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家角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朱家角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朱家角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朱家角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1. 总则

1.1 规划编制的目的

为保护朱家角古镇的文化遗产、城镇特色、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指导朱家角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与建设事业协调发展,提供名镇保护的基本原则、总体目标、技术规定和规划管理依据,特制定本规划。

1.2 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为朱家角镇域范围内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重点为朱家角古镇区,即上海市人民政划定公布的朱家角历史文化风貌区。

1.3 规划依据

本规划的主要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

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2005年

4.《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03年

5.《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2003年

6.《朱家角中心镇城镇总体规划(2001~2020年)》,2002年

7.《朱家角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05年

1.4 规划期限

近期:2006~2010年

远期:2010~2020年

2. 保护原则

保护规划的目标是切实保护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改善历史文化风貌地区的居住环境,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防灾救灾设施,在严格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善用历史文化遗产,积极发展旅游产业。为此,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的要求,保护规划编制遵循以下原则:

2.1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

文物古迹和历史环境不仅提供直观的外表和建筑形式的信息,同时是历史信息的物化载体,它能传递目前尚未认识,而于将来可能认识的历史和科学的信息。文物古迹和历史环境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因此,保护是第一位的,必须切实保护。应严格维护文化遗产的原真性,改、扩建和新建部分应当与历史风貌协调。

2.2历史环境的保护原则

任何历史遗存均与其周围的环境同时存在,失去了原有环境,就会影响对其历史信息的正确理解。对朱家角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不仅在于保护单个的文物古迹,也要保护古迹、历史街区周围的环境和历史氛围。朱家角古镇的历史文化风貌特色通过城镇格局、街坊肌理、河街空间、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河街设施和古树名木等体现,对此应制定整体性的保护措施。

2.3 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合理利用和永续利用的原则强调历史文化遗产的利用不能急功近利,不能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当前的利用方式应保证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历史文化遗产成为旅游发展的核心资源,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域也是当地居民长期聚居的地区,应当综合协调历史遗产保护、居住环境改善和旅游产业发展之间的关系,制定具有可持续发展意义的保护规划。

3. 镇域范围的文物古迹保护

3.1 文物保护原则

(1)贯彻科学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既要做好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的保护,也要重视其他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的保护。

(2)文物保护要做到尽可能维持文物的原貌与格局,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必须有利于文物保护下进行,建设控制地带要充分考虑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周边环境协调。

(3)应认真考虑全局与局部,重点与一般,近期与远期的关系。文物保护单位可以加以保护性利用,凡有条件开放的力求尽快开放,一时无法开放的先做好保护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开放。

3.2 文物保护范围划定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两个等级。保护范围为已经公布批准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其本身和其组成部分的四至界线;建设控制地带指为了保护文物本身的风貌和环境完整性、安全性所必须控制的周围地段。(镇域文物古迹保护范围见附表1)

3.3 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规定

文物保护范围内不能随意改变现状,不得施行日常维护外的任何修建、改造、新建工程。影响文物建筑的建构筑物必须迁移或拆除;文物建筑内禁止存放影响文物安全的可燃物;禁止安排影响文物安全的活动;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4. 古镇保护范围划定与控制要求

本规划将上海市人民政府2005年第77号文件公布的朱家角历史文化风貌区作为朱家角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重点。历史文化风貌区的总面积为179.67hm2,其保护范围分为两个层次: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

4.1 核心保护范围

4.1.1范围划定

核心保护范围是为保护古镇传统街巷和河道的历史文化风貌、保护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的完整性和安全性而划定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以传统风貌街巷(包括西井街、东井街、北大街、漕河街、西湖街、东湖街、胜利街、东市街等)为主干,以与其垂直的巷弄为支干,确定人字河和淀浦河及其两侧地带的传统风貌良好区域为核心保护范围,占地面积为34hm2。

4.1.2 控制要求

在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改变古镇的空间格局和沿街建筑的立面、材质和色彩;除确需建造的建筑附属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不得擅自新建、扩建道路,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沿线景观特征;不得新建工业企业,现有妨碍历史文化古镇保护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迁移。

4.2 建设控制范围

4.2.1 范围划定

建设控制范围是为了与核心保护范围的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所必须实施规划控制的周围区域。古镇的建设控制范围是风貌区内除核心保护区的其他地区。建设控制范围内传统风貌建筑集中成片,在建筑样式、街巷格局、空间形态和河街景观等方面较完整地体现了朱家角的文化特色和个性特征。

以课植园路和大淀湖(北侧)、现状318国道(南侧)、珠溪路和朱昆河(西侧)、酒龙路(东侧)为界,建设控制范围的占地面积为146.67hm2。

4.2.2控制要求

在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传统风貌相协调;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传统风貌;不得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现有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迁移。

5. 建筑保护与更新模式

5.1 保护与更新类型

结合古镇内的建筑物现状,规划采取以下5种保护与更新模式:保护建筑、保留历史建筑、一般历史建筑、必须拆除建筑和其他建筑。

(1)保护建筑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不可移动文物。(详见附表2、3)

(2)保留历史建筑为除保护建筑以外,风貌有明显特色或人文历史价值突出的,建于解放以前的历史建筑。包括对古镇历史文化风貌特征具有重要作用的历史建筑单体和群体。保留历史建筑大部分为除“保护建筑”之外的历史价值较高、细部精致、现状保护较完整的传统民居,还包括个别为具有一定场所意义、现状质量较好可进行再利用的工业建筑。

(3)一般历史建筑为除“保护建筑”及“保留历史建筑”外,有较高的风貌价值,并对体现本古镇历史文化风貌具有积极作用的,建成三十年以上的历史建筑,主要指建筑质量尚可、有一定细部装饰,与保留历史建筑一起构成连续性的街道、巷道界面的宅院、公共建筑等。

(4)应当拆除建筑为危棚、简屋、违章建筑、通过改建的方式无法与风貌相协调的建筑以及其他规划拆除建筑。

(5)除上述四类建筑以外的建筑为其他建筑。

5.2 保护要求

(1)保护建筑不得拆除,应当积极予以维修和再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在其保护范围内进行的任何建设活动,应当分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在保护建筑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时,应当在符合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或其建设控制范围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保护规划的相关条款予以控制;规划范围内保护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应当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方案层面的保护规划中予以确认。

