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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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D

《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目录

第一章总则

一、合并财务报表概述

二、关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豁免规定

第二章合并范围

一、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二、因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

三、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四、对被投资方可分割部分的控制

五、控制的持续评估

六、投资性主体

第三章合并程序

一、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原则

二、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前期准备工作

三、合并财务报表格式

四、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程序

五、报告期内增减子公司的处理

六、合并财务报表综合案例

第四章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

一、追加投资的会计处理

二、处置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处理

三、因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增资而稀释母公司拥有的股权比例

四、其他特殊交易

第一章总则

一、合并财务报表概述

《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本准则”)第二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与个别财务报表相比,合并财务报表具有下列特点:

1.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对象是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组成的会计主体。

2.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者是母公司,但所对应的会计主体是由母公司及其控制的所有子公司所构成的合并财务报表主体(简称为“合并集团”)。

3.合并财务报表是站在合并财务报表主体的立场上,以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考虑了特殊交易事项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后编制的,旨在反映合并财务报表主体作为一个整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关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豁免规定

本准则第四条规定,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如果母公司

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除上述情况外,本准则不允许有其他情况的豁免。

本准则主要规范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确定及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以及特殊交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处理,不涉及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和在子公司权益的披露。外币报表的折算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以下简称“外币折算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以下简称“现金流量表准则”)规范;在子公司权益的披露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规范。

第二章合并范围

本准则第七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不仅包括根据表决权(或类似权利)本身或者结合其他安排确定的子公司,也包括基于一项或多项合同安排决定的结构化主体。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控制的定义包含三项基本要素:一是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二是因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三是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在判断投资方是否能够

时,C 公司刚刚完成建造活动,尚未开始产生回报。因此,A 企业并不能主导 C 公司的相关活动,而且 A 企业也无法通过参与 C 公司的相关活动取得可变回报,A 企业是通过 B 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收回其投资成本并取得收益的,因此,即使 A 企业拥有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也不能控制被投资方 C 公司。

(二)识别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及其决策机制

1.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被投资方为经营目的而从事众多活动,但这些活动并非都是相关活动,相关活动是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

识别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目的是确定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是否拥有权力。不同企业的相关活动可能是不同的,应当根据企业的行业特征、业务特点、发展阶段、市场环境等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这些活动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活动:(1)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2)金融资产的管理;(3)资产的购买和处置;(4)研究与开发;(5)融资活动。对许多企业而言,经营和财务活动通常对其回报产生重大影响。

【例 2】 B 投资公司由 A 资产管理公司设立, A 公司持有 B 公司 30%有表决权的股份,剩余 70%的股份由与 A 公司无关联关系的公众投资者持有,这些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十分分散。此外,B 公司还向其他公众投资者发行债务工县。B 公司使用发行债务工具和权益工具所筹集的资金进行金融资产组合投资,并均投资于债务工具,这

样,B 公司将可能面临投资本金和利息不能收回的信用风险。为此,双方在协议中明确,当所持金融资产组合投资出现违约事项时,B 公司的权益工具持有人首先承担由违约事项带来的损失,存违约事项带来的损失超过权益工具金额之后,剩余损失由债务工具持有人承担;在违约事项带来的损失超过权益工具金额之前,A 公司管理 B 公司的投资组合;在违约事项带来的损失超过权益工具金额之后,由债债务工具持有人指定的其他方管理 B 公司存在违约事项的资产及剩余全融资产的投资。

本例中,在未发生违约事项或违约事项带来的损失小于权益工具金额的情况下,B 公司的相关活动是金融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而在违约事项带来的损失超过权益工具的金额后,B 公司的相关活动转变为对存在违约事项的资产及剩余全融资产投资的管理。同一公司不同时间的相关活动不同,需要进一步判断哪一相关活动为最显著影响其可变回报的相关活动。

2.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决策机制。投资方是否拥有权力,不仅取决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还取决于对相关活动进行决策的方式,例如,对被投资方的经营、融资等活动作出决策(包括编制预算)的方式,任命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给付薪酬及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决策方式等。

相关活动一般由企业章程、协议中约定的权力机构(例如股东会、董事会)来决策,特殊情况下,相关活动也可能根据合同协议约定等由其他主体决策,如专门设置的管理委员会等。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

活动可能由合伙人大会决策,也可能由普通合伙人或者投资管理公司等决策。

被投资方通常从事若干相关活动,并且这些活动可能不是同时进行。本准则第十条规定,当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方能够分别单方面主导被投资方的不同相关活动时,能够主导对被投资方回报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一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此时,通常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1)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和设计;(2)影响被投资方利润率、收入和企业价值的决定因素;(3)每一投资方有关上述因素的决策职权范围及其对被投资方回报的影响程度;(4)投资方承担可变回报风险的大小。

【例 3】A 公司和 B 公司共同投资设立 C 公司。C 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为药品研发和销售。根据 C 公司章程和合资协议的约定,在所研发药品获得相关监管部门的生产批准前,A 公司可以单方面主导 C 公司药品研发活动,而在获得相关监管部门的生产批准后,则由 B公司单方面主导该药品的生产和营销决策。

本例中,C 公司的药品研友、生产和营销活动均会对 C 公司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投资方在判断是否对 C 公司拥有权力时,除了需要结合上述四点进行综合分析以外,还需要考虑下列因素:获得监管部门批准的不确定性和难易程度、被投资方成功开发药品并获取生产批准的历史纪录、产品定位、当前药品所处的开发阶段、所需开发时间、同类药品开发的难易程度、取得同类药品营销渠道的难易程度、开发完成后可实际控制该药品相关经营活动的投资方等。

(三)确定投资方拥有的与被投资方相关的权力

通常情况下,当被投资方从事一系列对其回报产生显著影响的经营及财务活动,且需要就这些活动连续地进行实质性决策时,表决权或类似权利本身或者结合其他安排,将赋予投资方拥有权力。但在一些情况下,表决权不能对被投资方回报产生重大影响(例如,表决权可能仅与日常行政活动有关),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由一项或多项合同安排决定。

