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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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李国锋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摘 要: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是人类两性关系的一个历史性的进步。中国古代把婚姻摆在家庭乃至宗族附属品的位置上面。婚姻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一夫一妻制(多妾制),同姓不婚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的缔结遵循“六礼”,婚姻解除的方式有七出、义绝及和离(协离)。婚姻中的财产拥有者属于丈夫或长子,妇女附属于男子。

关键词: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中图分类号:K 89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7613(2005)0420048203

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女权社会变成了男权社会,婚姻家庭制度也逐步形成。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是人类两性关系的一个历史性的进步。从婚姻缔结的途径来看,人类的婚姻可分为掠夺婚、买卖婚、媒妁婚、自由婚等;从性关系的范围来看,人类的婚姻可分为血缘制、那鲁普亚制、对偶制、专偶制(即一夫一妻制),此外还有一夫多妻制、一妻多夫制等。一般认为,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形成于西周。《礼记?婚义》认为,”婚姻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可见,中国古代把婚姻摆在家庭乃至宗族附属品的位置上面,认为缔结婚姻关系的行为是家庭与家庭间的事,是用来处理上下左右和调整周围的各种关系的,其中没有个人甚至嫁娶的双方什么事。婚姻必须由家庭来决定,婚姻中的女子从属于男子被法定。本文就我国古代婚姻制度提出一些粗浅看法,以求教于方家。

一、中国古代婚姻的基本原则

我国以小农经济为核心的田园式文化,使祖先很早就开始了婚姻家庭的规范实践,因为只有稳固的家庭才能在耕作中获取丰收,使血脉代代健康传承。现在有资料可以明确证明的我国最早的古代婚姻原则是在西周时期形成的。

(一)一夫一妻制。在许多神话传说和后世追述的文献

中,记载着中国古代先民知母不知父的状态,亦即群婚与杂交的两性关系形式。如《吕氏春秋》所载:“昔太古常无君矣,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妇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这与当时生产力十分低下,人们不得不群居杂处以共同进行生产和抵御自然界各种灾害的原始社会形态相关联。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私有制的出现,社会形态

由母系转为父系,各种性禁忌的产生,婚姻规模日益缩小,形式也逐渐由群婚制转为单偶制,即一夫一妻制。所谓一妻,指的是嫡妻只许一个,这是由宗法制十分重视嫡庶之别所决定的。嫡庶无别,嫡长子继承宗祧和爵位的原则就无法维持,势必导致整个宗法的混乱。然而,在中国几千年的一夫一妻制中,一夫多妻被以不同名分的妻、妾形式保留下来并加以发展,其目的在于确立妻、妾在家庭内的尊卑地位以维护家庭秩序。所以,准确地说一夫一妻制在我国古代应该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我国古代允许取妾的初衷并非为了男子享乐,而是为了确保家族的延续。严格的一夫一妻制,往往会使继承人的存在成为问题。因此,为了“上事宗庙,下继后世”这一婚姻的根本目的不致落空,就出现了一夫一妻制的合法补充形式———媵妾制度[1](P385)。也就是说这一制度的出发点是为了能够延续宗族的血脉。明律规定:“庶人于年四

十以上无子者,许选娶一妾。”①

娶妾往往在于生子,延续宗

祀,因此有利于整个宗族的利益,而又合于婚姻之目的的“上事宗庙,下继后世”。

秦汉至明清各代法律均有禁止有妻再娶或有夫再嫁的法条。《唐律?户婚》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同时,社会和法律承认一个男人和一群女人住在一个家庭共同生活的权利,但只承认其中的一人为其配偶(妻),其余的人则为妾。士庶固然只有一妻和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妾,天子诸侯也只有一皇后或一夫人。总之,法律上只承认原配,除非妻死或离异、婚姻关系已经终了或撤销时,是不能另为婚姻的。只有在明清时期,兼承两房宗嗣而双娶者法律没有严格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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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19卷第4期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V ol.19,N o.4

2005年7月 JOURNA L OF XI NXI ANG TE ACHERS C O LLEGE JU LY.2005

Ξ 收稿日期:2005206202

作者简介:李国锋(19662),男,河南辉县人,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法史学研究。

止,但是一旦涉讼,法律一般不承认后娶之女为妻,而将其视为妾,虽不治罪,但说明法律并不支持一夫二妻的事实。

(二)同姓不婚。西周周公制礼,以“亲亲”、“尊尊”为核心将以前各地分散的原始礼义和习俗加以总结,用来确认和维护伦理和等级关系。为了规范血缘宗法的有序传承,西周实行了同姓不婚的原则。同时,当时人们认识到“男女同姓,其生不番,”[2],即家族内部男女结婚不利于下一代的成长;“娶于异性,所以附近厚别也”[3],反映了通过婚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以巩固权势,并维护宗族内部的伦常关系。以后逐渐扩大到对有血缘关系通婚的限制,如明律规定:“若娶己之姑舅两姨姊妹者,杖八十,并离异”。

