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与CDS的联系与区别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与CDS的联系与区别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与CDS的联系与区别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与

C D S的联系与区别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与CDS(信用违约互换)的区别与联系(一)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的诞生

2010年10月29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交易商协会”)发布了《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指引》”),标志着酝酿了近一年的中国特色信用衍生产品——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M)正式推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是指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及其它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简单的基础性信用衍生产品,即可交易、一对多、标准化、低杠杆率的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edit Risk Mitigation Agreement , CRMA)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edit Risk Mitigation Warrant,CRMW),被业内认为是中国对世界信用衍生品市场的一个创新。其中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A)与国际上流行的信用风险互换(Credit Default Swap ,CDS)类似,在此不作介绍。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则体现了我国在信用风险衍生工具方面的独到创新。(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的定义与特点

对于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给出的定义是: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是指由标的实体以外的机构创设的,为凭证持有人就标的债务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可交易流通的有价凭证。

根据《指引》第十条规定,从实质上看,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是标准化的信用风险缓释合约,可以在不同投资者之间买卖转让;从市场运行框架上看,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与债券类似,有创设登记、

发行销售、交易结算、注销等一系列流程规范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的管理。由于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实行市场化的登记制度,因而可以对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规模进行事前控制,对市场交易情况进行即时监测,在风险防范上十分便利。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新结合了我国的监管理念和特殊国情,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创新工具。(三)信用风险互换(CDS)的定义与特点

信用违约互换(Credit Default Swap, CDS)又称为信贷违约掉期,也叫贷款违约保险,是目前全球交易最为广泛的场外信用衍生品。ISDA(国际互换和衍生品协会)于1998年创立了标准化的信用违约互换合约,在此之后,CDS交易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在信用违约互换交易中,其中希望规避信用风险的一方称为信用保护购买方,而另一方即愿意承担信用风险,向风险规避方提供信用保护的一方称为信用保护出售方,违约互换购买者将定期向违约互换出售者支付一定费用(称为信用违约互换点差),而一旦出现信用类事件(主要指债券主体无法偿付),违约互换购买者将有权利将债券以面值递送给违约互换出售者,从而有效规避信用风险。信用违约互换的出现解决了信用风险的流动性问题,使得信用风险可以像市场风险一样进行交易,从而转移担保方风险,同时也降低了企业发行债券的难度和成本。

在CDS合约中,CDS买方定期向CDS卖方支付一定的费用,这个费用一般用基于面值的固定基点表示。如果不出现信用主体违约事件,则CDS卖方没有任何现金流出;而一旦信用主体出现违约,

CDS卖方有义务以现金形式补偿债券面值与违约事件发生后债券价值之间的差额,或者以面值购买CDS买方所持债券。CDS卖方可由主承销商或商业银行等第三方来担任,并且可以在银行间市场或其他市场进行CDS的交易,从而转移自身的担保风险。

从特点上来说,信用违约互换(CDS)属于期权(option)的一种,相当于期权的购买方(规避风险的一方)用参照资产(reference asset)——即此处的债券,来交换卖方(信用风险保护方)的现金。由于期权的特点是买方只有权利而无义务,而卖方只有义务而无权利,因此一旦债券违约,买方就可以要求履约来转嫁信用风险。而违约互换点差,在这里则体现为期权的期权费。

信用违约互换是将参照资产的信用风险从信用保障买方转移给信用卖方的交易。信用违约互换信用保障的买方向愿意承担风险保护的保障卖方在合同期限内支付一笔固定的费用;信用保障卖方在接受费用的同时,则承诺在合同期限内,当对应信用违约时,向信用保障的买方赔付违约的损失。对应参照资产的信用可是某一信用,也可是一篮子信用。如果一篮子信用中出现任何一笔违约,信用保障的卖方都必须向对方赔偿损失。

(五)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与信用风险互换(CDS)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与信用风险互换,都是以债务作为标的物,为信用保护购买方(即希望规避债务违约风险的一方)提供信用担保的标准化的信用风险缓释合约。

同时二者都在市场上起到了以下作用:

1、有助于银行控制风险,提高管理水平;

2、有利于提高直接融资规模;

3、有利于信贷资源的重新配置

4、有利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区别:

市场运行:

CDS属于合约性质,一旦信用保护提供方不想继续承担风险,则只能通过再找一个交易对手、再签署一个合约,成为在新合约中的信用保护买入方,即通过签署反向合约的方式才能平掉风险敞口。这里的合约是非标准化、不可转让的,一对一的,合约签署了之后权利义务就针对签署合约的双方了。

而CRWM与债券类似,有创设登记、发行销售、交易结算、注销等一系列流程,可以在市场中进行流通买卖而无需重新进行合约签订。

结构:

CDS的标的物针对的是一个发债主体,将其所有债项都纳入信用保护之中。而CRMW只是针对发债主体的某一具体债项,每一笔交易都均与特定的债务相对应。因此,CRMW 比起 CDS 在结构上更加

清晰明确。另外,规定参与者参与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应签署由交易商协会发布的《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参与者还要逐步订立有效约定,包括成交单、合同书以及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形式。

风险控制:

我国将交易者分为核心交易商、交易商和非交易商,并且规定核心交易商可与所有参与者进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其他交易商可以与所有交易商进行出自于自身需求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非交易商只能与核心交易商进行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易。如此将参与者进行了细分,实际上是对市场分层管理,对参与者的分层划分,确保信用风险在具备相应风险管理和承担能力的机构进行转移,有利于风险的合理配置,避免放大信用风险。而CDS 没有对参与者进行分层管理,风险相对更大。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的创设机构是需要监管核准的,而国外的CDS 的创设机构不需要审核。因此,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的风险要比CDS 更小。