1.投资方拥有多数表决权的权力。表决权是对被投资方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确定其报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事项进行表决而持有的权利。表决权比例通常与其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是一致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常情况下,当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由持有半数以上表浅权的投资方决定,或者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管理层多数成员(管理层决策由多数成员表决通过)由持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的投资方聘任时,无论该表决权是否行使,持有被投资方过半数表决权的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但下述两种情况除外:

一是存在其他安排赋予被投资方的其他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例如,存在赋予其他方拥有表决权或实质性潜在表决权的合同安排,且该其他方不是投资方的代理人时,投资方不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二是投资方拥有的表决权不是实质性权利。例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获得必要的信息或存在法律法规的障碍,投资方虽持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无法行使该表决权时,该投资方不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当仅考虑与被投资方相关的实质性权利,包括自身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以及其他方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

(1)实质性权利。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实质性权利是持有人在对相关活动进行决策时有实际能力行使的可执行权利。判断一项权利是否为实质性权利,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权利持有人行使该项权利是否存在财务、价格、条款、机制、信息、运营、法律法规等方面的障碍;当权利由多方持有或者行权需要多方同意时,是否存在实际可行的机制使得这些权利持有人在其愿意的情况下能够一致行权;权利持有人是否可从行权中获利等。

实质性权利通常是当前可执行的权利,但某些情况下当前不可行使的权利也可能是实质性权利。

【例 4】投资方持有一份将于25天后结算的远期股权购买合同,该合同赋予投资方行权后能够持有被投资方的多数表决权股份。另外,能够对被投资方相关活动进行决策的最早时间是30天后才能召开的特别股东大会。其他投资方不能对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现行的政策作出任何改变。

本例中,虽然投资方持有的远期股权购买合同 25 天后才能结算,不是当前可执行的权利,但是由于股东大会最早召开的时间在 30

天后,晚于远期合同的可行权日(25 天后),在投资方执行远期合同之前,没有其他任何一方可以改变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有关的决策。

因此,虽然该权利当前不可执行,但仍然为一项实质性权利。对于投资方拥有的实质性权利,即便投资方并未实际行使,也应在评估投资方是否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时予以考虑。

有时,其他投资方也可能拥有可行使的实质性权利,使得投资方不能控制被投资方。其他投资方拥有的可行使的实质性权利包括提出议案的主动性权利和对议案予以批准或否定的被动性权利,当这些权利不仅仅是保护性权利时,其他方拥有的这些权利可能导致投资方不能控制被投资方。

(2)保护性权利。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保护性权利仅为了保护权利持有人利益却没有赋予持有人对相关活动的决策权。通常包括应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下同)行使的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持有的表决权。例如,少数股东批准超过正常经营范围的资本性支出或发行权益工具、债务工具的权利。再如,贷款方限制借款方从事损害贷款方权利的活动的权利,这些活动将对借款方信用风险产生不利影响从而损害贷款方权利,以及贷款方在借款方发生违约行为时扣押其资产的权利等。

保护性权利通常只能在被投资方发生根本性改变或某些例外情况发生时才能够行使,它既没有赋予其持有人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

也不能阻止被投资方的其他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仅享有保护性权利的投资方不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保护性权利通常只能在被投资方发生根本性改变或某些例外情况发生时才能够行使,但并不是所有在例外情况下行使的权利或在不确定事项发生时才能行使的权利都是保护性权利。例如,当被投资方的活动和回报已被预先设定,只有在发生某些特定事项时才需要进行决策,且这些决策将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时,这些特定事项引发的活动才属于相关活动,就此行使的权利就不是保护性权利。对于有权主导这些相关活动的投资者,在判断其对被投资方是否拥有权力时,不需要考虑这些特定事项是否已经发生。对于被投资方作为特许权经营方(被特许人)的情况,特许经营协议通常赋予特许人保护特许品牌的权利,也赋予特许人一些与被特许人经营相关的决策权。一般而言,这些权利并不限制其他方作出对被特许人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权利,也不一定使得特许人当前有能力主导对被特许人的相关活动。被特许人依据特许经营协议的条款能够自行决定其业务运营。在对被投资方进行分析时,需要区分两种不同的权利:一是当前有能力作出对被特许人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权利,二是有能力作出保护特许品牌的决策权利。被特许人的法律形式和资本结构等基本决策也可以由特许人之外的其他方行使并会对被特许人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当其他方享有现时权利使其当前有能力主导被特许人的相关活动时,特许人没有拥有对被特许人的权力。特许人提供的财务支持越少,特许人面临的被特许人的,回报的可变性越小,则特许人

就越有可能只拥有保护性权利。

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表决权的情况通常包括如下三种:是投资方直接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表决权,二是投资方间接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表决权,三是投资方以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表决权。

2.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表决权,但通过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之间的协议能够控制半数以上表决权。投资方自已持有的表决权虽然只有半数或以下,但通过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之间的协议使其可以持有足以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表决权,从而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该类协议安排需确保投资方能够主导其他表决权持有人的表决,即,其他表决权持有人按照投资方的意愿进行表决,而不是投资方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协商并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进行表决。

3.投资方拥有多数表决权但没有权力。确定持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的投资方是否拥有权力,关键在于该投资方现时是否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当其他投资方现时有权力能够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且其他投资方不是投资方的代理人时,投资方就不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当表决权不是实质性权利时,即使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多数表决权,也不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例如,被投资方相关活动被政府、法院、管理人、接管人、清算人或监管人等其他方主导时,投资方虽然持有多数表决权,但也不可能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被投资方自行清算的除外。

4.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半数以下表决权。持有半数或半数以下

表决权的投资方(或者虽持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表决权比例仍不足以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投资方,本部分以下同),应综合考虑下列事实和情况,以判断其持有的表决权与相关事实和情况相结合是否赋予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1)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份额相对于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份额的大小,以及其他投资方持有表决权的分散程度。投资方持有的绝对表决权比例或相对于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比例越高,其现时能够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可能性越大;为否决投资方意见而需要联合的其他投资方越多,投资方现时能够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可能性越大。

【例 5】A 公司持有 B 公司 48%有表决权股份,剩余股份由分散的小股东持有,所有小股东单独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均未超过 1%,且他们之间或其中一部分股东均未达成进行集体决策的协议。

