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发放办法》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发放办法》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发放办法》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发

放办法》等137件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京建法[2002]16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2.03.26

【实施日期】2002.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发放办法》等137件文件的通知

(京建法〔2002〕165号)

各处室、区县建委及直属单位: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京办发〔2001〕24号)的要求,我委对1980年以来颁布实施的263件政策措施进行了清理,决定停止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发放办法》等137件文件。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停止执行文件目录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停止执行文件目录

1、《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发放办法》(京建工〔1994〕125号)

2、《关于停建、缓建工程项目工程结算办法及损失费用计算的暂行规定》(京建企〔1981〕95号)

3、《北京市国营建筑施工企业试行材料节约奖的若干政策规定》(京建字〔1987〕27号)

4、《关于转发〈停缓建工程结算工程款办法〉的通知》(京建定〔1988〕260号)

5、《北京市中外合资建设工程概预算费用标准及有关规定(试行)》(京建法〔1988〕48号)

6、《关于实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及细则的补充通知》(京建法〔1997〕411号)

7、《关于调整劳动保险基金标准和颁发〈北京市建筑行业实行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建法〔1991〕263号)

8、《北京市工业企业优秀科技人员、先进科技机构奖励试行办法》(京建科〔1989〕81号)

9、《北京市〈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实施办法》(京建法〔1992〕436号)

10、《北京市建委系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奖励办法》(京建法〔1991〕249号)

11、《北京市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管理规定》(京建监〔1994〕558号)

12、《北京市建设监理管理办法》(京建法〔1993〕29号)

13、《关于加强对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管理的补充规定》(京建综〔1989〕

121号)

14、《关于完善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补充规定》(京建综〔1990〕162号)

15、《关于进一步完善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通知》(京建综〔1991〕428号)

16、《北京市建委实施〈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细则》(京建企〔1995〕370号)

17、《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京建法〔1990〕37号)

18、《关于外国建筑企业在本市承包建设工程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企〔1988〕62号)

19、《关于实行电梯安装许可证制度的通知》(京建企〔1988〕205号)

20、《北京市高级建筑装饰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京建企〔1991〕260号)

21、《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试行)实施细则》(京建企〔1994〕198号)

22、《北京市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京建企〔1995〕610号)

23、《关于对电梯安装、维修企业重新审定资质的通知》(京建企〔1995〕508号)

24、《北京市送变电施工企业五级资质标准及营业范围》(京建企〔1995〕133号)

25、《北京市建筑劳务基地化管理办法(试行)》(京建外〔1991〕396号)

26、《关于核发外地进京施工企业进京许可证办法的通知》(京建外〔1993〕682号)

27、《关于颁发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使用外地农民合同制工人审批办法的通知》(京建外〔1993〕381号)

28、《关于加强外地进京分包队伍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外〔1997〕404号)

29、《关于实行建筑劳务限额卡和统一建筑劳务合同格式的通知》(京建外〔1988〕9号)

30、《关于实行“外地在京施工人员跨区(县)流动转移单”的通知》(京建外

〔1989〕74号)

31、《北京市建筑企业聘用离退休人员管理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京建法〔1991〕80号)

32、《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京建法〔1992〕437号)

33、《北京市〈施工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京建法〔1992〕438号)

34、《关于中央在京施工企业在我市办理备案手续的通知》(京建企〔1989〕212号)

35、《建筑市政施工暂设电气工程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京建企〔1984〕114号)

36、《关于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安全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的通知

