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企业税收优惠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刘爱云

一、我县福利企业基本状况

我县现有福利企业16家,市、县民政各管理8家,其中:选矿3家,耐火材料7家,化工1家,包装1家,建材4家。福利企业地域分布不均衡,东部乡镇共2户,白壁1户,崔家桥1户;西部乡镇共14户,马家2户,铜冶2户,许家沟1户,曲沟8户。.福利企业发展也不平衡,存在较大异差。经济发达地区的福利企业发展快,规模大,而落后地区福利企业发展较慢。

至2006年底我县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22300名,而全县16家社会福利企业集中安置的残疾人仅249人,集中安置数仅占残疾人总数的1.1%,近98.9%的残疾人通过政府或社会进行救济,税收优惠政策受益面过窄。

税收优惠政策成本过高,残疾人得到的实惠较少。2004至2006年福利企业分别享受所得税优惠814、569、838万元,2004至2006年福利企业分别退增值税552、499、431万元,(2007年退2006年10-12月增值税511万元,06年退税中含05年11-12月358万元,06年实际退增值税584万元)。2006年我县16家社会福利企业共享受增值税、所得税优惠1422万元,其中,残疾人职工工资性收入人均月收入670元,用于残疾人支出数仅占所退税款的14.1%,和企业获得的利益形成了巨大的反差。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目前,我县残疾人福利企业获得的利润与安置残疾人就业支持残疾人事业极不协调,在社会上造成了负面影响。

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国家针对福利企业和残疾人这一特殊群体,制定了一系列减免退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障残疾职工的就业和生活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

经济的不断发展,福利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在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与落实、福利企业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已十分突出,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着严重缺陷和滞后,亟需完善和改进。

(一)管理制度不健全。部分企业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虽有“四表一册”和残疾人员档案,无残疾人员考勤表或虚假考勤现象较为普遍;另外企业通过银行卡发放工资,职工工资表上的签名真伪难辩。“四残人员”或部分“四残人员”的工资发放标准未遵循与健全职工同工同酬的原则,企业在支付残疾人工资时账实不符,列支多,实际支付的少,少数企业未为残疾人员办理社会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等。

(二)“四独立”不能真独立。有些福利企业未真正坚持独立法人、独立场地、独立核算、独立经营的“四独立”原则。如征税企业和福利企业法人代表为亲属关系,厂区不独立,职工也很难区分,征税企业的部分正常职工在福利企业中工作。

有些福利企业钻税收优惠政策的空子,与相关联企业开展业务。一是福利企业将产品以高于市场价格销售给关联企业,福利企业税负高,退税多。关联企业进项税额大,缴税少,两家受益。二是关联企业产品销售通过福利企业开具发票,福利企业骗取退税,关联企业未体现销售收入,偷逃税款。三是将福利企业购进生产材料的一些发票转移到关联企业进行抵扣,以减少关联企业应纳税额,增加福利企业应纳税额。四是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有的购进的原材料、产品运费等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按规定不能抵扣税款,造成税负自然就偏高。五是有的福利企业与其相关联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转移利润、税收。福利企业不列或少列费用,把费用发票拿到关联企业列支,以提高产品销售价格,从而可以多实现税收多退税。而关联企业利润减少甚至关联企业亏损,造成关联企业不缴或者少缴所得税。

少数福利企业为了多享受减免税,混淆征免税项目核算,将征税项目混入免税项目,如对外购货物和委托加工货物不进行单独核算。税法规定民政福利企业外购的货物直接销售实现的增值税不予以先征后返,为此有的企业将外购货物在账面上不反映为外购,而是作为自产货物入账,从而骗取国家退税款。

(三)企业性质难以界定。有些福利企业投资主体不明确,“新办福利企业必须是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由于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从根本上限制了福利企业体制改革,使一些集体福利企业虽然在账本上保留了集体资本金,但从企业章程和有关资料中发现已转为个人股份。面对“集体”性质的营业执照,即便是国税、地税、民政三部门联合下发文件验审,也无法阻止一些假民政福利企业名正言顺地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正是企业性质的难以界定,为税收征管埋下了隐患,残疾人的利益根本得不到保障,使国家照顾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无法真正落实到位。

