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责任险方案

公众责任险方案
公众责任险方案

公众责任险方案

公众责任保险承保方案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二O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目录

一、保险方案 (4)

二、理赔服务 (6)

三、、公众责任险保险条款 (11)

四、公众责任险投保单 (24)

一、保险方案一、投保险种

公众责任保险

二、及被保险人名称与地址:

被保险人名称:

地址:

三、投保类型及报价

方案1: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10万元

累计限额50万元

每次事故免赔额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

费率1.2℅,每年保费6000元

方案2: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10万元

累计限额100万元

费率1℅,每年保费10000元

每次事故免赔额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

建议方案:

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20万元

累计限额1000万元

费率2.1‰,每年保费21000元

每次事故免赔额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

以上方案不扩展停车场责任、电梯责任责任;

如扩展停车场责任、电梯责任

停车场按照25元每个车位、电梯200元/部收费加在主险中。

四、保险期限:

自 1 月日00:00时起——— 1月日00:00时时止。

五、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港、澳、台地区除外)

六、基本条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二、理赔服务

就贵司公众责任险项目,我司承诺提供以下理赔服务:

(1)接报案

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365天、24小时的全天候接报案制度,同时指定服务人员保持24小时手机畅通。被保险人在获悉发生事故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全国24小时统一报案电话: 95500 ,被保险人也可直接向我司指定服务人员报案(巫红斌)。

(2)现场查勘时限

承保人负责保险事故的现场查勘事宜并承担相应的查勘费用。

承保人接到报案通知后,应在20分钟内答复是否需要保留现场。如需要,承保人理赔人员须在约定时间内(市区1小时内,其它地区2小时内)或被保险人同意的其它时间内赶到现场,或在24个小时内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公估公司人员赶到损失现场,进行现场查勘。查勘人员应做好现场查勘记录,参与查勘的各方人员应对现场查勘记录进行签字确认。查勘结束后承保公司(或公估公司)应向参与查勘的各方分别提供一份完整的现场查勘记录,以备留存。

若因事故抢救需要,或承保人及相关方的查勘人员未按上述规定时间及时到达出险现场,允许被保险人自行处理事故现场。但投保人应如实保留事故现场的有关照片、录像及受损财产实物等。

(3)索赔单证审核

承保公司应在现场查勘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投保人或其它被保险人此次索赔所需的材料清单。承保人按照索赔材料清单准备索赔材料,受理、审核投保人或其它被保险人提交的有关索赔单证和资料。

投保人或其它被保险人按本保险有关规定以EMS、邮寄或其它方式向保险人提交必须的、有效的、真实的有关索赔单证和资料。保险人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立即进行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和材料不完整,应于 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其它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或资料;若保险人在接到索赔资料后 3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有关书面审核意见,则视为承保人各成员认可索赔资料完整。

(4)赔案处理及赔款支付

承保人按照下列约定核定保险事故的赔付金额,并支付赔款。

①赔款核定

一般情况下,承保人应在被保险人索赔资料齐全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定,并与投保人达成赔付协议;如案情特别重大或复杂,承保人应在被保险人索赔资料齐全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定,并与投保人达成赔付协议。如保险人未在上述时间内做出保险责任和赔款金额核定,视为保险人认可被保险人的索赔金额。

②赔款支付

承保人在与投保人达成赔付协议后应按照以下约定支付赔款:

赔偿额度在10万以内(含10万),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

赔偿额度在10万以上,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

(5)理赔流程图

公众责任险

(6)理赔服务小组

(7)聘请公估公司及其费用

发生保险事故后,如协议各方对于损失金额或责任认定不能达成一

致时或发生超过50万元的损失事故,由承保人聘请合同三方认可的保险公估公司对损失进行公估,聘请公估人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承保人承担。

(8)预付赔款支付

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重大损失事故,在保险责任明确但损失金额尚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根据投保人要求,保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一定数量的预付赔款,最高金额为初步核损金额(扣除免赔后)的50%。

(9)赔偿处理相关约定

如发生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我司积极参与第三者责任事故的调解,如在处理过程中聘请相关权威鉴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并承担其鉴定费用。

(10)定期提供理赔统计报表

保险人承诺将对每一索赔案件的处理过程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并负责定期向投保人提供理赔统计报表,报表包括损失发生的时间、地点、损失原因、估损金额、定损金额、赔款等与赔案处理有关的信息。

(11)回访制度

项目服务小组采取实地回访、书面回访或电话回访等多种形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客户回访,收集客户反馈意见,听取客户对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正和完善服务工作中的失误及不足之处。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保险各方友好协商,共同解决。