本例中,在判断 A 公司是否拥有对 B 公司的权力时,由于 A 公司虽然持有的 B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8%)不足 50%,但是,根据其他股东持有股份的相对规模及其分散程度,且其他股东之间未达成集体决策协议等情况,可以判断 A 公司拥有对 B 公司的权力。

(2)投资方和其他投资方持有的潜在表决权。潜在表决权是获得被投资方表决权的权利,例如,可转换工具、可执行认股权证、远期股权购买合同或其他期权所产生的权利。确定潜在表决权是否赋予其持有者权力时需要考虑下列三方面:

①潜在表决权工具的设立目的和设计,以及投资方涉入被投资方

其他方式的目的和设计。

②潜在表决权是否为实质性权利,判断控制仅考虑满足实质性权利要求的潜在表决权。

③投资方是否持有其他表决权或其他与被投资方相关的表决权,这些权利与投资方持有的潜在表决权结合后是否赋予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例 6】A 公司与 B 公司分别持有被投资方70%及 30%有表决权的股份。A 公司与 B公司签订的期权合同规定,B 公司可以在当前及未来两年内以固定价格购买 A 公司持有的被投资方 50%有表决权股份,该期权在当前及预计未来两年内都是深度价外期权(即依据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买方 B 公司到期前行权的可能性极小)。历史上,A 公司一直通过表决权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

本例中,B 公司当前持有购买 A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可行使期权,如果行使该期权,将使 B 公司持有被投资方 80%有表决权的股份。但由于这些期权在当前及预计未来两年内都是深度价外期权,B 公司无法从该期权的行使中获利,因此,这些期权并不构成实质性权利,在评估 B 公司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不应予以考虑。

【例 7】A 公司与其他两个投资方各自持有被投资方三分之一的表决权。除了权益工具外,A 公司同时持有被投资方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这些可转换债券可以在当前及未来两年内任何时间以固定价格转换为被投资方的普通股。按照该价格,当前该期权为价外期权,但非深度价外期权。被投资方的经营活动与 A 公司密切相关(例如,降

低 A 公司的运营成本、确保稀缺产品的供应等)。如可转换债券全部转换为普通股,A 公司将持有被投资方 60%的表决权。

本例中,可转换债券到期可转换为普通股且全部转换为普通股后,A 公司将持有被投资方 60%的表决权,而其他两个投资方各持有被投资方 200 毛的表决权,据此可以判断 A 公司能够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并从中获益。因此, A 公司持有的潜在表决权为实质性权利。A 公司持有的表决权与实质性潜在表决权相结合,使得 A 公司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3)其他合同安排产生的权利。投资方可能通过持有的表决权和其他决策权相结合的方式使其当前能够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例如,合同安排赋予投资方能够聘任被投资方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多数成员,这些成员能够主导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对相关活动的决策。但是,在不存在其他权利时,仅仅是被投资方对投资方的经济依赖(如供应商和其主要客户的关系)不会导致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

【例8】A 公司持有 B 公司 40%有表决权股份,其他 12 个投资方各持有 B 公司 5%有表决权股份,且他们之间或其中一部分股东之间不存在进行集体决策的协议。根据全体股东协议,A 公司有权聘任或解聘董事会多数成员,董事会主导被投资者的相关活动。

本例中,A 公司持有的 B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0%)不足 50%,且其他 12 个投资方各持有B公司5%有表决权股份,根据A公司自身持有股份的绝对规模和其他股东的相对规模,难以得出 A 公司对

B 公司拥有权力。但是,综合考虑全体股东协议授予 A 公司聘任或解聘董事会多数成员,以及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集体决策的协议,可以判断 A 公司对 B 公司拥有权力。

(4)其他相关事实或情况。如果根据上述第(1)至(3)项所列因素尚不足以判断投资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根据本准则第十六条,应综合考虑投资方享有的权利、被投资方以往表决权行使情况及下列事实或情况进行判断:

①投资方是否能够任命或批准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这些关键管理人员能够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

②投资方是否能够出于自身利益决定或者否决被投资方的重大交易。

③投资方是否能够控制被投资方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成员的任命程序,或者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手中获得代理投票权。

④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中的多数成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例如,被投资方首席执行官与投资方首席执行官为同一人)。

⑤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之间是否存在特殊关系。在评价投资方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当适当考虑这种特殊关系的影响,这种特殊关系可能为投资方享有权力提供了证据。

特殊关系通常包括: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是投资方的现任或前任职工,被投资方的经营活动依赖于投资方(例如,被投资方依赖于投资方提供经营活动所需的大部分资金,投资方为被投资方的大部

分债务提供了担保,被投资方在关键服务、技术、供应或原材料方面依赖于投资方,投资方掌握了诸如专利权、商标等对被投资方经营而言至关重要的资产,被投资方依赖于投资方为其提供具备与被投资方经营活动相关专业知识等的关键管理人员等),被投资方活动的重大部分有投资方参与其中或者是以投资方的名义进行,投资方自被投资方承担可变回报的风险(或享有可变回报的收益)的程度远超过其持有的表决权或其他类似权利的比例(例如,投资方承担或有权获得被投资方回报的比例为70%但仅持有不到半数的表决权)等。

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表决权比例越低,否决投资方提出的关于相关活动的议案所需一致行动的其他投资者数量越少,投资者就越需要在更大程度上运用上述证据,以判断是否拥有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权力。

在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是通过表决权进行决策的情况下,当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比例不超过半数时,投资方在考虑了所有相关情况和事实后仍不能确定投资方是否拥有被投资方的权力的,投资方不控制被投资方。

【例 9】A 公司持有 B 公司 45%有表决权股份,其他 11 个投资方各持有 B 公司 5%有表决权股份。

本例中,根据 A 公司持有股份的绝对规模和与其他股东股份的相对规模难以判断 A 公司对 B 公司拥有权力。需要考虑其他事实和情况提供的证据,以判断 A 公司是否拥有对 B公司的权力。

