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第8章 一审普通程序

民诉第8章  一审普通程序
民诉第8章  一审普通程序

第8章一审普通程序

一审普通程序概述

引例

李某诉张某合同违约一案,起诉至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案情复杂,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一审判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后,李某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李某在一年之后向以审判员王某有徇私舞弊行为为理由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提起再审。

(一)法院设置

(二)审级制度

(三)必经程序和判决裁定的生效审

(四)两审终审的例外

(五)一审普通程序和一审简易程序的概念

一、概念

――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所适用的基本程序。

二、特征

(一)系统独立完整

(二)程序规定广泛适用于二审和再审程序(不等同)

三、和相关程序的识别

(一)一审案件和普通程序

(二)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三)二审程序和普通程序

(四)再审程序和普通程序

(五)特别程序和普通程序

第二节一审程序的提起和受理

一、一审程序的启动概述(一)起诉的概念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时,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予以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

(二)起诉的条件(民事诉讼法第108条:2—5)

1.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是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2、适格:原告与本案有直接的实体利害关系(注意:直接;未成年人)

3. 明确的被告

4、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5. 主管与管辖“正确”。

6、不违背“一事不再理”

(1)同一案件已经正在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立案,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法院管辖。(2)正在仲裁的案件

(3)判决、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三)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处理:

1.受理前:不予受理

2.受理后

(1)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管辖(2)不合其它受理条件:驳回起诉

(四)起诉方式和起诉状的内容

1、起诉方式

(1)原则

(2)例外:确有困难

2、起诉状的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住所

二、受理

(一)受理的概念

――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并启动诉讼程序的

行为。

(二)审查起诉和立案

1、时间

2、起诉状补正

3、立案的法院行为:案卷编号登记、诉讼费用、确定审判组织

(三)受理的法律效力

1、程序上法院和当事人

2、实体上诉讼时效

三、应予受理、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特殊情形

(一)存在仲裁协议的几种情况

(二)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案件,

1、原则: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应予受理。

2、例外: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不予受理。

(1)离婚案件

(2)没有新情况、新理由

(3)原告

(4)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意见144

(三)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1、原则:双方依法起诉的,应予受理。

2、例外: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不予受理。(1)没有新情况、新理由,(2)原告(3)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意见150民诉法第111条第(七)项

(四)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男方提出离婚,

1、原则:不予受理。

2、例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应当受理

女方提出离婚的,应予受理婚姻法第34条

(五)下落不明,只离不死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意见151

(六)变更三费

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意见152

(七)诉讼时效

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应予受理。

2、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注意非裁定驳回起诉!

意见第153条

(八)债权人起诉时作出侵权或者违约的选择,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驳回起诉

《合同法解释(一)》第30条

(九)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不予受理。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十)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第十八条

对于下列哪些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

A. 甲起诉乙支付拖欠的货款3万元,但已超过诉讼时效

B. 章某作为马某的债权人,对马某的债务人林某提起代位权诉讼。马某作为第三人对章某的债权提出异议。经法院审查,异议成立。

C. 甲起诉乙离婚,诉讼过程中撤诉,两个月后甲再次起诉离婚,但没有提出新情况、新理由

D. 甲乙发生口角,乙将甲房屋的门窗砸坏。甲起诉要求乙赔偿财产损失,法院审理后,判决认定甲的诉讼请求成立。判决生效后,甲认为自己不仅财产上受到损失,精神上也受到损害,于是又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赔偿因该侵权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E、经法院调解,李某和王某维持收养关系,经过一年后,前诉被告王某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

F、丁某下落不明已经五年,其妻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和丁某离婚

G、朱某中止妊娠十个月后,其夫尚某起诉法院要求离婚。

第三节一审程序的审理

一、审前准备程序

(一)概念

――案件受理后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围绕集中开庭审理所作的一系列准备工作。

(二)审前程序的内容

1、訴答程序――形成初步的对弈(英美)

诉答程序是指当事人之间为明确双方所争执的争点(issue )而交换诉状和答辩状的程序。这个阶段的主要任务就是要明确争点,能否形成争点决定着要不要进入法庭审理阶段。

2、预辩论和审前会议,整理和固定争点(台湾、日本)

根据1976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275条、第276条规定了为充分进行审理前的准备,法官可以采用提前开始准备性的口头辩论(即早期第一次)或交换书证两种方式进行准备。

3、证据开示,证据发现(英美)、证据交换

发现程序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庭外直接向

对方当事人索取或提供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信息和证据的一项程序制度。

4、审前调解与和解(各国)

