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专利侵权损害赔偿

浅议专利侵权损害赔偿
浅议专利侵权损害赔偿

浅议专利侵权损害赔偿

福建吴浩沛律师事务所李明通

一、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是指侵犯专利的行为而造成损害,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责任以后,确定侵权人应当支付的赔偿额的一般准则。具体地讲,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是以补偿权利人的损失为原则,即补偿性原则,还是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以外,还对侵权人实行一定的惩罚,加重其赔偿额,即惩罚性原则。目前,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有两种观点,一是补偿性赔偿原则。二是惩罚性赔偿原则。

1、补偿性赔偿原则

这种观点主张,对专利侵权的损害在确定赔偿额时,应当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赔偿额既不能多于被侵权人的损失,也不能少于被侵权人的损失。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

2、惩罚性赔偿原则

这种观点主张,在确定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额时,除了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还应当对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即除了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还应当加大赔偿额,使被侵权人获得的赔偿大于其受到的损失。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补偿性赔偿原则不论侵权人的主观上是否是故意,情节是否严重,一律只对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无法体现法律对故意与过失侵权的区别态度,而惩罚性赔偿原则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和侵权的情节,予以区别对待,较为公平。

二、我国专利侵权的赔偿原则

根据民法理论,侵权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恢复被侵权人受到损害的民事权利和利益。因此,作为私法的民法不允许被侵权人因为侵权损害赔偿而获利,否则就产生了平等主体的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制裁的结果,不符合民法平等、公平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是“补偿原则”,也称“填平原则”、“全部赔偿原则”。所谓全面赔偿原则,是指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不论其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也不论行为人是否受刑事、行政制裁,均应根据因其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多少、精神损害大小,确定民事赔偿范围。

我国专利侵权立法时就是采用补偿性赔偿原则。《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关于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是新《专利法》增加的条款。该条分两个层次规定了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三种计算方法:首先按照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利计算;其次,该两项难以确定的,则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这一原则是与TRIPS协议关于侵权人向权利人“支付足以弥补因侵犯知识产权而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

的损害赔偿费”的规定是相一致的。

三、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详细规定了权利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侵权获利的计算方法。权利人实际损失的计算方法有两种:一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适用这种计算方法的案件,一般是专利权人自己实施或者已经许可他人实施了该项专利技术,其专利产品已大量投放市场,由于侵权产品在市场的投放,挤占了专利产品本应占领的市场,导致专利产品滞销或被迫降价出售,使专利权人获利减少。如果权利人能够提供其生产销售产品的数量和获利数额减少确系侵权所致的证据,经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按照这种方法计算赔偿额。二是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往往难以举证证明其专利产品销售量因被侵权而减少的数量,而证明侵权产品的销售量以及权利人销售每件专利产品所获得的利润则相对容易,因此,在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将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视为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则不失为一种较为合理计算方法。事实上,这种变通的计算赔偿额的方法已经在审判实践中得到运用,只是一直末上升为司法解释而已。

关于侵权人侵权获利的计算。侵权获利,是指侵权人实施被控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在以侵权获利计算赔偿时,必须注意把握“侵权行为”与“获利”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侵权人因其他因素而获取的利润应当从侵权获利中排除。适用侵权获利方法计算赔偿额的案件,有可能是因为专利权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尚未大量投放市场,还不能满足公众对专利产品或者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需求,侵权产品投放市场尚未导致专利产品或者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商品的销售量的下降,也可能是专利产品很受市场欢迎,供不应求,权利人产品的销售量末有减少,但侵权产品却占了专利产品未来的市场,因此权利人不可能提供他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证据。在此类诉讼中,人民法院通过侵权人的财务账目进行审计或者其他办法,查明侵权人的侵权获利,对权利人的损失予以赔偿。

2、《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专利许可使用费,是指专利权人将自己的专利权有偿许可他人使用时所收取的费用。《专利法》第六十条中只规定了在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利难以确定的情况下,赔偿数额可参照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但对倍数却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本条解释确定“倍数”的范围为1至3倍,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情节、专利的类别、专利许可使用费数额的大小、性质、使用范围、时间等因素予以确定。在司法解释作出之前,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以不低于使用费的数额来确定赔偿额。此条解释,将范围确定在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一般来说,专利侵

