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乡村医生管理条例总则

第一章乡村医生管理条例总则
第一章乡村医生管理条例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村卫生室及从业人员管理,提高村卫生室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甘肃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实施办法》,国家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及从业人员管理。

村卫生室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是由村民委员会或乡镇卫生院举办,经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在全县行政村区域内依法设置,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医疗卫生机构。

乡村医生是指具备执业资格并经县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在村卫生室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村卫生室服从乡村一体化“五统一”管理,即行政管理、业务管理、药械管理、财务管理、绩效考核。

第四条村卫生室按照方便群众,交通便利,利于医疗服务的原则,合理定位,标准建设。第二章村卫生室设置

第五条设置村卫生室应因村制宜,原则上一村一室,地处边远、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有难度的地方,可考虑增设一个村卫生室。增设村卫生室必须报县政府审批同意,相关补助经费按政策规定由县级财政承担。

第六条村卫生室的设置,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乡镇卫生院审核,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村卫生室设置须符合以下标准:

(一)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60㎡,业务用房设置,有诊断室、治疗室、药房,三室分开。标准化村卫生室,建筑面积80㎡以上;诊断室、治疗室(配液室)、防保室、药房“三室一房”分设。

(二)基本设备:诊断桌、检查床、观察床、配液台(桌)、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出诊箱、带盖方盘、镊子、剪刀、缝合包、消毒液贮存器、高压锅、紫外线灯、氧气瓶、污物桶、药橱(柜)、输液架、资料橱等。

第八条未经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村卫生室的业务用房、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上

级配备的仪器、设备等物资,村卫生室仅有使用权,所有权归属乡镇卫生院,卫生院负责村卫生室的管理。

第九条村卫生室的任务:

(一)宣传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群众健康教育;

(二)做好疫情报告、传染病管理和规划免疫等工作;

(三)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保健,急、危、重、疑难病人的应急处置和转诊;(四)妇女儿童保健宣传、技术服务指导和健康管理;

(五)农村居民公共卫生服务、实行药品零差率;

(六)村卫生室要积极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同时将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登记为诊疗科目;

(七)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数据统计和上报,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业务工作;(八)网络信息化运行管理;

(九)严格遵守新农合规章制度,按照新农合报销管理流程完成新农合各项任务,严禁弄虚作假、违规套取新农合资金。

村卫生室要建立规范科学的药品台账,无条件接受乡镇卫生院配送药品,有真实完整的专册登记,对药品的采购、储存、销售、使用加强管理,真正落实基本药物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药品“三统一”)政策。

第十条村卫生室药品一律按照零差价销售。所有药品必须明码标价,服务药品不得超出《基本用药目录》范围。

药品定位存放,定期检查质量、有效期,对过期、变质、虫蛀、鼠咬、破损药品及时报损处理。卫生室一律不准使用毒麻药品。

第十一条村卫生室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诊疗操作规程,诊病有登记、取药有处方、收款有票据、帐款帐表实物相统一,日清月结,做到收支两条线,且有帐目可查。

第十二条村卫生室在许可执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及病床,不得开展医学检验、放射及功能检查。

第三章乡村医生执业

第十三条乡村医生实行执业注册制度。按照《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在村卫生室连续工作5年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具有国家承认的卫生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

及其它卫生专业执业证书的人员,由村民委员会推荐,乡镇政府审核,乡镇卫生院业务考试考核,向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注册(提交卫生院、村委会聘用证明及相关材料),县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同意在村卫生室执业。村卫生室从业人员注册后应在注册的村卫生室执业,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变更执业地点必须向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全县村卫生室从业人员执业注册工作。未经注册,不得执业。

第十四条村卫生室从业人员配置。村卫生室从业人员数原则上按服务人口的1-1.2‰进行配置,覆盖1000人口以内的村配备1名;2000—3000人口以上的村配备2名;3000人口以上的村配备2—3名乡村医生(其中1名女村医)。

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实行聘用制。村卫生室从业人员聘用调配由村委会、乡镇政府、卫生院、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完成。按实际需求设岗、按岗聘用、竞聘上岗,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出现岗位空缺及时调配,新聘人员凡进必考(乡镇卫生院进行业务考试考核,内容包括医药卫生专业基础知识、医药卫生政策法规、医德医风规范),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聘用。考试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职责:

(一)负责门诊、出诊、巡诊、转诊等诊疗服务工作;

(二)负责本乡镇的疾病普查、免疫规划等工作;

(三)完成健康教育知识宣传、公共卫生相关任务、药品零差率执行、新农合各项规定执行等工作;

(四)搞好妇女儿童保健和技术服务指导工作;

(五)完成各项网络信息化数据的上报工作;

(六)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做到数据准确、信息畅通,报送及时。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第十七条实行乡村医生培训制度。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对乡村医生进行定期业务培训和综合考核。

乡村医生要接受卫生院定期不定期的考核,考核合格的,可继续执业;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申请再次考核。逾期未提交申请或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县卫生行政部