(三)审前程序的功能

1、固定争点,集中审理

2、防止证据和诉讼突袭,保障公正

3、加强沟通,查明事实

4、隔离冲突,疏导误区,分化纠纷的解决方式

二、我国一审审前准备程序的规定

(一)送达起诉状,通知被告答辩。

被告可以答辩,可以不答辩,不答辩不影响审理(送达后15日)

(二)合议庭组成3日内,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三)指定举证时限,收集、调查、整理、交换证据;鉴定、审计;

(四)审核诉讼材料,整理争点

(五)追加、变更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六)试行和解与调解

(七)开庭3日前,送传票和开庭通知书;

公开审理,开庭3日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时间地点。

第四节开庭审理

一、开庭审理的概念

庭审程序即是开庭审理,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形式和程序,在法庭上对民事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过程。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研究中,又将开庭审理称为言词辩论。

二、关于开庭审理的相关范畴

(一)对抗制(抗辩制)和纠问式

(二)集中审理和并行审理

(三)直接审理和间接审理

(四)对席审判和缺席审判

(五)言辞审理和书面审理

注意:法庭笔录

三、我国开庭审理的基本程序

(一)开庭准备

1、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2. 核对当事人,核对的顺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

3、审判长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二)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

2、出示证据和质证

(1)顺序

证人证言;

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

(2)认证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能够当即认定的,应当当即认定;当即不能认定的,可以休庭合议后再予以认定。

(3)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询问当事人的意见。

(三)法庭辩论

1、顺序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互相辩论。

2、案件事实清楚的,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可以当庭或者休庭后进行。

(四)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

1、评议

(1)合议庭评议案件,由审判长主持,秘密进行(2)合议庭有不同意见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少数意见要如实记入笔录。

(3)评议笔录由书记员制作,经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归档备查,不得对外公开。(4)评议结束后,应制作判决书,并由合议庭成员签名。

2、宣告判决

(1)内容

认定的事实、

适用的法律、

判决的结果和理由、

诉讼费用的负担、

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2)宣判方式

当庭宣判

定期宣判

第五节一审的裁判

一、决定

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对诉讼中发生的特殊事项所作出的职务上的判定

(一)可以申请本院复议的决定:

(二)可以申请上一级法院复议的决定:

二、裁定

诉讼中的程序性问题所作出的司法判定

(一)裁定的适用范围:民诉法140条

1、可以上诉的裁定

2、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的裁定

3、不可以上诉、复议的裁定

(1)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2)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3)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4)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5)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

(6)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7)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三、判决

――法院通过对民事案件的审理,根据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一)一审判决书的内容

(诉138)

1、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2、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3、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4、期间和上诉法院

ABDEG

(二)签发

1.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注意有书记员的签名)

2.经过开庭审理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的,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签发调解书

改革32

3.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是非责任分明、合议庭意见一致的裁判,可以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签发法律文书。但应当由院长签发的除外。

(三)部分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民诉139

(四)判决书笔误的处理

1、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意见166

2、用裁定补正。

(《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七)项)

(五)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

1、当事人上诉,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2、当事人不上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意见163

(六)判决的效力

1、拘束力

又称为羁束力,是指判决一经作出并向当事人宣告后,除非有特殊理由,法院不得随意加以撤销或变更。

拘束力是针对法院自身而言的,是指法院对于自己所作出的判决,必须同时受其拘束,不能随意地予以撤销或变更。

2、既判力

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确定判决在实体上对于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表现为判决确定

后,当事人不得就判决确定的法律关系另行起诉,也不得在其他诉讼中就同一法律关系提出与本案诉讼相矛盾的主张,同时,法院亦不得作出与该判决所确定的内容相矛盾的判断。

3、执行力

是指对于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据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形式上的确定力,是指当事人不能以通常上诉的方法请求废弃或变更判决的效力。

判决的形成力,则是指形成判决所具有的改变法律状态的效力,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效力。

第六节撤诉和缺席判决

一、一审撤回起诉

(一)申请撤诉的条件

1.申请人: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2、时间:案件受理后,判决宣告前。

3、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法131

4、不准撤诉

(1)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意见161

(2)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131

(二)视为撤诉的情形

1、经通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意见143

2.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民诉法129

3.原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其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按撤诉处理;

意见158

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

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按撤诉处理。

意见159

(三)撤诉的法律后果

1、终结诉讼程序;

2、诉讼费用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减半征收;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

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

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

被告,诉讼另行进行。意见160

二、二审撤诉和撤回上诉

(一)撤回上诉民诉法第156条:

1、时间:二审判决宣告前

2、二审法院裁定是否准许

3、不准撤回上诉

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

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

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意见第190

(二)二审撤回起诉

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撤诉,经审查

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民诉意见第191条

三.缺席判决

(一)概念

1、法院审理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

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经过

开庭审理,依法对案件作出判决。

2、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二)缺席判决的适用民诉129-131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被告提起反诉,就本诉按撤诉处理,就反诉对本诉原告应当缺席判决;

2、非必须到庭的被告(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意见158

3、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被告,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状或传唤,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意见307

四、反诉的审理

(一)反诉的概念

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

(二)反诉的条件

1、时间:反诉应当在本诉的进行中提出(一审、二审;举证期限届满)

2、地点: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具有管辖权

(1)被告的反诉若应由别的法院专属管辖,不能形成反诉;

联想:还有哪种诉讼主体的专属管辖的出现可能影响该诉讼主体的地位?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双方当事人就反诉的纠纷有仲裁协议,也不能形成反诉;

3、主体: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4、实体:本诉与反诉之间有事实或法律上的牵连关系,

提出的目的是抵消或者吞并本诉

5、程序: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审判:简易、普通???

一审、二审

(三)反诉的审理

1、提起反诉:

(1)一审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证据规定第34条

(2)二审对当事人新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就新提出、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意184条

2、可以合并审,应当合并审

意见 156已被修正: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3、反诉的相关主体:

(1)提起反诉,原则:被告;有委托人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诉讼代表人)

(2)有保证的债务合同发生纠纷,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7条

4、反诉的代理

特别代理

经过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在诉讼中实施实体权利或与实体权利紧密相关的诉讼权利,如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5、涉及反诉的撤诉

《民诉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七节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程序

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程序第一部分: 书记员:原告入庭,被告入庭(书记员核对诉讼参与人身份)。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法庭内要保持肃静,不得喧哗,禁止吸烟; 2.开庭过程中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3.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拍照; 4.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或提问;5.关闭移动通信工具。)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池彩平诉被告中房集团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锤)现在开庭 现在核对当事人,原告讲一下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 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身份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 审判长:有和解的权利吗 委托代理人:有 审判长:被告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被告:。。。。。。 审判长: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身份,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

原告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经审查上述当事人的手续,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诉讼。 本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法官张瑜建也就是我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法官马佳楠、人民陪审员缪秉杨组成合议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由书记员洪星辉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如认为上述人员不能公正审理本案,可以提出理由申请他们回避。 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在诉讼中的其他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被告在诉讼中的其他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如当事人称不清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和负担以下义务: 1.提出证据、申请调查、申请鉴定的权利; 2.进行辩论和请求调解的权利; 3.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反诉的权利; 4.反对对方陈述与本案无关事实的权利; 5.最后陈述的权利; 6.有请求回避的权利,即当事人如果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更换上述人员。

刑事诉讼一审普通程序

创作编号: GB8878185555334563BT9125XW 创作者:凤呜大王* 刑事诉讼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范 一、开庭准备和开庭宣布 1、书记员的庭前准备工作。 书记员应先期到达法庭,做好以下开庭前准备工作: (1)宣布:公诉人和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公诉人和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后,检查出庭人员的到庭情况,并到案前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等情况。 (2)如有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专家出庭的,经核对其身份后,请其退席,等候传唤。 (3)公开开庭的,应当检查参加旁听的人员是否适合,是否有现场采访的记者。 如发现有未成年人(经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旁听开庭的,应当请其退出法庭或者向审判长报告。 如发现有记者到庭采访,应当确认其是否办理审批手续,并向审判长被告。如未经获得批准,应当明确告知记者不得录音、录像或者摄影;但应当允许记者作为旁听人员参加旁听和记录。 (4)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书记员宣布:现在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的具体内容以《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为准。 2、法官入庭和报告庭审前准备情况。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然后引领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待合议庭成员坐定后,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准备工作就绪后,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以下庭审前准备工作情况: (1)出庭的公诉人和诉讼参加人的情况; (2)出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情况; (3)到庭旁听采访的新闻单位及记者的情况; (4)其他需要向审判长报告的情况。 最后,书记员报告: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主持开庭。 3、核对确认出庭人员的身份。 在书记员已核对的基础上,审判长简单查明和核对出庭人员身份即可。 经控辩双方对出庭的人员身份确认无异后,即宣布:经法庭当庭核对确认,出庭的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 4、传唤被告人并查明其基本情况。 审判长宣布:传被告人…到庭。

