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建发【2011】3号-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鲁建发【2011】3号-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鲁建发【2011】3号-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注:文件中无阴影的内容,与国家《计价规范》相同】

1 总则

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实行招投标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4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

1.0.5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招(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及其专业人员承担。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与审核的单位和人员,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0.7 本规则与《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以下简称“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配套使用。

1.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遵守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计算规则公开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经市场竞争、合同约定形成的工程计价方式。

2.0.2 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2.0.3 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2.0.4 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5 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6 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2.0.7 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0.8 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2.0.9 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数量暂估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2.0.10 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0.11 索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2.0.12 现场签证: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证证明。

2.0.13 企业定额: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2.0.14 规费: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2.0.15 税金: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

2.0.16 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17 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18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19 工程造价咨询人: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2.0.20 招标控制价: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2.0.21 投标价: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

2.0.22 合同价: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确定的工程造价。

2.0.23 竣工结算价: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3 工程量清单编制

3.1 一般规定

3.1.1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3.1.2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时,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3.1.3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签定合同价款、支付工程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3.1.4 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工程量清单应以单项(位)工程为单位编制,其各项内容的表述应能满足投标人报价的需要。

3.1.5 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计价规范》、本计价规则及其配套的《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2.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3.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4.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工程特点、常规施工方案

6.其他相关资料。

3.1.6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时,应对下列内容予以说明:

1.工程概况:建设项目的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工程特征、交通运输、自然地理、施工现场条

件等。

2.建设项目中单位工程一览表,明确工程招标和分包范围。

3.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如采用的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标准图集等。

4.工程质量、工期、施工、材料等特殊要求。

5.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的内容及计价方式。

6.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其单价。

7.暂列金额的数量。

8.专业工程暂估价所包括的暂估价项目一览表。明确纳入承包人管理服务的专业工程项目及其服务内容。

9.要求投标人考虑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10.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3.1.7 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义务,也不具有修改和调整工程量清单的权力。工程量清单发出后,投标人如有异议,应按本规则第

4.2.10条、4.2.11条、4.2.12条的规定办理。

3.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3.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3.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必须按本规则配套的《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进行编制。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和项目特征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的项目名称确定。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规定的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准确和全面的描述。

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中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选用其中一个计量单位。

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3.2.3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在所属的分部分项后排列。补充项目应报工程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补充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中需附有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

3.2.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一般应按不同单位工程分别编列。

3.3 措施项目清单

3.3.1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3.3.2 措施项目分为通用措施项目和专业工程措施项目。通用措施项目可按表3.3.1选择列项;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确定时,对能够预见肯定发生的按常规施工方法选择列项。

3.3.1 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

3.3.4 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列项。

3.4 其他项目清单

3.4.1 其他项目清单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

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计日工;

4.总承包服务费。

未列项目,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进行补充。

3.4.2 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设计深度、环境条件、资金状况等因素在清单编制时予以明确。

暂列金额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5%~10%估列。

3.4.3 暂估价:

1.材料暂估价清单中,应由招标人提出需要列为暂估价的材料清单和明确由招标人供应的材料清单。材料暂估价清单应列明材料(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暂定单价等。暂定单价不得低于或高于当时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信息价的5%,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未发布信息价的材料,可由招标人根据市场状况合理估列。

2.专业工程暂估价清单中,招标人应以“项”列出拟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的范围、价格。专业工程暂估价是包括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的综合性费用,应作为独立费用暂列。

3.4.4 计日工清单中,招标人应估列出完成合同约定以外零星工作所消耗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的种类、名称、规格及其数量。

3.4.5 总承包服务费清单中,招标人应明确拟需要由投标人履行的总承包服务的分包专业工程的名称、范围、造价和服务的具体内容及计价的要求。

3.5 规费项目清单

3.5.1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工程排污费;

2.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3.安全施工费;

4.住房公积金;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3.5.2 编制人应当根据国家、省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即时作出补充和调整。

3.6税金项目清单

3.6.1 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3.6.2 出现本规则第3.6.1条规定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列项。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1 一般规定

4.1.1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4.1.2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4.1.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4.1.4 措施项目清单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并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4.1.5 措施项目中的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和临时设施等措施项目费,应按照措施项目清单的计价要求且符合省现行规定进行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1.6 其它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清单提出的计价要求、工程特点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计算。

1. 暂列金额按招标人的估算金额计列。

2. 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材料暂估价不计入其他项目费合计中。

3. 专业工程暂估价按招标人提出的金额计列,仅作为总承包服务费的计费基础,不计入其他项目费合计中。

4. 计日工按招标人的提出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计列金额。

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计算。

4.1.7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省行政主管部门的现行规定计算或调整,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1.8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工程项目,推行建筑市场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的原则。承发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在约定的变化幅度以内时,不作调整;超过约定的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超过部分的差价,其差价应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如承发包双方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可按以下方法确定:

1. 工程用主要材料的价格风险控制在±5%;人工费、其他材料、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可控制在±10%。

2. 其他取费按国家、省现行规定计算或调整。

4.1.9 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或审核。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委托编制或审核工程造价文件的,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编制或审核工作时限、质量标准及相关责任条款等事项。

4.1.10 计价表格应采用统一格式,并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

4.2招标控制价

4.2.1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4.2.2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2.3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以下依据编制:

1.本规则

2.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计价规定

3.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常规的施工方案

7.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专业工程市场价格

8其他相关资料。

4.2.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中要求包括的工程内容,按本规则的相关规定确定综合单价。

1.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要求考虑的风险费用,风险的内容范围和幅度应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致。

2.人工单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及相关费用按照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现行规定计算。

3.材料如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时,编制人应按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由招标人供应的材料,按招标文件明确的材料单价计入综合单价;其他材料由编制人按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没有发布信息价的,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4.2.5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其计价要求,按照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计价。

1.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费率的通用措施项目,应按其规定计价。

2.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发布费率的通用措施和专业工程措施项目,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的,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计算工程量,其综合单价按本规则第4.1.4条、4.2.5条的规定进行组价;按施工方案计算的,按照常规施工方案进行估算,该部分可在招标控制价中单独列出,评标时作为参考。