(12)保险法律服务

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有关保险的法律服务,包括法律咨询、协助拟定有关保险法律的文件、文书、合同等。

(13)建立重大灾害预警服务

我司与气象台签订长期的合作关系,能够随时撑握近期天气趋势及气象状况,密切注视灾害动态,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防汛、暴风、暴雨等灾害气象状况信息,避免出现不必要的人身事故。

(14)业务咨询服务制度

我司是一家全国性、综合性的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涵盖财产险、人寿险、金融证券、信托理财、企业年金、养老金等方面,贵司及各参建单位在上述任何方面提出任何需求,我司均将利用集团化、网络化优势,为其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和咨询。

(15)以及其它对于保险各方共同协商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服务,保险人应积极予以提供。

人保(备案)[2009]N304号-公众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04号)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外事经营等活动以及由于意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保险人对上述第(一)与第(二)项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如本保险合同约定了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的,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保险人对上述第(三)项的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等自然灾害; (六)烟熏、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七)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八)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第五条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险条款(2009版)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险条款 (2009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从事经营业务时,因过失导致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累计最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以内赔付法律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 (二)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固定场所内布置的广告、霓虹灯、灯饰物发生意外事故; (三)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公众责任险模板

公众责任险保险方案模板 编号:? 1.?被保险人? 1.1?被保险人名称?? 1.2?被保险人地址 3. ?经营性质? 4. ?保险期限:?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5. ?保险责任起止时间: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6. ?保险金额? 6.1?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6.2?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6.3? 累计赔偿限额:? 7. ?免赔额: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为RMB???万元或损失金额的???%,两者以高者为准 8. ?保险责任? 8.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区域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8.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 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9. ?责任免除? 9.1?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区域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9.2?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固定场所内布置的广告、霓虹灯、灯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9.3?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区域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9.4?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9.5?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9.6?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9.7?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9.8?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9.9?火灾、爆炸、烟熏;? 9.10?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 9.11?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 9.12?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9.13?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合法成立的组织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列明的场所范围内,在从事经营活动或自身业务过程中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发生,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并且受害方在保险期限内首次提出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自行车、汽车、机车、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 (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出售、赠与产品、货物、商品; (三)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四)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等属专门职业性质的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从事建筑、安装或装修工程。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犯罪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三)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四)自然灾害; (五)火灾、爆炸、烟熏; (六)核反应、核辐射、核爆炸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七)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 (八)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以被保险人名义从事相关工作者超越其经营范围或职责范围的行为;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协议书范本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 公众责任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明细表 被保险人名称: 被保险人地址: 被保险人营业场所: 被保险人营业性 质: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 总计: 累计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每次事故免赔额: 适用于财产损失: 保险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个月。 保险费率: 总保险费: 付费日期: 司法管辖(选择下列其一): 1、中国司法管辖: 2、世界司法管辖(北美地区除外): 特别条款: 投保人对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条款明确无误 签字: 年月日 保险有限公司 签发地点: 年月日

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众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定义: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2、对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 3、对下列财产损失的责任: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所有的财产或由其保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

(完整word版)公众责任险附加条款

公众责任险附加条款 1、广告招牌及装饰物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范围内或周围地区布置的广告、霓虹灯、装饰物和相似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保证指派合格人员对上述装置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万 累计赔偿限额:RMB100万 2、电梯、机器及自动装置条款(包含无过错责任) 兹经双方同意,尽管存在相反规定,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有关客货电梯、自动装置、设施及机器设备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后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包含被保险方无过错造成第三者意外伤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保证: (一) 由授权承包商进行定期检查与维修; (二) 除非制造商或发证机构推荐其投入运行,否则本保险不适用。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装卸责任条款(含叉车装卸)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拥有的车辆(含叉车、手推车等流动机械设施)在营业场所内进行与经营有关的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烟熏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因烟熏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不得超过本保险期限内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火灾、水灾和爆炸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因火灾或爆炸。水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不得超过本保险期限内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公众责任险中文版

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出入酒店、超市、商场、影剧院、办公楼这些公共场所,享受便利的生活和乐趣。 但往往看似安全的地方,却发生着很多我们无法预料的意外事故。 比如地面积水滑倒摔伤、电梯速降、落物砸伤,这样的“飞来横祸”俨然成为公众场合最大的安全隐患,而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将直接面临官司或索赔。 另外一个经常被我们忽视的高风险场所——教育培训学校。由于人员集中和环境相对封闭,如果发生意外则更容易造成大面积的伤害。 培训对象为儿童的培训学校,由于儿童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学校一定要具备全面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而事故发生后也将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和道德责任。

