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两汉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 两汉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 两汉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两汉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两汉的法律制度【本章知识点】:

1.黄老思想

2.黄老思想盛行的背景

3.武帝之后的儒家思想的主要内容

4.《九章律》

5.《汉律六十篇》

6.汉朝法律的主要形式

7.“亲亲得相首匿”

8.自告

9.先请

10.刑制改革

11.汉代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如阿党附异罪等等)12.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

13.危害皇权尊严和皇帝安全的犯罪

14.危害统治的犯罪

15.券书

16.七出

17.三不去

18.君权神授

19.尚书台

20.官吏选任制度

21.考课制度

22.致仕制度

23.司吏校尉

24.六条问事

25.均输法、平准法、盐铁酒专卖法

26.抑商政策方面的规定。

27.中央司法机构的组成

28.地方司法机构的组成

29.诉讼制度

30.审判制度

31.春秋行刑

32.春秋决狱

第一节两汉法制的指导思想

【基本内容】:

法律指导思想上的变化。两汉时期的法律制度的核心部分是法律制度的儒家化。一、西汉前期实施的黄老“无为而治”的思想的条件和效果。经济崩溃、政治衰弱、社会需要安定。社会形势的变化对指导思想的变化起了重要作用。

二、黄老思想在西汉中期已不适应政治上的需要。儒家思想基于其“有为”的内涵,积极改造自身体系,以“德主刑辅”、“阴阳说”、“天命说”为主要内容,以君主集权制度为主干,形成了被称之为“经学”的正统官方儒学。在法律制度上,儒家积极用儒家经典学说中体现出的原则和精神,以司法实践的方式,使法律呈现出儒家伦理和等级精神。

【概念辨析】:

黄老思想与儒家思想内容上的对比:

【疑难解析】:

董仲舒“《春秋》大一统”思想主要有哪些内容?

首先,要在思想上实现统一,以次巩固中央皇权;

其次,以阳为主、阴为辅,德为阳、刑为辅的理论阐述出德主刑辅的思想;

第三,治国的德、礼都在五经六艺之中,尤其在《春秋》一书中。

第二节两汉立法概况

【基本内容】:

一、两汉时期的立法活动主要集中在三个时期:西汉前期的《九章律》、《傍章》;西汉中期的《越宫律》、《朝律》,至此,形成了《汉律六十篇》。此外,西汉中期以后,引经注律,即以儒家经典著作中的章句来解释法律,东汉的主要法律制定活动都是以此为中心展开。

二、汉律的主要法律形式为律、令、科、比。

【概念辨析】:

汉律六十篇是汉朝主要的法律内容。它由《九章律》九篇、《傍章》十八篇、《越宫律》二十七篇、《朝律》六篇组成,共六十篇。因此,简称汉律六十篇。【疑难辨析】:

什么是比?

比是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案例,也叫“决事比”。它是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以比类为依据做出判决。武帝中期以后,比的数量逐渐增多。比可以补充律令的不足,对维护封建统治更具灵活性,但也为司法官吏破坏法制提供了方便条件。

第三节两汉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基本内容】:

两汉时期法律的主要内容分刑事部分、民事部分、行政制度、经济法律。

一、刑事部分的主要内容有关于对定罪量刑、刑罚制度、主要犯罪方面的规定;

二、民事部分的主要内容主要是对债、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

三、行政制度的规定主要是皇权神秘化、中央机构设置、官员管理及官吏监察方面的内容;

四、经济法律部分主要内容是商业管理中的三部法律(均输法、平准法、盐铁酒专卖法)和抑商政策方面的规定。

【概念辨析】:

1.亲亲得相首匿:是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亲属之间,有罪应互相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此类容隐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制度。这种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中因血缘关系而影响到定罪量刑的最突出的反映,它自西汉中期成为正式法律规范以后,一直沿行到清末。

2.上请: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一般的司法机关无权作出最终处理,只能奏请皇帝裁决的制度。上请制度确立于西汉,并为后世封建王朝所沿袭。它体现了儒家思想中“亲亲”原则的要求,也是“刑不上大夫”刑罚原则的体现。

3.自告:即自首。它是指犯罪者在其罪行未被发觉以前,自己到官府报告其犯罪事实,这样可以免除其罪。它适用于谋反犯罪、“群盗”罪。这一原则还规定,一人犯数罪,只免其“自告”之罪,其余未“自告”者,仍依律科刑。

4.七出:又称“七去”、“七弃”,是儒家经典中记载的丈夫离弃妻子的七种理由。这七种弃妻的理由包括:(1)妻子不顺父母,违背孝道;(2)无子;(3)淫;(4)妒;(5)恶疾;(6)多言;(7)盗窃。七出之制最早出现于西周时期,西汉中期以后,七出成了丈夫离弃妻子的法定理由,此后历代法律皆沿行这一尊崇夫权的制度。

5.均输法:它是在汉代大司农下设置均输令、丞,统一负责征收、买卖、运输货物,同时在各郡设均输官。凡地方上应向中央交纳的贡物,折价交给当地均输官,均输官以此为本钱,在各地之间移贵就贱,对物价进行调剂,从而减少了运输费用和劳力。

6.平准:它由汉代大司农下属均输令、丞,具体负责京师和大城市的平抑物价。根据物价水准,贱时由国家收购,贵时由国家平价卖出。

【疑难辨析】:

1.汉代的刑制改革。

汉代的刑制改革分两次进行:(1)汉文帝所进行的刑罚改革主要是用徒刑、笞刑和死刑取代黥、劓、斩左趾、斩右趾等肉刑。具体是将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徒刑根据轻重差等规定了相应的刑期;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入于死刑。汉文帝虽然以徒刑和笞刑取代了一些肉刑,但是取代肉刑的笞杖数太高,实际执行中常杖人致死。所以此次改革并不彻底。

(2)汉景帝在位时,又两次下诏改革刑制。将原来劓刑笞三百之数最终减少到笞一百,斩左趾笞五百之数减少到笞二百;并颁布垂令,明确规定执行笞刑笞杖的规格、行刑的方法、捶击受刑人的部位,减轻了笞刑的实际残酷程度。

(3)意义:西汉文帝、景帝的刑罚改革虽然没有完全彻底地废除肉刑,残酷的肉刑斩右趾又恢复施行,对宫刑也没有采取改革措施;但是通过此次刑罚改革,肉刑已经不再是刑罚体系中的主要刑种,而徒刑和笞刑成为主要刑种,使得奴隶制五刑制度发生了重大改变,为隋唐以后中国封建五刑的最终确立奠定了基础。

2.汉代法律的主要特点。

首先在指导思想上,两汉推行“德主刑辅”的原则。这是董仲舒对传统“礼治”思想的继承和发展,经过官方推崇为普遍原则后,对汉朝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产生了重要影响。这一原则是在汉朝统治者总结秦“专任刑罚”的教训后,在统治方式上作的重大修正。

其次,强化中央君主专制集权制度。在思想上“独尊儒术、罢黜百家”;在政权结构上,打击地方势力,防止结党营私;在官僚体制上,设置监察机构,十三个监察区和六条问事都是其具体措施。

第三,文、景时期对刑制的改革,使传统刑罚制度出现重大变化。这一变化标志着中国古代刑罚由野蛮向文明发展,虽然,对肉刑的除复在以后各个时期有过争论,在汉代的刑制改革是符合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第四,重农抑商,打击商人势力。这表现在政治和社会地位上,不许商人及其子孙任官为吏,不许穿丝绸衣服,发商人戍边;在经济上实施重租税的困商、辱商政策。

第四节两汉司法制度

【基本内容】:

两汉司法制度由司法机构(中央和地方)、诉讼审判制度及独具特色的春秋决狱组成。

一、两汉的中央司法机构由尚书、廷尉、御史大夫组成;地方司法机构由

郡县两极构成。

二、汉朝的诉讼和审判制度主要有:告劾、逮捕、羁押、审判、复审、执行组成。

三、春秋决狱。

【概念辨析】:春秋决狱:

它又称“经义决狱”,西汉的董仲舒首先倡导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中的经义,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春秋决狱为当时统治者所确认,历久不衰。在法律尚不完备的历史条件下,不失为审判依据的一种补充,也推动了法律的儒家化;但是在具体实行中不免存在着主观擅断的流弊。

【练习】:

1.约法三章

2.汉律六十篇

3.《九章律》

4.黄老思想

5.《垂令》

6.比

7.《沈命法》

8.亲亲得相首匿

9.上请

10.七出

11.察举

12.征辟

13.宁告之科

14.上报

15.上计律

16.录囚

17.春秋决狱:

18.秋冬行刑

19.六条问事

20.论心定罪

二、简答题:

1.西汉中期打击藩王势力的特别法有哪些

2.简述汉代困辱商人的法律措施。

3.汉代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4.在刑罚适用方面,汉代与秦代有哪些不同之处?

