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新) (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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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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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一条律师应当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本质属性,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自觉维护宪法和

法律尊严。(忠诚)

第二条律师应当始终把执业为民作为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 通过执业活动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为民)

第三条律师应当坚定法治信仰,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在执业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

依法履责,尊重司法权威,遵守诉讼规则和法庭纪律,与司法人员建立良性互

动关系,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司法公正。(法治)

第四条律师应当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为当事人提供勤勉

尽责、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

维权,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依法充分履行辩护或代理职责,促进案件依法、公

正解决。(正义)

第五条律师应当牢固树立诚信意识,自觉遵守执业行为规范,在执业中恪尽职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自律。积极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

人隐私。(诚信)

第六条律师应当热爱律师职业,珍惜律师荣誉,树立正确的执业理念,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注重陶冶个人品行和道德情操,忠于职守,爱岗

敬业,尊重同行,维护律师的个人声誉和律师行业形象。 (敬业)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文件 关于印发《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通知 律发(20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切实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促进律师依法规范诚信执业,全国律协制定了《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各地贯彻落实的情况,请及时报全国律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2014年6月5日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一条律师应当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本质属性,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 第二条律师应当始终把执业为民作为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通过执业活动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法律援 助义务,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条律师应当坚定法治信仰,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在执业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履责,尊重司法权威,遵守诉讼规则和法庭纪律,与司法人员建立良性互动关系,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司法公正。 第四条律师应当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为当事人提供勤勉尽责、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依法充分履行辩护或代理职责,促进案件依法、公正解决。 第五条律师应当牢固树立诚信意识,自觉遵守执业行为规范,在执业中l洛尽职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自律。积极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律师应当热爱律师职业,珍惜律师荣誉,树立正确的执业理念,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注重陶冶个人品行和道德情操,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尊重同行,维护律师的个人声誉和律师行业形象。 1

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及下属公司(以下简称为“集团或公司”)外聘律师工作的管理,确保外聘律师为集团的经营管理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聘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单项法律服务顾问。 第三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公司(又称为“签约单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由律师事务所指派职业律师在一定期限内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条聘请单项法律服务顾问是指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单项法律服务合同,又律师事务所指派职业律师为公司提供包括案件代理、非诉讼项目及其他专业法律服务。 第二章聘用条件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5.1 经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批准成立3年以上; 5.2 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5.3 信誉良好、价格合理,具备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 5.4 在全国或本地区综合实力或单项专业实力排名靠前; 5.5 在公司制定的优选律师事务所名单内。 上述优选律师事务所名单,由集团法务部就公司所涉及业务领域内的专业律师进行市场调查,并对相应领域的优秀律师进行排名,形成优选名单,报公司领导审批后,以该名单内律师事务所作为优选律师事务所。 第六条律师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6.1 具有律师执业证并已按时办理年检手续;

6.2 在业内具有良好的个人声誉,无不良执业记录; 6.3 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协调沟通能力和良好的社会关系; 6.4 具有所委托事项的相关专业经验、成功案例等。 在聘请律师担任诉讼或仲裁案件代理人时,承办律师与办案机关的人脉关系作为聘用条件之一。 第三章常年法律顾问 第七条公司就日常经营性事务可聘用律师事务所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分公司及职能中心不得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第八条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日常: 8.1 就合同等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8.2 参与重大项目的合同起草、合同谈判; 8.3 就日常经营性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8.4 参与重大风险事件的处置或提供法律意见; 8.5 其他需要常年法律顾问承担的工作。 第九条外聘律师从事法律顾问工作应当签订法律服务合同。该合同必须详细列明法律顾问的职责、费用及支付方式、合同期限、考核方式、保密条款、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常年法律顾问聘用期限原则为一年。 第十条常年法律顾问费用一般采取定额付费方式。定额付费指根据法律服务合同,公司向律师事务所按照约定的固定金额支付律师费的付款方式。 第十一条采取定额付款聘请律师,首付款比例一般不得大于%,且原则上应在签订顾问合同起一个月之后支付。 第十二条对于经我方评价不能有效完成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应当通过合同约定我方有权酌情减少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具体以法律服务合同为准。