第一审普通程序中若干问题的完善

第一审普通程序中若干问题的完善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用38个条文来对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了规定,本次《民事诉讼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第208至第255条的48个条文又对《民事诉讼法》中第一审普通程序相关条文做了进一步解释。 一、庭审对象:人民法院的审理对象是否应受到争议焦点的约束 虽然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趋向是从超职权主义模式向当事人主义与法院职权主义兼容模式,但在实务中,个别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仍存在滥用诉讼指挥权、超职权主义倾向(实务主要表现为超越当事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对当事人争议焦点以外的事实进行主动审查)。 现行《民事诉讼法》对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对象并未做出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颁布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对当事人举证、质证应围绕争议焦点进行做了规定,并未正面回答人民法院的审理对象是否应受到争议焦点的约束。有鉴于此,《解释》第228条对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范围与争议焦点之间的关系作了规定。即《解释》第228条:“法庭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进行。”按照辩论主义的要求,法院一般不得自行将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主要事实(要件事实)作为审判对象。具体而言,包括三项内容: 1.主要事实必须由某一方当事人做出明确的主张,对于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法院既不得自行提出进行审理,也不得做出判断; 2.如果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主要事实,另一方当事人给予了明确承认的话,则法院只能认定该事实存在或属实,而不得另行审理并做出其他判断;当然存在允许自认的例外,如人身关系通常需要证据证明,不限于当事人的承认; 3.对于自己所主张的主要事实,当事人负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法院原则上不得自行收集并审查证据。 但何谓当事人主张的主要事实?从当事人主张主要事实的目的而言,其是为说明其诉讼请求的合理性。也即,与当事人所主张的诉讼请求直接相关的事实一般都可归类为当事人主张的主要事实。从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来看,这些事实一般都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诉答行为、证据交换行为由人民法院通过归纳争议焦点方式加以固定。 争议焦点是当事人之间就具体的案件事实、法律、证据、程序所产生的争执。换言之,争议焦点所及范围就是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由于在审理前的准备过程中,组织庭前准备的

第一审程序的概念与意义

第一审程序的概念与意义 第一审程序的概念与意义一审法院收到公诉案件后,应当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进行审查,凡是公诉案件起诉到法院后,都必须经过这一程序。 这一程序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决定对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应否开庭审判。 审查的主要方法是阅卷。审查的主要内容是:起诉书中是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是否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有无附带民事诉讼等等。 法院对公诉案件审查后,对符合开庭审判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不符合开庭审判条件的,应退回人民检察院处理,井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 这里介绍了审判组织知识,包含审判组织、解析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等一系列相关内容,并提供中顾法律网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解答。 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有起诉权的人提起诉讼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所应遵循的活动程序。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的审理也应遵循第一审程序。 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的任务: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相关阅读: 刑事公诉案件的步骤

①对检察院提起的公诉进行审查。 ②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要做好审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③宣布开庭。 ④法庭调查。 ⑤法庭辩论。 ⑥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⑦评议和宣判。 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相同 不同之处: ①对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不派人出庭。 ②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可以与被告人随时和解,或者在宣判前撤回自诉。 ③被告人在宣判前可以反诉。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经济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因不同的案件而适用以下不同的程序:①普通程序; ②简易程序; ③特别程序; ④督促程序; ⑤公示催告程序; ⑥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在行政诉讼法生效施行以前,一直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判。行政诉讼法施行后,在审判程序制度等方面都要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判,但由于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案件的独具问题规定较细,

刑事诉讼一审普通程序

刑事诉讼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范 一、开庭准备和开庭宣布 1、书记员的庭前准备工作。 书记员应先期到达法庭,做好以下开庭前准备工作: (1)宣布:公诉人和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公诉人和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后,检查出庭人员的到庭情况,并到案前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等情况。 (2)如有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专家出庭的,经核对其身份后,请其退席,等候传唤。 (3)公开开庭的,应当检查参加旁听的人员是否适合,是否有现场采访的记者。 如发现有未成年人(经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旁听开庭的,应当请其退出法庭或者向审判长报告。 如发现有记者到庭采访,应当确认其是否办理审批手续,并向审判长被告。如未经获得批准,应当明确告知记者不得录音、录像或者摄影;但应当允许记者作为旁听人员参加旁听和记录。 (4)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书记员宣布:现在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的具体内容以《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为准。 2、法官入庭和报告庭审前准备情况。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然后引领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待合议庭成员坐定后,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准备工作就绪后,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以下庭审前准备工作情况: (1)出庭的公诉人和诉讼参加人的情况; (2)出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情况; (3)到庭旁听采访的新闻单位及记者的情况; (4)其他需要向审判长报告的情况。 最后,书记员报告: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主持开庭。 3、核对确认出庭人员的身份。 在书记员已核对的基础上,审判长简单查明和核对出庭人员身份即可。 经控辩双方对出庭的人员身份确认无异后,即宣布:经法庭当庭核对确认,出庭的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 4、传唤被告人并查明其基本情况。 审判长宣布:传被告人…到庭。 被告人在押的,由法警押解到庭并对其实施看守。被告人戴手铐、脚镣等戒具的,先由法警解除其戒具。 被告人到庭后,审判长查明被告人的情况:(一)基本身份情况;(二)受到法律处分的情况;(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四)起诉书副本的收悉情况。 5、宣布开庭、案名、案件由来、审理程序和方式。 审判长先敲击法槌,然后庄严宣布:……人民法院现在开庭! 宣告案名:本庭现审理的是:公诉机关XXX人民检察院诉(或者“指控”)被告人XXX 犯…罪一案。 宣告案件由来:公诉机关因本案,于…(时间)以…(起诉书文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受理时间)决定受理本案。本案系附带民事诉讼、再审案件、合并审理案件的,还应当说明。