5.简述汉代国家中枢机关的变化。

6.简述汉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7.简述春秋决狱在西汉中期得以盛行的历史原因。

三、论述题

1.西汉立法思想经历了哪些发展变化?

2.试分析汉初黄老思想盛行的历史原因。

3.文帝、景帝时期刑罚改革的措施有哪些?并对其加以评价。

4.试述西汉刑事法律是如何维护以君主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制度。

1.阐述董仲舒“天人感应”理论对汉代法制的影响。

6.汉代选拔官吏的方式有哪几种?

【练习答案】:

一、名词解释答案

1.刘邦攻占咸阳后,为废除秦朝残酷法律制度、争取民心,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其主要内容是: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约法三章”在天下未定、民心未附的历史条件下具有重大政治意义,又在宣布废除秦朝苛法严刑的同时开创了汉代法制。

2.汉朝建立之初,高祖刘邦命萧何制定汉朝基本法典《九章律》,一般狭义的汉律就是指《九章律》。此外,汉高祖刘邦又命叔孙通制定《傍章律》十八篇;汉武帝命张汤制定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法律《越宫律》二十七篇,命赵禹制定关于朝贺制度方面的法律《朝会律》六篇。《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会律》总计六十篇,它们统称为汉律,构成了汉代成文法的主体。3.西汉初期,相国萧何以《法经》盗、贼、囚、捕、杂、具六篇为基础,增加户、兴、厩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为《九章律》。《九章律》篇章体例依准

《法经》,其主要内容则是在吸收秦律的基础上斟酌损益而成,它是两汉的基本法典,一般所说的汉律通常即是指《九章律》。《九章律》对中国汉代以后的法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明朝的立法者曾评价说:“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

4.是战国中后期形成的一种道家与法家合流的法律思想流派,它的核心思想是主张无为而治、约法省刑,实质上是“外道内法”。因其适应了西汉初期与民休息的历史需要,所以成为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并成为从秦朝“以法为本,专任刑罚”的法家思想向西汉中期以后“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儒家法律思想过度的一种法律思想。

5.汉景帝颁布“垂令”,明确规定执行笞刑的笞杖的规格、执行笞刑的方法以及受刑的部位。垂令改变了以前“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的状况,减轻了笞刑的残酷程度,使笞刑更加规范化。

6.是汉代重要法律渊源之一,分为“决事比”(判例)和“辞讼比”(案例)。比源于“比附”,在律令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比照最相近的律令判案,并报皇帝批准。这样形成的典型案例,可以作为以后判案的依据。汉代的“决事比”是从秦代的“廷行事”发展而来的,但是它在司法中被大量适用;一方面起到了弥补法令不足的作用,另一方面比的数量越来越多,客观上成为司法黑暗的重要原因。

7.沈,是没的意思;沈命,是指有敢于隐匿贼盗者即没其命。《沈命法》是汉武帝为有效镇压农民起义而颁布的,其主要内容是要求地方各级官吏不得隐匿贼盗,并要及时发觉、捕获贼盗。如有未发觉或未全部捕获贼盗者,地方官吏皆须处以死刑。

8.是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亲属之间,有罪应互相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此类容隐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制度。这种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中因血缘关系而影响到定罪量刑的最突出的反映,它自西汉中期成为正式法律规范以后,一直沿行到清末。

9.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一般的司法机关无权作出最终处理,只能奏请皇帝裁决的制度。上请制度确立于西汉,并为后世封建王朝所

沿袭。它体现了儒家思想中“亲亲”原则的要求,也是“刑不上大夫”刑罚原则的体现。

10.又称“七去”、“七弃”,是儒家经典中记载的丈夫离弃妻子的七种理由。这七种弃妻的理由包括:(1)妻子不顺父母,违背孝道;(2)无子;(3)淫;(4)妒;(5)恶疾;(6)多言;(7)盗窃。七出之制最早出现于西周时期,西汉中期以后,七出成了丈夫离弃妻子的法定理由,此后历代法律皆沿行这一尊崇夫权的制度。

11.自汉高祖开始,由皇帝下诏责成中央和地方长官选举贤能,向朝廷推荐官吏。这种选拔官吏的方式被称为“察举”。至汉武帝时期,又规定每年在二十万人口中要荐举一人,送中央以备录用;被选荐的范围也不断扩大,有特别才干和奇异能力的人也都在选荐范围内。此后察举即成为汉代选拔官吏的重要方式之一。

12.是汉代聘任士人为官的一种方法。征辟又分为两种方式,皇帝直接聘任士人叫征召;大臣聘任士人为官叫辟召。

13.汉高祖时制定的有关官吏休假的制度。准予官吏休假称为“告”,汉代分为“予告”和“赐告”。“予告”是对有功之臣给予省亲假期。“赐告”是对有病官吏给假令其回家养病,但是病满三个月免所居官;因此“赐告”有时成了皇帝罢免官吏的一种方法。

14.汉代地方司法机关受理的死刑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地方司法官不能独断,必须上报廷尉转呈皇帝批准,或交由高级官员讨论定案。上报制度一方面便于皇帝控制司法,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避免重大冤假错案。

15.汉代采用上计的方式对官吏进行考核,上计律就是具体规定官吏考课的法律。每年年终,郡守派上计椽和上计吏各一人,把本郡内农业生产状况、户口的增减、治安情况等写在计薄上,到中央向丞相(东汉时为司徒)汇报。然后根据官吏的政绩如何,进行升迁或申诫、罢黜。

16.是指皇帝或有关机关审录已决、未决囚犯,检查审判是否合法、是否有差错,以便平反冤案、及时处理案件的制度。自汉代开始,录囚即成为一种常制,

作为封建国家“恤刑”的重要措施而历代相传。

17.又称“经义决狱”,西汉的董仲舒首先倡导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中的经义,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春秋决狱为当时统治者所确认,历久不衰。在法律尚不完备的历史条件下,不失为审判依据的一种补充,也推动了法律的儒家化;但是在具体实行中不免存在着主观擅断的流弊。

18.西汉中期形成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以儒家学说为主体,对其他派别的思想兼容并蓄,秋冬行刑就是儒家思想与阴阳五行思想结合的产物。这一主张认为,春夏万物生长,施行刑杀与天道相违背;而秋冬天气肃杀,合于用刑行杀。自汉代以后,秋冬行刑遂成为一种司法原则,秋冬执行死刑以及后世的秋审制度都是其具体体现。

19.汉武帝为刺史监察地方而制定的监察法规,是刺史据以行使监察权的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地方官吏是否田宅逾制,是否遵行诏令,是否执法公平,有无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20.是西汉中期以降“春秋决狱”的基本原则,即根据人的主观动机、意图、愿望来确定是否有罪。具体标准是“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其弊害在于司法实践中把主观归罪推向极端,儒家经义被赋予超越法律的效力。

二、简答题答案

1.西汉中期打击藩王势力的特别法有哪些?