市场透明度:

CRMW 实行“集中登记、集中托管、集中清算”,登记结算制度有利于增强市场透明度,有效防范市场风险。除此之外,《指引》规定人民银行认可的交易,清算、结算机构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将当日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运行情况送交易商协会。交易商和核心交易商应定期提供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风险敞口,持仓情况的书面报告提交交易商协会等一系列信息披露规定,如此严格的信息披露

和审查制度应能保证信息的透明,参与者就能掌握相关信息进行积极且准确的交易,制度上的健全为 CRM 市场的健康运行提供了重要保障

杠杆控制:

美国次贷危机发生的很大部分原因就是因为信用衍生产品市场监管和风险防范措施的缺失,造成CDS 市场规模不断膨胀、杠杆率过高,最终酿成系统性风险。《指引》第四十二条则规定了杠杆率:任何一家交易商对某一标的债务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净买入余额不得超过该标的债务总余额的100%;任何一家交易商对某一标的债务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净卖出余额不得超过该标的债务总余额的100%;任何一家交易商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净卖出总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或净资本的500%;针对某一标的债务的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总规模不得超过该标的债务总余额的500%。也就是说,衍生品的名义本金规模最多是基础资产名义本金的5 倍,而国外是没有这个限制的。这体现了我国信用缓释工具初创阶段的审慎性原则

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

《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全文 作者: 来源:和讯债券2010-10-30 11:20:00 【大小:+-】【打印】【评论】 财经时评: ?创业板创新型经济之路从这里出发 ?中远期市场加强监管势在必行 ?社评:货币政策应适时转向稳健 ?冷霜难降疯苹果 ?“限购令”的擦边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丰富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管理工具,完善市场风险分担机制,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简称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是指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及其它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简单的基础性信用衍生产品。 第三条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参与者(简称参与者)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和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监管和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 第四条参与者进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参与者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应签署由交易商协会发布的《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 第二章参与者 第六条参与者中,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成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商(简称交易商): (一)注册资本或净资本不少于8亿元人民币; (二)配备3名以上(含3名)具有一定从业经验和相应 业务资格的业务人员; (三)最近2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四)建立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衍生产 品交易内部操作规程; (五)配备直接开展银行间市场交易的相关系统和人员;

(六)具备自我评估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的能力和衍生产品 交易定价能力,并能够承担衍生产品交易风险。 具备上述条件的参与者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交易商协会秘书处备案后,可成为交易商。 第七条交易商中,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成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核心交易商(简称核心交易商): (一)具有银行间债券市场或外汇市场做市商资格; (二)注册资本或净资本不少于40亿元人民币; (三)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2年以上(含2年),有独立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部门,并配备5名以上(含5名)具有一定从业经验和相应业务资格的业务人员; (四)有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和较强的风险管理能力,并配备5名以上(含5名)风险管理人员; (五)具有较强的金融衍生产品定价估值能力,金融衍生产品报价、交易活跃。 具备上述条件的交易商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交易商协会秘书处,经交易商协会金融衍生品专业委员会(简称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送人民银行备案后,可成为核心交易商。专业委员会将根据市场需要适时建立核心交易商的市场化评价机制。 第八条参与者中,核心交易商可与所有参与者进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其他交易商可与所有交易商进行出于自身需求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非交易商只能与核心交易商进行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 第三章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第九条信用风险缓释合约,是指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信用保护卖方就约定的标的债务向信用保护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合约。 第十条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是指由标的实体以外的机构创设的,为凭证持有人就标的债务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可交易流通的有价凭证。 第十一条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标的债务为债券或其它类似债务,标的债务的债务人为标的实体。 第十二条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可通过人民银行认可机构的交易系统达成,也可通过电话、传真等其他方式达成。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参与者应逐笔订立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交易有效约定,交易有效约定包括成交单、合同书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形式。 第十四条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清算和结算可由交易双方自行进行,或经人民银行认可的清算和结算机构进行。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准确计量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风险抵补作用,规范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用风险缓释是指商业银行运用合格的抵质押品、净额结算、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方式转移或降低信用风险。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监管资本,信用风险缓释功能体现为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或违约风险暴露的下降。 第四条信用风险缓释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确保可实施。 (二)有效性原则。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手续完备,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商业银行应考虑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可能带来的风险因素,保守估计信用风险缓释作用。 (四)一致性原则。如果商业银行采用自行估计的信用风险缓释折扣系数,应对满足使用该折扣系数的所有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都使用此折扣系数。 (五)独立性原则。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与债务人风险之间不应具有实质的正相关性。 第五条信用风险缓释管理的一般要求: (一)商业银行应进行有效的法律审查,确保认可和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依据明确可执行的法律文件,且相关法律文件对交易各方均有约束力。 (二)商业银行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信用风险缓释覆盖的范围。 (三)商业银行不能重复考虑信用风险缓释的作用。信用风险缓释作用只能在债务人评级、债项评级或违约风险暴露估计中反映一次。