3.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费用应符合本规则第4.1.5条的规定且全额计列。

4.2.6 其他项目费中应根据清单计价要求,按下列规定计价:

1.暂列金额、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按本规则第4.1.6条的规定计列。

2. 计日工清单中所提供的人工、施工机械的单价,按工程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单价计列,没有发布信息价的,参照市场价格合理计列。

3.总承包服务费应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列。

4.2.8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省现行规定计算。

4.2.9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备案的同时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按规定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4.2.10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招标人或其他任何部门不应上调或下浮。

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内容应包括:编制说明、费用汇总表、各单项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主要材料表,暂估材料和招标人供应材料表以及招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资料。招标控制价不得只公布总价。

4.2.10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15天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在7天内组织人员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并将修正意

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若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15天,无投标人提出异议的,视为招标控制价有效;之后再提出异议不予受理。

4.2.11 招标人如未按上款要求时间给予回复时,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经核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立即责成招标人修改并通知所有投标人。

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时,如有必要,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会同招标控制价编制人仅对所申请投诉的具体内容进行复核。经复核误差范围在±3%以内的,原招标控制价有效,复核费用由投诉人承担;经复核误差范围在±3%及以外的,原招标控制价无效,应以复核纠正的招标控制价为准,复核费用由原招标控制价编制人承担。

4.2.12 由于特殊原因导致招标控制价复核时间延长的,经招投标管理部门批准,该项目的投标截止日期方可调整。

招标人应将修正后的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到原备查管理机构重新备查。

4.3 投标报价

4.3.1 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3.2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内容和计价要求填报投标价。投标人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投标人自行补充的除外。

投标人如对招标控制价有异议,按照本规则第3.1.7条规定办理。

4.3.3 投标人应当根据省现行规定和本规则的有关要求、自身的经营和技术水平、工程实际、市场风险等状况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本企业成本价。

4.3.4 分部分项工程费用中,人工工日单价不得低于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价(含甲方供应)的材料单价,按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投标人所承担的风险费用。

4.3.5 措施项目费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自主确定。其中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费用应符合本规则第4.1.5条的规定。

投标人可根据需要自行补充措施项目并填报措施费。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报价为“零”的措施费,应与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对应并提供充分的说明和依据。

对于招标文件中要求单独报价的措施项目,投标人按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计列。

4.3.6 其他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要求填报:

1.暂定金额应按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材料暂估价应按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材料暂估价不计入其他项目费合计中;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计日工,投标人应按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内容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报价;

4.总承包服务费,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项目内容和要求自主报价。

4.3.7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省级现行规定计算。

4.3.8投标总价应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投标人不得进行投标总价优惠、让利,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的任何优惠、让利均应体现在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4.3.9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投标报价文件的内容和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投标报价文件应分为纸质和电子(只读)文件。

投标报价文件一般应包括:编制说明、费用汇总表、各单项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主要材料表,暂估材料和招标人供应材料表以及招标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4.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人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在确认中标人没有改变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以中标的投标文件为准。

4.4.2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人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4.4.3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4.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索赔的程序、范围、原则、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

6.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7.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8.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9.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10.发包人另行单独分包的专业工程,由总承包人承担的服务内容、范围及总承包服务费用的计取方法。

11.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它事项等。

4.4.4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对于规模不大、工序相对成熟、工期较短、造价低、施工图纸设计达到规定深度的小型工程,也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4.4.6 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周内,发包人应当将合同按规定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施工合同是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发生合同纠纷时以备案合同为准。

4.5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4.5.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安全施工费、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和临时设施费的预付款,应满足施工现场对安全设施的需要。

4.5.2 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4.5.3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如招标人在编制清单时,有意少计工程量的项目,结算时,其调增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1.2的系数计算。

投标人在进行投标报价时故意少计工程量的项目,中标时未能发现,结算时,不得调增工程量。

4.5.4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

4.5.5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2、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4、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5、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6、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8、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9、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4.5.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4.5.7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4.5.8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

4.6.1合同一方认为非己方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己方的经济损失,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4.6.2 若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时,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按以下程序处理:

1.承包人应在确认索赔事件发生后,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出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及相关证明资料;

2.发包人应立即指定专人收集、落实、确认与索赔有关的资料;承包人有配合发包人调查和核实的义务,应及时提供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与索赔有关的进一步详细资料。

3.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4.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规则第4.6.1条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5.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

6.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

4.6.3 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费用索赔申请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6.4 承包人在索赔事项初发时应采取控制措施,采取措施的费用并入索赔额计算。因未采取有效措施而扩大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4.6.5 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的同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4.6.6 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费用索赔通知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6.6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

4.6.7 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7 工程价款调整

4.7.1在工程发承包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的应从其约定,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对工程价款进行调整。

1. 政策性变化;

2. 市场价格波动;

3. 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或项目内容发生变化;

4.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5. 其他原因。

4.7.2 政策性变化。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国家、省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调整合同价款。合同签订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国家、省行政主管部门现行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7.3 市场价格波动。施工期内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波动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幅度)时,其价格应按约定进行调整。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的调整原则和计算方法,应符合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4.7.4 工程实施过程中遇不可抗力事件不属投标人报价风险范围。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确定各自承担的费用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7.5 由于施工图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有误或项目特征表述与设计不符、以及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或项目内容发生变化所影响的工程价款,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下列方法进行调整。

1.增加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工程项目的,其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的组价原则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可以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综合单价组价原则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2.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有误,应按实进行调整,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5%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调整;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5%以外时,其综合单价应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3.如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设计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其综合单价。

4.7.6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从而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应按下列情况调整:(1)原措施费项目清单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或单价调整;

(2)原措施费项目清单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7.7 由于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工程量、综合单价的变化,其他相关费用也应全部随之调整。

4.7.8 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

4.7.9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8 竣工结算

4.8.1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4.8.2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原则、方法、时间等条款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按以下有关条款规定办理。