门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加强村卫生室档案管理,乡镇卫生院每半年对村卫生室的工作进行一次督查、考核。

第十九条乡镇卫生院要定期对村卫生室公共卫生服务、卫生宣传教育及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新农合资金运行、药品零差率执行等各项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上报县卫生行政部门,书面通知村民委员会。

第二十条县卫生局、乡镇卫生院承担乡村医生的具体培训任务,执行乡村医生每周在卫生院工作一天制度。

乡镇卫生院每年对乡村医生的服务态度、工作表现、业务水平、培训情况等进行全面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存入档案,作为乡村医生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乡村医生擅自将卫生室业务用房、设施设备改作其他用途或环境卫生存在脏、乱、差现象的,卫生院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直接视为乡村医生年度考核不合格,报经县卫生局同意对该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暂缓年度校验,给予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凡违反、阻碍新农合制度正常运行,危害新农合资金安全等行为的,县卫生局依照新农合管理办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村卫生室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两年的;

(三)受吊销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两年的;

第二十四条村卫生室从业人员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执业所在地村委会和所在乡镇卫生院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报告县卫生局,由县卫生局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自动辞职或请假六个月以上未在村卫生室执业的;

(三)受刑事处罚的;

(四)中止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五)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六)违反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七)因身体健康等因素间断执业超过6个月,或不能胜任村卫生室工作的。

第二十五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提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五章从业人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建立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准入和退出机制。

(一)凡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及其它卫生专业执业资格,愿意在村卫生室服务的乡村医生,经村委会推荐、卫生院业务考试合格、县卫生局审批,聘用到村卫生室执业,按规定办理执业注册手续。(二)新聘用人员,必须具备医学院校中专及以上学历,年龄在男40岁以下、女35岁以下,热爱农村卫生工作,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较强的业务能力,考试由各乡镇卫生院组织,考试合格的发给上岗证,新聘用人员不得单独从事临床诊疗活动。有效期内取得相关执业资格的可以续聘。

(三)根据甘肃省卫生厅《加快推进全省乡村卫生服务村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甘卫农发(2011)99号】文件精神,实行村卫生室人员60岁退休制,以促进村卫生室人员新老更替和整体素质提高。

(四)凡村卫生室退出人员,由执业所在地村委会和卫生院在三十日内书面报告县卫生局,注销执业注册并收回执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建立村卫生室从业人员档案制。档案内容包括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工作简历、培训情况、年度考核、执业行为记录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建立村卫生室从业人员行为记录制度。村卫生室从业人员行为记录分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包括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各项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或诊疗规范、技术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违反相应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行为记录应记入村卫生室从业人员档案中,作为村卫生室从业人员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执业规则

第二十九条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报酬;

(六)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二)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树立敬业精神为村民健康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六)执行新农合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

(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事件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服从县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院的调遣。

第三十一条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必须遵守下列执业规则:

(一)从业人员应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先行抢救,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二)从业人员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三)执业活动不得超过规定的医疗服务范围;

(四)处方用药和医疗器械的使用不得超过限定的范围;

(五)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按照规定处置;

(六)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在执业活动中发生医疗纠纷,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卫生院、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七章培训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必须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和业务培训。要按照县卫生局制定的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培训计划,由卫生院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参加专项培训,鼓励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三十三条乡镇卫生院负责组织实施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年度工作考核,主要是培训学习和

工作绩效考核,应客观、公正,充分听取执业所在地村委会和村民的意见。考核合格的,可继续执业;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上报县卫生局注销其执业资格,收回执业证书。

第八章奖惩办法

第三十四条长期在村卫生室从事服务,且尽职尽责,各项工作业绩突出的,县卫生行政部门、乡镇卫生院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卫生局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过规定范围,或未按规定进行转诊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外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及其它应急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五)未在规定执业地点从事医疗活动的;

(六)未经卫生院同意不办请假手续,擅自脱离工作岗位达1个月以上者;