由于藩王对中央政府造成了极大的威胁,西汉中期中央政府制定了一系列限制打击藩王势力的特别法,以巩固皇帝和中央政权的地位。这些特别法主要包括:

(1)《左官律》,规定地方官吏只能由皇帝任命,地方诸侯王私置官吏为左官,任命官吏者和被任命为官者,都要受到惩处。

(2)《阿党附益之法》,打击与诸侯王私下勾结的中央官吏。

(3)《酹金律》,严格规定诸侯王向中央贡赋的标准,不符合数量、质量标准者,予以严惩。

(4)《事国人过律》,诸侯不得未经中央许可而过度役使地方民众,否则以违法论罪。

2.为限制富商大贾与国家争利,为了稳固农业国的经济基础,汉代实行了一系列困辱商人的法律措施。“困”商,是指对商人实行经济打击。汉代困商的法律措施主要有三种:

(1)官营禁榷。对于有利可图的工商业,大多实行官营;凡是违反禁榷法令、与官府争利的商人都要处以严刑。

(2)重征商税。汉代用征重税和奖励告发逃税的方式对商人进行搜刮,并且对商人征收双倍的人头税。

(3)不断改变币制。两汉改变币制达六次之多,其主要目的就是通过改变铸币的金属成份、重量等来使货币贬值,以搜刮民财。

“辱”商,是指对商贾进行政治上的打击。汉代辱商的法律措施主要有三种:

(1)直接认定经商为犯罪,对商贾实行人身制裁。汉武帝征发七种罪犯戍边,商人便是其中之一。

(2)禁锢商贾不得仕宦为吏。汉初,商贾不得名田为吏,犯者以律论;后来关于商贾名田的限制虽然废弛了,却始终限制其出任官吏。

(3)在服饰方面羞辱商贾。汉代法令禁止商贾穿着质料高级的服装,禁止骑马。

3.汉代的法律形式有三种:律、令、比。

律是汉代的基本法律形式。由于汉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极为广泛,又缺乏系统性,可以将其区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九章律》,它是汉代基本法典。第二个层次是,补充《九章律》不足的规范专门事项的《傍章律》、《越宫律》、《朝律》。第三个层次是为数众多的特别法,如《尉律》、《酹金律》、《上计律》、《左官律》等。

令是皇帝发布的律之外的法律文告,它是律的一种补充形式。在法律效力上,汉代的律与令并没有严格区别。

比是指用来比照判案的典型案例。当律令无正条时,可比照最近似的律令审判,报皇帝批准之后即可以作为以后判案的依据。作为汉代法律形式之一的

“比”,一般又分为“决事比”(判例)和“辞讼比”(案例)。

4.自汉代中期以后,由于受到儒家“德主刑辅”、“礼法并用”思想的影响,汉代逐渐在刑罚适用方面形成了一些与秦代迥然不同的制度与原则。其中最有代表性的“上请制度”的形成和“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确立。

上请制度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不交一般司法机关处理,而应奏请皇帝裁决的制度。此种制度是儒家“尊尊”原则的体现,也是“刑不上大夫”的制度化;与法家“一断于法”的原则截然相反。

亲亲得相首匿是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亲属之间,有罪应互相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此类容隐行为,法律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儒家亲亲原则在法律中的体现;秦代尚未把伦理亲情关系上升到如此高度。

5.西汉初期以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三公为中央决策机关,其中丞相总揽政务,统摄九卿分理庶务;太尉掌管军事;御史大夫是副丞相,掌管监察。

西汉中期,汉武帝为了加强皇权,大大分散和削弱了丞相的权力。丞相被改为大司徒,不再总揽政务;太尉被改为大司马,仍掌管军事;御史大夫被改为大司空,掌管土木营造。九卿不再统属于丞相,而是分属于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三公。三公也互不统属,皆隶属于皇帝。

从汉武帝时期开始,随着三公权力的被削弱,皇帝的侍从机构尚书、中书、侍中获得了参政权,组成了决策国家大事的“中朝”。原来掌管图书、秘籍、奏章的尚书,逐渐被特别委以重任,又成为中朝的权力核心。随着尚书职权的扩大,后来建立了尚书台成为固定的中枢机构。

6.汉代监察制度在承袭秦制的基础上,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中央与地方两大监察体系;而且监察机构日趋完善、监察官员的职责更加明确。

在中央,御史台是专门的监察机构,它在名义上隶属于少府,但是其地位很高,与尚书台、谒者台并称“三台”,可以独立行事。汉代的御史台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专门的监察机构。原来御史大夫主管的文书事宜,已改由尚书令负责,使其专事监察之职。在御史台中由御史中丞实际负责,御史中丞与尚书令、司隶校卫并称“三独坐”,地位甚高。

在地方,汉初由丞相临时派出监察御史;至汉武帝时期,为了强化中央集权,进一步控制地方官吏,他把全国分为十三个监察区,每区派刺史一人。刺史在御史中丞的领导下,依照“六条问事”行使监察权。

7.西汉初期,汉律的制定是在秦朝法制的基础上完成的。因此汉朝主要的法律制度基本上仍然是法家思想的产物。到了西汉中期,儒家思想确立了官方正统地位;但是儒家思想不能影响到已经制定的法律。所以只能通过春秋决狱的司法途径,把儒家的春秋经义渗透到法律中去。用司法来改变以制定的法律,实现法律的儒家化。

春秋决狱也适应了建立统治秩序的需要:其一,春秋决狱所宣扬的“罪止其身”、“以功覆过”原则,利于缓和矛盾,稳定统治秩序;其二,“论心定罪”可以随心所欲地解释文义深奥的儒家经书,以便更好地为统治者服务,同时对法制的不完备之处也起到弥补作用。

因此,春秋决狱自西汉中期能够风靡一时,绵延七百余年。直到唐代制定出真正完全儒家化的法典,引经注律的风气才得以息湮。

三、论述题答案

1、西汉立法思想经历了哪些发展变化?

西汉时期实现了从“以法为本,专任刑罚”的法家思想到“外道内法”的黄老思想,再从黄老思想到“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儒家正统思想的历史转变。

(1)西汉初期,统治者总结秦朝覆亡的教训,改变了秦朝专任法治、严刑峻罚的立法思想,确立了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的立法指导思想。

黄老思想以“无为而治”为核心,具体表现为“约法省刑”、“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的立法方针。汉高祖首先废除秦朝繁苛的法律,制定《九章律》,奠定西汉法制的基础;实行十五税一,减轻百姓的赋税负担。文帝、景帝继续减轻赋税,并推行刑制改革,废除某些肉刑。黄老思想与西汉初期的社会需要相符合,促进了社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2)自汉武帝开始,确立了以儒家为主导的封建正统立法思想,其核心是“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经过西汉初期七十余年的休养生息,国家积累了大量的物质财富。但是,

汉初分封的诸王他们势力逐渐强大起来,各地民众的反抗也此起彼伏。继续推行以前的“无为而治”、“约法省刑”已经难以奏效,统治者不得不转变立法思想。

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的建议,确立儒学的独尊地位,以“德主刑辅”作为官方正统法制思想。其主要内容包括:治理国家要把德和刑结合起来,但以德为主,以刑为辅;德刑在施用顺序上,要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施刑罚。德主刑辅的儒家法律思想成为汉武帝以后汉王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2、试分析汉初黄老思想盛行的历史原因。

黄老思想之所以在西汉初期盛行,成为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法制思想,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历史原因:

(1)在政治上,由于秦末以来的连年战乱,汉初刘氏天下的统治基础并不稳固,社会大动荡的隐患依然存在。百姓渴望在统治者无为而治的政策下,恢复生产,提高生活水平。

(2)在经济上,由于秦王朝的横征暴敛和长期的战乱,西汉初期的社会经济基础极其薄弱,土地大面积荒芜,人口数量较以前大为减少,全国经济萧条、百姓贫困。同时,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屡屡造成边患,破坏了边疆地区的生产,耗费国家大量开支用于边防。

(3)在主观意识方面,汉初统治者大都参加过秦末农民起义,亲眼目睹过秦帝国的迅速灭亡,深知秦败亡的根本原因。为了巩固汉王朝的统治,避免重蹈覆辙,汉初统治者以秦朝败亡为鉴,接受了黄老思想无为而治的主张采取了缓和社会矛盾的各种措施,以期获得长治久安。

(4)就意识形态的变革而言,儒法两家都讲求“有为”,从法家的“有为”到儒家的“有为”,其中需要一个过度,黄老思想所主张的“无为”则成为这一过度形式。加之,西汉初期的君臣多信奉黄老思想,遂促成了黄老之学的发展。

(5)汉高祖刘邦的立法,确立了西汉初期法制的基本格局,而高祖以后的几位皇帝都谨守成法,遂使“外道内法”的思想始终得以遵行、发展。

3、文帝、景帝时期刑罚改革的措施有哪些?并对其加以评价。

汉文帝所进行的刑罚改革主要是用徒刑、笞刑和死刑取代黥、劓、斩左趾、

斩右趾等肉刑。具体是将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徒刑根据轻重差等规定了相应的刑期;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入于死刑。汉文帝虽然以徒刑和笞刑取代了一些肉刑,但是取代肉刑的笞杖数太高,实际执行中常杖人致死。所以此次改革并不彻底。

汉景帝在位时,又两次下诏改革刑制。将原来劓刑笞三百之数最终减少到笞一百,斩左趾笞五百之数减少到笞二百;并颁布垂令,明确规定执行笞刑笞杖的规格、行刑的方法、捶击受刑人的部位,减轻了笞刑的实际残酷程度。

西汉文帝、景帝的刑罚改革虽然没有完全彻底地废除肉刑,残酷的肉刑斩右趾又恢复施行,对宫刑也没有采取改革措施;但是通过此次刑罚改革,肉刑已经不再是刑罚体系中的主要刑种,而徒刑和笞刑成为主要刑种,使得奴隶制五刑制度发生了重大改变,为隋唐以后中国封建五刑的最终确立奠定了基础。

4、试述西汉刑事法律是如何维护以君主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制度。

西汉刑事法律全面维护以君主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制度,具体而言体现在下述四个方面。

其一,维护皇帝安全与尊严。在西汉的立法中针对危害皇帝安全与尊严的行为,规定了一系列的罪名,如无籍入宫殿门、废格诏令、大不敬等,并对这类犯罪处以极严厉的刑罚。

其二,颁布特别法限制打击藩王的地方势力,以巩固皇帝和中央政府的权威。西汉中期先后颁布了《左官律》,以剥夺诸侯王任免官吏的权力;颁布《阿党附益之法》,重点打击与诸侯王私相勾结者;颁布《酹金律》,严格规定诸侯王向中央贡赋的标准,以削弱地方的经济实力;颁布《事国人过律》,限制诸侯王役使封国内的民众。

其三,严厉镇压民众反抗,并强化官吏的镇压职能。汉律中有谋反、贼盗、群盗、首匿、通行饮食等众多的罪名及响应的严厉处罚,以镇压民众政治反抗。此外,为强化官吏镇压民众反抗的只能,汉武帝时还颁布了《沈命法》和《见知故纵法》。

其四,宣扬并维护家国一体、忠君孝亲。汉律把子对父不孝、臣对君不忠都作为大逆不道的重罪给予严厉惩罚,从而把齐家与治天下联系起来,通过对孝道的宣扬和维护达到维护君主权威的目的。

5、具体阐述董仲舒“天人感应”理论对汉代法制的影响。

董仲舒的“天人感应”理论其主要思想要素来源于阴阳五行学说和以往的儒家思想。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以后,“天人感应”理论成为汉代官方正统思想,深刻地影响了汉代的法制。

首先,将阴阳学说和儒家学糅合在一起的“天人感应”理论,成为法律上维护君主专制的哲学基础。根据“天人感应”理论,君主受命于天,具有绝对的权威。因此,法律设定种种罪名以及相应的刑罚,来维护君主的专制权力和人身安全,是顺行天意。

其次,以阴阳学说论证封建三纲,并进而以三纲作为立法原则。董仲舒利用阳尊阴卑的理论,附会君、父、夫为阳,臣、子、妻为阴的附会,进而说明法律维护君权、父权、夫权的合理性。

再次,以阴阳学说来论证德主刑辅的法制指导思想。德为阳,刑为阴;阴阳之道在于阳为主,阴为辅。依据天道,人世立法必须以德为主,以刑为辅;不能违背天道,专任刑法。

最后,以阴阳四时说推演出秋冬行刑的司法原则。春夏天气滋长万物,不宜行杀施罚;秋冬天气肃杀,合于杀罚。因此行刑宜在秋冬季节。经过天人感应学说的论证,秋冬行刑成为汉代一项司法原则,执行死刑在秋冬季以及后世的秋审制度都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6、汉代选拔官吏的方式有哪几种?

汉代统治者为选拔出德才兼备的人才出任官吏,当时实行了以荐举和考试为主的选拔方式。具体包括察举、征辟、上书拜官,还有任子、荫袭、赀选等方式。

(1)察举是汉代选拔官吏的重要方式之一,即由皇帝下诏责成中央和地方长官选举贤能,向朝廷推荐出任官吏。至汉武帝时期,规定每年在二十万人口中要荐举一人,送中央以备录用;被选荐的范围也不断扩大,有特别才干和奇异能力的人也都在选荐范围之内。

(2)征辟是聘任士人为官的一种方式,又分为征召和辟召。皇帝直接聘任士人为官叫征召,大臣聘任士人为官叫辟召。

(3)上书拜官是汉代选任官吏制度中的一种特殊方式,即士人上书皇帝,

提出有利于加强统治的建议,因得到赏识而被任命为官。

(4)任子和荫袭是指二千石以上官吏,任满三年可保举一人为郎。

(5)赀选制度是指向国家捐纳一定财产者,可以为郎。从汉武帝时开始改用察举等方式加以取代,但在国家财政困难时,仍然实行此制。

(6)汉代自汉武帝时开始在中央设立“太学”,博士弟子学习儒家经典,每年考试一次,考试合格者可以为官。

汉律的重大发展与主要特点。

由于汉代儒家思想确立了封建正统地位,使得汉律较前朝有了重大发展,体现出以下三方面的新特点:

(1)两汉统治者以“德主刑辅”作为法治指导思想,将儒家思想确立为官学。表现在法律上就是礼律混杂,礼与律同录于理官;汉律六十篇,其中专门规定礼仪制度的就二十四篇,几乎占汉律总篇数的一半。

(2)加强君主专制统治。首先是在思想上加以统一,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其次,打击封建割据势力,防止结党营私。再次,设十三道监察区,加强官吏的监督。

(3)改革刑制。文帝与景帝的刑制改革,使中国的刑罚制度向科学与文明进步。

(4)法制伦理化。德主刑辅是法制的指导思想,伦理道德对法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官僚享有种种等级特权,如上请制度、赎刑制度、任官制度等。宣扬以孝治天下,孝道成为汉代法制内在精神之一。家长享有对家属处罚的权力,同时对家族成员的犯罪负有总的责任;亲属之间的法律责任也不同于一般主体之间的责任形式。