4.8.3 工程竣工结算应按以下依据:

1.本规则;

2.施工合同;

3.工程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

4.双方确认的工程量、追加(减)的工程价款和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5.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6.其他相关依据。

4.8.4 竣工价款结算按以下方法进行:

1.分部分项工程费依据双方确认的实际完成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按照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2.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和临时设施费的计算,应符合本规则第4.1.4条的规定。

3.其他项目费用的计算:

(1)计日工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金额计算;

(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计算价差,其价差只计取规费和税金,其相应的综合单价不再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专业工程发承包双方共同确认的工程结算价计列,不能计入本工程结算总价,只作为总承包服务费的计算基础。

(3)总承包服务费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索赔费用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现场签证费用依据发、承包双方有效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

计算;

(6)暂列金额应扣减出工程价款调整额、索赔额与现场签证金

额后,如有余额则归还发包人,如出现差额则由发包人补足并反映在工程结算价款中。

4、规费、税金按照本规则第4.1.7条规定计算。

4.8.5 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28日内将竣工结算书递交给发包人。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审查核对并提出竣工结算核对意见:

(1)工程竣工结算书金额50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从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书之日起20工作日;

(2)工程竣工结算书金额500-2000万元的单项工程,从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书之日起30工作日;

(3)工程竣工结算书金额2000-5000万元的单项工程,从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书之日起45工作日;

(4)工程竣工结算书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从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书之日起60工作日。

4.8.6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

4.8.7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

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4.8.8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接受已经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人审核过、发包人又对该竣工结算文件再次审核的委托。

4.8.9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15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8.10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在30日内,按规定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竣工结算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技术经济文件。

4.8.11 发包人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拒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

4.8.12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4.9 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4.9.1 在工程计价中,建设各方主体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4.9.2 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4.9.3 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1、双方协商;

2、提请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解工程造价问题;

3、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4.9.4 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5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

5.0.1 工程量清单表格组成

1、工程量清单封-1

2、总说明表-01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表-05

4、材料暂估价一览表表-08

5、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表-13

6、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表-14

7、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三)表-15

8、暂列金额明细表表-17

9、专业工程暂估价表表-18

10、计日工表表-19

11、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表-20

12、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表-21

5.0.2 招标控制价表格组成

1、招标控制价封-2

2、总说明表-01

3、工程项目费汇总表表-02

4、单项工程费汇总表表-03

5、单位工程费汇总表表-04

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表-05

7、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表-06

8、材料暂估价一览表表-08

9、工料机汇总表表-09

10、措施项目清单计价汇总表表-12

11、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表-13

12、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表-14

13、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三)表-15[不计入招标控制价中,单独计列]

14、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表-16

15、计日工表表-19

16、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表-20

17、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表-21

5.0.3 投标报价表格组成

1、投标总价封-3

2、总说明表-01

3、工程项目费汇总表表-02

4、单项工程费汇总表表-03

5、单位工程费汇总表表-04

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表-05

7、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表-06

8、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表-07[投标时不需填报,中标后由中标人提供,作为价款调整、工程竣工结算的调整或备查依据]

9、材料暂估价一览表表-08

10、工料机汇总表表-09

11、措施项目清单计价汇总表表-12

12、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表-13

13、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表-14

14、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三)表-15[不计入投标总价,评标时单独评定]

15、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表-16

16、计日工表表-19

17、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表-20

18、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表-21

5.0.4 竣工结算表格组成

1、竣工结算总价封-4

2、总说明表-01

3、工程项目费汇总表表-02

4、单项工程费汇总表表-03

5、单位工程费汇总表表-04

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表-05

7、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表-06

8、材料暂估价调整表表-10

9、主要工料机价格调整表表-11

10、措施项目清单计价汇总表表-12

11、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表-13

12、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表-14

13、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三)表-15

14、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表-16

15、计日工表表-19

16、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表-20

17、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表-22

18、索赔与现场签证计价汇总表表-22

19、费用索赔申请(核准)表表-23

20、现场签证表表-24

21、工程款支付申请(核准)表表-25

工程

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

(单位盖章)工程造价

咨询人:

(单位资质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编制人:

(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复核人:

(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

编制时间:年月日复核时间:年月日

封-1

工程

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小写):

(大写):

招标人:

(单位盖章)工程造价

咨询人:

(单位资质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编制人:

(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复核人:

(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

编制时间:年月日

复核时间:年月日

封-2

投标总价

招标人:

工程名称:

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

投标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编制人:

(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

编制时间:年月日

封-3

工程竣工结算总价

中标价(小写):结算价(小写):(大写):(大写):

发包人:

(单位盖章)

承包人:

(单位盖

章)

工程造价

咨询人:

(单位资质专用

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

盖章)

编制人:

(造价人员签字盖专

用章)核对人:

(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

用章)

编制时间:年月日核对时间:年月日

封-4

总说明

工程名称:第页共页

表-01 工程项目费用汇总表

工程名称:第页共页

表-02

单项工程费用汇总表

表-03

单位工程费用汇总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1总则 1.0.1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丁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4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5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 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工程量清单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0.2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 (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4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完整版)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 总则 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丁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4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5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工程量清单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0.2 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4 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2.0.5 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2.0.6 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 2.0.7 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8 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9 风险费用

