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事故调查与处理记录

设备事故调查与处理记录

R-5015-00 第1页共1页设备事故调查与处理记录

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制度(2021)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制度(2021)

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制度(2021)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1.为有效地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2.特种设备事故按设备损坏程度分为爆炸事故,严重损坏事故和一般损坏事故。 3.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应迅速向安全质量管理部和上级主管领导报告。如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的,由安全质量管理部按《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向特种设备监察部门等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并在事故现场采取加拦绳,张贴"严禁入内","严禁破坏事故现场"标志,设人监督等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 5.属于一般损坏事故发生后,由项目部领导、安质部、物资设备部门以及事故有关人员联合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事故伤亡、设备损坏及经济损失情况,以及事故原因和性质等进行调查分析,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结束后,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方法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方法 在工作中感到有必要对事故调查处理一些认识上的盲区、误区加以纠正,现将个人想法谈出来,请同仁斧正。 一.工伤事故的定义 工伤事故是指各子公司在册员工或外协单位员工(按照合同约 定)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人身伤害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二.工伤事故的分类: 1.轻伤:是指负伤后歇工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 2.重伤:是指负伤后医师诊断成为残废、可能成为残废、虽不致成为残废但严重的伤害;(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3。死亡。 三.工伤事故按照伤害程度和人数分为五类: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无人数限制)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只有重伤的事故(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无人数限制)。 .3。死亡事故:至一次死亡1人的事故。 3.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2人重伤2人以上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至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四.事故上报

1.发生轻伤事故,事故单位要在24小时内将事故原因、责任分析及《员工轻伤事故登记表》上报。 2.发生重伤及死亡事故,事故单位要立即组织抢救,同时迅速逐级上报和政府有关部门,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现场。以最快 速度查明死亡地点、死亡人数、死亡者姓名、年龄、工种、职 务、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准备协助调查。 3.发生重伤和死亡1~2人的重大事故,要按照国家关于事故上报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事故严重,自己公司抢救有困难时, 请求上级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救援。同时做好后勤准备。五.事故调查: 1.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拟定整改措施,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及填写《事 故调查报告书》。 2.按照事故轻重程度分级组织调查: 轻伤事故由车间、采区及负责组织; 重伤事故由子公司负责组织; 死亡和重大伤亡事故由安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伤保险 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派人参加或负责组织; 重大死亡事故,有安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伤保险部门 及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调查组的成员应该是和该事故无直接关系的企业负责人,以及有人力、安全、生产、保卫、和工会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2020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篇1

2020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篇1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全市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导则》和《XX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设施的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政府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5事故的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2.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3.较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与方法,吸取事故教训,研究事故发生规律,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条例》、《规定》等规定范围内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的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工作定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依据本导则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是行政行为。 第二章 事故分类 第四条在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充装、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通常是指特种设备本体、安全

保护装置或附件失效(泄漏、损伤、断裂、变形等)、爆炸、倾覆、坠落、碰撞、故障、失控或长时间中断运行等为主要特征的事故,特种设备事故术语与定义(见附录A)。 第五条在特种设备生产、充装、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因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通常是指行为人违第四条 在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充装、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通常是指特种设备本体、安全保护装置或附件失效(泄漏、损伤、断裂、变形等)、爆炸、倾覆、坠落、碰撞、故障、失控或长时章指挥、违章操作、操作失误、防护不当等造成的事故。 第三章 事故调查与组织 第六条 【调查分级】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分级按《条例》第67条、《规定》第17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 【调查组组成】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担任。调查组成员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等组成,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

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篇一: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篇一:安全事故预防措施 安全事故整改、预防措施 一、事故整改 1、对发生的事故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做到“四定”、“三不推”(即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落实、定完成期限和凡班员能整改的不推给班组、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推给厂)。 2、对较严重威胁安全生产但有整改条件的事故项目,由安全部门下达《事故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单位在期限内整改后,要将“整改回执”上报安全部门,由安全部门组织验收。 3、对物质技术条件暂不具备整改的重大事故,应积极采取有效应急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4、厂无能力解决的重大事故事故,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再书面向董事会和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发生的事故整改情况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再由厂级检查,由安全部门存档,各类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均由安全部门汇总存档。 二、事故预防措施 1、规章制度措施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其作为有效约束、控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这种人为不安全行为的主要措施,是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和每一个员工在安全工作上的规范标准和行为准则,而建全和落实规章制度,则是预防事故的必需条件。根据公司内部安全工作实际和生产发展情况,以及市场经济发展带来新的要求,对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了重新修订、汇编,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安全制度体系,从而使公司的安全生产有章可循,安全管理得到了制度化、标准化。 2、安全教育措施 违章作业究其根源,在于操作者安全意识的淡薄。要控制和防止违章作业,就必须认真抓好安全教育,本公司坚持实施入厂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坚持对调岗和换岗职工的三级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而抓好安全教育,首先要抓好领导和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人都经过了厂长经理安全管理培训教育,取得相关的资格证。公司安全主任参加了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培训,车间、部门一级安全员,班组一级安全员得到了公司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安全培训。通过学习培训,有效地增强了公司领导、安全员、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知识和安全意识。其次,公司还积极组织职工进行日常性安全教育,要求各生产班组每周进行安全学习活动,员工之间交流安全生产经验、心得。公司也积极组