(2)保留历史建筑不得整体拆除,应予以维修和再利用;保留历史建筑作为备选的保护建筑,应参照保护建筑的要求进行保护。古镇内各保留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应当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层面的保护规划中予以确认;保留历史建筑不得擅自拆除或迁移,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拆除的,必须经过特别审议通过;在保留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应当符合本文化古镇的特色及保护要求;保留历史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时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征;保留历史建筑外观改动的修缮(外墙粉刷、屋面材料及门窗更换等)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征,并且修缮方案经过相关管理部门审议通过;在保留历史建筑的周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保留历史建筑相和谐,不得改变建筑周围原有的空间景观特征,不得影响保留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

(3)一般历史建筑一般情况下不得整体拆除,宜予以维修和再利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时,应当按照原有的建筑高度、建筑位置、建筑风格予以重建,并应保留有特色的建筑立面、建筑构件和其他风貌要素。

对需要拆除重建的一般历史建筑实施拆除前必须进行详细的建筑测绘,其扩建、改建或拆除新建,扩建、改建或新建建筑应当与古镇的整体风貌特色相和谐。

(4)应当拆除建筑不得进行扩建和改建,在地块改建、市政和道路设施建设、绿地建设、地块整体开发及其它情况下,必须根据规划管理要求予以拆除,拆除后的空地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

(5)其他建筑可以扩建、改建或拆除新建,扩建、改建或新建建筑应当与古镇的风貌特色相和谐。应允许甚至鼓励这些建筑进行与古镇的整体风貌相协调的外观整治、改建或拆除新建等。

其它建筑在古镇内大致可分三种情况进行规划引导:

其他建筑(Ⅰ类)是与风貌基本协调的建筑,规划予以保留;

其他建筑(Ⅱ类)是需要改造、并可以通过改造与风貌协调的建筑,包括通过改变建筑色彩和屋顶形式、减层或局部拆除等改造措施达到与风貌协调;

其他建筑(Ⅲ类)是对风貌影响较大,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结合地块开发予以拆更新改造的建筑,规划新建建筑应与周边历史环境协调、统一。

6. 建筑高度控制

6.1 文物古迹和重要建、构筑物周边高度控制

凡文物建筑(包括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确保其自身的高度维持原高;其周边建筑控制地带内的所有建筑的高度,以一、二层建筑为宜,一层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 3.3m,二层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6.4m。文物点内容有放生桥、课植园、泰安桥、福星桥、中和桥等。

非文物建筑但特色风貌重要的景观点和标志点,如中观音桥、永丰桥,其周边50m内建筑的高度,一层檐口高度不超过3.3m,二层檐口高度不超过6.4m。

6.2 重要视廊高度控制

严格控制特色界面、特色视廊两侧沿街沿河建筑的高度为原高;控制标志性景观点之间的视廊内建筑物的高度。

“人”字形河道两岸建筑高度控制为二层,并保持河道视线通畅;

北大街、西井街、东井街、胜利街、东湖衔、大新街、漕河街等主要街道沿街两侧的建筑高度控制为二层,并保持街道视线通畅:

放生桥、课植园、天主教堂钟楼以及永安桥等古镇标志性建筑物之间的视廊内建筑物檐口高度控制为6.4m。

控制人流汇集点周边建筑高度以突出古镇特色景观。如分散在古镇区周边的人流集敞广场,在古镇中心区的放生桥广场、城隍庙广场和弥陀湾等四周建筑物高度控制为二层,一层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 3.3m,二层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6.4m。

6.3 地块高度控制

古镇区内一层传统居住建筑檐口高度控制为3~3.3m,二层建筑檐口高度控制为6.4m,同时保证街巷两侧错落有致。

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高度控制在二层以下。保证由古镇重要景点如放生桥、城隍庙、天主教堂钟楼、课植园望月楼、泰安桥、福星桥等处对新建建筑物的眺望景观,新建建筑需经有关部门严格审批,其高度同样严格遵守古镇不同区域的高度要求。核心保护范围内一层檐口高度为3~3.3m,二层建筑檐口高度控制为6.4m以下。建设控制范围内建筑高度控制为9.4m、12m、15m。

7. 功能定位与土地使用

7.1 功能定位

古镇是朱家角中心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古镇的发展和建设与整个镇区发展密切相关,应将其发展应置于朱家角镇区的整体发展战略中加以考虑。从古镇的历史特征和现状发展情况看来,历史文化遗产是朱家角宝贵并且独特的资源,应该在发展过程中严格保护。文化遗产所形成的文化氛围与朱家角优美的自然环境一同给予朱家角优越的居住环境,同时,还能充分发挥历史文化遗产在地域营销中的品牌效应,在保护的过程中合理利用历史文化遗产推动旅游产业和其它关联产业的发展。

根据上位规划和古镇的现实状况,规划确定朱家角古镇区为:以居住、旅游、休闲、度假等为主要功能,兼商业服务功能,具有宜人生活环境和浓郁地方特色的水乡古镇。

7.2 土地使用调整规划

基于江南水乡古镇的建成环境特征,根据保护历史遗产、改善居住环境和促进旅游发展的目标,确定古镇的主要用地类型为居住及其服务设施和特色旅游服务设施。

古镇区是朱家角的传统居住区域,至今仍有相当规模的居住人口,长期以来已经形成紧密的社会网络。规划要求古镇内的传统民居建筑继续作为居住用途,以维护长期形成的社会网络和保持历史文化风貌的原真生活场景;并配置小型居住服务设施、增添和完善现代生活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确保消防安全。

人字河两侧和淀浦河两侧的传统风貌街巷历史上曾经是商铺云集的区段,如今则是旅游特色商业服务设施的集聚区段,规划鼓励这些街巷沿线的传统风貌建筑继续作为旅游特色商业服务设施用途,包括漕平路以东和祥凝浜路以北区域的北大街、漕河街、东湖街、西湖街和胜利街,以及淀浦河以北区域的东井街和西井街(平行于淀浦河的区段),同时禁止其它街巷沿线建筑作为商业服务用途,以维护历史文化风貌的原真生活场景。

规划鼓励历史文化古镇内的传统民居改变作为民居旅馆。有关调查表明,民居旅馆具有可观的市场需求潜力。规划也鼓励传统民居改变作为主题博物馆、艺术家的画室和画廊、文化休闲主题吧等旅游相关设施,人字河两侧街巷的沿线地带是这些设施的优先考虑区域。

近期保留核心保护范围内的青浦辅读学校,今后可以考虑改为旅游设施用地。建设控制重点区域内的朱家角中心小学的用地过小,又无扩建余地,拟改变作为幼托设施。

古镇内的土地使用规划情况详见附表4。

8. 道路交通规划

8.1 道路系统规划

打通和拓宽局部道路,形成由漕兴路、珠溪路、酒龙路、、沪青平公路围合而成的外围环路,以及为疏导祥凝浜路原有交通量而扩建的人和路、新风路与祥凝浜路组成的半环路。另外,增加部分支路以提高地块可达性的同时,分流干道交通量,将一部分交通转移到其他支路上来。

