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2.4GHz无线设备发射功率的限制以及相关规定

国家对2.4GHz无线设备发射功率的限制以及相关规定
国家对2.4GHz无线设备发射功率的限制以及相关规定

国家对2.4GHz无线设备发射功率的限制以及相关规定关于调整2.4GHz频段发射功率限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部无[2002]3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适应无线通信技术的发展,为科研、生产单位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提供研究频段及便利条件,满足无线电通信业务的需求,根据我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及频谱使用情况,并参照国际上通用的技术标准。决定调整2.4GHz频段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部分技术参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调整2.4 - 2.4835 GHz频段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如下:

(一)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

天线增益<10dBi时:≤100 mW或≤20 dBm;

天线增益≥10dBi时:≤500 mW或≤27 dBm。

(二)最大功率谱密度:

1.直接序列扩频或其它工作方式:

天线增益<10dBi时:≤10 dBm / MHz(EIRP);

天线增益≥10dBi时:≤17 dBm / MHz(EIRP);

2.跳频工作方式:

天线增益<10dBi时:≤20 dBm / MHz(EIRP);

天线增益≥10dBi时:≤27 dBm / MHz(EIRP)。

(三) 载频容限:20 ppm

(四) 带外发射功率(在2.4-2.4835GHz频段以外):

≤-80 dBm / Hz (EIRP)。

(五) 杂散发射(辐射)功率(对应载波±2.5倍信道带宽以外):

≤-36 dBm / 100 kHz (30 - 1000 MHz);

≤-33 dBm / 100 kHz (2.4 - 2.4835 GHz);

≤-40 dBm / 1 MHz (3.4 - 3.53 GHz);

≤-40 dBm / 1 MHz (5.725 - 5.85 GHz);

≤-30 dBm / 1 MHz (其它1 - 12.75 GHz)。

二、2.4GHz频段作为无线局域网、无线接入系统、蓝牙技术设备、点对点

或点对多点扩频通信系统等各类无线电台站的共用频段。

符合技术要求的各类无线电通信设备在2.4 - 2.4835 GHz频段内与无线电定位业务及工业、科学和医疗等非无线通信设备共用频率,均为主要业务。

三、在该频段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射频部分与其天线必须按照一体化设计和生产,其外部的调整或控制装置仅用于在型号核准的技术指标范围内进行调整或控制。在设置使用时,不得擅自改用其它天线或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

四、设置2.4GHz频段的无线电台站,按照信息产业部发布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暂行规定》(信部[1998]178号)进行管理,其无线电发射设备均须取得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型号核准证。

五、在该频段内的无线电台站之间产生干扰,原则上不受保护,应自行解决或协商解决。为便于协调而需查找干扰源,可请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助查找。

六、在地广人稀的农村地区设置使用点对点扩频通信台站,须报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并办理设台手续。为避免对无线局域网等无线电通信设备的干扰,在大中城市的城近郊区等人口密集地区,不得设置使用点对点扩频通信台站,已领取无线电台执照的合法台站可使用至2004年12月31日,到期停止使用,收回电台执照。

以往有关2.4GHz频段使用的文件,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二OO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一课: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 一整体。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点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具有3 个特点: 1.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 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是国家所有安全生产立法的根本宗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 社会关系,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不论安全生产法律规范有何种内容和形式, 它们所调整的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关系都要统一服从和服务于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阶级关 系。 2.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 安全生产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行业、领域,各种社会关系非常复杂。这就需要针 对不同生产经营单位的不同特点,针对各种突出的安全生产问题,制定各种内容不同、形式 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调整各级人民政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公民相互之间在安全生 产领域中产生的社会关系。这个特点决定了安全生产立法的内容和形式是各不相同的,它们 所反映的问题是不同的。 3.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具有系统性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由母系统与若干个子系统共同组成的。从具体法律规范上看,它是 单个的;从法律体系上看,各个法律规范又是母体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安全生产法律规 范的层级、内容和形式虽然有所不同,但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相互衔接、 相互协调的辩证统一关系。 三、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可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 法的层级不同,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也不同。上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高于其他相 关法的立法。下位法相对于上位法而言,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低于相关上位法的立法。 不同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或者同一个安全生产行为做出不同法律规定的,以上位法的规 定为准,适用上位法的规定。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下位法。下位法的数量一般多于 上位法。 1.法律 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个体系的最高层级,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 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下位法。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 专门法律有《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建筑法》《煤炭法》《电力法》等。、、、、、2.法规