(四)残疾人比例难以界定。

1、“四残人员”安置比例不足。目前残疾人比例是决定福利企业税收返还政策的一项重要指标,但大多数福利企业使用的残疾人员都是个未知数:实行双班或三班制的企业在班次上做文章,每班使用多少残疾人员很难掌握;企业为了达到比例采用变通的方式:一是通过使用临时工和退休人员等降低企业在职职工生产人数,虚增“四残人员”安置比例;二是“四残人员”不符合安置条件,如一些残疾人员已到达退休年龄或根本无劳动能力;三是为达到税收政策规定标准,一些企业在残疾人一定的前提下,便在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安置比例上大做文章,有的虚设管理岗位,增设管理人员,以减少生产人员比例,增大残疾人占生产人员比例,如每个车间安置多名车间主任;有的虚报生产人员数,人为设置“编外生产人

员”;四是企业中的残疾人员在多个福利企业中挂名,有的甚至跨区域,从而人为提高“四残人员”安置比例。

2、“四残人员”上岗率不足。一是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员无法上岗,如无劳动能力的和多头挂名的;二是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员不需上岗,只挂名领酬,只需在有关部门检查时才临时通知上岗;三是有些福利企业的没有或只有少量适合残疾人员的劳动岗位,如有些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在食堂帮工。

(五)税负虚高。由于可以全额享受国家的税收返还,部分企业为了降低原材料的采购价格,获取高额利润,不按规定索取专用发票,企业的进项税额较少或根本无进项税额,造成税负率居高不下。这种税负高的非正常现象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市场的经济秩序,而且给销售单位偷漏国家税款提供了可乘之机。由于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对税负偏高的民政福利企业不予办理退税,这为税务机关的退税管理增加了难度。

(六)税收优惠政策难于执行到位。一是税务部门未按规定即征即退,视税收任务完成情况办理退税,存在不及时,甚至截留的情况。二是减免税额集中提留使用与现行国家政策不符。如部分区、县(市)福利企业按减免税总额的15至25%上交所在政府部门。

(七)税收优惠政策未能体现多安置多优惠谁安置谁优惠的原则。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安置“四残”人员超过生产人员总数的35%和50%的国有或集体企业,可分别享受所得税和增值税退税。以安置比例为标准来界定所得税和增值税退税与否,不尽公平合理,会产生安置“四残”人员多反而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矛盾现象。同时,1990年国家民政部等7家部委颁发的《社会福利企业暂行办法》只对国有集体福利企业管理提出了规定,到目前,没有出台对民营残疾人福利企业的管理办法,致使出现了私营福利企业得不到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混乱。

(八)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目前对福利企业退税管理工作实质由国税、地税、民政三部门负责,据调查,目前安阳县审计部门对福利企业退

税各环节未进行监督检查。民政部门对福利企业进行审批、年审,国、地税对福利企业退税(抵税)申请进行审批确认,签发退税凭证,财政部门对退税是根据国税相关资料复印件办理退税签字,人民银行国库根据财政部门签字后国税相关资料办理退税,关口虽多,但多是走过场,造成一些人想方设法钻政策的空子。

三、改善和完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几点建议

(一)及时调整和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减免税金的杠杆和引导作用,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1、放宽对投资主体的限制。事实证明,社会福利企业要真正发展,不能靠政府直接去办,通过改制、走向市场是关键,引入社会资本是必然之路。

2、改变当前单一以安置残疾人是否达到规定比例作为减免税依据的办法。可采取安置一个残疾人所需的费用,由国家在税收中返还并给予适当补贴的办法,或以人均一定的减免税为基础,超额累进递减的办法。

3、建立残疾人保障基金。在严禁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截留、挪用减免税金的情况下,可集中提留一部分减免税金,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扶持社会福利企业、支持社会福利事业及残疾人保障。

(二)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和协调。在实际工作中,残疾人残情鉴定由医院和医生负责,残疾人证书由残联颁发,残疾人上岗证和福利企业证书由民政部门认定和发放。因此,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涉及民政、残联、卫生、税务、财政、人行多个部门,各部门相互之间只有协调联动、分工负责、互通情况、信息共享、密切配合,才能杜绝当前社会福利企业弄虚作假、骗取税款的行为。当务之急,应加强对残疾人鉴定的管理,尤其要对医院和医生的资质、相应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从源头上加以控制。