2016版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

封面

作者:PanHongliang 仅供个人学习 第一册通用工程 第一章土石方工程 说明 一、本章定额适用于各类市政工程(有关专业册注明不适用本章定额的除外)。 二、干土、湿土、淤泥的划分以地质勘察资料为准,含水率>25%、不超过液限的为湿土;或以地下常水位为准,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含水率超过液限的为淤泥。 挖湿土时,按相应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8,干、湿土工程量分别计算。采用井点降水的土方应按干土计算。 三、沟槽、基坑、平整场地和一般土石方的划分:底宽7m以内、底长大于底宽3倍以上按沟槽计算;底长小于底宽3倍以内且底面积在150m2以内按基坑计算;厚度在30cm以内就地挖、填土按平整场地计算;超过上述范围的土、石方按一般土方和一般石方计算。 四、人工夯实土堤、机械夯实土堤执行本章人工填土夯实平地、机械填土夯实平地工程。 五、挖土机在垫板上作业,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搭拆垫板的费用另行计算。 六、推土机推土或铲运机铲土的平均土层厚度小于30cm时,推土机台班乘以系数1.25,铲运机台班乘以系数1.17。 七、除大型支撑基坑土方开挖子目外,在支撑下挖土按实挖体积,人工挖土子目乘以系数 1.43、机械挖土子目乘以系数1.2。先开挖后支撑的不属于支撑下挖土。 八、挖密实的钢碴按挖四类土,人工子目乘以系数2.5,机械子目乘以系数1.5。 九、人工挖土中遇碎、砾石含量在31%?50%的密实黏土或黄土时按四类土乘以系数1.43,碎、砾石含量超过50%时另行处理。 十、三、四类土的土方二次翻挖按降低一级类别套用相应定额。淤泥翻挖执行相应挖淤泥子目。 十一、石方爆破按炮眼法松动爆破和无地下渗水和积水考虑,定额内未包括防水和覆盖材料费,发生时可按实际计算。抛掷和定向爆破另行处理。打眼爆破若有石料粒径解小要求,増加的费用另计。定额中己包括爆破后的改炮、改锤等工序。 十二、反铲挖掘机挖坑、槽土方按反铲挖掘机挖土定额子目机械消耗量乘以系数 1.2,其他不变。反铲挖掘机挖坑、槽石碴按反铲挖掘机挖石碴定额子目机械消耗量乘以系数 1.2,其他不变。液压破碎锤破碎坑、槽岩石按液压破碎锤破碎岩石定额子目材料、机械消耗量乘以系数1.2,其他不变。 十三、除大型支撑基坑土方开挖定额子目外,机械挖土方中如需人工辅助开挖(包括切边、修整底边和修整沟槽底坡度),机械挖土按实挖土方量的95%计算,人工挖土按实挖土方量的5%执行底层土质相应子目乘以系数1.5。 十四、大型支撑基坑开挖定额适用于地下连续墙、混凝土板粧、钢板粧等围护的跨度大于8m的深基坑开挖。 十五、大型支撑基坑土方开挖由于场地狭小只能单面施工时,机械按下表调整。

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及说明

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及说明 一、工程量计算规则 1、平整场地按设计图示尺寸的建筑物首层面积(首层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外边线计算)以m2计算。 2、挖土方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计算。 3、挖基础土方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垫层底面积(基础垫层底面积是指垫层及地基相接的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以m3计算。 4、人工挖桩孔土方按图示桩的不同断面积乘以设计桩孔中心线深度(含扩大头进入持力层部分)以m3计算。 5、挖淤泥、流砂按设计图示位置、界限以m3计算。 6、管沟土方按设计图示的管道中心线长度以m计算。 7、预裂爆破按设计图示的钻孔总长度以m计算。 8、石方开挖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计算。 9、管沟石方按设计图示的管道中心线长度以m计算。 10、土(石)方回填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计算。场地回填以回填面积乘以平均回填厚度计算;室内回填以主墙间净面积乘以回填 厚度计算;基础回填以挖方体积减去设计室外地坪以下埋设的基础体积(包括基础垫层及其他构筑物)计算。 二、说明 1、土壤及岩石(普氏)的分类可按(附表一)确定。 2、土石方体积应按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计算。 3、平整场地适用于建筑场地厚度在±30cm以内的挖、填、找平。

4、挖土方适用于±30cm以外的竖向布置的挖土或山坡切土,是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以上的挖土,其挖土方平均厚度应按自然地面 测量标高至设计地坪标高间的平均厚度确定。 5、挖基础土方包括带形基础、独立基础、满堂基础(包括地下室基础)及设备基础等。基础土方、石方开挖深度应按基础垫层底表面(基础垫层底表面是指垫层及地基相接的垫层底表面)标高至交付施工场地标高(交付施工场地标高是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确定。无交付施工场地标高时,应按自然地面标高确定。 6、设计要求采用减震孔方式减弱爆破震动波时,可按预裂爆破项目编码列项。 7、土方开挖中,根据施工要求的放坡、操作工作面和机械挖土进出施工工作面的坡道等增加的工程量,可包括在挖基础土方报价内。

安装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

第四节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 一、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 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包括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热力设备安装工程、炉窑砌筑工程、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工业管道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通风空调工程、白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通信设备及线路工程、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共十三章125节、1140个项目.本节主要介绍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等常用的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 (一)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1.变压器安装 变压器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区别不同容量以“台”计算。 变压器安装项目包括油浸电力变压器、干式变压器、整流变压器、自藕式变压器、带负荷调压变压器、电炉变压器及消弧线圈等。 2.配电装置安装 配电装置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区别不同名称、型号、容量以“台”、“组”或“个”计算。 配电装置安装项目包括各种断路器、真空接触器、隔离开关、负荷开关、互感器、电抗器、电容器、滤液装置、高压成套配电柜、组合型成套箱式变电站及环网柜等。 3.母线安装 (l)软母线、组合软母线、带形母线、槽形母线的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单线长度计算。 (2)共箱母线、低压封闭式插接母线槽的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3)重型母线以“t”为计量单位,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 4.拉制设备及低压电器安装 (l)控制设备及低压电器安装工程量按设计图示数量,区别不同名称、型号、规格(容量)以“台”、“套”或“个”计算. ①控制设备安装项目包括各种控制屏、继电信号屏、模拟屏、配电屏、整流柜、电气屏(柜)、成套配电箱、控制箱等. ②低压电器安装项目包括各种控制开关、控制器、接触器、启动器、小电器等。 ③控制开关适用于自动空气开关、刀型开关、铁壳开关、胶盖刀闸开关、组合控制开关、万能转换开关、漏电保护开关等。 ④小电器适用于按钮、照明用开关、插座、电笛、电铃、电风扇、水位电气信号装置、测量表计、继电器、电磁锁、屏上辅助设备、辅助电压互感器、小型安全变压器. (2)盘、柜、屏、箱等进出线的预留量,均不作为实物丝计算,按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的长度,在综合单价中考虑。 5.蓄电池安装 蓄电池安装工程量以“个”为计量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蓄电池安装项目包括碱性蓄电池、固定密闭式铅酸解电池和免维护铅酸苗电池等。 6.电机检查接线及调试 (1)电机检查接线及调试工程量,按设计图示数量,区别不同名称、型号、容量、启动方式和控制保护类型,以“台”或‘.组”计算。 (2)电机检查接线及调试项目,包括发电机、调箱机、普通小型直流电动机、可控硅调速直流电动机、普通交流同步电动机、低压交流异步电动机、高压交流异步电动机、交流变频调速电动机、微型电机、电加热器、电动机组等的检查接线及调试。 (3)电机以单台工量在3t以下为小型.单台重量在3~30t者为中型,单台重量在30t 以上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