如何更好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 制度大全

如何更好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制度大全 如何更好执行安全管理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如何去执行,这是安全管理重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从2010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安全生产行业标准中就有规定,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如何去执行,这是安全管理重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从2010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安全生产行业标准中就有规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文件和档案管理、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职业健康管理、防护用品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法律法规获取等。 1.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是以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为总体方向,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以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必须要简单易行。 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 我个人认为一个企业的安全管理的好坏,关键看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力。 如何去执行这些制度,我有以下几个看法。 (1)制度的建立争取全员参与 一个制度的建立,只要是大家希望的,能够让大家主观上认可的,通过的大家的讨论,最后形成的东西,在主观上,大家都会去遵守。 (2)制度的宣传教育化 制度建立后,首先要让大家去记住这个东西,这就要做好制度的宣传的教育工作,首先制度简单能够让大家记得住;其次要经常性的去讲,去宣传,通过典型的案例,让大家去明白制度的重要性;最后要积极听取员工的不同意见,解答员工不明白的地方,去加深对制度的了解。(3)制度的执行 一个制度做好了,如果不去执行的话,那这样的制度还不如不建。制度的好坏,关键就是看制度的执行,首先就是制度的相关人员,明确自己的职责,知道自己要干嘛,什么时候干,干什么,这就要求做好相关的教育工作;其次要有考核和反馈机制,这个制度是要谁去执行的,执行的怎么样,员工的反映又是怎么样,这就要建立一个考核反馈小组,对相关的执行制度人员就行考核,对制度的执行情况就行反馈。然后,通过树立典型,奖罚分明就激励责任人员做好自己相关工作,形成内部“攀比”的工作作风。 (4)制度的修订 制度运行了一段时间,我们要将这段时间按的表现,形成相关的文件资料,大家对这些资料进行分析,对制度中不好的地方,就行修订,让制度更加的促进企业的安全发展。 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欢迎下载使用,分享让人快乐

教育局国家安全制度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教育系统国家安全工作制度 1.国家安全小组是在自治县教育局、教育党工委的领导下,动员、组织本系统人员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义务,开展涉外安全保卫工作,处理本系统涉及国家安全事务的内部防范组织,不具有国家安全机关专门工作职能。 2.国家安全小组工作纳入本地区、部门、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 3.国家安全小组实行组长领导下分工负责制度。组长负责国家安全小组的全面工作,研究、部署、检查小组工作,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完成国家安全小组的工作任务。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组长不在时履行组长工作职权。其他成员结合本股室、学校的工作职能,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做好涉及国家安全事务的各项工作。联络员是组长的参谋和助手,负责处理小组的日常事务,与国家安全机关保持经常性联系。

4.国家安全小组应建立例会制度,学习有关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研究和处理本股室、学校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和问题,部署、总结小组工作。 5.国家安全小组应建立和保持与国家安全机关经常性的联系制度,互通情况,协商工作。 6.国家安全小组应建立信息工作制度,及时准确地收集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情况信息,并及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 7.国家安全小组应建立工作档案制度,记载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开展工作的情况。指定专人对文件、资料妥善保管,并按规定进行清退、归档或销毁。 8.国家安全小组应建立保密制度,小组成员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秘密。 9.国家安全小组应建立学习制度,积极参加国家安全领导小组和国家安全机关组织的教育培训活动。 10.国家安全机关对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作出重大贡献的国家安全小组及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介绍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介绍 一、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指国家通过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是国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发展过程中,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的一项基本制度。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能够充分调动国家、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的积极性,发挥各方面的作用,达到有效保护的目的,增强安全保护的整体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使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更加突出重点、统一规范、科学合理,对促进我国信息安全的发展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法律和文件 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1999年9月13日国家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2003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 号)明确指出,“要重点保护基础信息网络和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命脉、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信息系统,抓紧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制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管理办法和技术指南”。2007年6月,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制定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要求。 三、工作分工和组织协调 (一)工作分工。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检查、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二)组织协调。省公安厅、省国家保密局、省国家密码管理局、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成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协调小组,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组织部署,由省公安厅主管网监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省国家保密局、省国家密码管理局、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管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网警总队,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成立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小组,组织本系统和行业

