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肿瘤医院基本标准

级肿瘤医院基本标准
级肿瘤医院基本标准

安徽省三级肿瘤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400张以上

放射治疗科床位占医院总床位至少10%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肿瘤内科、肿瘤外科、麻醉科、肿瘤妇科、康复医学科、放射治疗科、重症医学科(监护室)、中医科、急诊科、麻醉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医学影像科(包括X线、超声、CT、MRI等)、检验科、病理科、内镜科(室)、输血科、核医学科、药剂科、手术室、消毒供应室、营养科、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名护士、名医师;

(三)各专业科室的主任应有副高以上职称;

(四)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的医师不少于医师总数的20%以上;

(五)至少配备1名营养师。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设备:

(一)大型设备

双光子直线加速器,核磁共振(MRI),

全身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系统(CT) SPECT-CT台,

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三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规章制度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资金:注册资金至少:1000万元;有医疗用房投资:亿元;

无医疗用房投资:3亿元。

(注:目前我国不设一级肿瘤医院)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 (2011年12月14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促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平整、修缮、拆除、清理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地、道路、河道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以及其他废弃物。 本条例所称排放人,是指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消纳人,是指提供消纳场的产权单位、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回填工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排放、收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活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的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市、区、县级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在同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按照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建筑废弃物排放、收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活动的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处置活动。

国土房管、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乡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海事、港口、水务、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建筑废弃物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七条排放建筑废弃物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 建筑废弃物排放费专项用于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建设、综合利用项目扶持、综合利用产品的推广应用、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和洒漏污染清理等工作。 第八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方便单位或者个人投诉、举报建筑废弃物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在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举报人。

一级医院基本标准资料

一级医院是直接向具有一定人口(≤10万)的社区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在我国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障”全球目标的基层医疗机构。 一级医院基本标准 本标准是审定一级医院资格的必备条件,达到本标准合格线才能参加等级评审。 基本标准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一、佛山名仕医院规模 应具有与一级医院功能、任务及管理要求相适应的医院规模。 1.病床数不得少于20张。如果不足上述限度,必须做出合理解释。 2.病房每床单元必备设施达到规定要求(见附件六)。 3.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4.病床与医院正式职工人数之比为:1∶1-1.4。 5.卫生技术人员占全院职工总数之比为80-85%(非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医疗、医技和护理技术工作。) 二、医院功能与任务 一级医院应承担本社区的各项医疗卫生服务和一定的卫生行政管理工作。 (一)预防保健 1.做好社区卫生防疫工作,包括计划免疫、传染病、寄生虫和地方病防治,在上级卫生防疫部门指导下,实施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2.积极开展妇幼保健工作,开展妇女、婴幼儿多发病的普查普治,开展婚、育、产系统保健,推广科学接生等工作。 3.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和技术指导工作。 4.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针对危害社区人群健康的因素,普及卫生知识,提高人群的自我保健能力和整体健康水平。 (二)医疗服务

1.完成社区内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住院(含家庭病床)诊治任务,进行急、重、危病人的维持生命体征的救护,并组织转诊。 2.向群众普及急救知识与技术,院内医务人员必须掌握有效的徒手心肺复苏术。 3.根据条件开展社区康复医疗、精神卫生服务、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人群防治。 (三)卫生行政管理 1.在当地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协助制定和实施社区的初级卫生规划。 2.配合有关部门动员组织群众开展爱国卫生活动,逐步改善社区卫生状况。 3.贯彻执行国家各种卫生法规,对社区内有关行业实行监督管理。 4.负责村级卫生组织和个体开业医生的管理和技术指导,培训乡村医生、卫生员和接生员。 三、医院管理 医院应有健全的管理体系,有相应的制度、措施、监督、考核与评价。有人分工负责行政管理。业务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 (一)必备制度 根据1982年卫生部发布的《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与医院工作人员职责》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必须认真制订和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主要包括: 1.医院工作制度。除一般医院工作制度,应包括妇幼保健、卫生防疫、家庭病床工作制度,指导乡村医生等工作制度。 2.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 3.各项技术操作规程。 4.职工继续教育制度。 (二)信息管理 1.按卫生部《卫生统计工作制度(试行)》的规定配合综合信息管理专(兼)职人员。 2.对信息及时收集、储存、分析、反馈与利用,且有成效。