5.权力来自表决权之外的其他权利。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通常来自表决权,但有时,投资方对一些主体的权力不是来自表决权,而是由一项或多项合同安排决定。例如,证券化产品、资产支持融资工具、部分投资基金等结构化主体。结构化主体,是指在确定其控制方时没有将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作为决定因素而设计的主体。主导该主体相关活动的依据通常是合同安排或其他安排形式。有关结构化主体的判断见《企业会计准则第 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由于主导结构化主体的相关活动不是来自表决权(或类似权利),而是由合同安排决定,这无形中加大了投资方有关是否拥有对该类主体权力的判断难度。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投资方需要评估合同安排,以评价其享有的权利是否足够使其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在评估时,投资方通常应考虑下列四方面:

(1)在设立被投资方时的决策及投资方的参与度。在评估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和设计时,投资者应考虑设立被投资方时的决策及投资方的参与度,以判断相关交易条款与参与特点是否为投资方提供了足以获得权力的权利。参与被投资方的设立本身虽然不足以表明参与方控制被投资方,但可能使参与方有机会获得使其拥有对被投资方权力的权利。

(2)相关合同安排。投资方需考虑结构化主体设立之初的合同安排是否赋予投资方主导结构化主体相关活动的权利。例如,看涨期权、看跌期权、清算权等可能为投资方提供权力的合同安排。在评估对结构化主体是否拥有权力时,应当考虑投资方在这些合同安排中享有的决策权。

合并财务报表中涉及所得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业务与技术】合并财务报表中涉及所得税调整的会 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会计主体假设,合并财务报表除了空间范围外,与个别财务报表的会计要素和原则其实没有什么不同。所以,除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主要规定了合并的范围和主要技术方法、程序外,其他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合并财务报表均应全部适用。由于合并报表和所得税处理都是会计实务中相对复杂的业务,因此在合并报表中准确完整地计量确认反映企业集团整体的所得税资产、负债及所得税费用会更加复杂和困难,本文拟对此进行分析。 一、编制合并报表时涉及所得税调整的主要业务 一般情况下,所得税项目在个别报表中已做了处理,在合并报表中需要考虑的主要是进行了合并调整和抵销的资产或负债项目。根据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涉及所得税调整的主要业务一般有以下方面: 1、企业合并被购买方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控股合并中,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母公司在购买日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对于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应按合并中确定的公允价值列示,按照税法规定作为免税合并的情况下,公允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存在差额的,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以下简称“所得税准则”)的规定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购买方合并成本大于(或小于)合并中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商誉(或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因此控股合并下,一方面个别报表中不按公允价值调整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不存在暂时性差异,合并中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应在合并报表中列示,另一方面,这部分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构成了购买方取得被购买方净资产的一部分,应作为商誉(或调整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组成部份。 2、合并时对子公司净利润的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企业在确认享有被投资企业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因调整子公司净利润而调整了合并报表的相关费用,以及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在免税合并的情况下,调整后账面价值与个别报表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的变动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并同时调整合并利润表的所得税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合并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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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选题 1、IFRS10以控制作为合并的单一基础,并明确规定控制构成的3个要素,该要素不包括()。 A、主导被投资者的权力 B、面临被投资者可变回报的风险或取得可变回报的权利 C、利用对被投资者的权力影响投资者回报的能力 D、投资者对被投资者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正确答案】D 2、对子公司净资产全部按公允价值计价的属于()。 A、母公司理论 B、实体理论 C、所有权理论 D、合营理论 【正确答案】B 3、企业集团中期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可以不包括()。 A、合并资产负债表 B、合并利润表 C、合并现金流量表 D、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 【正确答案】D 4、判断投资方是否能够控制被投资方的要素不包括()。 A、对被投资方的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却无法做出决策 B、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 C、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D、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正确答案】A 5、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属于() A、母公司理论 B、实体理论 C、所有权理论 D、合营理论 【正确答案】B 6、下列选项中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的是()。 A、持股比例在20%—50%之间的投资

B、持股比例低于20%的投资 C、持股比例高于50%的投资 D、持股比例为100%的投资 【正确答案】A 7、《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施行时间是()。 A、2014年1月1日起 B、2014年7月1日起 C、2015年1月1日起 D、2015年7月1日起 【正确答案】B 8、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支付的现金,应该作为() A、筹资活动现金流出 B、筹资活动现金流入 C、投资活动现金流出 D、投资活动现金流入 【正确答案】A 9、.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或其他方式增加的子公司以及业务,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 A、合并现金流量表的期初数 B、合并利润表的期初数 C、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D、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期初数 【正确答案】C 10、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以及业务,应当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 A、合并现金流量表 B、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C、合并资产负债表 D、合并利润表 【正确答案】D 1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母公司属于投资性主体”的判断条件的是()。 A、该公司是以向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处获取资金 B、该公司的唯一经营目的,是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有而让投资者获得回报 C、该公司按照账面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考量和评价 D、该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考量和评价 【正确答案】C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其指南、讲解2008.doc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关联方及其交易的信息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但应当披露与合并范围外各关联方的关系及其交易。 第二章关联方 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

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六条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第三章关联方交易 第七条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八条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担保。 (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六)租赁。 (七)代理。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许可协议。 (十)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我国合并财务报表理论的选择-最新范文

我国合并财务报表理论的选择 一、《合并财务报表》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变化 (一)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合并财务报表》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规定母公司所控制的所有子公司都必须纳入合并范围。其中,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其他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此从其他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合并范围具体包括: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的子公司和母公司拥有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能够控制的子公司。但是,以下公司不应纳入合并范围:1.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公司;2.已宣告破产的子公司;3.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4.母公司不再控制的子公司;5.联合控制主体和其他非持续经营的或母公司不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 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控制是指经济实质上的控制,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上的控制。在某种情况下,虽然某一方具有形式上的控股权,但根据公司章程或其他协议合同规定,可能这一方并没有实际的控制权,这时就不应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相反情况下,虽然某一方没有控股权,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投资单位具有实际的控制权且能取得相应的控制利益,这时应该合并财务报表。 能够突出反映上述问题的典型案例是2003年华源制药与丰原生化对江山制药合并报表之争。要不要合并关键是看是否形成实质控制权,尽管持股比例往往决定了是否有实质控制权,但在现实中实质控