规划在核心保护范围周边地块开辟和打通几条新的支路,一方面可以增加历史街区内部的可达性,消除安全隐患;另一方面避免道路直接穿越核心保护范围破坏传统风貌。

8.1.1 镇区主干道

古镇范围内北侧规划镇区主干道漕兴路,与珠溪路、港周路、酒龙路、沪青平公路在古镇外围形成一条交通环路;考虑漕兴路近古镇内核心保护范围,为不影响古镇风貌,规划漕兴路道路红线宽度为20m。

8.1.2 镇区次干道

古镇内现状次干道道路红线宽度保持不变。将祥凝浜路两端路段道路等级降低为次干道,道路红线宽度为20m。升级漕平支路为镇区次干道,道路红线拓宽为20m;升级人和路为镇区次干道,连接祥凝浜路西段与沪青平公路,道路红线宽度为16m;延伸新风路与酒龙路、沪青平公路相连,道路红线宽度为16m;跨漕港河延伸漕平路,与漕港河北面的漕兴路相接,道路红线宽度分别为12m、18m。

8.1.1 镇区支路

古镇内城市支路的红线宽度保持不变。规划新增若干支路与现状支路、次干道相联系,增加老城支路路网密度。新增车行支路多以尽端形式伸入古镇区以解

决古镇区的出行与消防问题,支路尽端设回车场,道路红线宽度多控制在4~6m,以保证不影响周边保存的历史建筑。

8.2 步行系统规划

规划保护和延续传统的街巷空间格局和步行交通方式,规划形成连续的步行区域,以维护历史文化风貌,营造安全、舒适和愉悦的居住生活和观光旅游环境。

规划保留古镇内原有传统街巷,并在允许范围内新增步行巷道与现状街巷相联系;打通部分现状无法走通的滨河步道,如尚都里东侧、国家粮仓沿漕港河两岸的滨河步道;设置小型的人流集散和休憩广场,使其联系传统风貌街巷与滨河步道构建完整的步行网路体系;祥凝浜路中段(人和路—新风路)改为步行街道,使祥凝浜路两侧的古镇部分形成连续的步行区域。

8.3 停车场规划

为保持古镇区内的步行交通方式,同时又确保古镇区作为旅游观光景区的交通可达性,结合古镇区周边几个重大开发项目的建设设置停车场,缓解旅游带来的交通压力,规划停车场主要分布漕平路沿线、尚都里及珠溪公园附近。

为了集约用地和避免大型停车场地对于传统城镇空间尺度的消极影响,应尽量采取地下停车方式。

8.4 水上交通规划

规划加强漕港河的观光游览功能,延伸漕港河两侧的水上观光游线与大淀湖的滨湖观光游线相联系;延伸西栅河、东市河两条河道上的水上观光游览线,分别至生态岛及圣堂浜;沿岸结合古镇的重要景观节点设置观光码头供游船停靠。

9. 绿化及空间景观规划

9.1 绿化系统规划

9.1.1 提升道路和河道的绿化品质

对于现状比较好的道路绿化空间应加以保护,如祥凝浜路、漕平路、酒龙路等局部路段。对于现状道路绿化环境不尽人意的应加以改善,如漕兴路部分路段,应根据道路宽度引进合适的树种,形成宜人的绿化空间。部分新规划的道路今后也应重视沿路绿化建设,与已有的道路绿化空间构成体系,将古镇营造成一个绿意浓浓、街道空间优美宜人、适合人居的城镇。

改善滨水绿化系统在古镇北部新开挖的河道两侧设置滨水绿地。

9.1.2 增设珠里广场绿地

除了古镇现有的课植园、珠溪公园外,规划在古镇内新增珠里广场绿地,以增加公共空间,改善祥凝浜路周边环境。绿地将依托祥凝浜路的改造进行整体规划设计,绿地设计应充分考虑与周边新恢复的水系的关系。

9.1.3 保护古树名木

古树名木反映了一个地区的环境和历史,是重要的自然景观资源。应按照《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的要求切实做好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9.1.4 扩建课植园

现有课植园实为原课植园“课园”部分,规划应尊重课植园的历史布局情况,且扩建工作应从整体布局、建筑形式、材料做法等方面将现有课园纳入统一的研究范围,做到传统文化的再现和传承。

9.2 传统街巷的保护

9.2.1 街巷两侧界面

严格保护现存的传统街巷布局,保持原有的街道界面,对损坏的局部应及时的予以修缮以保持街巷原有的空间尺度。

传统街巷两侧已建的有损古镇风貌的建筑,必须加以改造和整治;对古镇区内新建的建筑界面,要求尊重尺度,保持江南水乡特色的曲折退进的街道界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传统街巷与弄堂两侧建筑界面上任意设置、张贴、涂写、刻画各种标语、广告等。

9.2.2 路面铺砌与绿化

逐步恢复古镇传统街巷原有铺砌材料与方式;尽可能地多布置绿化,美化古镇的空间环境;绿化的配置应采用传统树种、花草、植物,并尽量利用宅前屋后、道路街道两侧空地、休闲小广场等空地。

9.2.3 街巷家俱

建筑小品如驳岸、栏杆、休息座椅等应具有水乡传统特色,电线杆、架空线等有碍观瞻之物应逐步采用地埋线方式;街道小品,如果皮箱、公厕、标牌、广告、招牌、路灯等,不宜采用现代城市的做法。

门头、墙界石、树木、洗衣台及反映居民生活之特色庭院、特色空间(如街头广场、埠头广场)应予以保留。

9.2.4 街巷活动控制

保持传统街巷中的传统步行方式,禁止机动车辆在其中通行。对有碍交通的助动车等,也应限制其在主要传统街巷中的通行,防止其破坏古镇路面以及给交通带来的不安全因素。对老街的使用与经营,应在保护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合理开发。

9.3 风貌河道的保护

9.3.1 重要历史河道

古镇内具有一些景观特色、对城市格局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历史性河流,主要包括形成朱家角古镇格局的“人”字形河道(西井河、市河、东市河、西栅河)、黄金水道漕港河以及与之交汇的数条河道,它们共同构成了朱家角历史文化古镇独特而丰富的水景观。其中,“人”字形河道是构成朱家角古镇整体风貌的重要要素之一。(重要历史河道一览表见附表5)