关于举办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举办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培训班的通知 各市场成员: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M)试点业务指引发布以来,市场参与者从事试点业务的热情很高,为便于市场成员相关业务人员更加深入地理解CRM,推动CRM在银行间市场的运用,交流试点业务经验,应广大市场成员要求,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定于5月12 -13日举办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培训班(第三期),现就培训班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1、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创新与发展展望; 2、中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现状与思路; 3、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范; 4、国际信用衍生产品发展现状与趋势; 5、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策略与实践; 6、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在风险管理中的应用; 7、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规则和系统功能介绍; 8、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登记结算规则和系统功能介绍; 9、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法律问题解析; 10、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定价、估值与风险控制; 11、金融衍生产品会计处理与税收。 二、培训人员 参训学员要求为各市场成员交易部门、信用风险部门相关业务人员。本期学员拟定为40人。如报名人数超过拟定人数,协会将按报名先后顺序逐期安排培训。 三、培训时间和地点 培训时间:2011年5月12-13日(11日报到)。 培训地点:杭州海华满陇度假酒店(地址:杭州西湖区满觉陇路2号;电话:

****-********)。 四、培训报名办法 填写报名表(见附表),于4月20日前传真至交易商协会培训认证部,并电话确认。 五、培训费用 会员单位的学员培训费用为3000元/人,非会员单位的学费为3600元/人。(含资料费、讲课费、场地费、餐费);住宿和交通费用自理。请于4月25日前将培训费用汇入交易商协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培训班(第三期)报名表

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信用风险缓释处理指引讲解

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信用风险缓释处理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准确计量风险缓释技术对信用风险的抵补作用,规范商业银行对风险缓释工具的管理,根据《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国内商业银行的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中信用风险缓释是指通过运用合格的抵(质)押交易、表内净额结算、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方式来转移或降低信用风险。本指引中的信用风险缓释处理仅指采用信用风险缓释技术后在资本计算时的抵减作用,具体体现为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或违约风险暴露的下降。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实施或拟实施内部评级法(包括初级法和高级法)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第四条运用风险缓释技术降低信用风险资本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只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实施的风险缓释技术才允许按照本指引处理。 (二)有效性原则。即在合法性的前提下,各类风险缓释技术的手续必须完备、确实具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处理风险缓释时应尽量考虑各种可能增加风险的因素,进行保守估计。 (四)一致性原则。如果商业银行选择自行测算折扣系数,则所有满足使用该折扣系数的工具都应使用自己的折扣系数。

(五)独立性原则。风险缓释工具自身的风险与借款人风险之间不应具有较强的正相关性。 第五条风险缓释处理的一般要求: (一)风险缓释工具必须依据明确可执行的法律文件,该法律文件对交易各方均有约束力。商业银行必须进行有效的法律审查进行确认。 (二)风险缓释覆盖的范围应当由商业银行在相关协议中进行约定,原则上应当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三)信用风险缓释的效果不应重复计算。如果信用风险缓释技术已经在风险暴露、债项评级或借款人评级中反映,则不应在计算监管资本中再度考虑风险缓释的影响。 (四)商业银行应当对风险缓释工具与借款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进行保守考虑,同时需要将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综合考虑。 (五)商业银行须对风险缓释工具的管理、操作程序、法律确定性以及风险管理过程等制定明确的内部要求。 第二章抵(质)押交易的认定及处理 第六条可用于信用风险缓释的抵(质)押物(权)分为金融质押品、应收帐款、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以及其他抵(质)押物(权)。初级法下合格抵(质)押物(权)按照本指引规定的范围执行(详见附件1),同时必须满足第七条和第八条中的有关要求;高级法下,合格抵(质)押物(权)由各商业银行在符合第七条和第八条要求的前提下自行认定,但必须有相应的历史数据可以证明对风险的缓释作用。 第七条内部评级法合格抵(质)押物(权)的认定要求: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重新定义及定位