法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试题样例

法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试题 姓名:所在部门: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计20分) 1、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 2、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 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3、保证司法公正法官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 实,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主观臆断、超越 职权、滥用职权,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 4、法官要确保司法廉洁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自重、 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廉洁底线,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杜绝以权谋 私、贪赃枉法行为。 5、法官要坚持司法为民,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 凌人、“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尊重律师,依法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 6、法官要维护司法形象必须坚持学习,精研业务,忠于职守,秉公办案,惩恶 扬善,弘扬正义,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7、法官在立案时遇到疑难复杂情况,不能当场决定是否立案,应收下材料并出 具收据,告知等待审查结果;及时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将结果通知当事人。 8、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要求法官对责任问题表态,法官应根据案件事实、法律 规定以及调解实际需要进行表态,注意方式方法,努力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9、当事人到人民法庭起诉,人民法庭有权受理的,应当接受起诉材料,不得要 求当事人到所在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起诉。 10、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要求并督促本院法官遵守法官行为规范,具体由各级法 院的政治部门和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二、 判断正误(每题2分,共计20分) 1、人民陪审员不是法官,在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期间,不必遵 守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 × ) 2、坚持司法为民, 法官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强化群众观念,重视群众诉求,关注群众感受,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 3、法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除非法官退休后可以不必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可利用原有身份过问办案。( × ) 4、当事人有特殊情况可以法官上门立案或者远程立案。(√ ) 5、在接待当事人时,法官应当客观、中立回答提问,可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适当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评论。(× ) 6、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如确属当事人无法收集的证据,应当及时调查收集,不得拖延。(√ ) 7、当事人对调节有分歧,分歧较大且确实难以调节的,应当及时依法裁决。(× ) 8、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变卖、拍卖等方式的,应严格按照拍卖变卖有关规定,依法委托拍卖机构,不得损害当事人的任何利益(× ) 9、案外人对执行提出异议的,异议成立的采取适当方式予以纠正;不成立的,可以依法予以驳回。(√ ) 10、发现调解协议有损他人利益的,不得确认该调节协议的内容效力。(√ ) 三、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计10分) 1、在信访接待中,来访人员表示不解决问题就要滞留法院,为此我们应给予( A )。 A 、 规劝和教育 B 、警告和制止 2、对于集体来访的案件除了要向领导报告及时安排接待,还应视情况告之来访群众选派( A )代表说明来访目的和理由。 A 、 1至5名 B 、2至3名 3、案件不能在审限内结案的,法官应当( B ),及时将不能审结的原因告知

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范畴及规范 第一节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1、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是教师在教育职业活动中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所应遵循的最根本的指导准则,是一定的社会或阶级对教师在执业活动中提出的最根本的道德要求。 注意: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具有▲指导、统帅和裁决作用。 2、忠于人民教育事业是我国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1)最根本的指导原则(指导); (2)最根本的道德要求(统帅); (3)是衡量教育工作者个人行为和品质的最高道德标准(裁决) 3、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与教师职业道德范畴、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关系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范畴都是由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派生出来的,是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展开、补充和具体化。 4、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1)教书育人原则; (2)为人师表原则; (3)依法从教原则; (4)教育人道主义原则——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即现代教育区别于维护人的依赖关系的封建教育的标志之一。 5、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确立的依据 (1)必须反映一定社会经济关系和阶级利益的根本要求 (2)必须符合一般社会道德原则的基本要求

(3)必须反映教师必须反映教师的活动特点 第二节教师职业道德范畴 1、教师职业道德范畴:是指那些概括和反映教师职业道德的主要特征、体现一定社会对教师职业道德的根本要求,并成为教师的普遍内心信念,对教师的行为发生影响的基本道德概念。 2、教师职业道德主要范畴 ★(1)教师义务。教师在履行教育义务的活动中,最主要、最基本的道德责任是正反两个方面。正面:教书育人;反面:“不要误人子弟” ★(2)教师良心。 ①是一种内在的而道德信念,对教师的道德活动和道德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导、自我监督和自我评价的作用。 ②教师良心与其他职业良心相比,有两个主要的特点:层次高、教育性强。 ③教师良心是教师职业道德的灵魂,是教师道德自律的最高实现形式。 ★(3)教师公正。是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水平的重要标志。 ①最基本的内容:公正对待全体学生 ②核心:对学生的公正 ③教师要公正对待学生,首先是要真正尊重和信赖学生 ★(4)教师荣誉 ★(5)教师人格。教师高尚道德人格的功能:引领功能、辐射功能、育人功能、激励功能 第三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解读 1、爱与责任是贯穿其中的核心和灵魂。 2主要内容:

浅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杨晓红)

目录 一、论文提纲 (1) 二、论文摘要、关键词 (2) 三、正文 (2) (一)律师的职业道德 (2) 1、律师执业必须以服务为中心 (2) 2、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4) 3、忠于职守,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 (4) 4、廉洁自律,维护职业形象 (4) 5、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服务 (5) 6、保守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5) (二)律师的执业纪律 (6) 1、律师工作机构的纪律 (6) 2、律师在诉讼和仲裁活动中的纪律 (6) 3、接受委托、诚实服务 (7) 4、律师同行的纪律 (8)

论文提纲 一、律师的职业道德 1、律师执业必须以服务为中心 2、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3、忠于职守,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 4、廉洁自律,维护职业形象 5、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服务 6、保守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二、律师的执业纪律 1、律师工作机构的纪律 2、律师诉讼和仲裁活动中的纪律 3、接受委托,诚实服务 4、律师同行的纪律

浅谈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09 春法本杨晓红学号:091060132 内容摘要: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是指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应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应遵守的行为规则。本文就多方面对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进行了论述,指出律师在业务活动中,应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规范规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这对国家法制建设以及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均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为规范 律师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群体,其性质、任务和特点要求律师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同时在执业过程中也应当遵循严格的纪律规范。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是与律师对社会所负的特殊责任联系在一起的。它既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体现,也是洁律师队伍,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推动律师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重要保证。 (一)律师的职业道德 律师的职业道德与律师的职业特点及对社会所负的特殊的责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它是影响律师职业的最重要的规则,反映了律师职业的精髓和实质,也是法政发展状况的体现。 1、律师执业必须坚持以服务为中心 应服务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由于我国的社会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我国在制定宪法和各种法律法规上都是体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律建设,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所以,我国的律师职业道德上首先应当是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

某大型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加快推进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分公司(区域公司)、专业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聘律师是指聘用单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或服务协议,律师事务所向聘用单位派出的执业律师。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内外结合,以内为主”的法律事务工作体系,充分发挥企业内部专兼职法律人员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不得将日常法律事务工作全部外包给律师事务所。 第五条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是外聘律师事务所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外聘律师事务所的聘请、管理与评价工作,并有权向本单位提出续聘或解聘的建议。 业务部门有专业外聘律师需求的,须向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提出聘请建议,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聘请并备案管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外聘律师:

(一)公司上市、融资等特殊业务,证券、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以境内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作为要件的; (二)企业改制、产权交易等特定业务,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三)境内外重大项目投资、重组并购等需要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以及起草合同协议、参加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四)境外工程承包、委托运营以及对外贸易等涉外经济活动,需要外聘律师起草合同协议、参加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五)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进入诉讼、仲裁程序的; (六)发生重大涉外合同争议或法律纠纷的; (七)其他需要使用外聘律师的。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七条备案管理包括聘用备案管理和评价备案管理。 第八条实行聘用备案管理制度。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在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或服务协议后12个工作日内上报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聘用备案应填写《外聘律师备案登记表》。备案事项包括聘用单位、外聘律师事务所、外聘律师、服务事项、服务费用金额或收取比例、服务期限等。

法官职业道德准则

法官职业道德准则 建立完备的法官职业道德准则,是完善法官制度的重要内容。从国外的立法规定和经验来看,一方面注重对法官实行身份保障和经济保障;另一方面,也注重制订法官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每个公民从其担任法官的第一天开始,便应当知道自己应当做什么,不应做什么,违反法官的行为准则将受到何种惩戒。以美国为例,1924年美国律师协会便为法官制订了《司法道德准则(Canons of judicial Ethics)》,当时制订这一准则的原因是,联邦法官迪士(Kennesaw Mauntain Landis)担任了联邦棒球协会的委员以后,拒绝辞去法官职务,美国律师协会认为该法官已违反了职业道德,但当时议会并没规定法官的职业道德准则,美国律师协会便制订了《司法道德准则》。该准则一直成为美国法官的行为准则。1972年美国律师协会在该准则的基础上通过修改,而制订了《司法行为准则》,1982年、1990年又对该准则多次作出修改,并成为约束法官行为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美国的法官极少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在公众中始终保持良好的形象,与其严格受到《司法行为准则》的约束是不无关系的。我认为,我们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尽快制订出一部《法官职业道德准则》。制订该准则的必要性在于: 第一,对法官应提出特殊的职业道德要求。法官作为维护正义和稳定的重要力量,其承担的职责强大,可谓“公堂一言断胜负,朱笔一落命攸关”,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显然不可仅采用一般公民的道德标准。如一般公民只需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即可,而法官不仅应守法而