(三)加大对福利企业的监管力度。一是严格福利企业的审批,严格掌握新办、转办社会福利企业条件。还应进一步规范年检年审工作,认真

清理整顿假冒福利企业,依法打击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不法行为。二是坚持日常管理与重点抽查相结合,对符合标准的企业,应及时办理退税手续,对屡查屡犯违法骗取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坚决予以清理。三是加强对企业的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提高社会福利企业的守法纳税意识。四是审计、财政部门切实对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和所得税优惠进行监督检查,填补无人监督空白。

(四)建议县政府成立规范福利企业退税领导机构,尽快组织由财政、民政、残联、国税、地税、审计等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对我县福利企业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福利企业退税全过程进行复查,经过调研,出台行之有效福利企业的管理办法,加强管理。

(五)税务部门加强日常管理,严格退税资料审核,对于企业报来的退税资料,要认真加以审核,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坚决不予退税。

1、加强“四残”人员的实际上岗情况的日常管理。

税收管理员采取不定期巡查的方式,抽查残疾人安置与上岗情况、企业生产人员增减变动情况、掌握残疾人安置的排班、请假及调休情况。对残疾人岗位设置与正常人员岗位设置相比较,考究其生产工艺流程是否要设立岗位。残疾人必须挂牌上岗,要求厂区设立减免税公开栏,对安排残疾人员、减免税额等相关内容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同时鼓励群众举报,按功给奖。

2、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日常管理。

首先,加强对福利企业购销情况的检查,重点是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对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法规规定进行合理调整。其次,加强对其关联企业的成本、费用的审查,严禁福利企业将成本费用在关联企业列支,防止减少关联企业利润而增加福利企业利润以偷逃企业所得税。

3、强化纳税评估。

对民政福利企业生产的单位产品成本价格组成以及销售利润进行定量测算,对企业的销售额、销项税金、进项税金以及税负的变动情况,每月进行评估,与同行业增值税税负进行比较,重点分析造成税负偏高的主要原因,查明与关联的业务往来情况,注意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

4、解决民政福利企业不积极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状。

税负偏高与其进项没有抵扣有很大的关系,部分企业在购进货物或劳务时不索取进项抵扣税的专用发票,而是要求销货方“让税”降价,一方面客观上帮助了销货方不交或少交税款,同时也造成本企业税负较高,而享受了税款返还。甚至少数福利企业将其进项发票转给非福利企业进行税款抵扣,使非福利企业少缴税款,而使福利企业少抵扣进项,多交、多退税款。要改变这种情况,应对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部分税款不予返还。

5、强化基层税收管员责任心。

要强化税收管理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敬业精神,树立廉洁自律为税清廉的形象;要坚持日常管理与抽查相结合,严把返还税款申报材料的核查和审查关;要加强对企业的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提高民政福利企业的守法纳税意识。对未按制度规定对福利企业进行税收管理监督的税收管理员,严格进行过错责任追究。

6、加大违法惩处力度。

对于在人员比例、上岗情况上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发现,除停止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外,还要按骗取国家退税款进行处罚,并追缴已经享受的退税款,使这些企业不愿作假、不敢作假、不能作假,以保证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落到实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促进了“四残”人员的就业和民政福利企业的发展,税务部门应加强税收管理,积极探索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征管,促使民政福利企业健康发展。

(安阳县财政局)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DOC 21页)

福利企业优惠政策汇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6)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8) 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10)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14)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1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公司薪酬福利管理制度最新版

公司薪酬福利管理制度 (草案) 一.总则 为实现“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励人才”的目的,公司实行公平合理的薪酬福利管理体系,端正员工工作态度,激发员工工作热情,提升优秀员工保留度和提升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根据公司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薪酬结构 1.员工薪酬由固定工资和浮动工资两部分组成。 2.固定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固定薪酬是根据员工的职务、岗位、技能、学历等因素确定的相对固定的工作报酬。 3.浮动工资包括:绩效工资。浮动薪酬根据员工的工作绩效表现确定的不固定的工作报酬。 4.员工薪酬扣除项目包括:个人所得税、代扣社保费、缺勤扣款、违规罚款等。 5.员工薪酬发放时,均应当认真核算;对公司计发的劳动报酬有异议的,须在收到劳动报酬之日起两周内提出异议;收到报酬两周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员工认可公司已经足额支付当月劳动报酬。 三.薪酬系列 1.公司根据不同的职务性质,分别制定管理、技术、销售三类薪酬系列。 2.管理薪酬系列适用于行政、人事、财务、生产管理等工作的各级管理人员。 3.技术薪酬系列适用于从事产品研发、生产技术支持、售后服务技术支持以及系统成套项目工作等相关人员。 4.销售薪酬系列适用于从事市场销售工作的人员。 5.员工薪酬系列适用范围详见下表。