(七)伪造处方、骗取和套取药品零差率补助资金、新农合医疗基金的。

第三十六条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县卫生局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变更执业地点,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县卫生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三十八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及其它卫生专业执业证书的,县卫生局予以收缴;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未经注册在村卫生室从事医疗活动的,县卫生局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或其它卫生法律法规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由榆中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适应市政工程设发展的需要,统一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办法和评定标准,以提高市政道路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道路工程。有特殊要求的市政道路工程,除特殊要求部分外,应按本标准执行。工业厂区内的市政道路工程,城市市区范围外的远郊区及县(旗)的市政道路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1.0.3条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凡本标准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行;无规定者,应按现行有关的标准执行。 第1.0.4条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中其它有关的技术要求,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检验评定方法和等级标准 第2.0.1条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 第2.0.2条市政道路工程的工序、部位、单位工程应按以下要求划分: 一、工序: 工序划分为:路基、基层、面层、附属构筑物等。 二、部位: 市政道路工程不宜划分部位,但也可按长度划分为若干个部位。 三、单位工程: 市政道路工程中的独立核算项目,应是一个单位工程。采用分期单独核算的同一市政道路工程,应是若干个单位工程。 第2.0.3条检验评定必须经外观项目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允许偏差项目的检验。 第2.0.4条进行抽样检验时,应使抽样取点能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凡检验范围为长度者,应按规定间距抽样选取较大偏差点;其它则可在规定范围内选取较大偏差点)。 第2.0.5条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的检验及评定应按工序、部位及单位工程三级进行,当该工程不划分部位时,可按工序、单位工程两级进行。其评定标准的主要依据为合格率: 一、工序: 合格:符合下列要求者,应评为“合格”。 1.主要检查项目(在项目栏列有△者)的合格率应达到100%; 2.非主要检查项目的合格率均应达到70%,且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点,具最大偏差应在允许偏差的1.5倍之内。在特殊情况下如最大偏差超过允许偏差1.5倍,但不影响下道工序施工、工程结构和使用功能,仍可评为合格。 优良:符合下列要求者应评为“优良”。 1.符合合格标准的条件。 2.全部检查项目合格率的平均值,应达到85%。

拘留所条例

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正确执行拘留,惩罚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下列人员在拘留所内执行拘留: (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拘留(以下称司法拘留)的人; (三)被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予以拘留审查(以下称拘留审查)的人; (四)被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等法律给予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以下称行政强制拘留)的人。 第三条拘留所人民警察应当尊重被拘留人的人格尊严,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拘留所的监管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拘留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工作。 第五条拘留所执行拘留活动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二章拘留所的设置和经费保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拘留所,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管理。 拘留所的设置或者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拘留所,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拘留所应当符合拘留所建设的国家标准,设置拘留区、活动区、办公区和会见场所等功能区域。 被拘留人居住的拘室应当坚固、整洁、通风、透光、防暑、防寒。 第八条拘留所依照规定配备武器、警械、交通、通讯、技术防范、医疗和消防等装备和设施。 第九条拘留所经费和被拘留人伙食费按照国家规定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经费项目和开支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拘留所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向被拘留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收拘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湖北省内河航运发展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是指导湖北省内河航运中、长期发展建设,确保内河航运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第二条本规划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设交通强省的要求,以满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为总目标,以人为本,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以科技进步为动力,以创新促发展,全面提升湖北内河航运的整体水平和服务水平,努力实现湖北内河航运新的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本规划旨在制定航运系统的综合发展规划,包括航道布局、港口布局、船舶发展以及支持保障系统发展等四个子系统规划,以促进内河航运整体发展,建设中西部水运强省。 第四条本规划的主要依据是《港口法》、《长江水系湖北省航运规划》(1992年)、交通部长江水系航运规划办公室水系规办[2002]6号文和13号文、《全国内河航运发展战略》、交通部提出的《全面小康社会交通发展行业目标》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湖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 第五条本规划基准年为2003年,规划水平年近期为2010年,中期为2020年,并对2030年及以远进行展望。本规划范围为湖北省行政辖区。 第六条本规划范围为湖北省行政辖区。 第二章规划原则 第七条本规划遵循下列原则: 宏观性原则:航运规划必须坚持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 前瞻性原则:航运规划要充分考虑未来长远发展的需要。 统筹兼顾原则:港、航、船和支持保障系统应统筹规划,整体推进,

促进内河运输的整体完善。 远近结合原则:坚持需要与可能相结合,近期与长远相结合,突出重点和整体进步相结合,对近期规划目标要力争做到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协调性原则:坚持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原则;坚持干支协调;坚持综合运输协调发展原则。 平战结合原则:内河运输平时要服务于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战时要服务于军事需要,重要航运建设工程要兼顾战备要求。 第三章运输需求预测 第八条运输需求预测 本规划根据湖北水运发展的历史、现状,以定量为主、定性为辅,采用多种数学模型进行预测,进行综合分析比较后,得到湖北省2010年及2020年的客货运量。 预测2010年及2020年全省内河客运量分别为1050万人和1220万人。 预测2010年及2020年全省内河货运量分别为9671万吨和12780万吨。 内河运输需求预测见附表1。 第四章航运发展战略 第九条航运发展总体目标 航道重点建设“三主一网一江”,港口重点建设“四主十九重”,形成干支联网、水陆联运、船舶先进、港站配套、结构合理的湖北航运体系。 第十条分阶段目标 2010年目标是“升等联网”,集中力量建设长江、汉江、两沙运河和江汉平原航道网骨干航道,70%水运主通道达到规划标准,实施电子航道工程;三级以上航道通航里程达到1263公里,四级航道里程达到778公

看守所执法细则

看守所执法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看守所执法规范化建设,明确看守所执法岗位职责、岗位规范和工作要求,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1-02.适用范围 (一)本细则是指导看守所民警严格、准确、规范执行看守所各项工作的内部规范性文件,仅限看守所内部适用,不得在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单位、个人公开。 (二)看守所民警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03.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 看守所民警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予以提醒、劝导或者训诫;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04.修订 本细则每年视情修改。 1-05.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羁押 2-01.收押