9.3.2 保护要求

未经有关部门准许不得随意更改重要历史河道的宽度、走向,严格控制填埋重要历史河道的一切行为。

重要历史河道两侧新建、改建、加建建筑的高度应符合本规划建筑高度控制的相关要求。滨河建筑风貌(包括形式、体量、屋顶、立面、材质和色彩)应与周边历史建筑保持协调;重要历史河道上的河道设施(包括桥梁、驳岸、河埠和缆石等)应当尽量使用传统材料,并在工艺和造型上与历史风貌相协调。

重要历史河道两侧应开辟一定宽度的滨河绿带和公共步行通道。临河若为历史建筑时可不做此要求;应积极改善重要历史河道的水质情况,并提升滨河景观与环境品质,使重要历史河道两侧成为以游憩、休闲、运动等功能为主的公共空间。

10. 旅游发展规划

10.1 旅游总体布局

规划将古镇定位为集观光、旅游、度假三位一体的旅游胜地。在严格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前提下,保存传统居住功能并拓展旅游功能,并充分利用大淀湖的资源优势发展休闲度假旅游。

10.1.1 观光旅游片区

依托江南水乡古镇资源,核心保护范围内形成观光型旅游功能片区;人字河两侧和漕港河(放生桥至天主堂段)的指定区段为旅游特色商业街巷,核心保护范围内的传统风貌民居可以作为民居旅馆或与旅游相关的文化休闲设施。

10.1.2 休闲旅游片区

漕港河两岸沿线地带,结合工业和仓储的搬迁,形成休闲型旅游功能板块,包括文化、艺术、表演、娱乐、特色餐饮和购物场所的综合发展。东市街、胜利街、东湖街、西湖街沿线保留传统居住功能,同时将部分民居规划为民俗旅馆、茶室、主题博物馆等,针对不同街区特点制定不同的传统民居用途转换的分类指导原则,促进旅游发展,并为当地居民提供就业岗位。

10.1.3 度假旅游片区

毗邻大淀湖的地块,依托湖光景色、生态环境和水上活动等资源,规划为度假型旅游区。

10.2 旅游服务设施规划

10.2.1 餐饮、住宿等服务设施

核心保护范围内的传统商业街区,为游客提供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业服务设施;休闲旅游和度假旅游功能片区为游客提供休闲娱乐设施及相应的餐饮服务设施;增加古镇外围的度假宾馆设施,提供多样化的住宿设施以满足游客的不同需求,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内的特色民居旅馆、核心保护范围边缘的一般旅游旅馆和外围的度假村。

10.2.2 休闲娱乐设施

结合对朱家角油脂厂、酒厂等工业厂房、国家粮仓的改造,发展既服务于古镇内居民同时也为旅游度假提供相关服务设施的文化娱乐设施;通过扩建课植园、修复席氏厅堂和柳亚子别墅、整治天主教堂周边环境等一系列措施增加古镇的旅游景点、拓展游览区范围。

10.2.3 道路及停车等交通设施

规划为采用各种交通方式的游客提供相应的交通设施,包括轨道交通站点、长途汽车站和社会停车场;在综合交通枢纽与主要停车场提供信息咨询、导游、旅馆预订和票务等综合性服务,布置高效的游客集散中心。

10.3 旅游线路组织规划

10.3.1 步行游览线路

人字河和漕港河(部分段)两侧的传统风貌街巷作为步行游览主线,贯穿江南水乡古镇的精华部分,连接各个主要游览景点;人字河西侧区域新建一座跨越漕港河的步行桥梁,形成步行游览环路;在漕港河西段新建步行桥,分担放生桥的步行交通负荷,同时有利于减少旅游线的折返和绕路。

大淀湖周边的环湖道路是主要的步行游览线路,连接大淀湖周边的休闲场所和生态公园,展现新江南水乡的自然生态景观风貌。

10.3.2水上游览线路

规划保留人字河和漕港河交汇处的现状游船码头,并在漕港河和朱昆河交汇处设置新的游船码头,与大淀湖周边的游船码头共同形成完整的水上游览线路,连接各个观光景点和游览场所。

11. 重点地段整治规划

11.1 古镇西入口地段

规划地段为古镇西北部主要的出入口和游客集散地;漕港河北岸部分传统居住用地结合民俗旅馆等相关设施发展具有传统特色的商业。

规划新建漕平路桥,将漕平路延伸至漕港河北岸,增强该地段与漕港河南岸的联系;地段内新建了一座步行桥以缓解不断增加的游客交通量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放生桥带来的压力,并能有利于课植园与天主教堂、圆津禅院、城隍庙等旅游景点之间的游线组织;为了有效引导不同消费需求的客流,由停车场延伸出了数个通道,分别导向企业会所功能片区、宾馆度假片区及餐饮消费片区,并在各个片区内设置供集散的广场空间。

11.2 胜利街地段

规划保留地块内的传统居住地功能,置换工业用地为居住用地,圣堂浜、东市河之间的地块规划为民俗旅馆,配套设置部分商业设施。

根据建筑保护与更新模式对现有建筑进行梳理;整治沿河景观和建筑沿街、沿河立面,体现优美的传统水乡居住风貌;地块内巷弄众多,规划重点整合街巷空间与建筑外部空间,以形成良好的公共空间系统和居住环境。

11.3东市街地段

规划保留地块内的传统居住地功能,置换工业用地为居住用地,祥凝浜路沿线规划为商业用地,为本地居民和游客提供服务。

结合祥凝浜路改造工程进行地段公共空间的整治,提高地段公共性和活力;根据建筑保护与更新模式对现有建筑进行梳理;整治沿河景观和建筑沿街、沿河立面,体现优美的传统水乡居住风貌;结合保护整治工作营造新江南水乡社区。

12. 保护规划的实施措施

12.1 加强法制建设、依法管理古镇

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已有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与健全有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建设管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法办事;进一步制订文物保护单位、古镇保护规划以及古镇内各地块保护和修建的详细规划;制订文物保护实施细则,把保护的要求和措施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

12.2 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有强有力的领导和实干的专职队伍。应成立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委员会,以全面开展工作;并在名镇保护委员会下设专职的名镇保护、研究、建设机构,集中并有权威地协调各部门关系,参与对镇域范围内所有涉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建设项目的审批,负责组织各项保护整修改造项目的实施。

12.3 加强宣传、统一认识

在全镇进一步提高对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建设、管理工作的认识。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的宣传工作要利用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要编写介绍历史文化名镇的资料、图册、书籍等,在全体市民中造成“保护名镇,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风尚。

12.4 加强文保队伍建设、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名镇的文保工作量大,专业性强,需要有一支勇于奉献,事业心强,精通业务的队伍。在目前已设立有文体中心的情况下,进一步充实其力量,保证正常和专项的名镇与文物维护费。