国家安全法律法规清单

国家安全法律法规清单适用的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清单 一、国家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6.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二、国家规定 1.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2. 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治理资格认证规定 3.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4.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 5.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6.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7.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8.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9.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10.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作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11.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规定 三、安全治理 1.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治理暂行办法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汇编35837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目录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1)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2) 计算机管理制度 (5) 机房管理制度 (7)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11)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14) 密码安全保密制度 (17) 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制度 (18) 病毒检测和网络安全漏洞检测制度 (19) 案件报告和协查制度 (20)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为维护公司信息安全,保证公司网络环境的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信息安全是指通过各种计算机、网络(内部信息平台)和密码技术,保护信息在传输、交换和存储过程中的机密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处理和传输系统的安全。系统管理员应对处理信息的系统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和定期维护,避免因为系统崩溃和损坏而对系统内存储、处理和传输的信息造成破坏和损失。 2、信息内容的安全。侧重于保护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和真实性。系统管理员应对所负责系统的安全性进行评测,采取技术措施对所发现的漏洞进行补救,防止窃取、冒充信息等。 3、信息传播安全。要加强对信息的审查,防止和控制非法、有害的信息通过本委的信息网络(内部信息平台)系统传播,避免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个人利益造成损害。 第二条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安全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 第三条信息的内部管理 1、各科室(下属单位)在向网络(内部信息平台)系统提交信息前要作好查毒、杀毒工作,确保信息文件无毒上载; 2、根据情况,采取网络(内部信息平台)病毒监测、查毒、杀毒等技术措施,提高网络(内部信息平台)的整体搞病毒能力; 3、各信息应用科室对本单位所负责的信息必须作好备份;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信息安全是指通过各种计算机、网络(内部信息平台)和密码技术,保护信息在传输、交换和存储过程中的机密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处理和传输系统的安全。系统管理员应对处理信息的系统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和定期维护,避免因为系统崩溃和损坏而对系统内存储、处理和传输的信息造成破坏和损失。 2、信息内容的安全。侧重于保护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和真实性。系统管理员应对所负责系统的安全性进行评测,采取技术措施对所发现的漏洞进行补救,防止窃取、冒充信息等。 3、信息传播安全。要加强对信息的审查,防止和控制非法、有害的信息通过本委的信息网络(内部信息平台)系统传播,避免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个人利益造成损害。 第二条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安全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 第三条信息的内部管理 1、各科室(下属单位)在向委网络(内部信息平台)系统提交信息前要作好查毒、杀毒工作,确保信息文件无毒上载; 2、根据情况,采取网络(内部信息平台)病毒监测、查毒、杀毒等技术措施,提高网络(内部信息平台)的整体搞病毒能力;

3、各信息应用科室(单位)对本单位所负责的信息必须作好备份; 4、各科室(单位)应对本部门的信息进行审查,网站各栏目信息的负责科室(单位)必须对发布信息制定审查制度,对信息来源的合法性,发布范围,信息栏目维护的负责人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信息发布后还要随时检查信息的完整性、合法性;如发现被删改,应及时向信息安全协调科报告; 5、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的存储、传输等应指定专人负责,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执行; 6、涉及国家秘密信息,未经委信息安全分管领导批准不得在网络上发布和明码传输; 7、涉密文件不可放置个人计算机中,非涉密电子邮件的收发也要实行病毒查杀。 第四条信息加密 1、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其电子文档资料应当在涉密介质中加密单独存储; 2、涉及国家和部门利益的敏感信息的电子文档资料应当在涉密介质中加密单独存储; 3、涉及社会安定的敏感信息的电子文档资料应当在涉密介质中加密单独存储;; 4、涉及国家秘密、国家与部门利益和社会安定的秘密信