=金融与保险>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重新定义及定位 王健军 摘要: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在21世纪新巴协议的逐步推行以及银行业发展的大背景之下,对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最新规范定义、分类及原则的总体概括。第二部分则是详 细分析了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在新巴协议规范体系下根据不同的风险计量方法(包括标准法、内部 评级初级法与内部评级高级法)对银行资本计量产生的不同影响。第三部分侧重介绍我国银行业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管理的现状及其与国际领先实践之间的对比。第四部分在前三部分内容的基 础上提出了对于我国国内银行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管理方面的改进建议,并指出国内各家银行只 有尽早在利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方面建立起完善的管理体系,才能在相关流程和制度上赶上国际 先进水平,从而更为高效合理地利用银行有限的资本资源,提升经营管理效益。 关键词:新巴协议信用风险缓释 引言 中国加入WT O之后,随着金融业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国内银行业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监管机构对银行风险管理的要求也日益提高。但与国际先进银行相比,中国大型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风险控制、风险定价、资本管理效率等方面仍存在较大差距。 巴塞尔委员会于2004年6月发布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以下简称/新巴协议0)为全球银行业的监管和自律提出了新的标准,代表了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也有助于银行改进风险管理和推动业务创新。新巴协议鼓励银行根据自身对风险的评估结果计算资本要求,计提风险拨备,从而可以增强监管政策的风险敏感性和弹性,也有利于促进各家银行更加关注风险资本的合理计算并以此提高资本的使用效率。 为了在中长期内帮助国内大型银行改进风险管理技术、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2007年2月28日,银监会公布了5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6(以下简称/5指导意见60),对国内银行实施新巴协议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和要求,表明了我国银行业监管当局力图通过逐步推进新巴协议实施,增强银行体系的稳定性,推动银行增强风险管理能力的决心。 此外,中国银监会已陆续发出两版5指引6征求各大银行的意见,并将于2008年下半年,正式发布该5指引6的正式稿。5指引6是基于新巴协议的相关要求制定的,内容与新巴协议相关要求基本一致。其中,新巴协议和5指引6对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定义、分类和相应运用规则都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和指导意见。其实质意义在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已经被监管当局明确列为银行计提资本的重要依据之一。换句话说,由于风险缓释工具的进一步标准化和规范化,其对风险因素的抵消作用一旦得以确认和准确计量,银行就可以减少相应的风险资本计提,从而达到更高更合理的资本使用效率。这将推动我国银行业今后重新定义和定位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在其风险管理体系中的角色和作用,无疑对我国银行业正在进行的商业化和股份制改革具有里程碑式的深远意义。 对于国内大多数处于相对领先地位的商业银行来说,采用新巴协议所规定的风险管理办法,将内部评级和风险量化的结果应用到经营管理的各个领域,会促进银行自身向国际领先银行靠拢。因此,这些国内银行非常重视新巴协议的实施工作,将新巴协议的实施作为一项全局性、历史性、战略性的重要举措之一。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管理则是新巴协议实施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环节。尤为值得关注的是,一旦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风险抵消作用能够被精确计量出来并得到监管当局的认可,那么银行就不必因为过高估计风险加权资产而计提多余的资本金,从而在满足相应的资本金充足率要求的前提下达到合理高效使用可用资本的目的。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缓释作用研究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缓释作用研究 【摘要】: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最古老的风险之一,也一直是全球各大商业银行关注的焦点。2004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新资本协议》,对抵质押、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做了详尽的分析与阐述,并认为这些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能够有效分散和转移信用风险。2010年,国内的大型商业银行已经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而信用风险缓释技术作为《新资本协议》的重点内容,如何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将成为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问题。当前,我国经济增速放缓,金融风险有所显现,信贷风险不容忽视。面临如此严峻的经营环境,商业银行如何利用信用风险缓释技术不仅关系到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安全,也影响到我国宏观经济的发展。因此,如何发挥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在降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程度中的作用,将成为本文研究的重要内容。本文的研究内容是信用衍生工具对信用风险的风险缓释作用,包括抵押和质押、净额结算、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首先,本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在对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风险缓释作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从反映抵押品价值的抵押率入手,用期权定价法模型考察抵押品价值与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的关系,用Copula函数考察抵押品价值与风险价值与资本金要求的关系,抵押品价值能够有效降低贷款的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风险价值度与资本金要求。其次,用具体实例分析净额结算在风险缓释作用,净额结算在缓释交易对手的风险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再次,

对保证贷款风险缓释作用的分析,即被设定保证后贷款的违约概率的分析。最后,分析信用衍生工具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影响。【关键词】:信用风险抵押质押保证信用衍生工具 【学位授予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F832.33 【目录】:摘要6-7Abstract7-101引言10-151.1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10-111.2国内外文献研究现状11-131.2.1国外文献研究现状11-121.2.2国内文献研究现状12-131.3本文的研究内容与方法131.4论文的主要工作与创新点13-141.5本文的基本框架14-152信用风险与信用风险缓释技术的基本理论15-202.1信用风险的基本理论152.1.1信用风险的定义152.1.2信用风险的来源152.2信用风险缓释技术的基本理论15-172.2.1信用风险缓释技术的认定要求15-162.2.2信用风险缓释技术的分类16-172.3信用风险的管理方法17-182.4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作用18-192.4.1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182.4.2为商业银行节约资本金18-192.5小结19-203抵押质押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20-313.1抵押质押品的信用风险缓释效果作用的理论分析20-233.1.1抵押质押对违约概率(PD)的影响20-223.1.2抵押对违约损失率LGD的影响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缓释研究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缓释研究 抵押贷款对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缓释机制由于抵押资产的存在能够约束借款企业的贷后行为,从而具有降低银行信贷风险及贷款预期损失的作用,因此,抵押贷款成为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和缓释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手段。刘玉平指出,抵押对借款企业会产生“激励相容”效应,是解决借贷双方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相对有效的方法。卢新和万解秋提出,抵押贷款可以降低贷款交易成本,同时使贷款供给增加,以便提高企业贷款的可获得性。具体来讲,在抵押担保模式下,借款企业违约成本的提高确保了借款人信息生产和传递的有效性,银行因此能够在贷前审查、贷后管理及处置中以较低的成本获取相对真实、准确的信息,这将直接降低银行贷款的交易成本,最终使得信贷市场上贷款利率下降、贷款投放增加,企业贷款的可获得性随之明显提高。通常情况下,抵押贷款可以减轻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借款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一方面,由于银企信息不对称,银行在贷前可能无法准确识别出借款人的所有风险,此时,低风险借款人可以通过提供抵押物的方式来显示自己的风险类型。因为低风险借款人的预期违约率低,抵押贷款的利率也就应该相应地低,最终结果就是,低风险借款人以低利率获得抵押贷款,高风险借款人获得高利

