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老师讲课评价

司法考试老师讲课评价
司法考试老师讲课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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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培训教师授课效果大评价大评估

为使参加司法考试的学员对国家司法考试各大培训学校老师有个全面的了解,根据本人以往经验,现对司法考试教师进行一下评价,力求公正,不带感情色彩,供大家参考,请大家评论和补充并反馈意见。

李仁玉: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和博导,当过法学院的院长,著名民法学家,老牌的司法考试专家。李仁玉老师的民法水平和知识无疑是深厚的,甚至在民法学界占有一席之地,其司法考试的授课徐徐道来,个个知识点的讲授很透彻,讲课时一个知识点会引申出多个知识点,对于学习民法知识无疑是必要的。但李仁玉老师的课往往战线拉得比较长,一个三言二语可以说清楚的知识点,李老师会很啰嗦,语速比较慢,例如模考真题班一道真题讲了半天最后你会连真题的真正答案都不知道是哪个,听李老师的课要保持极大的耐心,只有这样才会有收获,当然这种收获是比较大的,李老师也许把他面对的学生当成了博士生,其实李老师的课确实适合博士生来听(只要有大量时间),会有很大的收获,因为他讲课很认真细致,知识点很精到,他也真正爱他和司法考试的学员,但效果是另一回事。李老师讲课口齿有些不清,语速比较慢,讲授的句子好重复,也许重复是对口齿不清的必要补充,但语速慢,讲授句子重复,加口齿有些不清,在民法是个庞大的知识群有大量的内容要讲授和学员视时间如金如油的情况下,真是要了学员的命。李老师的学识和人品,使李老师成为最值得尊敬的全国一流的民法学家,但能讲好司考课是另一回事,司法考试授课讲究逻辑层次效率效果和投入产出,先说哪句话,如何说哪句话都要有讲究。听李老师的课,你会感觉到你要不断地叩问自己,投入的时间和我得到的知识是否值得,就是经常使你有种要放弃听他课和逃跑到下面自己看书的感觉。但只要你静下心来,保持耐心,当然你会有所得,但你当然也要扔掉很多宝贵的甚至是无谓的时间。

张锋: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司法考试行政法授课老师。语言表达清晰,但语言有点啰嗦,有时讲课在语言方面不严谨,显得比较松散,语言逻辑性应当更严密一些,讲课时好卖弄自己,如参加硕士生答辩评委等,影响司考授课效果。

叶晓川: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小法如宪法法制史等课授课老师,课讲得还算可以,但听他的课比较累,主要是口音和声调及语速等掌握不好,让人难以适应,是由其普通话不太好造成的,语言有时不简洁,语言逻辑性不太强,叶老师也许对自己太自信,讲的课明显没有太准备,草草了事,给人以应付学员的感觉。

杨秀清:中国政法大学民诉法教师,普通话说得很好,授课认真负责,深入浅出,对重要知识点和民诉法有效答题方法等反复强调,讲课条理清晰,层次分明,法条运用娴熟,是难得的司法考试民诉法老师,风格与常英老师相同,但效果略逊于常英老师,极个别情况下讲课比较啰嗦,另有好卖弄知识之嫌。

杨帆(女):中国政法大学三国法教师,司法考试三国法培训老师,司法考试授课时口齿伶俐和清晰,语言逻辑性好,表达能力强,这几点对增加学员听课效果和使学员在有限的时间内有更大的收获都是极其重要的,有的老师就是在这方面有所欠缺。杨帆的司考课组织语言简洁,没有费话,而且她的课很注意授课方法和效果,每次听她的课都感到收获很大,杨帆老师(女)是我见到过的比较理想的司法考试培训教师之一。

在司法教师中,总体来讲,女教师的讲课效果优于或好于男老师,特别是在组织语言及普通话等方面的优点更加突出,在女老师中就授课效果而言,除个别如刘玫老师外,个个都比较优秀,象魏敬淼老师、鄢梦宣老师、常英老师、付英老师、杨帆老师、杨秀清老师、杨艳霞老师等则属于特别优秀的授课教师,就授课效果而言,特别优秀的男教师是不多见的,仅有谢安平、李毅、马特、王小龙等几个人,象李建伟老师,虽然授课水平等无可挑剔,是司法考试培训民法的大鳄,但在如语气等方面仍有需要改进的地方,无疑李建伟老师也是非常优秀的司法考试培训老师,但就效果而言仍在上面提到的几位老师之下。

鄢梦宣:中国政法大学校报编辑,司法考试商法授课老师,鄢老师的商法课效果太好了,是各方面无可挑剔的司法考试优秀的培训教师,这个老师很敬业,也许是校报编辑工作使之在校授课机会比较少的缘故,她很看重司法考试培训班的授课,看得出,鄢老师是个很钻研业务的人,是为了把司法考试课讲好而钻研业务,她不同于其他司法考试培训老师,其他老师在学校有教学任务,其他老师在教学过程中其实对所讲内容已经进行了历练,甚至是轻车熟路,鄢老师是真正是为了司法考试学员而钻研业务的人,从这一点来说就很难得,她是真正把司法考试教学当作一项事业来经营的教师,所以她把司法考试讲课看得很重,认为是自己的一项法学事业和专业,可能鄢老师认为法学期刊编辑工作很难算一项法学事业或真正的法律业务,可以看出她对司法考试钻研业务及由此进行的文字工作付出的大量辛苦和努力,不过钻研业务也许是初级阶段时的情况,现在鄢老师对商法课内容和讲授已经轻车熟路了。鄢老师是我最喜爱的司法考试授课老师之一,她是个干事情和做事业的人。有一次鄢老师可能感冒了,上课不断的咳嗽,大家真有点于心不忍,但鄢老师一点都不懈怠,下课时我花八块钱买回了一瓶甘草片是准备送她的,但感觉不太合适,放在衣袋里没好意思送,至今那瓶甘草片还在,看到它就想起鄢老师。

段庆喜:三国法司法考试授课老师,应当说段老师的课讲得还是相当不错的,重点突出,详略得当,最主要的是吐字清晰,讲课不拖泥带水,没有多余的废话,并有逻辑性,是很有经验的司法考试培训老师。

给我的感觉,在司法考试的培训老师中,所有的三国法老师,不管是男老师还是女老师,讲得都不错,象李毅老师,女杨帆老师等,都是如此,他们的特点是口齿伶俐,吐字清晰,讲课能把问题讲得很清楚,使学员很快领会所讲知识内容,教师思维能保持与学员思维同步,不拖泥带水,讲课的针对性很强,以上这些并不是所有老师都能做到的,这是很值得其他学科的司法考试老师学习的,一句话,听他们的课不累。

王锴:司法考试行政法教师,送这个老师两个字:磨叽。虽然普通话讲得比较好,但说话逻辑性较差,语言不简洁,说话说不到点子上,很难用简洁、符合逻辑的语言阐述一个问题,把学员当成了弱智,忘了所有学员都是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经常说一些对学员来讲毫无意义的废话。这几点有时对于司法考试培训效果来讲是致命的,另外,讲课内容和进度的轻重缓急和张弛也掌握得不好,讲课没有激情,象催眠曲,大家想在下面睡觉。行政法课讲得好的司法考试培训教师不太多,至今还没发现一个,包括中国人民大学的胡锦光,这也许与我们国家的法治现实状况有关,行政法理论很薄弱,现在的学生包括博士生在校也学不到什么高深成系统的行政法理论,就是支离破碎的那点知识和理论,大多是泊来品,所以行政法老师的水平就可想而知,有的年龄大一点的行政法老师在学校期间甚至没有学过行政法,他那点所谓的知识是后来自学拿来现买现卖的。

