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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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世界遗产的法律法规

保护世界遗产的法律法规

保护世界遗产的法律法规什么是世界遗产?世界遗产是指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遗产委员会确认的人类罕见的、目前无法替代的财富,是全人类公认的具有突出意义和普遍价值的文物古迹及自然景观。

狭义的世界遗产包括"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和"世界文化景观遗产"四类。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规定,属于下列各类内容之一者,可列为文化遗产。

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建筑物、雕刻和绘画,具有考古意义的成分或结构,铭文、洞穴、住区及各类文物的综合体;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因其建筑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观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单独或相互联系的建筑群;遗址: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造工程或人与自然的共同杰作以及考古遗址地带。

凡提名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项目,必须符合下列一项或几项标准方可获得批准。

1.代表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一种创造性的天才杰作;2.能在一定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建筑艺术、纪念物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方面的发展产生过大的影响;3.能为一种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一种独特的至少是特殊的见证;4.可作为一种建筑或建筑群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示出人类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5.可作为传统的人类居住地或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转之变化的影响下变得易于损坏的地方;6.与具特殊普遍意义的事件或现行传统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学艺术作品有直接或实质的联系(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或这项标准与其他标准一起作用时,此款才能成为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理由。

)。

■世界自然遗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给自然遗产的定义是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从美学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由地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定的濒危动植物物种生态区;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定的自然地带。

0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0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整体框架:一、概念及区别: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风貌地区概念及区别二、学科背景及意义(为什么):历史保护遗产的意义三、学科发展:1、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发展过程,重要文件及其内容意义2、保护规划编制的原则3、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的问题四、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1、历史文化名城核定标准、审批程序、分类;2、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的内容、审批、成果、作用;3、城市规划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作用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总体规划的关系5、名城保护的管理机制,不同层次保护的管理原则6、现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开发中存在的问题五、关于历史保护区:1、历史保护区划定考虑的因素、高度控制需要考虑的因素;2、历史保护区保护范围包括哪几个等级;六、关于城市更新:1、城市更新的定义、目标、方式2、我国城市更新的动力机制3、城市更新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关系一、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1.国外历史保护的历程述略在欧洲,现代意义上的文物保护是从20世纪初开始的。

经过100年的发展,文物建筑的保护已相当成熟。

而对城镇的历史环境进行整体保护的历史,严格讲来还不足50年。

但是今天历史保护不仅已成为公众参与的重要社会课题,而且以国家立法的方式正进行有效的实践。

1930年,法国制定《景观保护法》,首先将建筑群、历史地段、古村落乃至整个历史城镇划为保护项目。

随后,在意大利、英、德等国也都初步形成了保护历史城镇、历史街区、古村落的法规,然而直到1950年代,城市历史保护还远未得到社会和广大专业人员的重视。

1960年代以后,随着战后大规模的重建和新建,大量的历史城市环境迅速消失,才导致了人们怀旧情绪的加重和保护意识的增强。

1970年代是对欧洲历史城市的保护具有特殊意义的时期,这是与当时的经济背景相联系的。

石油危机引起的经济问题使新的建设出现滑坡,也促使人们考虑更充分地利用旧区的城市资源。

1975年欧盟为振兴处于萧条和衰退中的欧洲历史城市和保护文物古迹,发起了“欧洲历史遗产年”活动。

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国际宪章——威尼斯宪章

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国际宪章——威尼斯宪章

从事历史文物建筑工作的建筑师和技术人员国际议会(ICOM)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决议一九六四年五月三十一日于威尼斯世世代代人民的历史文物建筑,饱含着从过去的年月传下来的信息,是人民千百年传统的活的见证。

人民越来越认识到人类各种价值的统一性,从而把古代的纪念物看作共同的遗产。

大家承认,为子孙后代而妥善地保护它们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我们必须一点不走样地把它们的全部信息传下去。

绝对有必要为完全保护和修复古建筑建立国际公认的原则,每个国家有义务根据自己的文化和传统运用这些原则。

1931年的雅典宪章,第一次规定了这些基本原则,促进了广泛的国际运动的发展。

这个运动落实在各国的文件里,落实在从事文物建筑工作的建筑师和技术人员国际议会(ICOM)的工作里,落实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工作以及它的建立文物的完全保护和修复的国际研究中心(ICCROM)里。

人们越来越注意到,问题己经变得很复杂,很多样,而且正在继续不断地变得更复杂,更多样;人们已经对问题作了深入的研究。

于是,有必要重新检查宪章,彻底研究一下它所包含的原则,并且在一份新的文件里扩大它的范围。

为此,从事历史文物建筑工作的建筑师和技术人员国际会议第二次会议,于1964年5月25日至31日在威尼斯开会,通过了以下的决定:定义第一项历史文物建筑的概念,不仅包含个别的建筑作品,而且包含能够见证某种文明、某种有意义的发展或某种历史事件的城市或乡村环境,这不仅适用于伟大的艺术品,也适用于由于时光流逝而获得文化意义的在过去比较不重要的作品。