制权可能不是掌握在第一大股东手中。华源制药对江山制药没有绝对控股权,但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有关决议,对江山制药有经营管理权并负责委派和推荐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也就是取得了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控制权。一个企业可能虽然持有大部分股权,但按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有关决议对公司实际没有控制权,也不该合并财务报表。 (二)取消了比例合并法 征求意见稿要求,对于联合控制主体(合营企业)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合营企业合并在内,并按照比例合并法予以合并。《合并财务报表》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取消了比例合并法,因为控制实质上意味着只有一方能够实施控制,按照合同约定同受两方或多方控制的合营企业不完全符合合并财务报表控制的定义,也就是说,按比例合并的这部分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以及损益和现金流量等,母公司单方面实际上是控制不了的,失去了合并的意义。因此,不应将这种联合控制主体按比例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三)在确定合并范围时不再强调重要性原则 征求意见稿这一变化是指无论是小规模的子公司还是经营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均纳入合并范围,重要性原则的运用主要体现在内部交易的抵销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上。 目前,按照财政部1996年《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请示的复

合并报表应用指南

我国财政部于1992 年11 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这是我国有关于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要求的最早规范性文件。此后,1995 年2 月,财政部制定并颁布了《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填补了我国长期以来企业合并会计报表实务在理论上的空白。之后,在1998 年1 月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和2000 年12 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第158 条中都规定:“公司对其他单位投资如占该单位资本总额50% 以上(不含50% ),或虽然占该单位资本总额不足50% 单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而关于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合并原则、编制程序和方法等则按照《暂行规定》执行。可以看出,在过去的近10 年多时间中,该规定在指导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的实践方面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会计准则国际趋同 步伐的加快,我国财政部于2005年6月2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XX号一一合并财务报 表》(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是在我国《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第27 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的规定和我国上市公司、国有企业等企业在合 并财务报表方面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下文为了叙述上的方便,将征求意见稿之前发布的有关合并会计报表相关规范行文件统称为“旧准则”,同时,将征求意见稿简称为“新准则”。 一、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差异 1、相关概念界定上的差异 对比新旧准则,其中有关合并财务报表的概念以及子公司概念在新旧准则中有所不同。 在《暂行规定》中,合并会计报表是指“由母公司编制的,将母公司和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作为一个会计主体,综合反映企业集团整体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的会计报表。在新准则中,合并财务报表是指综合反映母公司和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告。可见,新旧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定义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合并报 表提供的信息是以母公司与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为基础提供的。新准则与旧准则之间的细微差 异就是考虑了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要求,导致该差异的原因是因为直到1998 年企业才开始 编制现金流量表。 对子公司概念的界定对于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相当重要,直接关系到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范围。在《暂行规定》中,“子公司是指被另一公司拥有控制权的被投资公司,包括由母公司直接

2019最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母公司,是指控制一个或一个以上主体(含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下同)的主体。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主体。 第三条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二)合并利润表;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四)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五)附注。 企业集团中期期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至少应当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第四条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该母公司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对所有子公司的投资,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条外币财务报表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第六条关于在子公司权益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第二章合并范围

第七条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本准则所称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 第八条投资方应当在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基础上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进行判断。一旦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变化导致对控制定义所涉及的相关要素发生变化的,投资方应当进行重新评估。相关事实和情况主要包括:(一)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 (二)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以及如何对相关活动作出决策。 (三)投资方享有的权利是否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 (四)投资方是否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 (五)投资方是否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六)投资方与其他方的关系。 第九条投资方享有现时权利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不论其是否实际行使该权利,视为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第十条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方分别享有能够单方面主导被投资方不同相关活动的现时权利的,能够主导对被投资方回报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一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第十一条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当仅考虑与被投资方相关的实质性权利,包括自身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以及其他方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 实质性权利,是指持有人在对相关活动进行决策时有实际能力行使的可执行权利。判断一项权利是否为实质性权利,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权利