审计学习题与解答第13章

第十三章销售与收款循环审计 第一部分习题 一、思考题 1销售交易的职责分离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2针对登记入帐的销售交易真实性的实质性程序。 3针对营业收入如何运用实质性分析程序。 4销售交易的记录及时有哪几方面的要求? 5应收帐款的函证的方式有几种。 6对应收帐款函证不符事项的处理。 二、名词解释 1销售单 2贷项通知单 3销售截止测试 4应收帐款函证 5应收帐款与预收款项的重分类调整 三、单项选择题 1.对通过函证无法证实的应收账款,注册会计师应当执行的最有效的审计程序是( )。 A.重新测试相关的内部控制 B.抽查有关原始凭据,如销售合同、销售订单、销售发票副本及发运凭证等 C.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 D.审查资产负债表日后的收款情况 2.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实施销货业务截止测试,主要目的是为了检查( )。 A.年底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B.是否存在过多的销货折扣 C.销货业务的入账时间是否正确 D.销货退回是否已经核准 3.对大额逾期应收账款如无法获取询证函回函,则注册会计师应( )。 A.审查所审期间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 B.了解大额应收账款客户的信用情况 C.审查与销货有关的订单、发票、发运凭证等文件 D.提请被审计单位提高坏账准备提取比例 4.适当的职责分离有助于防止各种有意的或无意的错误,以下的表述中进行了适当的职责分离的是( )。 A.负责应收账款记账的职员负责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B.编制销售发票通知单的人员同时开具销售发票 C.在销售合同订立前,由专人就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具体事项与客户进行谈判 D.应收票据的取得、贴现和保管由某一会计专门负责 5.在以下销售与收款授权审批关键点控制中,未做到恰当控制的是( )。 A.在销售发生之前,赊销已经正确审批 B.未经赊销批准的销货一律不准发货 C.销售价格、销售条件、运费、折扣由销售人员根据客户情况进行谈判 D.对于超过既定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规定范围的特殊销售业务,采用特别授

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提纲

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提纲 (试行) 一、开庭前书记员工作 书记员: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按照各自位置就坐。现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 原告: 诉讼代理人: 被告: 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 书记员:原告(被告、第三人)有无证人坐在旁听席上,如有,请证人__________分别到证人室就坐,等候法庭传唤。 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一)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二)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吸烟,不准随意走动,不准呼口号,不准插话或当庭发言,有意见可在闭庭后提出,不准擅自录音、录相、摄影。 (三)所带手机、传呼机一律关机。 (四)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法庭有权制止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其他成员入庭。 (入庭后)请坐下。 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全部到庭(已到庭),可以开庭。 (没有全部到庭的,审判长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或缺

席审理的决定) 二、庭审准备阶段 审判长: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或第十八条,中级法院作一审适用)及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的原告__________与被告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纠纷一案(或本庭审理的原告__________与被告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纠纷一案,涉及个人隐私<或国家秘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不公开审理;或本庭审理的原告__________与被告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纠纷一案,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庭决定不公开审理)。 这是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案件。 现在宣布开庭。 审判长: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或(法人名称、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诉讼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住址)或(姓名: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长:下面宣读原告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代理权限(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代理权限)。 被告:(核对的基本情况同原告)。 诉讼代理人:(同上)。 审判长:下面宣读被告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代理权限(或法定代表、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代理权限)。 第三人:(同上)。 诉讼代理人:(同上)。 审判长:(宣读第三人授权委托书等,内容同上)。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逐一问原、被告、第三人)。 各方均无异议,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程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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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程(修正) 第一章庭前准备 第1条书记员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备,标志牌是否齐全、摆放到位。 第2条书记员检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㈠原告(上诉人)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㈡被告(被上诉人)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㈢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第3条书记员宣布: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入庭按席位就坐。 第4条书记员宣布: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 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条书记员宣布:现在请本案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起立。 第6条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第二章庭审 第7条审判长宣布开庭(先敲击法槌,后宣布开庭): XXX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二审案件为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今天公开(不公开)审理原告(或上诉人) XXX 与被告(或被上诉人) XXX 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伍拾柒期_第一审程序(上)——重点知识点

