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权的配置

警察权的配置
警察权的配置

论我国警察权的合理配置

摘要:在当今社会,警察是国家维持统治秩序和社会安全的必要工具,任何一个国家、社会及人民都需要一个强有力的、能够保障社会安宁和百姓平安的警察队伍。但是,与此同时,人们又往往害怕警察的权力过于强大会反过来侵害社会或者人民的权益,因此希望对警察的权力予以限制和约束。本文拟从警察权的特征以及我国警察权的配置入手,来分析如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来合理的配置警察权。

关键词:警察权;配置;原则

要讨论警察权的合理配置,就必须先要了解何为警察权,在了解了警察权的基本特征之后才能根据其属性进行分析,同时根据我国警察权配置的现状,提出相应的建设性意见。

一、警察权的基本特征及其配置

“警察权,亦称警察权力。一般是指主权国家用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而依法实行的强制力量。它属于国家政治权力的范畴,是实现警察职能、完成警察任务的保证。它在社会中实际运作状态,相当程度上标志着这个社会法治文明的发展水平。

从其的属性来看,警察权具有如下特征①:

1.警察权是一种国家权力,体现了国家意志,权力的来源和权力作用的后果均归属于国家。察权从其性质上看,它运用于警务活动领域,主要是一种执行权,这与立法权司法权以及一般意义上的行政权是有区别的;从行使权力的机关看,警察权的主体是国家警察机关。但是,警察权在具体运用过程中,它与国家立法、司法、行政活动有着密切的联系,国家立法活动可以规定警察权的内容、范围和方式,警察权必须依照国家法

①《我国警察权力配置的现状、问题与原因》李健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律行使;警察权在具体形式和适用对象上,具有一定的刑事司法性质,主要反映在警察

刑事职能方面;警察权还其有一定的行政属性,体现了国家警察行政管理职能。

2.警察权是一种法定权力,必须依法取得,并在法定范围内行使。由于警察权的内

容是国家法律确认和设定的,警察机关必须基于法律行使,不能越权和滥用权力;必须

是在国家警察管理的范围内行使,不能超越警务活动的范围而涉及其他领域。国家警务

活动,主要是指警察行政管理活动和警察刑事司法活动。

3,警察权是由专门人员即警察机关及其警务人员行使。国家将警察权赋予警察机关,而警察机关是由下属机构和警务人员组成,所以说,警察权是通过警务人员的行为来实

现权力内容的。警察机关及其警务人员由国家专门设置和任用,其职责和权限是由国家

赋予的,它们与国家之间形成这种特殊的职务关系,是行使警察权的资格和条件。其他

机关、组织和公民不能设定或随意使用警察权,不能对公民滥施警察处罚或加以强制,

否则构成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4,警察权作用的对象是特定的警务活动对象。任何一种权力都有它作用的对象,警

察权也不例外。从警察权的由于警察权的特征来看,其既具有行政执法权,也具有刑事

侦查权,其涉及面非常广泛,因此在现代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需要对警察权进行合理

配置,既要充分发挥警察权应具有的作用——保证警察权的及时,高效和有效性。又要

防止警察权的滥用——对警察权进行科学有效的约束。

警察权力配置,即将警察权力按照一定标准予以设定、分配、安排和调整,以满足国

家维护社会治安需要的过程。据此,警察权力配置包含以下元素:一定范围和结构的警察

权力;按照某种标准进行划分;这种设定、分配、安排和调整是一个过程,并且不是一成不

变的,而是动态变化的;警察权力配置的目的,应是满足国家在一定时期维护社会治安的需要.

二、我国警察权力配置的现状、问题

1.权力主体分散,不利监督。例如,公安机关,它不仅要接受上一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同时也要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一般行政上接受政府系统的领导,业务上接受

上一级公安机关的领导。我国有权设置、管理警察(业务)的部门众多,且领导关系复杂。

比如,国务院系统的警察机构中,除公安部门外,其他各部门的各级警察机关负责人,不是

由各级政府而是由其本系统任命。这样的领导关系,如果处理得当,系统内分工明确,

秩序井然,但是在现实的操作中却存在许多的问题,一个突出的问题就给监督造成了极

大的困难。监督上的困难很容易就会滋生腐败,警察权的行使也就不能严格依照法律来

进行。

2.权力行使混乱,效率低下。突出表现在警察行政权力与刑事权力的交叉:一是治

安警、交通警、外事警、消防警等属于行政警察,但却均承担刑事案件的管辖任务;二是

刑事技术(鉴定)工作归属于刑警部门,但实质上应属于行政职能。此外上文所提到的管理

体制也容易造成推诿扯皮的效率低下的问题产生。

3.警察权力手段保障不完备,警察权的功效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警察权力手段不完备,必然妨碍警察权力功能的实现。例如,治安检查手段缺乏,严重影响对犯罪行为的预防、发现和制止,影响对公共安全利益和公民权益的有效保护。此外,权力的实现还必须有充