王青斌:中国政法大学讲师,司法考试培训是讲行政法的,没有太多的讲课经验,与上面提到的王锴老师几乎一个水平。

栗燕杰:基本同王锴,甚至不如之,是司法考试行政法培训的新手。

季宏:是行政法司法考试培训老师,季宏老师可能是行政法司法考试培训老师当中讲课效果最好的,特点是说话即讲课内容直来直去,不绕圈子,口齿清晰伶俐,能讲到点子上,授课内容往往直奔主题,没有与授课内容无关的说教,往往一两句话就点出问题的实质,讲课内容系统性也比较好,以上这些优点对司法考试培训老师来说都是难能可贵的。

邹建章:司法考试主观题培训老师,邹老师也是比较早从事司法考试培训的老师了,国家司法考试第四卷中的主观题对于顺利通过司法考试当然重要,其重要性甚至是决定性的,但听他的课总感觉内容比较虚,不实在,听完后总感觉无任何收入,对考试提高分数几乎不起任何作用,就讲述的内容和可操作性而言,邹老师与张合功老师比真是差远了。

徐金桂:司法考试行政法培训教师,讲课很一般,看来是个新手,离了讲稿就讲不下去,说明其行政法知识在其心目中还没形成体系,一般认为照本宣科的教师是最无能的,我当年见到中国政法大学教刑诉的卫跃宁老师给本科生上课几乎是照书念,这样的课上了还有什么意思。同样是教行

政法的,徐金桂老师与季宏相比根本不在一个段位,季宏可以知道具体问题关涉行政法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法条的第几条,随口即出,这样要求徐老师就有点过了,毕竟是新手嘛。

王旭:法理学与行政法司法考试培训老师,口才很好,声音也不错,讲课旁征博引,滔滔不绝,知识面比较宽,逻辑性和思维的条理性都比较强,有让学员引人入胜的感觉。

阮齐林:中国政法大学刑法专业教授,博导,老牌的司法考试刑法培训专家。阮老师的学识没说的,但讲课有点松散,战线拉得太长,不紧不慢的讲课风格有浪费学员时间之嫌,我曾见到过阮齐林老师对几道真题讲了几小时的情形,而且讲的内容很不均衡,几个题不必要的话太多而浪费很多时间,其他的题则草草收场。这种情况对司法考试学员来说是否必要,值得探讨,因为对司法考试和司法考试学员来说,效率是很重要的,只要把问题说清楚就行了,否则就是浪费大家的时间,因为大家不是来做学问的,对博士或硕士研究生那种探讨和专题式的讲课方式其实有些不必要,关键是讲课的语言要说到点子上,如何在有限的时间给大家提供更大的信息量,不紧不慢和语言中的可有可无的话太多必然要影响效率;另外,教师的思维速度不能太慢,学员想听的东西不能让学员等待,一个问题一两句话大家可以领会和能说清楚的,就没有必要说太多的话,即应一带而过,否则费话太多大家会厌倦也会浪费大家很多时间,总而言之,做为一个教师应当知道大家想听什么,要有真对性,既不能把学员当成对法律一无所知的白痴,因为这样可能就会把讲课内容搞成了对小学生讲课,阮老师经常的口头语“对不对呀?”或“是不是呀?”和自问自答的方式其实是把大家当成小学生的表现;也不能把学员当成法律专家,如果这样有些知识点会点不到,或者学员思维跟不上,我以为,注重效率讲究语言简洁的老师是最受大家欢迎的,如果每一个司法考试的培训老师都把自己的每一次课当成一个作品就好了,一个作品不着边际的话太多,很难算一个好作品,在语言简洁方面阮老师确实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否则阮老师的课是否值得大家听是个问题,建议大家放弃。

在此仅举一例,有一次阮齐林老师讲这样一个真题:甲翻越院墙进入乙家盗窃,发现一个带锁大皮箱一时无法打开。于是,将皮箱搬离卧室藏在乙家院墙内的角落处,用树枝掩盖,计划明晚带工具打开皮箱。次日上午,乙在院墙的角落处寻找到该皮箱,甲盗窃罪未遂。

这道题正常的讲法只要说明目前存在失控说和控制说两种学说,以控制说为通说,或失控说解释不了的时候用控制说就讲清楚了,可阮齐林老师并没有提到上面存在的两种学说,而是罗里罗嗦地认为认定既遂是比较个性的说法,让大家遇到这样的题的时候答既遂比答未遂好一点,还说了一大堆让大家作为特殊情况下掌握这种既遂、不要受这道题的干扰换一种场合如何如何答题无谓浪费大家时间的费话,可见阮老师讲课完全没有讲到点子上或完全没有意识到存在两种学说的问题,应讲到的知识点不是没讲到就是遗漏,浪费很多时间使大家做无用功,这种讲法让学员很费心思,往往他这边蜻蜓点水,那边学员对讲过去的东西还在犯嘀咕,你说累不?实际上阮老师这种讲课效果很差的情况经常地和大量地存在。

另外提一点值得所有司法考试老师注意的地方,就是讲案例或各种题时在学员没有弄清题干含义的情况下,不要直接说答案,说了也是白说,因为学员题干还没有清楚你直接说答案没有任何效果,这种情况往往是司法考试教师在家把题都做了一遍,题干和答案都已经清楚了上来讲题,题干没说清楚直接说答案让学员跟上思路是强人所难,等于没说,教师说答案的时候其实学员在努力阅读题干搞清题意,你直接上来一杠子说答案没有任何效果,往往造成学员思路跟不上,云里雾里的讲法等于没讲,学员在努力跟上教师思路的情况下仍跟不上只好无奈地放弃,教师讲了也白讲,学员思路跟不上责任在教师,是强人所难,教师在任何时候都应当让学员知道题干意思是什么,在问什么,教师最好念题干,不要让学员主动阅读题干,否则学员听课就有点累了,因为所有题都让学员主动阅读题干也是强人所难。很多司法考试培训教师处理不好这些问题。

在此说明,司法考试培训教师中,刑法和民法讲得效果特别好的教师不多,也许在新教师中有一两个讲得好的,到了几乎没有的程度。

乐毅:司法考试刑法培训老师,啥也不说了,送乐毅老师两个字,磨叽。讲课装腔作势不可取,

废话太多更不可取。言必称张明楷也不好。许霆案一出,学刑法的都争相出来表演,表演就要露拙,其拙让人一览无余,刑法学界有没有大腕很令人怀疑。乐毅老师在各大司法考试培训学校讲的课不多,无疑是博士刚毕业不久出来司考培训讲刑法课的新手。

房宝国: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司法考试民诉法培训教师,有时也讲法职,民诉法讲得还是不错的,只是地方口音重了点,搞民诉法司法考试培训多年了,讲课效果与政法大学的杨秀清和常英相比还是差了点。具体差在哪?除上面提到的地方方言口音较重外,对法条的熟悉程度也不是太尽人意,与常英等张口就能指出问题关涉民诉法法律和司法解释法条第几条相比不是水平立现吗?其实在司法考试中藏拙是藏不了的,明眼人一听就能听出来。

李斌:司法考试三国法培训老师,讲课逻辑性和条理性很强,对三国法知识了如指掌,往往一两句话就点出问题的关键,很有三国法司考培训老师李毅的风格,是位很有前途的司法考试三国法培训老师。

楚道文:讲商经法的司法考试培训老师,讲得不错,以我的经验和印象,商经法的老师讲得都不错。

李文涛:商经法司法考试培训老师,评价同上,特别指出的是,李文涛老师对知识点的归纳能力很强,这一点对学员真正掌握相关商法知识很重要,是司法培训老师一种很重要的能力。