且要严格执法、在办案中,不畏权势、不徇私情、不谋私利、清正廉洁。再如一般公民可以自由出入歌厅、舞厅、酒吧等各种合法的娱乐场所,而法官出入这些场所应受到限制,不可丧失和降低法官的尊严。一般公民可以合法地兼职,法官的兼职要受到严格的限制。总之,正如美国《司法行为准则》所规定的,法官以及司法的行为不得“使人们对其作为一名法官的公正的裁判能力提出合理怀疑”,不得“贬低司法机关的形象”,有损法官的尊严。因此,应当制订《法官的职业道德准则》,对法官提出比一般公民的职业道德更多的职业道德要求,这是由法官特殊职业本身决定的。 第二,制订《法官职业道德准则》是反腐倡廉、公正司法的需要。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第八次会议上指出:“吏治上的腐败,司法上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高级的根源。”[1]因此要建立职业道德准则,对法官的廉洁公正必须提出更多的要求。使法官做到为人表率、艰苦朴素、一身正气、两袖清风、高风亮节,无私才能无畏,公正才有权威。法官不仅要廉洁公正,而且在平时的举止言行、仪表仪容等方面都尽可能地体现的严谨端正、庄重严肃等形象。 第三,制订《法官职业道德准则》是落实法官惩戒、辞退等制度的重要措施。对法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惩戒,首先必须要明确法官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在《法官职业道德准则》要区分强制性的规则(mandatory standards)和鼓励性的规则(aspirational standards),即一些行为是法官必须要做的,违反这些规则将产生具体的责任后果。而有一些行为准则是鼓励法官努力做的,但法官违反这些准则,不一

第三章 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完整版)

三分屏标题: 2012年注册会计师审计基础班第三章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和概念框架(一)本讲课件目录: 第二编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 第三章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和概念框架 本章学习内容提纲 本章考情分析 2012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本章重难点精讲 第一节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一、诚信原则 00:00 第二编中国注册会计师 职业道德守则 01:52 第三章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和概念框架 本章学习内容提纲

02:41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知识点与第四章合并出考题,请参见第四章,如下表: 1. 不得发生牵连的情形; 2. 可以披露客户涉密信息的情形; 3. 可能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4. 专业服务委托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5. 利益冲突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6. 应客户要求提供第二次意见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7. 收费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06:48 2012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本章内容教材在2011年基础上基本未变。 06:58

本章重难点精讲 08:38 第一节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一、诚信原则 二、独立性原则 三、保密原则 四、“近亲属”参考示意图 10:17 一、诚信原则(P27) 1.诚信原则的要求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所有的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中保持正直和诚实,秉公处事、实事求是。 2.发生牵连的含义 发生牵连是指注册会计师针对有关信息出具业务报告或同意将其姓名与有关信息联系在一起。比如,注册会计师如果在其审计报告上签名则表明其与审计报告包含的信息发生牵连。 3.不得发生牵连的情形 如果认为业务报告、申报资料或者其他信息存在以下情况,则注册会计师不得与这些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 (1)含有严重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 (2)含有缺乏充分依据的陈述或信息; (3)存在遗漏或含糊其辞的信息。 4.如果注意到已与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应当采取措施消除牵连。 5.如果对鉴证业务中有问题的信息出具了恰当的非标准业务报告,则不被视为违反诚信原则。 24:57 【例题1·多选题】A注册会计师是甲公司2011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在对甲公司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时发现甲公司提供的审计前财务报表中存在与关联方之间虚构销售行为(注册会计师已经识别了舞弊嫌疑或舞弊事实,可以视为已与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按照诚信原则,A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予以消除,这些措施可能包括()。