分的保障。而目前我国警察权力在实际运行中法律保障、物质保障和体制保障不完备,使

现有警察权力的功能效益难以充分发挥。例如,对于我国警察的领导和管理体制在警察

法中就没有体现,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或不明确,必然影响理论认识并带来实践上的混乱。

由于我国警察权力配置的问题必然会导致问题的出现。例如,权力错位。即性质不同

的警察权力在现实中分配至同一警察部门,出现权力交错,性质不清,行使混淆,甚至以一

种性质的权力处理本不属该性质的权力客体的另一种性质的事实,实质上造成越权。此外,权力交叉、权力倒置、权力“真空”也是现存的比较严重的问题。

三、我国警察权的合理配置

由于理论和制度上的原因,我国警察权配置存在缺陷。首先,在理论认识上我国

对警察权的性质认识模糊。警察权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本质上的暴力工具这

是大家普遍认可的。然而对于警察权是否具有司法属性,军事性或武装性则存在较大的

争议。此外,对“警察”概念及其范围的理解不同,造成了警察权的范围不清。关于警

察权的范围,将警察作为名词,则警察即警察机关和人员,因此,警察权即警察机关和警察

人员的职权或权限;把警察当作动词,则警察即警察行为,从而警察权主体不限于专门的警

察机关及其人员,还包括国家有关机关和机构。由于对警察权范围认识不清,必然导致理

论上和实践上对于警察权配置的视域受限。其次,在制度文化上,由于历史的延续性,

一方面我国现行的警察管理体制以及业务范围,管辖分工在某种程度上沿袭了中华民国

时期的警察模式。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警察制度,受到建国以前中国共产党的保卫组

织的影响较大。此外,苏联的影响以及政治体制改革的缓慢也是比较重要的原因。

针对上述原因,我国警察权的配置应该对症下药,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合理的配置:

1.警察权应当符合有效、及时的原则

对于治安管理和刑事诉讼活动来说,其宗旨之一便是维护公共秩序、保障社会安全,预防犯罪、追究和惩罚犯罪。因此,快速、高效率地进行治安管理,侦破发生的刑事案

件并使犯罪分子及时、高效地得到法律制裁等,这是警察权行使的重要任务。在治安行

政管理中,及时性原则要求警察必须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法律及时地对特定人员、特定

物品及特殊事件采取行政措施或作出行政决定,包括及时行使指挥权、禁止权、许可权、命令权和及时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对违法行为及时给予处罚等。在刑事诉讼中,及时性原则要求追诉机关必须在犯罪发生后即时启动诉讼程序以追究犯罪。同时,在追

诉的过程中,追诉机关及有关各方应当增强时间观念,及时进行各项诉讼活动,反对无

故拖延、耽误诉讼时间、影响诉讼效率和诉讼结果。否则,可能造成罪犯脱逃、证据灭

失和不利于保护被追诉者权利的后果。

警察权除了应当及时高效之外,还必须是有效的。这里说的有效不是指警察行为的

法律效力,而是指警察权的行使必须能够有效地实现警察权的目的和宗旨,其职权大小

的力度必须能够保证有效地控制社会态势和治安形势以及保证刑事追诉活动的有效进行,即警察权的强制力必须达到一定的强度。比如,在突发性事件中,法律必须保证警察权

对人、事的控制能力要能够收到实际上的效果,使社会秩序迅速得以恢复。在治安行政

管理事务中,警察权的配置力度应当是能够保证警察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实施指挥、禁止、许可、命令、监督、处置等行为,可以依法传唤、留置、约束、扣留、取缔、甚至使用

警械武器等,以保障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控制社会态势。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发生后,侦查机关除了及时启动侦查程序外,还必须有权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确保能够缉捕到

犯罪嫌疑人和收集保全好各种证据等,使追诉机关对被告人有罪的指控能够得到裁判者

的认可和支持,以给予犯罪人应有的法律惩治和处罚。为此,警察应当有权对犯罪嫌疑

人采取拘传、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也应当有权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对有关物品、场所、人身等进行查询、扣押、鉴定、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行为,有权采取诸如监听、监视等技术性侦察手段,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收集证据,了解案情,查看相关

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配合。这是保证警察权力有效的必要手段。

警察权必须有效、有力度,这是警察履行维护社会秩序、打击和惩治犯罪职能所必

然要求的。以刑事诉讼为例,警察侦查权的有效和强有力是保证侦破犯罪并使犯罪人得

以有效追究的基础。没有强力、有效的警察权,犯罪不可能得到有效、彻底的追究和惩罚。而如果犯罪不能得到有效追究,则刑事司法体系的目标便无法得以实现。如果国家

不能对犯罪予以有效地追究,犯罪人可以逃脱刑罚的制裁,那么国家、社会及公民的利

益便得不到有效保护,刑罚存在的威慑力量也就达不到一定的效果,通过刑事诉讼伸张

正义和打击犯罪、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便不能得到有效地实现。而这些目标的实现,必须有强有力的警察权做后盾才能予以保障,否则,一切都无从谈起。①2.依法控制警察权原则

