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与刑罚》论文

《论犯罪与刑罚》论文
《论犯罪与刑罚》论文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对刑罚的来源和根据以及对死刑的存废的思考

法二101区队 10125014 林秋【内容摘要】《论犯罪与刑法》全书洋谥着伟大的人道主义气息,对刑讯逼供和死刑进行了愤怒的谴责,鼓吹刑法改革,首次明确全面地提出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刑法三大原则,即罪刑法定主义、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主义。贝卡利亚是第一个对死刑的合法性提出争议的学者,是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系统的提出废除死刑的理念。死刑一直是刑法学中的热点问题,而死刑的存废也是几百年来争论不休的话题。然而死刑的存废和多寡的看法是不能离开时代与国情的。各个国家只能根据本国的国情与本国公民的平均价值观念讨论本国死刑的存废,而不能根据本国的国情与本国公民的平均价值观念讨论其他国家的死刑存废问题。死刑的存废与一国的社会政治、经济、治安等状况有着密切的联系,并不可避免地受着该国民族传统、文化背景等的影响,不能一概而论。

【关键词】论犯罪与刑法刑罚的来源死刑的存废

切萨雷?贝卡利亚,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学鼻祖,1738年出生于意大利米兰的一个贵族家庭。1764年完成并出版了其传世巨著《论犯罪与刑罚》,由此一举成名,在整个欧洲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

《论犯罪与刑法》这部著作,篇幅虽然不大但影响却极为深远。本书一经问世即给作者带来了巨大的声誉,被誉为刑法领域里的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全书洋谥着伟大的人道主义气息,对刑讯逼供和死刑进行了愤怒的谴责,鼓吹刑法改革,首次明确全面地提出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刑法三大原则,即罪刑法定主义、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主义。此外,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还就犯罪的本质、刑罚的目的、法官的作用、刑罚的严厉和起诉、证据与审判、犯罪的预防等进行了细致、深入的思考,为西方刑事司法理论架构奠定了基础。

在此引用国内一位学者的评价:“贝卡利亚自己是不会想到,他所开拓的处女地竟会成为三大学科诞生的发祥地:最为人公认的是,他是刑法学的催生婆,同时,他还创制了犯罪学的襁褓,更鲜为人知的是,他还造就了刑事司法学的摇

篮。他的这本小册子竟然为三大学科的同时诞生铺就了产床,这不能不为人所惊叹。”

贝卡利亚是第一个对死刑的合法性提出争议的学者,是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系统的提出废除死刑的理念。这位法学家终其一生都在为人道尊严和生命价值而工作着。直到其去世前两年担任伦巴第刑事立法改革委员会委员时,仍然坚持废除死刑。贝卡利亚代表少数派执笔写下了著名的《对死刑的表态》:“我们3个签名者坚决主张:除非在十分需要的情况下,不应当规定死刑……我们认为,不应当适用死刑的原因有三:第一,当死刑不是必需时,它是非正义的;第二,死刑的效果不如持续公开的终身刑;第三,因为死刑是无可挽回的。”

由贝卡利亚挑起的关于死刑存废的论战,二百多年来虽然没有明确的答案,但不可否认的唤起了人们对死刑的空前关注和理性思考,经过死刑废除论者的不懈努力,死刑废除运动结出了丰硕的成果,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加入到废除或限制死刑的行列,刑罚也从总体严厉趋于总体轻缓。甚至有人说,贝卡利亚开辟了人类法律史一个全新的时代。

一.刑罚与刑罚权。

刑罚,是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公民法益的侵犯而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刑事立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上的最为严厉的制裁措施。这是张明楷在他的《刑法学教程》第二版中对刑罚的定义,是刑罚在现代意义上的定义。然最原始的定义,我想,用“对犯罪的惩罚”即可,因为古代可是不存在人民法院的。那么刑罚又来源于何方呢,它是因什么而存在的呢?我认为是因为有了刑罚权的存在,才有了刑罚,刑罚权是刑罚的本源。

刑罚权是国家基于独立主权对犯罪人实行刑事制裁的权利,是国家权利的外在表现形式之一,是一种国家权力。这是陈兴良教授对刑罚权的定义,对此我并无异议。那么刑罚权又来源于什么呢?贝卡利亚在他的《论犯罪与刑罚》中是这么写道的,为了避免战乱,每个人都牺牲出一部分自由从而平安无忧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生命权等),而这一份份由人们牺牲出来的自由最后集合成为了君权或当代的公权力或国家权力,君主或政府便成了这些自由的保管者。由于人类有利己的本能,会不由地侵犯他人,而君主或政府为了保卫人们剩下的自由不受

侵犯,需要一种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某些个人对他人自由的侵犯,这种力量便是刑罚权,阻止的方式便是刑罚。

这是贝卡利亚以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阐释的刑罚权的来源。在早期,关于刑罚权的来源还有一种说法,刑罚权来自于神的授权,显然,这种说法已经无法使我们接受了。而至于部分学者指出契约说中不合理的地方如契约并未为人们所见、人们的部分自由是被统治者通过法律强行剥夺的,但我认为前者的提法有些荒谬,抽象的社会契约怎么可能为人们亲眼所见呢?而后者的提法则是本末倒置,因为是人们先缔结了社会契约、将一部分自由牺牲出来后,才有了这部分自由集合而成的权利保管者暨统治者,才有了统治者颁布的法律。所以,在没有更为合理的解释刑罚权来源的理论出现之前,我比较赞同贝卡利亚以契约论为基础的刑罚权来源契约说,即人们为了免受侵害,献出自己的一份自由集合成了公权力,公权力为了保卫人们剩下的自由不受侵犯而从其自身中演变出了刑罚权。

二.刑罚权的根据。

学术上还有一个关于刑罚权的根据的问题,即关于刑罚正当性的理由的问题,让我们来看看。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来源”与“根据”的不同,一个事物的产生必定有其产生的缘由,却不必要有一个让它持续存在的理由(根据),因为它灭亡了也就不需要存在的根据了。

在明确两者的不同之后,我们来探讨刑罚权的根据。关于刑罚权的根据,西方学者和我国学者各有不同的观点。契约说认为刑罚权的根据在于人们共同订立的契约,只要契约存在,刑罚权便在;命令说或国家统治权说认为刑罚权的根据在于主权者的命令或国家的统治权;报应说认为刑罚权的根据在于对道德上或法律上的错误行为的惩罚的正义,因为正义,刑罚权便存在;功利说认为刑罚权的根据在于对犯罪的预防,只要存在犯罪,便存在刑罚权;马克昌先生认为“统治阶级为了对违反它的生存条件的行为进行自卫,这才是刑罚权的根据”。

在综合了解各种刑罚权根据论之后,我认为报应论与功利论的结合即并合主义对刑罚权根据的解释较为合理,它是从刑罚权的目的来阐释根据的,从古至今的道德观念使我们惩罚那些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并斥其为犯罪,并以此惩罚来预

防其他人再犯。刑罚的权力来自于国家权力,所以也不能忘记刑罚权的来源契约说,它们的关系可以简写为这样一个公式:来源→根据→目的,目的→根据。即人们由订立契约产生了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为了持续地保卫人们的自由(通过惩罚,报复或预防犯罪)而从其中演化出了刑罚权,这便是刑罚权的根据了。

