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1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l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2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残疾人康复、托养、就业、助学等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后,统筹安排用于残疾人各项支出。

第三条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省残联负责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对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

规范性负责。

市县财政部门、残联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保证补助地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预算编制

第四条省残联提前做好项目申报、评估论证、年度资金需求测算等工作,做实做细项目库,确保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全部支出项目按规定列入项目库,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实现定期更新和滚动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第五条省残联按照省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研究提出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向省财政厅提报预算申请。预算编制中,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应编尽编,不得出现遗漏。

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省残联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省人大审议批准。

第六条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省残联申

请通过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时,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省财政厅根据省残联提报的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或绩效评估较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七条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省残联要健全绩效目标内部编报机制,组织项目实施单位从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科学合理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并作为申请预算和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

第八条省残联对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明确每项任务的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根据任务内容不同,将任务清单划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任务清单与资金同步下达。

第九条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具体包括以下投向和支出内容:

(一)残疾人康复。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包括开展康复训练所必需的手术费、辅助器具购置(含安装、调试)以及机构、社区和家庭康复训练、培训等支出;开展成年残疾人康复,包括基本康复服务发生的器具、材料、医疗、服务、培训等必要开支;对残疾人

康复机构设备购置给予补助。

(二)残疾人托养。补贴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用于托养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生活照料护理、职业康复训练、技能培训、无障碍环境改造、辅助性就业及生产生活等服务设施设备购置等支出,以及为残疾人接受居家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购买社会服务等提供资助。

(三)残疾人就业。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扶持残疾人就业基地、残疾人自主创业标兵和致富能手。

(四)残疾人助学。为残疾人大学生发放励志助学金。

(五)中央项目。除上述项目外,中央财政通过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补助的项目支出。

(六)其他支出。用于其他需要保障的残疾人康复和就业项目支出。

第十条对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以及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服务项目,省残联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及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对下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当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要求执行,不列入省级政府采购预算及购买服务计划编制范围。

第三章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省残联根据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务清单,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确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不留“硬缺口”。其中,省本级支出应明确到具体项目,纳入省级部门预算批复或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下达;对下转移支付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综合参考保障对象数量、财政困难程度和工作绩效等,向省财政直接管理县等困难地区倾斜。省残联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任务,科学遴选确定具体分配因素和权重。除据实结算项目或突发事件外,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应分别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30日、60日内正式下达,中央补助资金应在收到中央资金文件后30日内正式下达,省残联应在规定时限前10日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党组(委)会议集体研究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或提出区域绩效目标编报要求。省残联应将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大额资金分配和重要项目安排情况,报分管省领导同意。

第十二条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省残联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办法规定,规范有序开展政

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市县在分配资金时,除国家和省规定的共同财政事权外,不得要求乡镇(街道)安排配套资金,不得将乡镇(街道)投入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前置条件。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各级残联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严格按照资金管理以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虚假列支,不得任意变更预算支出科目。年度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报批。省财政厅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定期通报资金分配进度和本级预算支出进度。

第十七条省残联是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定期采集项目绩效信息,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进展,以及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促进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进行重点监控,对发现的

问题及时通报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年度预算执行完毕,省残联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对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进行自评,撰写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省残联、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分别对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进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加大资金信息公开力度,除涉密信息外,省财政厅负责公开专项资金目录、资金管理制度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省残联负责公开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具体支出政策、资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结果、相关绩效信息等。

第十九条各级残联部门、财政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省残联可结合管理需要和支出事项,依据本办法制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3号)同时废止。

威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威海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筹划(—).doc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2006年—2010年) 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2006年—2010年)》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威海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2006年—2010年) 为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活条件,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山东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2006年—2010年)》和《威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十五”计划的执行情况