(5)推行抑商政策,打击商人的势力。

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 第一节汉朝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 : 掌握学习重点 1 .了解汉代立法指导思想的历史性转变; 2.“独尊儒术”的原因 一、立法指导思想 (一)西汉初期黄老思想的盛行 黄,指传说中的黄帝;老,指老子。黄老思想的特点是“无为而治”。 “汉兴,扫除烦苛,与民休息。至于孝文,加之以恭俭,孝景遵业,五六十载之间,至于移风易俗,黎民醇厚。”(汉书·景帝纪》) 。 (二)西汉中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 以天人感应为哲学基础,以德主刑辅、三纲五常为主要内容的儒家学说自此成为我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 二、“独尊儒术”的原因 一方面,统治集团内部的争权夺利的事件时有发生;诸侯王的势力不断膨胀,称霸一方,甚至对抗中央。最为激烈的时候上演了“七国之乱”的内战。 另一方面,漠北不断强盛和霸道的匈奴攻势凌厉,行动飘忽不定,严重威胁着汉边疆的安全,而汉朝和亲政策的功效也日益趋于淡化,汉匈之间的矛盾已经严重威胁到汉帝国的进一步发展。 三、法律的儒家化 (一)立法领域 “三纲”成为立法原则,而“五常”则成为社会行为准则。所谓“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它以严格的封建等级秩序调整社会,是社会成为一个等级鲜明、秩序井然的稳态可控体系。它知道了汉律的修订并成为汉律的基本内容,诸如“不孝”、“大不敬”、“禽兽行”等罪名无不体现了“三纲”的要求。所谓“五常”则指仁、义、礼、智、信五种儒家要求的品行。 (二)儒家思想也开始渗透到司法领域中 董仲舒,他以“天人感应”理论为基础,将以往的学说加以阐发,认为“天有四时,王有四……天人所同有也。庆为春,赏为夏,罚为秋,刑为冬”。董仲舒的学说为“秋冬行刑”奠定了理论基础,而且随着儒家正统地位的确立,“秋冬行刑”也被制度化;再就是“春秋决狱” 第二节两汉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学习重点: 汉朝的主要法律形式 一、汉初的主要立法及其成果 (一)刘邦与民“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 (二)《九章律》的制订

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本章结构 第一节:合同法律制度概述【考点】合同的分类 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作出明确规定有名合同 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 称 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 的合同 无名合同 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也未赋 予名称 其他合同 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诺成合同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 立 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实践合同 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 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 给付才能成立 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法律、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是否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要式合同必须具备一定形式 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银 行放贷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应 采取书面形式 不要式合 同 不要求具备一定形式如买卖合同 双方是否互负给付义务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如买卖、租赁、承揽等合同单务合同只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如赠与合同 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主合同 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即能独立存在 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的,设立主债 务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保证合同 为从合同 从合同 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 提 【2020表述调整】(了解)【考点】《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 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如买卖、租赁、借贷、赠与、融资租赁等合同关系 ■在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中,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

时,同样适用。如政府采购合同 不属于《合同法》调 整的范围 ■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适用 《劳动合同法》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考点】合同订立的方式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 【考点】合同订立的方式-要约 (一)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邀请 1.【要约vs要约邀请】 【思考1】某书店新上架了一套精装典藏版图书,标价888元,置于门口显眼的货架上销售。该行为是否属于要约? 该行为是一个要约,是向不特定的顾客发出的,但不妨碍要约所达成目的。

第六章 合同法

第六章合同法 (一)练习题 1.如何理解合同法在国际商法中的重要作用? 2.在世界范围内,从19世纪到20世纪,合同法经历了什么根本性的变化? 3.要约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是什么? 4.涉及要约的撤销,两大法系的制度有何差异?《国际商事通则》是如何调和其分 歧的? 5.在法律上确定要约的有效期间有什么意义?在涉及这一问题时,各国法上的一般 制度是什么? 6.承诺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是什么? 7.涉及承诺生效的时间,英美法与德国法的分歧何在?国际上的一般倾向是什么? 中国法是否遵循了这种倾向? 8.依据英美法,错误和误解有什么区别?其法律后果如何? 9.依据大陆法,错误和误解有什么区别?其法律后果如何? 10.关于错误和误解,《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3.5条分别采纳了英、美、法、德等 国的什么制度? 11.什么叫欺诈?简述英美和法国有关欺诈的法律制度? 12.简述德国法有关欺诈的法律规定。 13.什么叫经济胁迫?其法律后果如何? 14.从过错、行为、因果关系和救济各方面比较英、美、法、德各国关于欺诈的制 度的共同点和差异,思考其中哪些制度是较好的制度。 15.关于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的关系,两大法系的制度存在着哪些差异? 16.参照各国的制度,你认为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应否加以限制和调整?在何种情 况下加以限制和调整? 17.关于未成年人缔约的后果,英美法上的制度与德国法上的制度有何不同? 18.依英美法和法国法,合同被撤销的后果是什么? 19.涉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中国法主要受到哪国法律的影响? 20.关于精神有缺陷的人的能力和他们签约的后果,各国法律作了什么规定? 21.公司超越其章程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范围进行经营,会导致什么后果 22.依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哪些合同必须以书面的方式订立?合同未依法以书面方式 订立的后果是什么? 23.动机、行为、因果关系和救济各方面对英、美、法、德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关于胁迫的制度进行比较,试在取长补短的基础上归纳出一套你认为理想的规则。 24.国法和德国法关于合同的形式要件的规定各具什么特色? 25.涉及有关国际商事交易的合同的形式,国际上的一般倾向是什么? 26.法处理合同违法的一般原则是什么?法院对于这种原则是如何进行变通的? 27.对于违法合同,法国法在处理其后果时奉行的一般原则是什么?法院在实践中发 展了哪些例外?对于合同违法的后果,德国法院对社会利益和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是如何权衡? 28.发展现代的显失公平制度方面,英、美、法、德各国的做法哪些较开放?哪些较

中国法制史习题

第一章夏商周法律制度 1.xx《xx刑》、《汤刑》? 2.xx奴隶制五刑? 3.试述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 4.xxxx? 5.xx《九刑》? 6.xx《xx》? 7.何为“礼”和“五礼”?西周礼的实质是什么(亲亲、尊尊原则)? 8.试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9.简述西周的xx制度。 10.试述西周的婚姻制度。(重点掌握婚姻“六礼”) 11.简述西周的家庭制度。 12.简述西周的继承制度。 13.何为“五听”? 第二章xx时期的法律制度 1.举例说明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 2.论述李悝《法经》的篇目、内容、特点及其颁布意义。 3.试述xx在xx的法制改革 第三章秦朝法律制度 1.xx《法律答问》? 2.xx《封诊式》?

3.xx廷行事。 4.秦朝定罪量刑的原则有哪些? 5.何为“具五刑”? 6.何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7.秦朝对司法官吏规定了哪些责任制度? 第四章汉朝法律制度 1.试述汉朝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 2.何为“约法三章”? 3.何为汉律六十篇? 4.汉朝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5.何为“通行饮食法”? 6.何为“上请制度”? 7.何为“亲亲得相首匿”? 8.试述汉文、景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9.xx“xx”? 10.xx“酎金律”? 11.何为“读鞫”、“乞鞫”? 12.何为“录囚”? 13.何为秋冬行刑? 14.试述“《春秋》决狱”? 第五章xx南北朝法律制度

1.三国两晋南北朝有哪几部重要法典?成就如何?(如:《xxxx》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2.何为“八议”? 3.何为“准五服以制罪”? 4.何为“重罪十条”? 5.何为“官当”? 6.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7.何为“xx博士”? 8.何为“死刑奏报制”? 第六章隋唐法律制度 1.试述《开皇律》在体例上和内容上的特点。 2.论述唐初的法律指导思想。 3.试述唐朝主要的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4.简述《贞观xx》的主要变化及成就。 5.简述xx的影响。 6简述xx关于五刑的规定。 7.简述xx关于十恶的规定。 8.简述xx关于贵族官吏特权的规定。 9.唐代是如何处理赃罪的? 10.简述唐律中关于共犯处理原则的规定。 11.何为“同居相为隐”?