权案件适用不低于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确定赔偿额,即不低于使用费的1倍的情况,还是合理的。对故意侵权、侵权情节恶劣、多次侵权等情况,可以按照l倍以上3倍以下的使用费的标准计算赔偿额。在实践中适用使用费为标准计算赔偿额,要注意使用费的给付方式、数额等要与侵权的范围、时间等情形相适应,双方使用费的约定要合法有效。对经审查发现明显不合理的使用费的约定,不能作为计算赔偿额的标准。本条中关于“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是指参照的标准可以是原告在诉讼前就涉案专利与他人签订专利许可合同中的许可使用费,也可以是同行业最相类似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3、采用法定赔偿

法定赔偿,是指在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获利均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依据与侵权行为相关的一些因素在一定幅度内酌情确定案件赔偿额的方法。法定赔偿的方法,是针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特点,借鉴TRIPS协议“预先确定的赔偿额”和一些国家实行的“法定赔偿额”的做法所采取的一种赔偿方法,也是在审判实践中产生并已使用的一种酌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具体金额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职权裁量。

综上,我国专利侵权采用补偿性赔偿原则。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有三种:分别是专利权人的损失金额、侵权人通过侵权所获得利益数额和法定金额。而选用何种方法是有先后顺序的,只有在前面的方法无法确定赔偿金额时才会考虑采用后一种方法。由于专利权人对前两种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在举证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故在审判实践中更多会选择法定赔偿方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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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侵权的举证责任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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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的制造方法专利诉讼。 1、专利权人起诉的,应当提交证明其专利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最新的专利年费缴纳凭证。若是关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还应当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力要求书为准,说明书及附图的内容仅用来解释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但不能引入权利要求。 2、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起诉的,除了提交上述第1项的材料外,还需提交相关继承关系的证明。 3、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起诉的,除了提交上述第1项的材料外,还需提交独占许可使用合同。 4、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起诉的,除了提交上述第1项的材料外,还需要提交排他许可使用合同以及专利权人放弃诉讼的证明材料。 5、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起诉的,除了提交上述第1项的材料外,还需要提交普通许可使用合同以及专利权人明确授权被许可人提起诉讼的证明材料。 6、涉及新产品的制造方法专利诉讼的,虽然专利法规定了被告“提

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但并不意味着原告没有举证责任。原告的举证责任是(1)证明原告有一项产品制造方法的有效发明专利;(2)该方法专利使用的结果是产生一项新产品;(3)被告制造了与其新产品相同的产品。 二、被告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原告应当尽可能的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被告已经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侵权人生产的被控侵权的产品,这是最直接的证据; 2、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收集到被控侵权的产品,则可以先提供诸如侵权人在报刊上刊登的销售其产品的广告、宣传单、与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等间接证据; 3、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和使用者明知该产品是侵权产品而进行销售或使用; 4、被控侵权产品与权利人的专利权利要求书进行比对,说明其技术特征如何落入了权利人专利的保护范围,即证明侵权成立。 三、侵权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

侵权专利赔偿标准具体是什么

一、侵权专利赔偿标准具体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的标准按照下列顺序计算: 1 、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 、法院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侵权专利赔偿标准具体是什么 二、专利侵权赔偿法律依据 1、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有提及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三、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知识产权侵权之诉如果适用停止行为之请求权,是不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的,但是可能与责任的范围有关系,主要是与赔偿损害的法律救济有关。损害就其本质而言,是侵害行为所造成的一种后果,这一后果对于受害人具有利益的属性。损害赔偿的功能主要是填平损失,即对受到损害的的合法权益给予某种适当的补偿,使其尽可能回复到受损害前的状态。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是通过设置一种排他性专有权,既要保护创作者的创造性智力劳动,又要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立法上应当考虑两者利益的平衡。 总之,在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上,过错要件只与损害赔偿责任有关,而与停止侵权无关。同时,要特别注意不能以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代替整个侵权归责原则。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额如何计算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侵权损害表现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方面,而且是以后者为主要的表现形式。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常常容易被侵犯。那么,当个人或企业的知识产权被侵犯后,可以获得哪些赔偿呢?知识产权侵权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专利侵权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有三种 1)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即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的赔偿额,即侵权人从每件侵权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 3)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对于上述三种计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况选择适用。 当事人双方商定用其他计算方法计算损失赔偿额的,只要是公平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商标侵权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有两种