在现代法治国家,无论是立法活动,还是行政和司法活动,都必须纳入法治的轨道。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对于行政权力来说,由于其自身具有天然的

自我膨胀性和进攻性,各国更是从体制到法律给予严格限制。警察作为国家专政的重要

工具,是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行政力量,它享有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与自由

的多项权力,本身具有很大的强制性。而且,出于维护治安和打击犯罪的需要,它比任

何其他行政权力更具有膨胀性、扩张性和攻击性、侵犯性。因此,各国、各地区在对警

察权进行配置时,除了考虑警察权应当及时、高效、有效之外,还特别注重对警察权的

制约与控制,以防止警察权的滥用。

由于警察权在本质上属于行政权的范畴,奉行法治的国家和地区在对警察权予以控

制和约束时,都是按照控制行政权的模式来进行的。综观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作法,对行政权控制的途径和方法多种多样,有事前控制和事后控制,有内部自制和外部控制,有程序控制和实体控制等。对属于行政权的警察权的控制也不例外,本文对这些控制途

径和方法无法面面俱到逐一进行分析,因此我们将只选取比较典型的警察权相应性原则

和司法控制原则为例,对警察权的依法控制进行阐释。

①《警察权的配置原则及其控制》陈卫东石献智

3. 警察权相应性原则

虽然本质上属于行政权的警察权必须遵循及时、高效和有效的原则,其强度必须足

以维持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及消除影响秩序的行为。但是警察权的限度又必须与维护社

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消除影响秩序的行为所需要的力度大小相适应,其强度应当是维持

公共秩序所必要的最低限度。这就是警察权相应性原则。即类似于刑事司法中犯罪与刑

罚相对称。

随着社会的发展,相适应性原则在刑事实体法之外的领域也得以贯彻和应用。在国

际范围内人权保障运动的推进下,现代法治社会里的国家管理活动,特别是诸如警察的

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诉讼等对公民权利干涉、影响较多的活动,都要求遵循贯彻相应性

原则。比如,在刑事侦查中,警察选择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应当与犯罪的事实、情节、被追诉者自身状况及其他因素相适应。“按照这个原则,刑事追究措施,特别是侵

犯基本权利的措施在其种类、轻重上,必须要与所追究的行为大小相适应。”

4. 警察权的司法控制原则

行政权大都要接受司法权的监督和控制,最常见的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方式就是

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在行政行为作出之后向司法机关提出请求,由司法机关对行政机

关行为的合法性等予以审查并作出处理。这种控制模式对本质上属于行政权的警察权也

同样适用。除了这种事后监督模式的行政诉讼之外,另一种较常见的司法权对控制行政

权的方式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某些涉及公民基本权益的行政行为之前,必须首先向司法机

关申请,经过司法机关审查同意之后取得实施行政行为的许可证状等,才允许实施相应

的行政行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这种控制模式一般是适用于那些涉及到公民基本权利的

行为领域,实际上这种控制方式主要适用于警察权的行使。比如,当需要对公民临时限

制人身自由或者需要进行搜查、扣押、羁押、监听等情形时,警察无权直接决定和实施,而是必须事先向法院、治安法官等提出申请,由法官决定是否批准同意。对于法定紧急

情况下的无证逮捕、搜查、扣押等强制处分行为,由司法权予以审查以确认是否合法。

基于警察权性质的上述分析,任何国家和地区警察权的配置都必须一方面保证警察

权的及时、高效和有效性,另一方面又必须对警察权进行科学有效地控制和约束。现阶段,我国法律关于警察权的配置还存在着一些不科学之处,警察权的及时性、有效性有

所欠缺。同时,警察权的自我扩张和膨胀非常严重,司法权对警察权的控制和监督机制尚不通畅,有必要进行更深入、更大力度的改革和调整。

参考文献:

[1]陈卫东,石献智. 警察权的配置原则及其控制基于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诉讼的视角[J] 中国学术发表网

[2]王月峰. 论警察权的内部权力配置模式[J] 新视野,2007(3)

[3]杨涛. 警察权是最需要有力的制约和监督的公权[J] 中国法律网

[4]徐康国. 论警察权力滥用的预防和避免 [J] 中国学术发表网

[5]李健和. 我国警察权力配置的现状、问题与原因———警察权力专题研究之二[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警察简答答案

