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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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法规规范处发布日期:2015/6/17 来源:本站浏览:649次字号:大中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海事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实施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法律目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职权范围内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等进行综合裁量,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的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辖区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管理和实施,法制部门具体负责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归口管理。

第五条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海事管理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平等对待海事违法行为当事人,不得以案件本身以外的因素差别对待海事违法行为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海事违法行为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二)过罚相当原则。海事管理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与海事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避免出现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等情况;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海事管理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既要处罚海事违法行为,又要教育海事违法行为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

(四)程序正当原则。海事管理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充分听取海事违法行为当事人意见,依法保障海事违法行为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五)综合裁量原则。海事管理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全面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主、客观因素,不能片面考虑某一因素进行处罚。

第二章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

第六条海事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同或相近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同或相近。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七条从轻处罚是指对海事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法定的海事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依法作出的较轻处罚种类或者较低幅度的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对海事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法定的海事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最低限以下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

海事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有海事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海事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海事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海事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海事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在共同海事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的;

(二)能够主动中止海事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主动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自身海事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经海事执法人员指出后,海事违法行为当事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发生水上交通或者污染责任事故后,海事违法行为当事人积极采取应急行动,有效减轻危害后果的;

(六)积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调查,主动提供海事管理机构尚未掌握的自身违章证据的;(七)检举其他当事人的海事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九条从重处罚是指对海事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法定的海事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依法作出的较重处罚种类或者较高幅度的行政处罚。

海事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造成较为严重后果或情节恶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海事违法行为受过海事行政处罚的;

(三)胁迫、诱骗他人实施海事违法行为的;

(四)伪造、隐匿、销毁海事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拒绝接受或阻挠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从重处以海事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的“较为严重后果或情节恶劣”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海事违法行为导致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污染事故达到一般及以上等级的;

(二)海事违法行为被认定为故意向水域排放禁排污染物的;

(三)海事违法行为导致公共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命伤亡的;

(四)海事违法行为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对检举、举报人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六)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逃逸的。

第十条海事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

(一) 不满14周岁的人有海事违法行为的;

(二) 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海事违法行为的;

(三) 海事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 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海事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对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裁量时,应当按照《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表》)执行。对《基准表》中未列明的海事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裁量原则和规则,以法定的海事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为基础给予处罚。

《基准表》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海事管理机构查处的海事违法行为未被列入《基准表》的,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制定本辖区海事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并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法拟对海事违法行为当事人从轻处罚的,按照下列方式进行裁量:(一)具体海事违法行为已列入《基准表》,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法定从轻情节的,应当按照《基准表》轻微档次实施处罚;

(二)具体海事违法行为已列入《基准表》,具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从轻情节的,可以按照《基准表》轻微档次实施处罚;

(三)具体海事违法行为未列入《基准表》,具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从轻情节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裁量原则,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给予25%及以下比例的处罚。

第十三条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法定减轻情节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裁量原则,在法定的海事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最低限以下给予处罚,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下限的20%。《基准表》中已经具体列明减轻处罚幅度的,应当按照《基准表》执行。

海事行政处罚种类为吊销资格证书的,不得减轻为暂扣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法拟对海事违法行为当事人从重处罚的,按照下列方式进行裁量:(一)具体海事违法行为已列入《基准表》,具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从重情节的,应当按照《基准表》严重档次实施处罚;

(二)具体海事违法行为未列入《基准表》,具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从重情节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裁量原则,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给予法定幅度75%及以上比例的处罚。

第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拟对海事违法行为当事人处以从轻、减轻、从重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收集相关证据,没有证据证明相关情形存在的,不得实施从轻、减轻、从重或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章行政处罚裁量程序

第十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制作《海事行政处罚特殊情况处理审批表》(见附件),说明事实和理由,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执行,但《基准表》中已经具体列明处罚幅度的除外:

(一)具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从轻情节,拟作出从轻处罚决定的;

(二)具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从重情节,拟作出从重处罚决定的;

(三)拟作出不予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决定的。

第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时,应当在送达《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时,一并告知拟作出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载明减轻、从轻、从重或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第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在行使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海事违法行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对海事违法行为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海事违法行为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海事管理机构不得因海事违法行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九条具有下列情形的海事行政处罚案件,应经海事管理机构法制部门预审后,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一)拟作出对自然人罚款或者没收非法所得,数额超过1 万元的;

(二)拟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或者没收非法所得,数额超过3万元的;

(三)拟撤销船舶检验资格的;

(四)拟没收船舶、没收或吊销船舶登记证书的;