1)按被侵权人所受的实际损失额请求赔偿; 2)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的利润指成本外的所有利润作为赔偿额。 对著作权侵权的损害赔偿 著作权法仅规定了侵权造成损失应当负赔偿民事责任的原则。一般认为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应当包括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商业信誉损失,必要用于诉讼的费用等。赔偿的数额,应将侵权人的非法所得与被侵权人通常行使著作权或与著作邻接权收益接合起来考虑确定。 反不正当竞争损失赔偿的计算有两种 1)按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计算赔偿,该损失范围应当包括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受侵害的经营者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以及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主要指的是《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他们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计算规定分别如下:

专利侵权一般赔偿多少

一、专利侵权一般赔偿多少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专利侵权一般赔偿多少 二、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是指侵犯专利的行为而造成损害,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责任以后,确定侵权人应当支付的赔偿额的一般准则。具体地讲,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是以补偿权利人的损失为原则,即补偿性原则,还是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以外,还对侵权人实行一定的惩罚,加重其赔偿额,即惩罚性原则。目前,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有两种观点,一是补偿性赔偿原则。二是惩罚性赔偿原则。 1、补偿性赔偿原则 这种观点主张,对专利侵权的损害在确定赔偿额时,应当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赔偿额既不能多于被侵权人的损失,也不能少于被侵权人的损失。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 2、惩罚性赔偿原则 这种观点主张,在确定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额时,除了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还应当对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即除了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还应当加大赔偿额,使被侵权人获得的赔偿大于其受到的损失。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补偿性赔偿原则不论侵权人的主观上是否是故意,情节是否严重,一律只对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无法体现法律对故意与过失侵权的区别态度,而惩罚性赔偿原则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和侵权的情节,予以区别对待,较为公平。 三、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 1、以权利通常、合理的转让费、使用费、等收益报酬作为标准进行赔偿; 2、以专利权利人被侵权产品在侵权期间销售额下降或减少的数额乘每件权利产品利润之积,作为赔偿额; 3、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实施侵权行为所获扣除税收等合理成本的全部利润,作为赔偿额; 4、以权利人每件权利产品合理的平均利润或该行业该产品的每件平均利润,与侵权人侵权产品数量之积作为赔偿数额;

专利侵权案例

案例一:(德国)BASF公司诉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北京阳光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根据产品所含特征性的副产物认定生产方法判定构成侵权的典型案例。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本案产品制造方法专利涉及的并非新产品,故原告应举证证明被告使用的制造方法侵犯了其专利权。本案在侵权判定中,未将二者的制造方法进行逐一比对,而是开创性地根据被告产品中所包含的三种特征性杂志确认其使用的助剂为亚烷基二胺,进而认定其使用了涉案专利方法。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1、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制造的涉案“垄鑫综合土壤消毒剂”产品;2、北京阳光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涉案“垄鑫综合土壤消毒剂”产品;3: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BASF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3000元;4:驳回BASF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5: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BASF 公司负担2000元,由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000元,由北京克劳沃生化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00元。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微软(中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及新颖性、创造性判断”的典型案例。在审理专利无效纠纷案例时,应当结合立法目的,准确理解法律规定的内涵,围绕原告起诉的要点进行审查。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地表述了请求保护的范围,应当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结合其所知晓的所属领域的技术知识加以判断。只有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才需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在判断编码输入法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要重点对比编码方式和取码规则等;如果本专利与现有技术不是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且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2007年5月28日,微软中国公司以郑珑拥有的名称为“字根编码输入法及其设备”的发明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26条第4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的请求。2008年3月2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128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专利侵权纠纷怎么处理

一、专利侵权纠纷怎么处理 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专利侵权纠纷怎么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专利侵权怎么维权 首先,将对方技术与自己的专利技术进行认真的对比分析,看对方的技术特征是否确实落入自己专利的保护范围内,以确定专利侵权是否成立。 专利权人往往会过高估计自己的专利权,因此,最好委托中国的专利律师对是否构成专利侵权进行分析,提供法律意见。因为中国的专利律师熟悉中国的法律,又是站在客观的立场上进行分析的,因此,其法律意见比较客观公正,可以作为决策时的参考。 然后,专利权人还应对自己的中国专利权的专利性进行分析,以确定其有效性。 因为,根据中国专利法规定,中国专利局只对发明专利进行实审,而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不进行实审,只进行形式审查。因此,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发明专利,对其专利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可以不进行分析,只要检查一下年费是否缴纳,专利是否有效即可。而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必须认真进行专利三性分析。只有该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具有专利性,确实是有效权利的前提下,才宜对专利侵权者采取行动。否则,一旦对方向中国专利局对该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该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就会因缺乏专利性而被宣告无效。 最后,专利权人在确认自己的专利权有效、专利侵权成立之后,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索要赔偿和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三、利侵权行为有哪些 侵权行为形态是制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是依据不同的标准对侵权行为做出的不同分类,这对于明确专利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责任构成等专利侵权责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专利侵权的具体形态根据《专利法》可分为二类: (一)实施他人专利行为 这类专利侵权行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未经权利人许可;(2)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根据《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具有以下三种具体形式:

专利侵权赔偿额确定与计算方法

浅析专利侵权赔偿额的确定及计算方法 在日益增多的专利侵权诉讼中,侵权赔偿数额无疑是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对此《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四种赔偿数额的确定方式及计算方法: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一、法条解析 该法条按先后顺序确定了四种赔偿方式及数额计算方法: 首先,按照专利权人因为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专利权人的损失根据因侵权人的侵权产品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这是权利人最直接、最准确的损失:销售利润。 其次,若损失无法确定,则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在直接损失无法确定时,利用侵权利润来弥补。 第三,若损失和利益均无法确定,则按照该专利的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在销售利润和侵权利润均无法确定时,以许可费用作为参照。 该法条还进一步明确:在利用上述三种方法计算专利侵权赔偿数额时,一般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一般包括调查取证费用、聘请律师费用等。这是国内侵权赔偿诉讼领域

中唯一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的较为严厉的惩罚性措施。 最后,若损失、利益、使用费均难以确定,则根据专利类型、侵权行为性质和情节,确定了上限为100万元,下限为1万元的法定赔偿范围。这赋予了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同时对赔偿范围做出了限制。 二、问题及建议: 1、以权利人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为依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这种计算方法一般适用于专利产品已投入市场,因侵权产品的出现致使专利产品销售量下降,并且专利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利益减少是由侵权行为导致的情形。但实践中,专利产品销售量下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果仅是因为有侵权行为存在,就将其权利人获利的减少统归于侵权行为,则明显对侵权人不公平。为了进一步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尽量准确的确定专利权人的经济损失,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引入资产评估机制。在计算专利权人具体损失和侵权利润出现困难时,可以委托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对专利权的价值进行评估。 2、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为依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会计制度中,利润可以分为销售利润、营业利润和净利润,以哪一种利润来计算损害赔偿额,专利法没有明确依据。因此,建议在计算权利人利润损失时,应当着重考虑该侵权人所得利益与权利人利润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3、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为依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专利许可有“独占许可”、“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等等,不同的使用许可,其使用费是不同的,且差异较大。建议增加专利许可的性质是指该专利许可是排他许可还是普通许可,将具体的参考要素具体明确化。 4、以法定赔偿额为依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研发成本和维权成本也在逐步提高,只有提高法定赔偿的上限,才能真正有效保护专利权人的正当权益。但专利法并未对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问题与反思

任何权利的确切价值都必须按照“实现该权利后可获得的救济”进行度量。应对知识产权侵害,除停止侵害之外,权利人最重要的“武器”就是损害赔偿。由于知识产权存在易受侵害、损害证明困难等特殊性,我国对知识产权受侵害时的损害赔偿进行了特殊规定。例如,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上,虽然各个部门法的具体用语有所不同,但大致都提供三种计算方法:“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获利”、“合理许可费”。除狭义的“损害赔偿”之外,我国也为权利人提供了“法定赔偿”制度。部分法律制度(如《商标法》第63条第1款第2句)还增设了“三倍赔偿”制度。虽然如此,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仍然有可以完善的地方,本文拟就以下两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侵权损害赔偿应突破计算方法适用的先后次序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中的三种计算方式有先后次序的规定,即先适用实际损害,若实际损害无法确定,则按照侵权人获利计算,若无法确定侵权人获利,则依据合理许可费确定。 (一)我国规定先后次序所引发的问题 首先需要说明在上述三种计算方式中,第一种“实际损害”与第三种“合理许可费”之间的关系。从比较法上看,有立法例以合理许可费来计算实际损害,例如美国,但其合理许

