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相关法律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

中新网8月6日电最高法今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

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

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民间借贷合同自合

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提供证据

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八条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述不清或者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

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返还或补偿。

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支付借期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

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

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最高法发布民间借贷案司法解释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08月06日11:47 来源:中国新闻网参与互动(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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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8月6日电最高法今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八条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述不清或者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

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返还或补偿。

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支付借期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

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借款合同相关法律知识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借款合同相关法律知识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一、借款合同概念和法律特征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提供借款的一方,称为贷款人,也可以称为出借人。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仅限于货币,因此借款合同只是借贷合同的一种。借贷合同是指出借人将一定数量货币或者实物借给借用人处分,借用人依照约定返还同种货币、实物的合同。也就是说,借贷合同的标的物除了货币以外,还包括实物。借用人返还的货币或者实物,已经不是原物了,而是同种物。这是借贷合同区别于借用合同、租用合同的标志。 1、借款合同是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借款合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还是处分权实际上,借款是一种消费借贷,出借人并不是依据所有权要求返还货币和利息,而是依据债权要求返还货币和利息。借款合同只能是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2、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在借、贷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成立、生效。由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经常具有互助性质,多为无息借贷。所以《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也就是说,贷款人与借款人就借贷达成合意后合同成立,自提供借款时合同生效。这里的提供借款,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而是合同的生效要件。 3、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 借款合同分为有偿合同(有息)和无偿合同(无息)。这一般没有争论。但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还是单务合同在这个问题上,理论上的理解稍显得混乱。有的专家认为借款合同是单务合同(这是从台湾传来的观点),因此不能适用履行抗辩的规则。对于一个有偿的借款合同来说,贷款方要支付交付款项,转移标的物(货币)的所有权,这是义务。借款人除了还款是义务以外,支付利息,转移利息(货币)的所有权更是应当毫无疑问的义务,因为支付利息是贷款人的对价。双方的义务成对价关系是典型的双务合同(参见第一章合同的分类)。对于无息借款合同来说,一方要提供货币,另一方要归还货币。这还是双务合同。但是,借款人归还贷款的义务,不是对价,因此,无息借款合同是不真正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汇总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汇总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 (一)基本法律规定 1、利息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本条同时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就无权收取利息。 关于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而现实生活中,公民之间的借款往往没有约定得如此明确。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借贷双方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双方最终仍不能确定支付利息的期限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所以,如果公民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借款方可以随时还款,贷款方可以随时要求还款。 3.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对借款纠纷规定了2年的诉讼时效,但这里所指的2年并不是简单地从借款日起计算,而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合同形式及主要条款】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合同的担保】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借款人提供其真实情况的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条【利息的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继续教育法律基础知识4

民间借贷配套试题 一、判断题(每题2分,对的打√,错的打×) 1、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2、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 3、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凭借据就可以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4、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5、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6、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7、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8、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继续审。(×) 9、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10、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继续审理。(×) 11、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2、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 13、法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民间借贷还款协议书范本

民间借贷还款协议书范本 (文中蓝色字体下载后会有风险提示) 编号: ______公司: 因我司之前向贵司借款用于______,及拖欠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相关费用等,给贵司造成对他人违约等重大损失,在取得贵司的谅解和债务减免(宽限)的情形下,各方经过反复认真地协商和结算,最终确认:我司尚欠甲方债务人民币______万元以及将来可能产生的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债权实现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现提出如下还款计划: 一、分______期还款 风险提示: 还款计划书的目的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承诺及时还款。除了还款进度和违约责任的承诺外,对于欠款的性质、时间、金额也必须明确,以免双方对该笔款项的内容认定不一而产生纠纷。 此外,正常情况下,金额的填写最好包括大写和小写两种方式,以供对照,尽可能避免笔误或后期改动等情况。 第一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人民币______元整。 第二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人民币______元整。 第三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人民币______元整。 第四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人民币______元整。