“十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有关部门、社会各界、残疾人组织和广大残疾人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任务,为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一)康复工作成效显著。“十五”期间,全市各级共投入康复经费558万元。在全市69个镇(办)卫生院建立了镇级残疾人康复指导站,康复指导员长年走村串户,为脑瘫、偏瘫、截瘫患者免费进行肢体康复训练指导。共完成白内障复明手术6260例;聋儿语言训练200名,为其配戴助听器93台,培训聋儿家长120名;为196名低视力患者配用了助视器,培训低视力儿童家长123名;对100名贫困精神病患者实施了彩票公益金救助;为麻风畸残患者实施矫治手术62例,发放辅助用具716件;建立普及型假肢装配站1个,培训技师12人次,为144名肢体残疾人安装了假肢;提供各类残疾人用品用具6350件。 (二)特殊教育持续发展。认真落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实行免费教育和广泛开展资助残疾学生活动的通知》,广泛深入开展了“扶残助学献爱心”资金募集活动,全市共募集资金100多万元(市本级37万元),现已救助400多名贫困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圆了上学梦。有计划地对特殊教育机构的专业教师进行集中培训和巡回指导,提高

山东省国有独资企业就业人员数量及薪酬情况数据分析报告2018版

山东省国有独资企业就业人员数量及薪酬情况数据分析报告 2018版

序言 山东省国有独资企业就业人员数量及薪酬情况数据分析报告从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女性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就业人员工资总额,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重要因素进行分析,剖析了山东省国有独资企业就业人员数量及薪酬情况现状、趋势变化。 借助对数据的发掘及分析,提供一个全面、严谨、客观的视角来了解山东省国有独资企业就业人员数量及薪酬情况现状及发展趋势。山东省国有独资企业就业人员数量及薪酬情况分析报告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等权威部门,并经过专业统计分析及清洗而得。本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请注明出处。 本报告以数据呈现方式客观、多维度、深入介绍山东省国有独资企业就业人员数量及薪酬情况真实状况及发展脉络,为机构和个人提供必要借鉴及重要参考。

目录 第一节山东省国有独资企业就业人员数量及薪酬情况现状概况 (1) 第二节山东省国有独资企业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指标分析 (3) 一、山东省国有独资企业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国有独资企业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现状统计 (3) 三、山东省国有独资企业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占全国国有独资企业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比 重统计 (3) 四、山东省国有独资企业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2015-2017)统计分析 (4) 五、山东省国有独资企业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2016-2017)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国有独资企业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2015-2017)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国有独资企业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2016-2017)变动分析 (5) 八、山东省国有独资企业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同全国国有独资企业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 (2016-2017)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山东省国有独资企业女性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指标分析 (7) 一、山东省国有独资企业女性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国有独资企业女性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现状统计分析 (7) 三、山东省国有独资企业女性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占全国国有独资企业女性就业人员年末 总人数比重统计分析 (7)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

附件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 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残疾人实际在岗,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其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各市、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按《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的规定设置

山东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初稿2.11

山东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 实施方案(2014-2016年) (初稿) 为贯彻落实《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 )》(国办发[2014]1号)精神,加快推进特殊教育的提升与发展,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全国特殊教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大力推动特殊教育的提升与发展为目标任务,在更高水平上实现普及教育、公平教育、优质教育,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帮助残疾人全面发展和更好融入社会,使广大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幸福人生。 二、总体目标 全面推进全纳教育,使每一个残疾孩子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通过三年的努力,建立起财政为主、社会支持、全面覆盖、通畅便利的特殊教育服务保障机制,基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各方参与的特殊教育工作格局,构建起布局基本合理、学段相互衔接、普职相互融通、医教相互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特殊

教育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进一步提升。到2016年,全省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5%;残疾儿童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70%;残疾学生接受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的机会明显增加。 三、重点任务 1.提升普及与发展水平。全面实现残疾儿童“普九”目标,大力推进随班就读,对义务教育阶段不能入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实施送教上门。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加快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逐步提高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比例。 2.提升条件保障水平。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建立健全覆盖全体残疾学生的资助体系,提高资助水平。实施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薄弱特殊教育学校教学康复仪器配备工程和普通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工程,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残疾学生学习和生活无障碍设施建设。 3.提升教师队伍建设水平。全面提升特教教师的综合素质和专业化水平,扩大特殊教育教师培养规模,加大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力度,制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提高特教教师待遇。 4.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水平。坚持全纳教育理念,实施素质教育,提高特殊教育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做好残疾学生医疗、康复和教育结合工作。开发建设具有山东特色、符合学生特