可费的具体适用与我国存在差异。美国《兰哈姆法》规定,除诉讼费用外,原告有权选择请求“实际损害”与“被告获利”。美国法没有单独将“合理许可费”列为一种计算方式。但美国法中的实际损害可以按照许可费计算。[5]我国仿照欧盟及其成员国的立法模式规定了三种损害计算方式,即增加了一种独立的计算方法——“合理许可费”。在这一体系之下,为保证三种计算方法之间相互不冲突,第一种“实际损害”不包括“许可费”的因素。在这种语境中,“实际损害”只能指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原告销量减少,即因被告实施侵权行为,权利人本来能够获得的销售额被侵权人分流,从而发生的营业额损失。 明确了三种计算方式的具体含义之后,发现我国对三种计算方式的次序规定会导致一些问题,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第一种“实际损害”必须要证明被告侵权行为与原告销量减少之间的因果关系。一般而言,侵权行为必然会对权利人的正品市场造成影响,尤其是在侵权产品价格低廉、购买侵权产品的消费者与购买正品的消费者相重叠的情况下,侵权产品对正品具有较高的替代性。然而,即使存在侵权行为和权利人利润减少这两个事实,权利人也很难证明这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不仅仅是因为正品销量减少除了会受到侵权行为的影响还会受到市场环境等其他因素的影响,而且即便证明了这两者之间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因果关系,权利人也很难证明侵权行为导致销售下降的具体数量。只有当权利人和侵权人在同一市场中竞争,且两者的产品充分相互替代时,才能够适用“实际损害”来计算赔偿数额。所以第一种计算方式较少适用。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评估制度探讨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评估制度探讨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开放和发展,使得企业侵权案件逐渐增多,其中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是当前专利侵权案件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解决难点,即,专利侵权损害具体是指行为人对其他人造成损害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此这时就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出详细、具体的法律法规准则,引进专业机构进行专门机评估的损害赔偿认定机制,从而维护专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的平衡发展。 标签: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评估制度;法律法规;策略 0 引言 建立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评估制度,解决中国专利侵权纠纷赔偿金额难以确定的问题。本文主要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方法进行分析和探讨,从而真正运用至实践中,但是由于在我国专利侵权赔偿评估制度中依然存在很多的问题,其具体的计算方法和准则不能完善的运用。因此,探討了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评估制度的解决方案,为我国知识产权评估制度的不完善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建设性见解。基于此目的,本文详细分析了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评估制度的现状,并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问题:评估方法、法律制度、当事人举证、知识产权等方面做了详细的探讨。 1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理论简介 1.1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定义 专利侵权主要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且无法律依据的专利保护范围。它会对他人的损害造成一定的损害,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并承担民事责任。 1.2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评估制度的内涵 它是一个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即专利侵权赔偿制度。根据知识产权法的规定,依照具体的评估方法,评估人对侵权行为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实际损失进行评估,损害其合法权益和专利权。根据专利权的种类和侵权人的性质来确定他人的权利。 2 分析我国现行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评估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相对缺乏具体统一的评估方法和评估标准 评估方法在我国现阶段还是相对短缺的,主要是因为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评估一般都具有相对较强的专业性。它的评估需要很多专业知识,如评估、会计和法律。即使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相对严谨的准则,并指出他的计算方法,但是其根本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一般都是对专利损害赔偿方面的方向性引导,内容

专利被侵权后该如何请求行政救济

权利人专利被侵权后,比较快捷的救济途径是可以请求国家专利管理工作部门予以行政救济。国家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可以强制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并有权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设备和工具,给专利权利人及时的救济,对于假冒专利的行为除了可以要求停止销售带有专利标识的产品外,还可销毁专利标识并处以罚款。 相比于专利诉讼,行政救济相对快捷,权利人可以及时保护自己的市场,一般来说专利诉讼的案件审理周期都比较长。在这么长的周期内,侵权产品对专利权人的市场冲击肯定很大,虽然权利人可以申请诉前禁令,但是程序复杂并且要提供担保。因此,行政救济有其明显的优点。 但是,行政救济的不足在于行政救济的手段还只是局限于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不得销售侵权制品,并没有赋予行政机关查封扣押侵权产品的权利,也没有规定对侵权行为可以采取罚款的处罚,所以,行政救济的力度可能相对较弱。并且法律也规定了宽裕的处理期限。 附件: 专利行政救济的具体办法可见《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第六十号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田力普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以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调解协议。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给予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执法人员开展专利行政执法。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专利行政执法证件。案件承办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严肃着装。 第五条对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假冒专利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查处。 对于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案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处理或者查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遇到疑难问题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第六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据本地实际,委托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查处假冒专利和调解专利纠纷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承担法律

