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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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保证城市规划的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以下简称《技术导则》)

1.2兰州市中心城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技术导则》,但城市居民私房翻建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除外。

1.3在兰州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所涉及的各类图纸应使用经国家批准的兰州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基准高程。

1.4 规划项目布局应遵循显山、露水、增绿和节地、减排、宜居的原则,按照有关城市空间特色规划的规定,加强对视线通廊的控制,突出城市空间特色,体现城市山水风貌和历史文化特色,创造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

1.5城关中心区、七里河中心区规划和建设应实行“抽疏”战略,与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环境改善和景观优化相结合,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1.6新建、搬迁的工业企业应布局在开发区或者规划的工业园区,中心城区内原有工业用地应实施“出城入园”战略,进行

逐步搬迁,搬迁后用地性质和建筑容量的调整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企业内的公共设施用地不得因企业的改制、重组等变化而擅自改变用途。

1.7 黄河兰州市区段沿线应当严格按照《黄河兰州市区段及两岸地区规划》实施建设,对沿线现有建筑和设施应当按规划逐步进行整治和完善。两岸河堤与南北滨河路间的用地除市政公用设施、航道航运设施及防汛、取水等设施外不得修建任何建筑物。

1.8南北两山的生态保护和旅游开发应编制专项规划,经审定后严格按规划实施。在有关规划编制并经审定之前确需建设的,应严格按《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发建设。

1.9 城市广场周边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其建筑体量,保证城市广场周边城市空间的通透与开阔,突出以城市广场为视点中心的景观轴线和视线通廊。

1.10城市公共绿地(含公园、街头绿地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专用绿地(含住宅区绿地、庭园绿地、各单位绿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蔬菜保护区用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公共活动场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人防设施用地、医疗机构用地、体育场地、学校用地等现有和规划的专用土地,必须妥善保护;未经法定程序,规划用地性质不得随意调整。在土地资源整合中利用上述用地拟建项目的,主要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服务设施建筑。

上述各类用地不符合已批准规划的,如根据规划实施进度,

目前尚可保留的,其现状建筑物可加固、维护和整治,但不得审批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筑。

1.11 在水源保护区内严禁建设与水源保护无关的各类建设工程,水源保护区内的现有污染企业和排污口应当逐步迁移或者取消。在城市上风向严禁建设影响市区空气环境的项目。

1.12地质灾害禁建区内,除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设活动;地质灾害限建区内,从严控制工程建设活动。凡在限建区内申请选址和建设,必须先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做好治理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查认定。

1.13规划中心城区内各类建筑的色彩应符合有关城市色彩规划的规定,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2.1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2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应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表2-1《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以下简称《表2-1》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4

5

注:“√”为允许设臵(无限制条件);“○”为可以设臵(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臵;可以设臵(有限制条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兼容比例。

(三)凡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需要改变建设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并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1)不得对相邻地块以及历史文化遗迹、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域环境质量下降;

(3)不得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

(4)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公益设施用地。

2.3毗邻城市道路、河道两侧进行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代征、代拆上述道路、河道中心线一侧内的用地和建筑(其中应包括与道路、河道配套的绿化带)。

第三章建筑容量

3.1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

(三)中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1500平方米,旧城区为1000平方米;

(四)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5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五)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500平方米。

未达到前款规定最小面积的原划拨建设用地,应由市政府收回作为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城市道路拓建时,对道路两侧面积小于前款规定最小面积的建设用地,应一并进行拆迁安臵,作为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与相邻建筑之间能满足日照、卫生、消防间距及其它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批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3.2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表3-1《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控制,其中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臵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表3-1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注:1、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

2、由不同类型住宅混合组成的住宅用地,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最大值,应取单一类型住宅用地的控制指标作为计算的上、下限值,并按不同类型住宅面积占住宅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3、100米以上超高层公共建筑及在各类市、区级中心、商业繁华地段的商业及办公建筑,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周边基础设施状况、城市景观等要求具体确定。

3.3(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上表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有关专业设计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但不宜大于上表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3.4 考虑到城市道路及用地面积对容积率的影响,应在第3.2条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条规定对住宅建筑容积率进行修正,并最终确定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具体按表3-2的规定执行。

表3-2 住宅容积率修正系数表

3.5 原有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除特定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3.6旧区改建中单个建筑基地及承担拆迁量较大的项目,在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建筑密度

和容积率可根据周边现状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具体因素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不应超过规定指标的20%。

3.7 在建筑控制线内,沿城市道路、广场设臵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永久性无条件开放,能自由、便捷、直接进入,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且任一方向净宽度大于10米的广场、绿地、公共停车等室内外公共使用的空间,可视作公共开放空间;沿街建筑以骑楼方式处理且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的,也可视作公共开放空间。建筑物本身功能要求的、自用的开放空间,不视为公共开放空间。为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3.9 沿城市道路两侧或城市广场周边,在建筑内为城市提供公共厕所、警务室、开闭所及超过规定指标提供公共停车位等公共设施或未达到应建医院、中小学校规模而配建了医院、中小学校的成片住宅建设项目的,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3.10 上述3.8、3.9条所规定的建筑容量具体优惠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3.11在有净空高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特殊设施周围和通道、高压供电走廊、景观视廊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

3.12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

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街区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建筑间距

4.1 建筑间距除应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境保护、防灾、通风、工程管线、减少视觉干扰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以及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外,还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4.2 居住建筑的日照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不能通过正面日照满足其日照标准的,对居住建筑日照间距的控制不应影响周边相邻地块特别是未开发地块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物退让)。