(一)查验法律文书 1.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 2.在侦查阶段,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以及两地看守所共同的上一级公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收押。 3.改变管辖的,凭办案机关改变管辖的法律文书和指定管辖决定书收押。 4.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凭《通缉令》或者县级以上送押机关的公函,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 5.抓获网上在逃人员需要临时寄押的,凭《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中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和电子法律文书的打印件,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 6.判决前未被羁押,一审判决被判处实刑的被告人需要收押的,凭一审判决书和《逮捕证》收押。 7.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刑期未执行完毕、需要收监执行的罪犯,凭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通知书》收押。 8.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缓刑予以收监执行的罪犯,凭人民法院撤销假释、缓刑的裁定书和原判决书收押。 9.再审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凭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或者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收押;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异地开庭,需要临时

拘留所制度

被拘留人员会见制度 1、被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拘留审查驱逐出境、遣送出境 的人与他人的会见,应当经拘留决定机关批准。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 2个小时以内予以回复。 2、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 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 3、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进行,并遵 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 4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 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 5对违反会见管理规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责令停止会见。 6、会见结束后,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人身检查后送回 拘室。 7、被拘留人书面明示拒绝会见的,拘留所应当同意并告知要 求会见人。

在拘人员随身物品保管登记制度 为规范拘留所在拘人员随身物品保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所条例》和《拘留所执法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结合我县公安监管场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建立被拘留人财物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被拘留人财物,拘留所采用一人一柜妥善保管被拘留人的财务。 2、为被拘留人代收、代管物品,应当做到明确登记。 3、对被拘留人员入所时随身携带的非生活、学习用品和贵重物品,要认真验收、分类存放、专人保管。 4对被拘留人员的财务要登记造册,认真填写《暂存物品收据》,把物品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等填写清楚,并让被拘留人员签名,被拘留人和拘留所各存一份。 5、被拘留人员存放的贵重物品或难以核对的物品,应当封存,并由被拘留人员在封口上签字捺印。 6、被拘留人员存放的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7、领取保管物品应严格核对身份证件和》暂存物品收据》,对发还的保管物品应当场点清签收。

第一章 规划概述 一` 上位规划的指导背景

第一部分概述 第一章规划概述 一、上位规划的指导背景 (一)《吉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6-2020)》 1、总体战略思路 本轮城镇体系规划通过深入分析吉林省现状发展状况及其存在的问题,确定规划目标。强调区域关系的衔接,将吉林省放在更大的区域背景下进行研究。重视吉林省发展的差异性,划分次区域,对不同发展地区进行详细分析。强调规划的策略性,重视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注重划分地方政府的事权。强化区域协调,对区域发展影响重大的产业发展布局、交通运输体系、环境基础设施系统的建设进行重点规划,提出协调与控制措施。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重点强调规划技术性和操作性,从管理的角度保证规划在战略目标下如何保证空间资源的有效利用。 规划预期实现“强化多元,打造地方产业集群”、“改善区位劣势,构筑省域经济发展支点”、“破解三农困境,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转变增长模式,建设节约、和谐社会”的区域发展战略目标。 2、次区域要求 规划在省域空间打造“三区四轴一带”的格局体系,对于延边州的发展战略侧重于利用边境优势,发展区域中心城市和口岸城市,通过积极推进大图们江国际合作项目,促进东北亚各国的多边合作,利用外向型经济加速推动图们江地区的城镇化进程。 3、城镇发展定位 位于长白生态轴带上的节点型城镇。 英安镇是珲春市域中心镇,是制造业型镇,重点发展能源工业。 镇域非农业人口在1—5万人。 4、生态环保要求 完善城市绿地、水体等生态系统功能,保护近城山体;保护近城湿地,充分发挥其水源涵养等生态功能。 加快城镇处理污水厂建设,控制城市污染。 发展生态旅游等多种经营,建设生态旅游示范区。 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和退耕还林工程;实施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工程。 5、空间管制指引要求 一级管治——珲春东北虎、春化自然保护区。 二级管治——珲春边境合作区 三级管治——珲春市区、乡镇

简短的公司规程第一章总则

简短的公司规程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考勤制度 1严格遵守公司时间,不准迟到、早退,发现迟到早退,视时间长短作相应处罚。2技术人员和设计人员,每个月最多不超过四次,迟到一小时可以用加班两小时抵。3有事请假者,必须填写请假申请单,批准同意后休假,未办理请假手续者作旷工处理。4任何请假以不影响公司为前提,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