京建经[2002]117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我市工程造价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由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的颁发执行,现制定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如下: 一、预算定额计价管理 1.凡执行预算定额的工程实行“定额量、市场价、指导费”的计价原则。 (1)定额量 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构成工程实体的实体性消耗量以定额为依据;定额中的降水、护坡桩、基坑支护、模板、脚手架、大型垂直运输机械使用费等非实体性消耗,参照定额的消耗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 (2)市场价 ①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和以“元”形式出现的费用均为编制期的市场价格,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全部实行市场价格,发承包双方可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站或《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自主协商确定价格,并在合同中约定。 ②对于已确定的材料、设备价格,在施工过程中,若发 包方又单独指定,结算时的材料、设备价格按实际发生的价格调整。 ③发包方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并运至承包方指定地点,承包方按实际发生的材料预算价格的99%退还发包方材料、设备款。 (3)指导费 ①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均为指导性费率,在保证上缴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等的基础上,可上下浮动。 ②分包方在施工现场需使用总承包方提供的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包向分包收取总包服务费,其标准可按分包总造价(不含设备费)的2%,由总分包双方协商议定。 2.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若遇各专业定额项目相互借用,应分别编制,并执行借用定额项目所在专业定额的取费标准。 3.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对于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工程项目,属于定额缺项项目时,应编制补充定额(有关编制补充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将另行规定)。 二、我市将在部分工程中试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并 在总结经验,条件成熟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市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京建质〔2009〕383号文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建质〔2009〕383号) 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关于印发〈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质〔2005〕999号),保证新建住宅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以下简称分户验收)的责任人。分户验收的具体组织工作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承担。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成立分户验收工作组进行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包括以下人员:(一)建设单位各专业技术负责人。 (二)监理单位各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项目技术、质量专业人员等。 (四)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参加分包项目质量分户验收)。 (五)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 二、分户验收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建设单位应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前,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住宅工程的每一套住宅及公共部位的主体结构工程观感质量、结构尺寸和使用功能质量进行专门验收。分户验收合格后方能组织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第二阶段,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后,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住宅工程的每一套住宅及公共部位的工程观感质量、主要部位净尺寸和使用功能质量进行专门验收。分户验收合格后方能组织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三、在分户验收第一阶段开始30天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编制完成《分户验收工作方案》。 《分户验收工作方案》应明确分户验收工作组成员和人员职责、两个阶段的验收工作组织程序等内容,确定每一套住宅和公共部分工程的检查验收项目、内容和数量,并绘制抽查点分布图,同时应落实质量检查人员和检查工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北京市2011―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10.10 【实施日期】2012.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北京市2011-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2]2687号)要求,现组织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发改高技〔2012〕24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

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关于组织开展2011-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2]268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1-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的有关说明》有关申报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可以进行申报。 二、申报材料 申请认定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根据《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发改高技〔2012〕241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1-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的有关说明》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三、申报方式 根据《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北京市实施细则(试行)》,北京市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根据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向当地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化委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上报相关认定材料。各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化委在对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于10月22日(周一)前按管理归口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或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明确为每个申报企业服务的具体负责人员,同时由其与申报企业人员在受理申报材料清单共同签字,并在报送的报告(表格)上签字。 四、企业材料审核 申报截至日期后,企业申报材料统一汇总到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共同委托投资北京国际有限公司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对于初步核实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包括提交材料不全的企业),将在10月26日(周五)前通过市发展