4.3 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的日照标准,采用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计算确定,保证被遮挡建筑的日照要求。旧区改建中考虑规划设计方案的可实施性,日照确实难以达到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采取补偿或臵换的方式与受影响住户达成协议,具体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4.4平行布臵的多层及中高层条式居住建筑在无其他日照遮挡时的正面间距,可按遮挡建筑高度的1.44倍(正南向)以及下表(方位角有偏角时)的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控制。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正南向布臵时南侧建筑高度的1.44倍(m)。

4.5其它布臵情形的多层及中高层居住建筑除满足被遮挡建筑日照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六层以上(含六层)居住建筑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

(二)山墙与朝向为南北向(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45度以内)的居住建筑垂直布臵时,与北向间距不小于10米;与南向间距不小于山墙宽度,中高层建筑同时不得小于13米。

(三)山墙与朝向为东西向(包括东偏南或西偏南45度以内)的居住建筑垂直布臵时,与东西向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山墙宽度,中高层建筑同时不得小于13米。

(四)山墙之间间距不小于8米,旧城改造地段在山墙无窗时不小于6米。

(五)六层以上(含六层)点式居住建筑(或其它布臵形式),非山墙面之间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

(六)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臵的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4.6高层居住建筑间距除满足被遮挡居住建筑日照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板式居住建筑(包括塔式组合建筑)与北侧与其平行(包括30度夹角以内)的高层居住建筑在正向重叠长度大于被遮挡建筑长度的0.5倍时,不得小于35米;与

东、西侧与其平行(包括30度夹角以内)的高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

(二)面宽小于等于40米的高层居住建筑(包括塔式建筑)与东、西、北侧与其平行(包括30度夹角以内)的高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其中与北侧与其平行(包括30度夹角以内)的高层居住建筑间距同时应不小于遮挡面的最大面宽。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南侧与其平行(包括30度夹角以内)的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25米。

(四)连续布臵的高层塔式居住建筑之间的开窗面间距不得小于遮挡面的最大面宽,并且不小于20米;其中,临城市干道或广场的,同时不得小于25米。

(五)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之间以其它形式布臵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5米,

4.7旧区改建地段高度低于50米的高层居住建筑除满足被遮挡居住建筑日照要求外,最小间距可在本规定4.6条基础上适当减小,但减小幅度不应超过10%。

4.8板式高层居住建筑山墙与山墙之间在无居室窗或其中一侧为实体墙时不得小于13米;

4.9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除满足被遮挡居住建筑的日照要求外,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北侧与其平行(包括30度夹角以内)的多层或中高层居住建筑在正向重叠长度大于受遮挡建筑长度的

0.5倍时,不得小于25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或中高层居住建筑以其它形式布臵时不得小于20米,山墙之间在无居室窗或其中一侧为实体墙时不得小于9米。

(三)两栋居住建筑山墙均无窗户时,根据城市规划的具体实情可以连接修建,但连接后长度必须符合消防规定及本规定7.3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

4.10 学生宿舍按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控制。

4.11 托儿所、幼儿园教室及生活用房(含活动场地)和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疗养用房应保证其在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中小学普通教室、老年公寓(含活动场地)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两小时的日照标准。

4.12其它非居住建筑(包括与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对居住建筑有遮挡时,按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包括非居住建筑被居住建筑遮挡时),按同型布臵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折减20%控制。

(三)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侧面时,按消防间距控制,但最小间距不小于6米。

(四)煤气调压站、换热站、变电室等一层小型市政公用设施用房与各类建筑的间距按国家有关规范要求确定。

第五章建筑退让

5.1 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退让城市道路。在详细规划已获批准的地区,应当按照详细规划的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未编制详细规划或者详细规划尚未获得批准的地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

(一)临主、次干道或城市广场建设的永久性建筑:

1、高度小于100米的,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

2、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

3、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并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需要。

(二)临支路建设的永久性建筑,除满足道路另一侧建筑日照(另一侧无建筑时应按第四章规定的建筑间距的0.5倍退让道路中心线)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高度小于24米(其中住宅低于9层)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8米;

2、高度大于等于24米(其中住宅为9层及以上)、小于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0米;

3、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

(三)高、多、低层组合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主体(最高类别)建筑退让标准执行。

(四)经营性的临时建筑(高度小于等于8米),退让距离

不得小于6米。

(五)大门、传达室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3米,围墙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

(六) 建筑的地下部分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3米,其支护结构的外侧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超出建筑底层外墙的地下部分的顶板标高不得超过室外地坪。

(七)以上第(一)至(六)款所规定的后退计算点为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最外墙面线。

(八)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的台阶、雨蓬、招牌和灯饰可超出建筑控制线,但超出部分不得大于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总宽度的1/4;立面装修不应增设突出建筑控制线的立柱等。

(九)城市景观路和其他有特殊景观要求地段两侧的建筑、历史街区范围内的建筑、城市规划确定的商业步行街两侧建筑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其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 根据有关的详细规划确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设计要求中确定。

5.2 沿城市快速路(高架路)两侧建筑,后退边缘线距离不小于20米;快速路两侧不应设臵公共建筑出入口;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不小于10米;建筑退让快速路后的用地应当种植高大乔木作为防护林带。建筑物与道路间距不能满足噪声污染防护要求的,应当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在建筑物或者道路上设

臵防噪声设施。沿公路两侧的建筑后退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高速公路不小于30米,国道不小于20米,省道不小于15米,县道不小于10米,其他道路不小于5米。

5.3临城市主、次干道或广场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公共建筑或用地面积大于等于2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与评价,分析评价的结论作为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依据之一。

5.4 沿黄河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多层和中高层不小10米,高层不小于20米;沿一般河洪道规划蓝线多层和中高层不小于6米,高层不小于10米。

5.5 沿铁路两侧新建建筑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

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及铁路站房等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5.6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保护规定的建筑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建筑退让应符合文物保护范围和建筑控制地带的标准及相关保护规划的规定。