杨雄:司法考试刑诉法培训教师,讲课很一般,其语言有“三不”:不简练,不流畅,不系统。无疑是司法考试培训的新手。

蔡雅琦:司法考试刑法培训教师,课讲得不错,特点是声音洪亮,普通话说得好,讲课风格引人入胜。

韩友谊: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师,讲课时地方话口音较重,韩老师从事司法考试刑法学教学多年了,但仍可得出其讲课水平和效果为一般的结论,原因是作为一个从事多年司法考试培训的老教师,语言应当精练,但韩老师恰恰是在语言的精练方面有问题,即语言逻辑性比较差,也不太注重讲课的系统性和条理性,不太注意听课学员的感受,只是一路地讲开去,很少注重讲课的方式方法。

卜开明:司法考试刑诉法培训教师,讲课很一般,一句话:磨叽,还有在语言方面也存在“三不”问题:不简练,不流畅,不系统,如果再加一“不”的话还有语言吐字不清问题,语言音调起伏太大,声调高的声音很大,声调低的基本使学员听不清他在说什么,这些都会使听课的学员感到很苦恼。无疑也是司法考试培训的新手。

马明亮:司法考试刑诉法培训教师,课讲得不错,对知识点归纳能力比较强,语言运用方面也不错,比较有魅力,有引人入胜的感觉。

隋彭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还在学校从事工会工作,不知是否不务正业,但在目前学校就是个衙门和学校以官本位为主的情况下,光做一个没行政职务的教书匠,地位是很低下的,有时保持一点体面都难,甚至受行政人员的谩怠,隋老师不是博导,不知什么原因。隋老师是老牌的司法考试民法培训老师,其实他对司法考试培训是下了不少功夫的,看他编的那些司法考试民法口诀就可以看得出他的一些思考和努力。隋老师当然对民法知识相当精通,讲课时也比较风趣,但给我的感觉隋老师面对庞大的民法体系总想全部把握,有力不从心的感觉,实际上不如专攻或者讲授民法的某一方面,如合同,物权等,如果面面俱到都想讲,会给人感觉或造成顾此失彼,杂乱无章,无系统性的感觉或结果。隋老师的课总体给人的感觉是比较散漫,无系统性,散漫的现象无论是针对知识体系和讲课风格都是存在的,隋老师的讲课语言不够严谨,也不太注重逻辑性,这也与上面的散漫有关。另外,隋老师不紧不慢的讲课风格,特别容易浪费大家时间,也就是有时战线拉得太长,说话语速慢容易使大家厌倦。由上面观之,就讲课效果来说,隋老师并不是最好的司法考试民法培训老师,我对隋老师的负面评价,也有隋老师讲的课没有新意引起的原因,如果我是刻薄的人,我会说隋老师的课几乎没有听的价值,听了只是白白浪费时间,听他的课是对自己不负任的表现,有没有听的价值请大家体会;话又说回来,司法考试纯民法讲得好的教师并不多,几乎都存在这样或

那样的问题,主要问题是几乎所有的教师都有自我感觉良好其实效果不好,喜欢自我陶醉,好自说自唱不顾学员感受,以及说话不简洁,罗里罗嗦的毛病,不知道如何讲课效果最好,不知道语言表达应当的先后顺序,语言的逻辑性很差;这些老师自以为自己了不起,学识高人一等,其实学识不怎么样,效果不好不是学员的基础和水平差,几乎所有问题都出在纯民法教师的讲课方式方法上和语言表达和逻辑上,效果很差。仅有马特、李建伟一两个还算说得过去的老师,李建伟的水平及知识体系等确实是一流的,但讲课效果并不是尽善尽美的,而马特主要是讲物权法的。

吴鹏:中国人民大学行政法青年教师,司法考试行政法培训教师,行政法讲得不错,口齿清晰灵活,所谓的三寸不烂之舌,讲课语言幽默风趣,好说点讽刺的政治笑话,还是比较受学生喜欢的,吴老师特别喜欢逗学生笑,所以有时刻意说几个不着边际的笑话,如果大家笑了,吴老师心里会甜甜的,成就感油燃而升,如果有女生发出笑声,吴老师会爽得晚上睡不着觉,如果吴老师还没结婚的话,大家应当理解,结过婚了,应定他图谋不轨,不知中国刑法典有没有此罪名,大家还是理解吧,吴老师至今还是大龄青年,引诱小姑娘发邮件发短信的手段高着喱,呵欠!吴鹏是在中国人民大学读的博士,其实你只要注意就会发现,各个学校讲课风格内部是相互传染的,就是相互模仿,吴鹏明显是中国人民大学胡锦光的风格,因为胡锦光在人民大学是行政法司法考试培训大腕嘛,不模仿他才怪,其实胡锦光的讲课风格,人民大学讲行政法的都有点那个味,就是说话粘了吧叽的,说大舌头其实不是大舌头!上面说了吴鹏老师课讲得还是不错的,如果说吴鹏老师讲课有什么弱点的话,那就是他讲课所授知识的系统性及逻辑性稍欠佳,讲课知识点显得杂乱无章,但吴鹏老师也许会以“行政法知识本身特点就如此”来抗辩,抗辩成立与否大家来判断,另外说点题外的就是吴鹏老师几十年一贯制一成不变的讲义也是应当经常与时俱进一下的,如果说不足还有第三的话就是吴鹏老师对法条的掌握还是不够娴熟,不能随口说出涉及法条的具体法律或司法解释名称和所在条数。

卫跃宁: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师,现在大概是教授了。卫跃宁搞刑诉法司法考试培训多年了,应当说卫老师的水平与讲课效果已今非昔比,经过这么多年的历练,使卫老师成为一流的司法考试刑诉法培训教师。想当年卫老师讲课时经常出现尴尬的情形,即讲的课程不到位,说不出法条的准确表述,只好唐塞或掩饰了之,我曾听过其给本科或硕士(副教授可当硕导)讲课的情形,照本宣科是经常的情形,没有一点发挥或引申的余地,甚至用其他方法打发与消耗上课的有限时间(我曾见过某大学一个博导给硕士生上课用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节目转录的录像打发学生的情形,其业务水平和道德水平不道地可见一斑),学生对其很有微词,可见当时的水平和尴尬。现在的卫老师今非昔比鸟枪换炮了,刑诉法课特别是司法考试刑诉法培训已经到了炉火纯青的地步,法条娴熟得张口就来,讲课也显得更加自信和得心应手了,讲课条理也非常清晰。卫老师上课有个说得很快的口头语是:“大家注意了啊”,这句口头语也被有的老师学去,如中国政法大学司法考试培训讲法理的男杨帆,不过讲这句口头语的时候,卫老师是一口纯正的男中音,而杨帆则是一嘴赖了吧叽的山东腔。卫老师目前司法考试刑诉法讲课特点是语音纯正浑厚,吐字很清晰,思维有条理与逻辑,法条运用自如,归纳能力很强,知识点讲得很透彻,说句不准确的成语卫老师对知识点的归纳达到了力透纸背的程度。但卫老师讲课也有不足,这就是有时讲课安排的内容不紧凑,学员有时会感觉进度稍慢,另外卫老师好在讲课时向学生提自问自答式的问题,耽误和浪费时间,在司法考试培训中教师经常问学生问题是非常不好的习惯,因为这样会耽误时间,学生也会厌倦,基本达不到启发学生的目的,司法考试刑诉法培训老师中国政法大学刘玫老师这方面的问题更加突出,我想只要把问题讲清楚就行了,没必要就一个问题追问学生,因为司法考试培训毕竟不是给本科生上课,司法考试培训应当效率和效果第一。卫跃宁老师如果不就讲课涉及的问题追问学员或就问题让学员举手表决,即更加珍惜学员有限的司考培训时间讲课更严谨一点卫老师的刑诉课就可谓是十全十美了。还是那句话,司法考试学员来参加学习不是来接受考察和询问的,而是来掌握相关考试知识点的,你没必要向下面学员提问或追问,否则大家知识点都掌握了还找你讲什么课,一个知识点讲透学员掌握后培训老师即应当往下走进行下个知识点的讲授,说实话那种无谓的提问或追问很浪费大家时间和很容易让