警察法问答题 1、如何理解警察的含义? 理论上的含义 ? 1.警察是一种行政行为或行政作用(本质); ? 2.警察是基于国家一般统治权的行政行为或作用(根据或基础); ? 3.警察是以维护公共秩序、防止公共危害为目的的行政行为或作用(目的); ? 4.警察是通过命令或强制方式来约束公民自由的行政行为或作用(手段或方式)实定法上的含义 ? 1.警察的本质是以法律为依据的行政作用。 ? 2.警察的任务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 3.警察手段主要有指导、服务和强制。 2、我国警察法上警察的含义是什么? ?警察的权力来源于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具体言之,就是警察消极行政的凸显;警察具有武装属性;警察是国家的治安行政力量,而不是司法力量; 警察是国家力量,是功能作用的行政主体。 3、什么是警察法?有哪些特征? ?警察法是关于警察活动的法律规范,它是调整警察权的行使或警察职能的实现过程中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警察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征:主体的特定性 内容的广泛性 形式上的多层次性 调整手段的复合性 4、警察法学的学科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警察法学的基础理论。 ?警察法史。 ?警察权。 ?警察法律关系。 ?警察立法。 ?警察执法。 ?警察执法监督 5、我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任务是什么? ?1、维护国家安全 ?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3、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4、保护公共财产 ?5、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6、我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有哪些? 1.执行法律 2.维持宪法、法律规定的社会秩序

3.公共服务 7、、清末警察立法的动因是什么? ?中国社会性质的变化、帝国主义的侵略及维护统治秩序的需要是近代警察法律制度产生的政治动因。 ?西方宪政思想及资产阶级改良主义思潮的发展是中国近代警察法律制度产生的思想动因。 ?经济因素与非经济因素的互动发展是中国近代警察法律制度产生的内在动因。 8、简述英国警察法的历史发展过程 ?公元5世纪的盎格鲁-撒克逊王国时代的十户区、百户区制度和呐喊追捕制度 ?1066年诺曼征服以后到13世纪初的十户联保制 ?1285年,《温彻斯特法令》 ?1361年,《治安法官法》 ?1825年,英国爆发第一次经济危机,工人运动蓬勃兴起,城市治安问题日益严峻,“旧式警察的软弱和分散根本无力控制城市的治安秩序,也难以保障城市居民,尤其是居于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的生命财产安全。 1829年6月《都市警察法》 1856年,英国制定《郡和自治市警察法》 1919年《警察法》 从1920年到1964年,是英国警察制度进行改革调整的时期。 1964年,英国制定了统一的《警察法》 1976年《警察法》 1984年英国颁布了《警察与刑事证据法》 2002年《警务改革法 9、简述美国的警察体制 ?(1)警察权力受到严格制约。 ?(2)警察体制具有典型的分散型特点。 ?(3)警察职能的多样性。 ?(4)实行宣誓警察与文职警察相结合的队伍管理模式。 ?(5)严密的警察监督机制。 10、警察权有哪些特点? O警察权具有公权性 O警察权具有国家性 O警察权具有法定性 10、原生性警察权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O警察管理权 O警察处罚权 O警察侦查权 O警察执行权 O警察处置权

中国警察警衔级别简史

中国警察警衔级别简史 一般来说有八大警种:治安、刑警、交警、户籍、森警、武警(包括武警消防、武警黄金、武警水电、武警内卫、武警边防、武警特警、武警警卫等部队)、外事民警、乘警,新增有:网警、维和民警。 《警衔条例》规定人民警察的警衔设五等十三级: 一等:总警监、副总警监; 二等: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三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四等: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五等:警员:一级、二级。 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二级警监以上是高级警官,三级警监、警督是中级警官,警司、警员是初级警官。 2、编制警衔 《警衔条例》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衽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编制警衔以人民警察的现任职务为主,兼顾担任现职时间和参加工作年限等条件,综合考核,评定警衔。 1)行政职务与警衔。《警衔条例》第八条规定: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部级正职为总警监; 部级副职为副总警监; 厅(局)级正职为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厅(局)级副职为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处(局)级正职为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处(局)级副职为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科(局)级正职为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科(局)级副职为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科员(警长)职为三级督至三级警司; 办事员(警员)职为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2)技术职务与警衔。《警衔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此外:中国警察系列警衔的标志分别是: 总警监:部级正职。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一周的国徽。 副总警监:部级副职。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半周的国徽。 一级警监:警监警衔标志由一枚银色橄榄枝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一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 二级警监:二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 三级警监:三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督警衔标志由二道银色横杠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

