。

2.团体项目分数减半。

3.个人、集体荣誉中比赛型获奖特指研究院组织参加的赛事,其余类别不加分。

(二)博士研究生

参评的博士研究生综合排名计分由以下三部分分数累加得出:

1?科研成果分,总分上不封顶。

(1)论文类。一类核心10分/篇、二类核心5分/篇(以《厦门大学核心学术刊

物目录(当年)》为准,上不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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