专利侵权案例1

专利侵权案例1 案例一:(德国)BASF公司诉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北京阳光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根据产品所含特征性的副产物认定生产方法判定构成侵权的典型案例。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本案产品制造方法专利涉及的并非新产品,故原告应举证证明被告使用的制造方法侵犯了其专利权。本案在侵权判定中,未将二者的制造方法进行逐一比对,而是开创性地根据被告产品中所包含的三种特征性杂志确认其使用的助剂为亚烷基二胺,进而认定其使用了涉案专利方法。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1、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制造的涉案“垄鑫综合土壤消毒剂”产品;2、北京阳光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涉案“垄鑫综合土壤消毒剂”产品;3: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BASF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3000元;4:驳回BASF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5: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BASF公司负担2000元,由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000元,由北京克劳沃生化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00元。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微软(中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及新颖性、创造性判断”的典型案例。在审理专利无效纠纷案例时,应当结合立法目的,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a618445847.html,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本文介绍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以及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赔偿。 一、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计算方法 在确定了赔偿的原则、明确了赔偿的范围后,司法实践中对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就是关键问题。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散见于各个知识产权法、法规和司法解释中。这些计算方法主要有: 1、专利侵权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有三种: 1)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即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的赔偿额,即侵权人从每件侵权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

3)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对于上述三种计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况选择适用。 4)当事人双方商定用其他计算方法计算损失赔偿额的,只要是公平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2、商标侵权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有两种。(1)按被侵权人所受的实际损失额请求赔偿;(2)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的利润指成本外的所有利润作为赔偿额。 3、对著作权侵权的损害赔偿,著作权法仅规定了侵权造成损失应当负赔偿民事责任的原则。一般认为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应当包括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商业信誉损失,必要用于诉讼的费用等。赔偿的数额,应将侵权人的非法所得与被侵权人通常行使著作权或与著作邻接权收益接合起来考虑确定。 4、反不正当竞争损失赔偿的计算有两种。 1)按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计算赔偿,该损失范围应当包括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如果专利被侵权怎么办

专利是受到我们国家专利法的保护的,专利侵权是说通过假冒、擅自销售等方式对专利权人合法所有的专利进行侵犯的行为,那么专利被侵权怎么办?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可以采用如下方式维权: 1、向人民法院起诉(前提是专利权过硬、侵权证据完整、侵权情况严重或被侵权损失严重); 2、向专利管理机关提请行政调处(权利人掌握了初步证据,并且侵权规模不大或损失尚不严重); 3、向侵权者发警告函(权利人掌握了初步证据,并且侵权规模不大或损失尚不严重) 专利权人要收集的证据,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有关侵权者情况的证据。常言道,知己知彼,百战百胜。因此,侵权者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经营范围等情况,都是专利权人首先应了解的。了解这些情况对专利权人对付专利侵权应采取什么样的策略是很重要的。 二、有关侵权事实的证据。构成专利侵权的前提是必须要有侵权行为。因此,证明侵权者确实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证据在处理侵权过程中是至关重要的。这些方面的证据有侵权物品的实物、照片、产品目录、销售发票、购销合同等。 三、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专利权人可以向侵权者要求损害赔偿。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可以是专利权人所受的损失。但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因对方的侵权行为,自己专利产品的销售量减少,或销售价格降低,以及其他多付出的费用或少收入的费用等损失。 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也可以是侵权者因侵权行为所得的利润。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者的销售量、销售时间、销售价格、销售成本及销售利润等。以此为依据,计算侵权