(1)管理系列分为五个薪酬等级: (2)技术系列分为五个薪酬等级: (3)销售系列分为三个等级: 五、员工福利 员工除了按照国家相关劳动法规,享受社会保险福利、法定带薪假等基本福利外,经考核合格,还享受以下福利: 1、工龄补贴 从员工进入本企业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可得工龄补贴30元/月。工龄补贴实行累进计算,累计10年后不再增加。

2017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版)

软件企业税收政策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技术服务类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技术服务类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减免: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 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特区内新设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对经济特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前海登 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 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 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 所得税。 3、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2008年1月1日 起,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 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国家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 得税。 环境保护类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 录》、《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 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 结转抵免。 2、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企业所税三免三减半:对符合条件的节能 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科技创新类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动漫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2009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国家规划布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日期:2012-08-30 来源:本站 一、直接扶持中小微企业的政策 1. 增值税、营业税提高起征点政策 自2011年11月1日起,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提高至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提高至每次(日)销售额500元。(鲁财税[2011]91号) 自2011年11月1日起,按期纳税的(不含房屋租赁),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至月营业额20000元、房屋租赁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至每次(日)营业额500元。(鲁财税[2011]91号) 2.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政策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财税[2011]117号)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3.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二)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国务院令第538号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 个人所得税税前费用扣除标准提高至3500元/月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调整为3500元/月。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财税[2011]62号) 5.下列企业所得税按20%征收

2018年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版)

完美WORD格式 软件企业税收政策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 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 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 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 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 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 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 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专业整理知识分享

全国各地设立投资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全国各地设立投资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下为各地区对以合伙制设立的股权基金的税收优惠: 一、 【区域】江苏南京 【依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1]73号) 【优惠政策】 1、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募集资金的规模,在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分期予以合伙企业委托管理方补贴:募集资金10-20亿元的,最高给予5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20-40亿元的,最高给予8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40-60亿元的,最高给予10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60-100亿元的,最高给予12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达到100亿元以上的,最高给予1500万元补贴。 2、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自获利年度起,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部分,前两年按80%给予补助,后三年按40%给予补助。 4、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缴纳营业税形成地方留成财力部分,前两年按100%给予补助,后三年按50%给予补助。 5、对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部分按40%给予补贴。 二、 【区域】广东深圳 【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府办〔2010〕100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资金申请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府金发〔2011〕5号) 【适用条件】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解析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几个争议问题

解析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几个争议问题 近期,笔者在进行福利企业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一些福利企业对享受国家即征即退的这部分增值税退税应如何确认收入问题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有的福利企业直接把即征即退的这部分增值税退税计入免税收入,而有的福利企业则计入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没有做福利企业纳税评估之前,鉴于笔者的理解,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优惠政策部分并没有讲到福利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有优惠,依照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因此认为福利企业即征即退的这部分增值税退税是应税收入。但没有想到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纳税人还是存有分歧。 那么,到底对享受国家即征即退的这部分增值税退税,福利企业应如何确认收入?是否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通过深入调查分析,笔者发现部分福利企业对政策理解和执行出现分歧,主要在于判定财税[2007]92号文中“关于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是否继续有效的问题。对此,笔者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有关所得税政策,对福利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进行梳理,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财税[2007]92号相关所得税优惠是否继续有效? 要探讨福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免不了要先对财税[2007]92号文中相关所得税优惠内容是否继续有效进行分析讨论。 财税[2007]92号文中关于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主要内容有:“……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一)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虽然财税[2007]92号文件是2007年6月15日发布,迟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又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正常理解,比单独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效力更高。但是,基于以下理由,笔者认为财税[2007]92号文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容已经失效。 第一,《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相关条款不含有即征即退增值税退税的内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福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只涉及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即: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而关于福利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退税的所得税优惠不再提及,说明财税[2007]92号文的相关所得税优惠内容在企业所得税法中是有所取舍的,也就是说,福利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退税不再是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五、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显然,财税[2008]1号文进行了正列举,该“除外条款”已很明确,也就是说,除了已列举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因