风险提示: 除每一期的还款截止时间和金额外,如有必要,可指定还款方式。 无论是否制定还款方式,或指定何种还款方式,在实际收到款项时,都必须保留相关的有效还款凭证,以免对方不认账。 二、本借款人对______次借款______元,用______进行抵押,还款期限到期后,贵司有权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偿还借款及利息。 ______公司 年月日

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民间借贷热点中 ——常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民间借贷因为其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等法律风险,很容易引起纠纷。那么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呢?怎么防范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一、借款人不明的法律风险。 这在生活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有:没有出具书面借条无法认定借款人或借条由借款人叫他人代写,事后否认借款或借款人的身份、地址不明,事后无法调查核实向法院起诉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借款等情况。第一种情况,通常在发生于亲戚、同学、朋友之间,因为事初大家关系比较好、也有一定了解,碍于情面借予款项时也没要求对方出具书面借条,事后,在借款人作否认借款的情况下,因为缺乏借贷合意的事实证据,无法确定承担借款偿还的责任主体,而导致借款官司败诉;第二种情况,借款人事前或事后叫他人以自己名义代写出具借条,事后作否认借款。因为借条上非借款人本人的真实签字,无法证实借款合意的存在,而恶意逃避承担偿还借款责任;第三种情况,对工作不稳定、经常变动,住址也不稳定的借款人,一旦发生借款纠纷,因为债权人无法掌握借款人的确切住址及其身份信息,而无法顺利的通过向法院立案起诉来主张借款。第四种情况,担任某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的对外借款,事后,恶意推脱是企业借款或企业推脱是其个人借款,因为互相推卸责任给债权人的追款带来诉讼风险等等其他情况。 鉴于此类的借款风险,建议债权人应以下几点加以风险防范: 1、要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而且要借款人本人当面书写、签字、盖章并作核实身份,避免他人代写、冒用他人名义书写的情况发生; 2、借条当中应清楚、明确的写明借款人真实的身份证号、详细居住地址; 3、对借款人为某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则应要求其写明实际是其个人借款还是为企业作借款,视情况要其写明共同承担归还或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尽量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二、借贷用途的法律风险: 这种情形在生活实践中的主要风险表现为:明知借款人借钱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而仍然出借的情形。因为属于非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甚至有可能还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因此,在借款的起初作了解借款的用途、能起到保证主张还款的正当性、合法性。 为确保借贷用途的合法性,建议在借条中就借款的合法用途作明确写明,避免借款人或共同债务承担人事后以借款用于非法用途作责任推脱。

浅析民间借贷案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浅析民间借贷案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受国际、国内金融环境的影响,民间借贷已成为一些企业(主要是民营企业)或个人的重要融资渠道,近几年的民间借贷活动显得尤其活跃。但由于民间借贷实践操作中存在不规范性的特征,由此衍生了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全国各地法院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呈直线上升的趋势。民间借贷引发了相关社会问题,已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温总理近期也因民间借贷引发的社会问题亲自赶赴温州作调查和指导工作。最近,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民间借贷问题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本人在近几年代理了不少民间借贷案件,最近参加了由中国行为法学会举办的关于民间借贷法律问题专题研讨会,会议邀请了最高院民二庭的资深法官及国内知名律师参加,本人觉得参加该会受益匪浅。鉴于此,本人拟就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谈几点个人心得体会,以期达到抛砖引玉之效果。 一、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债务主体问题 1、借贷关系中的当事人问题 通常而言,民间借贷关系中债权债务主体问题本不该是一个问题,但由于民间借贷实践操作的不规范性导致了该问题的复杂性,比如民间借贷中的贷款人有可能口头委托其亲朋好友甚至其下属代为支付借款,而借款人也可能口头指示贷款人将借款打入他人账户(代收款),而一旦付诸法律诉讼时,真正的债权人可能既难以举证其债权人的身份(比如还需申请代为支付借款的受托人出庭作证等),还可能无法举证被告的债务人身份(因为借款是转入第三人账户的,如果债务人予以抵赖或不到庭,在法律上难以认定真正的债务人是谁)。因此,律师在代理该类案件时,要首先区分案件的不同情况适当确定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债权人主体和债务人主体。在真正的债务人(被告)否认借款事实或借款人缺席(失踪)的情况下,如现有的证据在法律上无法认定真正的债务人时,甚至应考虑改变诉讼策略,如以债务人口头指示的收款人为被告提起不当得利之诉等。 2、债务的承担主体问题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建议加脚注)。根据该规定,如果借款人是自然人时,作为民间借贷的原告,应将借款人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如果存在第三人保证担保或其他担保形式时,还应将担保人列为共同被告诉请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担保人属自然人时,本应考虑是否也将其配偶列为共同被告,但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在自然人担保人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如原告直接将担保人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起诉的,法院普遍不予受理。而如果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尤其是作为借款人或借款担保人的配偶的代理人,除严格审查原告主体是否属适格的债权人之外,还应仔细甄别借款人在法律上、证据上是否属适格的借款人,关注被告是否属于上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所述的“除外”情形,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免除债务的共同承担义务。 二、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的债务本金问题