(五)拟吊销船员职务证书、吊销海员出境入境证件的。

第四章行政处罚裁量的监督

第二十条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一)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裁量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裁量的;

(三)因实施行政处罚裁量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四)因实施行政处罚裁量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五)因实施行政处罚裁量不当,给海事违法行为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法定处罚幅度内是指最低和最高处罚数额区间。如法定处罚幅度为100元至1000元,第十二条中“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给予25%及以下比例的处罚”是指100元至325元;第十四条中“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给予法定幅度75%及以上比例的处罚”是指775元至1000元。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及《基准表》为海事管理机构行使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内部规范性文件,不得在海事行政处罚执法文书中作为处罚依据直接引用。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规范行使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海法规〔2010〕3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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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专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取得的资质等级在下列业务范围内开展监理业务: (一)取得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二)取得公路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三)取得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四)取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大桥项目的监理业务; (五)取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隧道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隧道项目的监理业务;

水行政执法自查自纠报告

水行政执法自查自纠报告 县水保行政执法工作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一系列水利改革发展政策、部署和赣南苏区振兴发展为契机,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求,全面履行职责,扎实推 进依法治理水土。认真贯彻执行水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水行政执法行为,在水保法律法规宣传、水保监督执法“三权一方案”等工作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为我县水利水保工作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和保障。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对 全县行政执法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按照方案的检 查内容,对我局水保执法工作进行了自查自纠。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1、执法主体是否整合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分别为第五条法律法规,本机关是法律法规授权 的具有权管理水事事务职能的组织,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水保执法主体资格,是县人民政府法定的水保行政机关。 2、执法的权限和责任是否明确。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 政复议法》、《水土保持法》、《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 管理办法》、《省河道管理条例》、省实施《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设定的执法依据,我局水行政执法职权范围内的 执法权限和责任明确,其内设股室职能权限、责任明确。 3、行政执法层级是否精简到位。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水保局主 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未设置水保监督大队,现由水保综合股兼职,负责全县的水保行政执法工作,不存在多级重复执法。 4、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完善。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活动的程序,即行政执 法主体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采取的步骤、方式、次序,是行政执法主体产生、变 更或消灭有效行政执法行为所必须遵守的法律程序。我们能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及《水法》等法律法 规规定,完善了行政执法程序,建立了公开透明、统一规范的执法程序。建立了 内部监督机制,并严格按照水行政执法程序依法行政,防止和杜绝行政乱执法。 5、执法自由裁量权是否规范。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 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按照《省水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执行。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现当事人的行为与法律责任相对应,坚决杜绝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平等对待行 政管理相对人,树立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形象。 6、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否全面落实。根据《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总体 方案》,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保法》

2018国家公务员:海事局面试解析-2017年2月27日

2017年2月27日:海事局 1、海上航行的船只有船员中风,海事局派救援队前往救援,但是由于风浪大无法登船,海事局工作人员就用身体搭人桥将该船员救到救生艇上,有人说这种行为值得称赞,也有人说这种冒险行为影响到了海事局人员的人身安全,不应该宣传,对此你怎么看? 【测查要素】综合分析能力自我认知能力 【思维点拨】 本题看似是观点类的题,实际上是现象类的题,要求考生对勇于担当、敢于牺牲履职履责精神有一个客观、理性、正确的自我认知,形成正确的事业观,自觉地贯彻到日常工作学习生活中,形成一种行动,一种自觉。 【华图解析】 对于本题提到救援队无法登船施救中风人员,最后工作人员用身体搭成人桥,施救成功。对于这个英雄案例要不要推广宣传,人们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个人认为应需要适当加大宣传。 对于海事局救援队在正常情况下无法施救,能够敢于担当,不怕牺牲,团结履职精神,我们必须予以肯定、褒扬,并加以推广弘扬。我这主要是因为:一是忠于党的宗旨有力体现。我们知道我们党成立的宗旨就是坚决维护群众的利益,一切以群众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所以应当加大宣传,号召更多党员,去敢于担当,为了人民的利益敢于牺牲,才能有力彰显我们党的宗旨意识。 二是符合当前党的建设的时代要求。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贯彻从严治党的战略要求,十九大进一步提出全面从严治党战略要求,要求我们党必须“不忘初心,方得始终”,要有始有终,善作善成,这样才能够不辜负党的历史担当。因此,加强宣传,不断温顾这个初心,方能为我们党建设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永葆党的青春生机。 三是敢于担当、勇于牺牲是公职人员履职履责的本职天责。一个公职人员拥有国家赋予的公权力,不是以权谋利,以权营私,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以权奉公,履职尽责,奉献于国家,管理好社会,服务好群众。加大宣传,树立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品(含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医疗器械,下同)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证行政处罚合法、适当,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当事人,下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行政处罚法,下同)、《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和有关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下同)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范围和幅度内,适用裁量时享有的自主决定权。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另有要求的,应视裁量具体情形综合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分类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的具体适用标准,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修订或废止情况,实行裁量标准的动态调整和公布。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依据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关