论我国警察权改革

论我国警察权改革 摘要:警察权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而进行治安管理与惩治犯罪职能活动的国家权力。警察权具有强制性、单方性、武装性、服务性。随着社会进程的不断发展,我国警察权在行使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警察权的问题在公安机关执法中是一个根本性、纲领性问题,只有把这个问题解决好,其他问题才能迎韧而解。本文深入分析社会发展过程中警察权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对此提出警察权改革的方法。 关键词:警察权;存在问题;改革 1 引言 近年来有关警察权研究的论文数以百计,研究者大都从静态的角度研究警察权,更多的关注警察权以及警察机关自身存在的问题。这些文章主要关注警察权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出现的权利滥用问题,进而提出如何限制警察权,或者是以法治化为背景,研究警察权如何适应法治化的要求。本文着眼于社会变迁引起的社会结构以及国家职能的变化,探讨如何改革警察权,以使警察权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2 警察权的概念和特征 2.1 警察权的概念 警察二字在我国古籍中出现较早,其含义与现代意义上的警察含义相近。古代“警”字从敬从言,敬者,戒也,戒之以言,谓之警,有言在先,不得违戒。古代“察”字,谓以手持肉,祭天求示,得神意而明白,反复详审谓之察,察之为明。因此我们可以看出警、察二字最初是分开使用的。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公布施行,我国正式确立了警察的法律地位,警察权第一次被明确写入我国法律中。我们可以说,警察权的确立,是我国警察制度现代化的里程碑。 警察权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而进行治安管理与惩治犯罪职能活动的国家权力。在我国,由于警察一词是在人员与机关双重意义上使用的称谓,因此,警察权既指作为执行警务活动的人员的权力,也指作为警察机关的权力。在更多的时候,是在后者的意义上使用的。因此有的学者指出警察权是指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警察机关执行警察法规范,实施警务活动的权力。在这一定义中,将警察权的主体界定为警察机关是有一定道理的。 2.2 警察权特征

从涉警事件谈警察权的限制和保护

从涉警事件谈警察权的限制和保护 近年来,涉警事件的增多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广东陆丰乌坎、贵州瓷安“6 .28”事件、上海闸北区“7.01”袭警等事件是典型代表。涉警事件的发生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有些是警察权力违法行使或者行使不当造成公民权利的损害,有些则是公民对警察权力的公然对抗。涉警事件的发生,对警察形象造成严重的损毁,警察的权威被严重弱化,折射出社会转型背景下部分地区警察权和公民权的严重对立冲突。我国正处于法治社会稳步推进阶段,警察权和公民权保持基本的动态平衡,是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体现。本文拟从警察权和公民权两者之间关系入手,就警察权的限制和保护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警察权的基本概念 警察权是公权力的典型代表,是伴随着国家权力的产生而产生,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意义上的警察权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赋予警察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实施警务活动的权力”。警察权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一是法定性。警察权由国家法律赋予,警察权的配臵、行使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来规范,并受到法律的制约。在警察权自由裁量的情况下,要符合法律原则和法治精神。二是强制性。警察权作为公权力,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执行,可以限制或者剥夺公民的人身、财产和自由,对公民权利造成不利影响。三是公共性。警察权的创设是从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社会成员的共同福利出发,是公共的产物,不是服务于个人

或者部分人的利益,是作为保障性手段或者制度性工具而存在。四是双重性。公安机关具有治安管理和刑事案件侦查的双重职能,治安管理基本上是一种行政职能,而刑事案件侦查是一种司法职能,警察权兼具行政权和司法权性质。 二、警察权和公民权的关系 公民权是指一国公民在法律上所具有的一种能力或资格,是国家规定本国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所处的地位,是宪法与法律的规定范围内,维护公民应当享有的权益和尊严,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权利,是公民自由决定自己可以作为或不作为的私权利。公民权既包括法定的权利,也包括更广泛的非法定权利。当前,我国社会各界已经普遍认同这样的观点:保障公民权必须推行“负面清单”,即要遵循“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法律禁止的不能做,法律没有禁止的均可以做。公民权和警察权的关系表现为既相互统一,又相互对立,最为理想的一种动态平衡应是:公民权能够制约警察权的不当运行和肆意侵犯,同时警察权能够排除公民权的非法妨害。这种平衡是权力与权利之间基于法律的和谐,是一种利益的协调,而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均衡,是维持社会正常秩序、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支撑。 (一)警察权和公民权的统一。根据自然法学和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权力来源于个人通过社会契约对自己权利的让渡, 在本质上权力是由权利组成的, 没有权利的让与就没有权力。我国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包括警察权在内的一切权力也都是人民通过立法赋予的,是为保障公民的基本权