大家厌倦。卫跃宁老师长相特别象一部讲述米店故事电影的男主角,如果此中有人知道那部电影会心领神会,那个人后来发迹了,逢迎与讨好当官的在我们这个社会也许是一种生存手段,这些“人民公仆”往往掌握着小人物的命运。

陈永生:司法考试刑法学老师,陈老师刑法学知识面较宽,理论水平较高,讲课特点是条理分明,善于归纳知识点,知识的系统性和逻辑性强,讲述内容深刻而透彻,具有很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口齿清晰,声音洪亮,由此可知,陈永生是最优秀的青年司法考试培训教师,就授课效果讲优于阮齐林,其实陈永生老师的语言风格在中国政法大学是有师承的,那就是师承新生代后起之秀的曲新久,中国政法大学的刑法学教师邬明安也是如此。

魏敬淼: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司法考试经济法商法培训老师,司法考试最好的商经法培训老师,注意我说的是最好的,不是之一。最好的,请大家体会,讲商经法的老师不少,鄢梦宣老师,张海峡老师等都是讲商经法的,虽然讲得也很好,但也无法与魏敬淼老师相比。魏老师的语言风格,知识精湛程度,认真负责态度,讲课教案,最后效果等等,都堪称第一,无人可比。有人说,我是不是犯了绝对主义的错误,怎么把魏敬淼说得这么好?我不带任何感情色彩,好就是好,我无法指出还有谁的课比魏老师的课讲得更好的了,真是无可挑剔,请大家在听魏老师课的时候体会魏老师的讲课风格。前面提到教案,有的老师的教案明显看出是拿来糊弄大家的,有的老师司法考试培训教案几年来几乎是一贯制,在个别学校把关不严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其实说白了是没有认真负责的态度,魏老师的教案是经过精心准备的。随便说明魏老师是位女老师。

周旺生:北京大学教授,博导,司法考试法理学培训老师。我对法理学司法考试培训老师没有一个印象好的,周老师是法理学老资格的司法考试培训教师,对他那种按部就班毫无创意的讲课方式真让人不待见,那种讲课长腔短调摆老资格的风格也让人反感,另外,周老师总好提自己的“当年勇”,如何如何考入北京大学,如何如何成绩好,这与司法考试培训无关的话应尽量少说。有的老教师是有能力而讲课懈怠而使课讲得效果不好,新毕业的年青老师是无能力但讲课认真一心想把课讲好,相比之下年青教师更受欢迎,但老教师中李仁玉老师除外,李仁玉老师讲课很认真和卖力气,认真为学员负责,效果不好的原因是因为语言风格如口音和语速及语言逻辑等方面问题。

赵晓耕: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司法考试中外法制史培训老师,现在可能是博导了。不知怎地,同法理学一样,司法考试法制史老师的培训效果都不是太好,我是说效果,最后的效果。应当说赵晓耕老师的语言风格还是不错的,但他的课没什么创意,比较死板,几乎说一样的话,如果把不同场合两节同样的课赵老师说的话对比一样,你会发现他说的话是一样的。这说明老师对知识的深度和宽度的掌握和研究上力度不够,赵老师的情况也是与中国人民大学这所学校思想保守僵化死守教条一潭死水毫无创意相适应的。他的教案也几十年一贯制,虽然司法考试还实行还没达到几十年,但用这个词形容他的教案还是比较合适的。听赵老师的课好象他在进行自说自唱式的自言自语,不象是在讲课,而且所讲的内容大部分好象与司法考试的联系程度非常之不紧密,他好象不是在为司法考试的学员讲课,而是在背诵和重复说过了一百遍的老生常谈,对司法考试中外法制史而言,他的课含金量非常之低。他不会归纳司法考试要考的知识点,不会围绕大纲来安排课程,总之,博导——博士生的导师,可能给司法考试的学员讲课有点屈才了。据我所知,高校博导也是要给本科生讲课的,可能参加司法考试培训的学员大学本科学历都是假的。

刘玫: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老师,教授。刘老师的资格应当说比较老,好象是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卞建林属于师兄妹的情况,学识也不错,但我不知道为什么刘玫不是博导,好象刘玫老师评上教授也是近三五年的事情。前面可能已经提到过刘玫老师,她的司法考试刑诉法培训效果并不是很好,不是学识问题,而是语言风格和语言逻辑等方面的问题,给学员或真正的在校学生讲课让人感觉她的腔调是故意拿捏出来的,有时让人感觉不舒服。可能刘玫老师的内心是真诚的,但总是板着面孔,还训斥过学生,总要把自己放在高于学员的位置,其实这是不自信的表现。刘玫老师讲课确实有不自信的方面,表现在讲课时突然逻辑和顺序失去了方向,由此给人有心虚和内心收得比较紧的感觉。有时不能很好地把握和控制所讲内容的进度,不能作到张驰有度、伸缩自如,与前面

提到的另一学科的讲商经法的魏敬淼老师那种自信大度的风格相比,无异有点眼高手低,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如语言的逻辑性、系统性、连续性、紧密性、简洁性、与考试无关或可不说的话少说、尽量提高司法考试讲课语言的含金量或浓度等等,当然这些都是对刘老师建设性和善意的建议。

姚欢庆: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教师,司法考试主要讲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姚老师的民法课讲得还是相当不错的,特点是对所讲内容娓娓道来,没有与授课内容无关的废话,是比较敬业严谨认真的老师。

李菲:司法考试商经法教师,总体来说讲得还不错,但语言逻辑性及简洁性还很有改进的必要,有时讲课说话说不到点子上,在知识的深度和广度方面尚有欠缺,还没有举重若轻、深入浅出、四两拨千斤的能力,所以有时学员听课显得有点累,是个年青的司法考试商经法培训教师,各方面还有历练的必要。在司法考试培训中,如果教师经常让学员在心里说,你作为老师这个问题应当这样讲效果会好一点,而教师恰恰没有那样做,就说明教师讲课的方式方法有欠缺,如果这种情况经常出现,学员听课不累才怪。

杨帆(男):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教师,司法考试培训中也讲宪法法制史,每次听这个教师上课都想放弃,一口的山东口音,语言重复逻辑性差。我曾听过中国政法大学一个姓王的山东籍教师给硕士生上的法理学课,听了半天我都不知道他在讲什么,烂得一塔糊涂,我不知道中国政法大学的法理学教师是否都这么烂,不会啊,徐显明校长也是讲法理学的,现在兼职法大和山大校长,徐显明校长讲中国的人权已经发展到了第四代时逻辑性很好啊,阵阵有词得可以呀,没有这么烂啊,况且中国政法大学有好几个法理学的大家呀?张晋藩算一个吧?徐校长是山东人,把山东籍教师招募到自己旗下有心可原,但最好招优秀的。

肖怡:司法考试刑法学培训教师,这个老师讲课比较啰嗦,自然语言的逻辑性也不会好,总把常识当知识讲,把学员当成没考过试的小儿科不好。

王超:司法考试民诉法培训教师,从事司法考试培训时间不长,讲得不怎么样,没什么讲课经验。

刘中欣:司法考试刑诉法培训教师,从事司法考试培训时间不长,讲得不怎么样,没什么讲课经验,效果自然不会太好,新手大多如此。

何滨:司法考试行政法法培训教师,从事司法考试培训时间不长,讲得不怎么样,没什么讲课经验,效果自然不会太好,新手大多如此,何滨也不例外。

付英:国家司法考试培训个体户,体制外青年法学家,司法考试培训多面手,葵花考试网创办人,深受学员爱戴,有一批追随者,其老公是律师也是付英司法考试培训得力助手。付英老师是唯一一个司法考试培训所有十四门课都讲的多面手培训专家,讲课以语言准确清晰、逻辑严密、系统性强著称,付英老师司法考试培训以著书和灌制音频资料为主,业余时间尚从事律师业务,基督徒,是唯一以司法考试培训起家的富婆,一次出版社出版其司法考试用书违约就赔偿其270万元人民币(见相关资料),我没有当面听过付英老师讲课,但听过付英老师的讲课录音,因为是吃司法考试培训这碗饭的,她的讲课水平和效果无异是一流的,有关付英的介绍资料也很少,其是个云里雾里的神秘人物,其出版的葵花宝典司法考试用书很有名气。