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草稿)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送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 涉案标的达人民币 50 万元及以上的; (二) 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权利归属不明或者构成侵权的; (三) 因担保案件可能致使公司直接承担重大法律后果的; (四) 涉外经济案件; (五)因案件影响较大,涉案单位主要领导认为需要办理备案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以涉案单位为主体,其备案和协调工作坚持统一管理、逐级上报、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五条公司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避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由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组织处理。 第七条总法律顾问具体协调处理全公司范围内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公司法律事务部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或协助外聘

律师处理公司层级的重大法律纠纷,指导有关涉案单位自行处理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第八条有关涉案单位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和公司法律事务部通报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有关情况,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公司及时总结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经验和教训,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可以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 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公司所属单位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律师选聘工作的管理。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选聘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执业道德; (二)熟悉所从事的代理事务,具有良好的业绩以及处理委托代理事务的经验和能力; (三)收费合理、公道; (四)其他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十二条根据外聘律师的工作业绩,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组织建立业绩好、信誉高的律师事务所备选库,并在各有关单位的配合下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修订后公布 明确规定监督和惩戒措施 作者:陈思发布时间: 2010-12-15 11:19:29 今日,最高法院公布修订后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 中国法院网讯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简称《职业道德准则》)、《法官行为规范》(简称《行为规范》)的有关情况。 据悉,最高法院于2001年10月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

基本准则》,2005年11月制定颁布了《法官行为规范(试行)》。两个文件的颁布实施,对人民法院加强队伍建设、改进司法作风,发挥了重要作用。文件颁布以后,各级人民法院不断加强和改进队伍建设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此次修订后的《职业道德准则》主体内容分为五章,分别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每章包括3至5条具体条文,连同总则和附则,全文共7章30条。 修订后的《行为规范》,以“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为指导,以新的法律、司法解释、司法理念为依据,特别是按照调解优先、能动司法、司法便民的要求,对部分条文的具体表述进行了修改。为保障规范的贯彻落实,专门增加了“监督和惩戒”一章。全文共10个部分96条。 ■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提供咨询意见 修订后的《职业道德准则》从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方面提出了很多具体的要求。比如,在“忠诚司法事业”章节中,强调要“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在“保证司法公正”章节中,明确规定要“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强调“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

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是社会主义社会各行各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它是判断人们职业行为优劣的具体标准,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在职业生活中的反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问题的决议》规定了我们今天各行各业都应共同遵守的职业道德的五项基本规范,即“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其中,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核心规范,它是贯穿于全社会共同的职业道德之中的基本精神。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集体主义。因为集体主义贯穿于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规范的始终,是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关系的最根本的准则,也是衡量个人职业行为和职业品质的基本准则,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客观要求,是社会主义职业活动获得成功的保证。 一、道德 道德是一定社会、一定阶级调节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个人与自然之间各种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这种规范是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教育和内心信念来维持的。它渗透于生活的各个方面,既是人们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又是对人们思想和行为进行评价的标准。 二、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就是同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是人们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内在的、非强制性的约束机制。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在职业活动中的具体化,是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标准和要求,而且是本行业对社会所承担的道德责任和义务。 1.职业道德特点 职业道德与一般的道德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也有自己的特征。第一是行业性,即要鲜明地表达职业义务、职业责任以及职业行为上的道德准则。第二是连续性,具有不断发展和世代延续的特征和一定的历史继承性。第三是实用性及规范性,即根据职业活动的具体要求,对人们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用条例、章程、守则、制度、公约等形式做出规定。第四是社会性和时代性,职业道德是一定的社会或阶级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的"职业佬",不是离开阶级道德或社会道德而独立存在的。随着时代的变化职业道德也在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当时社会道德的普遍要求,具有时代性。 2.职业道德的社会作用 职业道德具有重要的社会作用。它能调节职业交往中从业人员内部以及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间的关系;从业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助于维护和提高本行业的信誉;员工的责任心、良好的知识和能力素质及优质的服务是促进本行业发展的主要活力,并且对整个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发挥重要作用。 三、社会主义职业道德 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是一种新型的职业道德,是社会主义道德的有机组成部分,伴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实践而产生、形成和发展,是社会主义职业活动不断完善和经验的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保证法官正确履行法 律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基本 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 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第三条法官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和 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第二章忠诚司法事业 第四条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 第五条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真贯 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严 格执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第六条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 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