第一审普通程序包括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和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一审程序可以划分为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大类。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包括庭前审查、庭前准备、法庭审判三个基本诉讼环节。 【壹】公诉案件庭前审查 |「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的内容」 主要查明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是否具备开庭审判的条件,是一种程序性审查。书面审查,应当在7 日内审查完毕,计入法院的审理期限。 |「审查后的处理」 1.决定开庭审判: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案卷材料、证据的; 2.退回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退回检察院: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的; 4.要求检察院补送材料: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检察院在 3 日内补送; 5.依法受理: (1)宣告被告人无罪后,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 (2)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 6.终止审理或退回检察院:符合《刑诉法》第 16 条第 2 至 6 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贰】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1.开庭审理前,法院应当进行下列工作并记录在案: (1)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2)开庭 10 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 (3)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 5 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 (4)开庭 3 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检察院; (5)开庭 3 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 (6)开庭 3 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2.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召开;(2)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3)社会影响重大的;(4)其他情形。 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可以建议法院召开庭前会议。 3.审判人员可以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有无意见:(1)案件管辖;(2)申请回避;(3)调取无罪或罪轻的证据;(4)提供新的证据;(5)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名单有异议;(6)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7)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8)其他。 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可以简化。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提纲 台词版

2010-08-21 09:45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提纲(台词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于2003月第二次修订。 一、开庭前的准备 书记员:(书记员开庭前应依次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1、查明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 2、入庭宣布法庭规则; 3、宣请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 4、宣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时,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后,审判长宣布全体坐下; 5、合议庭组成人员、诉讼参与人就座后,书记员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二、开庭后庭审调查前的准备 审判长: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XXX到庭(视情解除戒具)。 审判长:被告人XXX,你对起诉书上载明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等基本身份情况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等有无异议?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依次查明以下情况) 1、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 2、收到清流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时间; 3、是否收到《诉讼权利告知书》和《适用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告知书》;(如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询问是否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及收到时间。多被告人的,对上述事项应当分别询问)

审判长:(查明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基本身份情况及与被告人的关系。) 审判长:(查明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并询问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附带民事诉状的时间。)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或不公开(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及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应公开理由)审理由清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提起民事诉讼的)被告人XXX涉嫌XX(案由)一案。 本庭由清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或院长、庭长)XXX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XXX、XXX(或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XXX担任法庭记录。清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出庭为被告人XXX辩护(或由人民法院指定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为被告人XXX辩护)。诉讼代理人XXX出庭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被告人进行诉讼。 审判长:由于本案符合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条件,本庭决定对本案采用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方式审理。 被告人XXX,你是否明确在庭审中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举证、辩护和最后陈述等项)诉讼权利?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示(1):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已一并送达《适用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告知书》和《刑事案件诉讼权利告知书》,已告知了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的申请回避、举证、辩护和最后陈述等项诉权及简化审的方法、步骤、简化范围和内容】 审判长:被告人XXX,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示(2):如被告人申请回避,合议庭认为符合刑诉法第28条、第29条法定情形的,应依照刑诉法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制作《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决定回避和休庭;合议庭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庭驳回,继续法庭审理。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并制作对申请回避的复议决定书》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XXX,你是否申请回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三、法庭调查阶段

民事诉讼一审庭审流程(庭审笔录)

一审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庭审程序 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 第一部分: 书记员:原告入庭,被告入庭(书记员核对诉讼参与人身份)。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法庭内要保持肃静,不得喧哗,禁止吸烟; 2.开庭过程中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3.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拍照; 4.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或提问; 5.关闭移动通信工具。)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请坐下,“××人民法院,今天在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 请原告向法庭陈述原告身份信息及代理权限。 原告: 审判长:请被告向法庭陈述相应内容(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 审判长:原告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审判长:经审查上述当事人的手续,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诉讼。本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法官××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法官×××、×××组成合议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由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如认为上述人员不能公正审理本案,可以提出理由申请他们回避。 审判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在诉讼中的其他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 审判长:被告在诉讼中的其他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如当事人称不清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提出证据、申请调查、申请鉴定的权利; 2.进行辩论和请求调解的权利; 3.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反诉的权利; 4.反对对方陈述与本案无关事实的权利; 5.最后陈述的权利;