第二项必须利用有助于研究和保护建筑遗产的一切科学和技术来保护和修复文物建筑。

第三项保护和修复文物建筑,既要当作历史见证物,也要当作艺术作品来保护。

保护第四项保护文物建筑,务必要使它传之永久。

第五项为社会公益而使用文物建筑,有利于它的保护。

但使用时决不可以变动它的平面布局或装饰。

只有在这个限度内,才可以考虑和同意由于功能的改变所要求的修正。

第六项保护一座文物建筑,意味着要适当地保护一个环境。

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宪章

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宪章

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宪章1990(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全体大会第九届会议于1990年10月在洛桑通过)发文单位: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发文时间:1990-10-1生效日期:1990-10-1导言:众所周知,认识和了解人类社会的起源与发展对人类鉴别其文化和社会根源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考古遗产构成记载人类过去活动的基本材料,因此,对其保护和合理的管理能对考古学家和其他学者代表人类当前和今后的利益对其进行研究和解释起到巨大的作用。

对这种遗产的保护不能仅仅依靠适用考古学方法,它需要较广泛的专业和科学知识与技能基础。

有些考古遗产的构成是建筑结构的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根据1966年保护和修复古迹遗址的威尼斯宪章所规定的这类结构的保护标准进行保护,考古遗产的其他构成是当地人民生活习惯的组成部分,对于这类遗址和古迹,当地文化团体参与其保护和保存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这些原因以及其他一些原因,考古遗产的保护必须依靠各学科专家的有效合作,它需要政府当局、学术研究人员、公私企业以及一般民众的合作。

因此,本宪章规定了有关考古遗产管理不同方面的原则,其中包括公共当局和立法者的责任,有关遗产的勘察、勘测、发掘、档案记录、研究、维护、保护、保存、重建、信息资料、展览以及对外开放与公众利用等的专业操作程序规则以及考古遗产保护所涉及的专家之资格等。

本宪章受到了作为学者、专家以及政府的政策与实践思想的源泉与准则的威尼斯宪章的成功之鼓舞。

本宪章必须反映具有全球效力的基本原则和准则。

鉴此,宪章不能考虑地区性的和国家的具体问题和可能性。

因而,本宪章必须为此需要根据将来的原则与准则,在地区性和国家范围内加以补充。

第一条定义与介绍“考古遗产”是根据考古方法提供主要资料实物遗产部分,它包括人类生存的各种遗存,它是由与人类活动各种表现有关的地点、被遗弃的结构、各种各样的遗迹(包括地下和水下的遗址)以及与上述有关的各种可移动的文化资料所组成。

第二条整体保护政策考古遗产是一种容易损坏、不能再生的文化资源。

世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世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世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作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是当今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这些遗产不仅是各国文化的瑰宝,更是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

本文将探讨世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并提出一些可行的解决方案。

一、世界历史文化遗产的意义世界历史文化遗产是指具有普遍价值并属于全人类共同遗产的自然和人文地点、建筑、艺术作品等物质和非物质遗产。

它们承载着人类历史发展的痕迹,代表着不同文化的传统和多样性。

保护与传承世界历史文化遗产对于维护人类文明的连续性和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世界历史文化遗产是各国文化的象征。

它们是各个国家自豪感和认同感的来源,也是彰显国家独特性、弘扬国家精神的重要标识。

例如,中国的故宫、埃及的金字塔、法国的巴黎圣母院等都是各自国家文化的瑰宝,代表着各国悠久的历史和独特的文化传统。

其次,世界历史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的见证。

这些遗产记录了人类社会各个时期的发展和进步,是研究历史、艺术、建筑等领域的重要依据。

它们记录了人类智慧和创造力的结晶,为后世留下了宝贵的人类文明遗产。

最后,世界历史文化遗产是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

这些遗产属于全人类,不分国界、种族和文化背景。

它们饱含着智慧和情感,激发人们对历史、文化的兴趣,同时也促进了不同国家和民族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二、世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尽管世界历史文化遗产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但目前面临着严重的保护挑战。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问题:首先,人为破坏。

由于某些人的盗掘、破坏和非法交易,许多世界历史文化遗产受到了严重损害。

一些有历史价值的文物被盗走,古迹被破坏,导致遗产减少甚至消失。

其次,自然灾害。

洪水、地震、风暴等自然灾害对世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构成了威胁。

这些灾害不可预测,一旦发生,往往给遗产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

另外,人为管理不善也是一个问题。

一些世界历史文化遗产管理机构缺乏资金和专业知识,导致遗产未能得到妥善保护。

管理机构与开发商之间的利益冲突也常常导致遗产受到破坏。

最新(中英文对照版)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资料

最新(中英文对照版)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资料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第十七届会议于1972年11月16日在巴黎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于1972年10月17日至11月21日在巴黎举行的第十七届会议,注意到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越来越受到破坏的威胁,一方面因年久腐变所致,同时,变化中的社会和经济条件使情况恶化,造成更加难以对付的损害或破坏现象,考虑到任何文化或自然遗产的坏变或消失都构成使世界各国遗产枯竭的有害影响,考虑到国家一级保护这类遗产的工作往往不很完善,原因在于这项工作需要大量手段,以及应予保护的财产的所在国不具备充足的经济、科学和技术力量,回顾本组织《组织法》规定,本组织将通过确保世界遗产得到保存和保护以及建议有关国家订立必要的国际公约来维护、增进和传播知识,考虑到现有关于文化财产和自然财产的国际公约、建议和决议表明,保护不论属于哪国人民的这类罕见且无法替代的财产,对全世界人民都很重要,考虑到某些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具有突出的重要性,因而需作为全人类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加以保存,考虑到鉴于威胁这类遗产的新危险的规模和严重性,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通过提供集体性援助来参与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这种援助尽管不能代替有关国家采取的行动,但将成为它的有效补充,考虑到为此有必要通过采用公约形式的新规定,以便为集体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建立一个依据现代科学方法组织的永久性的有效制度,在大会第十六届会议上曾决定就此问题制订一项国际公约,于1972年11月16日通过本公约。