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1 (2011-06-13 16:40:47) 转载 标签: 杂谈 《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1 说明 一、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了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包括: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和分包工程管理费,与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配套使用。 三、现场管理费包括临时设施费和现场经费,属于建设工程直接费。 四、项费用包括的内容: (一) 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施工所必须的生活和生产用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公用事业房屋、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塔式起重机基础、小型临时设施以及规定范围内的现场施工道路、水、电管线,为保证文明施工现场安全和环境保护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其费用中包括了临时设施的搭设、租赁、摊销、维护及拆除等费用以及按规定缴纳的临时用地费、临时建设工程费。不包括施工用地面积小于首层建筑面积三倍时,由建设单位负责申办租用临时用地的租金。 (二) 现场经费:指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部组织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 1.工作人员工资:从事政治、行政、经济、技术、试验、警卫消防炊事和服务人员(不含材料人员和行政汽车司机等人员)的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各项津贴及施工现场人员的工资附加费。 2.办公费:办公用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通讯邮资、书报、水电及办公、生活用燃料等费用。低值易耗品 3.差旅交通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差旅费、住勤补贴、误餐补助和工地转移等费用。4.低值易耗品摊销费:行政使用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非机动车)及检验、测绘、消防用具的摊销和维修等费用。 5.劳动保护费: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给工作人员的劳保用品费用、保健和防暑降温费用。 6.检验试验费:对建筑材料、构件、建筑物进行鉴定、检查、试验所发生的全部费用。7.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及竣工清理费:工程进行测量定位、复测、交工前现场及室内的清理以及施工中渣土外运的费用。 8.其它:业务招待费、外包工管理费、民兵训练、临时工管理、咨询、“门前三包”、财产保险以及执行社会义务等费用。 (三) 企业管理费:指施工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1.干勤人员工资及工资附加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工资、津贴、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但不包括材料人员的工资。 2.职工教育经费、共青团经费: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规定计提的费用,以及企业组织青年职工学习和活动的经费。 3.办公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办公用文具、纸张、软盘、帐表以及办公用品修理费,书报、邮电、通讯、印刷、会议、水电、燃气燃料等费用。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市规发〔2006〕851号,2006年7月10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关于发布《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 市规发〔2006〕851号 (2006年7月10日) 为了规范建筑设计行为,明确我市容积率指标的计算方法,我委制定了《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该规则仅限于设计单位计算容积率指标时使用,建筑面积的计算仍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为解决建筑容积率计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现予发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十日 附件:《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一、容积率系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商。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地下有经营性面积的,其经营面积不纳入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下列规定执行。 二、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米(2.7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7.6米(2.7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三、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5米(3.3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8米(3.3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四、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6.1米(3.9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10米(3.9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五、计算含阳台建筑的容积率指标时,阳台部分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六、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以上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七、住宅、办公、普通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及屋顶,独立式住宅建筑和特殊用途的大型商业用房,工业建筑、体育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类建筑暂不按本规则计算容积率,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业银行北京市乡镇企业局关于贯彻国家“六部委”加快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发展的 意见 【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计农字[1996]第043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业银行北京市乡镇企业局 【发布日期】1996.06.12 【实施日期】1996.06.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2月7日实施日期:2002年2月7日)废止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 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业银行北京市乡镇 企业局关于贯彻国家“六部委”加快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意见 (京计农字(1996)第0431号京财农(1996) 982号1996年6月12日)

区(县)各有关部门: 北京市乡镇企业在改革开放中蓬勃发展,已成为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不仅为乡镇企业的整体发展发挥了外向带动作用,而且其自身获得了迅速发展,已成为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八五”期间,北京乡镇企业累计完成出口供货额217亿元,年平均增长率为35%;出口企业已发展到714家;23家企业被国家赋予了自营进出口权;利用外资取得了一定进展,兴办了一批“三资”企业。 北京市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虽已有较大发展,但与广东、江苏、山东、上海、天津比较,企业规模小、产品档次低等问题比较突出,需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必须采取措施,进一步鼓励和扶持北京市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提高企业产品出口的积极性,促使外向型经济提高整体素质和运行效益。为此,根据“六部委”的通知精神,对北京市乡镇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国家“六部委”《意见》,北京市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依靠科技,加强管理,引导其向提高质量、调整结构、注重效益方向发展,逐步形成农工技贸相结合,外经、外贸、外资齐发展的格局。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在信贷

北京住房城乡建设委网上办事大厅注册说明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上办事大厅注册说明

————————————————————————————————作者:————————————————————————————————日期: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上办事大厅注册说明 1、登录网站: 在IE地址栏内键入:https://www.360docs.net/doc/9f12015485.html,/egovhall,即可进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上办事大厅页面,如图1所示;或通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9f12015485.html,/)首页的“网上办事大厅快速通道”进行注册或登录,如图2所示: 图1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上办事大厅登录页面 图2网上办事大厅快速通道 2、注册: 点击图1或图2中的“注册”按钮,可以进入注册页面,如图3所示:

图3网上办事大厅注册页面 上图的左上角有两个选项卡,分别是“企业用户注册”和“个人用户注册”,您可以根据您办理的业务类型,进行选择注册。 3、企业用户注册: 当您选择“企业用户注册”时,注册步骤分为两步,首先第一步如图3所示,首先需要填写“企业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注意:“企业名称”要求您填写全称,“组织机构代码”要求您填写符合代码规则的八位数字加一位校验码,组织机构代码规则是否正确由您填写完成后系统自动校验,如不符合规则,会有如图4所示的提示,这两项填写完成后,点击图3中的“下一步”按钮,这时,系统会校验企业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是否曾经注册过,如果已经注册过,系统会提示您相关信息,如图5所示: 图4组织机构代码规则错误提示信息 图5企业名称或组织机构代码已被注册提示信息 当您填写信息正确后,进入企业注册的第二步页面,如图6所示,带红色星号的字段为必填项,所有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下方的“提交”按钮即可完成注册。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工程本)完整版