1 总则 1.0.1 为规范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造价计量行为,统一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计价活动中的工程计量和工程量清单编制。 1.0.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必须按本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工程计量。 1.0.4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工程量计算Measurement of quantities 指建设工程项目以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有关技术经济文件,按照相关工程国家标准的计算规则、计量单位等规定,进行工程数量的计算活动,在工程建设中简称工程计量。 2.0.2 房屋建筑Building construction 在固定地点,为使用者或占用物提供庇护覆盖进行生活、生产或其他活动的实体,可分为工业建筑与民用建筑。 2.0.3 工业建筑Industrial construction 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区建筑、动力站、与厂房相连的生活间、厂区内的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2.0.4 民用建筑Civil construction 非生产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如住宅、办公楼、幼儿园、学校、食堂、影剧院、商店、体育馆、旅馆、医院、展览馆等。 2 术语 2.0.1 工程量计算Measurement of quantities 指建设工程项目以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有关技术经济文件,按照相关工程国家标准的计算规则、计量单位等规定,进行工程数量的计算活动,在工程建设中简称工程计量。 2.0.2 房屋建筑Building construction 在固定地点,为使用者或占用物提供庇护覆盖进行生活、生产或其他活动的实体,可分为工业建筑与民用建筑。 2.0.3 工业建筑Industrial construction 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区建筑、动力站、与厂房相连的生活间、厂区内的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2.0.4 民用建筑Civil construction 非生产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如住宅、办公楼、幼儿园、学校、食堂、影剧院、

最新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

一、工程量计算规则 1、平整场地按设计图示尺寸的建筑物首层面积(首层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外边线计算)以m2计算。 2、挖土方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计算。 3、挖基础土方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垫层底面积(基础垫层底面积是指垫层与地基相接的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以m3计算。 4、人工挖桩孔土方按图示桩的不同断面积乘以设计桩孔中心线深度(含扩大头进入持力层部分)以m3计算。 5、挖淤泥、流砂按设计图示位置、界限以m3计算。 6、管沟土方按设计图示的管道中心线长度以m计算。 7、预裂爆破按设计图示的钻孔总长度以m计算。 8、石方开挖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计算。 9、管沟石方按设计图示的管道中心线长度以m计算。 10、土(石)方回填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计算。场地回填以回填面积乘以平均回填厚度计算;室内回填以主墙间净面积乘以回填 厚度计算;基础回填以挖方体积减去设计室外地坪以下埋设的基础体积(包括基础垫层及其他构筑物)计算。 二、说明 1、土壤及岩石(普氏)的分类可按(附表一)确定。 2、土石方体积应按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计算。 3、平整场地适用于建筑场地厚度在±30cm以内的挖、填、找平。

4、挖土方适用于±30cm以外的竖向布置的挖土或山坡切土,是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以上的挖土,其挖土方平均厚度应按自然地面 测量标高至设计地坪标高间的平均厚度确定。 5、挖基础土方包括带形基础、独立基础、满堂基础(包括地下室基础)及设备基础等。基础土方、石方开挖深度应按基础垫层底表面(基础垫层底表面是指垫层与地基相接的垫层底表面)标高至交付施工场地标高(交付施工场地标高是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确定。无交付施工场地标高时,应按自然地面标高确定。 6、设计要求采用减震孔方式减弱爆破震动波时,可按预裂爆破项目编码列项。 7、土方开挖中,根据施工要求的放坡、操作工作面和机械挖土进出施工工作面的坡道等增加的工程量,可包括在挖基础土方报价内。 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及说明 一、工程量计算规则 1、桩基工程的土壤级别鉴别可按(附表二)土质级别的规定和鉴别方法进行确定。 2、预制钢筋混凝土桩按设计图示尺寸的桩长(包括桩尖)以m 或根计算,或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包括桩尖,不扣除桩尖虚体积)乘桩身断面积以m3计算。 3、砂石灌注桩、灰土挤密桩、旋喷桩、喷粉桩按设计图示尺寸

(2020)工程施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版

工程施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 单计价规范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Code of valuation with bill quantity of construction works GB 50500-200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08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63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500—2008,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3.1.2、 3.2.1、3.2.2、3.2.3、3.2.4、3.2.5、3.2.6、3.2.7、 4.1.2、 4.1.3、4.1.5、4.1.8、4.3.2、4.8.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七月九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按照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总体目标,本着国家宏观调控、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原则制定的。 本规范总结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实施以来的经验,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中普遍反映的,在工程实施阶段中有关工程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等方面缺乏依据的问题,主要修编了原规范正文中不尽合理、可操作性不强的条款及表格格式,特别增加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如何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约定以及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并增加了条文说明。原规范的附录A~E除个别调整外,基本没有修改。原由局部修订增加的附录F,此次修订一并纳入规范中。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及解释

