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票上市规则》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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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票上市规则》解读-

沪深新《股票上市规则》将于12月10日起施行。我们对比旧《上市规则》发现,在信息披露方面,对上市公司重大事件暂缓披露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新规则把信息披露基本原则由原来的第四章移至第二章,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并引入公平披露的概念。强调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交易所。

更为重要的是,新规则进一步明确了重大信息暂缓披露和豁免披露的条件。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同时规定,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可以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新交易规则施行后,上市公司重大信息暂缓披露必须要给

出说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止上市公司任意延缓重大事件信息披露的现象。

上市公司不及时披露重大信息可谓屡见不鲜。今年以来,就有不少上市公司重大信息延迟披露而故意营造时间差,如ST 大江行情资讯论坛点评今年7月15日刚发布了2004年上半年预亏公告,7月19日至21日,其股票价格出现异常波动,股价连续涨停。7月22日公司发布了一则公告——公司大股东现就转让股份及重组事宜正与境内外投资者进行洽谈。随后其股票继续大涨,再收3个涨停板。类似事件还有:春晖股份行情资讯论坛点评2月17日公告其大股东与世界纺织巨头美国UNIFI.INC公司签订成立合资公司的框架协议。而据调查,事实上该协议早在去年12月就已签订。协议签订到公告发布,时间相差两个多月,该公司股票也在两个月内大涨42%.兰宝信息行情资讯论坛点评7月22日发布公告,经与君子兰集团?兰宝信息第一大股东?取得联系后,证实长春市国资委、万向集团及君子兰公司确实已于6月14日签署了《君子兰集团产权转让重组框架协议书》.兰宝信息公告发布延迟38天,其理由是不知情,其实兰宝信息董事长本身就是大股东君子兰集团的法人代表。

上周,抚顺特钢行情资讯论坛点评的一纸公告更加惹人注目。11月25日抚顺特钢公告拟净壳重组置入晋煤集团优质煤业资产,东北特钢、抚钢集团与晋煤集团三方签署备忘录的时间却是11月21日,整整营造出了三个交易日的时间差.这三个

交易日的时间差虽不算太长,可问题是从9月14日该股的最低价3.96元算起,到公告当日的最高价9元,其股价涨幅达127%.在备忘录签署前股价就已大涨的情况下,这种时间差就非常耐人寻味。今年以来煤炭股在市场上的股价表现相当抢眼,如此重大重组自然是对上市公司的重大利好,然而利好公布之日却成了其股价大幅下跌之时,上周四大跌近5%,周五继续大跌?盘中几近跌停。其实明眼人一看便知,这是获利盘在大举兑现!

信息披露的不规范和时间差,为内幕交易创造了极大的便利,严重地损害了大多数普通投资者的利益。普通投资者无法获悉上市公司重组进程和重组前景,而当上市公司将重组进程进行详细披露时,内幕人士可能提前离场而套牢普通投资者。投资者作为证券市场上最为重要的参与主体之一?,及时、准确、完整、公开的信息披露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一个重要方面。随着信息披露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相关监管措施的到位,投资者必将迎来更加公平的投资环境。

证券日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10)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10) 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11.1.1 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11.1.2 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11.1.1条标准的,适用11.1.1条规定。 已按照11.1.1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11.1.3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起诉书或者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 (三) 裁定书、判决书或者裁决书;

(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11.1.4 上市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二) 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1.1.5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二节募集资金管理 11.2.1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11.2.2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设置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司还应当说明原因并提出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控制募集资金安全