编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小型工程本) 发包方:_ __ ______ 承包方: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工程名称:_ ________________ __ 工程地点: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层数:_____________ __ 结构类型:________________ ;檐高/跨度:_______________ _米 批准文号:(有权机关批准工程立项的文号)_______________ __ 工程性质:(指基建、技改、合资等):___________________ __ 承包范围:_ ___________ __ 承包方式: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质量等级(优良或合格):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工程承包造价(金额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 __

¥: _______________ _____ 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1条工期

1·1 本合同工程定于_ __ _年__ __月____日开工;于___ _年__ __月____日竣工。合同工期日历天数为____天。工期如需提前,按约定的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合同工期总天数为____ _天。 1·2承包方为提前工期采取的相应措施及因此增加的经济支出:_______ 1·3 工期提前或延误的奖罚,由双方协商后在合同中约定: 第2条图纸发包方于__ 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承包方提供_____套图纸。 第3条发包方、承包方驻工地代表。发包方工程师姓名:_ __________ ;项日经理姓名:_______________ 。

现状及分析 -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1.现状及分析 1.1村庄自然条件 蒋家堡村属大陆性季风气候,处于温暖较湿润气候区,冬季多西风,夏季炎热多雨,年平均降雨量为400毫米,多集中在七、八月份;年平均气温为6℃~8℃,较北京市年平均气温低5℃~7℃;全年无霜期155天左右。 村庄地处延庆盆地冲积平原,地势平坦,土壤为潮土,属冲积洪积物,质地肥沃,宜耕种。 根据国家地震局、建设部发布的《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年)》,属于地震烈度七度区。 1.2区位条件 蒋家堡村位于延庆县延庆镇东北部,距延庆县城约5公里,村西距旧110国道约1公里。村庄东与双营村相邻,西与唐家堡村相连。 1.3现状人口 根据2007年人口调查,蒋家堡村下辖231户,户籍人口469人。其中农业人口396人,占总人口的84.4%;非农业人口73人,占15.6%。 农业人口中有劳动力188人,其中从事一产37人,占总劳动力的19.7%;从事二产5人,占2.7%;从事三产146人,占77.6%。 村民普遍文化程度不高,七成以上为初中文化程度以下。 1.4村庄经济 2007年,全村总收入190万元,其中第一产业36万元,占三次产业收入的18.9%;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共收入154万元,占三次产业收入的81.1%。农民人均纯收入7945元。 第一产业:果树(杏和李子)(主导产业),该村90%以上的村民都以收获、销售杏和李子为主要经济来源。2007年,该村果农人均收入5000余元。千亩果园已成为该村的主导产业。 第二产业:村庄内有北京长城众和门窗有限公司,效益不太理想,目前属于半歇业状态。 第三产业:目前村内只有三家小商店,为村民所开,主要服务于本村居民。蒋家堡村民俗旅游业现状不具规模,只有在村口处有一处村民开的春长旅游农家乐园。1.5土地 1.5.1村域现状用地 全村村域面积168.52公顷,其中耕地65.67公顷,园地80.01公顷,林地5.46 。 1.5.2村庄现状用地 蒋家堡村现状建设用地12.71公顷,人均建设用地为271平方米。 从以上指标看出,人均建设用地、人均居住建筑用地指标都远远高于《村镇规划标准》的额定指标,土地浪费现象较严重。 1.6住宅 村内房屋建筑比较整齐,17%左右的房屋建于1970年以前,主要有生坯砖瓦构成;36%的房屋建于1970年-1980年;36%的房屋建于1980年-2000年,全部为砖瓦水泥结构;11%的房屋建于2000年以后,为砖瓦水泥钢筋结构,采用铝合金门窗,房屋高大宽敞,大多数村民院落总面积在150—250平方米,闲置房屋近10户。1.7公共设施现状 村内有村委会办公室近6间。村委会院内有一处篮球场地。有健身公园一处,约4000平方米。3处便民商店。卫生所一处,公厕一处。 1.8基础设施现状 道路状况: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主要道路长度2000余米。村内街道全部硬化,硬化面积13500多平方米。 给水:村庄现有自备井2眼,饮用井水,通过水塔蓄水通入各户,自来水管道为上世纪70年代埋设。 电力:电力设施基本满足需求,电线采取空架的方式。 电信:电话基本已在全村普及,电视信号由室外天线接收,安装有线电视。 排水及污水处理:无排水系统,污水自然排放。厕所基本为自建旱厕,2005年进行对厕所改造,现已改造成水冲式厕所近五成。 卫生及垃圾处理:村内有垃圾箱1个,垃圾池2个,小型垃圾中转站一座,村内垃圾有专人收集,送到指定垃圾箱,由县里统一收集处理。 生活燃料:生活燃料主要以煤,秸秆为主、煤气为辅。 交通工具:村内机动车、农用车共计26辆,于自家停放。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商发[2003]4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3.08.15 【实施日期】2003.08.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6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6日)废止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商发[2003]4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加快推进农产品流通现代化进程,特制定《北京市

