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规章制度

电力安全规章制度
电力安全规章制度

电力安全规章制度

篇一:电力安全管理规定

电力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3条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国家电力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第4条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5条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6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7条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管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8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含直辖市、自治区,下同)电力公司,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从事发电、供电、输变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第二章目标

第9条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7种事故:1、重大死亡;2、大面积停电;3、大电网瓦解;4、电厂垮坝;5、主设备严重损坏;6、重大火灾;7、核泄漏。

第10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电网事故; 3、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 4、不发生特别重大设备事故; 5、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6、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第11条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群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3、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第12条发电、供电、检修、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 1、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失和电网事故; 2、车间(含工区、工地,下同)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事故;

3、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

第13条发电、供电企业及有关调度机构每年实现和百日无事故记录个数:1000MW及以上容量的火电厂1个,其他容量的火电厂2个; 500MW

及以上容量的水电厂2个;其他容量的水电厂3个;主变压器容量1000MVA

及以上的供电企业1个,1000~500MVA的供电企业2个,500MVA及以下供电企业3个;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械3个。

第14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及所属的车间、班组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责任制

第15条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

第16条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按本规定第57条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4、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5、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6、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17条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18条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19条公司系统内母公司对子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经营者进行责任追究。在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上,母公司为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20条公司系统内各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向母公司负责,母公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贯彻国家电力公司的各项安全工作规定。

第四章安全监督

第21条公司系统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母公司对子公司、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母公司的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对子公司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第22条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23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发电、供电、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必须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其他与电力生产有关的企业、部门及多种经营企业安全机构的设置要求由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自定。不设独立安全监督机构的,必须设专职安全员。

第24条发电、供电、水电施工、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的主要生产性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第25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由公司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发电、供

电、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一般由行政正职主管。

第26条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

第27条安全监督机构职责 1、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

2、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3、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所属企业对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4、监督本企业所属企业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

5、参加和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6、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和建议或意见;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7、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28条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 1、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 2、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3、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

篇二:电力行业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

目录

一、安全施工责任制

度 .................................................................. . (2)

二、安全教育培训制

度 .................................................................. . (8)

四、安全例会制

度 .................................................................. . (12)

五、安全施工措施编审和交底制

度 .................................................................. (13)

六、安全活动日、安全施工作业票管理制

度 .................................................................. .. (15)

八、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制

度 .................................................................. (19)

九、安全用电管理制

度 .................................................................. .. (21)

十、安全防护装备管理制

度 .................................................................. (22)

十一、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

度 .................................................................. . (24)

十二、施工机械及工器具安全管理制

度 .................................................................. . (25)

十三、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

度 .................................................................. .. (28)

十四、文明施工管理制

度 .................................................................. . (30)

十五、环境保护管理制

度 .................................................................. . (32)

十六、安全设施管理制

度 .................................................................. . (34)

十七、生活卫生管理制

度 .................................................................. . (36)

十八、安全奖惩制

度 .................................................................. (37)

十九、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

度 .................................................................. . (46)

二十、消防保卫管理制

度 .................................................................. . (51)

二十一、安措补助费、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

法 .................................................................. (54)

二十二、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制

度 .................................................................. (56)

二十三、女工特殊保护制

度 .................................................................. (58)

二十四、反违章考核管理制

度 .................................................................. .. (60)

二十五、临近带电、停电、不停电作业安全管理制

度 (71)

二十六、到岗到位管理制

度 .................................................................. (76)

一、安全施工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建立施工项目部安全施工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安全工作目标的实现。

第二条施工项目部的全体人员必须按照责任制的规定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章安全施工责任制

第三条项目经理安全职责

一、负责施工项目部各项管理工作,是本项目部安全第一责任人。

二、组织建立本项目部安全管理体系,保证其正常运行,并主持项目部安全会

议。

三、组织确定本项目部的安全目标,制定保证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

四、组织编制符合工程项目实际的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安全

文明施工实施细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等项目管控文件,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业主项目部审批后,负责组织、实施。

五、负责组织对分包商进场条件进行检查,对分包队伍实行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六、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确保现场具备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

条件。

七、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日常巡视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落实,

实现闭环管理。

八、负责组织对重要工序、危险作业和特殊作业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条

件进行检查,落实并签证确认。

九、组织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有关要求,促进相关工作的有效开展。

十、参与或配合工程项目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项目部副经理安全职责

一、按照项目经理的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体系正常有效运行负责。

二、按照项目经理的要求,负责组织安全管理工作,对施工班组进行业务指导。

三、掌握分管范围内的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的总体情况,对安全管理的有关要

求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及纠偏;组织召开相关安全工作会议,安排部署相应工作。

四、针对工程实施和安全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安排处理;重大问题提请项

目经理协调解决。

五、组织落实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有关规定,促进安全管理工作

有效开展。

六、完成项目经理委派的安全专项管理工作,并对工作负全面责任。

七、参与或配合项目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总工程师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网省公司和公司颁发的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规范、