特种设备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泰州市创新电子有限公司) 编制:吴爱明 审核:万桂勇常广秀 实施时间:年月日

目录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 2、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6) 3、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8) 4、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9) 5、特种设备文件和记录的管理制度 (10) 6、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制度 (13) 7、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制度 (16) 8、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制度 (18) 9、特种设备定期自查及隐患整改制度 (20)

总则 为保障特种设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1安全生产责任人职责 1.1.1遵守并督促检查公司各部门遵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以 及上级关于职业安全健康指示的执行情况及员工安全学习培训工作。 1.1.2审批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3督促检查公司各部门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 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1.1.4参加特种设备安装验收及试车。 1.1.5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 1.1.6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会议,提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 1.1.7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1.1.8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按“四不放过”原则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职责 1.2.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1.2.2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审核安全操作规程。 1.2.3参加特种设备订购,进厂和安装的验收及试车。 1.2.4经常检查特种设备的运行情况、维修情况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等。 1.2.5协同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 1.2.6协同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会议,提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 1.2.7对特种设备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进行技术审查。 1.2.8编制特种设备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1.2.9向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特种设备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定期 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调查及处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调查及处理办法 一、本规定旨在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明确事故分类,管理 机构、事故调查、等级划分以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在日常运营、生产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 故。 2、安全管理部是安全生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事故档案, 组织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预防和整改措施的审定,落实情况的检查。 3、与事故相关联的车间(部门)参与、配合事故的调查分析,负 责提供相关数据和情况,负责本车间(部门)预防和整改措施的制订和落实。 4、财务部负责核算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5、企划部负责事故的处理决定的落实。 二、安全生产事故的等级划分 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四级:一般生产事故、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1、一般生产事故: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在500——3000元内的

事故(含3000元)。 2、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轻伤或经济损失在3000—— 10000元的事故(含10000元)。 3、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0000—— 50000元的事故(含50000元)。 4、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 的事故。 5、虽未发生人员伤亡,但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公司声誉的安全事故,根据具体情况由公司安全领导组研究后也可认定为重大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程序 (一)事故上报程序 1、发生一般生产事故,由车间安全员和本车间的安全领导小组组长(车间主任)立即采取可行的措施减少损失,并由车间主任立即向安全管理部、生产部报告。 2、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由车间安全员和车间主任采取停产等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并立即向安全管理部、生产部报、以及相关分管副总报告。 3、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由车间安全员和车间主任立即采取一切可行措施减少损失和抢救受伤人员,并立即向安全管理部、生产部、相关分管副总报告,由分管安全副总向总经理、董事长报告事故情况,安全管理部要在第一时间派出人员赶到现场协助车间工作,并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新编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新编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新编版) 1、为有效地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2、特种设备事故按设备损坏程度分为爆炸事故,严重损坏事故和一般损坏事故。 3、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部门应迅速向本科室领导、设备科和单位主管领导报告。如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的,由技术部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向特种设备监察部门等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并在事故现场采取加拦绳,张贴“严禁入内”,“严禁破坏事故现场”标志,设人监督等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 5、属于一般损坏事故发生后,由院领导、设备科部以及事故有关人员联合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事故伤亡、设备损坏及经济损失情况,以及事故原因和性质等进行调查分析,

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6、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处理。 7、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还应执行单位《事故管理制度》。 8、对造成员工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事故的责任人和部门,按责任的大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规定处理。由人事部门或设备管理部门实施。 9、对造成员工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且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特种设备事故档案资料,由设备科负责保存。 云博创意设计 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1范围 规定了办理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的执行依据、职责、工作程序和要求以及所需建立的记录。 适用于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调查、上报及归档的管理。 2执行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第373号令发布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2001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号令发布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0年8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2004]84号发布 3职责 3.1局领导职责 3.1.1局长职责 任应急救援组组长,指导救援工作。 3.1.2主管局长职责 任应急救援组副组长,具体领导应急救援工作。 3.2特种设备监察科职责 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具体负责一般事故的调查工作;或者按照要求参加严重事故的调查工作。 3.3特检所职责