山东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模板(标准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山东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模板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山东省高等(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编号: 毕 业 生 甲 方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政治面貌: 学历: 培养方式: 专业: 学制: 健康状况: 生源所在地:联系电话: 毕业院校: 院校联系电话:用

人 单 位 乙 方 单位名称: 单位所在地:上级主管部门: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档案转寄详细地址: 按照国家毕业生就业政策,为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在毕业生就业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如实向乙方介绍自己情况,通过对乙方了解愿意到乙方就业,服从乙方安排。 二、乙方已如实向甲方介绍本单位情况以及工作岗位和待遇,通过对甲方了解、考核,同意接收甲方,并负责按有关规定为甲方办理落户等接收手续。 三、学校在甲方毕业前负责安排体检,不合格者不派遣。若乙方对甲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前对甲方进行单独体检,否则以学校体检为准。

四、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若一方提出变更或终止协议,须征得另一方和学校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履行解约手续,由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未经协商,单方面不得变更或终止协议。 五、甲方因国家有特殊需要抽调,经与乙方协商,由学校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本协议自动终止。 六、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需各执一份,学校留存一份备案。 七、补充条款: 无 甲方 乙方 签字 年月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鲁政发[2001]26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1.03.28 【实施日期】2001.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鲁政发〔2001〕2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把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促进就业、再就业作为大事来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应看到,今后几年城镇失业人员仍将呈上升趋势,预计“十五”期间每年需就业的城镇劳动力近120万人,另外还有800万农村剩余劳动力需要向非农产业转移。我国加入WTO后,将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导致结构性失业增加,特别是今明两年,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比较集中,就业和再就业形势十分严峻。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总的要求是,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根据全省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总体部署,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加强调控的原则,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努力扩大就业门路,培育和完善劳动力市场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稳妥地实现企业下岗职工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基本生活向失业保险过渡,逐步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左右,促进全省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维护社会稳定。 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目标。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抓紧抓好。各级劳动保障、计划、经贸、财政、税务、工商、建设等部门要树立大就业意识,发挥各自优势,按照省委鲁发〔1997〕14号和鲁发〔1998〕8号文件的要求,结合当前实际,进一步落实促进、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的具体政策措施。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也应积极参与,密切配合,要通过群众喜联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市场就业方针,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克服“等、靠、要”的思想,鼓励劳动者自主择业、自谋职业;大力宣传自谋职业、开拓创业的先进典型,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就业,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突出重点,拓宽就业渠道 要贯彻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不断开拓新的就业领域,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抓住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的机遇,因地制宜,发挥比较优势,在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资金密集型产业

南海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

南海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残疾人就业 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保障金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第48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粤财社【2014】145号)、《佛山市南海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南财行【2012】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残疾人是具有南海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劳动就业的公民(行政机关、财政补助一类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除外)。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特别指定除外。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用人单位是在本区登记成立,实际经营地址在本区范围内,依法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行政机关、财政补助一类事业单位和国家限制类产业除外)。 第二章就业援助 第三条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需根据申请人上年度实际参保的期限和 险种,以本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来核定。 (一)自主创业的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 残疾人自主创业,持续正常经营六个月以上,以个人或个体工商户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 贴标准按核定参保额的50%给予补贴。 (二)辅助性就业和庇护性就业的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 残疾人通过辅助性就业和庇护性就业获得安置,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核定参保额的100%给予补贴。 (三)分散按比例就业和集中就业的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 残疾人在同一个单位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 与用人单 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核定参保额中个人应缴费部分的50%给予补贴。 残疾人在该单位稳定就业3年以上,按核定参保额中个人应缴费部分的100%给予补贴。 第四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签订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薪金不低于佛山市规定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

山东毕业生确认就业方案信息功能的操作说明

山东毕业生确认就业方案信息功能的 操作说明

新增“毕业生确认就业方案信息”功能的操作说明 1.毕业生操作 1.1毕业生登录就业信息网 毕业生登录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首页,在用户登录版块点击“毕业生登录入口”按钮。进入登录界面。输入账户信息登录毕业生专区界面。