物业管理条例对装修的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对装修的规定 一、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二、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先知物业管理企业,并办理有关手续,有利于物业管理企业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管理。首先,业主应当依据上述法规和地方一些相关的规定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一)《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规定的报建手续 1、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1)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2)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对于未办理报建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装饰装修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建筑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报建手续 1、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2)申请人身份证件; (3)装饰装修方案; (4)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5)涉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6)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执行。 2、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1)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2)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3)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4)拆改燃气管理和设施。 其中第(1)、(2)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3)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4)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三、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使业主更好地了解和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关于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必须先知业主。根据有关规定,装饰装修禁止的行为主要有: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一级医院急诊室建设标准

一级医院急诊室建设标准 一、任务和范围 1、任务:治疗各类急性病、慢性病急性发作,根据不同病情诊治后对病人作出回家、留院观察或转送上级医院决定。经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承担院前急救职能。 2、范围:为急性发热性疾病,严重喘息、呼吸困难者,各种心脏疾患、严重高血压或血压波动剧烈者,各种急性脑血管病、各种急性出血、各种急性炎症,昏迷、急性泌尿系统疾患、尿闭、血尿和急性肾功能衰竭,急腹症、休克、急性外伤,烧伤,急性中毒、意外事故、临产、流产等。 二、人员配备 由一名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担任急诊组长,由固定门诊或轮转出门诊的医师担任急诊诊室工作。配备2-3名护士,成立相对固定的急诊护理组。 急诊室医生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从事临床工作2年以上,同时接受急救专业技能培训,取得合格证书。 ? ??急诊室医护人员应掌握: 1、心肺复苏术、气管插管(包括正确使用呼吸球囊)、徒手紧急排除异物技能、人工气胸腔排气术、胸腔闭式引流术、其它常规急救技术及常见、危重病处理原则。 2、掌握急、危重病转院指标。 三、急诊室设置 急诊室应设置于门诊一楼,大门旁侧诊室,为综合性急诊诊室,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有群体识别性标志,便于患者识别。 急诊诊室旁设有综合抢救室,与急诊诊室有侧门相通,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四、急救设备和药品 急诊抢救室必须配备下列设备和药品: 五、规章制度 (1)急诊抢救流程张贴于抢救室墙面; (2)制定急诊室各类人员岗位职责; (3)完善值班人员工作制度,急、危重病人会诊及转院制度,门急诊人员培训制度。 二级医院急诊科建设标准 一、急诊科的任务和范围。 1、任务:治疗各类急性病、慢性病急性发作,根据不同病情诊治后对病人作出回家、留院观察、收入急诊病房、ICU或转送上级医院决定。经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承担院前急救职能。 2、范围:为急性发热性疾病,严重喘息、呼吸困难者,各种心脏疾患、严重高血压或血压波动剧烈者,各种急性脑血管病、各种急性出血、各种急性炎症,昏迷、急性泌尿系统疾患、尿闭、血尿和急性肾功能衰竭,急腹症、休克、急性外伤,烧伤,急性中毒、意外事故、临产、流产等。 二、人员配备。 ? 根据科室规模,工作量决定医护及辅助人员数量。一般不少于20人。包括内儿科医师各3人,外科医师3人,护士不少于12人,担架工2人。 有固定门诊或轮转出门诊的医师担任急诊诊室工作。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即使是对建设功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应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保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极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第三章勘察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级综合医院设置规范

一级综合医院设置规范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在20至99张。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放射、B超、心电图)、手术室、储血室或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营养室、消毒供应室。(三)其他:医务科(含病案室、统计室)、护理部、感染办。三、人员(一)医院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二)每个床位平均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三)每个床位平均至少配备0.4名护士,护师占护理人数30%以上。所有护士应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四)各专业科室负责人