第七条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 审判工作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 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 第三章保证司法公正 第八条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 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 第九条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 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 避免主观臆断、超越权利、滥用权利,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 第十条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 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 第十一条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 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 行为。 第十二条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 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 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 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维护本所社会声誉和形象,提高律师道德水平,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律师在执业活动应当遵守制度。 第三条律师执业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四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第五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第六条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职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调高执业水平。 第七条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八条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职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本所纪律 第十三条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的是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五条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律师不得违反本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第十七条律师因执业过错给本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

第十八条律师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 第十九条律师出庭时按规定着装,举止文明礼貌,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 第二十条律师不得已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 第二十一条律师不等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有亲朋关系,不能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 第二十二条律师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第二十三条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第五章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纪律 第二十四条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五条律师不应接受自己不能办理的法律事务。 第二十六条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的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作虚假承诺。第二十七条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标准,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 对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予以拒绝。 第二十八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本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律师应当合理开支本案费用,注意节约。 第三十条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委托的事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为提高执业律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执业水平,保证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接下来为你带来了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欢迎阅读!!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一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业务管理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部颁规章和规则而制定,以本事务所章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为依据,是本事务所业务管理的准则。 第二条业务管理规定的宗旨是: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事务所实行科学管理;本事务所实行律师分工负责制;建立健全本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制度,真实记录律师活动,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坚持重大案件向有关部门请示汇报,疑难案件集体讨论,为委托人负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事务所的部门划分如下: 一、办公室:负责本事务所的一般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和财务总务工作。 二、知识产权部:负责办理: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出版著作权、名誉权、税务、保险、注册登记等项法律事务。 三、房地产业务部:负责办理房地产开发、买卖、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工程承包、招标、合同见证等各项法律事务。 四、金融、证券业务部:负责办理引资、融资租赁、借贷、抵押、担保、企业股份制改造、公司设立、股票发行、上市等各项法律事务。

五、国内外经济业务部:负责办理涉外及国内的经贸、期货、海商、国际保险,企业破产清算、分立,合并等项法律事务。 第四条本事务所按上级下发的工作规程要求,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填写受案通知单,按标准收费,收案表应经主任签字。 第五条本事务所建立收案制度,以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之日为收案日期;以接到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期。常年法律顾问以合同规定的起止日期为收结日期。非诉讼事件以完成当事人的委托事项为结案日期,无论诉讼还是非诉讼案件都以收案、收费、交卷为统计标准。收结案应由该案的律师专人负责并应建立登记手续。 第六条本事务所对律师承办的案件及其他重要业务工作实行集体讨论的制度,以保证办案质量。讨论案件至少应有一名部门负责人主持,二名以上律师参加,并作详细记录。重大、疑难案件或其他有必要提请全体律师讨论的案件须由部门负责人或事务所主任召集全业务部律师或全所律师参加讨论,必要时向市司法局主管部门报告或备案。 第七条本事务所建立会议记录制,所内所作的各项决定及其全部重要工作,均应作出详细记载,并于年底装订成卷,由事务所主任签字盖章存查。 第八条律师办结的各项业务应及时立卷归档,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律师助理按照《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负责办理。 第九条事务所承办下列案件为重大、疑难案件: 一、xx案件;

法官的职业道德

任职条件 一般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身体健康。 特定条件 年满23岁 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其中担任高级法院、最高法院法官,应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 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 限制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任职回避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1.同一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2.同一法院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3.同一审判庭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2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忠诚司法事业 1.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2.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3.热受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认真履行法官职责。 4.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 保证司法公正 维护司法独立 外部独立:独立于司法体系外的其他国家权力、其他影响 内部独立:应尊重其他法官审判职权,排除法院内部对法官独立审判的干涉 内心独立:法官要有独立意识,自觉作出裁判 确保公平公正 法官应坚持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合理行使裁量权。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实体公正是目的,程序公正是保障。 提高司法效率 严守时限;充分考虑效率因素;监督当事人及时完成诉讼 公开审判 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 遵守回避制度 1.既要遵循诉讼法关于回避事由的规定,同时,还应考虑其他虽然不会影响公正裁判、但可