中国人的文化属性问题

中国人的文化属性问题 首先,先解释一下关于文化属性的自我认识。 要搞清楚什么是文化属性,必须搞清楚什么是文化。文化就是一个群体在诞生之日起的所作所为中产生的思想认识,文化属性就是某一个群体在思想认识上的特性。 中国人的文化属性就是中国人在民族诞生开始,围绕在这个群体中每个个体的人生观,思想观,价值观。 文化属性对群体外来说是个性,是独特的,对于群体内部来说,是有共同性的。 文化属性是一个群体的灵魂,中国人的文化属性便是中华民族的灵魂,文化与物质是相辅相成的,文化变化的剧烈程度丝毫不亚于物质变化的程度,而且变化更为灵活,影响也更为深远。 文化属性的产生和发展受很多因素的影响: 一.地理位置 地理位置影响群体的生活习惯,细化一些包括生产习惯,饮食习惯,穿衣习惯,出 行习惯,社交习惯进而影响到政治习惯。例如农耕民族的文化和游牧民族的文化。 二.诞生时间长短 群体存活的时间越长,文化属性越根深蒂固,难以变动,给群体中个体带来的影响 也越大,反之亦然。 三.与外界交流是否频繁 群体之间的文化交流是相互影响的。一个群体与外界的交流越是频繁,这个群体的 文化就越年轻,越先进,对群体内部的影响也就越积极,越正面。 四.人为固化 文化相对于物质来说在一定程度上是滞后的,当一个新的事物出现的时候会带来人 们生活习惯的变化,这种变化进而影响到文化,然后这种文化在改良之后会有自我 保存功能,并继续影响到物质。 对于人来说,接受一样文化需要时间去适应;从另一个方面来说文化既得利益者得 妥协也需要一段时间。 文化是现实生活的影子。现实生活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有利益 分成的问题,会有阶级。阶级和阶级之间的利益分成不一样。对于既得利益较大者, 会保护自己的利益并去扩大;既得利益小的阶级也想扩大自己的利益,阶级之间就 会有较量,这会反映在文化方面。既得利益较大者掌握较大控制权,他们会利用控 制权挟持文化,使得文化为自己服务。这比如,西方中世纪的神学文化,中国封建 社会的忠君文化,美国建国开始的种族文化,等等。 五.新事物的出现 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不断的有新事物的出现,新事物的出现经过一连串连锁反映 后最终将影响到文化。 新事物的出现将影响到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进而改变人们的人生观,世界观,价 值观,进而在改变文化。 那么中国的文化又有哪些特性呢? 一.农耕民族特有的保守性。 中国有五十六个民族,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文化特性,不同的民族的大小不一样,产生的作用也不一样,以汉族产生的影响最大。 汉族以农耕文化为主,汉族人民的生存系于农耕,这种生产方式决定了人民的思想 方式,继而决定了文化。 对于农民来说,农耕需要固定在一个地方,在这个稳定的地方还需要一定的时间(仅

浅谈中国人民警察权力的滥用和规的范

浅谈中国人民警察权力的滥用和规范 【摘要】:作为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警察权具有强制性、扩张性及自由裁量性的特点。再加上立法的粗陋,相关机制的不健全以及体制上的原因,使其极易被滥用,导致权力寻租现象层出不穷。 【关键词】:警察权力滥用预防 权力的滥用表现为掌握权力者以公权谋私利和超越权力的范围行使权力两种方式。滥用权力者常把权力取得的原因归结为个人奋斗甚至钻营,将权力的归属划归自己名下,在权力的使用中自然也就随心所欲、肆无忌惮了,最近,习近平在中央党校开学典礼上告诫领导干部:“面对种种诱惑,我们的领导干部务必保持古人所说的‘夙夜震畏、不敢荒宁’的清醒认识,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珍重自己的人格,真爱自己的声誉,珍惜自己的形象始终保持一个共产党员的本色”。为此,本文仅对警察权力滥用的原因及相关问题谈一点粗浅的认识。要确保警察权力的正确行使,首先要明确警察权力的基本特征及基本内涵。 纵观警察权的形成和发展过程,警察权的基本 属性表现为:(1)警察权是一种国家权力,体现了国 家意志和统治阶级的利益;(2)警察权具有公共权力 性质,国家设置警察权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的警 察职能,维护统治秩序;(3)为保证警察权实现,赋予 其法律效力,使警察权成为一种法定权力,其内容由 法律予以确认;(4)警察权的行使主体是国家设置的 警察机关;(5)警察权作用的范围是国家警务活动。 警察权作为警察机关执行国家意志、履行警察职能、 实施警务活动的公共权力,与其他国家权力相比,具 有以下特点: 第一,执行性。国家的整个政治功能基本上可以 概括为两种,即国家意志、意愿的表达和国家意志、 意愿的执行,国家意志必须通过行动才能实现。警察 权是一种执行权,它的主要功能就是执行国家意志。 警察权的主体警察机关是国家设置的执行机关,在 国家机器中的作用就是为了实现国家意志、意愿,履 行警察职能,实施警务活动,是国家重要的执行、行 动机器。 第二,强制性。任何权力都具有强制性,都是以 服从为前提的,只是强制的程度不同,强制的具体内 容、方式不同。与行政权、监督权等国家权力相比较, 警察权的强制性特点表现得更为明显,程度更为严 厉,是国家必不可少的刚性权力。警察权不仅有对于 物质财产的强制,还有针对人身的强制。一般认为, 凡是与人身权利有关的强制执行措施,都应当属于 警察权的内容。警察权强制的形式方法多种多样。警 察权的强制性往往是以命令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并 且不以征得对方同意为条件。警察权的这种强制性 来源于它的公共权力性质,保证其能够及时、高效的