三.死刑的争论。

再谈谈死刑。死刑一直是刑法学中的热点问题,而死刑的存废也是几百年来争论不休的话题。黑格尔说过:“存在即合理”。即事物的存在必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在我看来死刑也是这样的。从古产生死刑至现今仍有不少国家和地区保留死刑必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在远古时期,由于人类的文化水平极端低下,粗暴、野蛮盛行于世,为了惩罚部分人犯下的兽行,死刑应运而生。在那个野蛮、物质水平低下的时代,轻量的刑罚并不足以威慑大众,而威慑、纯粹的暴力是当时治理社会的唯一有效的方法,所以粗暴的死刑以简单的以暴制暴达到了统治者治理社会的目的而被法制化,并大量采用。在那个年代,徒刑是不可取的,因为社会生产力不足以满足人们的物质需求,徒刑却会给社会造成更大的负担(看管徒刑犯的人力、徒刑犯的宿食等),而死刑的适用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减轻一部分的生产压力,不知当时的统治者是否也考虑到了这个因素。

然而,随着生产力的大力发展、物质水平的极大提高,人们开始了对死刑的反思,对死刑开始了更深入地思考,以至于部分学者开始呼吁废除死刑。公元1764年,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出版,书中,他对死刑进行了深刻的评价和与徒刑的对比,呼吁废除死刑。他认为,一种正确、有效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就死刑与徒刑进行对比,死刑是直接剥夺了犯罪人的生命,使他永久地失去了再犯的机会,但却有失人道,在这个人权观念开始深入人心的时代是有失偏颇的,易引起观众(人们)的同情、怜悯、愤慨甚至对自身的担忧,这样人们就对统治阶级产生了隔阂或远离,不利于国家的管理和社会的良性发展;而徒刑不一样,它将犯罪人囚禁,使他失去一部分自由,就使他失去了再犯的机会,但却保留了他的生命,更能为人们所接受。

并且,随着物质水平的发展,人们的文化水平也相应地得到了很大的提高,所以单纯的死的威慑对人们而言已不再是最可怕的,也不是治理犯罪的唯一有效

的手段了,因为死刑只不过是将刑罚的力量集中于一点,它对人们的威慑印象只是暂时的、一瞬间的,无法长时间地给人们以警示;而长时间的苦役刑虽然将刑罚平均地分配于整个过程,但其总量却可能大于死刑,而且苦役刑是长时间的,人的精神往往更能抵御极端但短暂的痛苦,却受不了时间的消磨和缠绵的烦恼,它给人的持续的烦恼印象使人受到的折磨更大,使人们在实施犯罪前对比一下得失,促使人们最终放弃犯罪,因为,习惯的力量的可怕的,人们更害怕无止尽地痛苦。

从借鉴的意义上说,死刑对人的威慑只是一时性的,过一段时间人们便会忘却,不足以给人们以持续的警示,死刑的瞬时性甚至会给人一种错误的理解:相对于死刑的一瞬,由犯罪所享受的好处是长期的,所以是值得的。有时便会使人得出如此荒谬的结论。而苦役刑是持续的、长期的,可以长时间地给人们提供借鉴,告诫人们如果他们那样做的话,后果就会是永无止尽的烦恼,所以,相较之下,长期的苦役刑或徒刑比短暂的死刑借鉴作用更大,这也是废除死刑的一个合理理由。

再者,从本源上说,死刑的存在也遭到质疑,人们订立契约而献出少量的自由形成公权力,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由不受侵害,而显然人们并不会献出给公权力杀害自己的权利,人们怎么可能将自己的生命权献出呢?所以,从本源上说,死刑的存在也是说不通的。

四.中国死刑存废的思考。

我国是当今世界上少数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之一,在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死刑制度的认识和理解还存在着许多争议。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死刑问题引起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最终废除死刑已经是人们的共识,但是从经济、政治、文化、历史、民族等各方面因素来看,我国现阶段显然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

正如张明楷教授在其《刑法的基本立场》一书中所指出的,西方国家废除死刑是以其本国人民的物质、精神生活水平为根据,以其本国人民的平均价值观念为基础的。然而死刑的存废和多寡的看法是不能离开时代与国情的。各个国家只能根据本国的国情与本国公民的平均价值观念讨论本国死刑的存废,而不能根据

本国的国情与本国公民的平均价值观念讨论其他国家的死刑存废问题。死刑的存废与一国的社会政治、经济、治安等状况有着密切的联系,并不可避免地受着该国民族传统、文化背景等的影响,不能一概而论。

因此,中国废除死刑应当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限制死刑就成为了我国的当务之急。目前的中国应坚持走存废论的某种中间道路,即“应然的废除,实然的存置”,在暂时保留死刑的同时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限制死刑的适用:

(1)明确死刑的适用条件

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是我国死刑适用的总标准。但“罪行极其严重”的规定是相当抽象的、模糊的,这种标准适用起来是十分不统一的,法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很容易出现恣意裁判。由于新刑法客观主义的倾向和立场,很多地方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侧重考虑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性而忽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情况,这显然有违限制死刑的立法目的。为了避免实务中的不便,立法机关的当务之急就是要对死刑适用条件做出更加全面、具体、明确的规定。

(2)削减死刑罪名

在世界上保留死刑的国家中,我国无疑是死刑罪名最多的一个近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呼吁减少死刑条文和死刑罪名。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十三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相当于我国现行刑法死刑罪名的近五分之一。这符合当今世界上限制或者废止死刑的全球趋势,是对社会文明、人道以及刑罚现代化的回应。

(3)完善死缓制度

《刑法》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这就是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最早是由毛泽东提出的,是中国特有的一项死刑制度,对于限制死刑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死缓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在我国目前不具备废除死刑条件的情况下,对于限制死刑、贯彻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保障人权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实践中看,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只有很少一部分最后被执行了死刑。鉴于死缓制度的重要意义,建议

立法将死缓作为执行死刑的必经程序,进一步落实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立法目的。

(4)构建死刑赦免制度

我国宪法虽规定有赦免制度,但是基本上形同虚设,死刑赦免制度还是一片空白,我认为当前我国很有必要增设死刑赦免制度,完善相应的操作程序。至于如何构建我国的死刑赦免制度,立法机关可以从我国国情出发,参照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借鉴其他国家死刑赦免的成功经验,在主体、对象、条件、程序等方面具体设计我国的死刑赦免制度。

在当今的中国,我认为死刑仍是不能废除的,因为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尚未达至西方发达国家那样的阶段,人们的文化水平和道德水平也显然未达到足以废除死刑的高度,人权观念尚未深入人心,所以导致一些严重的犯罪仍然猖獗,而且传统刑事文化和前苏联刑事立法对我国刑事立法的影响也是深远、重大、一时不可磨灭的。所以我认为,综合我国现阶段的各种形势,我们仍应该保留死刑。但显然,随着世界人们的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权观念的深入人心,废除死刑已是大势所趋,所以我国死刑的废除也只是时间问题,只要到了该废除的时候,我想我们就会废除的。