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范(试行)》,现予发布实施。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三年八月十五日 北京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范(试行) 一、总则 本规范依照市政府关于推进流通现代化构建安全快捷食用农产品流通体系的精神以及《北京市农产品流通体系发展规划》制定。 本规范是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综合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粮油、蔬菜、果品、肉禽蛋及水产品等专业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功能、选址、设施、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二、定义 本规范用辞定义如下: (一)农产品:指粮油、蔬菜、果品、肉禽蛋、水产等产品及其加工品。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指经常性的、公开的进行农产品批发交易并具有信息、结算等配套服务功能的规范场所。 (三)农产品一级批发市场:指以外埠农产品进京集散交易为主、占地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年交易量占全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年交易总量25%以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一级批发市场由市商业流通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三、功能 (一)价格形成功能:集中供需信息,形成农产品合理的交易价格,并引导农产品生产和消费。

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1 说明 一、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了 2001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包括: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和分包工程管理费,与 2001 年《北京 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配套使用。 三、现场管理费包括临时设施费和现场经费,属于建设工程直接费。 四、项费用包括的内容: (一) 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施工所必须的生活和生产用临时设 施费用。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公用事业房屋、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塔式起重机基 础、小型临时设施以及规定范围内的现场施工道路、水、电管线,为保证文明施工现场安全和环境保 护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其费用中包括了临时设施的搭设、租赁、摊销、维护及拆除等费用以及按规定 缴纳的临时用地费、临时建设工程费。不包括施工用地面积小于首层建筑面积三倍时,由建设单位负 责申办租用临时用地的租金。 (二) 现场经费:指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部组织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 1.工作人员工资:从事政治、行政、经济、技术、试验、警卫消防炊事和服务人员(不含材料人 员和行政汽车司机等人员)的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各项津贴及施工现场人员的工资附加费。 2.办公费:办公用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通讯邮资、书报、水电及办公、生活用燃料等费 用。低值易耗品 3.差旅交通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差旅费、住勤补贴、误餐补助和工地转移等费用。 4.低值易耗品摊销费:行政使用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非机动车)及检 验、测绘、消防用具的摊销和维修等费用。 5.劳动保护费: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给工作人员的劳保用品费用、保健和防暑降温费 用。 6.检验试验费:对建筑材料、构件、建筑物进行鉴定、检查、试验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7.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及竣工清理费:工程进行测量定位、复测、交工前现场及室内的清理以及 施工中渣土外运的费用。 8.其它:业务招待费、外包工管理费、民兵训练、临时工管理、咨询、“门前三包”、财产保险以及执行社会义务等费用。 (三) 企业管理费:指施工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1.干勤人员工资及工资附加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工资、津贴、职工福利费、工 会经费。但不包括材料人员的工资。 2.职工教育经费、共青团经费: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规定计提的费用, 以及企业组织青年职工学习和活动的经费。 3.办公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办公用文具、纸张、软盘、帐表以及办公用品修理费,书报、邮 电、通讯、印刷、会议、水电、燃气燃料等费用。 4.差旅交通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因公出差发生的交通费、补助费、公交月票补贴、误餐费, 自有交通工具的燃料、养路费、高速路通行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离退休职工一次性路费 等费用。 5.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企业全部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的折旧和修理费。 6.工具、用具摊销费:企业公司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等摊销费用。 7.劳动保护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公共的技术安全措施、保健及防暑降温费。 8.财务经费: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等。 9.业务招待费: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京价(收)字(1996)第043号 关于发布《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为了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顺利发展,维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和《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实施办法》,现予 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实施办法》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六日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和《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结合本市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行监理的工程,监理费按工程的总造价百分比计取,用插 入法计算。 一、建设前期阶段按工程概预算的0.1%—0.2%计取。 二、施工阶段(含保修阶段)的取费见附表。 第三条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时,监理费可先按工程承包造价计算,工程竣工后,应按工程的实际总造价进行调整 ,并及时结清监理费。 第四条工程招投标阶段,建设单位如需监理单位编制标底时,应按 本市有关规定,另行支付编制标底费用。 第五条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以及国外贷款、赠款的工程项目,由国外监理单位参加合作监理的应参照国外标准收费,具 体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商定。单独由国内监理单位监理的 ,应按本办法所规定相应的费率的130%至150%计取。