各种借贷法律关系及法律适用

各种借贷法律关系及法律适用 作者:来自网络 一、关键词 借款合同担保利息预扣禁止银行借贷民间借贷 根据借款合同出借人的不同,可以将借款合同分为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对两种借贷合同,法律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学习中应注意把握。 二、知识点 1、借款合同定义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把握借款合同,应当注意下列要点:(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为货币。合同法将其他可消耗的种类物的借用合同排除在借款合同之外,关于此类合同可以用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予以调整。(2)借款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依照人民银行的规定,一般都应当收取一定的利息。而公民之间借款合同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借款利率的规定,所以公民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的。(3)借款合同为双务合同。作为出借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日期及金额提供借款。借款人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到期应当返还借款支付利息。(4)借款合同是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即所有权的合同。货币不同于一般的物,货币具有强制的通用力。基本原则是,货币一经被占有,即对其拥有所有权,货币的占有与所有权不能分离,出借人到期享有的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的权利不再是物权而是债权请求权。 2、借款合同的形式和主要条款 根据这一规定,借款合同以书面形式为原则,自然人之间借款对合同形式另有约定的为例外。 (1)出借方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我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借款合同条例》均有相关的规定。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书面形式权利义务记载清晰,便于履行,即使发生纠纷,也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以确保银行的信贷安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使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谨慎从事。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没有书面形式,只要有证据能够证明借贷事实的存在,法律即给予保护。(3)借款合同的内容,即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的借款协议的具体内容,表现为借款合同的条款。需要指出的是,《合同法》关于借款合同内容的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而是属于提示性规定。司法实践中,切忌因为借款合同欠缺法律法规规定的某些条款而直接确认借款合同无效。 3、借款合同的担保 担保制度对于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和信贷活动的正常展开,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借款合同的担保,是指借款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经双方协商采取的促使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保证他方权利实现的法律手段。借款合同的担保,源于民法的担保制度。因此,借款合同的担保依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担保法》作为我国关于担保制度的专门法律,规定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担保方式。需要注意的是,按照《贷款通则》的规定,借款合同只能适用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担保方式,留置和定金这两种担保方式不适用借款合同。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但是,经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4、利息预扣之禁止 作为本金的孳息,利息应当从本金出借之日起计算。预扣利息的行为属于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的行为,它

民间借贷诉讼和解协议书

民间借贷诉讼和解协议书 协议书是指社会集团或个人处理各种社会关系、事务时常用的“契约”类文书,包括合同、议定书、条约、公约、联合宣言、联合声明、条据等。下面是WTT为大家整理的民间借贷诉讼和解协议书,供大家参考。 民间借贷诉讼和解协议书 甲方: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 (以下简称丙方) 鉴于: 甲方于年月日向乙方借款万元人民币整。截至年月日止,甲方应付款项为人民币万元。 甲方、乙方、丙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丙方向乙方清偿所欠借款本息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款项共计万元整,本协议签订后,于年月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金万元及利息万元,尚未支付的利息万元整甲方承诺于年月日前一次性还清。 第二条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万元给乙方后,乙方必须于三天内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号案件的诉讼请求。 第三条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万元给乙方,乙方确认收到该笔款项后,双方签订编号:的《借款合同》、《承诺书》、