Ⅰ、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定义第一条为实现本公约的宗旨,下列各项应列为“文化遗产”:古迹: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的成份或构造物、铭文、窟洞以及景观的联合体;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的联合工程以及包括有考古地址的区域。

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

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

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威尼斯宪章‎)(1964年‎5月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拟‎定于威尼斯‎)世世代代人‎民的历史古‎迹,饱含着过去‎岁月的信息‎留存至今,成为人们古‎老的活的见‎证。

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人类‎价值的统一‎性,并把古代遗‎迹看作共同‎的遗产,认识到为后‎代保护这些‎古迹的共同‎责任。

将它们真实‎地、完整地传下‎去是我们的‎职责。

古代建筑的‎保护与修复‎知道原则应‎在国际上得‎到公认并作‎出规定,这一点至关‎重要。

各国在各自‎的文化和传‎统范畴内负‎责实施这一‎规划。

1933年‎《雅典宪章》第一次规定‎了这些基本‎原则,为一个国际‎运动的广泛‎发展做出了‎贡献。

这一运动所‎采取的具体‎形式体现在‎各国的文件‎之中,体现在国际‎博物馆协会‎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工作‎之中,以及在由后‎者建立的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之‎中。

一些已经并‎在继续变得‎更为复杂和‎多样化的问‎题已越来越‎受到注意,并展开了紧‎急研究。

现在,重新审阅宪‎章的时候已‎经来临,以便对去所‎含原则进行‎彻底研究,并在一份新‎文件中扩大‎其范围。

为此,1964年‎5月25日‎—31日在威‎尼斯召开了‎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通过了以下‎文本:定义第一条历史古迹的‎概念不仅包‎括单个建筑‎,而且包括能‎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

这不仅适用‎于伟大的艺‎术作品,而且亦适用‎于随时光流‎逝而获得文‎化意义的过‎去一些较为‎朴实的艺术‎品。

第二条古迹的保护‎与修复必须‎求助于对研‎究和保护考‎古遗迹有利‎的一切科学‎技术。

宗旨第三条保护与修复‎古迹的目的‎旨在把它们‎既作为历史‎见证,又作为艺术‎品予以保护‎。

保护第四条古迹的保护‎至关重要的‎一点在于日‎常的维护。

第五条为社会公用‎之目的使用‎古迹永远有‎利于古迹的‎保护。

世界的文化遗产保护条约

世界的文化遗产保护条约

世界的文化遗产保护条约XX大会于1972年10月17日至11月21日在XX举行第十七届会议:注意到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越来越受到破坏的威胁,一方面因年久腐变所致,同时变化中的社会和经济条件使情况恶化,造成更加难以对付的损害和破坏现象;考虑到任何文化或自然遗产的坏变或丢失都有使全世界遗产枯竭的有害影响;考虑到国家一级保护这类遗产的工作往往不很完善,原因在于这项工作需要大量手段而列为保护对象的财产的所在国却不具备充足的经济、科学和技术力量;回顾本组织《XX法》规定,本组织将通过保存和维护世界遗产和建议有关国家订立必要的国际公约来维护、增进和传播知识;考虑到现有关于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际公约、建议和决议表明,保护不论属于哪国人民的这类罕见且无法替代的财产,对全世界人民都很重要;考虑到部分文化或自然遗产具有突出的重要性,因而需作为全人类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加以保护;考虑到鉴于威胁这类遗产的新危险的规模和严重性,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通过提供集体性援助来参与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这种援助尽管不能代替有关国家采取的行动,但将成为它的有效补充;考虑到为此有必要通过采用公约形式的新规定,以便为集体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建立一个根据现代科学方法制定的永久性的有效制度,在大会第十六届会议上,曾决定应就此问题制订一项国际公约。

于1972年11月16日通过本公约。

一、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定义第一条在本公约中,以下各项为“文化遗产”: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分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成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