深沪证券交易所新股票上市规则解读

蔡奕副研究员 深沪证券交易所于年月日分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稿)》,并于月日起施行.本次修订是深沪证券交易所在《上市规则(年修订)》地基础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协调下,结合《企业破产法》、新会计准则颁布以及全流通背景下地市场特点和暴露出来地问题,对《股票上市规则》进行地第六次修订和完善.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一、扩大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 首先,为顺应我国证券市场地国际化发展趋势,本次修订调整了规则地适用范围,深沪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均在总则部分增加了境外公司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境内交易所上市地规定,从而给境外公司到境内交易所上市预留了空间.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其次,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为上市公司提供地证券服务纳入了监管范畴.如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工作中,区分了会计责任(上市公司)和审计责任(中介机构),避免因注册会计师地不尽职影响公司法定披露义务地履行.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二、规范信息披露与董秘制度 新《上市规则》梳理了信息披露理念,对信息披露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性质进行了具体诠释.尤其强化了公平披露理念,以遏制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具体包括禁止上市公司及有关人员以接受调研采访或通过博客论坛等方式泄漏内幕信息,要求公司在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重大敏感信息地均应及时报告并公告,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地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等.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鉴于实践中有部分公司董秘对公司事务未获得足够地知情权,无法及时掌握公司地重大动态,难以更好地督促公司履行其应尽信息披露义务,难以保证信息披露地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本次修订还完善了董秘工作职能,要求董秘应当承担起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地管理及协调职责,参加公司相关重大事项会议;关注媒体对公司地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负责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知识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地权利和义务,督促有关人员遵纪守法;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地决议时,有义务予以提醒并向监管部门报告.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三、加强大股东和董、监、高地行为监管 在大股东监管方面,新上市规则强化了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地应尽义务、交易行为规范和诚信监管.针对全流通时代较为突出地上市公司股东交易行为规范问题,进一步强化公司股东买卖本公司股份应恪守地各项规定,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股东短线交易收益地上缴并及时对外披露;就市场存在地信用缺失现象和股改过程中股东及其控制人违背承诺等问题,加强诚信监管,强调大股东及其控制人对公开承诺事项地义务履行.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在上市规则修订前,市场上出现了一些大股东违反股改承诺地情形,例如年佛山照明第一大股东欧司朗佑昌控股有限公司曾因违反股改承诺遭到深交所批评.根据年月日签署地股权转让及股改地备忘录,欧司朗佑昌承诺:“股权分置改革与股份过户完成后四年内,将在佛山照明年度股东大会中提出利润分配议案并投赞成票,提出地分配议案中利润分配比例不低于佛山照明当年实现地可分配利润地”.然而,欧司朗佑昌未向佛山照明股东大会提出关于公司年度地利润分配地方案,并在年月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上对符合承诺地利润分配比例地分配方案投弃权票.在上市规则修订实施之后,上述大股东违反公开承诺地现象将得到有效地遏制.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修订) (2009年7月实施2012年4月第一次修订;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2018年4月第三次修订;2018年11月第四次修订;2020年6月第五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和交易 (3) 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3) 第二节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发行与上市 (6) 第三节股份变动管理 (7) 第三章上市保荐和持续督导 (9) 第一节一般规定 (9) 第二节持续督导职责的履行 (10) 第四章公司治理 (12) 第一节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12) 第二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4) 第三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6) 第四节表决权差异安排 (17) 第五章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20) 第一节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20) 第二节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20) 第三节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监管 (24) 第六章定期报告 (25) 第一节一般规定 (25) 第二节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27) 第七章应披露的交易与关联交易 (28) 第一节重大交易 (28) 第二节关联交易 (32) 第八章其他重大事项 (37)

第一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37) 第二节行业信息及风险事项 (38) 第三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41) 第四节股权激励 (42) 第五节重大资产重组 (43) 第六节其他 (44) 第九章风险警示 (47) 第十章退市 (49) 第一节一般规定 (49) 第二节交易类强制退市 (50) 第三节财务类强制退市 (51) 第四节规范类强制退市 (54) 第五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58) 第六节听证与复核 (62) 第七节退市整理期 (63) 第八节主动终止上市 (64) 第十一章红筹企业和境内外事项的协调 (69) 第一节红筹企业特别规定 (69) 第二节境内外事项的协调 (71) 第十二章日常监管和违规处理 (72) 第十三章释义 (74) 第十四章附则 (77)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 各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健全主板、中小企业板市场优胜劣汰机制,提高市场效率,促进主板、中小企业板市场长期健康发展,本所根据2012年6月28日发布的《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原《上市规则》”)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同时,本所还根据市场需要对原《上市规则》中有关停复牌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新《上市规则》”)。 新《上市规则》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发布的原《上市规则》(深证上〔2008〕130号)、《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深证上〔2006〕143号)、《关于对存在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情形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深证上〔2009〕20号)同时废止。 为确保新旧《上市规则》的有效衔接和新《上市规则》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上市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其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适用原《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并按下述情形处理:(一)对于2012年1月1日之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本所将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作出是否核准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二)对于2012年1月1日之后暂停上市的公司,本所将在受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累计不超过三十个交易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 二、新《上市规则》发布后,在判断上市公司是否触及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和年度审计报告为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等退市标准时,不追溯计算以前年度数据,以公司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以2012年、2013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及最近四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依此类推。 三、新《上市规则》发布后,上市公司有关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等退市标准,自新《上市规则》实施之日起执行。 四、原《上市规则》已有且新《上市规则》继续沿用的退市标准,不适用新老划断原则,在执行时应当连续计算相关期限。 五、上市公司因净资产为负值、年度审计报告为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等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的,在公司2012年年报披露前,其股票交易仍按原《上市规则》的规定予以其他特别处理(新《上市规则》称为“其他风险警示”)。 六、新《上市规则》规定的退市整理期及重新上市制度,待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和技术准备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附件2: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2014年10月第八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3) 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 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7) 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9) 第四章保荐人 (13) 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5) 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15) 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18) 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21) 第六章定期报告 (22) 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6) 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8) 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28) 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29) 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30) 第十章关联交易 (36) 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36) 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37)