规定,履行对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监督职责。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使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时限规定,充分尊重并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信访投诉、复议诉讼等正当行为而对当事人实施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第二章原则和依据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并正确处理以下关系: (一)合法性与合理性。裁量应恪守法定处罚权限;客观适度、合乎情理,符合立法目的、原则和精神,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依法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为必要和适当; (二)公正性与公平性。在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基本相同,体现过罚相当; (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行使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法律的引导规范作用,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七条认定违法行为性质的轻重,应该把握以下原则: (一)涉及产品实体的违法行为应重于形式违法行为; (二)主观故意违法行为应重于过失或存在法定免责事由的违法行为; (三)违法行为已造成危害后果的应重于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 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使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活动对通航安全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航行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海域、内河通航水域内,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而开展的通航安全技术评估工作。 第三条下列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项目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时需要进行通航安全评估: (一)建设桥梁、索道、架空电缆等跨越类建筑物; (二)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 (三)建设船闸、水闸、坝、浮桥等拦海(河)类水工建筑物; (四)建设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等穿越类水工建筑物 (五)设置海上平台、系船浮筒单(多)点系泊、养殖网架、人工岛、鱼礁、导管架等孤立类水工建筑物; (六)设置、构筑水下丁坝、潜坝、护滩带、抛石护岸等航道、河道整治建筑物; (七)建设取水口、滑道、下河坡道等设施和构筑物; (八)航道疏浚、航标、锚地、泊区等港口类建设; (九)沉船沉物打捞; (十)其他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 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管理职责对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工作。具体

负责由交通部批准或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或国务院及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的跨国、跨省以及特大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项目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组织、主持《通航安全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专家评审会议。 部直属及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具体负责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管辖的建设项目以及辖区内对通航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水下施工作业项目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组织、主持《报告》的专家评审会议,并负责为本条第一款项目进行评审的前期准备工作。 其他海事管理机构按照直属及地方省级海事机构的有关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除本条第二、三款以外的,对通航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水下施工作业项目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组织、主持《报告》的专家评审会议;负责为本条第二款项目进行评审的前期准备工作;负责所有《报告》审核申请的受理工作,及时按工作程序处理。 第五条水上水下工程的业主或建设单位应于工可阶段或初步设计之前、举办水上大型体育赛事等活动组织单位应在活动筹划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报告》。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业主或建设单位委托通航安全评估单位编制的《报告》进行评估。通过评估,应得出确定性结论,对于不符合通航安全的项目,应予否决,并要求业主或施工单位采取相应措施,使之符合安全要求。 第七条专家论证结论及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后的《报告》可作为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对水上水下工程涉及岸线安全性使用、码头安全靠泊条件核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等通航安全管理行政许可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程序 (一)申请:《报告》编写完成后,由业主单位或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海事主管部门提出审核申请。申请时,须提交申请报告、

某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PDF 75页)

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 执行标准 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第一部分违反水资源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细化标准: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1、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表水5千立方米、地下水500立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罚款; 2、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表水5千至1万立方米、地下水500至1千立方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表水1万至2万立方米、地下水1千至2千立方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4、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表水2万立方米、地下水2千立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违反上述规定,在地下水限采区取水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6、违反上述规定,在地下水禁采区取水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1、在许可证期限内,首次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罚款; 2、在许可证期限内,两次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在许可证期限内,多次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罚款; 4、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2‰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海事处职责