但意外往往不可预测,在发生事故或伤亡前,场所经营者是否有更好的选择呢? 提前为场所投保公众责任保险就显得尤其重要了,在经营者面临高额赔偿或巨大损失时,可以成为转嫁风险和弥补损失的有效方式。 什么是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它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是责任保险中独立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保险类别。 公众责任,是指致害人在公众活动场所的过错行为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依法应由致害人承担的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公众责任的构成,以在法律上负有经济赔偿责任为前提,其法律依据是各国的民法及各种有关的单行法规制度。此外,在一些并非公众活动的场所,如果公众在该场所受到了应当由致害人负责的损害,亦可以归属于公众责任。 因此,各种公共设施场所、工厂、办公楼、学校、医院、商店、展览馆、动物园、宾馆、旅店、影剧院、运动场所,以及工程建设工地等,均存在着公众责任事故风险。这些场所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等均需要通过投保公众责任保险来转嫁其责任。

人保-公众责任保险通用附加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编号: 人保(备案)[2009]N468号) 在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1995版)》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1999版)》等公众责任类保险(以下均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下列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条款目录: B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 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 不受控制条款C叉车责任条款 承租人责任条款 错误与遗漏条款 出租人责任条款 车辆装卸责任条款D电缆损失责任条款 电梯、机器及大厦自动装置条款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临时海外出差责任条款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第三者责任条款 独立承包人责任条款 电瓶车责任条款

电梯责任条款F放弃代位追偿权利条款 附加被保险人条款G雇员及合伙人条款 锅炉爆炸责任条款 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H火灾、爆炸、烟熏、水损责任条款 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J急救费用条款 急救责任条款 酒类责任条款 救火费用条款 交叉责任条款 建筑物改变条款K恐怖活动条款 客人财产责任条款L临时海外公干责任条款Q契约责任条款R人身侵害责任条款S社交及娱乐场所责任条款 食品、饮料责任条款T提供物品及服务条款W卫生装置条款X消防队与水损条款Y衣帽间条款 游泳池及健身房责任条款 娱乐设施条款Z展览会责任条款 自动承保新地点条款 注销保单条款 租用汽车责任条款 条款正文B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

险单明细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直接由于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由于发生暴力行为、抢劫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不受控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占用或使用营业场所时,由于不知情或远非其所能控制的事件发生造成的遗漏申报或任何行为,不会影响本保险单的有效性,一旦被保险人知道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按要求支付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C叉车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所有的或占有的并在被保险场所内或周围使用的,可不按照道路交通相关法规投保强制责任保险的叉车等车辆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承租人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作为承租人对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由于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损坏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错误与遗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疏忽或过失而延迟或遗漏向本公司申报所占用的场地、被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而受拒负,但被保险人一旦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立即向保险人申报上述情况,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人责任条款

太平洋保险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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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合法成立的组织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列明的场所范围内,在从事经营活动或自身业务过程中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发生,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并且受害方在保险期限内首次提出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自行车、汽车、机车、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 (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出售、赠与产品、货物、商品; (三)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四)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等属专门职业性质的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从事建筑、安装或装修工程。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犯罪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三)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四)自然灾害; (五)火灾、爆炸、烟熏; (六)核反应、核辐射、核爆炸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在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1995版)》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1999版)》等公众责任类保险(以下均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下列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条款目录: B 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 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 不受控制条款 C 叉车责任条款 承租人责任条款 错误与遗漏条款 出租人责任条款 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D 电缆损失责任条款 电梯、机器及大厦自动装置条款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临时海外出差责任条款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第三者责任条款 独立承包人责任条款 电瓶车责任条款 电梯责任条款 F 放弃代位追偿权利条款 附加被保险人条款

G 雇员及合伙人条款 锅炉爆炸责任条款 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 H 火灾、爆炸、烟熏、水损责任条款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 J 急救费用条款 急救责任条款 酒类责任条款 救火费用条款 交叉责任条款 建筑物改变条款 K 恐怖活动条款 客人财产责任条款 L 临时海外公干责任条款 Q 契约责任条款 R 人身侵害责任条款 S 社交及娱乐场所责任条款

食品、饮料责任条款 T 提供物品及服务条款 W 卫生装置条款 X 消防队与水损条款 Y 衣帽间条款 游泳池及健身房责任条款 娱乐设施条款 Z 展览会责任条款 自动承保新地点条款 注销保单条款 租用汽车责任条款 条款正文 B 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直接由于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由于发生暴力行为、抢劫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公众责任险方案模板