《借条》等相关文书立即失效,双方不得有任何异议,但丙方对尾款人民币万元的'利息归还仍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第四条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持壹份。 民间借贷诉讼和解协议书 甲方:xxx,男,汉族,xxx年 7月11日出生,住xx市xxx 路x号x栋x单元x楼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乙方:xxx,男,汉族,xxxx年12月3日出生,住xxxxx街x段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 甲方与乙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xxx民法院受理,案号为(xxxx)xxx。现甲方、乙方在xxx人民法院的调解下,经充分协商,就该案件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乙方共同确认: 1、乙方尚欠甲方借款本金45万元人民币(大写:肆拾伍万元整); 2、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借款利息,利息按原约定的月息2分计,自xxxx年10月1日起(xxxx年10月1日之前的利息已经支付),暂计至xxxx年12月31日为27000元,以后按借款的约定的借款利率计至实际还款日止; 3、乙方应向甲方偿还甲方律师费计22500元; 4、该案件诉讼费由乙方承担; 5、该案件财产保全费由乙方承担;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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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8月6日电最高法今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还款协议书范本格式

还款协议书范本格式 篇一:还款协议书范本 付款协议书 甲方:酒泉奥泰开关有限公司乙方:酒泉市浩海煤化有限公司 一、甲乙双方自友好合作以来,经双方对账,截至年日,乙方尚欠甲方货款¥:1870000.00元(大写:壹佰捌拾柒万元整),投标保证金¥: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共计欠款¥:1970000.00元(大写:壹佰玖拾柒万元整);现关于该货款的清偿问题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同意采用第种方案解决: 第一种:甲方同意乙方偿还人民币元整(¥元)以解决上述欠款问题,但须: 1、一次性以银行电汇的方式支付给甲方; 2、在年月 第二种:乙方分期偿付甲方欠款,具体还款时间及数额如下:

1、月 2、月 3、月二、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一条偿还了欠款后,甲方放弃余款元的求偿权,并自人民币整(元)到帐后双方就此笔业务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此消灭。 三、如乙方按约履行了本协议第一条的付款义务,在此付款日之前甲方将不以该协议作为全额收款的依据。 四、甲乙双方达成协议后,乙方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乙方每日应按逾期货款的向甲方支付滞纳金。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的约定付款,甲方将保留向乙方追究全部欠款,即元(大写)本金及利息的法律责任。 五、协议履行期间如有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肃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传真件有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篇二:个人还款协议书范本 个人还款协议书范本 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_____债务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_____经过友好协商,双方就有关事项协议如下:第一条还款内容 1.还款金额:_________人民币。 2.还款期限:自签订此协议之日起债务人至年月日前还清。 3.利率:按照________________的利率执行,具体为: 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担保 债务人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还款的抵押。

新民间借贷还款协议书示范文本

新民间借贷还款协议书示 范文本 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 Consensus Through Consultation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新民间借贷还款协议书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协议资料应用在协作多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商量最终得出一致意见,特意签订成为文书材料,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民间借贷协议书范本(一)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于 ______________前交付甲方。 二、贷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 五、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

六、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 ______________ 民间借款合同格式范本(二) 贷款方:×× 借款方:×× 一、借款用途:张××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 二、借款金额: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万元。 三、借款利息: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7%.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

正规民间借贷合同书范本(标准版).docx

编号:_____________正规民间借贷合同书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 一、借款用途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_______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_________%。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五、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__________________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乙方还款保证人____________,为确保本契约的履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借款本息的责任。 六、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同意提交_______区人民法院(选择性条款不得违反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可选择原告、被告、标的物、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 七、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还款协议书(新范本)

编号:YB-HT-021361 还款协议书(新范本) Repayment agreement (new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文档中文字均可自行修改 编订:YunBo Network