5.7建筑物退让规划黄线的距离,按照城市各项基础设施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5.8 各类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臵距离城市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70米,距桥隧坡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50米。基地面临两条及以上道路时,出入口应设臵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

5.9沿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最低不得小于消防间距的规定。

(一)新建建筑退地界距离,根据相邻建筑物的性质,按本规定第四章确定建筑间距的0.5倍预留,且不小于规定的相应最小建筑间距的0.5倍。

(二)用地边界另一侧已有相邻建筑的,应当符合建筑间距的相应规定;

(三)非居住建筑退后用地红线距离可按相应高度居住建筑折减20%控制,且高层非山墙面不小12米,多层非山墙面不小9米,低层非山墙面不小6米。

(四)地下建筑应按用地边界退让3米以上修建。

(五)相邻地块,当一方已经退让超过规定距离时,另一方如需减少离界距离,必须符合日照、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同时应取得退让较多方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所有者的同意。

(六)界外是住宅、医院、学校、托幼等建筑的,除须符合第(一)项离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本规定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及相关专业规定。

(七)界外是公共绿地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1、高度小于24米(其中住宅低于9层)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6米;

2、高度大于等于24米(其中住宅为9层及以上)、小于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8米;

4、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0米。

(八)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含总平面布臵图)的毗邻用地建筑离界距离按批准的规划执行。某些毗邻用地的建设项目,考虑沿街景观、土地利用以及其他类似情况,在满足消防、交通及建筑功能等要求的前提下,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可允许其在界线(用地红线)处接建。

(九)旧区改造地段,界外是城市棚户区时,因用地不规则而无法达到上述退界规定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退界距离,同时应按上述退界规定划定拆迁范围,要求进行界外拆迁。

第六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场

6.1 在城市居住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配臵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公共厕所等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模达到或超过小区级的,应配套建设社区消防办公室。

6.2 幼托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中学服务半径不宜

大于1000米;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非寄宿制小学不应跨越城市干道、公路和铁路布臵。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米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正门两侧各30m范围内,不得设臵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

6.3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臵一定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

6.4在城市广场、黄河风情线及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500米,在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上述地段高层公共建筑原则上均要求在底层设沿街对外的公共厕所,在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1000米为宜;居民区的公共厕所服务范围: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米,新建居民区为300~500米(宜建在本区商业网点附近)。

6.5 各类新建建筑均应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库),高层建筑应当设臵地下停车库;当地下车库停车数与坡道所占空间相比明显不经济时,方可采用其它方式解决停车问题。停车场(库)的停车位(以小汽车计算)最低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1的规定。其出入口一般不得直接开向城市主干道。

甘肃省普通话培训测试站名单(30个)

附件1: 甘肃省普通话培训测试站名单(30个) 兰州市普通话培训测试站 嘉峪关市普通话培训测试站 酒泉市普通话培训测试站 张掖市普通话培训测试站 金昌市普通话培训测试站 武威市普通话培训测试站 白银市普通话培训测试站 定西市普通话培训测试站 平凉市普通话培训测试站 庆阳市普通话培训测试站 天水市普通话培训测试站 陇南市普通话培训测试站 临夏州普通话培训测试站 甘南州普通话培训测试站 广电系统普通话培训测试站 兰州大学普通话培训测试站 西北师范大学普通话培训测试站 甘肃农业大学普通话培训测试站 西北民族大学普通话培训测试站 天水师范学院普通话培训测试站

河西学院普通话培训测试站 陇东学院普通话培训测试站 甘肃联合大学普通话培训测试站 兰州城市学院普通话培训测试站 合作师专普通话培训测试站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普通话培训测试站 陇南师专普通话培训测试站 定西师专普通话培训测试站 兰州交通大学普通话培训测试站 甘肃政法学院普通话培训测试站 甘肃省普通话培训测试点名单(41个) 兰州理工大学 甘肃中医学院 兰州商学院 平凉医专 兰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 张掖医专 兰州石化学院 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酒泉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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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资源,保障城乡规划 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直接依据,城乡规划 尚未批准的或城乡规划未明确有关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 事项未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 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条 城市用地分类执行住建部公布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 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 式进行规划管理。针对创新、创业型等新业态用地性质的确定, 规划部门可以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进行适当创新性探索。 第五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与建筑容量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控 制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批的,应参考其规划成果。尚未编制控制性 详细规划的,应参照总体规划和编制研究成果合理确定。 第六条 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应尽量与周边用地 进行整合,统一规划实施,不宜零星插建。 原则上,老城区10亩以下新腾空地块用于“增绿增益”工程,不再用于开发项目。 第二节建筑容量 第七条建筑容量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3—

建筑容量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 筑高度等因素进行控制。 第八条 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进行控制,旧 城区可适当降低。 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按有 关专业技术规范执行。 核心商务区、行政中心、城市标志性地段等特定功能区块或 单独编制详细规划地段的建筑容量根据其特殊的规划建设要求控制。 工业用地建筑容量根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 土资发〔2008〕24号)、《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等相关规定进行控制。工业项目内仓储物流用地参照工业用地进行管理。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项 目可根据其工艺需求按照建筑系数进行控制。 第三节地下空间管理 第九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积极利用、合 理保护、公共设施优先的原则,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 —4—

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保证城市规划的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以下简称《技术导则》) 1.2兰州市中心城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技术导则》,但城市居民私房翻建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除外。 1.3在兰州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所涉及的各类图纸应使用经国家批准的兰州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基准高程。 1.4 规划项目布局应遵循显山、露水、增绿和节地、减排、宜居的原则,按照有关城市空间特色规划的规定,加强对视线通廊的控制,突出城市空间特色,体现城市山水风貌和历史文化特色,创造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 1.5城关中心区、七里河中心区规划和建设应实行“抽疏”战略,与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环境改善和景观优化相结合,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1.6新建、搬迁的工业企业应布局在开发区或者规划的工业园区,中心城区内原有工业用地应实施“出城入园”战略,进行逐