(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诗?齐风?南山》中说:“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非媒不得”。这说明我国很早就有婚姻必须秉承“父母之命”,经过“媒妁之言”才能缔结的习俗。规定直系尊亲属,尤其是男性的直系尊亲属,有绝对的主婚权。只要两姓家长同意其子女的结合,经过一定的仪式,婚事便成立了。他可以命令他的子女与任何一定的人结婚,社会和法律都承认他在这方面的权威,予以强有力的支持,不容子女违抗。于是父母的意志在法律上成为婚姻成立的要件,子女即使在成年以后,即使仕官买卖在外,也没有婚姻自主权,除非得了父母的同意。到了清朝,还明确规定,不管什么原因自行结婚的,“未成婚者从尊长所定,自定者从其别嫁,违者杖八十,仍改正”。

另外,我国古代婚姻制度还有婚龄的具体规定,且具体年龄规定不是一成不变的,比如据《周礼?媒氏》记载,西周法定婚龄是男三十女二十,而以后各朝的规定显然要低于西周。在不同时期还出现了士庶不婚、良贱禁婚以及僧道不婚等规定,《唐律疏议》有载:“人各有志,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4](P171)

二、婚姻的缔结与解除

我国古代婚姻的缔结与解除有很多繁琐的程序。正式的婚姻缔结要坚持“六礼”,婚姻解除有七出、义绝及和离(协离)。

(一)“六礼”

六礼至西周正式形成,一直延续到清末。其内容是:纳采,即男方请媒人向女方送礼品求婚;问名,即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卜于宗庙,请示吉凶;纳吉,即卜得吉兆后就确定婚姻;纳征,又叫纳币,即以男方请媒人及中间人送聘礼到女方家;请期,即与女方家商定婚期;亲迎,即周礼举办婚事,男子奉父亲之命去女家迎接女子。随着历史的演进,六礼的某些环节在不同的时期可能有所变化,同一时期不同经济状况的家庭的做法不同,但总的来说,中国古代的每一个婚姻的缔结都离不开也不能离开六礼的规范。

(二)“七出”、义绝及和离(协离)三种

第一,七出。即丈夫无须经官府即可休妻的七条法定理由。七出依次为:“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以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盗窃,为其反义也。”就内容来

看,七出是我国古代夫权压迫的凿凿确证,但我们必须看到,七出并不是完全依据夫妻两人关系,而是从维护家族利益的角度提出的。因而七种情况虽则皆为丈夫休妻的理由,但不能体现丈夫的意志,与其说它是丈夫离弃妻子的条件,莫如说是夫家家长逐黜媳妇的借口。其基本精神仍然在于维护“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的婚姻目的。如《孔雀东南飞》里的焦仲卿和刘兰芝,以及宋诗人陆游和原妻唐婉都是在“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的情况下被迫离弃的[5](P144)。

我国古代婚姻中出于维护宗法伦理的需要,在适用七出的同时还提出“三不去”,在一定程度上对任意去妻作了限制:“尝更三年丧不去,不忘恩也;贱娶贵不去,不背德也;有所受无所归不去,不穷穷也。”[6](P199)就是说妻子曾与丈夫一起为公婆服丧三年的,因尽过孝道,有权拒绝离婚;贱时娶,富贵时提出休妻,妻子有权拒绝;娶妻时女子娘家人在,如果待到她娘家人都不在了才提出离婚,妻子有权不离去。同时唐宋律把恶疾与奸淫作为不适用三不去的两种例外,淫乱足以紊乱血统,神不歆非类,自更不为夫家所容,所以构成重大的离婚罪,而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无法为祖先准备祭祀物品,丧失“上以事宗庙”的婚姻功能。恶疾在医疗水平不甚发达的古代往往传染至家族中的其他人,对家族成员的生命及下继后世的目的构成极大的威胁,不得不出。

第二,义绝。这是中国古代最具特色的一种离婚制度。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非罪,及妻对夫的谋害罪而言。与七出不同的是,义绝为法律规定的当然离婚条件,有犯则必须强制离婚,否则法律加以处分。《唐律?户婚》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义绝其名义本来是夫妻的情义已绝,其实均是亲属间的互相侵犯或亲属间的乱伦关系,其意仍在于维护正常的家庭亲属关系,巩固伦常观念和家族秩序。当然,义绝在实践中客观上起到了保护婚姻中的弱者,即妇女。