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

【发文日期】2007.06.15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性】条款失效 【分类号】Z-3-2 【税种】综合税收政策 【级次】专项综合政策 【标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7〕92号 【正文】 注释: 条款失效。第三条第(二)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失效,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

企业薪酬福利管理规定

企业薪酬福利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1.目的: 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人才使用效率,有效控制人工成本; 激励员工承担更高职责,创造更大价值,实现更优业绩; 有效吸引优秀的外部人才,保留内部核心员工。 2.适用范围:适用于C公司一线员工。 3.薪酬管理原则: .市场原则:公司参考行业内标杆企业与当地劳动力市场的薪酬水平,保证公司现行薪酬体系具有竞争力。

.价值原则:以职级体系为基础,体现员工在职责、能力和业绩方面的特性,反映个人价值。 .激励原则:与个人业绩挂钩,个人与公司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保密原则: ?公司保持薪酬政策的透明度,但员工薪酬数据属于商业秘密; ?被授权的管理人员能接触薪酬信息,并对其掌握的薪酬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违反以上条款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4.福利管理原则: .薪酬一体原则:福利政策作为薪酬政策的有效补充,公司制定薪酬政策时一并考虑; 预算刚性原则:福利费用支出控制在预算之内。 5.职责及权限 人事行政部是公司薪酬福利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 ?建立公司薪酬管理体系,明确薪酬结构。每年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行业的市场水平,在市场薪酬调研基础上,确定公司整体的薪酬水平定位,建立薪酬水平架构; ?负责公司福利政策的制定、调整与实施以及福利预算的制定与控制; ?负责公司员工薪酬福利的发放。 权限: ?用人部门分管高管:员工薪酬建议权; ?人事行政部:员工薪酬确定权; ?人力分管高管:员工薪酬审批权; ?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员工薪酬终审。 6.薪酬管理: 薪酬定义:本制度中所指的薪酬,是指以货币形式发放的月度收入和年终奖金两类收入。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版)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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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税收政策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福利企业政策

福利企业政策 一、福利企业概述 (一)定义 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 (二)认定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二、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

公司薪酬福利管理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 公司薪酬福利管理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目的:规范公司薪酬结构、薪酬标准、薪酬发放管理、福利管理。建立科学薪酬及福利制度,从而激励员工改善工作表现,加强和提升员工的工作绩效和公司的经营业绩,以实现公司发展的战略目标。 2.2.1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2.2.2公司董事会相关薪酬、福利制度、文件精神。 2.2.3行业、公司所属地区薪酬水平现状。 2.2.4公司自身发展战略及企业自身经营管理定位特征。

3.管理职责 3.1公司实行集中统一的薪酬管理体制,并采取“二级分配”管理模式。第一级分配是公司对各部门进行的额度分配;第二级分配是由各部门对其所属员工进行的明细分配。 3.2人力资源部是公司组织、实施薪酬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根据公司的 +年 职称、发展潜力、特定人力资源的稀缺性等因素确定,岗位工资体现公司对员工自身素质、工作素质、素养的承认和劳动成果的尊重。 4.1.3固定工资作为各类保险、个人所得税、员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培训费等计提和缴纳的依据,含员工应缴纳的个人部分。固定工资按月发放。

4.1.4绩效奖金:是指公司根据当月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结合分配系数及员工绩效考核成绩对其计发的绩效奖励。用于鼓励员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既与企业经济效益有关,又与个人绩效有关。 4.1.5补贴津贴:包括误餐补贴、通讯补贴、高温补贴及其它特殊补贴等。 4.1.6年终奖金: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年终发放。 5.1非计件员工 5.1.1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标准:按员工供职岗级、供职职务分别确定其基本工资、岗位工资。 5.1.2误餐补贴:员工因工误餐补贴。员工不分岗级、职务,统一确定标准。 5.1.3通讯补贴:按公司《费用报销管理制度》执行。