1.2确认就业方案信息 未完成确认就业方案信息的毕业生,登录系统后,系统自动 弹出重要提示界面,如图: 点击确定后,进入就业方案信息确认界面。需要确认的信息 分为基本信息、就业派遣信息和报到证样式三部分内容。 1、基本信息是学校上报到系统的个人基本信息和教育学历 信息,如信息有误请反馈到学校修改; 2、就业方案信息是您最新的毕业去向和档案去向等信息, 是就业主管部门打印派遣报到证的数据依据,请仔细核 对,如信息有误请反馈到学校修改; 3、报到证样式:是您离校前领取的报到证的样式模板。

对以上三部分内容认真核对后,请按要求进行确认。 1、如果以上信息有误,请点击 按钮,在弹出的界面中翔实填写反馈内容。反馈信息提交学校修改。

2、如果以上信息核实无误,请点击按钮,系 统根据毕业生确认的就业方式不同转到不同的操作界面。 其中,《就业报到证》签发回户籍地的向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登记。 (1)毕业生确认就业方式为“待就业”,则毕业生直接进入实名登记界面,毕业生根据界面提示进行选择操作。 (2)毕业生确认就业方式为“升学”,则系统提示确认完成。 (3)毕业生确认就业方式为“缓派”,则弹出提示窗口,点确定进入实名登记界面。

(3)毕业生确认就业方式为“缓派”,则弹出提示窗口,点确定进入实名登记界面。 (4)毕业生离校时以签订劳动合同、灵活就业证明、非派遣签约等非协议就业方式落实接收单位的,点确定进入实名登记界面。 1.3实名登记 《就业报到证》签发回户籍地的毕业生要向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实名登记。户籍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求职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根据毕业生登记的服务需求提供服务。 点击“实名登记”按钮,进入实名登记系统,毕业生按要求填写登记信息。

山东省就业创业政策汇编

山东省就业创业政策汇编(简) (2017年) 一、公共就业服务 (一)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免费向城乡各类劳动者提供基本的就业创业服务:就业创业政策、法律、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创业服务。其他公共就业服务。享受条件为就业失业登记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二)就业失业登记 1.就业登记:范围为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乡单位就业人员、私营个体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及乡村就业人员。其中:单位就业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注册的隶属关系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办理登记;私营个体及灵活就业人员凭身份证明、人员类别证明、就业失业证明三项有效证件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中心)申请就业登记;对在乡村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作为乡村就业人员进行登记(包括乡内农业就业人员、乡内非农就业人员、出乡转移就业人员)。依据《关于完善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4〕76号)。 2.失业登记:范围为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含城镇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及乡村失业人员。其中,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由单位或个人按参加社会保险的隶属关系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个体私营和灵活就业人员失业或停业后,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中心)进行登记;城镇无就业经历人员及乡村未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且有就业或转移就业能力和愿望人员,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中心)进行登记。依据《关于完善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4〕76号)。 3.失业保险金领取:申领失业金的3个条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进行失业登记。领取期限: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期限与前次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一次性最长不超过24个月。依据《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三)人事档案免费基本公共服务 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潍坊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

潍坊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潍坊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已经第3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Ο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潍坊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山东省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户籍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可以享受本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采取有效优惠扶持措施,改善残疾人的生存发展环境,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子女免除杂费、寄宿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活费;普通高中、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普通高级中学、高等院校及成人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招收残疾学生,在录取条件上给予残疾学生照顾。残疾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可以免试体育。对在文艺、体育

及其他方面有特殊专长的残疾人可以破格录取。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对在校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和残疾学生的生活费、学费给予补助。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做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家庭副业和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帮助残疾人脱贫致富。 第七条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对经营困难的残疾人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年检费,并在场地、摊位等方面提供方便。 残疾人申请个体行医,符合条件的,卫生部门应当优先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减免相关费用。 第八条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个人从事下列活动,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 (一)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物品应当缴纳的增值税; (二)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所应缴纳的营业税; (三)残疾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四)残疾人使用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缴纳的车船税;