《环境与健康》论文

论雾霾与人类健康 姓名:曹赟班级:金数131班学号:1311310010 摘要:历史数据表明,近50年来中国雾霾天气总体呈增加趋势,且持续性霾过程增加显著。从空间分布看,霾日数呈现东部增加西部减少趋势。其中,珠三角地区和长三角地区增加最快。从今年春天开始,我国中东部地区逐渐出现轻雾天气,随着时间的推移,轻雾、雾和霾的范围逐渐加大、程度逐渐加剧;特别是北京天津等地雾霾连续数日,严重的影响了市民的生活质量。而霾的组成成分非常复杂,对人体和生态环境都有很严重的影响。 关键词:雾霾、PM2.5、健康、措施、启示 正文: 雾霾的概念: 雾:雾是由大量悬浮在近地面空气中的微小水滴或冰晶组成的气溶胶系统,多出现于秋冬季节(这也是2013年1月份全国大面积雾霾天气的原因之一),是近地面层空气中水汽凝结(或凝华)的产物。 霾:是由空气中的灰尘、硫酸、硝酸、有机碳氢化合物等粒子组成的。它也能使大气浑浊,视野模糊并导致能见度恶化,如果水平能见度小于10000米时,将这种非水成物组成的气溶胶系统造成的视程障碍称为霾(Haze)或灰霾(Dust-haze),香港天文台称烟霞(Haze) 雾霾天气:因为空气质量的恶化,雾霾天气现象出现增多,危害加重。中国不少地区把雾霾天气现象并入雾一起作为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统称为“雾霾天气”。 众所周知,空气污染的罪魁祸首多为PM2.5。雾霾中的PM2.5小颗粒,不光是粉尘,还有烟尘,包括汽车尾气、工业排放的废气等,这些物质都含有很多环境污染毒素,学术统称为环境污染雌激素,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吸收侵入人体。 2013年11月04日,中国社科院联合中国气象局发布《气候变化绿皮书》,报告称雾霾天气影响健康,除众所周知的会使呼吸系统及心脏系统疾病恶化等,还会影响生殖能力。这一说法得到众多生殖专家的认同。北大医院男科主任医师辛钟成表示,雾霾影响生育系统是有根据的,相比较而言,男性生育系统比女性更易“受伤”,从新生儿到成年男性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雾霾天气除了会影响男女生育能力,还会影响孕妈妈腹中的胎儿健康。美国一项研究曾对每位怀孕妇女周围环境的48小时空气样本进行采集,白天采用便携式空气监测器,夜间则把空气监测器置于床边。这是首次针对孕期空气污染对胎儿影响的试验研究。结果显示,生活在空气污染较为严重的环境中的怀孕妇女,娩出的宝宝出生体重降低9%,头围数减少2%,而生活在空气相对较好的环境中的怀孕妇女娩出的宝宝则没有明显的变化。研究表明,空气污染和胎儿的低出生体重和小头围有影响,研究显示环境污染已对纽约市的胎儿生长构成威胁。 雾霾容易引起呼吸系统和心血管系统疾病,以及传染病。专家指出雾霾天气是心血管疾病患者的“健康杀手”。这是因为起雾时气压低,空气中的含氧量有所下降,人们很容易感到胸闷,早晨潮湿寒冷的雾气还会造成冷刺激,很容易导致血管痉挛、血压波动、心脏负荷加重等。同时,由于雾霾使紫外线强度降低,从而使雾中的一些病原体活性增强,导致传染病增加,甚至诱发头痛、高血压、脑溢血等疾病。因此,患有心血管疾病的人,尤其是年老体弱者,不宜在雾天出门,更不宜在雾天晨练,以免发生危险。 雾霾引起的呼吸系统疾病,主要表现为上呼吸道感染、哮喘、结膜炎、支气管炎、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贝卡利亚留下的宝藏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1404000126 刘美青法1401 切萨雷·贝卡利亚,1738年3月15日生于米兰。在写出《论犯 罪与刑罚》这本书时,贝卡利亚还只是一名26岁的意大利青年,当这本书中一系列振聋发聩的批判和一系列鼓舞人心的刑法原则被广泛传播时,整个欧洲都为之惊叹。 不以任何实在法为基础是贝卡利亚刑法学说的特点,它不是根据任何现存的刑法体系和原则去探求它的精神并解释其条文的,他的学说跳出了当时存在的刑法所限定的框架,用一种全新的角度去认识犯罪与刑罚。 他在第47章中总结出了一个公理——“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我们从最后的总结出发,可以更清晰地看出文章的发展脉络。 刑罚起源于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1而惩罚权则起源于人们为了保护自己而交出的最少一部分自由,这也决定了一切除了保护人们自由 1参见《论犯罪与刑罚》【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著,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P173 “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这种易感触的力量,就是对触犯法律者所规定的刑罚。”

的惩罚都是擅权而非公正。这使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需要一个能做出终极判决的司法官员对具体事实做出单纯的肯定或否定,且严酷的刑罚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所以不应使用酷刑。 他认为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法的权力,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2贝卡利亚并不认同“法律的精神需要探询”这一观点,他认为一旦采纳了这一公理将使法律的堤坝让位给汹涌的岐见。因为一旦法律被任意解释,稳定性将荡然无存,法律的威严扫地,与立法的初衷背道而驰。但他并不是片面地反对解释法律,法律的含混性使得法律难以被大多数人理解,这样会使人民处于对少数法律解释者的依赖地位而无法掌握自己的自由,这就是贝卡利亚认为法律应该是公开的原因。 衡量犯罪的唯一和真正的标尺是对国家造成的损害,所以贝卡利亚将犯罪分为叛逆罪、侵犯私人安全的犯罪和扰乱公共秩序和公民安宁的犯罪。虽然一切犯罪包括对私人的犯罪都是在侵犯社会,但是由于侵犯私人的犯罪并非试图直接地毁灭社会,所以他将它们做了区分。贝卡利亚通过日常生活、几何学等更易理解的对象说明他的逻辑推理思路,进而得出结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着,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它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所以刑罚应该和实施刑罚的方式建立对应关系,从而更加有效和持久地达到刑罚的目的。 有的国家将秘密控告合法化,并将其视为必不可少的东西,贝卡 2参见《论犯罪与刑罚》P226“第四个结论是: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

环境与健康期末论文

环境与健康期末论文 专业:音乐表演 学生姓名:邓盛燕 学号: 20131085

目录 内容提要:························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我国的环境 ··························································错误!未定义书签。 1、我国面临哪些主要的环境问题 2、这些问题对人类健康的影响 (1) 3、怎样做好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促进人民健康·····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了解社会病 ··························································错误!未定义书签。 1、什么是社会病····················错误!未定义书签。 2、社会病与社会环境有什么关系·············错误!未定义书签。 3、我对当前社会环境的认识···············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对于环境与健康这门课的认识和建议错误!未定义书签。

我国面临的主要的环境问题 1、大气污染问题: 大气污染是中国目前第一大环境问题。造成空气污染的主要有工业污染、交通污染、生活污染等。其中工业污染和交通污染占其中的主要因素。 2、水环境污染问题: 水污染和水体富营养化等问题限制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水体中的藻类、细菌等威胁着饮用水的安全,水污染已经成为当前中国水危机中最严重、最紧迫的问题。 3、垃圾处理问题: 我国生活垃圾产生量大,处理能力不足,处理率偏低。垃圾产生量大而处理率低的矛盾突出。处理场的废水、废气大多任意排放,严重污染空气和地下水。 4、土地荒漠化和沙灾问题: 中国是世界上荒漠化危害范围最广、程度最深的地区之一。危害着农田、牧场、交通及人民生活,造成土地生产力下降和环境退化。 5、水土流失问题:

大气污染与健康论文我国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危害研究文献分析

大气污染与健康论文: 我国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危害研究文献分析 摘要:通过对《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的检索,可以发现论文除在年代分布以及期刊分布上有不同的特征外,不同时期的文献研究在内容上也存在很大差异,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人类生存质量要求的提高,相关的研究内容已从单纯的研究危害后果向析因、预防大气污染危害的方向发展,研究角度也逐步多元化。 Abstract: From the search of "database in full of Chinese periodical",we can find in the papers,besides different characteristics at distribution and periodical distribute in times,there is a difference in content in the literature research of different periods,with technology advances and the human quality of life improved,related research has developed from the content of simple harmful consequences to the factorial,and preventing the development of the atmospheric pollution hazards,research directions are diversified. 关键词:大气污染;健康;危害;文献分析 Key words: air pollution;health;hazard;literatures analysis 1材料与方法 检索《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检索年限为1975-2007年,检索词为“大气污染”逻辑加“健康”,范围为全部期刊,匹配精确,总目录为理工B(化学化工冶金环境矿业)、医药卫生、经济与管理,搜索后命中文献347篇。对命中文献的年代分布、期刊分布进行归类、分析,同时对文献研究的主要内容进行归纳、总结,结合研究背景、研究领域、研究方向梳理、概括出这些文献的主要内容及指导意义。 2分析结果 2.1 文献发表的年代相关分析 2.1.1 文献发表的年代分布。我国关于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危害方面的研究文献,最早发表于1975年,当年有两篇关于这一领域的文章发表,之后的四年是这一领域研究的起步阶段,随后的四年除1981年发表3篇外,每年的发表篇数都在6篇以上,1985年开始进入了文献发表的第一个高峰期,1996年开始,迎来了文献发表的第二个高峰期,2003年至2009年,文献发表进入一个飞跃期,每年发表论文20篇以上,数量稳定总体呈上升趋势,五年年均发表论文22篇。 2.1.2 文献年代分布特征及形成因素。从总体上来看,我国在大气污染对健康危害这一领域的研究起步较晚,1975年才出现第一篇相关文献,之后的几年也由于当时年代的影响和科技实力的因素,发展较为缓慢,导致文献数量没有增加。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分析如下:改革开放后,工业发展迅速,经济上的巨大成果使人们忽视了环境保护。 2.2 文献在不同种期刊上的分布情况 这次调查研究中,目标文献共分部在190种期刊上,其中发表5篇以上(含5篇)的期刊9种,共发表文献107篇,占总文献总数的30%,发表5篇以下的期刊181种,共发表文献240篇。 2.3 文献的主要研究内容概要 2.3.1 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危害的研究背景和意义。近年来国内外一系列的研究表明,空气污染对人群健康造成了极大威胁,有些甚至是低浓度的空气污染(空气质量标准值以下)也可引起人群(尤其是敏感人群)的健康反应[1],因此不断完善和重新修定空气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通过流行病学调查等技术研究低浓度下的潜在危害及其特征, 对保护人群健康是有重要意义的[2]。 2.3.2 大气污染对人体造成危害的种类。①对呼吸系统及肺功能的影响:根据我国五大城市20个全球大气监测点连续12年的SO2和TSP (总悬浮颗粒物)监测结果分析后认为,五大城市有80%的人生活在TSP年平均浓度超过200毫摩每立方米的环境中,在重污染的工业区,呼吸道疾病明显增加[3]。②对人群免疫功能的影响:对某污染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未超标准(二级),仅TSP最高日平均值1.87摩尔每立方米,某对照区共1300名儿童。调查后认为污染区儿童较对照区儿童淋巴细胞应激能力差(P<0.01),即污染区儿童的淋巴细胞由幼弱型转化成淋巴母细胞的能力差,空气污染对儿童的细胞免疫功能产生一定影响[4]。 2.3.3 主要研究方法。流行病学是主要的研究大气污染与疾病相关的方法[5],所以在众多的文献中,这类方法应用最广。某研究采用主成分Possion回归分析方法,分别建立了大气污染物与COPD住院率、脑血管疾病住院率二个剂量反应关系模型;为评价大气颗粒物污染对人群心血管疾病死亡的急性效应,研究人员应用时间分层的病例交叉设计,分析了杭州市2002~2004年间大气可吸入颗粒物(PM10)日平均浓度短期增加与人群每日心血管疾病死亡的关系;在分析上海市卢湾区2001年1月1日~2004年12月31日大气污染与居民每日死亡数的关系时,在控制死亡的长期趋势、气象因素、“星期几效应”等混杂因素的基础上,分别采用了时间序列的半参数广义相加模型(GAM)和广义线性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一书,长期以来被人们尊奉为刑法领域里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罪行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在学习刑法之时,我便深受此书的启发;如今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再次品读,更是另有一番收获。 本书包含的刑事诉讼法思想主要体现在第六至十三章以及第二十二章的内 容中。其所包含的无罪推定、逮捕羁押法定、陪审制度、审判公开、证人作证、公开控告、反对刑讯逼供等刑事诉讼思想,对当时以至后世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产生了重大且深远的影响。下面我将挑选自己最有感触的几个要点来进行重点阐述,并且结合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制度建设进行一些思考。 一.犯罪嫌疑与证据 作者将证据分为完全证据和不完全证据,并分别说明了不同证据的证明能力。对于完全证据,作者这样阐述:“那些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证据,我称之为完全的。这种证据,只要有一个,就足以定罪”。①此处完全证据类似于现在证据分类中的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其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简单,无需经过复杂的推理过程。 对于不完全证据,作者认为:“不能排除无罪可能性的证据,则是不完全证据。这种证据要变成完全的,需要有足够的数量”。②即不完全的证据不仅在质上要求“确实”,而且在量上要求“充分”。确实而充分的证据一旦对犯罪事实的证明达到“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程度,则犯罪事实就是确实的。不完全证据类似于现在的间接证据,即不能单独直接证明,需要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如果仅有一些不完全证据时,怎么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可靠性呢?贝卡里亚给出了用不完全证据衡量犯罪嫌疑可靠性的公式,概括而言,如果多个不完全证据只能相互印证,那么该事件的或然性就减小,由此形成的证据链条便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因为此时所有证据有依赖于一个关键证据的价值,这一证据如果出现缺陷,会导致所有证据出现缺陷;相反的,如果多个不完全证据相互独立,那么这种证据越多,该事件的或然性就越大,因此可以排除对该事件的合理怀疑。因为此时一个证据的错误并不会影响其他证据,还是有充分的理由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 同时,贝卡里亚对其所使用的“或然性”“确实性”做出了一定解释,认为“伦理的确实性,严格说,只不过是一种被称为确实性的或然性”,判断某一事件具有确定性,所依据的是朴实的良知和普遍的伦理认识。虽然刑事诉讼是一种回溯性的、重构已然事件的过程和步骤,需要通过寻找证据去发现是谁实施了该已然事件,但是人为的对过去的重建本身就具有或然性。 对于案件事实的“或然性”还是“确实性”,学界也有着争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一)款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可见,立法规定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此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① 【意】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24页 ②