常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司法考试一流的民诉法培训老师,就培训效果来讲,常英老师可能是民诉法学科第一人,其次是杨秀清老师。

汪海燕:男,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师,司法考试培训刑诉法讲课效果一般,学员听他的课有比较累的感觉,主要是讲课的语言风格和逻辑性有问题,讲课以提问的语气讲也不好,最好用平和的语气来讲。

王进喜: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司法考试法职培训教师,因是小法教师,讲课没什么特点,水平很一般。

朱虎:司法考试民法培训教师,太啰嗦了,语言不连贯没逻辑性太啰嗦,听之讲课收获小费时多,人家一小时可完成的课他讲两小时,人家二小时可完成的课他讲四个小时,这样不好,以自己

语言方面的不足拿学员的时间和学业当儿戏,虽然主观不是如此但事实如此,我想他一定是李仁玉老师的学生。

汪华亮: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培训教师,汪老师的商经法课讲得还是不错的,特点是能抓住要点,言简意赅,不罗嗦,有一说一,有二说二,善于归纳知识点,这些都是参加司法考试的学员所欢迎和由此受益的。

陈志军:司法考试刑法授课教师,课讲得不怎么样,讲课罗里罗嗦,看看上面汪华亮老师讲课的优点,那些都是陈志军老师的软肋。

变更诉讼请求—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3-37)

变更诉讼请求—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3-37) 李某驾车不慎追尾撞坏刘某轿车,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将车修好。在诉讼过程中,刘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针对本案的诉讼请求变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该诉的诉讼标的同时发生变更 B.法院应依法不允许刘某变更诉讼请求 C.该诉成为变更之诉 D.该诉仍属给付之诉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请求是基于法律关系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作出特定裁判的要求。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不允许任意变更,但在不变更诉讼标的的前提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标的是侵权法律关系,刘某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后,诉讼标并未同时发生变更。 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据此可知,原告有权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允许。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某种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在给付之诉中,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的给付义务既可能是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财产,也可能是为或不为某种特定的行为。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刘某变更诉讼请求后,仍属于给付之诉,而非变更之诉。 欢迎考生关注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官方微信(chinalawedu_com)、手机网(https://www.360docs.net/doc/9d17767836.html,/)随时关注司考信息! 精彩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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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

[笔记]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 (2011) 三、(本题22分) 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

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 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 问题: 1(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行调查, 3(法院对尤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 4(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何某构成犯罪,为什么,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真题解析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三解析 1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 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 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 解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B项:乙丢失手机后发布寻物启事属于悬赏广告,由民法调整。所以,B项正确。 A项: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个人所得税,甲与税务机关不是平等主体,不由民法调整。所以,A项错误。 C项:丙与女友之间的承诺属于生活关系,不由民法调整。所以,C项错误。 D项:丁作为志愿者去福利院帮工,丁与福利院之间不是平等主体。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2甲企业是由自然人安琚与乙企业(个人独资)各出资50%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欠丙企业货款50万元,由于经营不善,甲企业全部资产仅剩20万元。现所欠货款到期,相关各方因货款清偿发生纠纷.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企业只能要求安琚与乙企业各自承担15万元的清偿责任 B丙企业只能要求甲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C欠款应先以甲企业的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安琚与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就乙企业对丙企业的应偿债务,乙企业投资人不承担责任 解析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C项正确,ABD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3潘某去某地旅游,当地玉石资源丰富,且盛行“赌石”活动,买者购买原石后自行剖切,损益自负。潘某花5000元向某商家买了两块原石,切开后发现其中一块为极品玉石,市场估价上百万元。商家深觉不公,要求潘某退还该玉石或补交价款。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商家无权要求潘某退货 B商家可基于公平原则要求潘某适当补偿 C商家可基于重大误解而主张撤销交易 D商家可基于显失公平而主张撤销交易 解析 A项:“赌石”活动在该地盛行,则潘某与商家明确知悉赌石的相关

证据法司考真题(无复习资料)

一、单项选择题 (2012-2-27).关于辨认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辨认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B.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C.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 D.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2012-2-28).下列哪一选项表明我国基本确立了自白任意性规则? A.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B.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C.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交看守所羁押 D.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012-2-40).关于补强证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应当具有证据能力 B.可以和被补强证据来源相同 C.对整个待证事实有证明作用 D.应当是物证或者书证 (2012-2-42).关于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和方式存在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询问证人时没有个别进行的 B.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C.询问聋哑人时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 D.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 (2011-2-25).张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的下列哪一证据既属于言词证据,又属于间接证据? A.用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设备、工具 B.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C.张某关于实施伪造、变造行为的供述 D.判别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真伪的鉴定结论 (2011-2-26).“证人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系下列哪一证据规则的要求? A.传闻证据规则 B.意见证据规则 C.补强证据规则 D.最佳证据规则 (2011-2-27).关于证据的审查判断,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被害人有生理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故其陈述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采信B.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提供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证言,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采信 C.公安机关制作的放火案的勘验、检查笔录没有见证人签名,一律不得采信 D.搜查获得的杀人案凶器,未附搜查笔录,不能证明该凶器来源,一律不得采信 (10-2-23).法院审理一起受贿案时,被告人石某称因侦查人员刑讯不得已承认犯罪事实,并讲述受到刑讯的具体时间。检察机关为证明侦查讯问程序合法,当庭播放了有关讯问的录音录像,并提交了书面说明。关于该录音录像的证据种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精品)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四答案及解析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四答案及解析 一、(本题20分) 材料一: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材料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结合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总体要求,谈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推进严格司法的意义。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得少于400字。 【参考答案(要点)】 (一)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必须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一方面,宪法法律对所有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利予以平等保护,对受侵害的权利予以平等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带答案和解析

1、高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贿赂,还雇凶将举报他的下属王某打成重伤。关于本案庭前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高某可就案件管辖提出异议 B.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调解 C.高某提出其口供系刑讯所得,法官可在审查讯问时同步录像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排除口供 D.庭前会议上出示过的证据,庭审时举证、质证可简化 2、下列哪一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A.醉酒驾驶机动车,误将红灯看成绿灯,撞死2名行人 B.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危及交通安全 C.在驾驶汽车前吃了大量荔枝,被交警以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到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程度 D.将汽车误停在大型商场地下固定卸货车位,后在醉酒时将汽车从地下三层开到地下一层的停车位 3、关于证人证言与鉴定意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证人证言只能由自然人提供,鉴定意见可由单位出具 B.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有时可以提供证人证言,但不能出具鉴定意见 C.如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相应证人和鉴定人均应出庭 D.证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其庭前证言仍可能作为证据;鉴定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4、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就同一犯罪而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既遂标准完全相同 B.《刑法》第一百七十条未将单位规定为伪造货币罪的主体,故单位伪造货币的,相关自然人不构成犯罪 C.经理赵某为维护公司利益,召集单位员工殴打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成立单位犯罪 D.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发现其曾销售伪劣产品20万元。对此,应追究相关自然人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5、甲因琐事与乙发生口角进而厮打,推搡之间,不慎致乙死亡。检察院以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提起公诉,乙母丙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可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 B.如甲与丙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调解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可分期履行 C.如甲提出申请,法院可组织甲与丙协商以达成和解 D.如甲与丙达成刑事和解,其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可分期履行 6、关于结果加重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故意杀人包含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实际上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B.****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犯罪客体相同,****、强制猥亵行为致妇女重伤的,均成立结果加重犯 C.甲将乙拘禁在宾馆20楼,声称只要乙还债就放人。乙无力还债,深夜跳楼身亡。甲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D.甲以胁迫手段抢劫乙时,发现仇人丙路过,于是立即杀害丙。甲在抢劫过程中杀害他人,因抢劫致人死亡包括故意致人死亡,故甲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7、高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贿赂,还雇凶将举报他的下属王某打成重伤。关于本案庭前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高某可就案件管辖提出异议 B.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调解 C.高某提出其口供系刑讯所得,法官可在审查讯问时同步录像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排除口供 D.庭前会议上出示过的证据,庭审时举证、质证可简化 8、关于李某脱逃后的诉讼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某脱逃后,法院可中止审理 B.在通缉李某一年不到案后,甲市检察院可向甲市中级法院提出没收李某违法所得的申请 C.李某的近亲属只能在6个月的公告期内申请参加诉讼 D.在审理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过程中,李某被抓捕归案的,法院应裁定终止审理 9、3万元