山东省个体就业人员基本情况数据分析2018版

山东省个体就业人员基本情况数据分析2018版

序言 山东省个体就业人员基本情况数据分析从个体户数,个体就业人数,城镇个体就业人数,乡村个体就业人数等重要因素进行分析,剖析了山东省个体就业人员基本情况现状、趋势变化。 山东省个体就业人员基本情况数据分析相关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均请注明出处。 借助对数据的发掘及分析,提供一个全面、严谨、客观的视角来了解山东省个体就业人员基本情况现状及发展趋势。山东省个体就业人员基本情况分析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等权威部门。 山东省个体就业人员基本情况数据分析以数据呈现方式客观、多维度、深入介绍山东省个体就业人员基本情况真实状况及发展脉络,为机构和个人提供必要借鉴及重要参考。

目录 第一节山东省个体就业人员基本情况现状概况 (1) 第二节山东省个体户数指标分析 (3) 一、山东省个体户数现状统计 (3) 二、全国个体户数现状统计 (3) 三、山东省个体户数占全国个体户数比重统计 (3) 四、山东省个体户数(2015-2017)统计分析 (4) 五、山东省个体户数(2016-2017)变动分析 (4) 六、全国个体户数(2015-2017)统计分析 (5) 七、全国个体户数(2016-2017)变动分析 (5) 八、山东省个体户数同全国个体户数(2016-2017)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山东省个体就业人数指标分析 (7) 一、山东省个体就业人数现状统计 (7) 二、全国个体就业人数现状统计分析 (7) 三、山东省个体就业人数占全国个体就业人数比重统计分析 (7) 四、山东省个体就业人数(2015-2017)统计分析 (8) 五、山东省个体就业人数(2016-2017)变动分析 (8) 六、全国个体就业人数(2015-2017)统计分析 (9)

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指南

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 二、办理依据 1.《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二十二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一)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二)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三)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四)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五)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2.《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十二五’时期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国家基本标准残疾人就业服务”。 3.《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2013-2015年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基本标准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按规定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岗位技能提升、创业和农村实用技术等培训,免费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

业服务机构享有职业心理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和失业登记、职业适应评估、就业信息发布等服务;对就业困难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 三、承办机构 淄博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四、服务对象 就业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和学习意愿的残疾人。 五、服务条件 有培训需求、一定就业能力的残疾人。 六、服务流程 1.通知:淄博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按照每年的培训需求,以及上级部门下达的培训任务,定期发布培训开班通知。 2.报名:有培训需求的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身份证、二寸照片,到相关乡镇街道残联报名,填写报名申请表。各区县残联将报名情况汇总至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中心审核确定培训名单。 3.培训:经审核通过的残疾人集中到指定地点进行一定时限的技能培训。 七、服务时限 每年定期开班、即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山东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模板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山东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模板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山东省高等(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编号:毕 业 生 甲 方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政治面貌: 学历: 培养方式: 专业: 学制: 健康状况: 生源所在地: 联系电话: 毕业院校: 院校联系电话:

单 位 乙 方 单位名称: 单位所在地: 上级主管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档案转寄详细地址: 按照国家毕业生就业政策,为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在毕业生就业中的权利和义务, 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如实向乙方介绍自己情况,通过对乙方了解愿意到乙方就业,服从乙方安排。 二、乙方已如实向甲方介绍本单位情况以及工作岗位和待遇,通过对甲方了解、考核,同意接收甲方,并负责按有关规定为甲方办理落户等接收手续。 三、学校在甲方毕业前负责安排体检,不合格者不派遣。若乙方对甲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前对甲方进行单独体检,否则以学校体检为准。

四、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若一方提出变更或终止协议,须征得另一方和学校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履行解约手续,由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未经协商,单方面不得变更或终止协议。 五、甲方因国家有特殊需要抽调,经与乙方协商,由学校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本协议自动终止。 六、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需各执一份,学校留存一份备案。 七、补充条款: 无 甲方 乙方 签字 年月日 签章年月日