第二条在本公约中,以下各项为“自然遗产”:从审美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由物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境区;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宪章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宪章
一般指国家、政府、团体或其领导人为说明自己的政治 纲领、政治主张,或对重大的政治问题表明基本立场和 态度而发表的文件。有时,也以会议名义发表宣言。
第二章、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宪章
1.遗产保护相关 国际机构简介
与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相关的国际机构与组织,可分为 六类:
UNESCO和ICCROM等相关类型的政府间公共组织机 构;
第二章、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宪章
1.3.3 WHC和OWHC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 (World Heritage Committee)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内,建立了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 的保护委员会,即世界遗产委员会。 世界遗产委员会成立于1976年11月,由21名成员组成, 负责《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实施。
第二章、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宪章
1.3 TICCIH、 DOCOMOMO
1.3.1 TICCIH
国际产业遗产保护委员会(The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the Industrial Heritage),1978年在瑞典斯德哥尔摩成立,由产业遗 产领域的各类专家组成,UNESCO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咨 询机构之一。
第二章、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宪章
宪章:
公约: 建议: 宣言:
宪章 (charter)是指国家间关于某一重要国际组织的基本 文件,具有国际条约的性质。一般规定该国际组织的宗 旨、原则、组织机构、职权范围、议事程序以及成员国 的权利义务等,属于多边条约的一种,如《联合国宪 章》、《美洲国家组织宪章》、《非洲统一组织宪章》 等。
公约 (convention) 是条约的一种,通常指国际间为关政治、 经济、文化、技术等重大国际问题而举行国际会议,最 后缔结的多方面的条约。公约通常为开放性的,非缔约 国可以在公约生效前或生效后的任何时候加入。

文化遗产的完整性与整体性保护方法

文化遗产的完整性与整体性保护方法

从世界遗产保护的角度出发,真实性和完整性原则的贯彻至关重要。首先,我 们需要提高公众对遗产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通过教育和宣传,使更多人了 解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其保护的重要性。其次,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制 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和规章制度,打击盗卖、破坏遗产的行为。此外,还需要采 用科学合理的保护技术和方法,针对不同遗产的特点制定针对性的保护方案, 提高保护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两湖区域遗产整体性保护的必要性不言而喻。首先,这些遗产具有重要的历史、 艺术、科学价值,如茶园、茶庄、古民居等,都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 要组成部分。其次,这些遗产对于研究万里茶道的商贸史、文化交流史等具有 很高的价值。此外,保护好这些遗产也是传承和发扬中华文化的必要条件。
为了实现两湖区域遗产的整体性保护,可采取以下措施:
总之,真实性和完整性原则对于世界遗产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坚持这一原 则,才能确保世界遗产得以传承和发扬光大,为子孙后代留下珍贵的文化遗产。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保护世界遗产贡献自己的力量。
引言
文化线路是连接不同地域、传承历史文化的重要纽带,具有多方面的价值。在 文化线路视野下,如何保护和利用好各类遗产,使其得到整体性保护,已成为 当前研究的热点之一。本次演示以万里茶道两湖区域遗产为研究对象,探讨其 整体性保护的必要性和措施,以期为类似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参考。
背景
万里茶道是指从福建武夷山至俄罗斯恰克图的茶叶贸易路线,是古代中俄经济 文化交流的重要通道。两湖区域是指湖南、湖北两省,拥有丰富的文化遗产资 源。然而,当前万里茶道两湖区域遗产保护现状并不乐观,存在诸多问题,如 遗产分布散乱、保护力度不足、开发过度等。因此,开展整体性保护研究具有 重要意义。
遗产保护
目前,国内外已经有很多关于文化遗产完整性保护的研究和实践。例如,采用 数字化技术对文物进行高精度复制,以便在保护原物的同时,进行展示和宣传。 同时,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方政府也开始重视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出台了一 系列政策和规划,为文化遗产的完整性保护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世界遗产的法律知识点总结

世界遗产的法律知识点总结

世界遗产的法律知识点总结世界遗产是指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为具有文化、自然价值并承担全人类共同保护责任的地质公园、自然保护区、历史建筑群、古迹遗址等,这些遗产对人类有着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

为了保护世界遗产,各国签署了《世界遗产公约》,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世界遗产进行严格管理和保护。

下面就世界遗产的法律知识点进行总结。

一、世界遗产公约《世界遗产公约》是保护世界遗产的国际公约,于1972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并于1975年正式生效。

《公约》的宗旨是通过国际合作保护世界各地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并促进人类对这些遗产的认识和尊重。

该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承担保护和管理本国领土上的世界遗产的责任,并应积极参与国际合作。

同时,各缔约国还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确保世界遗产得到充分的保护和管理。

二、世界遗产的法律保护1. 国内法律保护各国家在批准《世界遗产公约》后,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对世界遗产的有效保护。

例如,中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该法律规定了对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其中也包括了世界遗产的保护。

通过这些国内法律法规的制定,可以加强对世界遗产的管理和保护,对侵犯世界遗产的行为进行惩罚。

2. 国际合作保护除了国内法律保护外,各国还可以通过国际合作进行对世界遗产的保护。

例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设立了世界遗产委员会,负责管理世界遗产基金,向各国提供资金支持、技术援助等。

此外,各国还可以通过多边协定、双边协议等方式进行合作,共同保护世界遗产。

例如,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了《世界遗产合作协定》,就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等事项进行合作。

三、世界遗产的管理机构1. 国家管理部门各国家都应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国世界遗产的管理和保护。

这些管理机构通常是文化遗产部门或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核世界遗产申报材料、制定保护规划、组织监测和保护工作等。