环境卫生与健康论文

环境卫生与健康 ——浅谈PM2.5 临床一班吴俣佳12880116 近几年,一个新的热门名词出现在了大家的面前——PM2.5。那到底什么是PM2.5,PM2.5又给我们的环境卫生与健康带来了什么影响呢,下面就浅谈一下这PM2.5。 当大量细颗粒物浮游在空中,大气能见度就会变小,天空看起来灰蒙蒙的,气象学把这一现象叫做“灰霾天”,而PM2.5正是形成灰霾天气的最大元凶。秋冬交界时节,我国北方地区灰霾天气频发,被称为灰霾“元凶”的细颗粒物(PM2.5)受到空前关注,有关我国现行的空气质量分级标准也引发了一系列热议。 一、关于PM2.5 PM2.5颗粒在空气动力学中是指大气中直径小于或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也称为可入肺颗粒物,其直径还不到人的头发丝粗细的1/20。有时候,学者也将PM2.5等同于气溶胶,“所谓的气溶胶、细颗粒物,其实就是指大气中直径小于或等于 2.5微米的细颗粒物,简称PM2.5。” 二、PM2.5来源及成分 PM2.5的形成方式有三种:1、直接以固态形式排出的一次粒子;2、在高温状态下以气态形式排出、在烟羽的稀释和冷却过程中凝结成固态的一次可凝结粒子;3、由气态前体污染物通过大气化学反应而生成的二次粒子。虽然自然过程也会产生PM2.5,但其主要来源还是人为排放。人类既直接排放PM2.5,也排放某些气体污染物,在空气中转变成PM2.5。直接排放主要来自燃烧过程,比如化石燃料(煤、汽油、柴油)的燃烧、生物质(秸秆、木柴)的燃烧、垃圾焚烧。在空气中转化成PM2.5的气体污染物主要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气、挥发性有机物。其它的人为来源包括:道路扬尘、建筑施工扬尘、工业粉尘、厨房烟气。自然来源则包括:风扬尘土、火山灰、森林火灾、漂浮的海盐、花粉、真菌孢子、细菌。PM2.5的来源复杂,成分自然也很复杂。主要成分是元素碳、有机碳化合物、硫酸盐、硝酸盐、铵盐。其它的常见的成分包括各种金属元素,既有钠、镁、钙、铝、铁等地壳中含量丰富的元素,也有铅、锌、砷、镉、铜等主要源自人类污染的重金属元素。 三、PM2.5危害 与较粗的大气颗粒物相比,PM2.5粒径小,富含有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且在大气中的停留时间长、输送距离远,因而对人体健康和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更大。PM2.5主要对呼吸系统和心血管系统造成伤害,包括呼吸道受刺激、咳嗽、呼吸困难、降低肺功能、加重哮喘、导致慢性支气管炎、心律失常、非致命性的心脏病、心肺病患者的过早死。老人、小孩以及心肺疾病患者,是PM2.5污染的敏感人群。如果空气中PM2.5的浓度长期高于10微克/立方米,死亡风险就开始上升。浓度每增加10微克/立方米,总的死亡风险就上升4%,得心肺疾病的死亡风险上升6%,得肺癌的死亡风险上升8%。 四、PM2.5监测现状 PM2.5在美国、日本、德国等国家已纳入监测范围。目前,PM2.5的监测尚无国际标准,而我国至今仍没用着1996年颁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PM10的监测标准。在环保部近期进行的《标准》修订版中,对于PM2.5仅设置了参考限值。随着污染物数量和类型发生的巨大变化,标准滞后于现实的问题逐渐凸显。2011年11月,国家环境保护部对外公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日报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将PM2.5作为一般评价项目纳入标准,新的监测项目将于2016年1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2012年1月18日,环保部发布《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提出将在京津冀等重点区域开展臭氧和PM2.5(可入肺颗粒物)的监测。中国的PM2.5标准拟于2016年生效。如果仅从标准的数值来看,中国即将发布的新标准已经与WHO过渡期目标-3一致。2012年要在京津冀、长

环境学论文

室内空气污染 摘要:室内污染的空气中可检出300多种污染物, 室内有害气体浓度可高出室外数十倍, 人体所患疾病中68%与室内空气污染有关。“室内”主要指住宅居室内部环境, 但从广义上已经包括了室内办公场所和各种室内公共场所, 人一生中有2 /3以上的时间是在室内度过, 室内空气质量的好坏, 直接影响人体的健康。开展对室内空气污染问题的研究, 普遍受到人们的重视。现将近年来国内外关于装修装饰后室内空气污染、居室尘螨、大气细颗粒物( PM2. 5 )等对人体健康危害非常大。 关键词:空气、来源、污染、危害、 1、室内常见空气污染物的种类及来源 室内空气污染顾名思义,室内空气污染就是指人类经常活动的住宅、学校、办公室,以及车站候车室、剧院公共场所等的环境污染。据专家调查表明,现代人类平均有90%的时间是在这些生活、工作和娱乐场所度过的,65%的时间则是在家里度过,而城市中室内空气污染比室外高出2至5倍。此外,国际环保专家已经将“室内空气污染”列为“煤烟型污染”、“光化学污染”之后第三大空气污染问题。由此可见,室内空气污染已经是人体健康的巨大威胁者,正在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室内空气污染是造成人体多种健康问题的主要因素之一,对一些弱势群体如儿童、孕妇、老年人以及一些慢性病人更具威胁性。基于室内空气污染危害如此之大,有必要对室内空气污染来源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进行论述,并且找到具体解决办法。 室内常见空气污染物有二氧化碳、一氧化碳、二氧化氮、二氧化硫以及可吸入颗粒( PM10 )等。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 人们的居住环境和工作条件日益改善, 室内装修装饰和空调设备的广泛使用, 使室内密闭空间空气恶化, 病态建筑症候群( SBS)的出现, 使得甲醛、室内尘螨以及大气细颗粒物( PM 2. 5 )等成为室内常见的污染物, 逐渐成为环境卫生工作者研究的热点。在室内空气中存在500多种挥发性物质,其中致癌物质就有20多种,致病病毒200多种。危害较大的主要有:甲醛、苯、氨以及三氯乙烯等。室内空气污染主要来源于装修污染主要源于各种涂料、胶粘剂、人造地板、壁纸、地砖、油漆等装饰、装修材料。 1. 1 甲醛 1.1.1是一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CS ), 它不仅大量存在于多种装饰材 料中的胶合板、细木工板、中密度纤维板和刨花板等人造板材, 也可来自建筑材料。调查表明装修后室内空气污染程度与装修的复杂程度成正比[ 2, 3] 。装修居室空气中的甲醛主要来源于人造板材制作的家具和人造复合木地板 , 人造板多是采用甲醛系胶粘剂与木质材料复合加工而成的产品, 含有大量的甲。据调查显示装修后0. 5个月室内空气中甲醛浓度明显高于装修完工的当天, 这说明甲醛的散发不是简单地和时间成反比, 它也和室温、湿度有关, 温度升高、湿度增大, 空气中甲醛浓度相应有所上升。甲醛的污染状态呈现伴随装修建成使用时间的推移较长时间持续存在, 并随温度改变呈逐年螺旋样下降趋势。 1.1.2食品加工具有造成室内空气甲醛超标的可能性。据研究检测结果表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十八世纪启蒙运动前,整个欧洲笼罩在死寂的黑暗之中,恣意、狂暴和残酷的刑罚使人们饱受野蛮、残忍的封建专制折磨之苦,随着启蒙思想不断的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包括统治集团中的一些有志之士对旧的刑事制度产生了厌恶、怀疑和不满,刑法改革的思想条件和社会条件日益成熟。 1764年,26岁的意大利青年切萨雷·贝卡里亚发表了《论犯罪与刑罚》,立刻引起了轰动。他在《论犯罪与刑罚》中以巨无畏的勇气将批判的矛头直指当时的旧刑事制度,深刻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将启蒙运动所创导的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引入刑事政策领域,使人类对犯罪与刑罚的认识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 《论犯罪与刑罚》共四十二节,在书中系统地阐述了刑法思想,包括刑罚权的根据,犯罪的概念、分类,刑罚的目的、种类,适用刑罚的原则,刑罚的确定性、必定性、及时性,预防犯罪以及刑事诉讼中的反对通供、诱供等。这里,仅按通常的刑法总论的纲目体系中的一些主要思想作一阐述。 一、贝卡利亚的犯罪观: 1、犯罪是特定环境下趋利避害的必然结果。 关于犯罪的原因,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贝卡利亚未作专门的论述,而是分散于各节的论述中。综合这些论述,贝卡利亚是从机械唯物论的立场出发,竭力说明各种政治、经济、社会因素和条件与犯罪之间的必然性联系,认为犯罪是在特定环境下趋利避害的必然结果。