证据法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1?证据法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1、某村村民李某与邻村村民赵某为争一头母猪诉至法院。李某在诉状中称我家养的一头黑色母猪于2003年10月15日丢失丢失前未配种。丢失后我向派出所报了案。2004年2月12日听说县水泥库旁有一头黑色母猪我前去看果然有一头母猪带四个猪崽2白1黑1花。我确认这就是我家丢失的那只就赶了回去。第三天赵某带人来我家说这头母猪是他的强行将猪赶走。为此我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我对这头母猪的所有权并判令赵某立即归还我家的母猪。审理中李某提出以下证据一母猪是2000年在镇上赶集时买的。二母猪因咬伤自家的小鸡被我用木棒将后腿打坏了留有白印。三邻居刘某证实2000年李某确实买了一头黑色母猪。赵某在诉讼中提出以下证据一该母猪是从邻居王家买来的。二由于母猪好跳圈被栓了个木块结果将后腿磨出白印记。三王某证实他确实卖给赵某一头黑色母猪。法院在审理中收集到以下证据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是母猪配种到下崽需115天黑色母猪生产白色或花色的猪崽只有用白色公猪配种才有可能。二李某现在的邻居朱某反映诉讼前听李某的妻子董某说他家的母猪是10月底丢失的。三镇派出所在2003年11月11日底台历页上记载“李某于10月30日丢失一头母猪黑色。”四法院对所争母猪的检查记录反映该猪为黑色两后腿内侧有白色印记。请问上述证据事实从法律上的分类分析各属于何种法定证据参考答案李某的证据一当事人陈述二物证三证人证言. 赵某的证据一当事人陈述二物证三证人证言. 法院收集的证据一鉴定结论二证人证言三书证四勘验笔录 2、2000年7月

13日凌晨在某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有以下证据一尸体、血迹、摩擦痕迹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有被害人的血迹。尸体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磨擦痕迹二手表被害人手腕上的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三勘验结果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四照片侦查人员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五鉴定结果经法医鉴定认定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六有妇女张某作证她对侦查人员说事故发生时她行走在离事故现场5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逃离而去七里程碑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记明事故发生地距A市15公里八A市某厂车辆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A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点50分左右曾有二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处。其中有一辆为A市某厂车辆。经侦查人员察看该车上有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九A市某厂调度员证明司机刘某13日早驾车从B市返回A市下车后脸上有慌张的神色十出车登记表该登记表记明司机刘某13日早6点15分回厂2 十一询问笔录侦查人员询问刘某和与司机同车的赵某两人均承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事故。请问从法律上的分类分析上述证据中哪些证据属于书证哪些证据属于物证哪些证据属于鉴定结论哪些证据属于言词证据书证2、7、10 物证1、8 鉴定结论5 言词证据6、9、11 3、个体工商户刘某领取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服装、百货。因经营服装亏损与他人合伙改营图书但未依法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未申领特种经营许可证。县工商局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处罚款1万元。刘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上级工商局申请复议上级工商局作出维持决定。刘某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诉讼中县工商局认为处罚决定并无违法和不当。问1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卷一卷二卷三汇编(考试必过)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依法治国,下列哪一认识是错误的? A.依法治国要求构建科学完善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 B.依法治国要求坚持“法律中心主义”,强调法律在治理和管理国家中的作用 C.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D.依法治国要求党必须坚持依法执政,正确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2.某省政府向社会公布了政府在行政审批领域中的权力清单。关于该举措,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旨在通过政务公开约束政府权力 B.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C.体现了比例原则 D.符合法治原则 3.实施依法治国方略,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思考问题,处理每项工作都要依法依规进行。下列哪一做法违反了上述要求? A.某市环保部门及时发布大型化工项目的环评信息,回应社会舆论质疑 B.某市法院为平息来访被害人家属及群众情绪签订保证书,根据案情承诺加重处罚被告人C.某市人大常委会就是否在地方性法规中规定“禁止地铁内进食”举行立法听证 D.某省推动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4.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关键环节,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必须诚实守信。下列哪一行为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 A.某县发生煤矿重大安全事故,政府部门通报了相关情况,防止了现场矛盾激化 B.某市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给予优惠,因国家政策变化推迟兑现 C.某县政府因县内其他民生投资导致资金紧张,未按合同及时支付相关企业的市政工程建设款项 D.某区政府经过法定程序对已经公布的城建规划予以变更 5.执法为民要求立法、行政、司法等机关的工作要反映群众的愿望和根本利益。下列哪一做法没有准确体现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 A.某市公安局借助网络开展执法满意度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作为评判执法公正的唯一标准 B.某市法院通过优化人民法庭区域布置、开展巡回审判等方式,减少当事人讼累 C.某市政府出台《市政管理检查行为规范》,规范城管队员执法行为 D.某县检察院设立未成年人案件办公室,探索完善未成年人所在社区、学校、家庭、派出所与检察院五位一体的跟踪帮教机制 6.社会主义法治把公平正义作为一切法治实践活动的价值追求。下列哪一说法正确体现了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 A.在法律实施中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应依据法理而不是考虑情理 B.在法治实践活动中,仅仅保证程序公正 C.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法治活动应同时兼顾公正与效率

(完整word版)证据法期末考试复习题(案例)