12.5 增加保护投入,保证规划实施

集中政府、投资公司、旅游公司以及民间各组织、个人的力量筹措保护资金,按照市场经济规进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12.6 量力而行、分期实施

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经批准后,要严格按规划,根据近、中、远期建设的要求,在详细规划的基础上,区分轻重缓急,量力而行,组织分期实施。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三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 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 第五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 第六章成果要求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 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考虑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同时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五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传统文化。 第六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护遗产本体及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的可持续性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

境、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遵守本要求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十条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提出保护目标,明确保护内容,确定保护重点,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制定保护与利用的规划措施。 第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内容,一般包括:(一)保护和延续古城、镇、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二)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巷; (三)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四)历史建筑,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 (五)传统风貌建筑; (六)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 (七)保护特色鲜明与空间相互依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优秀传统文化,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第十二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对自然与人文资源的价值、特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 作者:互联网政策法规来源:互联网点击数:2113 更新时间:2013-5-6 1总则 1 . 0 . 1 为确保我国历史文化遗产得到切实的保护,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及其实施管理工作科学、合理、有效进行,制定本规范。 1 . 0 . 2 本规范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 1 . 0 . 3 保护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 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 2 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 3 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1 . 0 . 4 保护规划应全面和深入调查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及现状,分析研究文化内涵、价值和特色,确定保护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1 . 0 . 5 保护规划应在有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基础上,改善城市环境,适应现代生活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 . 0 . 6 保护规划应研究确定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与利用途径,充分体现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并应对历史文化遗产利用的方式和强度提出要求。 1 , 0 . 7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纳人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成为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的组成部分。城市用地布局的调整、发展用地的选择、道路与工程管网的选线以及其他大型工程设施的选址应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1 . 0 . 8 对确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未列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和未列入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应提出申报建议。 1 . 0 . 9 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区、历史地段、文物古迹的保护规划以及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规划可依照本规范执行。 1 . 0 . 10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除应遵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 . 0 . 1 历史文化名城historic city 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 2 . 0 . 2 历史城区historic urban area 城镇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地区。涵盖一般通称的古城区和旧城区。本规范特指历史城区中历史范围清楚、格局和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需要保护控制的地区。 2 . 0 . 3 历史地段histori .area 保留遗存较为丰富,能够比较完整、真实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民族、地方特色,存有较多文物古迹、近现代史迹和历史建筑,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区。 2 . 0 . 4 历史文化街区historic .onservation area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称为历史文化街区。 2 . 0 . 5 文物古迹histori .monuments and Sites 人类在历史上创造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古碑石刻、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修正)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修正) 【法规类别】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7.10.07 【实施日期】2017.10.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报与批准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八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论文)

昆山市周庄镇保护与旅游开发 班级: 姓名: 学号: 指导老师: 完成时间:

目录 摘要 (3) 引言 (5) 一、昆山市周庄镇规划背景 (6) (一)背景资料 (6) (二)规划内容 (6) (三)规划特色 (6) (四)规划内容 (7) (五)总结 (7) 二、昆山市周庄镇规划思路 (8) (一)周庄现状主要问题 (8) (二)周庄规划主要思路 (9) (三)周庄规划总体目标 (9) (四)周庄规划重点解决的问题 (9) 三、昆山市周庄镇经济人口 (10) (一)经济发展现状 (10) (二)经济发展分析 (10) (三)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11) (四)产业发展策略 (12) (五)主要就业提供 (12) (六)人口分析 (13) (七)城镇化水平 (14) 四、昆山市周庄镇规划内容 (14) (一)规划期限和层次 (14)

(二)城镇性质和镇区用地规模 (15) (三)镇域总体规划 (15) (四)镇域村镇结构 (16) (五)镇域土地利用 (17) (六)镇域设施分布现状 (18) (七)城镇用地规划 (19) (八)古镇保护规划 (20) (九)周庄历史文化 (21) (十)古镇保护规划 (22) (十一)旅游发展现状 (23) (十二)旅游规划 (24) (十三)交通规划 (25) (十四)绿地湿地系统规划 (26) 结语 (28) 参考文献 (29) 附录 (31) 附件一 (31) 致谢 (32)

摘要 周庄镇位于昆山市西南隅。1995年,周庄镇被评为省级历史文化名镇。1998年11月,周庄列入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录清单2003年,周庄镇获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文化遗产保护杰出奖,又被列为首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被誉为“江南第一水乡”。1997年,周庄古镇旅游业已经开始发展,并带动了许多相关产业的发展。申请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地”的想法以及古镇的发展要求促使古镇寻求规划援助,研究新出现的问题,并将周庄的发展定位于世界水平。但是伴随着城市的发展,文化遗产、历史环境、城市特色受到相当程度的破坏、冲击,并主要表现为建设性的破坏。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昆山市周庄镇的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可持续发展的研究为高速发展的背景下的历史文化名城提供建议。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旅游开发 Abstract Zhou Zhuangzhen is located in kunshan city southwest corner. In 1995, was rated as the provincial Zhou Zhuangzhen history culture famous town. UNESCO's world heritage list in November 1998 ,zhouzhuang preparatory directory listing in 2003, Zhou Zhuangzhen gain UNESCO asia-pacific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outstanding award, and is listed as the first batch of national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2013-10-10 13:13:52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三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 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 第五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 第六章成果要求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考虑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同时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五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传统文化。 第六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护遗产本体及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的可持续性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境、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遵守本要求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十条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提出保护目标,明确保护内容,确定保护重点,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制定保护与利用的规划措施。 第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内容,一般包括: (一)保护和延续古城、镇、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二)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巷; (三)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四)历史建筑,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 (五)传统风貌建筑; (六)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三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 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 第五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 第六章成果要求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适用本要求。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 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考虑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同时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五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传统文化。 第六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护遗产本体及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的可持续性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境、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遵守本要求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十条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提出保护目标,明确保护内容,确定保护重点,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制定保护与利用的规划措施。 第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内容,一般包括: (一)保护和延续古城、镇、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二)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巷; (三)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四)历史建筑,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 (五)传统风貌建筑; (六)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

中国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国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设施建设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永康市前仓镇厚吴村 永康市规划建筑设计院

编制人员名单 法人代表:吴崇友 项目负责:吴崇友 审定:施俊杰(高级工程师、院长)审核:程万里(高级工程师) 校对:潘丽微(注册咨询工程师)编写:吴崇波(高级工程师)

目录 第一章总论 第二章项目建设的背景和必要性 第三章项目场地及建设条件 第四章项目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 第五章环境影响 第六章资金估算及资金来源 第七章建设进度初步设想 第八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初步估算第九章结论和建议 附件