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42) 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2) 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3) 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4) 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6) 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47) 第六节回购股份 (48) 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0) 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51) 第九节股权激励 (53) 第十节破产 (54) 第十一节其他 (58) 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60) 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64) 第一节一般规定 (64) 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65) 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70) 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73) 第一节暂停上市 (73) 第二节恢复上市 (76) 第三节主动终止上市 (84) 第四节强制终止上市 (89) 第五节重新上市 (98) 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00) 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101) 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101) 第十八章释义 (103) 第十九章附则 (107) 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07) 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07) 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07)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1.1为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1.2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境内外公司的股票、存托凭证以及权证等衍生品种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1.3 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第四条 1.4 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第五条 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上市协议、声明与承诺,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1.2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3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1.4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

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进行监管。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 原则及一般规定2.1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2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2.3本规则所称真实,是指上 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 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2.4本规则所称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 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部分条文摘录) 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3.2.1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3.2.2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所有问询;(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本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3.2.3 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

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本所报告。 3.2.4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与主板上市规则之比较个人整理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与主板上市规则之比较2009年5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共十九章,内容涵盖了信息披露的原则及具体披露标准与要求,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规范,保荐机构的职责,退市的具体标准及实施程序,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等各个方面。 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具体内容,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与以上两个主板股票上市规则进行比较。与主板上市规则相比创业板上市规则主要发生了以下变动。 一、加强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2.10)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能否规范运作起着重要作用。主板上市规则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声明及承诺书》,创业板上市规则除了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样要求外,还特别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股票上市前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目的是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责任意识,更好地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 创业板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做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不通过非公允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以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果违反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其所做出的承诺的,交易所将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处分。 二、强调独立董事的作用 独立董事选举应实行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应对董事和高管的薪酬及任免与解聘、重大关联交易、变更募集资金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建立独立董事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记录,并通过本所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独立董事诚信档案的相关信息。 三、强化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作用 为进一步突出保荐机构的作用,强化市场约束机制,促进保荐机构审慎推荐企业及充分发挥持续督导作用,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创业板上市规则对保荐机构提出了如下要求: 1、延长持续督导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申请恢复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恢复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主板上市规则对持续督导期的规定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申请恢复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恢复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2、强调现场检查。为了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规定保荐机构应当在上市公司刊登有关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提供资金、委托理财等重要公告后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三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第一节声明与承诺 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保荐机构. 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第六章定期报告 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第十章关联交易 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第二节募集资金管理 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第六节回购股份 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第九节股权激励 第十节破产 第十一节其他 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第十三章风险警示处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处理 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上市 第一节暂停上市 第二节恢复上市 第三节终止上市 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第十八章释义 第十九章附则 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附件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解读参考答案一

1、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的,属于异常波动。+-20% 2、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开发行的股份应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亿 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上述规定体现了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原则 4、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担保,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0% 5、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的,除应当披露并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0% 6、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如在澄清公告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披露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发行股份等行为的,应同时承诺至少()不再筹划同一事项。3个月内 7、A上市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提供300万元的担保,占A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A公司就该担保()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且达到出席会议董事2/3以上并披露 8、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同

新《股票上市规则》解读.doc

新《股票上市规则》解读- 沪深新《股票上市规则》将于12月10日起施行。我们对比旧《上市规则》发现,在信息披露方面,对上市公司重大事件暂缓披露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新规则把信息披露基本原则由原来的第四章移至第二章,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并引入公平披露的概念。强调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交易所。 更为重要的是,新规则进一步明确了重大信息暂缓披露和豁免披露的条件。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同时规定,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可以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新交易规则施行后,上市公司重大信息暂缓披露必须要给

