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内部退养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内部退养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内部退养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内部退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和深化企业内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

规范企业内部退养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部退养政策、管理工作程序

(一)继续严格执行国家内部退养政策,认真规范工作

程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员工,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办理内部退养;其退养手

续按人事任免权限办理。

(二)内部退养政策是企业对因身体、家庭等个人原因

确实无法从事工作,提出申请离开工作岗位的员工给予的一

种特殊待遇,体现了单位的人性化管理。各单位在确保各级

各类人才队伍满足企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要认真分析企业

人力资源现状,科学预测执行内部退养政策对企业人力资源

的影响,内部退养审批既要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又要符合企

业长远发展规划对各类人才的需求。

(三)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内部退养年龄的政策规

定,员工在距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 5 年以内的方可申请办理内部退养,没有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放宽年龄限制。

(四)严格按照“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批准”的内部

退养工作程序,确保内部退养申请、审批过程的合法化、规

范化。严禁在执行内部退养政策过程中出现“一刀切”的做法,

确保员工内部退养申请是本人真实意愿,由本人填写和递交

内部退养申请,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变化和责任。单位不

得强行要求没有提出申请的员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单位接

到员工提出的内部退养申请后,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核对其档

案资料,核实申请内部退养员工的身份、工种和年龄等相关

个人信息,结合企业实际需要和管理办法,决定是否批准企

业员工的内部退养申请,并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五)企业非在岗人员中长期休事假人员、个人外出劳

务人员、因个人原因长期不能上岗的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办

理内部退养手续。各单位应在充分分析的基础上,对该类人

员进行考核评价,并根据《劳动合同法》及企业规定,按程

序进行处理。

第三条合理确定内部退养人员生活费标准

(一)内部退养人员生活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内部退

养人员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80%+ 年功工资 *50%(企业年功工资高于20 元/月时,按20 元/月计算)。内部退养人员缴完应由本人承担的各项保险及公积金后,月实际生活费不

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集团公司统一管理的内部退养员工生活待遇仍按

现行规定执行,即内退员工每月生活费由内退时按工龄确定

{集团有限公司机关浮动岗位等级工资制

每月生活费标准《

办法》()}、生活补贴 {《关于对集团公司本部内部退养人

员实行生活补贴的通知》()} 、年功工资{《关于调整集团公司浮动岗位工资标准等事宜的通知》(}三部分组成。

第四条建立内部退养人员生活费正常增长机制。在本

单位实现盈利的情况下,每年7 月1 日起,对上年底以前已

正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内部退养员工,以其当年 6 月份生活费为基数,按照本单位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50% 的比例,核定其生活费增长标准。当本单位上年在岗职工平

均工资负增长时,原则上维持内部退养人员生活待遇不变。

第五条养老保险扣缴及企业相应补贴。为妥善解决内

部退养人员因收入降低,个人扣缴养老保险费下降,导致正

常退休后的退休费较低的问题,以上年度统筹地区参保单位

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乘以相关系数为基数扣缴内部

退养人员养老保险费,差额部分由企业补助。具体按下列规

定执行。

(一)缴费工资基数。原中级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为上年度统筹地区参保单位企业养

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的 1.5 倍;原正副科职及中级专业技术

职务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为上年度统筹地区参保单位企业养

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的 1.2 倍;其他内部退养人员缴费工资

基数为上年度统筹地区参保单位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

资的 0.9 倍。以上述方法计算缴费工资基数高于本人在岗位

期间缴费工资基数时,按在岗位期间缴费工资基数确定。

(二)企业补助差额部分=缴费工资基数*扣缴比例 -内部退养人员上年月均内部退养生活费*扣缴比例。

(三)若参保单位企业养老保险费缴纳政策调整,以上

述缴费工资基数计算内部退养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超

过最高限额时,按最高限额缴纳;低于最低缴费额时,按最

低额缴纳。

(四)本条规定自20 年1 月1 日起施行。

第六条内部退养人员住房公积金扣缴及企业相应补

贴。以机关总部上年计算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在岗职工人均工

资乘以相关系数为基数再乘以缴纳比例计算应扣缴内部退

养人员住房公积金。具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应缴纳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原中级管理人员、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为机关总

部上年计算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在岗职工人均工资的0.8 倍;原正副科职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工资

基数为机关总部上年计算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在岗职工人均

工资的0.7 倍;其他内部退养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

为机关总部上年计算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在岗职工人均工资

的0.6 倍。

(二)内部退养人员实际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为内退人

员生活费乘以扣缴比例,实际缴纳金额与应扣缴金额的差额

由集团公司在工资中按月补助。

(三)本条规定在集团公司财务部每年下发调整住房公

积金文件后具体实施。

第七条内部退养人员个人缴纳养老金和住房公积金

后,如果月生活费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则内部退养人员个人缴纳养老金和住房公积金可以减

去低于部分的金额,其差额由企业补贴。

第八条集团公司总部、指挥部、项目部、办事处适用

本办法。各子、分公司应认真贯彻落实本办法精神,结合自

身的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子分公司实施办法报集团公司备

案。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生效。原《关于进一步深化

人事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 )同时废止。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与企业已经签订内部退养协议的员工,

继续履行原有的内部退养协议,生活费增长机制、养老保险

扣缴和住房公积金扣缴执行本办法。

第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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