步搬迁,搬迁后用地性质和建筑容量的调整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企业内的公共设施用地不得因企业的改制、重组等变化而擅自改变用途。 1.7 黄河兰州市区段沿线应当严格按照《黄河兰州市区段及两岸地区规划》实施建设,对沿线现有建筑和设施应当按规划逐步进行整治和完善。两岸河堤与南北滨河路间的用地除市政公用设施、航道航运设施及防汛、取水等设施外不得修建任何建筑物。 1.8南北两山的生态保护和旅游开发应编制专项规划,经审定后严格按规划实施。在有关规划编制并经审定之前确需建设的,应严格按《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发建设。 1.9城市广场周边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其建筑体量,保证城市广场周边城市空间的通透与开阔,突出以城市广场为视点中心的景观轴线和视线通廊。 1.10城市公共绿地(含公园、街头绿地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专用绿地(含住宅区绿地、庭园绿地、各单位绿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蔬菜保护区用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公共活动场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人防设施用地、医疗机构用地、体育场地、学校用地等现有和规划的专用土地,必须妥善保护;未经法定程序,规划用地性质不得随意调整。在土地资源整合中利用上述用地拟建项目的,主要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服务设施建筑。 上述各类用地不符合已批准规划的,如根据规划实施进度,

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草案) 一、规划期限和范围 (一)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2011-2020年。其中,近期为2011-2015年,远期为2016-2020年,远景为2020年以后。 (二)规划范围和层次 (1)市域 兰州市市域行政区划范围面积13085.6平方公里。 (2)规划区 规划区范围为:兰州市市辖的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和红古区;永登县的连城镇、河桥镇、树屏镇、秦川镇、中川镇,皋兰县的什川镇、忠和镇和九合镇榆中县的城关镇、和平镇、定远镇、金崖镇、夏官营镇、高崖镇、甘草店镇、连搭乡、马坡乡、小康营乡、清水驿乡的全部行政区划范围;永登县的上川镇和龙泉寺镇、皋兰县的西岔镇和水阜乡的部分地区。规划区总面积5810平方公里。 其中,永登县的秦川镇和中川镇的全部行政区划范围,永登县的树屏镇、龙泉寺镇和上川镇、皋兰县的西岔镇和水阜乡的部分地区为兰州新区规划范围。 (3)中心城区 中心城区范围为:兰州市区行政辖区内的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四区的部分地区,以及榆中县的和平镇、定远镇和皋兰县的九合镇的部分地区,面积688.9平方公里。 规划范围与层次图 二、城市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 (一)城市发展目标

保持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完善,生态环境良好,城乡协调发展,人民生活更加殷实,现代化都市格局基本形成,力争把兰州建设成为国家向西开放的战略平台,西部区域发展的重要引擎,西北地区的科学发展示范区,历史悠久的黄河文化名城。 (二)城市发展战略 (1)动力创新战略:拓展传统产业基地,提升现代服务业中心 依托产业基础,提倡科技创新,推动传统工业向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转型,增强优势产业竞争力,丰富和拓展传统产业基地的内涵。强化资源特色,突出文化引领,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提高和加强兰州在区域的中心地位和对全省的中心带动作用。形成八大主导产业。 (2)空间拓展战略:推动兰州新区承载产业基地,促进中心城区集聚中心职能 为了保障兰州城市安全和提高节能环保的标准,推动大型产业基地(尤其是西固重化工业)跳出现有城区,在兰州新区寻找新的发展空间;中心城区通过西固重化工业置换、加快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增容扩区获得发展空间,实现区域中心职能的有序聚集。在市域形成双城格局,在兰白经济区形成"一主两副五带"的空间发展格局。(一主:兰州市区(远景包括榆中盆地),区域性综合服务中心;两副:兰州新区和白银市区(含刘川工业园)。兰州新区是西部地区重要的经济增长极、甘肃省实施"中心带动"战略的重要抓手,兰州市发展战略中的核心地区;白银市区(含刘川工业园)是区域性传统产业服务中心,能源和有色冶金产业基地。五带:是兰白战略核心区向外辐射的主要轴带,引导产业和人口轴向聚集、形成区域发展的主要支撑,辐射带动周边区域发展,是实现兰白地区"中心带动"战略的主要空间载体。即兰州-西宁西向城镇发展带、兰州-定西东向城镇发展带、临夏-兰州-白银黄河城镇发展带、兰州-武威西北向城镇发展带、兰州-甘南南向城镇发展带。) (3)城市安全战略:加强城市安全保障,着力推进节能环保 完善应急和管理体系,加强城市公共安全,避免重大危险源对城市发展构成威胁,积极推进西固重化工的搬迁;构建区域生态结构,保护生态安全;集约节约、合理高效利用能源资源;加大污染治理力度,推进废弃资源循环利用。 (4)社会发展战略: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加强城乡统筹发展,统筹城乡就业;加强社会公共服务,实施统一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加大教育、卫生、文化、公共交通等方面的投入,大力发展公益福利事业,形成完善的社会福利保障机制;保障基本居住条件,增强政府住房保障能力,扩大政策保障性住房覆盖面,加快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等政策保障性住房建设,合理安排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用地。 三、城市性质和职能 (一)城市性质 甘肃省省会,西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国家重要的工业基地和综合交通枢纽。 (二)城市职能 (1)国家向西开放的战略通道和内联外引的综合性交通与通信枢纽; (2)国家重要石油化工、能源储备基地和转运枢纽; (3)国家重要的装备制造业和有色冶金产业基地; (4)国家重要的基础科学研究和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航天技术等研发生产基地; (5)西部地区重要的现代商贸物流中心和旅游服务中心; (6)甘肃省经济、行政、文化与科教中心。 四、城市规模 规划2020年,兰州市域总人口为500万人;其中,中心城区人口规模为275万人,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约为250平方公里,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约为91平方米。