出说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止上市公司任意延缓重大事件信息披露的现象。 上市公司不及时披露重大信息可谓屡见不鲜。今年以来,就有不少上市公司重大信息延迟披露而故意营造时间差,如ST 大江行情资讯论坛点评今年7月15日刚发布了2004年上半年预亏公告,7月19日至21日,其股票价格出现异常波动,股价连续涨停。7月22日公司发布了一则公告——公司大股东现就转让股份及重组事宜正与境内外投资者进行洽谈。随后其股票继续大涨,再收3个涨停板。类似事件还有:春晖股份行情资讯论坛点评2月17日公告其大股东与世界纺织巨头美国UNIFI.INC公司签订成立合资公司的框架协议。而据调查,事实上该协议早在去年12月就已签订。协议签订到公告发布,时间相差两个多月,该公司股票也在两个月内大涨42%.兰宝信息行情资讯论坛点评7月22日发布公告,经与君子兰集团?兰宝信息第一大股东?取得联系后,证实长春市国资委、万向集团及君子兰公司确实已于6月14日签署了《君子兰集团产权转让重组框架协议书》.兰宝信息公告发布延迟38天,其理由是不知情,其实兰宝信息董事长本身就是大股东君子兰集团的法人代表。 上周,抚顺特钢行情资讯论坛点评的一纸公告更加惹人注目。11月25日抚顺特钢公告拟净壳重组置入晋煤集团优质煤业资产,东北特钢、抚钢集团与晋煤集团三方签署备忘录的时间却是11月21日,整整营造出了三个交易日的时间差.这三个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1.1为规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1.2在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3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1.4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

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进行监管。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2.1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者重大遗漏。2.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2.3本规则所称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述。2.4本规则所称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1998年1月实施 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 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 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 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 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 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 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董事会秘书错误!未定义书签。 薄羈袀袄蒇袈肁第四章保荐人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错误!未定义书签。 蚇薂芅蒇蚇葿薃第六章定期报告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错误!未定义书签。 羀莂薇蚀芁羄膆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章关联交易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错误!未定义书签。 螃蚇蒈虿莅芆荿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错误!未定义书签。 螈芃蚅蚆蚈芀羃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错误!未定义书签。 螇膇莁蒂莆肇蚂第六节回购股份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错误!未定义书签。 螀肅蚆蒇羂莃芅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错误!未定义书签。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模板】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2013年12月第八次修订2014年10月第九次修订2018年4月第十次修订2018年6月第十一次修订2018年11月第十二次修订2019年4月第十三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2 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7 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7 第二节董事会秘书10 第四章保荐人15 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18 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18 第二节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21 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23 第六章定期报告26 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30 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33 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33 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34 第九章应当披露的交易37 第十章关联交易44

第一节关联交易和关联人44 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46 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项52 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52 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54 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55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58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59 第六节回购股份60 第七节吸收合并63 第八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64第九节权益变动和收购66 第十节股权激励68 第十一节破产70 第十二节其他75 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79 第十三章风险警示83 第一节一般规定83 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的实施84 第三节退市风险警示的撤销88 第四节其他风险警示91 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94第一节暂停上市94 第二节恢复上市98

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解读

《深证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目录 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标准...................................................................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章保荐人...........................................................................................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六章定期报告.......................................................................................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章关联交易.......................................................................................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三章特别处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上市...........................................................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八章释义.........................................................................................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九章附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书。...................................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1、适用范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2、中小板公司:也需遵守《深证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如:《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实时披露制度、年度业绩快报制度。 3、监管对象: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机构及保荐代 表人;收购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 4、规则体系: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深圳交易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

深沪证券交易所新股票上市规则解读

深沪证券交易所新股票上市规则解读 蔡奕副研究员 深沪证券交易所于2008年9月5日分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稿)》,并于10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是深沪证券交易所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的基础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协调下,结合《企业破产法》、新会计准则颁布以及全流通背景下的市场特点和暴露出来的问题,对《股票上市规则》进行的第六次修订和完善。 一、扩大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 首先,为顺应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发展趋势,本次修订调整了规则的适用范围,深沪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均在总则部分增加了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境内交易所上市的规定,从而给境外公司到境内交易所上市预留了空间。 其次,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为上市公司提供的证券服务纳入了监管范畴。如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工作中,区分了

会计责任(上市公司)和审计责任(中介机构),避免因注册会计师的不尽职影响公司法定披露义务的履行。 二、规范信息披露与董秘制度 新《上市规则》梳理了信息披露理念,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性质进行了具体诠释。尤其强化了公平披露理念,以遏制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具体包括禁止上市公司及有关人员以接受调研采访或通过博客论坛等方式泄漏内幕信息,要求公司在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重大敏感信息的均应及时报告并公告,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等。 鉴于实践中有部分公司董秘对公司事务未获得足够的知情权,无法及时掌握公司的重大动态,难以更好地督促公司履行其应尽信息披露义务,难以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本次修订还完善了董秘工作职能,要求董秘应当承担起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管理及协调职责,参加公司相关重大事项会议;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负责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知识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督促有关人员遵纪守法;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有义务予以提醒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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