均为相应专业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临床科室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业医师。麻醉科至少有1名从事麻醉专业工作5年以上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五)高级职称人员占全院人员比例不低于5%,本科学历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60%。(六)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四、建筑、设施与环境医院要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建筑设计、设施应满足诊疗和管理工作的要求,体现以病人为本的原则,符合卫生学和美学的要求,创造和谐的就医和人文环境。(一)医院应有独立楼房,与同类医疗机构的直线距离不少于2公里。(二)业务用房的总建筑面积 = 床位数×100(平方米)。每床平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30平方米,病房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绿化面积占总占地面积至少达35%,每100床位至少配有30个停车位。(三)各诊室相对独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

二级三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

二级三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 二级综合医院是向含有多个社区或区县的地区(人口一样在数十万左右)提供以医疗为主,兼顾预防、保健和康复服务并承担一定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县或地级市医疗机构。二级综合医院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置。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0张(能够超过500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一级临床科室。 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感染性疾病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中医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有条件的还应当设置重症医学科。 (二)二级临床科室。 内科:应当设呼吸、消化、心血管等专业科室(专业组)。 外科:应当设一般外科、骨科、泌尿外科等专业科室(专业组)。 妇产科:应当设妇科、产科、打算生育等专业科室(专业组)。 儿科:应当设儿内、新生儿等专业科室(专业组)。 以上每个二级临床科室(专业组)至少设置床位15张(打算生育科室除外)。 (三)医疗技术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输血科(可与检验科合设)。 (四)其他科室:预防保健科、信息科、医院感染治理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医学工程室。 三、人员配备 (一)每床至少配备1.1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且实际从事临床工作的在编护理人员数许多于卫技人员总数的50%。

(三)各一级临床科室应具有一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三级医师数量配备合理。 (四)各医疗技术科室至少有一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至少配备一名临床药师。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许多于8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许多于6平方米。 (三)门诊每诊室净使用面积许多于9平方米。 五、设备 (一)差不多设备: 给氧装置、心电图机、心脏除颤器、床边监护仪、中心监护系统、呼吸机、气管插管、吸引器、抢救车、洗胃机、骨科牵引床、内窥镜系统、妇科检查床、产床、母婴监护仪、新生儿黄疸治疗仪、新生儿抢救台、婴儿保温箱、婴儿体重计、裂隙灯、显微镜、检眼镜、眼压计、验光仪、耳鼻喉治疗台、电子测听仪、鼻咽喉镜、口腔综合治疗台、麻醉机、生物显微镜、血球计数仪、尿液分析仪、电解质分析仪、凝血分析仪、血糖测定仪、血气分析仪、自动生化分析仪、酶标分析仪、洗板机、电子天平、离心机、超净工作台、冰箱、低温冰箱(?40℃~?80℃)、储血专用冰箱、-20℃以下储血浆专用低温冰箱、血小板储存箱、专用血浆解冻箱(融浆机)、血型血清学离心机、恒温培养箱、干燥箱、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切片机(含冷冻切片机)、组织包埋机、组织脱水机、超声诊断仪、彩色超声诊断仪、X光机、移动式X光机、CT机、无影灯、高频电刀、内镜消毒设施、快速消毒器、高压灭菌设备、抢救车、毁形机、紫外线灯。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1张、床垫1.2条、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条、床单2条、枕芯2个、枕套4个、床头柜1个、暖水瓶1个、面盆2个、痰盂或痰杯1个、病员服2套、床头信号灯1台。 (三)信息化设备及条件。 具备电脑、上网设备和医院信息系统。

物业管理条例司法解释

物业管理条例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一级医疗机构设置标准-中医诊所设置标准

一级医疗机构设置标准-中医诊所设置标准精品文档 --级医疗机构设置标准-中医诊所设置标准中医诊所基本标准.docl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单位地址许可证号:人员至少有,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五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中医师。经批准设置中药饮片和成药柜的,须配备具有中药士以上职称的人员共同执业。法人/负责人:电话号码备注 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药房、诊室必须独立。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1、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灭菌剂、消毒剂浓度和配置更换记录标识准确,高压灭菌符合要求,治疗室、处置室空气消毒落实,并有详细记录。 2、严格按照规定处理医疗废物,一次性医疗用品用后必须分类存放,统一集中处置。 3、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要求报告传染病疫情,并一律不准接诊传染病患者。 设备 消毒隔离 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处方、门诊登记记录完整、规范,消毒记录完整准确、传染病登记记录准确及时。注册资金到位,各类收费标准上墙公示。1、 1 / 56 精品文档