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

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70号 《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已经2013年11月22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树清 2013年12月16日 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禁止用人单位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残疾人依法享有平等就业、自主择业和平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残疾人应当积极参加职业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创业能力,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多渠道筹措资金,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七条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责任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逐步建立按照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预留制度,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按照规定比例计算应当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不足1人的,安排1人。安排1名一级或者二级的盲人,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用人单位跨省、市、县(市、区)招用的残疾人,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实际差额比例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按照年度差额人数与统计部门公布的同年度所在地区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额之积计算。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告本单位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职职工人数和本年度安排残疾

山东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通用版

协议编号:YTO-FS-PD855 山东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通用版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ir Own Legal Righ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Negotiate And Reach An Agreement,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山东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协议文件可用于合作多方为了保障各自的合法权利,经共同商议并达成协议,签署成为文件资料,实现纠纷解决和达到共同利益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山东省高等(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编号: 毕 业 生 甲 方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政治面貌: 学历: 培养方式: 专业: 学制: 健康状况:

生源所在地: 联系电话: 毕业院校: 院校联系电话: 用 人 单 位 乙 方 单位名称: 单位所在地: 上级主管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档案转寄详细地址: 按照国家毕业生就业政策,为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在毕业生就业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如实向乙方介绍自己情况,通过对乙方了解愿意到乙方就业,服从乙方安排。 二、乙方已如实向甲方介绍本单位情况以及工作岗位和待遇,通过对甲方了解、考核,同意接收甲方,并负责按有关规定为甲方办理落户等接收手续。 三、学校在甲方毕业前负责安排体检,不合格者不派遣。若乙方对甲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前对甲方进行单独体检,否则以学校体检为准。 四、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若一方提出变更或终止协议,须征得另一方和学校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履行解约手续,由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未经协商,单方面不得变更或终止协议。 五、甲方因国家有特殊需要抽调,经与乙方协商,由学校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本协议自动终止。 六、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需各执一份,学校留存一份备案。 七、补充条款: 无 甲方 乙方 签字 xx年xx月xx日

关于印发《济宁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文件  济政发〔2010〕9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济宁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济宁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 1 -

济宁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山东省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享受本规定有关优惠待遇;户籍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可享受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采取有效优惠扶持措施,改善残疾人的生存发展环境,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优惠扶持工作。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负责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的宣传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优惠扶持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对符合义务教育条件的在校贫困残疾学生的生活- 2 -

费给予补助。  普通高级中学、高等院校及成人教育机构对残疾学生在录取条件上要给予适当照顾,残疾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可以免试体育,听力残疾学生可免试外语听力,并以不低于当年考生或在校学生平均体育成绩、外语听力成绩的分数计入考试总成绩。  对残疾学生就读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中专(技工学校)的,分别给予6000元、4000元、2000元学费补助;参加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等教育取得本科、专科毕业证书的,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学费补助。对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就读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中专(技工学校)的,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学费补助;参加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等教育,取得本科、专科毕业证书的,分别给予1500元、1000元的学费补助。其所需经费,由市及县(市、区)残联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对考入高中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应当免收学费、住宿费。  放宽残疾学生的奖学金评定标准和贷学金审核条件。  第六条 贫困残疾人、低收入家庭残疾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全额或部分补助。  第七条 将0—6岁脑瘫、孤独症、智力、听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畸残矫治手术等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报销范围,将肢体残疾人康复训练纳入城镇居民基 - 3 -