跟软件行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政府对软件行业的发展越来越重视,已经在北京、上海、大连等城市建设了10个国家软件产业基地,初步形成了我国软件产业“一带多点”的发展格局,国务院颁布的《孤苦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支出,要引导多元化投资,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投入。 另外近几年国家颁布了一系列软件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为软件企业的税务筹划提供了有力条件。 软件企业与其他企业相比,有税收负担偏重的特点,这是由于软件产品多为高附加值产品,增值率可达60%以上。对软件产品课征增值税,并且软件企业一般进项较少,可抵扣的部分更少,使得软件企业承受了较高的税负。 其次,各地政府对软件产业的发展也非常重视,针对增值税偏高的企业,我们也可通过享受地方性优惠政策进行有效节税。如江苏徐州经济开发区,增值税奖励注册企业留存部分50%-70%,企业所得税奖励注册企业留存部分50%-70%。 更多优惠咨询杨老师2018增值税改革软件开发行业合理纳税方案分析! 个人独资企业(小规模/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3个点:奖励地方留存(50%)的50%-70%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核定税率为0.5%-3.1% 附加税:增值税的12%,为0.36% 奖励后总税率5%左右 有限公司(新公司或分公司): 增值税:奖励地方留存(50%)的50%-70% 企业所得税:奖励地方留存(40%)的50%-70% 附加税:为增值税的12% 四、办理细则: 1. 行业几乎无限制。 2. 提供一站式后期服务。 3. 办理时间快,一周内出执照,税务报道三天后可领发p。 4. 注册费用3000元,提供代账服务(小规模300/月,一般纳税人500/月)。 5. 个人独资企业一般纳税人可以核定。 6. 三类医疗器械可做,只需要法人质量管理员到场即可。 7. 有限公司注册一年后可以核定企业所得税,税率2.5%。 8. 税务报道和银行开户需要法人亲自到场,时间为一天内,之后不需要再去。 我国的经济一直在不断地发展,而且呈现的经济形式也有所改变。如果还抱残守缺,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时候,总是循着过去的那些老路子,肯定是不会取得较好的成果的。这也是那么多开展招商引资地区,唯我县招商成效斐然的重要原因。我们在开展招商引资的工作中,不断调查了解社会形势,然后根据形势不断创新招商形式,这样就从传统的模式中很快突破出来,并且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重庆市税收优惠政策.

重庆市税收优惠政策(部分) 一、促进再就业有关所得税减免的优惠政策及办理程序 (一)各类企业招用下岗失业职工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1.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劳动关系稳定在三年以上的,其比例占该企业职工总数(含新招用数,下同)60%及以上的,三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其比例占该企业职工总数30%(含30%)至60%的,三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其比例达不到该企业职工总数30%的,按核定额度,三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免征地方所得税额=企业上年人均上交地方所得税额×实招下岗、失业职工人数。 2.安置下岗失业职工量小、且为高收益企业(人均实现利润2万元以上),劳动关系稳定在三年以上的,其安置比例达到30%以上的,按人均实发工资的2倍给予企业地方所得税税收优惠(工资标准为税务部门允许在税前列支的部分);对年人均实现利润在2万元以下,其安置下岗失业职工比例达不到30%的企业,均按前款办理。 3.对国有企业兴办主业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吸纳母体企业富余人员的比例达到60%及以上,三年内免征企业地方所得税;吸纳母体富余人员的比例达到30%(含30%)至60%,两年内减半征收企业地方所得税;如果既吸纳了母体企业富余人员,又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在计算比例时可合并计算。下岗失业职工多于富余人员的,按安置下岗职工政策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富余人员多于下岗失业人员的按安置富余人员政策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 4.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同时具备享受三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

开发区等优惠政策的,三年内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其中三资企业按现行管理渠道由国税局系统办理免征企业地方所得税。 (二)关于新办劳动服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三年企业所得税。公式为: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 2.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年。 上述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减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三)申请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程序 1.企业所得税税收减免的申请 (1)由企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所)提出申请,然后由税务所、区、县局逐级上报到市局。 (2)在递交申请报告的同时,附上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财务会计报表(12月份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对于安置下岗职工(人员)的企业需报下列材料:①编制的《招用下岗和失业职工名册》;②《重庆市企业职工下岗证》或《重庆市职工失业证》;③破产企业的下岗职工,由清算小组出具下岗证明,