新规丨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审判操作规程

新规丨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审判操作规程 点击上方“律海扬帆”可以订阅哦自今年7月1日起《陕西省人民法院刑事公诉案件第一 审普通程序审判操作规程(试行)》开始实施,原1997年5月1日施行的《陕西省人民法院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程》废止,今天律海扬帆将新的规定全文**给大家。陕西省人民法院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审判操作规程(试行)为正确实施修 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体现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提高办案质效,规范庭审活动,依据《刑诉法》及《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法庭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际,制定本规程。一、审查立案第一条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 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和案卷、证据后,指定审判人员审查以下 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 (三)是否移送证明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 (四)是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并附证明相关财物依法应当追缴的证据材料; (五)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证人、鉴定人名单;是否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并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需要保护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名单; (六)当事人已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已接受法律援助的,是否列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七)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列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八)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全; (九)有无《刑诉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 形。第二条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 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三)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四)依照《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五)依照《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六)符合《刑诉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七)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第三条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对可能判处死刑的公诉案件是否立案受理,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决定。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制作《立案决定书》随案移送审判业务庭,立案审查时间不计入审限。二、开 庭前的准备第四条开庭审理前,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 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长并

第一审普通程序

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普通程序概述 1、概念: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 2、特点:(1)程序的完整性:从体系到内容规定最为完整 (2)广泛的适用性 (3)程序的基础性和独立性 普通程序 一审程序 简易程序 二审程序 诉讼程序 再审程序 第二节起诉与受理 一、起诉 1、起诉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民事主体认为自己享有的或 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保护的诉讼行为 2、起诉的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起诉的方式:以书面起诉为原则,以口头起诉为例外 (注意:《民诉法》第121条规定,当中除了提到起诉状除了包括原被告的 基本资料,仍需记录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 人的姓名和住所。) 4、起诉的地位:起诉标志着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 二、受理 1、概念: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将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予以立案的审判行为。 2、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力:(1)案件利害关系人取得了当事人地位 (2)人民法院取得了对该案件的审判权;同时也排斥了其他人 民法院对该案的审判权 (3)诉讼时效中断 3、受理当中的程序:

符合条件的立案,通知当事人 审查 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日内向上 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 4、予以处理:(1)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已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3)当事人双方订立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以及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 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过仲裁机构权限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 的起诉。当事人一方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 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 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4)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 达诉讼文书。 (5)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案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受 理。 (6)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在6个月内出现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再次起诉的,以及6个月后原 告再次起诉的,或者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7)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石油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5、不予受理:(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 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有起诉的,告

民事诉讼一审普通程序庭审程序

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程序 第一部分: 书记员:原告入庭,被告入庭(书记员核对诉讼参与人身份)。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法庭内要保持肃静,不得喧哗,禁止吸烟; 2.开庭过程中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3.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拍照; 4.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或提问 5.关闭移动通信工具。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 请坐下,“××人民法院,今天在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 请原告向法庭陈述姓名×××××××××,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请被告向法庭陈述相应内容(同上)。 原告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经审查上述当事人的手续,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诉讼。 本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法官××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法官×××、×××组成合议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由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如认为上述人员不能公正审理本案,可以提出理由申请他们回避。 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在诉讼中的其他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被告在诉讼中的其他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如当事人称不清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提出证据、申请调查、申请鉴定的权利; 2.进行辩论和请求调解的权利; 3.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反诉的权利; 4.反对对方陈述与本案无关事实的权利; 5.最后陈述的权利; 6.有请求回避的权利,即当事人如果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更换上述人员。 当事人必须履行下列诉讼义务:

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规范法庭调查程序、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法庭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法庭调查应当以证据调查为中心,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辩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条法庭应当坚持居中裁判原则,不偏不倚地审判案件,保障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 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人民检察院应当随案移送并当庭出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所有证据,以及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材料,不得隐匿证据或者人为取舍证据。 第三条法庭应当坚持集中审理原则,规范庭审准备程序,避免庭审出现不必要的延迟和中断。 承办法官应当在开庭前阅卷,拟定法庭审理提纲,并向合议庭成员通报开庭准备情况。召开庭前会议的,可以依法处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 第四条法庭应当坚持诉权保障原则,依法解决控辩双方争议,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为依法维护被告人质证权,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必要时应当通知证人、被害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出庭。 第五条法庭应当坚持程序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法定的审判程序,通过法庭审理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 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对与定罪和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当分别进行调查。被告人当庭认罪的案件,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 二、开庭讯问、发问程序 第六条对于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在法庭调查开始前,法庭应当宣布庭前会议报告的主要内容。对于庭前会议中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向控辩双方核实后当庭予以确认;对于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可以归纳争议焦点,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并依法作出处理。 有多起犯罪事实的案件,可以在有关犯罪事实的法庭调查开始前,分别宣布庭前会议报告的相关内容。 第七条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审判长应当询问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异议,并听取其供述和辩解。经审判长准许,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也可以先出示有关证据,再就有关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 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辩护人对被告人的发问,应当在审判长主持下,先由被告人本人的辩护人进行,再由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进行。