国家安全教育规定

国家安全教育规定 5.2.1三级安全教育按照公司级安全教育、项目级安全教育、班组级安全教育依次进行。 5.2.2 新入场工人三级安全教育的总学时不得少于24学时。其中公司级安全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项目级安全教育不得少于12学时;班组级安全教育不得少于4学时。 5.2.3 三级安全教育授课人员应符合本规范第4.0.6条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级授课人员应了解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熟悉企业规章制度以及建筑施工特点; 2、项目级授课人员应熟悉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本项目规章制度和施工特点,对工程项目的危险源、重大危险源具有辨识能力和安全事故防范知识; 3、班组级授课人员应掌握相应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方法,对危险性较大的部位和环节具有辨识能力和安全事故防范知识。 5.2.4 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安全教育机构组织实施。 零星新入场工人(5人及以下)的公司级安全教育可由安全教育机构委托工程项目部组织实施。 5.2.5 公司级安全教育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

2、建筑行业施工特点及施工安全生产的目的和重要意义; 3、施工安全、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的基本知识; 4、建筑施工工人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5、本企业的施工生产特点及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劳动纪律。 5.2.6 建筑施工工人已接受过本企业三级安全教育的,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时,可不再进行公司级安全教育。 5.2.7 项目级安全教育由工程项目部负责组织实施。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分包单位在进行项目级安全教育时,必须提前书面通知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必须派人参加,共同开展项目级安全教育。 5.2.8 项目级安全教育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规章制度; 2、工程概况、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和施工安全特点; 3、机械设备、电气安全及高处作业的安全基本知识; 4、防火、防毒、防尘、防爆基本知识; 5、常用劳动防护用品佩戴、使用的基本知识; 6、危险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安全防范措施; 7、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自救、排险、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和及时报告等应急措施; 8、紧急情况和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9、典型安全事故案例。 5.2.9 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负责组织实施,工程项目部对其

国家安全2021年国家安全法规定的相关考试试题

国家安全2021年国家安全法规定的相关考试 试题 2021年国家安全法规定的相关考试试题 国家安全法规定的 题目选择题1、我国的( )规定,如果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法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A、宪法、刑法 B、国家安全法、刑法 C、宪法、保密法案 D、国家安全法、保密法 2、故意或者过失泄密有关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 A、30日以下拘留 B、20日以下拘留 C、15日以下拘留 D、10日以下拘留 3、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是( )。

A、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B、侵犯国家主权的行为 C、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 D、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4、《国家安全法》规定,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 ) 教育。 A、职业道德教育 B、职业技术教育 C、政治思想教育 D、维护国家安全教育 5、国家安全机关的任务是( ) A、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B、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 C、维护国家安全 D、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 合法财产6、销毁国家秘密文,应当到( ) A、国有造纸厂 B、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地点 C、废品收购站 D、私人企业

7、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 )知悉的事项。 A、县级以上领导 B、共产党员 C、一定范围的人员 D、国家工作人员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批准,私自留存国家秘密文,属于( )的行为。 A、违反保密规定 B、非法持有国家秘密 C、违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 D、违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9、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应当( )。 A、追究刑事责任 B、进行批评教育 C、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D、调出原单位 10、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和 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 )。

国家安全制度的规定有哪些

国家安全制度的规定有哪些 国家安全制度的规定有哪些?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国家安全制度的规定有哪些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实行统分结合、协调高效的国家安全制度与工作机制。 第四十五条国家建立国家安全重点领域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中央有关职能部门推进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工作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国家安全战略和重大部署贯彻落实。 第四十七条各部门、各地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贯彻实施国家安全战略。 第四十八条国家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工作需要,建立跨部门会商工作机制,就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会商研判,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九条国家建立中央与地方之间、部门之间、军地之间以及地区之间关于国家安全的协同联动机制。 第五十条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决策咨询机制,组织专家和有关方面开展对国家安全形势的分析研判,推进国家安全的科学决策。 第二节情报信息 第五十一条国家健全统一归口、反应灵敏、准确高效、

运转顺畅的情报信息收集、研判和使用制度,建立情报信息工作协调机制,实现情报信息的及时收集、准确研判、有效使用和共享。 第五十二条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 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于获取的涉及国家安全的有关信息应当及时上报。 第五十三条开展情报信息工作,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对情报信息的鉴别、筛选、综合和研判分析。 第五十四条情报信息的报送应当及时、准确、客观,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 第三节风险预防、评估和预警 第五十五条国家制定完善应对各领域国家安全风险预案。 第五十六条国家建立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开展各领域国家安全风险调查评估。 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提交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第五十七条国家健全国家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根据国家安全风险程度,及时发布相应风险预警。 第五十八条对可能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危害国家