率贷款,且不提供担保,即抵押贷款作为一种信号传递机制,降低了信息不对称条件下银行贷前面临的逆向选择风险。另一方面,我国中小企业借款人从事高风险投资的动机较强,抵押贷款作为一种内部物的担保,提高了贷款违约成本,降低道德风险。但由于借款人不会承担抵押品之外的其他损失,抵押贷款作为一种激励约束机制来降低借款人道德风险的作用就相对有限。担保贷款对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缓释机制。在担保贷款中,担保人和银行对借款人的风险识别能力与监督效果决定了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水平。首先,担保人对借款企业的信息生产能力对缓解银行面临的逆向选择问题具有决定性作用。与银行相比,如果担保人可以更好地识别借款人的经营风险与还款意愿,担保人的担保意愿就具有一种信号传递功能,能够帮助银行筛选出不同风险特征的借款人,因此有助于减轻银行面临的逆向选择问题。不过,如果担保人与借款人双方的信息明显不对称,反担保要求以及额外增加的贷款费用反而会加重借款人的逆向选择倾向。其次,担保贷款同样具有减轻借款人道德风险倾向的作用。借款企业为了与担保人保持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并避免担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通常会选择低风险项目并努力经营,力求降低违约风险。因此,在担保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较强的关系型利益约束下,担保人的介入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替代银行监督并制约借款人违约行为的发生。最后,因为已经把贷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备案材料具体要求-中国银行间场交易商协会

附件1: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备案材料具体要求 一、金融机构备案成为核心交易商的材料 金融机构参与者有意成为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核心交易商的,应向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下列备案材料: (一)备案说明书; 备案说明书需包括以下内容: 1、备案意向; 2、相关业务部门情况简介; 包括岗位设置、人员简历、职责划分等情况,并应包括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的情况,以及相关部门从业人员从业经验和业务资格能力的情况。 3、最近2年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书面说明; 4、最近2年本机构在银行间市场的相关业务情况说明,包括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的情况,以及金融衍生产品定价估值能力的情况。 (二)最近年检的《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三)《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四)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开展衍生产品业务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上一年末净资产规模的相关文件;

(七)交易商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非法人产品备案成为一般交易商的材料 非法人产品参与者有意成为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一般交易商的,其管理人应向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下列备案材料: (一)备案说明书; 备案说明书需包括以下内容: 1、备案意向; 2、管理人相关业务部门情况简介; 包括岗位设置、人员简历、职责划分等情况。 3、最近2年管理人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书面说明; 4、最近2年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的相关业务情况说明; (二)管理人最近年检的《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三)管理人《金融许可证》的副本复印件(如有),或相关自律组织出具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备案证明文件副本; (四)管理人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符合投资协议约定投资范围的非法人产品名单及每支非法人产品的产品规模信息; (六)对于未来新增符合投资协议约定投资范围的非法人产品,管理人只需提交相应的非法人产品名单及每支非法人产品的产品规模信息; (七)交易商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其他非金融机构备案成为一般交易商的材料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及会计处理实务-2019年精选文档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及会计处理实务 2014年,银行间市场“超日债”违约打破债券市场刚性兑付以来,债券市场信用违约事件频发。截止2016年8月,已经有39家信用债券发生违约,违约金额高达249.1亿元。债券市场对信用风险充满焦虑。2016年9月23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和《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业务指引》、《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业务指引》、《信用违约互换业务指引》、《信用联结票据业务指引》等四份产品指引。为市场信用风险管理提供了新的手段,进一步补充完善了市场信用风险的分散和分担机制。 一、信用风险缓释产品概述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四个产品中,包括两个合约类产品: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edit Risk Mitigation Agreement,CRMA)①和信用违约互换(Credit Default Swap,CDS)②;两个凭证类产品: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edit Risk Mitigation Warrant,CRMW)③和信用联结票据(Credit-linked Notes,CLN)④。其中合约类产品是由交易双方达成的非标准化合约,由一方向合约的另一方就某个标的的信用违约提供保护。不同的是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A的标的为特定的债券,而信用违约互换合约CDS的标的为特定的参考主体(如某债券的发行人)。由于是非标准化的合约,大多只能场外交易,流动性较差。

凭证类产品则是由创设机构(凭证的发行主体)向投资人出售的标准化合约,由凭证的一方向另一方就某一标的的信用违约提供保护。不同的是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的标的为某项特定的债务,且创设机构向投资人(缓释凭证的持有人)提供信用违约保护,而信用联结凭证CLN的标的为特定的参考主体(如,特定债务的发行人),且投资人(信用联结凭证持有人)向创设机构提供信用违约保护。由于凭证类产品为标准化合约,都要求统一登记,统一交易和结算,因此具有很好的流动性。 金融市场新产品的交易,必然涉及相关主体的会计处理,需要相应的会计准则作为指引。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会计处理提供了两种选择,即按照“衍生金融工具”或是“财务担保合同”处理。 二、信用缓释工具确定为“财务担保合同”的标准 明确“财务担保合同”的概念是确定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是 否为“财务担保合同”的关键。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财务担保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合同。该定义至少包含如下几层含义: (一)财务担保合同中,当事人必须为“保证人和债权人”。如果合约中债权人为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主体,则该合约不能被认定为“财务担保合同”。比如在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中,由合约一方担保的某标的债务的违约风险相对于合约的另一方并无实质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系统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系统 系统概述 信用风险管理是指通过制定信息政策,指导和协调各机构业务活动,对从客户资信调查、付款方式的选择、信用限额的确定到款项回收等环节实行的全面监督和控制,以保障应收款项的安全及时回收。 巴塞尔Ⅲ对信用风险的要求主要包括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信用风险的评级方法和信用评级的验证三个方面。信雅达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系统涵盖了这三部分的要求,并独立出可组合的内部评级系统与押品管理系统。 信雅达信用风险管理系统是基于信雅达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下的可独立的管理系统,通过风险管理平台实现信用风险的识别、控制缓释、监控预警;通过监管报送平台实现信用风险报告、报表的输出;通过RWA平台计量信用风险;通过治理平台为管理层提供政策决断;并且把与信用风险密切相关的评级管理和押品管理独立成系统,以子系统的方式为信用风险管理系统提供支撑。 系统目标 1.解决不断增长的业务需求(产品营销、产品创新、统一规范授信行为、提高办贷效率); 2.解决二级法人的体制下的差别化管理需求(准入标准、风险容忍度、经营目标); 3.实现信贷业务的五化(电子化、规范化、流程化、影像化、自动化); 4.实现信用风险的四全管理(全客户管理、全产品管理、全流程管理、全预警管理); 5.完善、优化信贷流程和风险管理工具,实现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全面满足巴塞尔协议 的要求; 6.通过模型建设,创建风险评级、限额、贷款定价、RAROC、CVaR、资产组合管理等工 具,为实现IRB提供科学的风险管理手段。 系统体系