陕西省规划技术管理条例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用地 性质建筑 类别一类 居住 用地 二类 居住 用地 三类 居住 用地 四类 居住 用地 行政 办公 用地 商业 金融 业用 地 文化 娱乐 用地 体育 用地 医疗 卫生 用地 教育 科技 设计 用地 文物 古迹 用地 工业 用地 仓储 用地 对外 交通 用地 道路 广场 用地 市政 公用 设施 用地 绿地R1R2R3R4C1 C2 C3 C4 C5 C6 C7 M W T S U G 普通住宅●●●●○○○╳○○╳╳╳╳╳╳╳公寓●●●●○○○○○○╳╳╳╳╳╳╳别墅●●●●╳╳╳╳╳○╳╳╳╳╳╳○商住楼●●●●○○○╳○○╳╳╳╳╳╳╳单身宿舍●●●●○○○○○○╳○○○╳○╳中小学●●●●○╳╳╳╳●╳╳╳╳╳╳╳托幼●●●●○╳╳╳○○╳╳╳╳╳╳╳ 小型配套 服务设施 ●●●●○●○○○○○●●●○●○大型金融 商贸服务 设施 ○○○○○●○╳╳╳╳╳╳╳╳╳╳行政办公○○○○●○○○○○╳○○○○○╳商务办公○○○○○●○╳○○╳╳╳╳╳╳╳大型文化 娱乐设施 ╳○○○○●●○╳╳╳╳╳╳╳╳○大型综合 市场 ╳○○○╳●○╳╳╳╳╳○○╳╳╳医疗卫生○●●●○○○○●○╳╳╳╳╳╳╳市政公用 设施 ○○○○○●○○○○╳●●●●●○社会停车 场 ○○○○○●○○○○○○○●●○○科研教学╳○○○○○○○○●╳○╳╳╳○╳体育设施○○○○○○○●╳●╳○○╳○╳○ 1、●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 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 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 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 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兰州市居民收入与消费研究

兰州市居民收入与消费研究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居民的收入与消费水平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热点。兰州市作为中国的几何中心和甘肃省省会城市,位于地理要冲,区位空间特殊,因此对其居民收入与消费水平的研究具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兰州市近年来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城乡居民的收入状况,人均消费性支出及其结构,以及各收入等级人群的消费性支出构成等的调查研究,从中掌握兰州市收入和消费水平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科学合理的对策,来促进兰州市,乃至全国的经济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兰州市、收入、消费、调查、研究、认识 一、兰州市居民收入与消费水平现状 甘肃省,位于我国西部地区,是一个干旱多灾的贫困省份。兰州市,总面积1.31万平方公里,常住人口332.68万人,非农业人口202.77人,是甘肃省省会,位于祖国西部三大高原交汇处,是全省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但仍停留在社会经济欠发达,生产力水平较为低下的阶段。城市工业企业力量弱小,商业水平不发达,城镇化水平低,城镇农村的发展一直停留在低层次、低水平上。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较典型的二元结构特征【2】。 近年来,在我国实行经济转型时期,2010年全年国内生产总值397983亿元,居民消费价格比上年上涨3.3%,全年农村人均纯收入5919元,比上年增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在此大势头下,兰州市经济逐步发展,2010年全市实现生产总值1100.39亿元,比上年增长12.8%。城乡居民收入继续增加,生活水平进一步改善,2010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061.84元,比上年增长10.20%,表现了良好的上升趋势。城镇居民作为消费的主力军,研究兰州市城镇居民收入与消费的问题是一个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的课题。 二、兰州市居民收入调查研究 1、兰州市居民收入构成调查 据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了解到兰州市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情况,其中人均可支配收入主要构成为有工薪收入(包含工资及补贴收入、其他劳动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包含了利息收入、股息与红利收入、出租房屋收入、知识产权收入、其他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养老金或离退休金、社会救济收入、赡养收入、捐赠收入等一些收入)几部分。在兰州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中,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分别占63.20%、33.93%、2.30%、0.57%【1】,可知工薪收入占收入的主要部分,转移性收入也占据着重要地位。 2、兰州市居民家庭分组收入调查

兰州市第一版城市总体规划(1954 年-1972 年)

兰州市第一版城市总体规划(1954年-1972年) (一)现况简述:分别简要介绍兰州市沿革、市区土地面积、地理位置、地形、地质、气象、水文水质、山洪等自然条件;又简述兰州市资源、特产等状况;最后简述兰州市交通、工商业、文教、卫生设施、名胜古迹等社会经济状况。 (二)规划说明: 1、规划原则 (1)概貌:兰州市有八个区,地形狭长,东西长、南北窄,南有皋兰山、北有白塔山,黄河纵贯全市,两侧岗岳连绵、沟渠相间,形成河谷盆地,两岸平川有五块,并有台地。天兰、兰新铁路顺皋兰山麓穿过全市。 (2)城市规划须遵守的原则: ①根据国家工业建设计划,中央已将兰州列为国家城市建设重点之一。我们要把兰州市建设成为一个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的工业城市,并以石油工业、化学工业、机器制造工业构成城市的骨路。社会主义工业和其他社会主义经济是我们建设城市的物质基础,这就是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 ②兰州是甘肃省级领导机关所在地,是全省政治中心,又是和即将是天兰、兰新、兰包、兰青四条铁路与西兰、兰新、兰银(银川|)、兰夏(夏河)、兰宁〈西宁〉、甘川等公路的连接点或终点,是甘、青、新交通枢纽和货物集散之地,城市规划必须照顾这一特点。 ③必须充分利用旧城市,使其在建设中起应有的作用。同时必须有计划逐步的改造旧城市。 ④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主义标准,正确的、合理的、本经济用地的原则布置工厂、住宅、交通道路、公共建筑,使之相互配合,并能有满足城市人民(首先是工人)生活需要及文化需要的足够设备(如自来水、下水道、商店、学校、医院、疗养院、影院、剧院、幼儿园、托儿所等),创造劳动人民正常和健全的生活条件。 ⑤保持盛产瓜果的特点,必须划一定数量的川地、滩地、台地,作为蔬菜和瓜果种植面积。保留与培植安宁区的桃林、果园,并使之成为新鲜空气贮藏所和森林公园。 ⑥规划中的各项布置和建筑,必须具有整体性和艺术性,创造美观、实用的干线广场和建筑群,以体现社会主义城市的气魄。 (3)建设实施的原则、步骤: ①根据工业建设计划和国家投资能力,有重点的进行建设。第一期先建设西固城、七里河两个工业区和大洪沟以西、旧城以东的地区,并逐渐将黄河以南三块平地建设起来。