得到公司认可后方可休假,不可强行要假。 5公益事业活动等休假可享受工资待遇补贴。 第三章卫生管理制度 1员工必须按照公司要求每日做好各自岗位的卫生清扫工作,保持清洁整齐。 2室内办公用品和桌上的物品各自使用者和管理者必须负责摆放整齐、安全、卫生、清洁。3必须服从公司统一安排,做好公司环境卫生工作,保证办公室的整洁。 4所有的员工工作时和工作时间内必须配戴胸卡。 5下班时,应检查电脑是否关闭。按公司规定制度上班。 6公司的办公用品严禁使用与本公司无关的事宜。8办公室严禁吸烟。 第四章办公设备使用的规章制度 1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应合理使用计算机,达到充分利用资源,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2分配到部门或个人使用的计算机,管理必须责任到人。 3使用者应保持设备外部的清洁,使用中发现问题硬件故障应及时报修,不准私拆机箱。4任何部门不得私自将计算机及相关物品借给个人。如果外来软件带入办公室,应按规定步骤进行。只有适合软件开发中心需要的软件,且需经过相关主管同意后,外来软件统一从服务器安装。如果外来硬件带入办公室,应按规定步骤进行。只有适合软件开发中心需要的硬件,且需经过相关

拘留所管理条例

拘留所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惩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 (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第三条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 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拘留所的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拘留所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拘留所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拘留所。拘留所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六条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建设标准,设置拘留区、行政办公区等功能区域。 第七条拘留所依照规定配备武器、警械,配备交通、通讯、技术防范、医疗和消防等装备和设施。 第八条拘留所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章拘留

第九条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及时收拘被拘留人。需要异地收拘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和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并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第十一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 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十二条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可能被错误拘留的,应当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应当被执行拘留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第十三条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并提请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依法作出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第四章管理教育 第十四条拘留所应当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值班巡视人员应当严守岗位,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拘留所应当安装监控录像设备,对被拘留人进行安全监控。 第十五条拘留所应当根据被拘留人的性别、是否成年以及其他管理的需要,对被拘留人实行分别拘押和管理。 对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十六条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饮食习惯。

拘留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4号 《拘留所条例》已经2012年2月15日国务院第1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拘留所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惩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 (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第三条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 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拘留所的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拘留所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拘留所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拘留所。拘留所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六条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建设标准,设置拘留区、行政办公区等功能区域。 第七条拘留所依照规定配备武器、警械,配备交通、通讯、技术防范、医疗和消防等装备和设施。 第八条拘留所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章拘留 第九条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及时收拘被拘留人。需要异地收拘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和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并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第十一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 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十二条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可能被错误拘留的,应当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应当被执行拘留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第十三条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并提请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依法作出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第四章管理教育 第十四条拘留所应当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值班巡视人员应当严守岗位,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拘留所应当安装监控录像设备,对被拘留人进行安全监控。 第十五条拘留所应当根据被拘留人的性别、是否成年以及其他管理的需要,对被拘留人实行分别拘押和管理。 对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十六条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饮食习惯。 第十八条拘留所应当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治疗工作。

01-正文-第一章 规划总则

规 1.1安县概况 1.2规划背景 1.3规划的必要性 1.4指导思想与规划原则 1.5规划研究层次 1.6技术路线与规划思路 规划总则 1

安县城市发展战略规划 5 Development Strategic Planning for Anxian,Sichuan 1.1 安县概况 1.1.1地理区位 安县位于四川盆地西北边缘龙门山脉中段与成都平原接壤地带。县域北临江油市、北川县,东接绵阳市区,东南与罗江县、西南与绵竹市、西北与茂县接壤。安县距四川省会成都110公里,距绵阳科技城市区、绵阳火车站、绵阳南郊机场仅10余公里,紧靠成(都)绵(阳)广(元)高速、108国道、绵(阳)渝(重庆)高速等3条高等级公路,成绵高速复线途经安县并设有双向出入口,成(都)兰(州)铁路穿境而过并在安县设客、货站。安县地理交通区位优越。 1.1.2经济发展 2011年,安县全县地区生产总值达到71.94亿元,按可比价计算,比上年增长15.3%。其中,第一产业实现增加值20.56亿元,同比增长3.8%;第二产业实现增加值34.45亿元,增长26.8%;第三产业实现增加值16.93亿元,增长10%。三次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为28.57:47.89:23.54。安县经济综合实力在四川省内处于中游水平。根据2010 年四川区域综合竞争力报告,2010 年,安县在四川省173个县域综合竞争力排名中位于第85位。 1.1.3行政区划 2011年安县辖18个乡镇(花荄镇、桑枣镇、秀水镇、塔水镇、河清 镇、黄土镇、雎水镇、永河镇、界牌镇、沸水镇、宝林镇、清泉镇、乐兴镇、晓坝镇、迎新乡、兴仁乡、茶坪乡、高川乡),县政府驻花荄镇。总人口43.65万人,县域面积1189平方公里。 图1-1 安县地理区位 图1-2 安县县域乡镇分布图