者所得的利润。 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还可以是不低于专利权人与第三人的专利许可证贸易的专利许可费。为此,专利权人要提供已经生效履行的与第三人的专利许可证协议。 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依专利法受保护的有效专利的违法行为。 侵犯专利权,在我国将承担三种责任: 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体现在赔偿上,赔偿的标准一般是因侵权获得的收益。 2、行政责任,专利侵权的行政相对较小,不像侵犯商标权那样会受到罚款处罚,企业对此并不在意。 3、刑事处罚,侵犯专利权构成犯罪的,将被判处有期徒刑。 当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发现有侵犯自己专利权的行为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确认侵权事实的存在并分析自己专利的可靠性对侵权的标的物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取得证据,以确定侵权事实的存在。同时要仔细在确定自己的专利权是否存在被宣告无效的可能。 2.查清侵权的具体情况和遭受损失的程度即查清侵权行为人所侵权的程度,包括生产规模、使用情况、销售渠道、销售数量、价格、据此测算出所受经济损失的额度以及侵权行为人的单位,姓名,地址等等。 3.决定对策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结合自己的实际,采取相应对策: (1)若自己有能力实施或已实施,并希望继续独占市场的,应采取坚决制止该侵权行为的措施,根据掌握的确凿的证据所测算出的经济技术益损失程度,坚决要求予赔偿; (2)若自己不具备实施能力,或虽自己能够实施,但仍希望他人有偿实施时,可通过法律程序补订许可证合同,把侵权行为转化许可实施协议。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计算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方式有不同的顺位。首先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所获利益均难以确定的,其中《专利法》和《商标法》还规定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作为确定侵权损害赔偿的依据;以上均难以确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情节,在法定赔偿额以内作出裁判。下面介绍司法实践计算方法: 1、权利人损失 按照传统民法理论,侵权损害赔偿以“填平原则”为准,即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赔偿多少,侵权人的赔偿数额以填补权利人的损失为限。故无论是《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其赔偿第一顺位都是权利人损失。 因为知识产权本身仍然是财产性权利,其侵权理论主要源于传统民法的侵权法原理。然而,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其一旦遭受侵权,权利人在诉讼活动中很难对其实际损失加以证明。 我们不妨先以商标侵权为视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标案件解释》)第十五条给出权利人实际损失的具体计算方法,即公式一:

权利人的损失=权利人产品销售的减少量(或:侵权产品的销售量)×权利人产品的单位利润 按公式一计算权利人损失有两种选择:一是选取“权利人产品销售的减少量”,二是选取“侵权产品的销售量”。就前者,《商标案件解释》并未将权利人产品销售减少量的计算进行细化,司法实践中多以权利人上一年度产品的销售量与本年度对比。这是一种理想状态,其成立的前提是:权利人产品年销售量恒定不变,影响其销售量减少的唯一因素是侵权行为。事实上,产品的销量受市场环境、营销策略、内部管理、产品周期等多种因素制约,要做到每年销量整齐划一几乎不可能。倘若市场环境好、营销策略得当、产品正处于上升期,那即使存在大量侵权产品,权利人产品销量也可能不降反升;反之,即便没有侵权产品冲击市场,销量也可能大幅下降。还有更好的办法计算“权利人产品销售的减少量”?法官不是市场营销专家,这样对比已经很不错了,即便算出的数字远远背离现实,怪得了谁?谁让你侵权? 对于后者,立论的基础是一件侵权产品导致权利人少销售一件正品。道理好像没错,但侵权产品与正品的单位利润不可能一样,何况个别消费者也会知假买假,在侵权产品与正品价格悬殊的情况下这种现象尤为明显,侵权产品未必能“一比一”冲击正品的市场。侵权产品的销售量往往掌握在侵权人手中,侵权人很难取证,个别法院的创新思维却可圈可点。在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新百伦公司)诉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下称:新平衡公司)、莆田市荔城区博斯达克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博斯达克公司)等商标侵权及反不正当竞争一案(下称:NEW BALANCE商标侵权案)中,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苏州中院)根据被告新平衡公司官网中“目前年生产规模超过200万件”的宣传,认定被控侵权产品在2015年、2016年两年销售量至少有100万双。