例如,中国国家文物局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都负责相关世界遗产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于1972年10月17日至11月21日在巴黎举行的第十七届会议,注意到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越来越受到破坏的威胁,一方面因年久腐变所致,同时,变化中的社会和经济条件使情况恶化,造成更加难以对付的损害或破坏现象,考虑到任何文化或自然遗产的坏变或消失都构成使世界各国遗产枯竭的有害影响,考虑到国家一级保护这类遗产的工作往往不很完善,原因在于这项工作需要大量手段,以及应予保护的财产的所在国不具备充足的经济、科学和技术力量,回顾本组织《组织法》规定,本组织将通过确保世界遗产得到保存和保护以及建议有关国家订立必要的国际公约来维护、增进和传播知识,考虑到现有关于文化财产和自然财产的国际公约、建议和决议表明,保护不论属于哪国人民的这类罕见且无法替代的财产,对全世界人民都很重要,考虑到某些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具有突出的重要性,因而需作为全人类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加以保存,考虑到鉴于威胁这类遗产的新危险的规模和严重性,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通过提供集体性援助来参与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这种援助尽管不能代替有关国家采取的行动,但将成为它的有效补充,考虑到为此有必要通过采用公约形式的新规定,以便为集体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建立一个依据现代科学方法组织的永久性的有效制度,在大会第十六届会议上曾决定就此问题制订一项国际公约,于1972年11月16日通过本公约。

Ⅰ、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定义第一条为实现本公约的宗旨,下列各项应列为“文化遗产”:古迹: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的成份或构造物、铭文、窟洞以及景观的联合体;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的联合工程以及包括有考古地址的区域。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共36页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共36页
13、遵守纪律的风气的培养,只有领 导者本 身在这 方面以 身作则 才能收 到成效 。—— 马卡连 柯 14、劳动者的组织性、纪律性、坚毅 精神以 及同全 世界劳 动者的 团结一 致,是 取得最 后胜利 的保证 。—— 列宁 摘自名言网
15、机会是不守纪律的。——雨果
41、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 收都不可耻。——阿卜·日·法拉兹
42、只有在人群中间,才能认识自 己。——德国
43、重复别人所说的话,只需要教育; 而要挑战别人所说的话,则需要头脑。—— 玛丽·佩蒂博恩·普尔
44、卓越的人一大优点是:在不利与艰 难的遭遇里百折不饶。——贝多芬
45、自己的饭量自己知道。——苏联ຫໍສະໝຸດ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11、战争满足了,或曾经满足过人的 好斗的 本能, 但它同 时还满 足了人 对掠夺 ,破坏 以及残 酷的纪 律和专 制力的 欲望。 ——查·埃利奥 特 12、不应把纪律仅仅看成教育的手段 。纪律 是教育 过程的 结果, 首先是 学生集 体表现 在一切 生活领 域—— 生产、 日常生 活、学 校、文 化等领 域中努 力的结 果。— —马卡 连柯(名 言网)

(完整版)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

(完整版)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

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威尼斯宪章)(1964年5月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拟定于威尼斯)世世代代人民的历史古迹,饱含着过去岁月的信息留存至今,成为人们古老的活的见证。

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人类价值的统一性,并把古代遗迹看作共同的遗产,认识到为后代保护这些古迹的共同责任。

将它们真实地、完整地传下去是我们的职责。

古代建筑的保护与修复知道原则应在国际上得到公认并作出规定,这一点至关重要。

各国在各自的文化和传统范畴内负责实施这一规划。

1933年《雅典宪章》第一次规定了这些基本原则,为一个国际运动的广泛发展做出了贡献。

这一运动所采取的具体形式体现在各国的文件之中,体现在国际博物馆协会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工作之中,以及在由后者建立的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之中。

一些已经并在继续变得更为复杂和多样化的问题已越来越受到注意,并展开了紧急研究。

现在,重新审阅宪章的时候已经来临,以便对去所含原则进行彻底研究,并在一份新文件中扩大其范围。

为此,1964年5月25日—31日在威尼斯召开了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通过了以下文本:定义第一条历史古迹的概念不仅包括单个建筑,而且包括能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