贝卡利亚将犯罪的根源归结为社会制度所造成的人们的政治、经济等地位的不平等,这在他当时所处的年代是难能可贵的。但是,其仅以一种被动的反映论来解释犯罪的原因,认为犯罪是行为人在这种特定政治、经济等环境下出于趋利避害目的的必然结果,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学说的不足。客观环境作用与人的犯罪选择,不是一种简单的对应关系趋利也只是促使人步人犯罪的因素之一。人之所以犯罪有一个长期、渐进而又复杂的演变过程,不是简单地以特定情境下趋利避害所能概括的。 2、犯罪是对社会契约的违反。 贝卡利亚提出人类社会调整原则的三个源泉是神明启迪、自然法、社会的拟定契约。神明启迪是指神学教义;自然法实质上是指道德;社会的拟定契约是指人定的世俗法。宗教和道德的任务是根据行为内在的善或恶来确定正义与非正义的界限,而人定法的任务则是确定政治上的正义与非正义的关系,即“行为对社会的利弊关系”,“它的力量足以在不肩负上天特别使命的情况下,正当地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贝卡利亚运用“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的理论说明犯罪的本质属性的问题,他认为犯罪是社会契约即法律的产物,它属于人定法 的管辖范围,在自然状态下是无所谓合法与非法之分的,唯有在社会 状态下,随着国家和公共权利的出现,才产生了判断合法与非法的法 律标准。罪刑只是国家的法律所要惩罚的不服从而已。这一结论被意大利的思想家菲兰杰里概括为一句话,即“犯罪只不过是对契约的违

环境与健康(小论文)

陕西理工学院 Shanx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环境与健康 课 后 作 业 管理学院人力资源管理专业1101班 李昀洋

环境与健康——人力资源管理 导论:本人是在《环境与健康》的学习中,结合人力资源管理本专业课程进行的此次分析比较,参考劳动者权益保护法中相关规定并结合自身所学进行思考,对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关系的过程中生命健康安全事宜进行描述。 关键字:职业病,劳动安全,人力资本,工伤事件,职业安全,劳动者权益保护法,以人为本,革新体制。 一、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 作为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学生,应当了解到有关劳动安全的问题,如职业病——在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和各类危害。 具查询目前所掌握的资料,当前我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基本内容包括职业安全健康的立法和监察、职业安全健康的管理与宣传、安全技术、工业卫生、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等。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目的是人力资源管理者协助高层管理者为劳动者创造安全、卫生、舒适的劳动工作条件,消除和预防劳动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类事故(伤亡、职业病和急性职业中毒)以避免各类不必要的劳动纠纷事件,保障劳动者以健康的劳动力参加社会生产,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确保用人单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供给,达到效用最大化的目的。 胡锦涛同志曾指出:“让各国广大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是以人为本的要求,是时代精神的体现,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 当然现在再把以人为本放在嘴边已是老调重弹,如今的社会不应一味

空气污染与人体健康期末论文

空气污染与人体健康 摘要:众所周知,环境污染不仅对会大自然造成难以弥补的破坏,同时会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各种伤害。本文对近年来我国大气环境现状对人体健康影响,包括大气污染物对人体健康急性和慢性作用、气象要素的变化诱发心脑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及免疫功能的影响进行综述。 关键词:空气环境;空气污染物;总悬浮颗粒物;气象因素;人体健康 1.空气污染物 空气污染物即大气污染物,通常以气态形式进入近地面或低层大气环境的外来物质。如氮氧化物、硫氧化物和碳氧化物以及飘尘、悬浮颗粒等,有时还包括甲醛、氡以及各种有机溶剂,其对人体或生态系统具有不良效应。空气污染物主要有:一氧化碳(CO)、氮氧化物(NOx)、碳氢化合物(H空气污染物C)、硫氧化物和颗粒物(PM)等。 2.空气中的污染物分别对人体有哪些影响 2.1二氧化硫SO2 主要危害:形成工业烟雾,高浓度时使人呼吸困难, 是著名的伦敦烟雾事件的元凶;进入大气层后,氧化为硫酸(SO4)在云中形成酸雨,对建筑、森林、湖泊、土壤危害大;形成悬浮颗粒物,又称气溶胶,随着人的呼吸进入肺部, 对肺有直接损伤作用。 2.2悬浮颗粒物TSP(如:粉尘、烟雾、PM10)主要危害:随呼吸进入肺,可沉积于肺,引起呼吸系统的疾病。颗粒物上容易附着多种有害物质,有些有致癌性,有些会诱发花粉过敏症;沉积在绿色植物叶面, 干扰植物吸收阳光和二氧化碳和放出氧气和水分的过程,从而影响植物的健康和生长;厚重的颗粒物浓度会影响动物的呼吸系统;杀伤微生物, 引起食物链改变,进而影响整个生态系统;遮挡阳光而可能改变气候,这也会影响生态系统。 2.3氮氧化物Nox(如:NO、NO2、NO3)主要危害:刺激人的眼,鼻, 喉和肺,增加病毒感染的发病率, 例如引起导致支气管炎和肺炎的流行性感冒,诱发肺细胞癌变;形成城市的烟雾, 影响可见度;破坏树叶的组织,抑制植物生长;在空中形成硝酸小滴, 产生酸雨。 2.4一氧化碳CO 主要危害:极易与血液中运载氧的血红蛋白结合,结合速度比氧气快250倍,因此,在极低浓度时就能使人或动物遭到缺氧性伤害。轻者眩晕, 头疼,重者脑细胞受到永久性损伤, 甚至窒息死亡;对心脏病、贫血和呼吸道疾病的患者伤害性大;引起胎儿生长受损和智力低下。 2.5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如:苯、碳氢化合物)主要危害:容易在太阳光作用下产生光化学烟雾;在一定的浓度下对植物和动物有直接毒性;对人体有致癌、引发白血病的危险。 2.6光化学氧化物(如:臭氧O3)主要危害:低空臭氧是一种最强的氧化剂,能够与几乎所有的生物物质产生反应,浓度很低时就能损坏橡胶、油漆、织物等材料;臭氧对植物的影响很大。浓度很低时就能减缓植物生长,高浓度时杀死叶片组织, 致使整个叶片枯死,最终引起植物死亡,比如高速公路沿线的树木死亡就被分析与臭氧有关;臭氧对于动物和人类有多种伤害作用, 特别是伤害眼睛和呼吸系统,加重哮喘类过敏症。 2.7有毒微量有机污染物(如:多环芳烃、多氯联苯、二恶英、甲醛)主要危害:有致癌作用;有环境激素(也叫环境荷尔蒙)的作用。 2.8重金属(如:铅、镉)主要危害:重金属微粒随呼吸进入人体,铅能伤害人的神经系统, 降低孩子的学习能力,镉会影响骨骼发育,对孩子极为不利;重金属微粒可被植物叶面直接吸收,也可在降落到土壤之后, 被植物吸收,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降落到河流中的重金属微粒随水流移动, 或沉积于池塘、湖泊,或流入海洋, 被水中生物吸收,并在体内聚积, 最终随着水产品进入人体。 2.9有毒化学品(如:氯气、氨气、氟化物)主要危害:对动物、植物、微生物和人体有直接危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报告材料文档