中国法制史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练习题

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汉景帝时规定:“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这是原则的体现。() A .恤刑原则 B ?特权原则 C.自首原则 D.比附原则 2.汉武帝时为了推行重农抑商,曾颁布过,规定商人必须如实申报财产。() A .均输法 B.平准法 C.告缗令 D.专卖法 3.汉代审判制度中规定,当事人经过初审之后,已得到口供,但须三日后再行复审,称之为() A .乞鞫 B.读鞫 C.传复 D.断狱 4.汉代把对被告人进行宣判称为()。 A .乞鞫 B.读鞫 C.鞫狱 D.断狱 5.西汉文景时期改革肉刑,其中改为弃市的是() A .黥刑 B.劓刑 C.宫刑 D.斩右趾 6.汉代时,审判之后,受审者若喊冤,对判决不服,可提出再审的请求这叫做() A .乞鞫 B.读鞫 C.鞫狱

7.西汉文景时期改革肉刑,其中改为弃市的是( ) A ?黥刑 B?劓刑 C.宫刑 D.斩右趾 8.最早确定“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皇帝是( )。 A .汉武帝 B.汉文帝 C.汉献帝 D.汉宣帝 9.汉朝废除残人肢体的肉刑的刑罚改革始( )。 A .汉高祖 B.汉文帝 C.汉景帝 D.汉武帝 10.汉朝的刑制改革始于( )。 A .文帝 B.景帝 C.惠帝 D.高后 11.汉代“女徒顾山”是女犯可不去服劳役,每月出钱( )。 A .一百 B.二百 C.三百 D.四百 12.汉律规定享受减免刑罚的最低年龄为( )。 A.7 岁以下 B. 6 岁以下 C.8 岁以下 D.9 岁以下 13.汉景帝时规定:“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这是原则的体现。 ( ) A.恤刑原则 B.特权原则 C.自首原则 D.比附原则 14.汉武帝时为了推行重农抑商,曾颁布过,规定商人必须如实申报财产。 ( ) A .均输法 B.平准法 C.告缗令 D.专卖法 15.汉代审判制度中规定,当事人经过初审之后,已得到口供,但须三日后再行复审,称之为( ) A ?乞鞫 B?读鞫

会计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必背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考点一合同法概述 1.按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借用合同、定金合同等★) 2.合同法不调整:(1)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2)劳动合同关系;(3)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考点二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无效: (1)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3)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考点三合同的订立 1.要约: (1)★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要约符合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注意】要约不得撤销:①确定了承诺期限;②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拒绝;撤销;期限届满未作承诺;实质性变更(新要约)。 2.承诺: (1)以信件方式要约的承诺期限的起算:信件载明的日期→投寄的邮戳日期 (2)承诺可以撤回,但是承诺不得撤销。 (3)★是否新要约: ①迟延(超过承诺期限发出):一般为新要约;(注意迟到一般为承诺) ②受要约人作出实质性变更(对主要条款):为新要约。 3.合同的成立: (1)双方签字或盖章时;有先后时,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时。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考点四效力待定合同 1.种类:

5第五章汉朝的法律制度

一、单选题 6.汉初制定《傍章》十八篇的是( ) 【0501】 A.萧何 B.韩信 C.张苍 D.叔孙通 8.汉律规定,与诸侯王结党、共同对抗朝廷者,构成( ) 【0501】 A.阿党附益罪 B.事国人过律罪 C.非正罪 D.出界罪 12.中国古代最早实行盐、铁、酒专卖的是()【0510】 A.秦朝B.汉朝 C.隋朝D.唐朝 10.汉代廷尉的职责是()【0601】 A.负责笞刑案件的审理 B.负责诏狱的审理 C.负责墨劓刑案件的审理 D.负责杖刑案件的审理 11.从现存的文献看,汉代女子对家庭财产()【0601】 A.无继承权 B.户绝的情况下有继承权 C.有继承权 D.享有部分继承权 9.汉朝关于朝觐等礼仪方面的法律规定见于()【0610】 A.《九章律》 B.《朝律》 C.“约法三章” D.《傍章》 10.中国古代的“录囚”制度始建于()【0610】 A.汉朝 B.魏晋时期 C.北魏 D.北齐 9.汉代初年,在立法上强调()【0701】 A.轻罪重罚B.约法省刑 C.法令由一统D.法随时变 10.汉朝关于百官朝会方面的法律规定见于()【0701】 A.《朝律》B.《越宫律》 C.《九章律》D.《傍章》 7.“亲亲得相首匿”的立法原则始设于()【0710】 A.秦朝B.汉朝 C.唐朝D.宋朝 8.西汉时期下诏宣布废除肉刑的皇帝是()【0710】 A.汉高祖B.汉惠帝 C.汉文帝D.汉武帝 7.作为法典的篇目,“杂法”最早出现于()【0801】 A.《法经》B.《九章律》 C.《北齐律》D.《晋律》

8.汉代“春秋决狱”的要旨是()【0801】 A.缘法定罪B.一断于法 C.一准乎礼D.论心定罪 9.以“六条问事”对地方郡县官吏进行监督的是()【0801】A.秦朝B.汉朝 C.唐朝D.清朝 32.汉朝官吏选拔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0801】 A.察举B.乡试 C.科举D.辟举 E.征召 10.汉刑制改革的具体原因,源于()【0810】 A.淳于公上书 B.缇萦上书 C.萧何上书 D.张汤上书 11.汉初受命制定《九章律》的是()【0810】 A.萧何 B.赵禹 C.张汤 D.叔孙通 7.汉代的买卖契约称为()【0901】 A.质剂B.傅别 C.券书D.合同 8.汉代在财产继承方面所实行的是()【0901】 A.嫡长子继承制B.诸子均分制 C.幼子继承制D.官府处理 9.汉武帝时期开始推行的立法原则是()【0901】 A.约法省刑B.重刑轻罪 C.以刑去刑D.“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8.中国古代的录囚制度始于()【0910】 A.秦朝 B.西汉 C.东汉 D.三国 9.汉代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关是()【0910】 A.御史台 B.廷尉 C.尚书台 D.大理寺 9.汉代提出审理案件应贯彻“原心定罪”原则的思想家是()【1001】 A.汉文帝 B.董仲舒 C.汉景帝 D.淳于缇萦 10.汉朝为实行回避制度,专门制定了()【1001】 A.《推恩令》 B.《附益法》 C.《三互法》 D.《左官律》 13.汉朝最重要的法典是( ) 【1101】 A.《九章律》 B.《贞观律》 C.《开皇律》 D.《泰始律》 10.疑狱平议、上报复审的奏谳制度创设于( ) 【1010】 A.商朝B.西周

030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10)