第六条工程因故(不包括因监理失误原因)拖延工期,工程建设监 理费按下列公式进行调整。 合同监理费用 ×拖延工期(月) 合同总工期(月) 拖延工期按合同工期结束后的第三个月起计算。 第七条对于单工种或工程规模小造价偏低不宜按工程承包造价的百分比计取监理费的工程项目,按照参与监理工作年度平均人 数计算:3.5万元—5万元/人年。 第八条因监理工程师的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单位应按规定承 担经济损失。 第九条工程建设监理费应用于监理工作中的直接间接成本开支,交 纳税金及合理利润。 第十条各监理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收取监理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向建设单位返还监理费。并接受物价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 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

201012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市规发[2010]1137号)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市规发[2010]1137号2010年12月6日 各相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高度,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发展构想,落实市委、市政府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总体要求,市规划委、市国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以下简称“四部门”)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简化、便民、规范、服务”的原则,制定了《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从村庄规划制定,乡村建设工程管理,村庄规划建设监督检查以及加强服务保障等方面,明确了有关部门和区县、乡镇政府的职责。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指导意见》印发试行。 请相关区县、乡镇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并按照《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制订具体的工作落实措施。对于执行过程中有关情况和建议,请及时向四部门进行反馈。 特此通知。 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近年来,随着北京奥运会和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庆祝活动的成功筹备举办,城乡经济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农村产业结构和发展方式发生了新的变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首都城市发展已经进入新的阶段。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高度,加快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战略构想,落实市委、市政府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总体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一、推进村庄规划的制定工作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汇编 技术质量部 2014年12月

目录 关于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的 通知 京建法〔2014〕3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分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规划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确保深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等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备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设计,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并在设计文件上加盖注册章。 二、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制定包括深基坑工程设计、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所需费用。 三、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备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同时具备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和工程测量两方面资质的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第三方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应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建发〔2013〕435号)的要求。 四、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应明确施工监测的监测项目、监测频率、监测点数量及位置、监测控制值和报警值等技术要求。 五、深基坑工程设计等应严格执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DB11/489)。深基坑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应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建发〔2013〕435号)。当出现《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第条情况时,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提高监测频率;当有危险事故征兆时,应实时跟踪监测,并实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当出现《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第条情况时,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立即对深基坑工程支护结构及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六、第三方监测单位对第三方监测数据和报告负责。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资料、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建发〔2013〕435号)、监测合同及相关规范标准等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并严格按方案开展监测和巡视工作;应及时处理、分析监测数据,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向建设单位反馈。第三方监测分析报告应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 七、施工单位对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施工单位应根据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含监测专篇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当专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京建法[2015]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1.22 【实施日期】2015.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终身 责任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15〕1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升参建单位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

通知》(建质〔2014〕124号)、《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办质〔2014〕44号)、《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4〕1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应当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新开工建设、已开工正在建设的建设工程有关参建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二、对于已经开工正在建设的工程项目,在本实施办法实施日期至2015年3月30日组织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为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供应预拌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筋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实施办法要求及时补签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等有关工作。其他正在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当在2015年3月30日前按照实施办法要求完成有关《授权书》、《承诺书》补签、备案等工作。对于停工的工程项目,复工后30日内应当按照实施办法要求完成有关工作。 三、对于已签署《授权书》、《承诺书》的正在建设或者停工的工程项目,如果签署内容与实施办法中示范文本的内容存在实质性差别,有关参建单位、人员应当重新签署。 四、《承诺书》中的内容应当纳入各单位(企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范围。各单位(企业)应当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督导责任人及时签署《承诺书》,对《承诺书》进行审核并承担责任;对承诺内容履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落实整改。鼓励有关单位进一步细化承诺制度,确保承诺内容落实到位。 五、《承诺书》采用白色A4纸双面打印,文字内容为黑色;签字、抄写部分应当使用