第一章总则模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发起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关规定以(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方式)___________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为: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注: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___________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由____名自然人和_____个法人发起设立(注:或募集设立)。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第十三条公司经营范围是: 第三章股份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实行等额划分,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由公司统一向股东出具持股证明。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________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_______股,占公司可发行股总数的_______%。(注: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缴公司应发行股份_________万元,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_________万元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_________万元)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第三条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 第五条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二章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七条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第十条在志愿服务组织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章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招募时,应当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三条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供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说明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五条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 第十六条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国务院颁布拘留所条例 异地收拘须当地警方批准

国务院颁布拘留所条例异地收拘须当地警方批 准 禁止强迫劳动 明确禁止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异地收拘须经异地主管公安机关批准 南都讯据中国政府网消息,《拘留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月15日获得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将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通过了这部行政法规。 《条例》规定,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法律专家认为,《条例》以行政性法规代替此前的部门规章,有所进步;但因涉及限制人身自由,还是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相关法律。 法律位阶升级行政性法规代替22年的部门规章 《条例》共6章35条,对拘留所的设置、拘留的实施、拘留人员的管理教育,以及解除拘留做出规定。《条例》曾在2009年征求社会意见。相比于征求意见稿,《条例》少了一章、4条,删去的一章是明确拘留所内警察法律责任的部分。 对于拘留所的规范,此前一直依据的是公安部1990年出台的《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此次《条例》出台,被认为具有一定进步意义。法律学者尚爱国称,拘留所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影响重大,此前仅仅由一个部门规章进行规范,显然不妥。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指出,由国务院出台《条例》代替此前的部门规章,在法律位阶上层次更高,更具有权威性;同时也是考虑到各方的平衡问题,因为国务院会更加考量各方面的意见和诉求;如果是公安部的部门规章,就容易从本部门的考量出发。 保障被拘留人权益应告知被拘留人权利并及时通知其家属 《条例》公布的同时,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媒体答问,介绍了《条例》保障被拘留人合法权益的几点举措,主要包括权利义务告知方面、生活饮食方面、医疗卫生、日常作息、通信权和会见权以及被拘留人的检举控告权方面,对于被拘留人的权益保护将更加有法可依。 一是在权利义务告知方面,要求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要求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二是在生活饮食方面,要求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饮食习惯。

在我国行政拘留要带什么

在我国行政拘留要带什么 题要 带些随身衣物就行了。根据拘留所条例的规定,被拘留人员在拘留期间要进行法律、道德、文化等学习;要参加拘留所卫生清理;根据自愿原则,参加劳动教育和职业技能训练。 被行政拘留的当事人,肯定是在日常生活当中的某些行为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普通公民如果在生活当中不管做什么都是遵纪守法的,这一辈子都不会接触到关于行政拘留的相关事宜,所以大家可能平时也根本就不会专门的去了解国家在行政拘留方面的一些规定。可能也有些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当事人考虑的一个问题是,在我国行政拘留要带什么? ▲一、在我国行政拘留要带什么? 带些随身衣物就行了。 根据拘留所条例的规定,被拘留人员在拘留期间要进行法律、道德、文化等学习;要参加拘留所卫生清理;根据自愿原则,参加劳动教育和职业技能训练。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五十九条拘留所应当建立教育制度,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文化、时事、政策、所规、行为养成、技能培训、心理健康等教育。 第六十三条拘留所在确保安全和被拘留人自愿的前提

下,可以组织被拘留人在所内开展适当的劳动教育或者职业技能培训。 ▲二、哪些人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不满十六周岁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再次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不满十六周岁的、七十周岁以上的以及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人员违反治安管理,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草案原来规定,对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未成年人、70周岁以上的老人、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按照每日 200元标准将拘留折处罚款。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有些地方、部门提出,对这三类人员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是适当的,但又不适宜规定以罚款折抵拘留。经研究,法律委建议删去这一规定,明确规定对这三类人员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草案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予以处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予以处罚。

第一章规划总则

第一章规划总则 第一条规划目的 为实现南马镇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升花园区块工业产业的发展环境,科学合理的指导本区块内一期项目各地块的开发建设,特编制本控制性详细规划,下称本规划。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划范围以南马镇花园区块为主,以路网框架为规划范围,主要包括花园村及周边前宅、下庄头等村庄。适用于东阳市南马镇南马村以北地块规划管理单元内一期项目的各地块的土地试用性质,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及改、扩建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规划建设用地总共包括两个地块——东阳市南马镇花园单元01单元地块,东阳市南马镇花园单元02单元地块。p1EanqFDPw 第三条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 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 5、《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 6、《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7、《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8、《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2013) 9、《东阳市域总体规划(2006—2020年)》 10、《东阳市南马镇总体规划(2012—2030年)》 11、《东阳市南马镇花园村村庄规划》 12、《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13、其它各类相关规划、国家及省、市有关现行法规、规范及规定