公司薪酬福利管理制度(完整版)

公司薪酬福利管理制度(完整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公司员工薪酬评定及其预算、支付等管理工作,建立公司与员工合理分享公司发展带来的利益的机制,促进公司实现发展目标。 第二条:原则 公司坚持以下原则制定薪酬制度。 一、按劳分配为主的原则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三、员工工资增长与公司经营发展和效益提高相适应的原则 四、优化劳动配置的原则 五、公司员工的薪酬水平高于当地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三条:职责 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员工薪酬管理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拟订集团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和薪酬预算; (二)、督促并指导子公司实施集团公司下发的薪酬管理制度; (三)、检查评估子公司执行集团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情况;

(四)、事后审核子公司的《工资发放表》(附件一)和《工资发放汇总表》(附件二); (五)、检查或审核《员工异动审批表》(附件三)和《员工转正定级审批表》(附件四); (六)、核算并发放集团公司员工工资; (七)、受理员工薪酬投诉。 二、子公司办以室是子公司员工薪酬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拟订本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和薪酬预算; (二)、督促并指导本公司各部门实施薪酬管理制度; (三)、核算并发放员工工资; (四)、填制、审核上报《员工异动审批单》和《转正、调动、晋升、降级汇总()月报表》(见附件五); (五)、办理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布置的薪酬管理工作。 第二章薪酬结构 第四条:薪酬构成 公司员工的薪酬主要包括工资、奖金、福利三个方面,分类与构成如下图:

第五条:工资 本公司员工工资按考核周期和计发方法不同分为年薪制工资和月薪制工资两大种类,按构成内容和计发依据不同又分为基准工资、提成工资、加班工资和津贴等若干部分。 第六条:基准工资释义与分类 一、本制度所称基准工资是指公司为每个职位设置的若干个职等中分设的每个薪级,在某一考核周期内不包括提成工资、加班工资和津贴的工资计发基数标准。 二、基准工资按考核周期和计发方法的不同分为年薪制工资中的基准年薪和月薪制工资中的基准月薪两类,按构成内容和计发依据不同又分为相对固定应发的基础工资(基础年薪或基础月薪)和依个人绩效考核情况上下浮动的绩效工资(绩效年薪、基础绩效工资)两部分。 第七条:基准提成工资释义与构成: 一、本制度所称基准提成工资是指按子公司制订的已报集团公司事业发展部,人力资源部备案有效的《工资提成计算办法》为部分员工计提的一项工资计发基数; 二、基准提成工资分成应发基础提成工资和依个人绩效考核情况上下浮动的提成绩效工资两部分。 第八条:津贴 本制度中的津贴是指特殊岗位的津贴和路救服务补贴等。 第九条:奖金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优惠政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6%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按上一条规定执行。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3.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按征收增值税(视同销售软件产品,执行16%税率),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现应视同销售软件开发服务,执行6%税率,该条款为营业税时代条款);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现应视同销售无形资产,执行6%税率,营业税时代条款)。 (二)软件产品的界定和分类 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软件产品满足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条件 1. 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 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简要汇总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简要汇总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财税法律部主任 许义娜律师2011.2.9 【执业注册会计师执业注册税务师金融经济师】 一、免税收入 1. 国债利息收入; 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二、特定项目收入优惠 1. 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减半征收; 2.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免三减半; 3.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三免三减半; 4.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 5.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优惠税率 1. 预提所得税:10% 以下免征:①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②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③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2. 高新技术企业、21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15% 3.小型微利企业:20% 四、加计扣除费用 1.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50%加计扣除; 2.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100%加计扣除。 五、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六、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八、创业投资企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福利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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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福利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的通告【标 签】社会福利企业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再﹝2007﹞464号 【发文日期】2007-12-14 【实施时间】2007-12-14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征收管理 注释:全文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9]217号) 为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在鼓励残疾人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文件,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原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停止执行。为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根据原有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下发的减免税批复从2007年7月1日停止执行。 二、根据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凡符合享受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需要经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分别认定后,按年办理减免税申请手续。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减免税申请应于2007年12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三、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具体政策按照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2007〕67号)文件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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