完成卫生行政部门安排的公共卫生服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临时性任务。 2、按时参加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部门组织召开的培训和专题会议。 医疗文书 资金情况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任务 医庁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巾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 综合医院 中医医院 中西医结合医院 民族医医院 专科医院 口腔医院 肿瘤医院 儿童医院 2/56 精品文档 精神病医院

一级医院基本标准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 一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 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 一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 (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心电图机、洗胃器、电动吸引器、呼吸球囊、妇科检查床、冲洗车、气管插管、万能手术床、必要的手术器械、显微镜、离心机、X光机、电冰箱、药品柜、恒温培养箱、高压灭菌设备、紫外线灯、洗衣机、常水、热水、蒸馏水、净化过滤系统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床1张、床垫1—2条、被子1—2条、褥子1—2条

、被套2条、床单2条、枕芯2个、枕套4个、床头柜1个、暖水瓶1个、面盆2个、痰盂或痰杯1个、病员服2套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一级中医医院基本标准 中医医院的门诊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85%,病房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70%。 一级中医医院 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79张. 二、科室设置: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一级临床科室和药房、化验室、X光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有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三)至少有3名中医师,1名中药士,4名护士及相应的放射、检验人员;(四)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 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心电图机、洗胃机、呼吸球囊、吸引器、必备手术刀包、显微镜、离心机、分光光度计、中药煎药设备、各类针具、紫外线杀菌灯、妇科检查台、给氧装置、X光机、针麻仪、高压灭菌设备、电冰箱、蒸馏水装置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基本信息: 中文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目的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文件类型条例条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3)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4)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5)监督管理(6)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7)法律责任(8)附则八部分内容:其中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

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附件: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不论是建筑还是施工企业,不管你是任何单位,安全工作是第一位的。搞好安全工作,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证,是提高职工生活水平、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的基础。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

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

一级医院基本标准

一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 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 一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心电图机、洗胃器、电动吸引器、呼吸球囊、妇科检查床、冲洗车、气管插管、万能手术床、必要的手术器械、显微镜、离心机、X光机、电冰箱、药品柜、恒温培养箱、高压灭菌设备、紫外线灯、洗衣机、常水、热水、蒸馏水、净化过滤系统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床1张、床垫1-2条、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条、床单2条、枕芯2个、枕套4个、床头柜1个、暖水瓶1个、面盆2个、痰盂或痰杯1个、病员服2套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医院的门诊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85%,病房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70%。 一级中医医院 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79张。 二、科室设置: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一级临床科室和药房、化验室、X光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有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三)至少有3名中医师,1名中药士,4名护士及相应的放射、检验人员;(四)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 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心电图机、洗胃机、呼吸球囊、吸引器、必备手术刀包、显微镜、离心机、分光光度计、中药煎药设备、各类针具、紫外线杀菌灯、妇科检查台、给氧装置、X光机、针麻仪、高压灭菌设备、电冰箱、蒸馏水装置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床1张、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条、枕头2个、床头柜1个、床垫1-1条、床单2条、枕套4个、病员服2套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古建筑消防管理条例规则(doc 5页)

古建筑消防管理条例规则(doc 5页)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古建筑是国家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国家文明的重要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和《消防监督条例》的精神,为加强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古建筑免遭火灾危害,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重点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古墓葬中保留有地面建筑的保护单位,均属本 规则管理范围。 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革命纪念建筑物、博物馆及各类文物保管陈列单位也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古建筑的消防工作,要贯彻从严管理、防患未然的原则。 第四条爱护国家公共财产是我国公民的神圣义务。每个公民都要时刻提高警惕,防止古建筑发生火灾。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古建筑的消防工作,由各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具体负责。当地市、县文物管理部门负责领导。 地方公安机关予以监督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 第六条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要把预防火灾列为整个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切实做到同计划 、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使防火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即为该单位的防火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