标准。组织编制符合工程实际的实施性文件和重大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并在施工过程中负责技术指导。

二、组织相关施工作业指导书、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审工作;组织项目部安全、

技术等专业交底工作。

三、组织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四、定期组织项目专业管理人员检查或抽查工程安全管理情况,对存在的安全

问题或隐患,落实防范措施。

五、参与或配合项目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协助项目经理做好其他与安全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安全职责

一、协助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管理工作,确保施工

过程中的安全。

二、贯彻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网省公司和公司颁发的规章制度、安全文明施工

规程规范,结合项目特点制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并监督指导施工现场落实。

三、负责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上岗培训,参加项目总工组织的安全交底。参

与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等实施文件的编制,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四、负责制定工程项目基建安全工作目标计划。负责编制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

工器具的购置计划。负责建立项目安全管理台帐。

五、负责检查指导施工队、分包队伍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工作,并督促施工队、

分包队伍提高专业工作水平。

六、监督、检查施工场所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组织召开安全专业工作例会,

总结安全工作。

七、参与或配合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落实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有

权制止和处罚施工现场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

八、督促并协助施工班组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和重要工器具的定期试验、

鉴定工作。

九、开展安全文明施工的宣传和推广安全施工经验。

第七条施工队(班组)长安全职责

一、负责施工队(班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对施工队(班组)人员在施工过

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负直接管理责任。

二、组织施工队(班组)人员进行安全学习,执行上级有关基建安全的规程、

规定、制度及措施,纠正并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三、负责新进人员和变换工种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四、组织安全日活动,总结与布置施工队(班组)安全工作,并作好安全活动

记录。

五、组织施工队(班组)人员开展风险识别、评价活动,制定并落实风险预控

措施。

六、组织每天的“站班会”,班后进行安全小结。

七、每天检查施工场所的安全文明施工状况,督促施工队(班组)人员正确使

用安全防护用品和用具。

八、组织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对未参加交底或未在交底书上

签字的人员,不得安排参加该项目的施工。

九、负责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的检查、落实并签证确认。

十、实施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做到奖罚严明。

十一、配合施工队(班组)安全事故的调查,组织施工队(班组)人员分析事

故原因,落实处理意见,吸取教训,及时改进安全工作。

第八条施工队(班组)专(兼)职安全员安全职责

一、协助施工队(班组)长组织学习、贯彻基建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和上级有

关安全工作的指示与要求。

二、协助施工队(班组)长进行施工队(班组)安全建设,开展安全活动。

三、协助施工队(班组)长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有权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四、协助施工队(班组)长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的宣传教育。

五、检查作业场所的安全文明施工状况,督促施工队(班组)人员执行安全施

工措施及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工器具。

六、协助施工队(班组)长做好安全活动记录;保管有关安全资料。

第九条施工人员安全职责

一、学习基建安全工作的有关规程、规定、制度和措施,自觉遵章守纪,不违

章作业。

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工器具,并在使用前进行可靠性检查。

三、参加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在交底书上签字。

四、作业前检查工作场所,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

不被他人伤害,下班前及时清扫整理作业场所。

五、严禁操作自己不熟悉的或非本专业使用的机械设备及工器具。

六、爱护安全设施,未经工地专职安全员批准,不得拆除或挪用安全设施。

七、施工中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妥善处理或向上级报告。对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

经安全交底的施工项目,有权拒绝施工并可越级报告;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

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制止他人违章;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八、参加安全活动,积极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

九、发生人身事故时应立即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接受事故调

查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分析事故时积极提出改进意见和防范措施。

第三章部门职责

第十条工程工程部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制定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贯彻执行。

(二)协助项目领导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篇三:电力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现场管理、考核及奖惩办法) 1适用范围

1.1 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施工安全管理的管理职能、现场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及奖惩办法。

1.2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施工安全管理。

2引用标准

2.1 《电业生产安全规程》(DL408—91)。

3管理职能

3.1 本公司外包的电力建设工程由本公司工程部对工程建设中的安全施工进行归口监督管理。

3.2 外包方,工程施工单位对工程建设中的安全施工进行具体实施和管理。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

4.2 审查施工队项目负责人安全意识及其以往的工程业绩,确保施工队的能力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4.3 在下达工程施工任务时必须提出明确的安全技术要求,并监督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4.4 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重大安全技术措施。

4.5 当施工队的安全管理工作严重失控,施工安全没有保证时,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施工队承担。

4.6 工程甲,乙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签订和执行安全合同。

4.7 在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逐级审核,审定后组织实施,资料必须报建设单位审核备查。

4.8 对本企业使用的临时工和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施工的技术能力审查,并对其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指导。

4.9 施工队安全生产管理:

4.9.1工程队负责人应对本队伍员工劳动保护和安全施工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认真执行安全施工规则制度,不违章指挥;制定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