基于会计目标我国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合并理论

东方企业文化?财会金融 2013年2月 198 基于会计目标的我国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合并理论 研究 陈 蓉 (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太原,030021) 摘 要:合并财务报表因其编制的复杂性,作为财务会计的四大难题之一,正日益受到学术界和理论界的广泛关注。然而不同合并理论对合并报表产生了不同的影响,选择适当的合并理论编制合并报表,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财务报表的信息质量,使得会计报表能更好地为报表使用者服务。本文主要从会计目标的角度对三种合并理论进行剖析,从而为进一步深入理解合并报表理论提供依据,最终为我国合并理论的选择和发展提出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合并理论 比较 选择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3)02—0198—01 目前,实体理论、母公司理论和所有权理论这三种合并理论是国际上通行的理论流派。本文将从会计目标的角度分析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的这三种合并理论。 一、实体理论所体现的会计目标思想 1、基于会计信息服务对象的角度 实体理论认为,企业合并主体是由所有成员企业所构成的,对少数股东应当与多数股东同等看待,少数股东权益应当被视为股东权益的一部分。合并报表应当反映合并主体所控制的所有资源的运营情况,应当顾及到所有股东的信息需求,而不是只为母公司股东服务。故在实体理论的指导下所编制的合并报表能够对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比较全面的反映和报告,从而满足不同信息相关者的信息需要。与之相对应,决策有用观认为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企业所有股东、企业经营者、现有的和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信贷者和政府相关部门等。合并报表的编制应当顾及到这些报表使用者的信息需求。因此,关于会计信息服务对象方面,实体理论与决策有用观是一致的。 2、基于会计要素计量属性的角度 在决策有用观理论中,由于会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要能够帮助信息使用者做出各种重要决策,所以,资产项目的计价不能一味地采用历史成本,必须考虑到资产项目的现时价值变动,即决策有用观主张多种计量模式并存择优。依据实体理论,在购买法下对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项目应当进行重新估价,即子公司的资产负债项目应按公允价值并入合并报表。可见,决策有用观和实体理论都对公允价值给予了充分的重视。 二、母公司理论所体现的会计目标思想 1、基于会计信息服务对一象的角度 母公司理论认为合并报表的中心服务对象是母公司股东及其利益相关者。对少数股东而言,合并报表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少数股东不持有母公司的股权,对子公司的股权的持有比例也很小,对子公司资产不具有控制权,更不能享有子公司之外的其他集团成员的利益。所以,合并报表应按母公司股东及其利益相关者需要来编制。这与受托责任观所主张的合并会计报表的核心使用者是资源所有者即母公司股东这一观点是一致的。 2、基于会计要素计量属性的角度 按照母公司理论,对子公司的资产负债中属于母公司的部分,应按现时价值计价。这与决策有用观中采用多种计量模式的观点是一致的。而母公司理论中对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所属于少数股权的部分仍按历史成本计价这一观点与受托责任观是相符的。可见,母公司理论中关于计量属性的观点体现了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中和的思想。 三、所有权理论所体现的会计目标思想 1、基于会计信息服务对象的角度 谁是合并会计报表相关信息的中心服务对象,是各合并理论的主要区别之一。受托责任观认为,由于社会资源(主要是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资源受托者就承担了向委托者报告其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义务。因此,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就是向资源所有者(即母公司股东)如实反映资源的受托者(企业管理当局)对受托资源经营管理及使用、处置的过程和结果。该观点强调合并报表信息的使用者是母公司股东。与此相对应,所有权理论强调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拥有关系,母公司有权对子公司的资产进行经营、管理和处置,在整个集团公司的运行当中,母公司具有控制权和主动权。因此,编制合并报表就是为了向母公司提供相关财务信息,便于母公司的管理和决策。母公司股东即为合并会计报表服务的中心对象。 2、基于对权益本质的认识角度 在对权益本质的认识方面,所有权理论主张业主理论。业主理论建立在对业主所拥有的财产的终极所有权的强调基础之上,认为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以及有关资产的管理,经营等情况都应站在业主的位置来思考。与此相应,受托责任观同样强调了业主的中心显著地位。受托责任观源于资源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资源所有者将资源委托给资源经营者即受托者,并赋予其对资源的经营、保管和处置等权力。受托者应按照相应的规则、制度和章程等对受托资源进行经营管理,并接受委托者的监督,及时向委托者报告资产运行情况。由此形成受托责任关系。此种思想强调会计的目的就是受托者向委托者即资源所有者提供资产运营信息,而整个会计活动的内容就是为委托者即企业主反映和报告受托者对企业经营运作的信息。此外,在会计信息的范围方面,所有权理论主张只按持股比例对子公司的报表项目进行合并,而对与母公司无关的非持股部分不予合并;受托责任观要求会计报告只反映业主权益范围内的相关信息,对次要的、业主权益不重视的信息大都舍去。由此可见,所有权理论和受托责任观都强调企业业主在整个会计中的显著地位。 四、我国合并理论的选择 总之,所有者理论是受托责任观的思想体现,实体理论是决策有用观的思想体现,而母公司理论由于其是所有者理论和实体理论的折中和修正,同时体现了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的部分思想。我国现时会计目标的定位体现了对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折中的思想,且发展趋势将是决策有用观,故由此可推定:我国目前的合并理论应选择具有折中思想的母公司理论并兼顾和体现实体理论,而实体理论将是我国未来的选择趋势。

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1)

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原理与实务 1.理解合并财务报表的含义与特点 2.了解合并财务报表的种类与编制前的准备工作 3.掌握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4.理解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原则 5.掌握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程序 6.理解并掌握合并财务报表抵销分录的编制 7.能够利用有关资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第一节合并会计报表概述 企业合并情况有 创立合并在合并时编制合并时的会计报表,以后无需编制 吸收合并 控股合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每年均应编制合并报表 母子公司条件:一是有投资关系;二是要能控制 子公司:被另一企业控制的企业。 控制:能够统驭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以此取得收益的权利。 一、合并报表特点 合并会计报表是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为一会计主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单独编制的个别会计报表为基础,由母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企业集团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变动情况的会计报表。 (一)与个别会计报表相比 1.会计主体是企业集团:(画母、子公司框架图) 区分:会计主体:会计信息所反映的特定单位。 法律主体:能在法院独立地起诉和应诉、在税务机关有独立的税务登记、有独立完整的账簿体系和报表体系(企业集团都不具备) 2.反映企业集团整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状况。 3.以个别会计报表为基础编制:不是母、子公司的日常核算资料。 4.由集团中有控制权的母公司编制:不是集团中的所有企业。 5.编制有独特的方法:数据简单加总,编制抵销分录。 (二)与汇总会计报表相比

汇总报表: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若干企业要编制汇总报表 1.编制目的不同:合并:投资者、债权人 汇总:上级领导 2.确定编制范围的依据不同合并:控制 汇总:隶属关系 3.编制方法不同合并:独特的方法 汇总:数字简单加总 (三)、作用: 反映企业集团的会计信息: 避免人为粉饰会计报表:利用控股关系,转移利润或亏损 二、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确定 我国《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中指出,凡是能够为母公司所控制的被投资企业都属于合并范围:所有子公司纳入。 (一)母公司拥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定量):50%以上1.母公司直接拥有: 例如,A公司直接拥有B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51% 2.母公司间接拥有: 间接拥有:母公司通过子公司而对子公司的子公司拥有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都有控制权)。 例如:A 80% A公司拥有B公司80%的股份, B

合并财务报表实操技巧

老会计抢破头的,合并财务报表实务技巧总结! 柠檬云财税 2018-04-17 编制合并报表,首先你得有单家报表。取得所有纳入合并围的单体报表包括单独子公司、控制的特殊目的实体,合伙企业。拿到单家报表后,编制抵消分录之前,首先要做的是以下几步。 1、统一母子公司的会计政策。 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使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一致,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另行编制财务报表。 同时,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使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保持一致。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期间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2、汇总母子公司报表。 今天重点分享的是汇总母子公司报表的方法。可能有人会觉得,汇总报表有什么难的,简单相加就可以。但是各种书上介绍的都是我们如何合并资产负债表,如何合并利润表,一直是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看做两个独立的报表进行处理。这样的处理方式不仅破坏了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整体逻辑,而且容易顾此失彼,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的勾稽关系错误。 所以实务中,我们会选择打通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方式,将两表在一表中列示,这表我们通常称之为试算平衡表-TB表。这个打通的逻辑在哪呢?就是会计恒等式。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这是初始状态,如果这个企业开始运营了,就会出现当期利润,变化为: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期初)+本年利润 进一步把本年利润拆分,变化为: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期初)+收入-费用 收入-费用再进一步细化,就变成了利润表。也就是说资产负债表中天然包含了一个利润表,只是平时我们并没有仔细去识别。把上面公式右侧的项目统统移到左侧来,得到以下一个公式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0,再进一步变化一下: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0 为什么要在这做这个看似无聊的算术处理呢?