第三,和离或协离。唐律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7]以后各代都有类似规定。古代丈夫虽有权休妻,但是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或七出而有三不去,便不能去妻,否则是要受刑事处分的,而且法律上是不承认离婚效力的。该项规定正好弥补了这种情况,类似于现代的协议离婚。和离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婚姻双方在离婚的态度上不存分歧。和离在实践中关注婚姻双方的感情状态,应该说是我国对世界婚姻发展所作出的历史贡献。

三、婚姻中的财产

中国古代礼制和法律视夫妻为一体。夫妻财产不可划分。但财产的所有者和支配者属于男子(丈夫或长子),妻附属于夫,夫亡附属于长子,无独立人格。所以家庭生活中,妻虽有夫授权于她管理家事的责任,但对家庭财产只有使用权,而无自由处分权。妻因婚嫁所得财产即妆奁,也归夫家所有。至于夫妻离异妆奁的归属问题,各代法律规定不一。妻若死亡或再嫁,妆奁则为夫家承受。如宋代案例集《清明集》中的一条判语说:“妇人随妆奁田,乃是父母给予夫家田业,自有夫家承分人,岂容卷以自随乎。”可见,在中国女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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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期 李国锋: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旦嫁入夫家,不仅其本身没有任何财产权可言,其所随嫁的嫁资,亦往往并入夫家,成为丈夫家族财产体系中一部分,其至多只有使用权而绝无处分权。妻不仅对家庭财产没有所有权,而且法律根本否认妻有继承夫财的权利。继承父之遗产的是其子嗣。在子未成年前,妻只有行使财产管理权的资格。寡妻寡妾虽然可承父份或子份得部分遗产,但须选择昭穆相当的同宗之人立为嗣子,遗产当归嗣子所有。个别不立嗣者,也只能作为“养老之资”,不得变卖,改嫁时更不能带走。从中我们不难发现法律对于妻子拥有财产的限制是多么严格。《礼记?内则》说:“子妇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究其因,古人认为妻子既已嫁入夫家,已完全没有自己的独立地位和意志,况且财产又是一个家族得以生存、繁盛的根本,为了维护家族的长久昌盛,必须严格限制财产的“外流”。由此也可知为何把妻的盗窃作为危害宗族的大事而列为七出之一的原因。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中国古代婚姻“完全是以家族为中心的,不是个人,也不是社会”。婚姻的价值和目的在于维护家族的秩序,延续子嗣。这样尊长必享有绝对的主婚权,婚姻本身所具有的自然属性被忽视,婚姻必得门当户对。而七种危害本族利益的事情必不见容于婚姻,离婚也必不能只遂夫妻之愿(从而有了“义绝”),(为维护本族的财产)媳妇也必无有产权和继承权,而一妻多妾制的采用也是同一目的的产物。其次,中国古代姻缘的结成往往有其政治、经济的目的。在中国古代,家族间往往用宗族观念维护同族关系,借婚姻扩大家族势力,增强同异姓亲属间的联络[8](P116),目的更在于宗族的延续。

参考文献:

[1]上海古籍出版社.中国文化史三百题[M].上海:上海古

籍出版社,2000.

[2]左传?僖公二十三年[M].

[3]礼记?郊特牲[M].

[4]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中华书局,

1981.

[5]史凤仪.中国古代的家族与身份[M].北京:社会科学文

献出版社,1999.

[6]郭建,姚荣涛,王志强.中国法制史[M].上海:上海人民

出版社,2000.

[7]唐律疏议?户婚[M].

[8]史凤仪.中国古代的家族与身份[M].北京:社会科学文

献出版社,1999.

【责任编辑 李延明】

The I nstitution of Marriage in Chinese Ancient Times

LI G uo2feng

(Henan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of P olitics and Law,Zhengzhou450002China) Abstract: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institution of marriage and family marks historical progress in the relationship of the tw o sexes of human being.In Chinese ancient times,marriage served as the access ory of families as well as clans.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marriage mainly inv olve:the m onogamy(the usual practice of many concubines),the ban of the marriage for the couple with the same family name,the command of parents and the introduction from the matchmak2 er.A conclusion of a marriage should abide by“the six rites"and ways of breaking off a marriage include“the seven drive-out",the death of truth feeling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and div orce(a div orce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The possession of the marriage belongs to husband or the oldest s on,and wife is surbordinate to her husband.

K ey w ords:China;ancient times;the institution of marri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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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第1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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