这不仅适用于伟大的艺术作品,而且亦适用于随时光流逝而获得文化意义的过去一些较为朴实的艺术品。

第二条古迹的保护与修复必须求助于对研究和保护考古遗迹有利的一切科学技术。

宗旨第三条保护与修复古迹的目的旨在把它们既作为历史见证,又作为艺术品予以保护。

保护第四条古迹的保护至关重要的一点在于日常的维护。

第五条为社会公用之目的使用古迹永远有利于古迹的保护。

因此,这种使用合乎需要,但决不能改变该建筑的布局或装饰。

只有在此限度内才可考虑或允许因功能改变而需做的改动。

第六条古迹的保护包含着对一定规模环境的保护。

凡传统环境存在的地方必须予以保存,决不允许任何导致改变主体和颜色关系的新建、拆除或改动。

第三节 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宪章

第三节 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宪章
• 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名录
– 定义 – 选定标准
• 1985年11月进入缔约国 我国的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到2003年底 为止)下页
中国世界历史文化遗产目录(2003)
• • • • • • • • • • • • • • • • 长城 北京颐和园 秦始皇陵及兵马俑坑 泰山风景名胜区 丽江古城 皖南古村落—西递宏村 江西庐山风景名胜区 四川九寨沟风景名胜区 明清皇家陵寝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 黄山风景区 甘肃敦煌莫高窟 武夷山 都江堰—青城山 北京十三陵 三江并流 • • • • • • • • • • • • • • • 北京故宫 北京天坛 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 武陵源风景名胜区 苏州古典园林 西藏拉萨布达拉宫 山西平遥古城 武当山古建筑群 四川黄龙风景名胜区 孔庙、孔府、孔林 重庆大足石刻 峨眉山—乐山大佛 龙门石窟 云冈石窟 南京明孝陵
• 平遥、周庄、同里等 • 香港的保护工作
• 国外经验:法国、英国、日本、美国等世 界各国的保护法规和制度建设
• 百年来的保护理念与历程
– 较早源起欧洲,18世纪中叶。英国古罗马圆形 剧场,欧洲第一个立法保护的古建筑 – 保护与修复,18世纪末期 – 理论化与科学化,19世纪中叶
第二节 当今世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状况 • 欧洲文化遗产保护的观念变化
第二部分课程性质
•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与规划》课 程为城市规划专业方向的专业基础课, 其主要内容是阐述世界各国关于历史 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和法规制度建设; 保护规划设计的理论与方法,以及我 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历史、演进、 保护规划的编制。
目的和要求
• 使学习者初步了解国内外历史文化遗产保 护的观念,发展历程以及主要理论,对我 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发展过程有全面系 统的认识,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地段、 文物保护的内容和方法建立全面和系统的 知识体系,并初步掌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规划的编制要点、编制和审批程序,为专 业课程的学习打好理论基础,以便更好地 从事城市规划设计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世界文化遗产公约

世界文化遗产公约

世界文化遗产公约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于1972年10月17日至11月21日在巴黎举行的第十七届会议,注意到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越来越受到破坏的威胁,一方面因年久腐变所致,同时变化中的社会和经济条件使情况恶化,造成更加难以对付的损害或破坏现象,考虑到任何文化或自然遗产的坏变或丢失都有使全世界遗产枯竭的有害影响,考虑到国家一级保护这类遗产的工作往往不很完善,原因在于这项工作需要大量投入,而列为保护对象的财产的所在国却不具备充足的经济、科学和技术力量。

回顾本组织《组织法》规定,本组织将通过保存和维护世界遗产和建议有关国家订立必要的国际公约来维护、增进和传播知识。

而现有的关于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际公约、建议和决议表明:保护不论属于哪国人民的这类罕见且无法替代的财产,对全世界人民都很重要,考虑到部分文化或自然遗产具有突出的重要性,因而需作为全人类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加以保护,考虑到鉴于威胁这类遗产的新危险的规模和严重性,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通过提供集体性援助来参与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这种援助尽管不能代替有关国家采取的行动,但将成为它的有效补充;考虑到为此有必要通过采用公约形式的新规定,以便为集体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建立一个根据现代科学方法制定的永久性的有效制度,在大会第十六届会议上曾决定应就此问题制订一项国际公约,于1972年11月16日通过本公约。

l.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定义第l条、在本公约中,以下各项为“文化遗产”: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

第2条、在本公约中,以下各项为“自然遗产”.从审美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由物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境区;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

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国际宪章——威尼斯宪章

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国际宪章——威尼斯宪章

从事历史文物建筑工作的建筑师和技术人员国际议会(ICOM)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决议一九六四年五月三十一日于威尼斯世世代代人民的历史文物建筑,饱含着从过去的年月传下来的信息,是人民千百年传统的活的见证。

人民越来越认识到人类各种价值的统一性,从而把古代的纪念物看作共同的遗产。

大家承认,为子孙后代而妥善地保护它们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我们必须一点不走样地把它们的全部信息传下去。

绝对有必要为完全保护和修复古建筑建立国际公认的原则,每个国家有义务根据自己的文化和传统运用这些原则。

1931年的雅典宪章,第一次规定了这些基本原则,促进了广泛的国际运动的发展。

这个运动落实在各国的文件里,落实在从事文物建筑工作的建筑师和技术人员国际议会(ICOM)的工作里,落实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工作以及它的建立文物的完全保护和修复的国际研究中心(ICCROM)里。

人们越来越注意到,问题己经变得很复杂,很多样,而且正在继续不断地变得更复杂,更多样;人们已经对问题作了深入的研究。

于是,有必要重新检查宪章,彻底研究一下它所包含的原则,并且在一份新的文件里扩大它的范围。

为此,从事历史文物建筑工作的建筑师和技术人员国际会议第二次会议,于1964年5月25日至31日在威尼斯开会,通过了以下的决定:定义第一项历史文物建筑的概念,不仅包含个别的建筑作品,而且包含能够见证某种文明、某种有意义的发展或某种历史事件的城市或乡村环境,这不仅适用于伟大的艺术品,也适用于由于时光流逝而获得文化意义的在过去比较不重要的作品。