山东省就业现状及对策

山东省就业现状及对策 (徐可彬董廷杰) 山东是人口大省,做好就业工作,不仅具有经济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政治意义。因此,必须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就业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分析和研究山东省的就业问题,正确处理好经济结构调整与扩大就业的关系,通过扩大就业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社会长治久安。 近年来,山东省把扩大就业作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首选目标,坚持以发展促进就业,积极提高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能力,千方百计扩大就业。通过努力,全省城镇就业局势平稳有序,就业规模不断扩大,就业结构趋于合理,基本形成了劳动者自主择业、企业自主用人、政府促进就业、主体双向选择、市场竞争就业的新局面。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劳动力供给增长过快,需求相对不足,总量矛盾长期存在。从供给看,“十五”期间是山东省劳动年龄人口增长的高峰期,城镇劳动力供给总量将升至峰值,达到600万人左右,加上1000多万农村富余劳动力需转移就业,构成了巨大的就业压力。二是结构性失业问题突出。“十五”期间,全省经济结构将继续优化调整,特别是在加入世贸组织初期,结构性调整的力度进一步加大,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之间劳动力供求的不平衡加剧,劳动力素质与岗位需求不适应的结构性矛盾突出。目前,全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劳动力仅占总人口的 3.55%,而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却占8 4.7%,低素质劳动力过剩与高素质劳动力短缺并存,结构性失业现象非常明显。三是从传统产业分流出来的大龄、低技能人员长期失业人员问题日趋严重。一方面,亏损企业、停产半停产企业离岗职工比较集中,生活困难。另一方面,还有17.6万长期失业人员,大多年龄偏大、技能单一,再就业难度较大。再加上就业需求严重不足的矛盾,必然会出现严重的长期失业问题,形成特定的就业和生活特困群体。当前,我省正处在经济和社会重要的转轨时期,就业体制、政策与严峻的形势还存在诸多不适应,如果处理不好,将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直接影响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工作一定要认真贯彻市场就业的方针,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把长期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和特困群体作为工作的重点,通过经济发展带动就业增长,广开就业门路,千方百计创造就业机会,确保全省就业局势基本稳定。 一、拓展“五条渠道”,积极扩大就业容量。一是放手发展民营经济。进一步放宽民营经济发展政策,简化民营企业设立审批程序,放宽准入限制,对民营经济发展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速度,不限经营方式,不限经营规模。建立广泛的融资渠道,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增强吸纳劳动力能力。二是重点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服务业。积极发展以社区服务业、物业管理业、旅游业等为重点的新兴第三产业,鼓励发展投资主体多元化、组织形式多样化的社区服务实体和企业,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积极推行和规范灵活的就业形式,建立小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定期公布制度,完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三是扶持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就业容量大的中小企业。扶持发展就业型、资源综合利用型以及社区服务型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中小企业,建立中小企业信贷担保体系,在资金、融资以及税收等政策上予以积极扶持,逐步形成以安置就业为主的中小企业群。四是进一步扩大吸收外资规模,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全面推动国有企业吸收外商投资,引进技术、管理和人才。鼓励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推动大企业集团与跨国公司建立战略性合作关系。研

山东残疾人创业优惠政策

山东残疾人创业优惠政策 残疾人开店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也减征90% 直播不久,聊城一位观众来电咨询,“我是个残疾人,想要开家小店,请问税收方面能有什么优惠,需要交哪些税?”对此,省地税局工作人员给出了明确答复,如果开店营业,应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两个基本税种,以及其他的附加税种,但是由于听众是残疾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也减征90%。 省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张洪军表示,山东提出“创造全国领先的营商环境”,省地税局在优化提升服务、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方面做出了扎实行动。对于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的企业,可直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暂免征收营业税,自2013年9月1日纳税征期开始,全省约有6万多户小微企业享受到了营业税优惠政策。 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对于山东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有力政策,济南一位听众表示,自己从中受惠颇多,但是,眼看着2014年第一季度接近尾声了,他的心里也打起了鼓。“我在济南开了一家小饭馆,去年我们的收益也就2万多块钱,享受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今年1季度要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我想问问,我们还能不能继续享受小微企业减半、20%的低税率预缴呢?” 对于这个问题,地税局工作人员表示,“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只要企业满足营业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就可以继续享受这个政策。” 税收优惠

(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 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 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减免规费 (2)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 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 (3)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 福利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 (4)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劳动者都有哪些权益? 上海市: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除按中央和市里有关文件规定,由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办理有关手续、减 免税费和落实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和照顾外,给予一次性开办 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失业、无业残疾人5000元,协保残疾人2500元。 天津市滨海新区:残疾人自主创业最高可获5千元补贴 重庆市城口县:给予初次创业残疾人发放1000-3000元补贴 云南省昆明市: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六个月以上的残疾人,可按照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扶持;取得个体 工商户营业执照(含农村民俗旅游经营)并正常经营六个月以上,可 按照最高不超过4000元的标准给予扶持。附:《昆明市残疾人创业 扶持资金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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