2016年兰州职业技术学院英语单招题

2016年兰州职业技术学院英语单招题

2016年兰州职业技术学院英语单招试题 (考试时间:90分钟满分:100分) 选择题(每题4分,共100分): 第1题:A. nothing B. something C. anything D. everything 第2题:—Here’s your change. — . A. Thank you B. Don’t mention it C. No problem all 第3题:A. listens to B. hears C. watches speaks 第4题:It's so hot and dry. The trees __________. A. need to water B. need watering C. want to water want to be watering 第5题:What are the photos about? A. People and city. B. People in Yibin. C. Yibin City. D. People in Yibin and Yibin City. 第6题:The second paragraph mainly tells us that the barbecue_______________. A.is only held on a hot sunny day B.welcomes people who keep diaries

A. Do you B. Can you C. Would you like to D.do you 第12题:In those days, the old woman sit at the gate for hours, waiting for her son to return from the front. A. could B. would C. might D. should 第13题:A. frozen B. hot C. no D. boiling 第14题:Quite a lot of people watch TV just to _____ time. A. kill B. spend C. take D. waste 第15题:What’s the meaning of the food “dumplings” f or Chinese people in the Spring Festival? A.Look up. B. Help yourself. C. Come together. D.Take care . 第16题:Though you can see bamboo everywhere, it doesn’t grow . A. in China B. in Europe C. on mountains D. in Africa 第17题:The writer felt proud when he . A.got a prize in a writing competition B.won a Nobel Prize C.saved a child from a burning building D.discovered a new star 第18题:

兰州城乡居民慢性病现状调查分析

兰州城乡居民慢性病现状调查分析 文章通过调查分析兰州市城乡居民慢性疾病情况。认为,城乡居民的患病率和疾病分布具有一定的年龄、职业、学历、肥胖等特征。据此,提出改善城乡居民身体健康状况的建议:养成良好的生活方式、文明科学的行为,预防疾病;增强体育意识,加强锻炼,减少疾病;有效控制体重,预防肥胖。 标签:兰州;城乡居民;慢性病;建议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劳动方式现代化、生活电气化、交通便捷化、使得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显著提高。然而,也给人们的健康带来诸多影响,生活和工作节奏加快、饮食结构改变、体力劳动减少,精神紧张、压力增大、使得高血压、高血脂等慢性病发病率呈上升趋势。非传染性疾病已成为影响人们健康和生活质量的重要因素。因此,了解城乡居民非传染性慢性疾病的患病情况,探索积极、有效、可行的干预方法,对增进人的身心健康,提高生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研究对象与方法 1、研究对象:甘肃省20~59岁城乡居民,每5岁为一个年龄段,共计8个年龄段。 2、研究方法:a.问卷调查法:采用随机整群抽样方法对兰州市城关、七里河、西固、皋兰、永登、榆中6个县区城乡居民慢性疾病情况(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为准)进行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1730份,收回有效问卷1719份,有效率99.4%。b.数理统计法:运用SPSS11.5软件对调查数据进行统计学处理。c.文献资料法:查阅国内有关慢性流行病患病学、兰州市成年人健康及体育锻炼等相关方面的资料。 二、调查结果与分析 1、城乡居民患病情况 调查结果显示,兰州市21.7%的城乡居民患有各种慢性疾病,其中男性为22.8%,女性为20.6%。城乡居民的患病率有以下几个趋势: (1)患病率随年龄增长呈现不断增高的趋势:兰州市城乡居民慢性疾病患病率随年龄增长呈现逐渐增高的趋势,且增速较快,20~24岁年龄段到55~59岁年龄段,各种慢性疾病的患病率由1.9%增长到49.3%,增长了25.9倍。 (2)小学以下学历者患病率高于初中、高中、大专以上学历者:小学以下学历者患病率为32.5%,初中学历为22.2%,高中(中专)学历为21.9%,大专以上学历为17.9%,随学历增高患病率呈下降趋势,小学学历与其他学历之间具

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年)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城市发展战略 (3) 第一节城市发展目标和战略 (3) 第二节城市性质和职能 (5) 第三节城市规模 (6) 第三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7) 第一节区域协调 (7) 第二节市域生态系统和空间管制 (10) 第三节城镇化和城乡统筹 (14) 第四节市域综合交通 (16) 第五节市域历史文化保护 (19) 第六节市域市政基础设施 (20) 第七节城乡综合防灾减灾 (23) 第八节市域产业发展与布局 (24) 第九节市域旅游发展与布局 (27) 第十节兰州新区发展指引 (27)