公众责任险保险方案模板 编号: 1. 被保险人 1.1 被保险人名称 1.2 被保险人地址 3. 经营性质 4. 保险期限: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5. 保险责任起止时间: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6. 保险金额 6.1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6.2 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6.3 累计赔偿限额: 7. 免赔额: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为RMB万元或损失金额的%,两者以高者为准。 8. 保险责任 8.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区域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 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8.2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 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9. 责任免除 9.1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区域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 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9.2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固定场所内布置的广告、霓虹灯、灯饰物发生意外事故 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9.3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区域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 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9.4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9.5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9.6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9.7 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9.8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doc

合同编号: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 1.公众责任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 到期通知书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明细表 被保险人名称: 被保险人地址: 被保险人营业场所: 被保险人营业性质: 被保险人名称: 被保险人地址: 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 总计: 累计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每次事故免赔额: 适用于财产损失: 保险期限:共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保险费率: 总保险费: 付费日期: 被保险人名称: 被保险人地址: 司法管辖(选择下列其一): 1.中国司法管辖: 2.世界司法管辖(北美地区除外): 特别条款: 公众责任险保单明细表 投保人对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条款明确无误 签字: 日期:年月日

签发日期:年月日_______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 签发地点: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众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定义: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公众责任险方案

公众责任保险承保方案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二O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目录 一、保险方案.........................................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理赔服务.........................................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公众责任险保险条款...............................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公众责任险投保单..................................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保险方案一、投保险种 公众责任保险 二、及被保险人名称与地址: 被保险人名称: 地址: 三、投保类型及报价 方案1: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10万元 累计限额50万元 每次事故免赔额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 费率℅,每年保费6000元 方案2: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10万元 累计限额100万元 费率1℅,每年保费10000元 每次事故免赔额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 建议方案: 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20万元 累计限额1000万元 费率‰,每年保费21000元 每次事故免赔额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上方案不扩展停车场责任、电梯责任责任;

如扩展停车场责任、电梯责任 停车场按照25元每个车位、电梯200元/部收费加在主险中。 四、保险期限: 自2016年1 月日00:00时起———2017年1月日00:00时时止。 五、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港、澳、台地区除外) 六、基本条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标准版)

Both parties jointly ackno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

编号:FS-DY-20249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 保险单号码:____ 到期通知书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明细表 被保险人名称:_____ 被保险人地址:_____ 被保险人营业场所:_____ 被保险人营业性质:_____

被保险人地址:_____ 赔偿限额:_____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_____ 人身伤亡:_____ 财产损失:_____ 总计:_______ 累计赔偿限额:_____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每次事故免赔额:_____ 适用于财产损失:_____ 保险期限:共_____个月。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费率:_____ 总保险费:_____ 付费日期:_____ 被保险人名称:_____

公众责任险方案

公众责任保险承保方案 二O 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目录 一、保险方案 一、投保险种 公众责任保险 二、及被保险人名称与地址: 被保险人名称: 地址: 三、投保类型及报价 方案1: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10 万元

累计限额 50 万元 每次事故免赔额 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 10% 费率℅,每年保费 6000 元 方案 2: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20 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 10 万元 累计限额 100 万元 费率 1℅,每年保费 10000元 每次事故免赔额 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 10% 建议方案: 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200 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 20 万元 累计限额 1000 万元 费率‰,每年保费 21000元 每次事故免赔额 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 10% 以上方案不扩展停车场责任、电梯责任责任; 如扩展停车场责任、电梯责任 停车场按照 25元每个车位、电梯 200元 /部收费加在主险中。 四、保险期限: 自 2016 年 1 月 日 00: 00 时起——— 2017 年 1 月 日 00: 00 时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港、澳、台地区除外)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条 款 五 、 司

二、理赔服务 就贵司公众责任险项目,我司承诺提供以下理赔服务: (1)接报案 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365 天、24 小时的全天候接报案制度,同时指定 服务人员保持24 小时手机畅通。被保险人在获悉发生事故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全国24 小时统一报案电话:95500 , 被保险人也可直接向我司指定服务人员报案(巫红斌)。 (2)现场查勘时限 承保人负责保险事故的现场查勘事宜并承担相应的查勘费用。 承保人接到报案通知后,应在20 分钟内答复是否需要保留现场。如需 要,承保人理赔人员须在约定时间内(市区 1 小时内,其他地区 2 小时内) 或被保险人同意的其他时间内赶到现场,或在24 个小时内委托具有相关资 质的公估公司人员赶到损失现场,进行现场查勘。查勘人员应做好现场查 勘记录,参与查勘的各方人员应对现场查勘记录进行签字确认。查勘结束 后承保公司(或公估公司)应向参与查勘的各方分别提供一份完整的现场 查勘记录,以备留存。 若因事故抢救需要,或承保人及相关方的查勘人员未按上述规定时间及时到达出险现场,允许被保险人自行处理事故现场。但投保人应如实保留 事故现场的有关照片、录像及受损财产实物等。 (3)索赔单证审核 承保公司应在现场查勘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投保 人或 其他被保险人此次索赔所需的材料清单。承保人按照索赔材料清单准备索