还款协议书(新范本) 甲方(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债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欠甲方借款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经对帐,确认截止_年_月_日乙方尚欠甲方借款人民币_整(小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由于乙方资金困难一直未履行该还款义务,为了保证甲方的债权能早日实现,乙方承诺按如下方式偿还: 1、乙方承诺于_年_月_日前偿还所欠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整(小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乙方承诺于_年_月_日前偿还所欠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整(小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间借贷标准合同范本(2020版)

STANDARD AGREEMENT SAMPLE (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34355 民间借贷标准合同范本(2020

民间借贷标准合同范本(2020版) 民间借贷标准合同范本 日常生活中不管你喜不喜欢,肯定有人会向你借钱。当然有时候,我们也会把钱主动借给别人,钱生钱,吃利息嘛。借钱的时候,人们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一般要求债务人是写张借条。我们为什么要借条因为,万一打官司,我们手中有凭据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随着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在借贷过程中为了更好的保障双方的权益不仅仅单纯的写一张借条,而是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同时,有的时候还找2个以上的保证人做担保,将保证条款和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中写明。所以,我们应该树立一个观念,借钱给别人需要的是签订一份书面的借款合同。 个人借款合同范本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前交付甲方。 二、贷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民间借款合同格式范本3 贷款方:×× 借款方:×× 一、借款用途 张××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万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7%。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

关于民间借贷的有关规定

北京杨文战律师法律文集 法律常识篇 关于民间借贷的有关规定 随着经济的发展,公民个人手中的资金越来越多,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出现资金借贷的事情也越来越多,但是由于缺乏法律观念,经常没有相应书面手续,或者手续并不符合法律要求不够完善,因此对于是否存在借贷、是否约定利息、是否还款、起诉是否超过法律所保护的诉讼时效等问题都可能发生争议。针对这些问题,结合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总结了以下几点,供大家参考: 1.书面文件 发生借贷时,应尽量书写明确借贷双方的书面文件,对于借款数额、是否存在利息、还款时间都应做也明确的约定。为保证还款还可以约定担保人或约定其它担保方式,如果可能还应该写清借款用途,不要只简单写“今收到某某借款**元”,这种简单的书面文件有时甚至对谁是借款人都无法证明。另外,借款协议不直接代表发生借款事实,如果在协议中不标明款已支付,在付款时还应补收条。 2.利息 民间借贷如果不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如果约定利息要注意不得违反法 律法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 定:“民间借贷 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3.借款期限的相关规定 双方可以约定还款期限,也可以不约定。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视为约定 不明,按《合同 法》的规定,双方可协商,协商不成。还款方可以随时还款,出借方也可以随时要求还款,但应给对方适当的时间准备。 4.关于诉讼时效 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权利受到侵害起算时效。具体到借款, 约定还款日期的, 从到期起算。未约定还款期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还款起算。另外,《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以上问题,是对民间借贷的粗略总结,为避免争议及损失,在发生交易时应尽量完善相关书面文件,在发生争议后要及时合法地主张自己的权利。 本文作者:北京杨文战律师 转载请标明作者、出处

还款协议书(范本)

还款协议书 甲方:,男,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联系电话: 乙方:,,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联系电话: 乙方因资金周转,分别于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向甲方 借款共计人民币XXX万元整(¥xxxxx元)。 鉴于乙方借款次数较多,为方便乙方清偿借款,经双方账目核对清楚之后,达成还款协议如下: 一、乙方分期向甲方偿还借款,具体还款时间及数额如下: 年月日前支付元; 年月日前支付元; 年月日前支付元。 二、乙方应按本协议第一条之约定,及时、足额将欠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如需现金方式还款,需提前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三、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按约定支付款项,如乙方逾期还款: 1、甲方保留追究乙方全部刑事及民事责任的法律权利;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归还已到期款项,并有权要求乙方按该款

项的年利率xx%支付自乙方逾期款项之日起至实际归还该款项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四、乙方自愿以个人及家庭财产为本协议项下甲方对乙方的债权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五、本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生效后如有违反,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造成守约方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用等)。 七、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八、甲乙双方均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双方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法律后果充分理解,认识一致,均无异议。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年月日年月日