知识产权侵权救济中损害赔偿数额【侵犯著作权律师】

知识产权侵权救济中损害赔偿数额【侵犯著作权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侵权行为认定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审理的核心问题,损害赔偿责任则是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救济方式。虽然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遵循民法基本理论中的填平原则,但由于知识产权权利客体的无形性和可重复利用性,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使得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不可能像套用数学公式那样简单快捷地计算出赔偿数额。因此,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一直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近年来,浙江省各级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在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框架中,结合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在侵权损害赔偿举证责任、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和侵权损害赔偿确定途径等方面不断进行探索、总结,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解决权利人举证难瓶颐,适当减轻权利人损害赔偿举证资任 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损害赔偿主要有以下四种计算方式,即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参照许可使用费倍数以及适用法定赔偿额。而只有在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时,人民法院才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适用参照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和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因此,权利人要主张损害赔偿,必须尽到相应的举证责任,否则其赔偿请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但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由于侵权获利证据往往掌握在被控侵权人手中,这些证据具有隐蔽性、易失性和技术性等特点,权利人自己要获得这些证据以及通过这些证据证明侵权人获利的举证责任十分困难。因此解决权利人举证难瓶颈,适当减轻权利人损害赔偿举证责任,是十分必要的。 (一)通过证据保全收集被控侵权人获利的证据 证据保全制度作为固定侵权人侵权证据的重要手段,不仅可以为知识产权权利人保护权利和制止侵权打下必要的证据基础,而且相关保全证据还可能成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大小的依据。应当注意的是,为防止证据保全措施的滥用,使证据保全演变成“证据搜查”的强制手段,造成当事人之间举证责任的失衡,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不应无条件采纳,而必须进行审查,如果具备了申请人适格、申请人提供了侵权的初步证据和线索、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范围、所在地点清楚明白,申请保全的证据与侵权事实、侵权状态以及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等证明对象存在关联性等条件,法院即可同意申请人的申请,裁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但对于证据是否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等限制条件,在审查时可从宽把握。据统计,—年,浙江法院共对件案件采取了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对件案件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而杭州、温州等中院,约有左右的案件会在诉讼中采取证据保全措施。通过证据保全措施,依法固定被控侵权人获利的证据。 (二)适当降低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等证据的证明标准 在实践中,权利人要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比较困难。如权利人提供损失情况的证据往往是自己的财务账册、合同等,以证明自己的市场销售数量在减少或价格下跌,但市场销售数量的减少或价格下跌往往是许多综合因素共同

专利-专利侵权的赔偿方式

专利侵权确定之后就需要专利所有权人向侵权人提出一定的经济赔偿。下面给大家详细介绍关于专利侵权的赔偿费用计算及赔偿方式等知识内容。 一、赔偿的计算方式 《专利法》第60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该条规定了三种专利侵权赔偿的计算方式: 1、被侵权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 2、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收益 3、按照专利许可费的倍数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又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即法定赔偿。与商标侵权赔偿相比,专利侵权可以按照专利许可费的倍数来计算。高院规定

第20条:“人民法院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专利被侵权人可以选择第一种或者第二种方式来计算侵权赔偿。在第一、第二种方式不能计算的情况下,可以选择适用第三种计算方式,如果第三种计算方式仍不能适用的话,那么再选择第四种计算方式,四种计算方式是有前后适用顺序的。 二、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 高院规定第20条第三款:“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这里需要注意,在会计制度上营业利润和销售利润的区别。 三、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 高院规定第20条第二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四、按照专利许可费的倍数确定

专利被侵权时应如何应对

一、专利被侵权时应如何应对 可以选择的解决途径有以下三种: 第一、协商与和解。专利权人和被控侵权人均可自行协商或在其他第三方的调解、斡旋下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 第二、行政裁决或协调。专利权人在侵权人侵权事实和证据充分确凿的情况下,可向专利局等有关行政部门举报,由其采取行政措施,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行政处罚。在行政裁决过程中,有关专利行政部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申请,可对专利侵权的民事责任进行调解。 第三、向法院起诉。专利权人在发现侵权人侵犯其专利权后,亦可径自向侵权行为地、被告所在地等相关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 专利被侵权时应如何应对 二、专利侵权构成要件 1、侵害的对象为有效的专利。构成专利侵权必须以有效存在的专利为前提,实施已经被宣告无效、被放弃的专利或者专利期限已经届满的技术,不构成专利侵权。 2、必须有侵害行为的发生。即存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3、侵权行为人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事实侵权行为。我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这里强调了侵权行为必须具有生产经营的目的。 4、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无须有过错。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中,专利权人无须承担被诉人具有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专利侵权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地域性以及知识产品的无形性,使得他人无意闯入权利范围的可能性比其他民事权利大得多。考虑到无过错给他人知识产权造成损害的普遍性,以及原告证明被告有过错的困难和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容易,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采用了特殊规定。但是也有观点认为,不知道他人享有专利权而实施其专利的行为,本身就没有履行充分的注意的义务,是有过错的,因为专利授权公告是完全开放的,任何人都能得知。 三、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我国现行《专利法》对专利侵权的认定没有作出详细规定。各级法院和专利行政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已经广泛采用的判断标准有以下几种: 1、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或者全部技术特征原则,即被控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中含有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在判断是否为专利侵权,法院应当将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和专利权利要求进行比较,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具备了权利要求里的每一项技术特征,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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