第十二条禁止利用古建筑当旅店、食堂、招待所或职工宿舍。禁止在古建筑的主要殿屋进行生产、生活 用火。 在厢房、走廊、庭院等处需设置生活用火时,必须有防火安全措施,并报请上级文物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 机关批准。否则一律取缔。 第十三条在重点要害场所,应设置“禁止烟火”的明显标志。 指定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古建筑,如要点灯、烧纸、焚香时,必须在指定地点,具有防火设施,并有专人看 管或采取值班巡查等措施。 第十四条在古建筑物内安装电灯和其他电器设备,必须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并严 格执行电气安全技术规程。 已经引入电源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补办审批手续。凡违反消防安全要求的,必须限期拆除或另行安装 。 第十五条凡与古建筑毗连的其他房屋,应有防火分隔墙或开辟消防通道。古建筑保护区的通道、出入口 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堵塞和侵占。 第十六条古建筑需要修缮时,应由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制订消防安全措施,严格管 理制度,明确责任,并报上级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才能开工。在修缮过程中,应有防火人员值班 巡逻检查。遇有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为预防雷击引起火灾,在高大的古建筑物上,应视地形地物需要,安装避雷设施,并在每年雷

施工现场管理条例

工程 施工现场管理条例 为认真履行建设单位与监理、施工单位的工程协议,结合现场实际情况,明确参建各方责权关系,加强对项目施工过程的管理和监控,保证项目高效、安全、有序的正常运行,按时、保质、保量、保安全、的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由两家监理单位特制定本条例。 盛润·盛世年华二期项目参建各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等)均应遵守本施工现场管理条例。 1.为解决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每周三下午3:00分组织各单位对现场安全文明、质量、进度等进行检查,并以简报的形式下发各单位,去组织落实; 2.每周五下午3:00分召开监理例会。每次监理例会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召开,例会实行签到制度,具体由监理部负责制定;其它专项检查或专题会议时间安排另见通知。 3.工地检查及例会参加人员迟到一次罚款50元,无故不到罚款100元,项目经理迟到一次罚款100元,无故不到罚款200元;罚款以现金方式兑现,交会议组织负责人;否则加倍处罚。 检查及例会议定事项未落实者,根据性质轻重处以200—1000元的处罚。 4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在2米以上高空作业者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带必须系在固定的安全设置上。如发现不带安全帽处罚10元\人次;不系安全带或安全带未系在固定安全设

置上的处罚200元\人次。 5严禁高空抛物,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6现场周围要清理干净,垃圾应每天及时清理出工地,如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7施工层内每道工序施工,都要做到工完,料清、场地清,无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清扫干净后进行下道工序。如未做到要求,应及时整改,并罚款100元。 8.外架密目网要平整,无污染、无破损,搭设牢固方正、美观大方;平网按规定悬挂整齐,无遗漏,网内无杂物;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9施工现场不能随地大、小便。发现一次处罚100元。并要求责任单位负责清理干净。 10.严禁在工地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发现一次罚款1000—3000元;情节严重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11。对下发的文明施工整改通知单落实不力,或不整改的,处以200---500元罚款。 12施工单位项目部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材料和设备检验制度,坚持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使用在本工程上。 严禁施工单位在基础、主体、装修分部工程期间对出现的质量问题私自修补处理,违者罚款500元;混凝土结构拆模后,严禁施工单位私自处理质量缺陷,违者处罚200元\次。 7.工地项目部或建设单位垂直管理的施工作业队伍,不得拒收监理工