由技术机构人员组成技术组,具体负责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或者事故调查工作。 4工作程序和要求 4.1事故的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将事故报告设备所在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将事故情况分别报告区应急办和特种设备监察处。 4.2事故调查 按照事故分级调查处理的原则,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负责辖区内严重事故的调查处理。 4.2.1前往事故现场 事故发生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小组成员应及时前往事故现场。 4.2.2事故分析调查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需要时,事故调查组可委托有能力的单位进行技术检验和技术鉴定。 4.2.3编制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情况,编制事故调查报告并上报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进行批复。 4.2.4事故调查的批复 事故调查的批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批复期限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180日 1

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115号令

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7.3 第115号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对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定义、分级和界定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第七条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八条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 (二)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 第九条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该事故的发生与特种设备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的,不作为特种设备事故。 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但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设备管理)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与方法,吸取事故教训,研究事故发生规律,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条例》、《规定》等规定范围内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的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工作定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依据本导则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是行政行为。 第二章事故分类 第四条在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充装、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通常是指特种设备本体、安全保护装置或附件失效(泄漏、损伤、断裂、变形等)、爆炸、倾覆、坠落、碰撞、故障、失控或长时间中断运行等为主要特征的事故,特种设备事故术语与定义(见附录A)。 第五条在特种设备生产、充装、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因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通常是指行为人违第四条 在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充装、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通常是指特种设备本体、安全保护装置或附件失效(泄漏、损伤、断裂、变形等)、爆炸、倾覆、坠落、碰撞、故障、失控或长时章指挥、违章操作、操作失误、防护不当等造成的事故。 第三章事故调查与组织 第六条 【调查分级】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分级按《条例》第67条、《规定》第17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 【调查组组成】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担任。调查组成员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等组成,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根据事故调查工作需要,还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第八条 【调查组职责】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清事故发生前的特种设备状况;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维护制度示范文本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维护制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维护制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安全制度 1.特种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现 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规定的要 求,具有完好、齐全的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并取得国家 有关部门核发的安全合格证、使用许可证和年度检验合格 证方可投入使用。 3.特种设备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加强对设备的维修和 保养工作,做到按月检查,确保设备安全正常运转,并按 规定对安全附件进行检测,取得检测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4.项目机电部门要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内 容包括: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及安装技术文件的资料;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检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每年要对特种设备进行年度检验,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的要求,接到定期检验的通知后,要做好迎检工作。 6.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对特种设备要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并作好记录,发现情况及时处理。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整装置、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要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7.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时,设备操作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设备部门负责人,由设备部门负责人组织

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制度

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制度 1、为有效地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2、特种设备事故按设备损坏程度分为爆炸事故,严重损坏事故和一般损坏事故。 2.1爆炸事故是指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在使用过程中或压力试验中,受压部件发生破坏,设备中介质蓄积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外界大气压力以及管道泄漏引发的各类爆炸事故。 2.2严重损坏事故是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结构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损坏等导致设备停止运行而必须进行修理的事故。以及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因泄漏而引起的火灾,人员中毒以及压力管道遭到破坏的事故,也属严重损坏事故。 2.3一般损坏事故是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在使用中轻微损坏而不需要停止运行修理,以及压力管道发生泄漏未引起其他灾害的事故。 3、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部门应迅速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设备部门和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如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向特种设备监察部门等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并在事故现场采取加拦绳,张贴“严禁入内”,“严禁破坏事故现场”标志,设人监督等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 5、属于一般损坏事故发生后,由公司领导、安技、设备部门以及事故有关人员联合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事故伤亡、设备损坏及经济损失情况,以及事故原因和性质等进行调查

分析,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 查报告书。 6、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处理。 7、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还应执行公司《事故管理制度》。 8、对造成员工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事故的责任人和部门,按责任的大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及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的规定处理。由行政劳资科实施。 9、对造成员工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且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特种设备事故档案资料,由特种设备管理室负责保存。