第四条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与南马镇总体规划保持一致,规划基准年为2015年。 第五条成果构成 本规划成果为法定文件。法定文件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控制内容,包括法定文本和法定图则,是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两者互相补充不可分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DXDiTa9E3d 第六条法律效力 本规划经东阳市人民政府批准生效,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划由东阳市行政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条其他规定 在规划实施和管理中应遵守法定文件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行管理。文本中标“下划线”部分为强制性内容。 第八条特别声明 任何用地或建筑物的现有合法用途,即使不符合规划规定,也无须做出更正,至其用途有所改变或建筑重建为止,如果更改用地或建筑物的用途,或对用地、建筑物进行其它的开发重建,则新的用途和开发重建,必须是规划所准许的。如需规划调整,按有关规定执行。5PCzVD7HxA 规划原则上保持已批项目的合法性,因重大项目因素需对已批项目进行调整,需征询用地主管单位及业主单位意见并作出说明。jLBHrnAILg

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办公用品的有效使用和妥善保管

办公用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办公用品的有效使用和妥善保管,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办公用品包括:公司给员工个人配置的通讯工具(手机、BP机)、办公桌椅、电话机和员工日常工作所需的办公文具。公司给部门配置的文件柜、传真机、打印机、扫描仪等。公司公用的办公设备,如公共区域的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公司为部门购置的书籍、杂志和报刊。第二章个人办公用品的管理第三条公司行政须在新员工到岗之前为其配置一套桌椅及一套办公用品。第四条员工日常办公用品的领用:公司员工领用办公用品须至行政部填写“办公用品领用登记”。公司员工应当自觉爱护公司财产;节约使用办公用品。第三章部门办公用品的管理第五条除办公文具以外的所有办公用品皆以部门为最小申请单位。第六条部门申请购买办公用品的程序:第一步:部门经理填写《办公用品申请表》;第二步:交于公司行政部(分公司则交于分公司行政,由其统一传真至上海行政部);第三步:上海行政部查对库存或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统一核准,上报董事长;第四步:董事长签核;第五步:上海行政部将申请结果及购买方式或地点反馈给各部门经理(分公司则反馈给分公司行政)。第七条部门办公用品领用之后,由部门经理分发办公用品给指定使用人,如使用人更改,则部门经理须至行政部变更记录。第四章公共办公用品的管理第八条公司公共办公用品由行政部统一管理和维护。第九条公司所有员工应当爱护公共办公用品,打英复印避免浪费。对于公司内部文件资料,提倡使用二手纸。第十条员工在使用公共办公用品时,如发现机器

故障应及时向行政部或公司网管报修。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公司根据办公用品使用人追究损坏赔偿责任。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一、办公用品是指与办公直接联系的消耗性物品,如:笔、墨、纸张及微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照相机等的耗材。局机关的办公用品由办公室负责购置、管理、发放。二、办公用品实行按季购买制,各科(室)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将下一季度所需要办公用品清单送办公室,办公室审定并报分管的局领导审批后,统一采购发放。三、办公用品实行限额管理办法。局有关科(室)每人每年限额100元,特殊情况超过限额的,须写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四、办公用品购买实行两人以上共同负责制,采购大宗办公用品,按《市政府采购制度》规定执行。五、办公用品实行专人管理。入库时,保管人员要对其质量和数量进行核对和验收,并进行登记(品名、数量、单价、进货单位等),购物人和保管发放人对所购物品清点无误,分别在清单上签字。六、办公用品验收入库后,经办公室主任签字,财务人员按清单和发票进行审核报销。七、局领导所需办公用品随用随送,但仍需请局领导本人签字。各科(室)所需的一般办公用品,原则上按季度根据实际需要发放;打印纸、复印纸等贵重办公用品,原则上按实际需要从严发放。发放办公用品,一般情况由科(室)负责人领取,也可委托科(室)内其他同志领取,经手人要签字。

看守所执法细则试卷

看守所执法细则试题 姓名_______ 得分________ 一、判断题(共10题,每题2分,共20分) 1、判决前未被羁押,一审判决被判处实刑的被告人需要收押的,凭一审判决书和《逮捕证》收押。() 2、办理罪犯收押手续后,看守所应当自收押之日起7日内向罪犯家属或者监护人发出罪犯执行刑罚地点通知书。() 3、禁闭的期限一般为1至10天,最长不得超过15天。() 4、新收押人员一般不得单独关押。() 5、安全大检查必须由看守所、驻所武警共同实施,公安机关其他民警不得参与。() 6、对在押人员谈话,每人每月不少于2次,对重点在押人员应当加强谈话教育。() 7、看守所发生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应该在24小时内层报至监管局。()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办案人员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可以临时离所回家探视。() 9、过渡管理时间不得少于7天。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在过渡监室关押的时间不得超过30天。() 10、严管的实际时间不得少于15天。() 二、单选题(共10题,每题2分,共20分) 1、对收押的外国籍或者无国籍罪犯,应当在()小时内书