第二项必须利用有助于研究和保护建筑遗产的一切科学和技术来保护和修复文物建筑。

第三项保护和修复文物建筑,既要当作历史见证物,也要当作艺术作品来保护。

保护第四项保护文物建筑,务必要使它传之永久。

第五项为社会公益而使用文物建筑,有利于它的保护。

但使用时决不可以变动它的平面布局或装饰。

只有在这个限度内,才可以考虑和同意由于功能的改变所要求的修正。

第六项保护一座文物建筑,意味着要适当地保护一个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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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章强调了
• “规划必须在不断发展的城市化过程中反映出城市与 其周围区域之间的基本动态的统一性”, • “规划过程应包括经济计划、城市规划、城市设计和 建筑设计,它必须对人类的各种要求作出解释和反 映” • “规划、建筑和设计,在今天,不应当把城市当作一 系列的组成部分拼在一起来考虑,而必须努力去创 造一个综合的、多功能的环境” • "在建筑领域中,用户的参与更为重要,更为具体" 等观点。
• 平遥、周庄、同里等 • 香港的保护工作
• 国外经验:法国、英国、日本、美国等世 界各国的保护法规和制度建设
• 百年来的保护理念与历程
– 较早源起欧洲,18世纪中叶。英国古罗马圆形 剧场,欧洲第一个立法保护的古建筑 – 保护与修复,18世纪末期 – 理论化与科学化,19世纪中叶
第二节 当今世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状况 • 欧洲文化遗产保护的观念变化
– 保护与发展的矛盾---纳入整体规划中去:《华盛顿宪章》继《内罗毕建
议》、《马丘比丘宪章》之后,再次提到保护与现代生活的矛盾,并明 确指出城市的保护必须纳入城市发展政策与规划之中。《华盛顿宪章》
作为对《威尼斯宪章》的补充成为世界文化遗产的共同保护准则,同时
也标志着城市保护已与城市规划紧密结合。
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
第五章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概述
• 人类文化遗产丰富多样,但在不同的历史 时期,人们对于不同文化遗产的态度、保 护观念是有很大差别的,我国历史文化名 城保护工作也经历了一个曲折和逐渐认识、社会活 动和生活过程中积累的知识、技能、方法 以及它们的物化成果,是劳动大众与社会 精英的智慧和才干相结合的共同产物、是 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交相辉映而孕育 陶冶的艺术结晶。 • 在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人类有着共 同的利益,而历史城市作为维系着特定地 域、特定种族、特定文化风情的人类共同 生存体,其历史性形体环境,必然具有不 可替换、不能再生等本质特征。
• 1977年《马丘比丘宪章》 进一步扩大保护的内容
• 马丘比丘宪章:1977年12月,一些世界知名城市设计学 者于秘鲁利马签署了马丘比丘宪章。该宪章是继1933年 雅典宪章以后对世界城市规划与设计有深远影响的又一文 件。宪章分为11小节,对当代城市规划理论与实践中主要 问题作了论述。
– 这十一小节分别为:城市与区域、城市增长、分区概念、住房问 题、城市运输、城市土地使用、自然资源与环境污染、文物和历 史遗产的保存与保护、工业技术、设计与实践、城市与建筑设计。
1.以文物保护为中心内容的单一体系
• 以文物保护为中心内容的单一体系:以各种通 知、指示、暂行办法和指定机构为主体的早期 管理
– 1950年由政务院颁布《关于文化遗址及古墓葬调查、发掘暂 行办法》、《关于保护文物建筑的指示》以及《禁止珍贵文 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告示法规、法令。 – 在中央和地方设置负责文物保护管理的专门行政机构——文 化部。 – 在中国科学院下设置学术研究机构——考古研究所。 – 1951年由文化部与国务院办公厅联合颁布的《关于名胜古迹 管理的职责、权力分担的规定》、《关于保护地方文物名胜 古迹的管理办法》、《地方文物管理委员会暂行组织》,以 及由文化部发布的《关于地方文物管理委员会的方针、任务、 性质及发展方向的指示》建立起有关文物保护的国家及地方 的行政管理制度。
– 1、保护对象不断增加 2、保护内容涵盖更广 3、保护深度加大(尤其是“软件”) 4、保护方法更加综合化
• 世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经历了长期的发 展与演进。
– 由保护可供人们欣赏的艺术品,保护各种作为 社会、文化发展的历史建筑与环境,再进而保 护与人们当前生活还休戚相关的历史各地区及 至整个城市; – 由保护物质实体发展到非物质形态的城市传统 文化——愈加深广、复杂的保护领域。这种历 史回归的现象反映出人类现代文明发展的必然 趋势,保护与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的目标。
1.以文物保护为中心内容的单一体系(续)
– 国务院于1953年及1956年分别颁布《在基本建设工程中关于 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指导》及《在农业生产建设过程中关 于文物保护的通知》,加强对遗址及地下文物的保护管理。 – 开展全国范围内的文物调查、登记及博物馆建设工作。 – 地方各级政府开展地方文物保护工作,制定地方文物保护管 理暂行办法。 – 1961年《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1961年第一批180处“国 宝” – 1966年开始的“十年浩劫”,打倒“封、资、修”(图片) – 1976年《刑法》中的规定 – 1982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颁布更进 一步完善了我国文物保护的法律制度,标志着我国以文物保 护为中心内容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形成。
• 1949年以后,新中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制度在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历史 背景和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历史文化 遗产保护体系的建立经历了形成、发展与 完善三个历史阶段,即:以文物保护为中 心内容的单一体系的形成阶段,增添历史 文化名城保护为重要内容的双层次保护体 系的发展阶段,以及重心转向历史文化保 护区的多层次保护体系的成熟阶段。