安全保密工作制度(精)

五台县第一人民医院安全保密工作制度 一、保守党和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安全,是每个工作人员的职责和应尽的义务; 二、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和执行国家的安全、保密法规和各项安全保密制度,严禁携带秘密文件出入公共场所或回家阅办; 三、院安全保密小组负责安全、保密教育,协助有关科室制定安全、保密措施,落实安全、保密责任制,并有权监督、检查同级领导干部及各科室对秘密文件、资料的使用、保管情况; 四、严格遵守安全保密纪律,加强文件、图书、资料的管理,防止丢失和泄密事件的发生。各有关科室要确定人员做好文件材料的保管、立卷、归档和安全、保密检查等工作; 五、每季度或重大节日之前,都要进行一次安全保密检查,通过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确保党和国家机密安全; 六、节假日期间,凡存放机密文件材料的桌柜都要加固。平时下班、外出时对桌、柜、办公室都要加锁、关门; 七、发现失、泄密情况,除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外,要求立即进行追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必要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八、医院保密范围:机要文件、印鉴、收发文件登记本、帐号、传真号、档案、疫情、科研成果、正在研究的科研项目和新技术、涉及国家安全、利益的音像带、图表等;

九、密级划分: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分为:公开、内部、秘密、机密、绝密。 十、一切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以下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国家机密绝对不说,不该知道的国家机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国家机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国家机密绝对不记录; (二)不准私自或者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收发、传递、复制、使用、存放、销毁属于国家机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 (三)不准携带机密文件、资料逛市场、参观、游览、探亲访友及进入其他公共场所或者进入私宅,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机密; (四)未经批准不准擅自翻印、复印、全文抄录机密文件; (五)不准长期私自存放或者私自销毁机密文件、资料; (六)不准横传阅办或者在没有保密条件的家中阅办国家机密文件、资料,不准任意扩大知密范围; (七)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机密; (八)不准使用无线话筒和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电报、传真等设备中传输国家机密; (九)不得向主管机关隐瞒自己或者他人泄密(包括失密、泄密、窃密)行为。

国家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国家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安全防护用品是生产安全的重要保障,搞好安全防护用品的管理,有利于安全、文明生产,减少或避免事故的发生。为进一步规范职工劳保用品的配备、使用和管理,从而提高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水平,保障员工安全生产和身体健康,特制订本制度。 一、原则 1、按节约有效的原则发放。 2、不同劳动条件下配发的劳保用品和更换周期不同。 3、对使用过程中出现破损、严重污染无法继续使用时,经审批可以“以旧换新”。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岗员工。 三、职责权限 1、综合部负责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职工岗位制订、审核发放标准和范围,监督劳保用品的使用和到期更换情况,建立员工劳保用品使用台帐。负责对新员工及岗位变更人员、因破损需提前更换劳保用品申请的审批,并做好审批记录。 2、生产部和总务部负责劳保用品的采购。 3、物管中心负责劳保用品的保管,按综合部审核的领料单发放,并做好发放记录

4、各部门负责按期更换劳保用品,负责提出新员工、岗位变更人员及未到期损坏更换的领用申请和初审。 四、劳保用品的配备和发放 1、劳保用品按岗位配备不同的劳保用品,见附表《劳动保护用品配发标准》。 2、发放办法 (1)新员工入职安排工作岗位后,由部门按照该岗位的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填写领料单, 由综合部审核后,本人凭部门负责人核准签名后的领料单交仓库保管员,办理劳保用品的领用手续,劳动用品自综合部审核领用后计算使用期限。 (2) 因提前更换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领用标准外劳保用品的,由部门负责书面提出申请,说明用途,经综合部审核批准后,可以发放。 (3)换发领用劳保用品,须缴旧换新。使用期满后,能用的继续使用,不能用的,凭部 门负责人核准签名的领料单及旧的劳保用品一起交仓库管理员办理领用手续。 (4)材料式样的选择。劳保用品的选购必须到指定的劳保用品商店购买,要求符合国家 有关安全标准,以保证安全可靠。 五、使用管理规定

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建设政策要求(公安部)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与实施
公 安 部
公安部
网络安全保卫局
郭启全