附件2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浙江省计价表式 一、计价表格的组成 我省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格包括封面、总说明、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表等共32张,具体如下: 1 封面 1.1 工程量清单:封-1 1.2 招标控制价:封-2 1.3 投标总价:封-3 1.4 竣工结算总价:封-4 2 总说明 3 汇总表 3.1 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表-01 3.2 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表-02 3.3 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表-03 3.4 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表-04 3.4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汇总表:表-05 3.5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表-06 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表 4.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表-07 4.1.1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算表:表-07-1 4.1.2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表-07-2 5 措施项目清单表 5.1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表-08 5.2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表-09 5.2.1 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计算表:表-09-1 5.2.2 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表-09-2 6 其他项目清单表

6.1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表-10 6.1.1 暂列金额明细表:表-10-1 6.1.2 材料暂估单价表:表-10-2 6.1.3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表-10-3 6.1.4 计日工表:表-10-4 6.1.5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表-10-5 6.2 索赔与现场签证计价汇总表:表-11 6.2.1 费用索赔申请(核准)表:表-11—1 6.2.2 现场签证表:表-11—2 7 人工、材料、机械价格表 7.1 主要工日价格表:表-12 7.2 主要材料价格表:表-13 7.3 主要机械台班价格表:表-14 8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分析表:表-15 9 工程款支付申请(核准)表:表-16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一土石方工程 一.1 土方工程(010101) 1、平整场地按图示尺寸以建筑物首层面积计算。S平整场地=S底层建筑面 积 2、挖土方按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V=S水平面积xh平均厚度 3、挖基础土方按图示尺寸以垫层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V=S垫 层x h深度 二.土石方的回填与运输(010103) 1,场地回填按回填面积乘以平均回填厚度, 2、室内回填按主墙间的净面积乘以回填厚度。 3、基础回填:挖方体积减去设计室外地坪以下埋设的基础体积(包括基础垫层及其它构筑物) 4、回填土厚度=室内外高差-地坪结构厚度。 5、房心回填:按主墙之间的净面积乘以回填土厚度计算。 6、施工标高=地面实测标高-设计标高 7、利用方格网计算土方如下 h1 X1 X2 h2 h1,h2,为施工高度,a为边长, X1,x2为角点至零点的距离 a 零界线 H3 h4 x1=(h1/h1+h2) x a x2=(h2/h1+h2) x a 三.桩 1、钢筋混凝土桩: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包括桩尖)或以跟数计算,接桩以接头数量(板桩按接头长度)计算 2、地下连续墙:按设计图示墙中心线乘以厚度乘以槽深以体积计算。 3、振冲灌注碎石以孔深乘以孔截面以体积计算,地基强夯以面积计算。

四.砌筑工程 1、砖基础:按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包括附墙垛基础宽出的部分体积,扣除圈梁,地梁,构造柱所占体积,不扣除所占0.3m2以内孔洞体积(基础长度:外墙按中心线,内墙按净长线计算) 2、实心砖墙:按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扣除门窗洞,过人洞,嵌入墙内的钢筋混凝土柱,梁,圈梁,过梁等所占体积,不扣除梁头等所占0.3m2以内孔洞体积,凸出墙面的砖垛并入墙体体积计算。 3、墙的高度:外墙斜屋面无檐口天棚者算至屋面板底;有屋架且室内外均有天棚者算至屋架下弦底另加200mm;无天棚者算至屋架下弦底另加300mm;出檐宽度超过600mm时按实砌高度计算,平屋面算至钢筋混凝土板底。 4、内墙:位于屋架下弦底;无屋架者算至天棚底另加100mm;有钢筋混凝土楼板隔层者算至楼板顶;有框架梁时算至梁底。 5、女儿墙:从屋面板上表面算至女儿墙顶面(如有压顶时,算至压顶下表面)内外山墙均按平均高度计算。 6、围墙:高度算至压顶上表面(如有钢筋混凝土时算至压顶下表面)围墙柱并入围墙体积内。 7、空花墙:按图示尺寸以空花部分外形体积计算,不扣除空洞部分。 8、实心砖柱:按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扣除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粱垫,梁头,板头所占体积。 9、砖烟囱,水塔:按图示筒壁平均中心线周长乘以厚度乘以高度以体积计算。 10、砖散水,地坪:按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砖地沟,明沟:按中心线长度计算 每立方标准砌体砖净用量理论公式 砌体砖厚度砖数x 2 净用量= 砌体厚度x(砖长+灰缝)x(砖厚+灰缝)

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路基工程 (4) 第三章路面工程 (18) 第四章桥梁涵洞工程 (23)