系统功能 信用风险管理与其他2类风险管理(即操作风险与市场风险)都是一致的,信用风险监控就是风险的识别与评估,其通过评级管理系统、押品管理系统和RWA平台的支持,进行贷款定价,并经过授信审批完成贷前工作。贷中工作包括催收或提醒还款,进行贷款重新定价(特别是风险因素波动时),以及风险控制和风险预警;风险控制包括限额管理、准备金及资产管理、风险缓释等;最后输出是风险报告,报告的形式有多种多样,如仪表盘、风险热地图等。贷后包括催收程序、转移、保险和披露工作。 系统特点 1.完整的系统架构,多层次平台与系统的结合 信雅达商业银行全面治理工作平台是基于SOA的,各类应用服务在此架构下进行不同程度耦合,信用风险管理系统既有自身的模块与组件,又有诸如相对独立的内部评级管理系统、押品管理系统、授信管理系统、不良资产管理系统的组合,同时也得到相关平台的服务支持。 2.灵活和富有特色的风险检查及设置 系统采用灵活的参数化设置,各类指标、阈值不是固定的,可以根据当下环境推导、评估来确定。 3.组件化轻量级工作流引擎、规则引擎 基于SOA和S-EDA构建的核心引擎,提供超高并发、高可用的支撑能力,更好支持中国特色流程模式与业务场景。提供了完全可视化的工作流引擎、流程规则、业务权限、流程表单、任务推送、流程监控和基于浏览器的流程定制。 4.岗责风险流程化管理 5.不断积累来源广泛的风险事件 6.通用和自我完善的指标 7.现代信用风险度量模型的运用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

附件6: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 一、总体要求 (一)信用风险缓释是指商业银行运用合格的抵质押品、净额结算、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方式转移或降低信用风险。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监管资本,信用风险缓释功能体现为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或违约风险暴露的下降。 (二)信用风险缓释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确保可实施。 2.有效性原则。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手续完备,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3.审慎性原则。商业银行应考虑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可能带来的风险因素,保守估计信用风险缓释作用。 4.一致性原则。如果商业银行采用自行估计的信用风险缓释折扣系数,应对满足使用该折扣系数的所有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都使用此折扣系数。 5.独立性原则。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与债务人风险之间不应具有实质的正相关性。 (三)信用风险缓释管理的一般要求: 1.商业银行应进行有效的法律审查,确保认可和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时依据明确可执行的法律文件,且相关法律文件对交易各方均有约束力。 2.商业银行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信用风险缓释覆盖的范

围。 3.商业银行不能重复考虑信用风险缓释的作用。信用风险缓释作用只能在债务人评级、债项评级或违约风险暴露估计中反映一次。 4.商业银行应保守地估计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与债务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并综合考虑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 5.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内部管理制度、审查和操作流程,并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确保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作用有效发挥。 二、合格抵质押品 (一)合格抵质押品包括金融质押品、应收账款、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以及其他抵质押品。 商业银行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应在本附件第六部分规定范围认定合格抵质押品,并应同时满足本部分(二)和(三)中的有关要求。商业银行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可在符合本部分(二)和(三)要求的前提下自行认定抵质押品,但应有历史数据证明抵质押品的风险缓释作用。 再资产证券化不属于合格的金融抵质押品。 (二)合格抵质押品的认定要求: 1.抵质押品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可以接受的财产或权利。 2.权属清晰,且抵质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 3.满足抵质押品可执行的必要条件,须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4.存在有效处臵抵质押品且流动性强的市场,并且可以得到合理的抵质押品的市场价格。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与CDS的联系与区别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与CDS(信用违约互换)的区别与联系 (一)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的诞生 2010年10月29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交易商协会”)发布了《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指引》”),标志着酝酿了近一年的中国特色信用衍生产品——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M)正式推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是指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及其它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简单的基础性信用衍生产品,即可交易、一对多、标准化、低杠杆率的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edit Risk Mitigation Agreement,CRMA)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editRisk MitigationWarrant,CRMW),被业内认为是中国对世界信用衍生品市场的一个创新。其中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A)与国际上流行的信用风险互换(Credit Default Swap ,CDS)类似,在此不作介绍。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则体现了我国在信用风险衍生工具方面的独到创新。 (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的定义与特点 对于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给出的定义是: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是指由标的实体以外的机构创设的,为凭证持有人就标的债务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可交易流通的有价凭证。 根据《指引》第十条规定,从实质上看,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是标准化的信用风险缓释合约,可以在不同投资者之间买卖转让;从市场