目 录
公 安 部
一、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主要 任务和内容 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政策体系和 标准体系 三、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整 改工作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主要 任务和内容
公 安 部
(一)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概念 ? 信息系统分等级保护、分等级监管 ? 规定动作: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安 全建设整改、等级测评、安全检查。 ?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 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147 号令):“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 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 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 同有关部门制定” 。

公 安 部
一、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主要 任务和内容 2.《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 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 (中办发[2003]27号):要重点 保护基础信息网络和关系国家安 全、经济命脉、社会稳定等方面 的重要信息系统,抓紧建立信息 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制定信息安 全等级保护的管理办法和技术指 南。

一、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主要 任务和内容
?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公 安 部
国家通过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等级保 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分等级实 行安全保护,对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 进行监督、管理。 等级保护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保护的一项制度提升到国家信息安全 保障工作的基本制度 。是信息安全 工作的基本策略、基本方法。

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及企业相关制度

一、课程项目: 安全基本法规、安全生产法简介、安全基础知识。 二、培训目的: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知道安全基本法规。 四、培训地点:五楼会议室 五、培训方式:授课讲解。 六、授课人:项目管理部部长 七、受训人员:新员工。 八、培训内容: 1、安全基本法规。 2、安全生产法简介。 3、《安全生产法》赋予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的基本权利。 4、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5、三级安全教育。 课程详细内容: 1、安全基本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施行,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明确了安全责任制并规定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2、安全生产法简介

《安全生产法》确立的我国安全生产基本法律制度: 企业负责——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即“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国家监察——政府依法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即安全监察、安全审查; 行业管理——由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资产 经营管理机构或公司,实施直管、专项监管; 社会监督——工会、群众、媒体舆论; 中介服务——国家推行安全生产技术中介服务制度。 3、《安全生产法》赋予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的基本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五项: (一)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的求偿权。 (二)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三)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 (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五)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4、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 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国有企业国家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1总则 1.1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公司本部改革、发展、 稳定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制订本规 定。 1.2公司本部国家安全领导小组是公司本部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公司本 部各部门行政领导是本部门国家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具体负责国家安全工 作在本部门的贯彻落实。 1.3公司本部全体职工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 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1.4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范围内各部门、各项目部。 2公司本部国家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 2.1在上级领导下,负责指导公司本部各部门开展维护国家安全工作。 2.2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涉及涉外管理及安全保密方面的规章制度,防范各类 敌对势力的情报窃密活动。 2.3掌握公司本部社会政治稳定情况,及时通报重大涉外活动、涉外事件和社 会稳定情况。 2.4协调各部门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开展专项工作和敌情基础工作。

2.5开展国家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国家安全意识和敌情观 念。 2.6组织好公司本部国(境)外常驻机构和人员的登记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境 外人员动态管理机制。 2.7完成上级国家安全机关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3各部门、各项目部的职责 3.1在公司本部国家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有关国家安全的各项工作。实 行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制度。各部门、各项目部主要负 责人是负责维护国家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正职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副职 负责安全工作。 3.2负责对本部门、本项目部干部职工进行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干部群众 的国家安全意识。 3.3建立、健全本部门涉外活动的管理制度、安全保密制度、情况信息通报制 度等。 3.4收集、上报涉及国家安全利益及社会政治稳定等方面的情况信息。 3.5配合人力资源部对本部门出国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政审,在出国前 接受安全部门行前教育,做好本部门驻国(境)外机构人员的登记管理工 作,掌握和上报涉外人员的动态等。 3.6配合综合管理部按照有关涉外规定接待来公司本部的外宾,填写《外宾来 访预报表》 (见附件)并严格执行各项保密制度,确保涉外活动安全。

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1 四部委下发公通字[2007]43号文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是为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办法。由四部委下发,公通字200743号文。 2 制定目的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 文号 公通字200743号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通过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第四条 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及相关标准规范,督促、检查、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第五条 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其相关标准规范,履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等级划分与保护 第六条 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 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第八条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对信息系统进行保护,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 第二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

国家安全制度的规定

国家安全制度的规定 大家都知道国家安全制度的规定有哪一些内容了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国家安全制度的规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已经XX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XX年7月1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标准、规范、执业准则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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