四、租赁合同(2007年简答题、2009年简答题)(★★★)(P265) 1.租赁合同的期限 租赁合同的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 【相关链接】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题·判断题】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租赁合同无效。()【答案】× 2.不定期租赁 (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例题·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定期租赁合同的是()。(2007年) A.甲将1台机器租赁给乙,双方订有书面合同,租赁期限约定为20年 B.甲乙签订租赁合同,未约定租赁期限,且不能通过补充协议或根据合同条款、交易习惯确定租赁期限 C.甲乙订立一口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1年 D.甲将一私房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3年,现租期已届满,甲未收回房屋,乙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 【答案】A 【解析】(1)选项B: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2)选项C: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3)选项D: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3.维修义务 (1)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解释】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4.转租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汉朝立法概况 一、法制指导思想的演变 1.西汉初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建国之初,天下破败,民不堪命。统治者采取“清静无为”的治国指导思想,这就是所谓“黄老思想”。 2.汉武帝时期法制指导思想的转变 经过七十余年的稳定发展,西汉至武帝时达到了空前繁盛。而此时,外有匈奴之扰,内有封国之乱,为了应对内外困局,也需要改变原有思路,采取“有为”的方式巩固政权。当此之时,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新儒学思想受到了重视。 *新儒学的政治法律主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王权天授,王权至尊; (2)“天人感应”,“王者法天”; (3)大德小刑、德主刑辅、先教后刑; (4)“三纲五常”为国本。 二、立法活动 1.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 (1)“约法三章”。汉高祖刘邦入关中时,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2)《九章律》。相国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法经》六篇外又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 (3)《傍章律》。叔孙通受汉高祖之命,制定有关朝仪的专门法律《傍章律》十八篇。 2.西汉中期的立法活动 (1)《越宫律》。武帝命张汤制《越宫律》,是关于宫廷警卫事务的法律,计有二十七篇。 (2)《朝律》。汉武帝命赵禹制《朝律》,又称“朝仪”,是朝会正见律,即关于王侯大臣觐见朝贺奏事制度之法律,共六篇。 3.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

东汉王朝继承汉律,改变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释放奴婢,二是减轻刑罚。 “三互法”。 应劭奉命删定律令为汉仪。 三、法律形式 1.律 较为稳定的法律形式,具有适用的普遍性及相对的稳定性,涉及刑、民、经济的多个方面。 2.令 皇帝根据需要而随时颁布的诏令,法律效力超过“律”,可以代替、更改甚至取消“律”的有关规定,也可弥补“律”的不足。 3.科 科是关于特别犯罪的刑事处罚规定。对于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案件,法官比附律典中最相近似的条文拟出判决意见并上报皇帝审批;皇帝批准判决后常同时确定这种处理也适用于后来的一切同类案件,形成对刑律的补充和扩展。 4.比 “决事比”,就是可以引据断罪的判例。对于某种恶行,若律无正条,法官就可以比照律条中最相近似的条文定罪判刑;这种比照近似律条断罪的结果,就形成了一些特定判例,被后人引据为判例法。 除此之外,还有法律章句、故事,章程、汉仪、经义等多种法律形式。法律章句,即是汉代儒生以儒家注释经典的方式注释律令所形成的;故事就是前人留下的关于特定政事的先例或惯例,经后人认可为法则者;在汉代,儒家经义也可能被法官直接作为“法理”引用,以断决疑难案件特别是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案件,这就叫“经义决狱”。 第二节汉朝行政法律制度 一、皇帝制度 二、行政机构 1.中央行政机构 三公制。汉成帝、哀帝时,改太尉为大司马,改御史大夫为大司空,改丞相为大司徒,正式称为“三公”。 九卿制。沿用秦制,同时,“三公”还“分职授政”,即除基本职责外还分管九卿。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质押(1)-动产质押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经济法(中级)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质押(1)-动产质押 ● 详细描述: 1.动产质押的概念 动产质押是以动产作为标的物的质押。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2.质押合同 为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4)担保的范围;(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3.动产质押的效力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2)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4)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5)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 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6)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4.质权人对质物的权利和责任 (1)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上述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2)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但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4)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5)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5.质权的实现 (1)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 ,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3)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

大学经济法第六章合同法律制度练习题

经济法课后练习 第六章合同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 、甲、乙企业于2013 年8 月1 2 日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甲企业在8 月25 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原因是甲企业在8 月20 日发现自己对合同的标的有重大误解,8 月30 日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该合同。关于该合同的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合同在8 月30 日被撤销前为无效合同 B、该合同在8 月30 日被撤销后,自8 月30 日起无效 C、该合同在8月30日被撤销后,自8月12日起无效 D、该合同在8 月30 日被撤销后,自8 月20 日起无效 2、甲于 2 月14 日向乙发出签订合同的要约,乙于2月18 日收到要约,甲、乙双方约定采 用合同书形式并在 3 月13 日在合同上签字,合同中约定该合同于3月25 日生效。根据《合同法》的 规定,该合同的成立时间是()。

A、 2 月14 日 B、 2 月18 日 C、 3 月13 日 D 、 3 月25 日 3、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禾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处理方式是()。 A 、应按实际借款数额偿还借款,不得计算利息 B、应按实际借款数额偿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C、应按借款全部金额偿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D 、应按借款全部金额偿还借款,不得计算利息 4、甲向乙借款100 万元,甲以自己价值110 万元的房屋设定了抵押,债务到期后,甲不清 偿债务,乙对房屋行使抵押权,已知这段时间产生了10 万元的利息,为实现抵押权的拍卖 费用 5 万元,在甲乙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关于抵押物拍卖后的清偿顺序,下列说法正确的 是()。 A 、应当首先清偿100 万元的借款 B、应当先清偿10 万元的利息 C、应当首先清偿实现抵押权的拍卖费用 5 万元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第六章合同法律制度(1)

第六章合同法律制度 一、填空题 1.合同订立分为()、()、(),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 2 .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的是()、()。 3.违约金的根本属性是其(),此外还具有()。 4违约金可分为()违约金和()违约金。 二、单选题 1.甲、乙两公司于9月10日签订一份加工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于12月10日前完成为甲公司加工一批专有机器配件的任务。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同时签订了一份定金担保合同。9月12日甲公司将机器配件的毛坯交给乙公司,9月15日甲公司将定金汇给乙公司。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定金合同的生效日期是()。 A. 9月10日 B. 9月12日 C. 9月15日 D. 12月10日 2.我国对经济合同争议的处理实行() A.一裁两审制 B.或裁或审制 C.只许仲裁 D.只许诉讼 3.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生效的时间是()。 A.要约人发出要约的时间 B.要约寄出的时间 C.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 D.承诺返回的时间 4.甲公司于3月5日向乙企业发出签定合同的要约信函。3月8日乙企业收到甲公司声名该要约作废的传真。3月10日乙公司收到该要约的信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发出传真声名要约作废的行为属于()。 A.要约撤回 B.要约撤销 C.要约生效 D.要约失效 5.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西服价款总值为9万元,甲公司于8月1日前向乙公司预先支付货款6万元,余款于10月15日在乙公司交付西服后2日内一次付清。甲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货款6万元。10月15日,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交付西服。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后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撤销权 6. 甲、乙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甲为出卖人,乙为买受人,约定收货后10日内付款。甲在交货前有确切证据证明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可采取的措施是()。 A.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C.行使不安抗辩权 D.行使撤销权 7. 在下列合同中,()合同是可变更的合同。 A.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B.以合法活动掩盖非法目的 C.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8.法律规定合同的诉讼有效期为2年。若某合同的诉讼时效进行到20个月时,发生中止事由,该事由持续5个月,则该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尚有()。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1) 【必背考点1】要约和承诺 1、要约: 1)要约邀话: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①要约须由要约人向特定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 ②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③要约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话,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東。 3)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的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要约已经生效,则属于要约的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要约失效的情形: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的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変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2、承诺: 1)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2)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必背考点2】格式条款与免责条款 1、格式条款 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注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格式条款免除或者限制其言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