第十六章 第一审程序

第十六章第一审程序 == 信息中心== 【答疑解惑专栏】 疑问1:我国民事审判程序是如何构成的? 解答: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由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组成。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程序,就其性质而言,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民事权益争议案件(该类案件以原告、被告同时存在为形成要件,具有民事权利义务的讼争性。)的审判程序,由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构成。另一类是特殊民事案件(该类案件民事权利义务具有非讼性、不以当事人双方同时存在为构成要件。)的审判程序,具体包括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这四个程序各自独立,各有其特定的程序规则,适用这四个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上诉,也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以下为我国民事审判程序立法的现实构造图表: ┌───────────┐ ┌┤特别程序(法典第十五章)│ │└───────────┘ ┌──────────┐│┌───────────┐ ││├┤督促程序(法典第十七章)│ ┌──┐│特殊民事案件├┤└───────────┘ │民│┌┤(民事非权益争议案件)││┌─────────────┐ │事法│││审判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法典第十八章)│ │审典││└──────────┘│└─────────────┘ │判第├┤│┌────────────┐ │程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序编│││(法典第十九章) │ │││└────────────┘ │││┌─────────┐ └──┘│┌──────────┐││┌───┐

││││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审│ ││││(法典第十二章)│││程序│ └┤一般民事诉讼案件├───┤│├───┤(法典│ │(民事权益争议案件│├─────────┤├─┐│第十四│ │审判程序)││简易程序├┘││章)│ └──────────┘│(法典第十三章)││││ │││└─┬─┘ └────────┘││ ┌───────────┘│ │┌──────────┐│ └──┤审判监督程序├─┘ │(法典第十六章)│ └——────────┘ 疑问2:如何理解人民法院审查起诉的内容与起诉的条件的相互关系? 解答:应当明确人民法院审查起诉的内容与起诉条件的规定内容是一致的,人民法院审查起诉的目的是行使审判权以确定原告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从而决定是否立案。 疑问3:遵守诉讼时效规定是否是起诉的条件? 解答:遵守诉讼时效规定不是起诉的法定条件的内容。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疑问4:如何理解裁定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解答: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和有关司法解释条文规定(具体内容详见教材第229页—230页)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件的若干情形。其原因是(1)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的情况;(2)虽然是民事诉讼案件,但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不予受理。 疑问5:如何理解准予撤回起诉裁定和准予撤回上诉裁定效力的区别? 解答: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原告在一审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后,仍然有权再起诉,只要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上诉人在二审法院作出准予撤回上诉的裁定后,无权再上诉。

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范

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范 一、开庭准备和开庭宣布 1、庭前准备工作。 书记员应先期到达法庭,做好以下开庭前准备工作: (1)宣布:请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检查诉讼参加人出庭情况。如有一方诉讼参加人未到庭的,应立即报告审判长处理。 (2)宣布:请诉讼参加人出示身份证件。到案前核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如确认有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简称“专家”)出庭的,还应核对其身份后请其退席,等候传唤。 (3)核实《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和《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及《通知书》以及诉状等诉讼材料的收悉情况。 (4)公开开庭的,应当检查参加旁听的人员是否适合。 如发现有未成年人(经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旁听开庭的,应当请其退出法庭。 2、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书记员宣布:现在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的具体内容以《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为准。另外可以特别提示:全体人员应当关闭手机和传呼机的铃响。 3、法官入庭和报告庭审前准备情况。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然后引领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待法官坐定后,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如果法官在书记员在做准备工作或宣布法庭纪律时进入法庭的,书记员应中止手头工作,主持法官入庭仪式后,再恢复手头的工作。 准备工作就绪后,向审判长报告庭审前准备工作情况: (1)出庭的诉讼参加人有:…… (2)出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有:…… (3)经批准到庭旁听采访的新闻单位及记者有:…… 最后,书记员报告: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主持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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