面报告所属公安机关。 A、24 B、8 C、12 D、48 2、对未成年人或者()岁以上的老年人使用械具的,需经当地公安机关批注。 A、55 B、60 C、65 D、70 3、下面哪项不是夜间进入监区的必备流程()。 A、夜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打开监室。如遇紧急情况必须打开监室门或者进入监室的,必须有2名以上民警进入 B、紧急情况下,可以通知劳动犯先一同进入监室 C、进入监室时,须有其他民警在监室外警戒,退出监室后应当立即插闩上锁 D、要经带班所领导批准,通知驻所武警中队 4、下列对象中()一般应列为深挖犯罪的重点。 A、交通肇事犯 B,涉黑恶势力犯 C、国家工作人员犯罪 D,家庭暴力犯 5、对于在押人员自伤、自残的,看守所应当()。 A、不予治疗 B、应当及时给予治疗,但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 C、应当及时给予治疗,治疗费用由看守所承担 D、以上都不对 6、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 得少于原判刑的()。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五分之一 7、根据看守所等级评定办法要求,管教民警对分管的重点在 押人员做到

第1章 规划概述

惠州市惠城区汝湖镇总体规划(2010-2025年) 文本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策略与目标 (1) 第三章发展规模 (2) 第四章功能结构 (2) 第五章用地布局 (3) 第六章专项规划与设施配置 (7) 第一节综合交通规划 (7) 第二节公共设施规划 (8) 第三节生态绿地系统规划 (9) 第四节城镇景观风貌规划 (9) 第五节给水工程规划 (10) 第六节排水工程规划 (10) 第七节电力工程规划 (11) 第八节通信工程规划 (12) 第九节燃气工程规划 (12) 第十节环境保护规划 (13) 第十一节环境卫生规划 (13) 第十二节综合防灾规划 (14) 第七章规划管制要求 (14) 第一节建设限制分区 (14) 第二节四线管制要求 (15) 第八章规划实施措施 (15) 第一节实施建议 (15) 第二节实施措施 (16) 第九章附则 (16) I

1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惠州市惠城区汝湖镇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汝湖镇未来发展建设的需要,实现城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确定城镇规模和发展方向,统筹安排各项城镇建设用地,特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是汝湖镇建设和发展的法定性文件。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土地和空间利用规划及一切建设活动,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执行本规划。 第三条镇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镇总体规划。修改前,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惠州市人民政府报告;修改涉及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惠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城镇总体规划在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随同审议意见一并报惠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条文本中下划线部分内容为本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强制性内容是对城镇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应严格执行。 第五条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3.《村镇规划编制办法》 4.《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 5.《广东省村镇规划指引》 6.《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2004-2020)》 7.《惠州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8.《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9.《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上报审批稿) 10.《惠州东江科技城空间发展规划》 11.《惠州市江北东区分区规划(2007-2020)》 12.《惠州市惠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上报审批稿) 13.《惠州市区综合交通规划(2005-2020)》 14.国家、省、惠州市其他有关规划、标准与规范 第六条规划年限 近期:2010年-2015年,期限6年; 远期:2016年-2025年,期限10年。 第七条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汝湖镇行政辖域范围,总面积153.33平方公里。 第二章策略与目标 第八条发展策略 立足汝湖“城、村、大、美”的基本镇情,以资源保护为前提,以江北城区外溢辐射和东江科技新城启动建设为基本动力,以惠大高速公路建设为有利契机,发挥区位近城、农业大镇和生态美镇的突出优势,统筹协调、错位发展,推进城镇工业化、城市化发展,实现汝湖由“村”镇向“城”镇的快速转变。包括: 1.整体协调,宽领域统筹镇域资源。适应行政区划调整、镇域空间扩大的有利条件,按 照区域统筹、城乡统筹的基本要求,综合利用镇域各项资源,促进全镇整体协调发展,包括: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推进西部汝湖与东部仍图平衡发展;整合零散工业园区, 促进产业集聚规模、高效生态布局;强化城镇空间的整体安排与部署,实现城镇视角 的全局谋划等。 2.多源对接,全方位响应区域发展。充分利用区域外力引导城镇功能布局,推动镇域城 市化全面发展,包括:对接江北城区增长极,依托惠民大道,沿线布局居住、商贸等 城镇功能,积极推动旧镇区、旧村居、旧厂区的优化改造,促进镇域西部地区发展; 对接东江科技新城增长极,依托优质生态环境,大力发展高新生产制造功能,并突出 沿江地区的科技研发、总部经济、商贸居住等生产性服务功能配置,推动镇域东部地 区发展。 3.跨越发展,高标准定位工业结构。响应珠三角产业优化升级和东江科技新城高标准建 设的发展趋势,适应东江上游生态环境保育要求,组织镇域工业化跨越式发展,包括:淘汰迁转落后工业企业,整合园区,集中集聚、优化提升传统劳动密集型产业;跨江 衔接东江科技新城建设,跳跃响应大亚湾石化产业集群,重点布局高层次、生态型工 业产业。 4.特色谋划,差异化选择三产功能。依托农业发达、背山面江、区位近城的特征优势,差 异化选择三产功能,打造城郊型休闲游憩、生态居住基地,包括:依托惠民大道,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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