交通部海事局主要职能 1、拟定和组织实施国家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以及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2、统一管理水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监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产条件和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违法案件;归口管理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船舶、海上设施检验行业管理以及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设施法定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和验船师资质、审批外国验船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中国籍船舶登记、发证、检查和进出港(境)签证;负责外国籍船舶入出境及在我国港口、水域的监督管理;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 4、负责船员、引航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征管理。审核和监督管理船员、引航员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负责海员证件的管理工作。 5、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环境。负责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港外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划定;负责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核定船舶靠泊安全条件;核准与通航安全有关的岸线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管理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物清除;管理和发布全国航行警(通)告,办理国际航行警告系统中国国家协调人的工作;审批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我国非开放水域;负责港口对外开放有关审批工作以及中国便利运输委员会日常工作。 6、航海保障工作。管理沿海航标无线电导航和水上安全通信;管理海区港口航道测绘并组织编印相关航海图书资料;归口管理交通行业测绘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水上搜寻救助,负责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 7、组织实施国际海事条约;履行“船旗国”及“港口国”监督管理义务,依法维护国家主权;负责有关海事业务国际组织事务和有关国际合作、交流事宜。 8、组织编制全国海事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管理所属单位基本建设、财务、教育、科技、人事、劳动工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船舶港务费、船舶吨税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全国海事系统统计和行风建设工作。 直属海事局职责: 1、对辖区内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工作实施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辖区海事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拟订辖区内有关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方面的特别规定或协助地方政府、人大拟订区域性有关海事管理的法规、规章。 3、管理辖区内巡航工作,负责各分支海事局辖区以外水域的巡航工作。 4、划定、审批和公布辖区航路、港外水上非涉外锚地、危险货物过驳作业

征求意见)安徽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征求意见)安徽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统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统计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违法行为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裁量基权准制度。 第三条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款幅度应当限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范围内。 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以及罚款处罚的幅度,做到过罚相当。 第四条统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行政处罚: (一)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 (二)统计违法行为实施后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五条统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小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统计行政机关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六条统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大的; (二)多项指标出现差错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五)在两年内受到统计行政处罚,又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七条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首次发生迟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不予罚款; (二)两年内发生2次迟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两年内发生3次以上迟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未按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的,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仍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两年内再次发现未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法数额的比例在2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数额的比例在20%以上3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数额的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数额的比例在60%以上7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法数额的比例在70%以上8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航海英语90246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08年第6期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试题(总第46期) 科目:航海英语试卷代号:902 适用对象:无限航区,近洋航区船舶大副 (本试卷卷面总分100分,及格分为70分,考试时间100分钟) 答题说明:请选择一个最合适的答案,并将该答案按答题卡要求,在相应位置上用2B铅笔涂黑。第1题至82题,每题1分,第83题至94题,每题1.5分 一 . 单项选择题 Passage through the Suez Canal is operated on a ______ system. A. convey B. convoy C. escort D. conform KEY: B Data relating to the direction and velocity of rotary tidal currents can be found in the ______. A. Mariner's Guide B. Tidal Current Tables C. Nautical Almanac D. Tide Tables KEY: B No navigational aids are shown and the chart is not kept corrected for alterations in depths inside the pecked lines. For more detailed information,the larger scale charts must be ______. A. referred to B. appreciated C. met with D. concerned KEY: A Prior to getting underway,the Master or person in charge of a vessel must ______. A. conduct a fire drill B. conduct a boat drill C. log the fore and aft draft marks D. test the emergency generator KEY: C At the same time,it is ______ for you to signify your acknowledgement of the responsibility for the collision by signing the copies of this letter hereto attached and to return me two copies in due time. A. essential B. important C. good D. a better oper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7年第1号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月25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交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三)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

海事基础 最新版(2011版,交通部海事局) 第一章 政治常识

第一章政治常识 第一节我国的政治制度 一、国家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二、国家职能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家对内职能主要有:①依法打击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破坏活动;②组织和领导社会主义建设;③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④组织和领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⑤搞好社会公共服务。 国家的对外职能主要有:①防御外部敌人的侵犯和颠覆,捍卫国家的主权和领土的完整; ②发展国际交流和合作,创造有利于我国发展的国际环境。 三、我国的国体和政体 所谓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性质,指一个国家中哪个阶级占统治地位,哪些阶级居于被统治地位。简言之,国体就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所谓政体,是指一个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即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也叫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宪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体作了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体与政体的关系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反映国体,适当的健全的政体对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具有重要作用,政体又有相对独立性。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决定了要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反映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 第二节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一、马克思主义 1.什么是马克思主义 从狭义上说马克思主义即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基本理论、基本观点和学说体系。从广义上理解,即作为中国共产党和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的马克思主义,它即包括由马克思恩格斯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章总则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规定而实施的行政处罚,构成行政执法过错的,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一条为正确履行食品药品(含餐饮服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下同)监管职责,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可行性,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当事人,下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职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恪守法定处罚权限;力求客观适度、合乎情理,符合立法目的、原则和精神,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依法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为必要和适当。

第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平公正地对 待当事人,做到执法依据公开,执法过程透明,在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适用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使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其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当事人具有从重、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情形的,应当区别不同情形进行裁量;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应当综合裁量。 实施行政处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执法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尽可能小的方式,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所保护的法定利益显失均衡。 第六条适用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引导规范作用,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七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实施 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履行事先告知程序,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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