第二部分课程性质
•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与规划》课 程为城市规划专业方向的专业基础课, 其主要内容是阐述世界各国关于历史 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和法规制度建设; 保护规划设计的理论与方法,以及我 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历史、演进、 保护规划的编制。
目的和要求
• 使学习者初步了解国内外历史文化遗产保 护的观念,发展历程以及主要理论,对我 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发展过程有全面系 统的认识,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地段、 文物保护的内容和方法建立全面和系统的 知识体系,并初步掌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规划的编制要点、编制和审批程序,为专 业课程的学习打好理论基础,以便更好地 从事城市规划设计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1933年的《雅典宪章》
• 雅典宪章:在1933年的雅典会议上,与会者研究了现代城市 规划与规划问题,指出现代城市应解决好居住、工作、游憩、 交通四大功能。会议提出了一个城市规划大纲,即著名的“雅 典宪章”。
• 大纲指出,城市应按居住、工作、游憩进行分区及平衡后,在 建立三者联系的交通网。大纲列举了居住、工作、游憩和交通 四大活动存在的严重问题后指出居住为城市主要因素,应多从 人的需求出发。 • 大纲还提出城市发展中应保留名胜古迹及古建筑,强调城市规 划是一个三度空间的科学,应考虑立体空间,要以国家法律形 式保证规划的实现。大纲的一些基本论点至今仍有重要的影响。
• 1964年的《威尼斯宪章》---《国际古迹保护与修 复宪章》,里程碑
– 由文物建筑所在地段到历史街区 – 文物古迹的概念:“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 能够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 一个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这不仅包括伟大的 艺术作品,而且也适用于随时光流逝而获得文化意义 的过去一些较为朴实的艺术品” – 保护的宗旨:保护和修复古迹的目的旨在把它们即作 为历史见证,又作为艺术品予以保护。 – 实例:波兰华沙下页
• 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名录
– 定义 – 选定标准
• 1985年11月进入缔约国 我国的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到2003年底 为止)下页
中国世界历史文化遗产目录(2003)
• • • • • • • • • • • • • • • • 长城 北京颐和园 秦始皇陵及兵马俑坑 泰山风景名胜区 丽江古城 皖南古村落—西递宏村 江西庐山风景名胜区 四川九寨沟风景名胜区 明清皇家陵寝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 黄山风景区 甘肃敦煌莫高窟 武夷山 都江堰—青城山 北京十三陵 三江并流 • • • • • • • • • • • • • • • 北京故宫 北京天坛 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 武陵源风景名胜区 苏州古典园林 西藏拉萨布达拉宫 山西平遥古城 武当山古建筑群 四川黄龙风景名胜区 孔庙、孔府、孔林 重庆大足石刻 峨眉山—乐山大佛 龙门石窟 云冈石窟 南京明孝陵
• 保护思想较早:古罗马时期、文艺复兴时期 • 现代主义建筑运动的冲击:传统与现代;历史、现 在与未来
• 在我国——革故鼎新、少数继承(隋唐、 明清)
–80年代初,全国城市正面临经济建设的新高潮, 百废俱兴,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还比较淡 漠,许多文物古迹和历史古城遭到破坏——“ 建设性” 的破坏。 –专家呼吁
•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欧洲许多被战争摧毁的城市的重建, 如波兰华沙按历史面貌恢复古城。华沙城后来作为特例被 列入《世界历史文化遗产名录》。这种恢复历史城市风貌 的做法,在欧洲影响很大,如德国的波恩、慕尼黑、匈牙 利布达佩斯等等被战争破坏的古城都得到很好的维修和恢 复。这些国家把恢复历史建筑和保护古城,视为重建民族 精神的重要手段,藉此增强人民的自尊和自信,提高民族 的文化素质和凝聚力,以致在发扬民族文化,振兴民族经 济中起到了明显的效果。
乡土建筑与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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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前述课程回顾
• ——世界遗产的有关知识,如世界遗产公约的理 念、具体条文、世界遗产的分类及其评选条件、 拯救濒危世界遗产的有关规定。 • ——介绍与解读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 遗产名录》中的有代表性的最精华的部分,如埃 及的金字塔、中国的长城等。 强调城规专业注重部分 • ——文化遗产是指具有历史、美学、 考古学、科 学、民族学或人类学价值 的纪念地、建筑群和遗 址。
• 1976年《内罗毕建议》——《关于历史地区的保 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
– 延伸了历史地段保护的内容 – 拓展了保护的内涵:即鉴定、防护、保存、修缮、再 生。 – 历史环境的五个方面:1.是人类日常生活环境的一部分; 2.是过去存在的表现;3.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多样性;4. 能将宗教、文化、社会活动的丰富性和多样性最准确 如实地传给后人;5.保护、保存历史环境与现代生活的 统一,是城市规划、国土开发方面的基本要素。
第三节 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宪章
• 世界性保护宪章——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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