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警衔 (1)人民警察警衔共设五等十三级: 1、总警监、副总警监; 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5、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2)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人民警察的警衔分为5等13级: 1. 第一等:总警监、副总警监(2级) 1. 第1级:总警监,授予正部级警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长、国家安全部部长); 2. 第2级:副总警监,授予副部级警官(公安部及国家安全部副部长、政治部主任、纪检书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部级的厅局长(须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且兼任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常委或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直辖市副市长的高级警官,依据该条件全国若干名); 2. 第二等:警监(3级) 1. 第3级:一级警监,正厅级(公安部部长助理、厅长而无 警衔 兼任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共党委常委或副职行政首长)、专业技术高级; 2. 第4级:二级警监,正厅级、副厅级、专业技术高级; 3. 第5级:三级警监,副厅级、正处级、专业技术高级; 3. 第三等:警督(3级) 1. 第6级:一级警督,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专业技术高级、专业技术中级; 2. 第7级:二级警督,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专业技术高级、专业技术中级; 3. 第8级:三级警督,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科员、专业技术中级、专业技术初级; 4. 第四等:警司(3级) 1. 第9级:一级警司,正科级、副科级、科员、办事员、专业技术中级、专业技术初级; 2. 第10级:二级警司,副科级、科员、办事员、专业技术中级、专业技术初级; 3. 第11级:三级警司,科员、办事员、专业技术初级; 5. 第五等:警员(2级) 1. 第12级:一级警员,办事员、专业技术初级; 2. 第13级:二级警员,办事员。 (3)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警察职能及警察权理论解析

论警察职能及警察权的理论解析 作者:王鑫玮 内容摘要:警察是指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秩序、惩治犯罪、保卫国家安全的国家行政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是广义“公安”的概念,行使的职权是法律赋予的。对于任何一个社会来说,警察职能都是不可或缺的,它是国家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警察是国家维持统治秩序和社会安全不可或缺的力量,是社会和人民都需要的一个强有力的、能够保障社会安宁的队伍。警察权,亦称警察权力。一般是指主权国家用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而依法实行的强制力量。警察权来源于国家权力,它是一种公共权力,是公法范畴。警察权是一种特殊资格。警察权是一种特殊之权。警察权的实现由法律规范来确认和保护。人民警察的大部分警察权都集中在公安机关职权中。权力范围不仅涉及到各类社会管理秩序;而且还涉及到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专利、财产权利及其他权利。因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必须合法运用手中的权利。 关键字:警察、警察职能、警察权 “警察”一词英文Police,源于希腊语Politician,最初的含义是指都市的通知方法或都市行政。在现代,警察一般

是指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秩序、惩治犯罪、保卫国家安全的国家行政力量。在我国,提到警察时通常和公安联系在一起,这里的警察指的是广义“公安”的概念,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以及森林系统、铁道、海关、民用航空系统中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 一、警察所行使的职能 警察是国家维持统治秩序和社会安全不可或缺的力量,是社会和人民都需要的一个强有力的、能够保障社会安宁的队伍。我国法律赋予了警察担负职能所必须的责任,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

警察权力滥用的预防以及避免

论警察权力滥用的预防和避免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真理。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人民警察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之一,与军队共同构成保卫国家安全的两大支柱。人民警察是国家意志的执行者,它在国家政权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警察一方面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大量而艰巨的任务;另一方面又是国家其它权力得以顺利行使的后盾。也就是说,国家法律赋予警察机关和人民警察相当大的行政权力和刑事司法权力,其中许多权力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基本权益和自由。由此可见,警察权力是一把双刃剑,警察权力运行与公民权益保障密切相关。警察权力依法运行,则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民的自由和权力,少部分警察的特权思想突出和滥用权力,则使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警察机关的形象受到损害,国家政权和人==专政的根基受到动摇。因此,如何有效地预防和避免警察权力的滥用历来就是各国统治者和广大公众普遍关心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尤其是在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已成为时代主流的新的历史时期,十分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细致地探讨和研究,以便防微杜渐、标本兼治,确保警察权力的健康和良性运行。 一、警察权力的内涵、外延及法律渊源 (一)警察权力的内涵所谓警察权力,通常是指警察的职责和权限,具体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人民警察的职务责任和为履行职务责任所享有的相关权力,简称为警察职权。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人却自然不自然、有意无意地将警察职权混同甚至等同于警察权。其实这完全是一种误解,因为两者是具有完全不同的内涵和外延的两个概念。一般的说,警察权是一种国家权力,包括国家制定警察法规、规定警察职责权限、领导和使用警察力量的权力。在我国,警察权属于人民,属于国家。而警察权力(又称警察职权)则是国家通过立法赋予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的,是与警察职务密切相联的责任和权力。因此,警察权力与警察权既不能混同,更不能乱用。 (二)警察权力的法律渊源由于警察权力的相对特殊性,世界上许多国家均通过法律形式予以确定。对此,我国也不例外。关于警察权力问题,我国宪