运行框架上看,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与债券类似,有创设登记、发行销售、交易结算、注销等一系列流程规范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的管理。由于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实行市场化的登记制度,因而可以对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规模进行事前控制,对市场交易情况进行即时监测,在风险防范上十分便利。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新结合了我国的监管理念和特殊国情,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创新工具。 (三)信用风险互换(CDS)的定义与特点 信用违约互换(Credit Default Swap, CDS)又称为信贷违约掉期,也叫贷款违约保险,是目前全球交易最为广泛的场外信用衍生品。ISDA(国际互换和衍生品协会)于1998年创立了标准化的信用违约互换合约,在此之后,CDS交易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在信用违约互换交易中,其中希望规避信用风险的一方称为信用保护购买方,而另一方即愿意承担信用风险,向风险规避方提供信用保护的一方称为信用保护出售方,违约互换购买者将定期向违约互换出售者支付一定费用(称为信用违约互换点差),而一旦出现信用类事件(主要指债券主体无法偿付),违约互换购买者将有权利将债券以面值递送给违约互换出售者,从而有效规避信用风险。信用违约互换的出现解决了信用风险的流动性问题,使得信用风险可以像市场风险一样进行交易,从而转移担保方风险,同时也降低了企业发行债券的难度和成本。 在CDS合约中,CDS买方定期向CDS卖方支付一定的费用,这个费用一般用基于面值的固定基点表示。如果不出现信用主体违约事件,则CDS卖方没有任何现金流出;而一旦信用主体出现违约,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与CDS的联系与区别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与 C D S的联系与区别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与CDS(信用违约互换)的区别与联系(一)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的诞生 2010年10月29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交易商协会”)发布了《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指引》”),标志着酝酿了近一年的中国特色信用衍生产品——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M)正式推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是指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及其它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简单的基础性信用衍生产品,即可交易、一对多、标准化、低杠杆率的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edit Risk Mitigation Agreement , CRMA)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edit Risk Mitigation Warrant,CRMW),被业内认为是中国对世界信用衍生品市场的一个创新。其中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A)与国际上流行的信用风险互换(Credit Default Swap ,CDS)类似,在此不作介绍。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则体现了我国在信用风险衍生工具方面的独到创新。(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的定义与特点 对于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给出的定义是: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是指由标的实体以外的机构创设的,为凭证持有人就标的债务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可交易流通的有价凭证。 根据《指引》第十条规定,从实质上看,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是标准化的信用风险缓释合约,可以在不同投资者之间买卖转让;从市场运行框架上看,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与债券类似,有创设登记、

关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若干问题——时文朝

关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若干问题 时文朝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秘书长 为丰富市场参与者信用风险管理手段,完善债券市场风险分担机制,促进金融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广大市场成员在吸取国际金融危机深刻教训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充分论证,于2010年10月29日正式推出了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M,Credit Risk Mitigation)试点业务。CRM的推出顺应了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市场成员务实创新的重大成果,是进一步发挥金融支持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举措。鉴于CRM将对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有必要进一步厘清相关问题。 一、推出CRM的背景 在我国即将迎来“十二五”之际,协会组织广大市场成员推动CRM 创新,是满足市场成员迫切需求,促进金融市场深化发展,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客观需要。 (一)商业银行经营模式面临挑战 近几年,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商业银行快速发展,资产规模和资本规模同步扩张,一跃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大型银行。然而,随着国内外宏观经济和金融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粗放型的经营发展模式面临严峻挑战。2010年10月,银监会王兆星副主席敏锐地指出,尽管过去几年我国商业银行发展成绩显著,但“过度依赖贷款增长、过度依赖存贷利差、过度依赖大企业和大项目、寄望于未来进行跨越性经营和业务雷同情况下的同业恶性竞争、依靠频繁的融资

支撑信贷和资产的快速扩张”的经营发展模式具有不可持续性,难以支持商业银行的长远健康发展。 (二)债券市场风险结构逐渐多元化 2005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大力推动债券市场发展政策的指导下,通过广大市场参与者的共同努力,我国债券市场发展迅速,目前市场规模已跃居亚洲第二、世界第六,特别是信用债券市场规模已居亚洲首位。截至2010年11月末,银行间市场当年信用债券发行量达1.5万亿元,存量为3.5万亿元。随着债券市场风险结构从原来单一的利率风险逐渐向利率风险与信用风险并存的二元风险结构转变,我国在信用衍生产品领域长期空白的状况,使市场参与者难以通过市场化的信用衍生产品高效地对冲、转移和规避信用风险,无法实现信用风险的优化配置,容易造成风险积聚,蕴藏一定的系统性风险隐患。 (三)金融市场融资结构不平衡 长期以来,我国形成了以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结构,导致企业融资对银行信贷的过度依赖,造成宏观经济波动风险在银行体系高度集中,金融体系缺少足够的弹性,容易受到外部因素的强烈影响。经过十多年的金融体制改革,虽然直接融资比例在不断上升,但融资结构不平衡的现象并未发生根本性转变。具体表现为:一是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比例仍不协调。2010年前三个季度,银行间市场信用债券发行量达1.25万亿元,截至9月末,信用债券托管量突破3.3万亿元,企业在境内外市场股权融资7651亿元,但同期新增贷款6.3万亿元,余额高达46.3万亿元。二是融资主体结构不平衡,中小企业利用直接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十分有限。大型国有企业在银行信贷渠道的先天优势在直接融资渠道也得到了