证据法期末复习指南(案例分析) 一、案情:于1998年5月借给B人民币2万元,但是A因为与B是好朋友就没要B立借据。还款期已过多时,B仍然不向A偿还该借款。A欲起诉B,但因没有证据就没有起诉。A非常愤恨,于是在B的房间里偷偷地安放了一台窃听器,录下了B对其妻子谈到了他曾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的话语。于是,1999年2月,A提起诉讼,请求B偿还2万元的借款,并向法院提供了该证据。 问:(1)法院审查核实该证据是A通过窃听取得的,没有采纳该证据。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B承认自己于1998年5月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法院可否根据B的承认作出A胜诉的判决?为什么? 二、甲地A公司将3辆进口车卖给乙地B公司,B公司将汽车运回期间受到乙地工商局查处。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口汽车证明,B公司无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没收3辆汽车。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请问:下列哪一内容是本案受理法院的主要审查对象?并说明理由。 (1)3辆汽车的性质 (2)公司销售行为的合法性 (3)B公司购买行为的合法性 (4)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三、案情:原告在沈阳某商厦买了一批黑木耳,发现质量不好,送技术监察局检验,鉴定为不合格,原告诉至法院,但被告否认原告在其商场购买。 问:(1)案件证明对象有哪些? (2)应当如何分明证明责任? 四、深圳市A公司将3套进口设备卖给长沙市B公司,B公司将成套设备运回至长沙以后,被长沙市工商局查处。长沙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成套设备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B公司也没有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对A公司和B公司进行处罚。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请问:法院受理应当审查的主要对象是什么?并说明理由。 五、赵某被杀害在家中,侦查人员发现一个笔记本和一张纸条,但与案件几乎每一关系。侦查人员通过对笔记本和纸条的笔迹鉴定分析,最后找到了犯罪嫌疑人。 问:(1)在本案中,笔记本和纸条属于何种证据? (2)结合本案件分析物证和书证的关系。 六、吴某诉王某,要求王某支付其拖欠的货款80万元。被告王某则认为,他仅仅拖欠原告吴某货款18万元,而且诉讼时效已经超过,因此拒绝支付货款。吴某则认为他一直向被告王某主张支付货款,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问:(1)吴某应当对哪些实事承担证明责任? (2)哪些实事应当由王某承担证明责任? 七、张某由某地购进了属国家一极保护的珍稀动物的皮革250张,打算转卖给王某,双方用手机约定于10月10号在王某家交货.按事先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由张某乘马某的出租车将货物运到王某的家中,但并未告知马某所运何物.当张某叫马某从车上卸货时,马某才发现此物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皮革,于是表明自己不参与此事的立场.在张某刚将货物搬下车,公安人员突然出现在现场,并将张某,王某和马某三个一起抓获,同时扣押了面包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真题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真题(含答案) 本页内容如与考试试卷有出入的,以考试试卷为准;本页试题的题序或选项顺序与考生使用的试卷不同的,以试题选项内容为准。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社会主义为本质属性的系统化的法治意识形态。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意识形态属性,下列哪一说法不能成立? A.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 B.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进程中的重大突破 C.为中国走独特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创造了理论前提 D.是建立于我国社会发展阶段的正确判断 2.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项浩瀚庞大、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要全面发挥各种社会规范的调整作用,综合协调地运用多元化的手段和方法实现对国家的治理和管理。关于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下列哪一说法是不准确的? A.在指导思想上,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 B.在评价尺度上,要坚持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C.在法的作用上,要构建党委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纠纷解决机制 D.在法的成效上,要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与统一 3.某培训机构招聘教师时按星座设定招聘条件,称:“处女座、天蝎座不要,摩羯座、天秤座、双鱼座优先。”据招聘单位解释,因处女座和天蝎座的员工个性强势,容易跳槽,故不愿招聘,并认为按星座招录虽涉嫌就业歧视,但目

前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对此,应聘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的下列哪一做法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 A.将《劳动法》“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的规定直接适用于本案,形成判例,弥补法律漏洞 B.根据《劳动法》的平等就业原则,对招聘单位进行法治教育,促使其改变歧视性做法 C.应聘者投诉缺乏法律根据,可对其批评教育或不予答复 D.通知招聘方和应聘方参加听证,依据国外相关法律规定或案例,对招聘机构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关于公平正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人类一切法律都维护公平正义 B.不同的时代秉持相同的正义观 C.公平正义是一个特定的历史范畴 D.严格执法等于实现了公平正义 5.作为创新社会管理的方式之一,社区网格化管理是根据各社区实际居住户数、区域面积大小、管理难度等情况,将社区划分数个网格区域,把党建、维稳、综治、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信访等社会管理工作落实到网格,形成了“网中有格、格中定人、人负其责、专群结合、各方联动、无缝覆盖”的工作格局,以此建立社情民意收集反馈机制和社会矛盾多元调解机制。关于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创新社会管理,下列哪一说法是不准确的? A.社会管理创新主要针对社会管理领域的重点人群、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 B.大调解格局是一种社会矛盾多元调解机制 C.社会管理创新要求建立以法律手段为主体,多种手段协调配合的管理和控制体系

传闻证据—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2-26)

传闻证据—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2-26)下列哪一选项属于传闻证据?() A.甲作为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就一起伤害案的鉴定意见提出的意见 B.乙了解案件情况但因重病无法出庭,法官自行前往调查核实的证人证言 C.丙作为技术人员“就证明讯问过程合法性的同步录音录像是否经过剪辑”在法庭上所作的说明 D.丁曾路过发生杀人案的院子,其开庭审理时所作的“当时看到一个人从那里走出来,好像喝了许多酒”的证言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所谓传闻证据,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书面传闻证据,即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警察、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二是言词传闻证据,即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这就是传闻证据规则。 选项A错误。专家辅助人就鉴定意见提出的意见,可以认为是协助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质证,不属于传闻证据。 选项B正确。根据传闻证据规则,证人证言必须当庭陈述,没有当庭陈述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但是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规定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只是部分地体现了该规则的精神。本题中,乙没有当庭陈述,乙的证人证言属于传闻证据。 选项C错误。丙所作的说明是在法庭上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不属于传闻证据。

选项D错误。丁的证人证言是在法庭上陈述的,是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不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不属于传闻证据。 欢迎考生关注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官方微信(chinalawedu_com)、手机网(https://www.360docs.net/doc/9d17767836.html,/)随时关注司考信息! 精彩链接: 法律教育网官方国家司法考试QQ群 法律教育网2015年司法考试优秀学员高分榜 2015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网校辅导捷报频传 2016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特色班/精品班/实验班/定制班火爆热招 2015年司法考试优秀学员经验交流活动嘉宾招募通知 精彩推荐:司法考试移动班每日一练司法考试真题在线模拟考场司法考试电子书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答案及解析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 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 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 【答案】D。 【考点】危害行为 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 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 C.丙酒后开车被查。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 D.丁敲诈勒索陈某。陈某给丁汇款时,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中。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无因果关系 【答案】C。 【考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关于刑事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误以为伍某在追杀自己,用木棒将伍某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B.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时突发精神病,继续猛砍致陆某死亡。不管采取何种学说,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丙因实施爆炸被抓,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15周岁,但无法查明具体出生日期。不能追究丙的刑事责任 D.丁在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张某仍于次日死亡。应追究丁的刑事责任 【答案】A。 【考点】犯罪主体概述自然人犯罪主体 4.农民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其认为拖拉机不属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机动车。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未能正确评价自身的行为,存在事实认识错误 B.甲欠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C.甲对危险驾驶事实有认识,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 D.甲受认识水平所限,不能要求其对自身行为负责 【答案】C。 【考点】犯罪主观要件 5.吴某被甲、乙合法追捕。吴某的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打死甲也可能打死乙。设定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 A.如吴某一枪没有打中甲和乙,子弹从甲与乙的中间穿过,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如吴某一枪打中了甲,致甲死亡,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 C.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死亡、乙重伤,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仅成立故意伤害罪 D.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乙死亡,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A。 【考点】犯罪主观要件