2016年法宣在线 第五章 行政法律制度

2016年法宣在线第五章行政法律制度 1.(单选题)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需要采购一批货物,如果这批货物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货物,那么适用的政府采购方式是()。 A.邀请招标方式 B.公开招标方式 C.竞争性谈判方式 D.单一来源方式 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A 2.(单选题)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批权属于()。 A.财政部 B.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C.省级人民政府 D.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A 3.(单选题)某公司作为供应商对一采购人的采购结果不服,认为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下列哪些途径是解决纠纷的正确途径?() A.先向采刚强人提起质疑,对质疑结果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C.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先向采购人提起质疑,不服再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对投诉结果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D 4.(单选题)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是()。 A.对工商局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决定不服 B.对工商局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 C.对财政局作出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不服 D.对税务局作出的给予其职工的降职处分决定不服 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D 5.(单选题)下列关于政府采购合同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意思自治的结果,无须任何部门干预 B.采购人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以其名义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C.政府采购合同因公共利益而变更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D.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B 6.(单选题)关于公务员降职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公务员被降职使用的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 B.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C.降职不属于公务员的任用方式 D.降职是公务员制度中的一种行政处分 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B 7.(单选题)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情形有()。 A.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B.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中级经济法(基础精讲):05.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在考试中的分值在15分左右,年年涉及主观题,希望考生给予充分重视。本章“入门易,得分难”,许多规定看似浅显、简单,但应用起来十分灵活,需要考生准确理解规定,并辅以适度练习。 2019年内容基本没变。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考点一:概述 1.合同法中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分类 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3.《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协议均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例题.多选题】下列协议中,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 A.监护协议 B.政府采购协议 C.专利转让协议 D.股权转让协议 【答案】BCD 【解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考点二: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的形式 书面、口头和其他。 【例题·判断题】王某与吴某通过电子邮件签订的化妆品买卖合同属于书面形式的合同。()(2014年) 【答案】√ 【解析】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二、格式条款 【相关链接】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例题1·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拟订的下列格式条款中,属于无效的有()。(2012年) A.内容理解发生争议的格式条款 B.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 D.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得以免责的格式条款 【答案】BCD 【解析】选项A: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只是需要解释,而非直接导致无效)。 【例题2·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属于无效格式条款有()。(2008年) A.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格式条款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格式条款 C.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 D.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 【答案】BCD 【解析】(1)选项A: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不直接影响该格式条款的效力;(2)选项BCD: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时无效。

汉代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 一、填空题 1、黄老学派的基本特点是 。 2、独尊儒术始于时期。 3、春秋决狱由开创,是指 。 4、《九章律》的篇目分别是 。 5、汉律六十篇指的是 。 6、汉代的法律形式包括。 7、决事比指。 8、巫蛊罪指。 9、汉文帝刑制改革的内容: 。 10、亲亲得相首匿指的是 。 11、先请之制创于时期。 12、西汉诉讼制度中,告劾指的是 。

13、乞鞫是指。 14、秋冬行刑是指 。 15、录囚是指 。 16、汉武帝时设,负责监察京师及临近各郡。 17、刺史依据对所属郡国进行监督。 二、名词解释 1.约法三章 秦末农民战争时期,汉高祖刘邦进入关中地区后,为笼络人心,宣布废除秦代苛法,与父老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三章之法是刘邦为了战争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立法。 2.九章律 刘邦统一全国建立汉朝后,感到“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命令相国萧何根据秦律制订了九章律。九章律是汉朝的基本法典,共九篇。前六篇沿袭《法经》的体例,篇目为盗、贼、囚、捕、杂、具,内容以刑为主,兼有审判、囚禁等规定;后三篇篇目为户、厩、兴,是有关徭役、户籍、赋税、畜牧等方面的法规,亦称为事律。可见,九章律已经将刑、事两类法律统一于一部法典之中,成为“诸法合体”的封建法典的雏形,从而反映了汉律在立法体例上的重大变化。 3.傍章18篇 汉高祖时,叔孙通为补九章律之不足,制定了有关朝廷制度和宗庙礼仪的法规,共18篇,是为傍章18篇。 4.越宫律 汉武帝时由张汤制定的有关宫廷警卫、关津要塞制度的法律,共27篇。 5.朝律 有关诸侯朝贺制度的法律,汉武帝时赵禹制定,共六篇。 6.令 即国王或皇帝发布的诏令,是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汉朝的法律形

第六章合同与旅游服务合同法律制度讲课讲稿

第六章合同与旅游服务合同法律制度 一、判断题()正确的选A,错误的选B) 1.所谓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2.合同订立的过程表现为一种无须通过要约和承诺即可使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4.只要有要约和承诺,即使没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目的,也能使合同得以成立。() 5.合同的成立仅仅是说明双方当事人有发生、变更和消灭各种民事权利义务的目的,并不定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6.即使合同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 7.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意识能力。() 8.有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与当事人参与合同法律关系无关。() 9.要约人向其发出要约的相对人既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非特定的人。() 10.要约的内容中必须包括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11.商业广告是要约。() 12.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通知中,即使仅仅是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进行了一些变更该承诺亦应被视为是对要约的拒绝。() 13.沉默或不作为同样能构成承诺的要约。() 14.如果受要约人是向要约人以外的其他人作出了承诺,则只能视为是向其他人发出了新的要约。() 15.拍卖公告在法律性质上看其实就是要约。() 16.我国《合同法》在第12条明文规定的那些条款即合同的必要条款,缺少其中任何一拍卖公告在法律性质上看其实就是要约。() 17.价款或酬金被称为“价金”,是所有合同的必备条款。() 18.受欺诈、受胁迫的合同为无效的合同。() 19.合同的订立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合同未必归于无效。() 20.无效合同的效力为自始无效。() 21.当事人事先约定免责条款的,当出现免责事由时,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 2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23.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24.合同变更后,原合同自始不生效力,已经履行的债务因合同的变更亦要失去法律效力。 25.合同变更以后,合同中原来约定的争议条款即不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26.如果债务转移是债务人通过与债务承担人签订合同的办法来进行的话,就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27.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就不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28.企业合并以后,原企业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必须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否则即使履行了通知或者公告的义务,对债权人也都发生了法律上的效力。() 29.合同解除可以法定解除,也可以约定解除。() 30.抵消的债,其标的物种类、品质必须相同。() 31.合同终止后,关于合同结算和清理的条款即行失效。() 32.继续履行合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履行了一部分合同义务,然后继续履行

经济法第六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七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单选题 1、下列行为中,不构成代理的是()。 A.甲受公司委托,代为处理公司的民事诉讼纠纷 B.乙受公司委托,以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 C.丙受公司委托,代为申请专利 D.丁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在宴会上致辞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选项ABC均构成代理;选项D中,既没有独立的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也不会产生法律后果,所以不是代理。 2、甲拟移民国外,遂与乙订立合同出售其房屋,并约定乙应当在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价款。后甲取消了移民计划,并向乙表示不再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合同尚未生效 B.合同生效,但是甲有权解除合同 C.合同生效,乙有权要求甲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D.合同生效,但乙只能请求甲赔偿损失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题中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签订合同,则合同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题中甲拒绝办理变更登记,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且乙可以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即办理变更登记。 3、2007年4月30日,甲以手机短信形式向乙发出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的要约,乙于当日回短信同意要约。但由于“五一”期间短信系统繁忙,甲于5月3日才收到乙的短信,并因个人原因于5月8日才阅读乙的短信,后于9日回复乙“短信收到”。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 A.2007年4月30日 B.2007年5且3日 C.2007年5月8日 D.2007年5月9日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以要约方式订立合同的成立时间。根据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本题中,甲于5月3日收到乙的承诺短信,此时合同成立。 4、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00吨铜材,货款为20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30万元。甲因将铜材卖给丙而无法向乙交货。在乙向法院起诉时,既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是( )。 A.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 B.请求甲支付违约金30万元 C.请求甲支付违约金30万元,同时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