公众责任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公众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业务时,因该场所内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被保险人的下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 (二)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施救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抢劫;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及其次生灾害、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等自然灾害; (六)烟熏、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七)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场所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固定场所内布置的广告、霓虹灯、灯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公众责任险基本方案

责任险常用参考方案 一、公众责任险基本方案 某物业小区投保公众责任险方案: 赔偿限额:每人每次限额10万元,每次事故限额5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100万元。每次事故免赔500元或损失的5%,以高者为准。费率0.3%,保费3000元。 可在主险附加火灾爆炸责任、车辆装卸责任、社团运动会所等附加条款,不用另外收费。 二、停车场责任险方案 某大厦管理处投保停车场责任险,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方式一:管理处投保公众责任险附加停车场责任险,方案如下: 附加停车场责任险费率如下(累计限额不超过100万元,超出另计保费): 每个车位限额分别为10万/20万/30万,收费标准: 1)社会停车场(如专营车场): 60元/ 90元/ 101元 2)公共停车场(如商场车场): 55元/ 77元/ 87元 3)专用停车场(如居民小区): 50元/ 64元/ 72元 累计赔偿限额100万元,每个车位限额20万元,有100个车位,因为这个例子中停车场属于公共停车场,所以保费=77*100=77000元。全车盗抢责任: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为20%;非全车盗抢责任: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500元或核定损失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或车辆使用人的故意行为; 2)地震、雷电、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 3)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 4)车内装载、携带的物品的损失; 5)车上零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6)无合法牌照的车辆的损失; 7)车辆本身的缺陷或进场前已发生的损失; 8)未交停车费或无停车凭证的车辆损失; 9)因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 方式二:单独投保停车场责任险。限额及免赔条件不变。 这种方式更适用于社会停车场。

公众责任险扩展条款(英)

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 ENDORSEMENTS 01 Cross Liability Clause 02 Contractual Liability Clause 03 Strike, Riot, Civil Commotion or Malicious Damage Extension Clause 04 Act of Terrorism Extension Clause 05 Elevator and Escalator Clause 06 Explosion of Boilers 07 Fire & Explosion Extension Clause 08 Food and Drink Clause 09 Goods and Services Clause 10 Guest's Property Clause 11 Tenant's Liability Clause 12 Building Alterations Clause 13 Motor Contingent Liability 14 Personal Injury Liability Clause 15 First Aid Treatment Clause 16 Swimming Pool Liability Clause 17 Advertising Signs and Decorations Liability Clause 18 Loading and Unloading of Vehicles Clause 19 Extinguishing Expenses Clause 20 Third Party Liability of Directors and Executives Clause 01 Cross Liability Clause It is agreed and understood that subject to the Insured having paid the agreed additional premium, this insurance shall apply to each insured party as if a separate policy had been issued to each party. The Insurers' total liability in respect of the insured parties shall not however exceed in the aggregate for any one accident or series of accidents arising out of one event the limit of indemnity stated in the Schedule. This Clause is subject otherwise to the terms, conditions and exceptions of this Policy. Additional Premium: 02 Contractual Liability Clause It is agreed and understood that subject to the Insured having paid the agreed additional premium, the Company shall indemnify the Insured against any claim made in respect of liability assumed by the Insured

公众责任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B)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第五条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定义: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烟熏、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七)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等自然灾害; (八)由被保险人作出的或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管理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包括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及建筑等财产的损失; (二)对为被保险人服务的第三方所遭受的伤害的赔偿责任;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坏责任; (七)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八)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八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各项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罢工、暴乱、民众骚动、恶意破坏和恐怖活动;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火灾、爆炸; (四)未载入本保险合同但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 (五)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有缺陷的卫生装置,以及售出的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损害; (六)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七)被保险人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八)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布置的广告、霓虹灯、灯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九)被保险人拥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十)被保险人因出租房屋或建筑物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十一)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十条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依据第十八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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