《论犯罪与刑罚》 贝卡里亚是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他所提出的罪刑法定、罪刑相称、刑罚人道主义原则成为近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他所主张的客观主义的犯罪论、双重预防的刑罚目的观和实现刑罚有效的刑罚及时性、公开性、确定性原则以及他所倡导的死刑废除论对后世刑法理论的发展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贝卡里亚的犯罪观 (一) 经济上的不平等是犯罪的原因。贝卡里亚认为犯罪的根源是社会制度所造成的人们在政治、经济地位上的不平等,行为人出于趋利避害的目的必然犯罪。从贝卡里亚对盗贼和杀人犯及其行为的推论的描述中可得到充分说明。“我应该遵守的算是些什么法律呀!它在我和富人之间设置了一条鸿沟,富人对我一毛不拔,反倒找借口让我尝受他所没有尝过的痛苦。这是谁定的法律?是富人和权势者。他们对于穷的阴陋的茅舍从来不屑一顾,他们眼看着儿童们在饥饿中哭嚎,妇女们在伤心落泪,却连一块发了霉的面包也不肯拿出来。我们要斩断这些给多数人造成灾难并为少数懒惰的暴君服务的绳索!我们要向不平等的根源开战!……” (二) 犯罪是对社会契约的违反。贝卡里亚接受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认为“犯罪”是社会契约即法律的产物,罪是国家的法律所要惩罚的

不服从。贝卡里亚指出:“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忧的享受剩下的那一份自由,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份份自由总合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君主就是这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但是,实行这种保管还不够,还必须保护它不受每个私人的侵犯,这些个人不但试图从中夺回自己的那份自由,还极力想霸占别人的那份自由,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这种易感触力量就是对触犯法律者规定的刑罚。”又指出:“法律只是社会契约的复仇者,而不是行为内在恶意的复仇者。” (三) 衡量犯罪的标准是它对社会的客观危害性。贝卡里亚指出:“我们已经看到,什么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同时,主张量刑也应根据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程度来决定。刑罚的轻重应以行为对社会危害的大小标准来确定。首先,贝卡里亚批判了以犯罪时所怀意图作为衡量犯罪标准的观点,他说:“这种标尺所依据的只是对客观现象的以使印象和头脑中的事先意念,而这些东西随着思想、欲望和环境的迅速发展,在大家和每个人身上都各不相同。”其次,贝卡里亚批判用被害人的身份来衡量犯罪严重性的观点。最后,贝卡里亚认为罪孽的轻重程度也不是衡量犯罪的标准。 二、贝卡里亚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刑罚人道主义主张

(完整版)论犯罪与刑罚

第一部对犯罪与刑罚原则进行系统阐述。 该书深刻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认的三大刑法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 作者认为刑罚的目的应该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它应当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和尽量轻的,它的强度只要能使犯罪的既得利益丧失就够了。因此,刑罚和实施刑罚的方式必须经过仔细推敲,确定对应关系,使意图犯罪者认为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并给人一种持久、有效的印象来保证此犯罪行为的减少。因为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他认为应当按三项原则来适用刑罚。第一,要维护刑罚的肯定性,即要使罪犯不可避免地受到刑罚,从而在观念上建立起犯罪与刑罚的必然性因果联系。第二,应当使刑罚的强度和性质与犯罪的严重程度和性质相对称。第三,要使犯罪及时受到刑罚。 刑事法律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要解答什么是犯罪、人为什么会犯罪这一基本问题。贝卡利亚依据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和功利主义哲学,认为犯罪应当是一个充分明确的、不容改变的法律定义,只有在维护社会契约秩序的目的下,法律才能对违背社会契约的行为作出“犯罪”的评价,只有法律才能规定什么是犯罪。贝卡利亚还把人在现实生活中必须遵循的“苦乐平均”原理运用到犯罪原因的研究上来,将犯罪看成是人在苦乐计算基础上作出的最终选择,是人们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贝卡利亚将经济条件和酷刑视为造成犯罪的主要原因。他认为财产犯罪是因贫富悬殊而对社会绝望时就会产生财产型犯罪,如盗窃、抢劫等;同时他认为对犯罪过于严厉的刑罚,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一些人犯罪,但是对另一些人来说可能具有犯罪吸引力。他指出“严峻的刑罚造成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了摆脱对一次犯罪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 贝卡利亚在书中对犯罪进行分类。他将犯罪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直接地毁伤社会或社会的代表的犯罪。其由于危害性较大,因为是最严重的犯罪,即叛逆罪。 第二类是侵犯私人安全的犯罪。这类犯罪中,一部分是侵犯人身,一部分是损害名誉。包括暴侵、侮辱、决斗、盗窃、走私 第三类就是那些扰乱公共秩序和公民安宁的犯罪。 任何不包含在上述限度之内的行为,都不能被称为是犯罪。即罪刑法定。同时,贝卡利亚主张:对于贵族和平民的刑罚应该是一致的。 提出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他认为刑罚的强度应当与犯罪的危害程度相称,因为遭受侵害的公共利益越重要给罪犯的满足感也就越大,其犯罪动机也就越强烈,所判处的刑罚也应该越重,这样才能称为罪刑相称;同时罪刑相称并不等于罪刑相等,如果罪刑相等,那么只能做到刑罚的痛苦抵消犯罪所带来的利益,而不足以使刑罚起到阻止犯罪的作用,不能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必须是刑罚所造成的痛苦要按一定的比例大于犯罪所造成的危害或者犯罪所得的利益,但是刑罚的痛苦又不能超过犯罪所得的利益很多,刑罚的程度不能无限制,“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中应该包含的一是刑罚的坚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除此之外,一切都是多余的,因而也