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和基本内容以及意义

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和基本内容以及意义 职业道德基本规范 一、爱岗敬业 1.什么是爱岗敬业 爱岗就是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热爱本职工作,亦称热爱本职。敬业包含两层涵义:一为谋生敬业,二为真正认识到自己工作的意义敬业。 2.怎样才能做到爱岗敬业 爱岗敬业要求做到乐业、勤业、精业、干一行爱一行。 二、诚实守信 1.什么是诚实守信 诚实守信是指忠诚老实,信守诺信,是为人处事的原则。 诚实,就是忠诚老实,不讲假话。守信,就是信守诺言,说话算数,讲信誉,重信用,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义务。“言必信,行必果”。 2.诚实守信不仅是做人的准则,也是做事的原则,更是树立行业形象的根本。 3.怎样才能做到诚实守信 诚实守信要求我们做到诚信无欺、讲究质量、信守合同。诚信无欺,即待物接人诚恳可信,不采用欺骗手段。讲究质量,即要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严把质量关。信守合同,即要说到做到,言而有信,认真履行承诺或合同。

三、办事公道 1.什么是办事公道 办事公道是指从业人员在办事情、处理问题时,要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按照同一标准和同一原则办事的职业道德规范。 2.怎样才能做到办事公道 办事公道要求人们做到客观公正,照章办事。客观公正,即遇事从客观事实出发,并能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和处理。照章办事,就是按照规章制度来对待所有的当事人,不徇情枉法、不徇私枉法。办事公道的核心就是要克服私心,正直无私。要做到办事公道,还必须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认识能力,能明确是非标准,分辩善恶美丑,并有敏锐的洞察力,才能公道办事。 四、服务客户 1.服务客户的涵义 服务客户就是为客户服务。 2.怎样才能做到服务客户 服务客户要求做到热情周到,满足需要。 热情周到,即从业人员对服务客户抱以主动、热情、耐心的态度,把客户当作亲人,服务细致周到,勤勤恳恳。 满足需要,即从业人员努力为客户提供方便,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关心他人疾苦,主动为他人排忧解难。最后,做每件事都要方便客户。 五、奉献社会

律师职业道德

执业道德学习会议记录 时间:2012年1月7日 地点:会议室 主持:翁凡 参加人员:全体律师 主题:讨论律师执业道德 翁:律师制度在我国是“舶来品”,律师职业可谓是在没有深厚社会基础的环境下“建构”起来的,至于“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对我国一般民众来说更是缺乏了解,感到非常陌生。通常理解律师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律师职业道德不过是社会道德在律师职业领域的具体化,是以社会道德为基础的。这样的说法笼统地讲并没有错,但掩盖了二者关系的复杂性,只看到了其一致的一面。实际上二者有时是相互矛盾、冲突的。 吴:律师的执业活动坚持“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并不“以社会道德为准绳”。一般社会的道德观念与法律的规定往往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人们的行为也相应的多有与法律不一致的地方,尤其是在日常生活方面。这种对立本身并不一定是一件坏事。道德与法律保持一定的距离,一方面有利于人们以道德的标准来评价法律,批评法律,作为法律发展的动力,促使法律进步;另一方面人们也可以以法律为标准来衡量道德,促进传统道德观念的转变。然而,律师的职业道德却必须与法律的规定,至少是与法律的原则无条件地保持高度的一致。这种职业道德的要求当然要高于法律的要求,但绝不可以与法律

有抵触。尽管合乎社会道德的行为有些可能是违法行为,但合乎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却绝不可能是违法行为。如果把拥有良好的社会道德说成是具有社会正义感的话,那么无疑律师职业道德的要求,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律师的这种正义感。 陈:为了更好地理解律师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的问题,我们先来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这一法理学的永恒问题——予以简单的梳理。法律与道德在内容上具有相当程度的一致性,要想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划出一条毫不含糊的分界线是不可能的。任何资深的律师都知道,法律表面字眼下的根本基础是对宗教、道义、情感和习惯思想等等,这些来自于基本上属于人性的一般人类经验的思想的继承,决定法规援用的也是这一基础。一般认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中有法律的某些因素,法律中也有道德的某些因素。如果说“法律是社会秩序的骨架”的话,那么它还必需用道德的血和肉来填充,二者相互影响。道德对法律的影响在我国封建社会“引经入律”和西欧中世纪的“宗教裁判”中表现得非常突出。同时法律也影响道德,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社会道德的养成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一般说来,律师在执业中严格遵守法律,也就同时维护了社会的良好的道德秩序;一名优秀的律师常常就是一名道德高尚的人,相反一个道德败坏的律师也不可能成为一名严守法律的律师。“要做一名好律师,首先要做一个好人。”这种说法是非常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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