第一章总论 一、概述 1、项目名称:中国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设施建设 2、建设单位:永康市前仓镇厚吴村 3、法人代表:吴崇友 3、项目负责人:吴崇友 4、项目概况: 4.1项目范围 项目范围为厚吴历史文化名村重点保护区范围内,为西至外田塘西侧,东至澄一公祠东侧,北至吴氏宗祠北侧,南至井家塘南侧,面积9.17公顷;传统风貌协调区范围为东至南溪水域厚吴大桥西桥头,南至环村路百米的农田,西以环村主路为界,北至现厚吴小学东侧农田,面积24.23公顷,项目总投资约2847.2万元。 4.2保护设施建设: 1)、保持道路的历史格局和空间尺度基础上,采用青石板和卵石进行整修。 2)、对街巷的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等线路进行埋地敷设,消防设施、环卫设施建设。 3)内部交通及停车场、广场建设。 4)水系整治、水埠、驳岸整治

5、资金来源:各级政府补助50%,村自筹资金50% 6、编制单位:永康市规划建筑设计院 二、项目编制依据 1、《永康市厚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 《关于申报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设施建设规划2012年投资 2、 计划建议的通知》 《关于申报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设施建设规划2012年投资 3、 计划的通知》 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永康市厚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批复》 浙政函【2011】262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 6、《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列》(2008) 7、《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06) 第二章项目建设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项目提出的背景 厚吴古村隶属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前仓镇位于永康市西南端,北 靠石柱镇,东临舟山,西有新店,南与缙云县新碧镇交界。距永康市 区13.5公里,330国道通贯南北,金丽温高速公路、金温铁路分别在 村落的西部、东部通过,交通便利,是与温州、丽水等县交往的主要 窗口,素有永康“南大门”之称,村西2公里是著名的历山风景区。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称保护规划)就其内容深度讲是总体规划阶段的规划,但对于重点保护的地区要再进行深化。 二、编制保护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1、历史文化名城应该保护规划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保护和延续古城的风貌特点,继承和发扬城市的传统文化,保护规划要根据城市的具体情况编制和落实; 2、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分析城市历史演变及性质、规模、现状特点,并根据历史文化遗存的性质、形态、分布等特点,因地制宜地确定保护原则和工作重点; 3、编制保护规划要从城市总体上采取规划措施,为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存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又要注意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使保护与建设协调发展; 4、编制保护规划应当注意对城市传统文化内涵的发掘与继承,促进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5、编制保护规划应当突出保护重点,即: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对于具有传统风貌的商业、手工业、居住以及其他性质的街区,需要保护整体环境的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建筑集中连片的地区,或在城市发展史上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近代建筑群等,要划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予以重点保护。特别要注意对濒临破坏的历史实物遗存的抢救和保护,不使继续破坏。对已不存在的“文物古迹”一般不提倡重建。 三、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1、城市历史演变、建制沿革、城址兴废变迁; 2、城市现存地上地下文物古迹、历史街区、风景名胜、古树名木、革命纪念地、近代代表性建筑,以及有历史价值的水系、地貌遗迹等; 3、城市特有的传统文化、手工艺、传统产业及民俗精华等; 4、现存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环境遭受破坏威胁的状况。 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成果一般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三部分组成。 1、规划文本:表述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它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城市历史文化价值概述;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原则和保护工作重点; 3).城市整体层次上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措施,包括古城功能的改善、用地布局的选择或调整、古城空间形态或视廊的保护等; 4).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各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范围界线,保护和整治的措施要求; 5).对重点历史文化遗存修整、利用和展示的规划意见; 6).重点保护、整治地区详细规划意向方案; 7).规划实施管理措施。 2、规划图纸:用图象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 1).文物古迹、传统街区、风景名胜分布图。比例尺为1/5000~1/10000,可以将城市和古城区按不同比例尺分别绘制。图中标注名称、位置、范围(图面尺寸小于5毫米者可只标位置);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总图。比例尺1/5000~1/10000。图中标绘各类保护控制区域,包括古城空间保护视廊、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位置、界线和保护控制范围。对重点保护的要以图例区别表示,还要标绘规划实施修整项目的位置、范围和其它保护措施示意; 3).重点保护区域保护界线图。比例尺1/5000~1/2000,在绘有现状建筑和地形地物的底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一.名词解释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城具有明显的本国特色和实践意义。从政策角度而言,是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制定保护专项规划,并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渗透到地方政府制定的各项经济、法律、行政政策之中。 传统建筑群:是指和周围环境形成一体构成历史景观的并具有较高价值及传统建筑形态的建筑物及构筑物的集合体。 保护框架:保护框架是指历史文化名城中要保护的实体对象和通过保护规划的实施预期达到的目标。 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人与自然的联合工程以及考古遗址地带。 冻结保存:即将保护对象原封不动地保护起来,允许必要的修缮和加固,但必须以不改变原貌为前提,并且修复和增添的部分应该是可以识别的,即修旧如旧原则。 历史文化保护区: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能较完整地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街区、镇、村、建筑群等等。 无形文物:指没有具体物质形态的,在历史上、艺术上有一定价值的戏剧、音乐以及工艺品的制作技术等。二.填空 1.自然遗产(九寨沟)(黄龙)(武陵源) 2.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泰山),(黄山),(峨眉山—乐山大佛),(武夷山) 3.欧洲对历史传统城市的分类大致存在着三种类型的概念(地区中心城市),(历史性城镇),(旅游性城市) 4.历史文化名城的特征(名城特色的含义),(名城特色的构成要素),(名城特色的结构)。 5.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经历了(起步阶段),(发展阶段),(前进阶段)。 6.西安是我国历史文化名城最多的,(秦兵马俑)被誉为八大奇观之一。 7.历史文化名称规划成果(规划文本),(规划图纸),(规划附件) 三.简答 1.简述列入文化遗产的选定标准 (1)能代表一项独特的艺术或美学成就,构成一项创造性的天才杰作; (2)在相当一段时间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于建筑艺术、文物性雕刻、园林和风景设计、相关的艺术或人类住区的发展已产生重大影响的; (3)独特、珍稀或历史悠久的; (4)构成某一类型结构的最富特色的例证,这一类型代表了文化、社会、艺术、科学、技术或工业的某项发展;(5)构成某一传统风格的建筑物、建造方针或人类住区的典型例证,这些建筑或住区本身是脆弱的,或在不可逆转的社会文化、经济变动影响下已变得易于损坏;(6)与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思想、信仰、事件或人物有十分重要的关系。(7)真实性标准: 在设计、材料、施工或环境方面符合真实性标准 2.历史文化名城当中城市保护的原则 (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从城市全局和城市的整体发展来做好保护和规划工作,而不是单纯地考虑保护一些历史遗迹和历史建筑;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兼顾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生活环境的改善,协调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3)在充分尊重历史环境,保护历史文化的前提下,对一些历史文化遗存进行合理开发和利用; (4)研究分析历史文化名城的特色,充分发掘和继承历史文化内涵,促进城市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建设。(5)保护维修、整治和修复中要“整旧如故”,“以存其真”,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应使其“延年益寿”,而不是“返老还童”。 3.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表现方面 1.文物古迹的特色2.自然环境的特色3.城市的格局特色4.城市轮廓景现及主要建筑和绿化空间的特色5.建筑风格和城市风貌的特色6.名城物质和精神方面的特色 4.北京古城具体保护内容: (1)保护河湖水系,特别是与北京城市发展历史密切相关的河湖水系,如护城河、六海、长河、莲花河等;