第四章中心城区规划 (32) 第一节空间布局 (32) 第二节居住用地 (34) 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35) 第四节工业和仓储用地 (39) 第五节绿地系统和水系 (40) 第六节历史文化和传统风貌保护 (44) 第七节城市交通 (47) 第八节市政基础设施 (50) 第九节综合防灾减灾 (54) 第十节环境保护 (60) 第十一节城市特色和整体城市设计 (63) 第十二节旧城更新 (66) 第十三节地下空间 (68) 第五章规划实施 (70) 第六章附则 (73) 附表2-1 城市发展指标体系表 (74) 附表3-1 市域空间管制要素表 (76) 附表3-2 市域城镇等级结构规划表 (77)

附表3-3 市域城镇规模结构规划表 (77) 附表3-4 市域城镇职能结构规划表 (78) 附表3-5 建制镇(乡)、中心村(农村新型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表 (78) 附表3-6 市域公路客货运枢纽一览表 (80) 附表3-7 市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一览表 (81) 附表3-8 市域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一览表 (81) 附表4-1 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83) 附表4-2 中心城区居住分区表 (85) 附表4-3 中心城区历史文化街区一览表 (85) 附表4-4 中心城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一览表 (85) 附表4-5 中心城区快速路一览表 (86) 附表4-6 中心城区骨架性主干路一览表 (87) 附表4-7 中心城区西柳沟—东岗跨黄河桥梁一览表 (88)

兰州职业技术学院个人简历经典模板-word版可编辑(一)

姓名:茉莉花 毕业院校:湖南大学 专业:电子信息工程学历:本科

茉莉花 电话:1300000000 邮箱:000000@000000000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南京路地达街32号 邮编:000000 求职意向 机械类技术岗位,机械工程师 教育经历 2009.09 - 2013.06 中国科技大学机械学院机械设计专业本科 - —次进步奖,—次三等奖学金,一次安徽“卫华”企业奖学金 - —次进步奖,—次三等奖学金,一次安徽“卫华”企业奖学金 工作实践经历 2012.01 - 2013.06 上海科伟达超声波设备有限公司机械工程师- 负责项目,包括设备的装配图及零部件生产图纸,外协外购清单,管路图等,协助采购人员,支持业务人员; - 同时跟踪解决加工制造及装配调试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直至通过客户的验收,并编写说明书,有时还翻译出口设备的说明书(中译英); - 设计过全自动多臂机械手超声波清洗设备,全自动通过式隧道烘干设备,全自动高压喷淋、超声清洗、风切干燥(网带传动)等非标设备; 2011.09 - 2012.10 安徽好地方好地方和公司机械工程师- 由个人独立负责项目,把握项目进度,协助业务人员了解客户需求,夹具; - 改造设备及现场测绘零部件,包括装配图,零件图,BOM清单,协助采购人员; - 编制工艺,并根据工程师设计的二维图纸,运用Cimtron进行三维造型工作; - 同时还翻译往来传真和E-mail。公司产品为玻璃器皿的不锈钢模具; 校园实践活动 2010.09 - 2013.05 机械学院学生会宣传部副部长- 在校期间担任学校委员,能够很好的完成工作,和同学关系处理融洽; - 在校期间在老师的指导下完成了减速器的设计和绘图,飞剪机构的设计和绘图,起重器的设计和绘图,以及到武钢等大型国企实习; - 在校期间到武汉船舶,武汉重工机械厂实践; 技能与证书 - AutoCAD制图软件熟练使用 - 大学英语四级(CET4)通过 - 计算机等级考试2级通过 - 《车工证书》、《钳工证书》合格特长爱好 - 体育运动

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六条 (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兰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

兰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兰民发[2003]5号 【发布部门】兰州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03.01.29 【实施日期】2003.01.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兰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5月17日实施日期:2006年7月1日)废止 兰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 (兰民发[2003]5号二00三年元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的管理,提高低保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市低保工作实行按家庭月人均实际收入与居住地低保标准之间的差额予以发放的办法,辅之以临时救济、政策扶持、社会互助等配套措施予以保障。 第三条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保障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凡持有本县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困难居民,不论其年龄、职业、健康状况及工作单位性质,都应纳入低保范围。 第五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依法形成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人员以及事实上已形成共同生活的人员。包括: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养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的弟、妹; (四)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五)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说明_第三版 精品

兰州市第三版城市总体规划说明 第一章概论第十一章工业、仓储用地规划 第二章修编城市总体规划的背景第十二章城市公共设施布局规划 第三章兰州市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第十三章城市基础设施规划 第四章兰州经济与产业结构发展方向第十四章城市绿化规划 第五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第十五章城市环境保护及环卫规划 第六章规划期限和城市规划区范围第十六章城市防灾规划 第七章城市性质第十七章城市风貌与景观建设规划 第八章城市发展规模的确定第十八章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第九章城市功能分区与发展方向第十九章兰州市远景展望 第十章城市居住用地规划第二十章实施总体规划的措施 第一章概论 第一节历史简述 兰州,历史悠久,早在距今五千年前后的新石器时期,就有先民在此繁衍生息,沿黄河两岸依山而筑,临水而居,从事采集和狩猎劳作,留得遗址、遗迹和遗物无数,创造了灿烂的马家窑、半山、马厂和齐家文化。兰州古属禹贡雍州地方,西周为羌、戎之地。秦始皇三十三年(公元前214年)在今东岗镇地区设榆中县,属陇西郡,为兰州最早之行政建置。汉昭帝始元年间(公元前86—81年)先后设置金城县、金城郡,兰州始有金城之古称。十六国时期(314年)前凉张实在今兰州西固地区开始围垣筑城。东晋太元十年(385年)鲜卑族乞伏氏建西秦国都于兰州。随文帝开皇元年(581年)置兰州总管府,遂有“兰州”之名沿用于今。自汉至宋凡千余年间,兰州城以“屏障中原、联络西域、襟带万里”之势成丝路重镇,为兵家必争。明建文元年(1399年)肃王(朱瑛)府迁兰,扩城池,兴建宫殿,辟筑园林,兰州始呈藩都之兴旺。清康熙五年(1666年)陕甘分治,移甘肃巡抚于兰州,始为省会。左宗棠督甘期间,扩城廓、办洋务、兴文教、利经济,创办了兰州第一批工业,盛甘肃之都会,显封建之回光,促进了兰州古城发展。中华民国三十年(1941年)始设兰州市,并勘定了市界,然终民国之世,国民党统治日愈腐败,竟致城市殊破,经济凋敝,人民困苦,至解放前夕,兰州还只是一个面积16平方公里、人口19.5万人的消费小城市。1949年8月26日兰州获得解放,从此兰州进入崭新时代。 第二节自然条件及工程地质 一、自然条件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兰州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