实体理论-我国合并财务报表理论的最优选择

实体理论:我国合并财务报表理论的最优选择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及其相应指南的发布,为我国合并财务报表工作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文章通过对三种合并财务报表理论的比较,从财务会计报表目标、控制基础、会计信息质量、抑制利润操纵等七个方面,分析了我国采用实体理论作为合并报表理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关键词】合并财务报表;实体理论;母公司理论;业主权理论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目的是为了反映母公司和全部子公司的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向信息需求者提供高质量的、消除集团内部交易影响的、增强投资者信心的、母公司单一报表无法提供的、具有决策有用的信息资源。因此,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哪些主体该纳入合并范围、向谁提供合并信息、提供哪些信息、信息的提供该具有哪些作用、在什么条件下有用等等问题的解决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的理论。我国新会计准则中对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理论由侧重母公司理论向侧重实体理论转变,其变化的原因是什么,不同的合并理论之间又有什么区别?本文将分别加以分析和解释。 一、三种合并财务报表理论的比较分析 (一)业主权理论 业主权理论认为,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是拥有与被拥有的关系,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是为了向母公司的股东报告拥有的资源。合并会计报表只是为了满足母公司股东的信息需求,而不是为了子公司满足少数股东的需求。子公司少数股东的信息需求只能通过子公司的个别报表给予满足。根据这一观点,母公司在编制合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时,应当根据母公司实际拥有子公司股份的比例合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以及收入、费用和净收益,而少数股东所拥有的那一份额被排除在外,不予反映。 (二)实体理论 实体理论认为,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是控制和被控制的关系,而不是拥有与被拥有的关系。根据控制的经济实质母公司有权支配子公司的所有资产,有权统驭子公司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分配。这样,母、子公司就成为一个统一体,那么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时候就不需要考虑比例问题,直接把子公司的所有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以及收入、费用和净利润统统反映在合并报表中。该理论基础强调的是所编制的合并报表为整个经济实体所服务,对少数股权的股东要和多数股权的股东同等对待,也将其视为股东权益的一部分。 (三)母公司理论 母公司理论认为,母公司在合并非全资子公司时,按自身所实际拥有的股权比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2014年度新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 (2014) 一、总体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财务报表的列报。列报,是指交易和事项在报表中的列示和在附注中的披露。其中,“列示”通常反映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等报表中的信息,“披露”通常反映附注中的信息。本准则主要规范了财务报表的组成,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列示和附注的披露内容、结构及其编制方法等问题。 本准则规定,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并且这些组成部分在列报上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企业不得强调某张报表或某些报表(或附注)较其他报表(或附注)更为重要。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依据各项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的结果编制财务报表;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估;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编制财务报表,但现金流量表信息除外;企业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企业单独列报或汇总列报相关项目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企业财务报表项目一般不得以金额抵销后的净额列报;企业应当列报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等。 本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大类别分类列报,并且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流动性列示。利润表应当对费用按照功能分类进行列报,同时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两类列报。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综合收益和与所有者(或股东)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应当分别列示。本准则还对附注至少披露的信息进行了规范。 企业应当根据本准则及应用指南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经营活动的性质,确定本企业适用的财务报表格式。企业如存在特殊项目或特殊行业企业确有特别需要的,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本应用指南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调整和补充。 二、关于适用范围 本准则规定,本准则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 表。在遵循本准则的基础上,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还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 合并财务报表》。企业编制中期财务报表的,还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2 号——中期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是否编制中期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与年度财务报表相比,除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披露可适当简化外,中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如果编制的话)的格式和内容应当与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

2020年(财务报表管理)《企业会计准则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

(财务报表管理)《企业会计准则号——财务报表列报》 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 一、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 (一)列报基础 1.本准则规范企业持续经营基础下的财务报表列报。企业管理层应当评价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影响因素。 2.企业正式决定或被迫在当期或将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的,表明其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的原因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二)重要性的判断 判断项目性质的重要性,应当考虑该项目的性质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等因素;判断项目金额大小的重要性,应当通过单项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总额、营业成本总额、净利润等直接相关项目金额的比重加以确定。 (三)正常营业周期 本准则判断流动资产、流动负债所指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通常是指企业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 正常营业周期通常短于一年,在一年内有几个营业周期。但是,也存在正常营业周期长于一年的情况,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于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造船企业制造用于出售的大型船只等,往往超过一年才变现、出售或耗用,仍应划分为流动资产。 正常营业周期不能确定的,应当以一年(12个月)作为正常营业周期。 (四)终止经营

终止经营,是指企业已被处置或被划归为持有待售的、在经营和编制财务报表时能够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按照企业计划将整体或部分进行处置。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组成部分应当确认为持有待售:(1)企业已经就处置该组成部分作出决议;(2)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3)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 二、财务报表的组成和适用范围 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和附注。本准则及应用指南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 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及其应用指南;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及其应用指南;中期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财务报表格式和附注分别按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企业类型予以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经营活动的性质,确定本企业适用的财务报表格式和附注。 除不存在的项目外,企业应当按照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规定的报表格式进行列报。 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应当执行商业银行财务报表格式和附注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和附注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应当执行证券公司财务报表格式和附注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三、一般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格式

新准则下合并财务报表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集团部应收账款对合并财务报表所得税的影响 企业集团存在部应收账款并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时,由于存在部应收账款而产生的未实现收益或费用会对所得税问题的会计处理产生影响。 [例1]A公司为B公司80%的控股公司,两公司均采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A公司所得税率为30%, B公司所得税率为15%, A公司本期应收B公司50万元账款,其应收账款按余额5%计提坏账准备,本期坏账准备余额为2500元。则期末抵销分录为: 借:应付账款 500000 贷:应收账款 500000 借:坏账准备 2500 贷:管理费用 2500 由于A公司和B公司分别申报所得税,且税率不一致,因而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按部费用方(A公司)税率计算补充抵销分录: 借:所得税(2500 ×30%) 750 贷:合并递延所得税(2500 × 30%) 750 二、集团部交易形成存货引起的所得税问题 集团部交易(母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产生的部存货往往包含有部利润,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将此利润抵销。同时,因此产生的所得税也应做相应的会计处理。 (1)合并当年产生的部利润带来的所得税问题。合并当年产生的部利润对合并所得税的影响仅涉及当年集团存货交易产生的未实现部利润。 [例2]A公司2003年通过购买B公司发行在外80%的普通股成为B公司的控股公司。2003年末,A公司对B公司的部销售收入总计20万元,部毛利率20%; B公司对外出售A公司