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回顾和展望

特集 SPECIAL COLLECTION 历史城镇保护与发展?理论与研究 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回顾和展望 赵勇1 唐渭荣2 龙丽民3 王兆芳3 作者单位:1 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北京,100835) 2 河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石家庄,050021) 3 河北师范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石家庄,050024)收稿日期:2012-05-03 摘要/回顾1982年以来30年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发展历程,初步分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兴起、历史文化街区深入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全面保护3个阶段,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评选评价、保护体系、保护规划等方面探讨了一些概念和方法问题,并对我国今后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提出了工作和研究建议。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保护体系 保护规划ABSTRACT/ The domestic conservation of historic and cultural city, town and village has got fruitful achievements under the concern of the government and society since 1982. But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aspects of improving conservation system, ascertaining resources, launching salvage conservation, reinforcing management, multidisciplinary participation and reasonable utilization etc. In addition, this paper proposes suggestions about the conservation and relevant research. KEY WORDS/ historic and cultural city,town and village, conservation system, conservation planning 从1982年我国公布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以来,至今已有30年的时间。2003年建设部(2008年更名为住建部)和国家文物局陆续公布了5批350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已经成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受到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但纵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发展,目前仍然存在不少实践问题和认识误区,一些保护概念和保护方法还需要梳理和辨析。1 保护工作回顾 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研究和实践的30年,大致可分为3个阶段:1.1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兴起 1982~1994年左右。1982年是重要的一年,国家颁布第一部《文物保护法》,正式建立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公布了第一批24个历史文化名城、第二批62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在文革以后迎来崭新的开始。之后,国务院先后于1986、1994年公布了第二、三批历史文化名城;1988年又公布了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9年颁布《城市规划法》,强调城市规划应保护历史文化遗产。随着城镇化速度不断加快,城镇建设改造大规模展开,一批学者针对当时保护与发展出现的矛盾问题,分别就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建设、规划结构与旧城更新、传统特点和风貌保护、特色要素和保护范围、保护概念和保护对策[1-4]等问题展开探讨,奠定了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研究基础。1.2 历史文化街区深入保护 1995~2002年左右。随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发展,越来越认识到历史文化街区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层次。1996年在黄山召开的历史街区保护研讨会和1997年建设部转发的《黄山市屯溪老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历史文化街区的重要地位和保护原则方法;1997年国家又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专项保护基金,对16个历史文化街区进行资助。2002年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正式建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制度,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逐步走向成熟与完善,江苏、浙江、广州、昆明等地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法规也相继出台。同时,历史文化名城数量增至101座,平遥、丽江两座历史文化名城于1997年、皖南古村落(宏村、西递)于2000年先后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1996~2001年,国务院公布第四、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总数增至1276处。历史文化村镇保护工作在地方政府率先展开,周庄、同里、乌镇等一批古镇被列为省级历史文化名镇。这一时期,不少学者开展了对历史文化街区概念方法、保护规划、建筑保护更新以及历史文化名城类型特点和保护实践[5-8]的研究,有关历史文化村镇保护的研究则集中在聚落景观、价值特色以及保护规划[9-11]等方面。

山西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和实施办法

山西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和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科学编制保护规划,统筹安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4]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是指保存文物特别丰富,有重大历史价值或革命纪念意义,能较完整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并经规定程序申报、批准、公布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村。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期限一般为15—20年,其中近期规划期限为3—5年。保护规划已经逾期或不能有效指导保护与建设的,应当重新编制。 第四条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当地村委会积极参与,共同编制。 第五条承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资质。 第六条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除遵照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第七条保护规划是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依法进行保护、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保护规划的任务是:调查和分析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历史沿革、现状风貌、建筑特色、文化价值、环境质量,结合本村镇的发展要求,对现存的下列各类保护对象,进行有效地保护,并对历史文化资源提出保护性利用建议: (一)文物古迹。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但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古寺院、石窟、石刻和壁画等;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纪念物和遗址;反映历史各个时代、各个民族的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其他物体等。 (二)历史地段。包括文物古迹地段和历史街区,文物古迹地段,是指由文物古迹(遗迹)集中的地区及周围环境组成的地段。历史街区,是指保存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历史建筑,且风貌相对完整的地区。 (三)风貌特色。包括古村镇的建筑风格、街区格局、空间形态,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具有保护价值的自然遗迹、自然环境等。 (四)传统文化。包括传统艺术、民间工艺、民俗精华、名人轶事等。保护规划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各类保护对象提出有效的保护措施,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与建设,进行统一安排部署,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 有形的历史建筑遗存和无形的传统文化,相依相存,共同体现当地历史文化的积淀,构成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工作。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在上级建设(或规划)、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实施。 第二章保护规划的编制

(整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知识要点.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知识要点)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历程 一、古董与古建筑------截然不同的态度 劫难------ 四大人为破坏:宗教、流失、战争、“建设” 二、百年来的保护理念与历程 较早源起欧洲,18世纪中 保护与修复,18世纪末 理论化与科学化,19世纪中 三、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宪章 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各国立法 1933年的《雅典宪章》 1964年的《威尼斯宪章》---《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由文物建筑所在地段到历史街区 文物古迹的概念 保护的宗旨 四、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宪章 1976年《内罗毕建议》 《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 延伸了历史地段保护的内容 拓展了保护的内涵 历史环境的五个方面 1977年《马丘比丘宪章》 进一步扩大保护的内容 1987年《华盛顿宪章》 《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 确定保护意义、原则及方法等 历史地区保护的五个内容 保护与发展的矛盾---纳入整体规划中去 五、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当今发展状况 保护对象不断增加 保护内容涵盖更广 保护深度加大(尤其是“软件”) 保护方法更加综合化 六、世界历史文化遗产 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名录 定义 选定标准 七、我国的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 1987年进入缔约国 到1997年底为止 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 一、建国前 1922年考古学研究所、考古学会 1926年考古发掘