总说明 为了统一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号、项目名称、计算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界定工程内容,特制定本规则。 1. 本规则是《公路基本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范》的组成部分,是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2. 本规则主要依据交通部《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中的技术规范,结合公路建设项目内容编制。本规则与技术规范相互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则为准。 3. 本规则共分八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路基工程,第三章路面工程,第四章桥梁涵洞工程,第五章隧道工程,第六章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工程,第七章绿化及环境保护工程,新增第九章房建工程是依据公路建设项目房建工程内容增编。 4. 本规则由项目号、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内容构成。 4.1本规则项目号的编写分别按项、目、节、细目表达,根据实际情况可按厚度、标号、规格等增列细目或子细目,与工程量清单细目号对应方式示例如下: 细目号2 09— 1— a 浆砌片(块)石挡土墙 细目 节 目(以两位数标识,不足两位数前面补零) 项 4.2项目名称以工程和费用名称命名,如有缺项,招标人可按本规则的原则进行补充,并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备。 4.3项目特征是按不同的工程部位、施工工艺或材料品种、规格等对项目作的描述,是设置清单项目的依据。 4.4计量单位采用基本单位,除各章另有特殊规定外,均按以下单位计量: 以体积计算的项目——m3 以面积计算的项目——m2 以重量计算的项目——t,kg 以长度计算的项目——m 以体积计算的项目——m3 以自然体计算的项目——个、棵、根、台、套、块…… 没有具体数量的项目——总额 4.5工程量计算规则是对清单项目工程量的计算规定,除另有说明外,清单项目工程量均按设计图示以工程实体的净值计算;材料及半成品采备和损耗、场内二次转运、常规的检测等均应包括在相应工程项目中,不另行计量。 4.6工程内容是为完成该项目的主要工作,凡工程内容中未列的其他工作,为该项目的附属工作,应按照各项目对应的招标文件范本技术规范章节的规定或设计图纸综合考虑在报价中。 5.施工现场交通组织、维护费,应综合考虑在各项目内,不另行计量。 6.为满足项目管理成本核算的需要,对于第四章桥梁、涵洞工程,第五章隧道工程,应按特大桥、大桥、中小桥、分离式立交桥和隧道单洞、连洞分类使用本规则的计量项目。 7.本规则在具体使用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个别项目的技术规范内容与工程量清单配套使用。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 总则 1、0、1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得编制与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0、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4非国有资金投资得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5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得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得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1、0、6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得原则。 1、0、7本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应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得依据。 1附录A为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与构筑物工程。 2附录B为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与构筑物得装饰装修工程。 3附录C为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 4附录D为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城市市政建设工程。 5附录E为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 6附录F为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矿山工程。 1、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得规定。 2 术语 2、0、1 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得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她项目、规费项目与税金项目得名称与相应数量等得明细清单。 2、0、2 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得数字标识。 2、0、3 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得本质特征。 2、0、4 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得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得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与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得风险费用。 2、0、5 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与施工过程得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得非工程实体项目。 2、0、6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款中得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得所需材料、设备、服务得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得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得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得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得费用。 2、0、7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得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得材料得单价以及专业工程得金额。 2、0、8 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得施工图纸以外得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得综合单价计价。 2、0、9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得工程分包自行采购得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得费用。

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第四章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量计算规则(12学时) 一、本章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让学生可以对工程量清单有一个总体的把握,明确工程量清单的基本内容及格式,掌握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土石方等各部分工程量的计算规则,能熟练准确计算工程项目各部分的工程量。 二、本章教学重点和难点 本章的重点是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量的计算规则。难点是工程结构部分工程量的计算规则。 三、本章教学内容 (一)工程量清单概述 工程量清单是由建设工程招标人发出的,对招标工程的全部项目,按统一的项目编码、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和计量单位计算出的工程数量列出的表格。 工程量清单可以由招标人自行编制,也可以由其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或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工程量清单除了为潜在的投标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外,还具有以下作用: (1)为投标人提供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2)工程量清单是计价和询标、评标的基础。 (3)为施工过程中支付工程进度款提供依据。 (4)为办理工程结算及工程索赔提供了重要依据。 (5)设有标底价格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利用工程量清单编制标底价格,供评标时参考。 2.工程量清单的内容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清单规范》)中对工程量清单的格式进行了统一规定,其内容有:工程量清单封面、填表须知、工程量清单总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和零星工作项目表。工程量清单的编写应由招标人完成,除以上规定的内容以外,招标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充。工程量清单主要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三部分,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是核心。 (1)工程量清单封面 招标人需在工程量清单封面上填写:拟建的工程项目名称、招标人(招标单位)法定代表人、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造价工程师及注册证号、编制时间。 (2)工程量清单填表须知 招标人在编写工程量清单表格时,必须按照所规定的要求完成。具体规定如下:

《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_详细讲解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详解 概述: 本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编制,是对2003规范的补充和完善,不仅较好得解决了清单计价从2003年执行以来存在的主要问题,而且对清单计价的指导思想进行了进一步的深化,在“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市场监管”的思路,以进一步强化清单计价的执行; 主要特点表现如下: l条文数量:45条增加到137条,增加了92条 l强制性条款:6条增加到15条,增加了9条 l新增条款的分布: 1.前期: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合同价款的约定 2.中期:工程量的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等 3.后期:竣工结算的办理及工程计价争议的处理

基本涵盖了工程施工阶段的全过程 l条文说明:增加条文说明,加强造价工作者对条款的理解,减少歧义; 由此可见,本次规范无论从条款数量、还是条款深度方面都有较大的改变,因此我们从如下几个方面对规范进行总结和剖析,以加强大家对规范的理解和掌握。 主要内容: 1.工程量清单适用范围的扩展 2.招标控制价的设立 3.风险责任的明确划分 4.合同类型的规定 5.清单组成要素的扩充 6.措施项目组价方式的扩展 7.其他项目的调整 8.补充清单的细化 9.清单列项的变化 一、工程量清单适用范围的扩展 【条文】: 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产投资或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注释】同2003规范相比 1、取消了“大中型”的限制; 2、语气加强,由“应”改为“必须”

1.0.4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注释】: 1、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业主决定; 2、当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执行本规范; 3、对于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还应执行本规范的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内容 3.1.3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及进度款支付、调整合同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注释】:工程量清单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起到基础性作用,是整个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重要依据之一,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中; 【分析】: 1. 工程量清单的执行力度在不断加强,对清单的研究,尤其是占在整个施工过程的角度上去研究、理解清单变得尤为重要; 2. 清单编制的前期要加强对后期可能发生的变更、索赔等考虑,招标文件不仅要满足投标、评标的要求,更要满足后期计量支付、竣工结算、变更索赔的要求; 3. 加强清单、合同编制思路的交底,以保证后期合同执行过程中,监理、造价工程师等对前期指导思路的理解和有效执行; 二、招标控制价的设定 【条文】:

2013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则说明 .本章总则包括:保险费、工程管理、临时工程与设施、承包人驻地建设费用等内容。 2. 保险费分为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 2.1工程一切险是为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2.2第三方责任险是对因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造成的财产(本工程除外)的损失和损害或人员(业主和承包人雇员除外)的死亡或伤残所负责任进行的保险。 2.3保险费率按议定保险合同费率办理。 3.工程管理包括竣工文件、施工环保费、安全生产费和工程管理软件。 3.1 竣工文件是承包人对承建工程,在竣工后按交通部发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要求,编制竣工图表、资料所需的费用。 3.2 施工环保费:是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采取预防和消除环境污染措施所需的费用。 3.3安全生产费:是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采取安全措施所需的费用。 3.4工程管理软件:是发包人指定要求承包人统一配备的软件系统,并建立网络系统所需的费用。 4.临时工程与设施包括临时道路、临时用地、临时供电设施、电信设施的提供、维修与拆除以及供水与排污设施。 4.1 临时道路(包括便道、便桥、便涵、码头)是承包人为实施与完成工程建设所必须修建的设施,包括工程竣工后的拆除与恢复。 4.2临时用地是承包人为完成工程建设,临时占用土地的租用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自费负责恢复到原来的状况,不另行计量。 4.3临时供电设施是承包人为完成工程建设所需要的临时电力设施的架设、维修与拆除的费用,不包括使用费。 4.4电信设施的提供、维修与拆除是承包人为完成工程建设所需要的临时电讯设施的架设、维修与拆除的费用,不包括使用费。 4.5供水与排污设施是承包人为完成工程建设提供、安装、保养和拆除全部施工和生活用水设施,安装、维修、管理和拆除临时排污系统的费用。 5.承包人的驻地建设包括承包人的驻地建设和场地建设: 5.1承包人驻地建设是指承包人为工程建设必须临时修建的承包人住房、办公房、加工车间、仓库、试验室和必要的医疗卫生、消防设施所需的费用,其中包括拆除与恢复到原来的自然状况的费用。 5.2场地建设是指承包人为工程建设必需进行的储料场、拌和场和预制场的场地平整、硬化,作业区的分隔,以及拆除与恢复到原来的自然状况所需的费用。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解读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解读 1.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 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4. 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

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5. 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6. 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7. 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点这免费下载施工技术资料 该定义仍是一种狭义上的综合单价,规费和税金费用并不包括在项目单价中。国际上所谓的综合单价,一般是指包括全部费用的综合单价,在我国目前建筑市场存在过度竞争的情况下,保障税金和规费等不可竞争的费用仍是很有必要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机制的进一步健全,

实行全费用的综合单价也将只是时间问题。这一定义,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颁布的第56号令中的综合单价的定义是一致的。 8. 风险费用 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 9. 工程成本 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 10.单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一般应采用单价合同方式,即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合同约定的条件内固定不变,超过合同约定条件时,依据合

市政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

2013_市政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二 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的规定执行。道路面层(编码:040203) 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40203001沥青表面处治1.沥青品种m2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不扣除各种井所占面积1.洒油2.层数2.辗压40203002沥青贯入式1.沥青品种m2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不扣除各种井所占面积1.洒油2.厚度2.辗压40203003黑色碎石1.沥青品种m2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不扣除各种井所占面积1.洒铺底油2.厚度2.铺筑3.石料最大粒径3.碾压40203004沥青混凝土1.沥青品种m2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不扣除各种井所占面积1.洒铺底油2.石料最大粒径2.铺筑3.厚度3.碾压4.材质 40203005水泥混凝土1.混凝土强度等级、石料最大粒径m2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不扣除各种井所占面积1.传力杆及套筒制作安装2.厚度2.混凝土浇注3.掺合料3.拉毛或压痕 4.配合比4.伸缝 5.缩缝 6.锯缝 7.嵌缝 8.路面养生40203006块料面层1.材质m2按设计图示以面积

计算,不扣除各种井所占的面积。1.铺筑垫层2.规格2.铺砌块料3.垫层厚度3.嵌缝、勾缝4.强度 40203007橡胶、塑料弹性面层1.材料名称m2按设计图示以面积计算,不扣除各种井所占的面积。1.配料2.厚度2.铺贴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的规定执行。人行道及其他(编码:040204) 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40204001人行道块料铺设1.材质m2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不扣除各种井所占面积1.整形碾压2.尺寸2.垫层基础铺筑3.垫层材料品种、厚度、强度3.块料铺设4.图形40204002现浇混凝土人行道及进口坡1.混凝土强度强度、石料最大粒径m2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不扣除各种井所占面积1.整形碾压2.厚度2.垫层基础铺筑3.垫层、基础:材料品种、厚度、强度3.混凝土浇注 4.养生40204003安砌侧(平、缘)石1.材料m按设计图示中心线长度计算1.垫层、基础铺筑2.尺寸2.侧(平、缘)石安砌3.形状 4.垫层、基础:材料品种、厚度、强度 40204004现浇侧(平、缘)石1.材料品种m按设计图示中心线长度计算1.垫层铺筑2.尺寸2.混凝土浇注3.形状3.养生 4.混凝土强度、石料最大粒径 5.垫层、基础:材料品种、厚度、强度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讲解完整版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 价规范讲解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 B50500-2008讲解 背景提示: 2008年7月9日,建设部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并将在2008年12月1日施行。08规范在03规范做了补充和完善,不仅较好地解决了清单计价从2003年执行以来存在的主要问题,而且对清单计价的指导思想进行了进一步的深化,在“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市场监管”的思路,以进一步强化清单计价的执行。 上期我们从总体上谈了GB50500-2008的主要变化(详见《数字造价》2008年第六期热点话题栏目),为了便于造价朋友深入地了解08规范,能更快地应用08规范进行计价工作,本期我们将详细介绍08规范在计价方面的变化,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报价,编制招标控制价。 一、工程量清单的组成 ?08规范:3.1.4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03规范:3.1.3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主要区别:编制工程量清单时,需要提供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 二、工程量清单的要求 ?08规范:3.1.2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03规范:3.1.2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主要区别: 1、强调招标人需要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利用业主身份把这部分责任转嫁给投标人; 2、上升为强制性条款。 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内容 ?08规范:3.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03规范:3.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主要区别:1、在原有四统一的基础上增加项目特征,变为现在的五个要件;2、上升为强制性条款。 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08规范:3.2.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03规范:3.2.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 主要区别: 增加了“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重码”的规定,同时删去了“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的规定。03规范要求同一个单位工程其项目编码不得重复,而08规范要求同一个招标工程(或称为一个标段)其项目编码不得重复。 五、补充清单08规范:3.2.8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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