产品50%,售价20万元。期末抵销部未实现利润。 借: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80000 存货 20000 由于A公司和B公司分别申报所得税,税率为33%,因此需要在2003年12月31日编制抵销分录,这主要是因为A公司己将部存货中包含的未实现利润2万元作为母公司的本期利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需要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将其转入递延项目。 借:合并递延所得税(20000 × 33%) 6600 贷:所得税 6600 (2)合并以后年度产生的部利润带来的所得税问题。在合并以后年度编制合并财务报表,通常需要考虑以前年度部交易产生的未实现部利润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因此,也要考虑其对合并所得税的影响。 [例3]承例2,2004年A公司对B公司发生部销货10万元,部毛利率仍为20%;B公司当年末除将上年购自A公司存货的剩余50%售出外,又售出本年购进的80%,售价为360万元期末抵销部未实现利润,抵销分录如下: 借:期初未分配利润 2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20000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96000 存货 4000 仍假设A、B公司的所得税率为33%,山于部未实现利润的抵销,相应的也应该抵销,由此产生的合并所得税。由于上期部未实现利润本期已得到实现,因此,需要将因上期部未实现

有答案-----合并财务报表练习题(.04.08)教学内容

合并财务报表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⒈目前国际上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理论主要有三种:所有权理论、主体理论和母公司理论。我国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采用的是()。 A.母公司理论 B.主体理论 C.所有权理论 D.业主权理论 ⒉母公司将成本为50000元的商品以6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其子公司,子公司对集团外销售了40%,编制合并报表时,抵销分录中应冲减的存货金额是()。 A.4800元 B.7200元 C.12000元 D.62000元 ⒊下列子公司中,要纳入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之内的是()。 A.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 B.宣告破产的原子公司 C.母公司不能控制的其他单位 D.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原子公司 所有子公司都应纳入母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下被投资单位不是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应纳入合并范围:一是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公司;二是已宣告破产的子公司;三是母公司不能控制的其他被投资单位。 ⒋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必须做好的前提准备事项()。 A.统一会计报表决算日及会计期间 B.统一会计政策 C.统一经营业务 D.对子公司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⒌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抵销分录的目的在于( B )。 A.将母子公司个别会计报表各项目加总 B.将个别报表各项目加总数据中集团内部经济业务的重复因素予以抵销 C.代替设置账簿、登记账簿的核算程序 D.反映全部内部投资、内部交易、内部债权债务等会计事项 B 【解析】编制抵销分录,将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经济业务对个别会计报表有关项目的影响进行抵销处理。编制抵销分录,进行抵销处理是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的关键和主要内容,其目的在于将个别会计报表各项目的加总数据中重复的因素予以抵销。 ⒍合并会计报表的会计主体是()。 A.母公司 B.子公司 C.母公司的会计部门 D.母公司和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 ⒎企业合并的下列情形中,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是()。 A.吸收合并 B.新设合并 C.控股合并 D.B和C 创立合并两个公司变成了一个新的公司,只需要编制新公司的单独报表。 控股合并母公司控制子公司,分别属余两个不同的法人主体,站在集团的角度,需要编制整个集团的报表,这就是合并报表。 吸收合并一个公司把另一个公司吸收了,被吸收的公司法人资格不存在,只有吸收方的资格存在,所以编吸收方的单独报表即可。(类似于创立合并) ⒏在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子公司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该调整()。 A.母公司的资本公积 B.子公司的资本公积 C.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 D.子公司组成的未分配利润 ⒐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母公司日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应采用(),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将其调整为()。 A.权益法,成本法 B.权益结合法,成本法 C.权益结合法,购买法 D.成本法,权益法 采用成本法处理对子公司的投资,着重反映投资所能够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这是确确实实的现金流入,是会计信息的使用者较为关心的信息,所以采用成本法编制的独立财务报表的能够提供一些有价值、有意义的信息。同时,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权益法进行调整,不仅可以全面反映母公司控制实质的投资权益的变化,而且也便于母子公司相关项目之间的抵消会计处理。通过这样一种会计处理,可以增加财务报表的综合信息含量,更有助于会计报表使用者进行分析决策。 ⒑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将“少数股东权益”视为普通负债处理的合并方法的理论基础是()。 A.主体理论 B.母公司理论 C.所有权理论 D.权益结合法理论 ⒒下列事项中,C公司必须纳入A公司合并范围的情况是()。 A.A公司拥有B公司50%的权益性资本,B公司拥有C公司60%的权益性资本 B.A公司拥有C公司48%的权益性资本 C.A公司拥有B公司60%的权益性资本,B公司拥有C公司40%的权益性资本 D.A公司拥有B公司60%的权益性资本,B公司拥有C公司40%的权益性资本同时A公司拥有C公司20%的权益性资本【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A公司直接和间接合计拥有C公司60%的权益性资本,所以纳入合并范围。 ⒓2010年6月,母公司将成本为60万元的存货以85万元的价格销售给子公司,子公司销售其中的40%,售价45万元,则期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编制的抵销分录中不涉及的财务报表项目是()。 A.存货 B.营业收入 C.营业成本 D.未分配利润 ⒔甲公司拥有乙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表决权资本的比例分别为70%、50%和40%;乙公司拥有戊公司和丁公司表决权资本的比例分别为60%和29%。若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则不应纳入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是()。 A.乙公司 B.丙公司 C.丁公司 D.戊公司 二、多项选择题 ⒈以下公司不应当纳入母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A.已宣告破产的原子公司 B.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原子公司 C.母公司不能控制的其他被投资单位 D.母公司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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