3 (京建发〔2018〕578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优化建设工程招投标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优化建设工程招投标营 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印发时间:2018年12月26日发布时间:2019年01月14日浏览次数:3737 京建发〔2018〕578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发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8〕36号)文件精神及本市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一步优化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在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货物供应商时,可自主决定发包方式,不再强制要求进行招投标。 二、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可直接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不需要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直接发包手续。 三、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选择进入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建设工程分平台进行招标的,取消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备案、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备案和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不再公布承包商信息。 四、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施工总承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备案、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备案和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全部简化为告知性备案。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对实行告知性备案或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进行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精神,并将项目信息及时推送至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建设工程分平台。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2月26日 张雷 收到 张晓达 收到

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1 说明 一、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了2001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包括: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和分包工程管理费,与2001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配套使用。 三、现场管理费包括临时设施费和现场经费,属于建设工程直接费。 四、项费用包括的内容: (一)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施工所必须的生活和生产用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公用事业房屋、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塔式起重机基础、小型临时设施以及规定范围内的现场施工道路、水、电管线,为保证文明施工现场安全和环境保护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其费用中包括了临时设施的搭设、租赁、摊销、维护及拆除等费用以及按规定缴纳的临时用地费、临时建设工程费。不包括施工用地面积小于首层建筑面积三倍时,由建设单位负责申办租用临时用地的租金。 (二)现场经费:指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部组织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1.工作人员工资:从事政治、行政、经济、技术、试验、警卫消防炊事和服务人员(不含材料人 员和行政汽车司机等人员)的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各项津贴及施工现场人员的工资附加费。 2.办公费:办公用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通讯邮资、书报、水电及办公、生活用燃料等费用。低值易耗品 3.差旅交通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差旅费、住勤补贴、误餐补助和工地转移等费用。 4.低值易耗品摊销费:行政使用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非机动车)及检 验、测绘、消防用具的摊销和维修等费用。 5.劳动保护费: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给工作人员的劳保用品费用、保健和防暑降温费用。 6.检验试验费:对建筑材料、构件、建筑物进行鉴定、检查、试验所发生的全部费用。7.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及竣工清理费:工程进行测量定位、复测、交工前现场及室内的清理以及施工中渣土外运的费用。 8.其它:业务招待费、外包工管理费、民兵训练、临时工管理、咨询、“门前三包”、财产保险以及执行社会义务等费用。 (三)企业管理费:指施工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1.干勤人员工资及工资附加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工资、津贴、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但不包括材料人员的工资。 2.职工教育经费、共青团经费: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规定计提的费用,以及企业组织青年职工学习和活动的经费。 3.办公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办公用文具、纸张、软盘、帐表以及办公用品修理费,书报、邮电、通讯、印刷、会议、水电、燃气燃料等费用。 4.差旅交通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因公出差发生的交通费、补助费、公交月票补贴、误餐费,自有交通工具的燃料、养路费、高速路通行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离退休职工一次性路费等费用。 5.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企业全部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的折旧和修理费。6.工具、用具摊销费:企业公司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等摊销费用。7.劳动保护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公共的技术安全措施、保健及防暑降温费。8.财务经费: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等。 9.业务招待费: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 10.劳动保险费:企业支付职工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退职金、丧葬补助、抚恤费及按规定支付给离休人员的各项经费等。 11.税金:企业应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12.社会保障等费用:企业公司管理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及企业全体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基金、残疾人保障金、工伤保险基金。 13.其它:上述费用以外的其它费用开支。包括:上交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的定额编制测定费、工程投标、财产保险、职工取暖、经济担保、党委宣传、董事会费、审计咨询、公(鉴)证、诉讼、法律顾问、民兵训练、社会义务、绿化、“门前三包”等费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