一级医院的基本标准

一级医院是直接向具有一定人口(< 10万)的社区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在我国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障”全球目标的基层医疗机构。一级医院基本标准本标准是审定一级医院资格的必备条件,达到本标准合格线才能参加等级评审。基本标准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一、医院规模应具有与一级医院功能、任务及管理要求相适应的医院规模。 1. 病床数不得少于20 张。如果不足上述限度,必须做出合理解释。 2. 病房每床单元必备设施达到规定要求(见附件六)。 3.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 平方米。 4. 病床与医院正式职工人数之比为:1 : 1-1.4。 5. 卫生技术人员占全院职工总数之比为80-85% (非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医疗、医技和护理技术工作。) 二、医院功能与任务一级医院应承担本社区的各项医疗卫生服务和一定的卫生行政管理工作。 (一)预防保健 1. 做好社区卫生防疫工作,包括计划免疫、传染病、寄生虫和地方病防治,在上级卫生防疫部门指导下,实施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2. 积极开展妇幼保健工作,开展妇女、婴幼儿多发病的普查普治,开展婚、育、产系统保健,推广科学接生等工作。 3. 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和技术指导工作。 4.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针对危害社区人群健康的因素,普及卫生知识,提高人群的自我保健能力和整体健康水平。 (二)医疗服务 1. 完成社区内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住院(含家庭病床)诊治任务,进行急、重、危病人的维持生命体征的救护,并组织转诊。 2. 向群众普及急救知识与技术,院内医务人员必须掌握有效的徒手心肺复苏术。 3. 根据条件开展社区康复医疗、精神卫生服务、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人群防治。 (三)卫生行政管理 1. 在当地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协助制定和实施社区的初级卫生规划。 2. 配合有关部门动员组织群众开展爱国卫生活动,逐步改善社区卫生状况。 3. 贯彻执行国家各种卫生法规,对社区内有关行业实行监督管理。 4. 负责村级卫生组织和个体开业医生的管理和技术指导,培训乡村医生、卫生员和接生员。 三、医院管理 医院应有健全的管理体系,有相应的制度、措施、监督、考核与评价。有人分工负责行政管理。业务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 (一)必备制度 根据1982 年卫生部发布的《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与医院工作人员职责》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必须认真制订和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主要包括: 1. 医院工作制度。除一般医院工作制度,应包括妇幼保健、卫生防疫、家庭病床工作制度,指导乡村医生等工作制度。 2. 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 3. 各项技术操作规程。 4. 职工继续教育制度。 (二)信息管理 1. 按卫生部《卫生统计工作制度(试行)》的规定配合综合信息管理专(兼)职人员。 2. 对信息及时收集、储存、分析、反馈与利用,且有成效。 3. 有图书管理制度,订有适量的医学图书和期刊。

一级医院基本标准

一级医院基本标准本标准是审定一级医院资格的必备条件,达到本标准合格线才能参加等级评审。基本标准包括以下七个方面:一、医院规模应具有与一级医院功能、任务及管理要求相适应的医院规模。 1.病床数不得 - 开展婚、育、产系统保健,推广科学接生等工作。 3.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和技术指导工作。 4.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针对危害社区人群健康的因素,普及卫生知识,提高人群的自我保

健能力和整体健康水平。(二)医疗服务 1.完成社区内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住院(含家庭病床)诊治任务,进行急、重、危病人的维持生命体征的救护,并组织转诊。 2.向群众普及急救知识与技术,院内医务人员必须掌握有效的徒手心肺 贯 4. 必备制度根据1982年卫生部发布的《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与医院工作人员职责》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必须认真制订和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主要包括: 1.医

院工作制度。除一般医院工作制度,应包括妇幼保健、卫生防疫、家庭病床工作制度,指导乡村医生等工作制度。 2.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 3.各项技术操作规程。 4.职工继续教育制度。 理,建立健全逐级质量保证体系。(二)有全院质量管理方案,并认真落实。(三)院内感染的控制: 1.控制感染组织应符合1988年卫生部《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的暂行办法》的规定。 2.有全院性控制感染方案。 3.建立严格消毒隔离和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与无菌操作规定。 4.有院内感染控

制教育制度,医护人员必须树立无菌观念和进行正确的无菌技术操作。 5.有合理使用抗生素的管理方法。 6.有特殊区域(如手术室、治疗室、供应室、分娩室等)的保治措施。 7.消毒供应室应达到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试行)》的要求。五、思想政治工作与医德医风建设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制定有关思想工作和医 建 50分贝,病房、手术室噪音不高于38分贝。 6.手术室一般照明为100米烛,工作面积综合照明2000-3000米烛。一级医院分等标准本标准是一级医院建设和发展的标准,也是其水平和质量的评价依据。一、科室设置科室设置应与一级医院的功能、任务和社区实际需要适应。 1.临床科学:应设置内科、外科,妇产科、急诊室。有条件的设儿科、五宫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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