环境保护与健康论文

环境保护与健康论文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浅谈环境保护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经济发展在给人们提供前所未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享受时,也给自然环境造成了巨大的压力。近几年来,通过环境保护与治理,环境质量恶化的趋势基本得到控制,局部地区环境质量逐步得到改善,但环境保护依然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环保工作任重而道远。环境是我们人类生存最基本的条件,如果我们破坏了环境,就等于破坏了我们生存的条件。“环境保护”即利用环境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解决各种问题,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一切人类活动的总称。包括,采取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科学技术的多方面的措施,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以求保持和发展生态平衡,扩大有用自然资源的再生产,保证人类社会的发展。环境保护涉及的范围广、综合性强,它涉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许多领域,还有其独特的研究对象。其至少含有三个层面的意思: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对人类居住生活环境的保护、对地球生物的保护。这3个层面的关系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各有侧重而又统一的。3者并不矛盾、更不对立。 目前,全球存在的10大环境问题主要为:1、土壤遭破坏 2、气候变化和能源浪费,温室效应严重威胁着全人类3、生物的多样性减少4、森林面积的减少5、淡水资源受到威胁6、化学污染7、混乱的城市化8、海洋的过度开发和沿海地带被污染9、空气污染10、极地臭氧层空洞。我国的环境问题主要表现在:污染物排放量还相当大,远远高于环境的自净力;工业污染治理任务仍相当繁重,有些经过治理的地方又出现反复,城镇生活污染比重明显增加;不少地区农业水质,土质污染日渐突出,有些地方的农副产品有害残留物超标,影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读了《论犯罪与刑罚》,我对法律有了更深的了解。它勇敢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并且从《论犯罪与刑罚》中我们可以看到以贝卡里亚为代表的刑事古典学派的影子。这一派概括起来有3个基本点:(1)罪刑法定主义。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自由”思想,基本内容是:法无明文规定的不为罪,也不处罚;法律条文的解释应当严格,不能适用类推和扩张解释;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刑法对罪和刑要有明确规定,不能规定不定期刑。(2)罪刑相适应。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平等”思想,基本内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身份等级差别,犯同样罪受同样处刑;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3)刑罚人道主义。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博爱”思想,基本内容是:废除或限制死刑;废除残废刑;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适用轻刑;改良监狱。 书中提出了刑法三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此外,贝卡里亚在书中否认了法官拥有解释法律的权利。时至今日,书中的许多论点仍有现实意义。接下来,我将对书中的一些部分诉说我的观点和看法。 (一)罪刑法定 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本书明确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第三篇写道:“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

这一权威”“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此外,在逮捕一篇中作者提到:只有法律才能确定一个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受刑罚。因而,法律应指出:应根据哪些嫌疑. 而羁押罪犯,强制他接受审查和刑罚。并且证明嫌疑的证据也应该由法律来确定,而不是由法官来确定。因此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做一切不违背法律的事情,除了其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后果外,不用担心会遇到其他麻烦。 2. 对法律的解释 要使抽象的法律规范正确地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法官在此过程中担任着判决的角色,那么其是否有权对法律进行解释呢?贝卡里亚对此的回答是: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者刑罚。由此可见,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而无权进行法律 解释。否则,法律的精神可能会取决于一个法官的逻辑推理是否良好,对法律的领会如何;取决于他感情的冲动;取决于被告人的软弱程度;取决于法官与被害者间的关系;取决于一切足以使事物的面目在人们波动的心中改变的、细微的因素。倘若如此,人们得到的将不是持久稳定的而是飘忽不定的法律解释。 3.刑罚的公开性、明确性 明确性原则要求立法者必须具体地并且明确地规定刑罚法规,以便预先告知人们成为可罚对象的行为,使国民能够预测自己的行动,并限制法官适

论犯罪与刑罚

致读者 一位在1200年前曾统治君士坦丁堡的君主,授命编3纂了古代一个征服者民族的法律①,而后,这些法律同伦巴第人②的习俗混杂在一起,并包容在充满私人所作的含混解释的典籍之中。这些法律残余形成了至今仍被欧洲大部分地区称之为法律的传统见解。卡尔布索沃。的见解、克拉洛④所提到的古代习惯以及法里纳奇⑤抱着狂暴的得意建议实行的折磨,成为那些本来应当诚惶诚恐地主宰人们生活和命运的人所深信不疑的法律,这在今天同样是一种不幸。 ①罗马皇帝查士丁尼(1ustinianus又译优士丁尼,482-565)曾授命编纂<民法大全》,它由四部分组成:汇集了罗马法学家论断的《学说汇纂》,用作教科书的《法学总论》(又译《法学阶梯》),《查士丁尼法典》和《新律》。——译者注 ②伦巴第人是闩耳曼人的一支。568年,伦巴第人人侵意大利北部,建立厂伦巴德王国。——译者注 ③卡尔布索沃(Ben~llktCaJPQm'595—Ⅱ666),17世纪德国有影响的法学家之一。他在莱比锡担任过助理地方长官(scabino),曾炫耀自己在任职期间判处过大量的死刑。——译者注 ④克拉洛(G山oClaml525-Ⅱ575),意大利犯罪学家,其代表作为《判决汇编}。在这部五卷本的著作(最后一卷涉及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介绍了许多意大利当时盛行的习惯。——译者注 ⑤法里纳奇(Ro即QoFarinaecil544—1618),意大利刑法学家和律师,其代表作《刑事理论与实践》为当时的刑法学教学提供了框架。——译者注 (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09月第1版,第1页

2论犯罪与刑罚 本书将从刑事制度方面,研究这些保留着最野蛮世 纪痕迹的法律,并以那些愚昧而鲁莽的俗人所不具有的 风度,向公共幸福的领导者勇敢地揭露这些法律的弊端。 本书作者在写作中能如此坦率地探索真理,并如此独立 于世俗之见,完全因为他所处国家的政府温和而开明。 伟大的君主——统治人类的恩人喜爱无名的哲学家根据 理性冷静地揭示的真理,只有醉心于强力或冒险的人才煽动与理性格格不入的狂热。在那些透彻地研究了整个情形的人看来,目前的弊端只不过是对旧时代及其立法者的讽刺和谴责而已。 如果说舆论比强力更能深人人心的话,如果说温和 与人道能使一切人接受正当权威的话,那么,本书的宗 旨正是为了提高这一权威,而不是要削弱它。因而,只 有首先很好地理解这一点的人,他的批评才能使我感到 荣幸。对本书所发表的恶意批评产生于概念上的混乱, 这迫使我暂时停止同开明读者的论理,而去——劳永逸地 杜绝一切漏洞,以免引来一些神经过敏的误解或恶意嫉 妒的诽谤。; 神明启迪、自然法则和社会的人拟协约,这三者是 产生调整人类行为的道德原则和政治原则的源泉。就其 目标的主导地位来说,前者与后二者之间是不可比拟的。 然而,这三者同样都在开创世俗生活的幸福。研究后者 的关系并不等于把前二者置之度外。相反,在堕落的人 脑中,神明启迪和自然法则——尽管这二者是神圣的和 不可改变的——早已被虚伪的宗教和无数随意的善恶概 (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09月第1版,第2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