2015年司法考试真题及解析带答案和解析

1、2011年4月6日,张某在广交会上展示了其新发明的产品,4月15日,张某在中国就其产品申请发明专利(后获得批准)。6月8日,张某在向《巴黎公约》成员国甲国申请专利时,得知甲国公民已在6月6日向甲国就同样产品申请专利。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如张某提出优先权申请并加以证明,其在甲国的申请日至少可以提前至2011年4月15日 B.2011年4月6日这一时间点对张某在甲国以及《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专利没有任何影响 C.张某在中国申请专利已获得批准,甲国也应当批准他的专利申请 D.甲国不得要求张某必须委派甲国本地代理人代为申请专利 【解析】本题考核《巴黎公约》中有关专利申请优先权的规定。 选项A正确。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的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该期限内,在缔约国内每一个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均为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 选项B错误。根据《巴黎公约》第11条的规定,临时性保护原则要求缔约国应对在任何成员国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如展品所有人在临时保护期内申请了专利或商标注册,则申请案的优先权日是从展品公开展出之日起算,而非从第一次提交申请案时起算。据此可知,根据临时性保护原则,2011年4月6日这一时间点可以作为申请日期。 选项C错误。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及第6条的规定,关于外国人的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应由各成员国依本国法决定,而不应受原属国或其他任何国家就该申请作出的决定的影响。专利的申请和商标注册在成员国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的专利,在后申请是否提供保护、申请的结果如何,与在先申请没有关系。据此可知,张某在中国申请专利获得了批准,并不当然导致其在甲国的申请就会获得批准。 选项D错误。《巴黎公约》要求缔约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给予缔约国的国民和在一个缔约国领域内设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非缔约国国民以国民待遇。一切不得损害公约特别规定的权利。国民待遇的例外是各成员国在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以及选定送达地址或指定代理人的法律规定等方面,凡工业产权法有所要求的,可以保留。如有的国家的工业产权法要求外国专利申请人必须委派当地国家的代理人代理申请,并指定送达文件的地址,以利于程序的进行。据此可知,《巴黎公约》允许各缔约国在国内法中就委派代理人作出相关规定。 【答案】A 2、某国甲公司向中国乙公司出售一批设备,约定贸易术语为“FOB(Incoterms2010)”,后设备运至中国。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公司负责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 B.甲、乙公司的风险承担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 C.如该批设备因未按照同类货物通用方式包装造成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责任 D.如该批设备侵犯了第三方在中国的专利权,甲公司对乙公司不承担责任 【解析】本题考核贸易术语FOB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卖方义务的规定。 选项A错误。FOB术语下,货物的运输应由买方负责,即由中国的乙公司负责支付运费。 选项B错误。FOB术语下,卖方承担装运港船上完成交货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选项C正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卖方义务的规定,货物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包装。

证据法期末考试复习题(案例)

证据法期末考试复习题(案例)

证据法期末复习指南(案例分析) 一、案情:于1998年5月借给B人民币2万元,但是A因为与B是好朋友就没要B立借据。还款期已过多时,B仍然不向A偿还该借款。A欲起诉B,但因没有证据就没有起诉。A非常愤恨,于是在B的房间里偷偷地安放了一台窃听器,录下了B对其妻子谈到了他曾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的话语。于是,1999年2月,A提起诉讼,请求B偿还2万元的借款,并向法院提供了该证据。 问:(1)法院审查核实该证据是A通过窃听取得的,没有采纳该证据。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B承认自己于1998年5月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法院可否根据B 的承认作出A胜诉的判决?为什么? 二、甲地A公司将3辆进口车卖给乙地B公司,B公司将汽车运回期间受到乙地工商局查处。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口汽车证明,B公司无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没收3辆汽车。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请问:下列哪一内容是本案受理法院的主要审查

对象?并说明理由。 (1)3辆汽车的性质 (2)公司销售行为的合法性 (3)B公司购买行为的合法性 (4)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三、案情:原告在沈阳某商厦买了一批黑木耳,发现质量不好,送技术监察局检验,鉴定为不合格,原告诉至法院,但被告否认原告在其商场购买。 问:(1)案件证明对象有哪些? (2)应当如何分明证明责任? 四、深圳市A公司将3套进口设备卖给长沙市B 公司,B公司将成套设备运回至长沙以后,被长沙市工商局查处。长沙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成套设备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B公司也没有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对A公司和B公司进行处罚。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请问:法院受理应当审查的主要对象是什么?并说明理由。 五、赵某被杀害在家中,侦查人员发现一个笔记本和一张纸条,但与案件几乎每一关系。侦查人员通过对笔记本和纸条的笔迹鉴定分析,最后找

司法考试真题卷三答案及详解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三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 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 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 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 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 【答案及解析】:D支配权是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财产权等属于支配权。请求权是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都属形成权。 2.甲、乙、丙各出资5万元合伙开办一家餐馆,经营期间,丙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三方约定丙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B.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D.丙退伙后仍应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原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答案及解析】:B民通意见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3.甲公司经常派业务员乙与丙公司订立合同。乙调离后,又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与尚不知其已调离的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并按照通常做法提走货款,后逃匿。对此甲公司并不知情。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认为该合同与己无关,予以拒绝。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不承担责任 B.甲公司应与丙公司分担损失 C.甲公司应负主要责任 D.甲公司应当承担签约后果 【答案及解析】:D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的代理。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之效果,即有本人而非行为人负代理行为的效果。 4.甲于1972年将房屋出典给乙,典价5000元,典期20年。1992年典期届满,甲以5000元向乙回赎,乙主张甲必须以该房现价3万元回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甲应按照哪一价款回赎典物? 元 万元 【答案及解析】:A回赎是出典人向典权人提出以支付原典价消灭典权的单方行为。回赎是出典人的权利,它只需要出典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并支付原典价即可,不必取得典权人的同意即产生效力。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真题解析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真题解析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解析 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 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 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 解析 D项:丢失枪支不报罪、遗弃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属于不作为犯。所以,D项正确。 A项:根据《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所谓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其义务来源包括以下:(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刑法将不作为犯罪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纯正不作为犯或真正不作为犯,即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二是不纯正不作为犯或不真正不作为犯,即行为人以不作

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所以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真正不作为犯可以有其他义务来源。所以,A 项错误。 BC项: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要件,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应具有以下三项内容:(1)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2)行为人有作为的可能;(3)行为人违反了作为义务,造成了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所以,B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 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 C丙酒后开车被查。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 D丁敲诈勒索陈某。陈某给丁汇款时,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中。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无因果关系 解析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C项:丙酒后开车,与石某撞车身亡之间,介入了交警指挥不当的因素,而此因素的介入具有异常性,足以中断丙酒后开车的行为与石某

2015年司考真题及答案解析word版卷三

试卷三 获取更多司考冲刺必备经验及资料请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学法网APP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甲以自己的名义,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设立以资助治疗麻风病为目的的基金会法人,由乙任理事长。后因对该病的防治工作卓有成效使其几乎绝迹,为实现基金会的公益性,现欲改变宗旨和目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作出决定即可,因甲是创始人和出资人 B.乙作出决定即可,因乙是法定代表人 C.应由甲的家庭成员共同决定,因甲是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的 D.应由基金会法人按照程序申请,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甲以23万元的价格将一辆机动车卖给乙。该车因里程表故障显示行驶里程为4万公里,但实际行驶了8万公里,市值为16万元。甲明知有误,却未向乙说明,乙误以为真。乙的下列哪一请求是错误的? A.以甲欺诈为由请求法院变更合同,在此情况下法院不得判令撤销合同 B.请求甲减少价款至16万元

C.以重大误解为由,致函甲请求撤销合同,合同自该函到达甲时即被撤销 D.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张某和李某设立的甲公司伪造房产证,以优惠价格与乙企业(国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骗取钱财。乙企业交付房款后,因甲公司不能交房而始知被骗。关于乙企业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以甲公司实施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B.只能请求撤销合同 C.通过乙企业的主管部门主张合同无效 D.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也可以不请求撤销合同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4.甲公司与15周岁的网络奇才陈某签订委托合同,授权陈某为甲公司购买价值不超过50万元的软件。陈某的父母知道后,明确表示反对。关于委托合同和代理权授予的效力,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均无效,因陈某的父母拒绝追认 B.均有效,因委托合同仅需简单智力投入,不会损害陈某的利益,其父母是否追认并不重要 C.是否有效,需确认陈某的真实意思,其父母拒绝追认,甲公司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委托合同的效力 D.委托合同因陈某的父母不追认而无效,但代理权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追认即有效 5.甲与乙签订《协议》,由乙以自己名义代甲购房,甲全权使用房屋并获取收益。乙与开发商和银行分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甲把首付款和月供款给乙,乙再给开发商和银行,房屋登记在乙名下。后甲要求乙过户,乙主张是自己借款购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提出更正登记 B.房屋登记在乙名下,甲不得请求乙过户 C.《协议》名为代购房关系,实为借款购房关系 D.如乙将房屋过户给不知《协议》的丙,丙支付合理房款则构成善意取得 6.甲将一套房屋转让给乙,乙再转让给丙,相继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丙翻建房屋时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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