信用风险缓释简介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edit Risk Mitigation, CRM)是中国版的信用违约互换(Credit Default Swap, CDS)。根据2010年10月29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中国金融市场正式引入CRM交易。目前,在中国市场上交易的CRM产品仅有一类,即标的为单一企业债券的信用违约互换。 信用违约互换是一种信用衍生合约:即合约卖方在发生合约定义的信用违约事件时,向合约买方支付补偿;作为交换,在违约事件未发生时,买方须定期向卖方支付保费的一种合约。信用违约互换的价格通常被定义为年度保费支付额与合约名义金额的比率。作为对冲债券头寸所引致的信用风险的主要工具,信用违约互换的价格波动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市场对标的债务主体违约风险的预期波动。信用违约互换的价格越高,市场一致认定的标的债务主体的违约风险就越大,反之亦然。 在我国,CRM产品有两种合约形式: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edit Risk Mitigation Agreement, CRMA)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edit Risk Mitigation Warrant, CRMW)。前者为非标准化的合约,买卖双方根据各自需要,协商确定合约细节;后者是标准化的合约,可以在市场中流通、交易。与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不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一般由第三方机构创设,为投资者提

供相对多的流动性,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对手风险。 为抑制投机交易和降低市场风险,我国监管部门为CRM市场设计了一个独特的多层次市场结构:市场参与者被划分为核心交易商、交易商和非交易商三种。核心交易商能与所有市场参与者进行交易;交易商只能与核心交易商或其他的交易商进行交易;而非交易商则只能与核心交易商进行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交易。目前,CRM市场的主要做市商是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CBIC),他们在公司网站上定期对其创设的CRMW进行公开报价。此外,也有一些商业银行创设CRMW并向客户报价。尽管部分市场交易信息并未公开,如产品的成交额和交易日内的价格变化,但我们可以观察到:在经历了市场建立初期的短暂交易高峰后,CRM市场总体呈现出流动性欠佳和成交额持续低迷的特征。

我国信用风险缓释市场发展与创新

收稿日期:2011-05-27作者简介:邵 伟(1957-),男,山东寿光人,高级经济师,现供职于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修院(上海)。 摘要:随着我国融资市场快速发展,信用风险管理面临严峻挑战,信用风险缓释市场亟待发展创新。然而,受金融危机影响,我国金融从业人员在观念、认识和态度上对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M )存在诸多不明。本文通过解析 CRM 市场结构、CDS 定价机制,以及中国CRM 市场发展对策,帮助金融从业人员正确认识CRM 市场功能,提升CRM 市场参与能力,为我国创新金融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关键词:融资市场;信用风险;创新金融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1)08-0018-04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8.05 2011年第8期 总第273期 HAINAN FINANCE NO.8,2011 Serial No.273 随着我国融资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债券市场扩容加速,发债主体的信用等级随之快速下移,个体违约风险急剧上升,与此同步发展的利率市场改革步伐亦逐渐加快,利率风险与信用风险的二元结构特征渐渐形成。然而,我国信用衍生市场缺失,市场对冲、转移、规避融资主体信用风险的功能缺乏,风险管理观念和能力滞后,金融风险隐患正在加剧[1]。 从制度建设来看,我国信用风险缓释市场的制度和政策体系建设正逐渐完善。2009年3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了《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11月28日,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正式成立,为场外交易的透明度和降低交易风险提供制度支持;2010年10月29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正式推出了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edit Risk Mitigation ,CRM );2011年1月5日,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完善信用风险市场制度建设是银行综合经营和全面风险管理发展的需要。 一、信用风险缓释市场分析 金融产品分为原生金融产品和衍生金融产品两种类型。原生金融产品以金融市场完整性而创设金融产品, 通过金融服务获得利息收入和手续费收入,但原生金融产品不能获得市场的风险收益。衍生金融产品根据风险转移、资本释放、杠杆效应等功能,将原生金融服务重新组合,以低廉的交易成本获得风险补偿和机会收益。 CRM 产品是以低廉的交易成本对冲信用风险和补偿损失,因此,CRM 产品属于衍生性金融产品。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edit Risk Mitigation,CRM )是指金融机构用于管理信用风险,产品转移或降低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或违约风险暴露的市场化管理工具[2]。一般包括:信用违约互换(Credit Default Swap,CDS)、总收益互换 (Total Return Swap,TRS)、信用价差期权(Credit Spread Option,CSO )以及其他信用衍生产品。 我国以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edit Risk Mitigation A - greement ,CRMA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edit Risk Miti -gation Warrant ,CRMW )为基础,形成了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edit Risk Mitigation ,CRM )体系。2010年11月,我国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上线。金融衍生产品专家委员会通过了中债信用增进公司、交通银行和民生银行等3家创设机构提交4只CRMW 产品登记,名义本金合计4.8亿元。截至 2010年12月,有27家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M)交易商、14家CRM 核心交易商和23家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 )创设机构完成备案。其中,11家交易商达成了23笔信用缓释合约,标的债务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信用债券,合约期限涵盖了从36天到2.21年不等的各种期限长度。此外,农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等也通过 我国信用风险缓释市场发展与创新 邵 伟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修院(上海),上海20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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