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

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 【案例】 李某和赵某是多年的朋友,李某打算开公司,但还差10万元,于是找到好友赵某借钱。李某和赵某约定:赵某借给李某10万元,0年内还清,可以分期还也可以一次性还清,按银行同期的利息计算,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赵某在合同签订的当天就把10万元交给了李某,合同一式两份分别由两人保管。 民间借贷有哪些法律特征? 【知识点】 民间借贷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又称贷款人)和借款人意思自治的行为。(3)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以借贷物的实际交付为前提。(4)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5)出借人和借款人既可以签订书面借款协议,也可以达成口头借款协议。 【案例分析】 (1)法律行为按内容分可以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等,民间借贷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赵某和李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就产生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到民法调整。 (2)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在参与民事活动时,在法律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可以按自己的意思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和他人设定权利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在本案例中,赵某和李某达成的借款数额、利息、还款方式、还款时间等条款都是他们意思自治的结果,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受到法律保护,其他任何人和机关都不得干涉。

(3)赵某和李某借款合同生效的前提是李某拿到10万元。在两人只是签订好借款合同后,赵某尚未交付10万元之前,借款合同成立但尚未生效,只有在李某确实拿到钱之后,借款合同才正式生效。 (4)本案例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利息,因此是有偿的借款合同。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的当事人多为朋友、亲戚,大家一般不约定利息,到期只需偿还本金即可。 (5)民间借贷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口头借款协议,并履行交付义务的,也受到法律保护。【投融贷提醒】 在民间借贷中,最好签订书面借款协议,不要碍于人情或省事而只是达成口头借款协议,以免发生纠纷后双方各执一词,无证可查。 文章转自投融贷

民间借贷协议书合同范本

民间借贷协议书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前交付甲方。 二、贷款利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民间借款合同格式范本3 贷款方:×× 借款方:×× 一、借款用途 张××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万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7%。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条款变更 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权利义务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民间借贷,你必须要知道的法律知识

民间借贷,你必须要知道的法律知识 前言: 我国民间借贷已有3000多年的历史。“贷谷”、“贷钱”就是周初用以描述民间借贷形式的词汇。据《管子》记载,到了周朝末年,一国借贷之民多达数万家。周初(约公元前1115年)的法定年利率为15%。到了秦代,随着秦二世的死亡而国亡,史料上并未留有关于民间借贷利率规制的记载。在汉代,民间借贷利率水平空前高涨,一度达到年利率100%,因而被称为“倍称之息”。唐宋两代对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制幅度变化较大,从20%~100%不等。至元代,民间借贷更是迅 猛发展,以至于元世祖之前的年利率约为100%,后降至36%。明 朝承袭了元代统治者镇压高利贷的思想,通过立法压低民间借贷利率。《大明律》规定:“凡私房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 三分,违者笞杖四十,以余利计赃,重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清 代在民间借贷的规制上与大明王朝一脉相承,对于民间借贷最高法定利率仍然规定为年利率36%。(注:本段节选自《比较法研究》2015年第四期,文:王林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时至今日,民间借贷之风依旧盛行,民间借贷纠纷也是大量涌现,据统计:2011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9.4万件,2012年审结72.9万件,同比增长22.68%;2013年审结85.5万件,同比增长17.27%;2014年审结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

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诉讼标的额逐年上升,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就当前民间借贷的一些法律问题,本文主要从以下十个方面进行解读,以飨读者。 一、民间借贷的主体是谁? 2015年9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困此,与银行发生的借贷行为,与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借贷行为,均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适用合同法有关规定。 二、没有借条,只有银行转账凭证,是否可以起诉立案? 由于出借人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在从事借贷行为时,往往存在没有借条、借条书写不规范、借条内容不全面、出借手续不完善等法律问题。在民间贷司法解释未出台之前,尤其对于没有借条,只有银行转账凭证的借款行为,往往存在证据认定困难的情况,借款人最无赖的辩解理由是:贷款人是还我的钱,不是我借他的钱。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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