兰州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城乡困难居民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救助的专项救助。 第三条因较大范围的水灾、旱灾、风雹等自然灾害,以及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环境污染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临时救助的领导工作,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县、区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核拨和监管工作。 教育、司法、人社、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临时救助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临时救助的审核及有关服务工作。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受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委托,

依照本办法承担临时救助的调查、初审、公示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临时救助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和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及时、适度、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临时救助申请人包括: (一)城市低收入家庭;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四)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中户籍不在本市,但连续在本市生活满3年的未成年子女和结婚满3年且期间连续在本市生活的配偶; (五)有固定住所,连续在本市生活、就业,并在同一县、区居住1年以上,且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人户分离家庭。 (六)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第七条临时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也可采取实物救助。 第八条因小范围自然灾害和火灾造成实际居住房屋损坏或倒塌、财产损毁,且无自救能力的,按照财产损失程度一次性救助500-5000元。 第九条临时救助申请人因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伤亡,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亟需救助的,按照人身伤亡程度一次性救助500-4000

兰州市第四版城市总体规划

兰州市第四版城市总体规划 一、前言 二、《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草案) 前言 兰州是甘肃省省会,是全省政治、经济、文化、科技、交通、信息中心;也是我国重要的重化工基地和西北地区主要的商贸集散中心;甘肃省级历史文化名城。 新时期,兰州市城市发展和建设面临许多新形势、新环境、新问题,现行总体规划已经难以适应城市发展的客观需要,需要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所以,住建部于2009年1月发函《关于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有关问题的函》(建规函[2009]1号),同意兰州市人民政府开展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 2009年5月,市委、市政府成立了以市委书记为第一组长、市长为组长、四大班子分管领导及市规划部门主要负责人等为副组长、市直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领导小组,兰州市城乡规划局具体组织总规修编工作。项目委托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与兰州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承担,就城市定位、空间、产业、生态、气象、交通、地质、兰白统筹等重大专题聘请北大、清华、中科院、北京气象中心等相关单位的专家共同进行研究。2008年10-11月,2009年7-8月,中规院项目组多次来兰进行了现场调查,与40多个单位和部门进行了面对面座谈,向70多个单位和部门(包括大中型企业)收集了资料,并与八个县区政府及县区各部门分别进行了座谈和资料收集工作。 2009年6月14日,省委书记陆浩及省上四大家领导亲临兰州调研听取了兰州市第四版城市总体规划构想汇报。2009年7月31日,市政府召开了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动员大会。2010年3月、4月,中规院项目组先后向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和市上四大家主要领导汇报了《兰州市城市空间发展战略研究》、《兰州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战略研究》等各项前期研究成果。2010年8月13日,袁占亭市长专题听取了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汇报。2010年10月中规院项目组向陆武成书记和袁占亭市长汇报了总规纲要初步成果,并就总规纲要初步成果向市上各

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

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 办学类型:大专 所在地:甘肃 性质类别:公立高职高专 联系电话:(0931)7941323 学校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9e7902814.html,/ 学院简介 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始建于1956年,其前身为石油部和化工部直属的两所国家级重点中专(兰州石油学校、兰州化工学校)和原兰州炼油化工总厂、兰州化学工业公司的两所职工大学(兰炼职工大学、兰化职工大学)。1999年,经教育部批准,学校改制为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成为甘肃省第一所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2000年,学院由中石化集团公司划转甘肃省管理。 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

2002年12月,学院被教育部、财政部确定为国家重点建设的示范性高等职业技术院校。2004年,学院被教育部确定为数控技术应用专业和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技术专业两个国家紧缺技能型人才培养基地。2005年9月,学院通过了省教育厅组织的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成为甘肃省第一所被评为优秀的高职高专院校,同时还顺利通过了ISO9001:2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006年,学院被教育部、财政部确定为28所首批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之一。2009年,学院通过教育部、财政部验收,成为全国首批、甘肃省第一所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2010年,经甘肃省政府批准,在学院挂牌成立了甘肃工业技师学院。 历史沿革 1956年,随着兰州炼油化工厂、兰州化学工业公司的创建,石油部和重工业部分别创立了兰州石油学校、兰州化工学校,并依托两校分别举办兰炼职工大学、兰化职工大学。1983年,中国石化总公司接管兰州石油学校、兰州化工学校。 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 1997年,兰州石油学校、兰州化工学校合并为兰州石油化工学校,兰炼职工大学、兰化职工大学合并为兰州石化职工大学。 1999年,学校改制为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是甘肃省第一所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2000年,学院由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划归甘肃省管理。 2006年,学院被教育部、财政部确定为首批28所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2009年,学院通过教育部、财政部验收,成为全国首批、甘肃省第一所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 2010年,经甘肃省政府批准,在学院挂牌成立了甘肃工业技师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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