特种设备事故上报及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本规定不适用于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 第三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五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级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六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特别重大事故还应当报告国务院。 情况紧急时、特种设备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巨大、抢险救灾难度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可越级上报。 第七条一般以上特种设备事故应当采取快报、续报、结报形式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事故调查处理机构报送统计月报和年报,同时报送特种设备事故情况。 (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内容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 内容结构: 1. 事故调查的程序 2.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任务以及事故调查常用的技术方法 3. 事故调查的取证的主要内容和程序 第一节事故调查的程序 一、《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有关事故调查工作的规定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1986中,关于事故的调查原则和程序规定摘录如下: 1成立事故调查小组。 2事故的现场处理。 3物证搜集。 4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5证人材料搜集。 6现场摄影。 7事故图绘制。 8 事故原因分析。 9 事故调查报告编写。 10 事故调查结案归档。 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事故调查工作的规定 第九条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前两款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二确定事故责任者;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三、《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事故调查工作的规定 第十六条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邀请军队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十九条特大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条特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如下: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二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三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四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五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六写出事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示范文本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制 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特种设备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 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 和一般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 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 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 以上的设备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一29人,或者受伤50- 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 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 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严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工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2、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后,还应当直接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生一般事故后,应当立即向设备使用注册登记机构报告。 3、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2)事故发生地点;(3)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15 号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王勇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

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对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定义、分级和界定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第七条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八条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 ,二,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 第九条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该事故的发生与特种设备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的,不作为特种设备事故。 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但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1. 目的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适用本条例。 3. 文件支持 国务院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4. 定义 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者与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 4.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5. 事故报告 5.1各部门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接到是福报告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上报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部的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5.2报告程序 5.2.1发生轻伤事故,最先发现人员应立即报告班长和车间主任或主管领导;车间领导或主管领导必须在30分钟内报告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司领导,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30分钟为第一时效,1小时为第二时效。 5.2.2发生重伤事故,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到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司领导,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30分钟为第一时效,1小时为第二时效。 5.2.3发生工伤伤亡及以上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到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司领导,公司必须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5.3事故报告的时效性 5.3.1超过第一时效为迟报。 5.3.2超过第二时效为隐瞒事故。 5.4事故报告的内容 5.4.1事故发生部门;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一、调查准备工作 1、赶赴事故现场。 接到事故报告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分线管理的原则,其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与前期事故调查,并初步确定事故等级、类别和事故原因。 2、依法组建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牵头单位向同级呈报《关于成立××事故调查组的请示》文件。请示文件应当载明事故基本情况、拟定的调查组牵头单位、调查组组长、调查组组成单位和邀请单位。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派人参加。 成立调查组的请示文件经领导签字同意后,调查组牵头单位向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和邀请单位发出《关于成立××事故调查组的函》,函告有关调查事项。 3、立案。 牵头单位明确主办人员,由主办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由相关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4、制定事故调查工作方案。 调查组牵头单位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制定事故调查工作方案,明确调查组织分工、调查组工作职责、各调查小组工作任务和调查工作要求。 5、召开事故调查组第一次会议 调查组组长主持召开事故调查组第一次会议。会议通报事故发生基本情况,抢险救援情况,宣布调查工作方案,明确各调查组成员分工和。任务,调查组组长对调查工作提出要求。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

二、事故调查取证 6、组织事故现场勘察,提取相关物证。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向当事人或目击者了解事故发生经过情况。提取事故现场存留的有关痕迹和物证(致害物、残留物、破损部件、危险物品、有害气体等),封存与事故有关的物件,并用摄影、照相等方法予以固定。对无法搬运或事故发生单位确需立即使用的物件,由勘察人员现场认定,并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当场签字认可后,交付事故发生单位或相关单位保管或使用。 根据现场勘察和现场取证情况,绘制事故现场有关图纸(包括事故现场示意图、剖面图、工序(工艺)、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现场勘察完毕,向调查组提交《事故现场勘察报告》。 勘察报告应当载明事故现场勘察人员、勘察时间、勘察路线,说明事故地点基本情况和与事故相关的情况,认定事故类别,附有相应的事故图纸、照片等。参与现场勘察的人员在勘察报告上签字认可。 7、收集事故事实材料。 收集证明事故等级、类别和事故发生的相关事实与材料。包括:事故汇报记录、伤亡人员统计表、赔偿协议、尸检报告、遗体火化记录、死亡证明、医院伤害程度证明等。以及事故发生前生产设施、设备状况,有关技术文件和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工作环境状况,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健康状况等。同时收集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文件、规章制度、报表、台帐、记录、图件和向调查组提供的书面证明(说明)。 收集有关书证证据时,调查组向相关单位(部门)提供证据清单,限期要求提供。提供复印件的,由提供单位签署“复印属实”并加盖公章,同时注明原件存放的单位(部门)。 8、获取证人证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