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公司买方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财务公司买方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财务公司买方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买方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集团产品销售,提高集团成员市场竞争能力,支持国民经济发展,规范我公司买方信贷业务,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依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编制。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买方信贷是指:我公司为集团成员单位的产品购买者提供贷款,其用途仅限于购买集团成员单位的产品。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贷款人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单位。

第二章借款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应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履行借款合同的各项权利、义务独立法人。

第六条借款人应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所应从事的经营范围。

第七条借款人经我公司或中介机构检查确认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程度高并拥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足够的偿还借款能力。

第三章借款程序

第八条买方信贷的申请必须由集团成员单位的销售部门提出,借款人(即购货单位)按我公司要求提供相

关资料。

第九条我公司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以及符合要求的全部资料后,应对购货单位综合审查,包括实地调查

等,并对借款人、保证人的资信情况、偿债能力、还款

能力、还款方式以及全部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第十条审查合格后,借款人应支付所购货款30%以上的首付款(特殊约定例外),存入我公司账户。

第十一条借款人应提供自有财产(包括房产、车辆、有价证券、银行承兑汇票等)抵押、质押,或由具有代

偿能力的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第十二条借款人与我公司签订货款70%以下金额的货款合同。还本付息按合同约定方式执行。

第十三条借款人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偿还本息,贷款人应按人民银行规定计收逾期利息。

第十四条借款人欲提前偿还借款应提前通知贷款人。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十五条买方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全部购货款的70%(特殊约定例外)。

第十六条买方贷款期限,根据购买产品的用途,及借款人

实际情况而定。

第十七条买方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但允许在规定范围内浮动。

第五章合同变更和终止第十八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应由借款人、贷款人和保证人三方协商同意,签订变更协议。

第十九条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或丧失担保能力,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提供新的担保人,重新签订担保合同。

第二十条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贷款人应及时将抵押、质押物品归还借款人,借款合同自行终止。

第六章债权保护

第二十一条在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的收入或经营状况、贷款的使用及抵押物的状况进行检查,实行保证方式的,贷款人有权对保证人的信誉和代偿能力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以及按合同约定处分抵押、质押物:

1、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2、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材料;

3、将抵押物出售、转让、馈赠或重复抵押;

4、与他人签订有损我公司权益的合同协议;

5、贷款挪做他用,未用于购买集团成员单位产

品;

6、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担保能力,借款

人又无法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的担保;

7、违反借款和抵押合同的其它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未尽事宜参照我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本工作规程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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