1929年中国营造学社 1930年国民政府的《古物保存法》 1932年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及《条例》 二、以文物保护为中心内容的单一体系 三、以各种通知、指示、暂行办法和指定机构为主体的早期管理 四、1961年《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 五、1961年第一批180处“国宝” 六、1976年《刑法》中的规定 七、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八、增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为重要内容的双层次保护体系 九、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公布 十、加强与城市规划的结合 十一、国际交流与接轨 十二、研究机构、决策机制 十三、法规与制度建设 十四、重心转向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多层次体系 十五、1996年屯溪会议---历史街区保护国际研讨会 十六、1997年建设部转发《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十七、1999年始专项资金援助 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 一、中国名城的特点 历史悠久、数量众多、特色丰富 先规划后建造 类型多、差异大 文化职能 未曾衰落过的发展历程 二、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三、保护名城的思想的提出 四、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 五、历史文化名城核定的标准和程序 核定标准 审批程序 六、我国名城的基本情况 审批时间与批次、数量 单独审批的名城:凤凰、山海关 分布情况 七、我国名城的基本情况 审批时间与批次、数量 单独审批的名城:凤凰、山海关 分布情况 中外名城的基本类型 一、欧洲名城的基本类型 地区中心城市、历史性城镇、旅游性城市

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解析

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自1986年获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以来,济南在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名城保护工作也面临着新的矛盾和问题。为了对济南历史文化遗产进行更为有效地和具有针对性的保护,2014年9月,济南市规划局委托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济南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1.总则 1.1 规划目标 为保护济南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的传统文化,处理好城市保护与发展的关系,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名城及其历史文化遗存,特编制本规划。 1.2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整个济南市市域范围,面积约8177平方公里。 2.价值特色 (1)济南是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中唯一一座因泉而生、泉城共生的城市,具有独特的泉水文化,是古城冷泉利用体系的典范。 (2)济南名城山、泉、湖、河、城一体,古城与商埠区东西并举,格局独具特色。 (3)济南是中国近代首批自开埠城市之一,丰富的近代遗产是济南近现代城市发展的缩影,是中国近现代发展历程的重要见证。 (4)济南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龙山文化、儒释道文化、名士文化、红色文化特色突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 3.目标原则 3.1指导思想 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境、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

3.2规划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护遗产本体及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的可持续性的原则。 3.3保护目标 (1)保护济南历史文化名城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 (2)保护和延续济南历史文化名城的总体格局和风貌,保持济南山、泉、湖、河、城一体的风貌特色; (3)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传统文化,尤其是与泉水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4)统筹协调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5)面向城乡治理,促进保护规划措施与要求的切实落地,使名城保护规划作为公共政策可管可控; (6)将济南建设成为“山河秀美、泉溪间流,山、泉、湖、河、城一体共融”的特色泉城。 4.保护框架 4.1保护层次 本规划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价值与特色,确定历史城区及其周边环境,历史文化街区及传统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及优秀工业遗存三个保护层次,同时,增补市域、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优秀传统文化两个层次,并将济南名泉文化景观作为专项保护层次纳入济南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框架之中。 4.2保护内容 (1)市域层次:保护市域范围内的山体、水体、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廊道、文化遗产聚集区和历史村镇等文化遗产; (2)历史城区及其周边环境层次:保护历史城区的格局、肌理、风貌、历史街巷、历史环境要素,保护历史城区周边与名城价值特色相关的15条河流、2处湖泊及众多看山视廊; (3)历史文化街区及传统风貌区层次:保护将军庙、芙蓉街——百花洲、山东大学西校区(原齐鲁大学)3处历史文化街区,商埠区一园十二坊传统风貌区; (4)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优秀工业遗存层次:保护市域范围内21处全国重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GB50357-2005) 1总则 1.0.1为确保我国历史文化遗产得到切实的保护,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及其实施管理工作科学、合理、有效进行,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 l.0.3保护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l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 2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 3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1.0.4保护规划应全面和深入调查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及现状,分析研究文化内涵、价值和特色,确定保护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1.0.5保护规划应在有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基础上,改善城市环境,适应现代生活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0.6保护规划应研究确定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与利用途径,充分体现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并应对历史文化遗产利用的方式和强度提出要求。 1.0.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成为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的组成部分。城市用地布局的调整、发展用地的选择、道路与工程管网的选线以及其他大型工程设施的选址应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1.0.8对确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未列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和未列入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应提出申报建议。 1.0.9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区、历史地段、文物古迹的保护规划以及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规划可依照本规范执行。 1.0.10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除应遵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历史文化名城 historic city 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称保护规划)就其内容深度讲是总体规划阶段的规划,但对于重点保护的地区要再进行深化。 二、编制保护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1、历史文化名城应该保护城市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保护和延续古城的风貌特点,继承和发扬城市的传统文化,保持规划要根据城市的具体情况编制和落实; 2、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分析城市历史演变及性质、规模、现状特点,并根据历史文化遗存的性质、形态、分布等特点,因地制宜地确定保护原则和工作重点; 3、编制保护规划要从城市总体上采取规划措施,为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存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又要注意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使保护与建设协调发展; 4、编制保护规划应当注意对城市传统文化内涵的发掘与继承,促进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5、编制保护规划应当突出保护重点,即: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对于具有传统风貌的商业、手工业、居住以及其他性质的街区,需要保护整体环境的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建筑集中连片的地区,或在城市发展史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近代建筑群等,要划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予以重点保护。特别

要注意对濒临破坏的历史实物遗存的抢救和保护,不使继续破坏。对已不存在的“文物古迹”一般不提倡重建。 三、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1、城市历史演变、建制沿革、城址兴废变迁; 2、城市现存地上地下文物古迹、历史街区、风景名胜、古树名木、革命纪念地、近代代表性建筑,以及有历史价值的水系、地貌遗迹等; 3、城市特有的传统文化、手工艺、传统产业及民俗精华等; 4、现存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环境遭受破坏威胁的状况。 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成果一般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三部分组成。 1、规划文本:表述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它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城市历史文化价值概述;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原则和保护工作重点; 3)城市整体层次上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措施,包括古城功能的改善、用地布局的选择或调整、古城空间形态或视廊的保护等; 4)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各类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范围界线,保护和整治的措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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