警察执法权与公民权利的冲突

警察执法权与公民权利的冲突(根据本事件做出判断,答对可获得10个学分)2016年07月25日18:03 警察执法权与公民权利的冲突 ——雷洋死亡案 肖君拥刘林波 案情呈现: 2016年5月7日,雷洋离开家后离奇死亡,该事件引起网络热议,并持续发酵。 5月9日、5月11日,北京市昌平区警方先后两次通报案件调查进展,涉事派出所副所长、足疗女均接受官方媒体采访,指认雷洋存在嫖娼行为。 5月13日,雷洋家属与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有西、邓学平等签署授权委托协议,确定两名律师为雷洋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5月13日,雷洋尸体检验工作启动。14日凌晨,雷洋遗体解剖工作完成。 5月17日,雷洋家属向北京市检察院递交了《关于要求北京市检察院立案侦查雷洋被害案的刑事报案书》。 5月19日,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发布消息称,北京市公安局对雷洋案高度重视,事发后立即责成昌平分局及时通报检察机关,并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工作,相关人员接受调查。公安机关坚决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坚决依法依纪处理,绝不护短。 6月1日,涉雷洋案的昌平区公安分局东小口派出所邢某某等5名警察、辅警被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立案侦查,立案当日,对5人的强制措施由刑事拘留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6月8日,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分别约见了涉案警务人员和雷洋家属聘请的律师,通报了检察机关对邢某某等5人立案侦查情况,听取和征求了相关律师对检察机关办理此案的意见和建议,收取了有关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

6月25日,雷洋案涉案5名警察、辅警聘请的律师首次披露。邢某某的律师钱列阳、公孙雪向检察机关递交《法律意见书》,建议检察机关更换司法鉴定机构。 6月27日,北京市检察院邀请全国法医学、病理学知名专家就鉴定机构提交的雷洋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进行审查论证,并表示安排补充鉴定。 6月3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向雷洋死亡案件涉案警务人员及其家属、雷洋家属及双方聘请的律师依法告知了雷洋尸检鉴定意见。检察机关对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进行了审查,组织了专家审查论证、文证审查,确定死者雷洋符合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检察机关将继续依法侦查,结合侦查工作依法判断事实和证据,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和责任轻重。涉案警务人员在执法中存在不当行为,昌平公安分局东小口派出所副所长邢某某、辅警周某起主要作用,且在案发后有妨碍侦查的行为。根据其行为性质和办案实际需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已报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变更强制措施,对邢某某、周某以涉嫌玩忽职守罪依法决定逮捕。 处理意见: 第一种处理意见:怒斥“恶警”滥用权力,如陈有西律师及雷洋家属认为应当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滥用职权罪、帮助伪造、隐匿证据罪三项罪名。 第二种处理意见:警方是在执行公务中,过失造成了雷洋的死亡,应定玩忽职守罪。 第三种处理意见:警方是正常执行公务,并无不当,主观上也不存在过失,即使执法程序存在瑕疵,也不构成犯罪。如中国政法大学客座教授张捷认为“整个案件,警方最多是无罪有错,因为你要定罪警方人员,应当依法无罪推定,律师为何死磕有罪推定?” 我们认为,截至目前,虽然披露的案件信息仍不充分,但定玩忽职守罪较为合理。 专家意见:

新中国警察权变迁研究

新中国警察权变迁研究 我国正在推进深化公安改革。在此过程中,有必要深入了解影响 我国警察权变迁的主要因素。警察是国家强制力的垄断者,警察权有 效性影响社会秩序,其合法运行影响公民的自由。本文梳理了政治变迁、经济发展、权利意识和科技发展几个方面对警察权的影响,整理 出新中国警察权变迁的脉络,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的公安改革面临的 问题。本文第一章分析了警察权的概念和属性。警察权具有政治属性、社会属性和法律属性。警察作为政府的下属部门,更是国家作为“必 要的恶”的组成部分,必然要维护政治制度,为政治服务;警察权具有 公共性,其存在的价值在于社会公益,维护社会秩序。警察权运行过程中的重要任务是预防和打击犯罪,社会本身又对警察权具有型塑作用。警察会帮助社区内的民众完成职权范围外的事项,或者采用非法律手 段维持社会秩序,以此确立自己的道德楷模形象。这种做法有利于提 升警察的权威,获得民众的认同,警察权也要呼应社会的需求;警察是 执法机关,其职权范围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同时警察也是法律调整 的对象,警察在工作中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警察权的法治化水平直接影响国家的法治程度。在警察权发展的不同阶段,警察权的政治属性、社会属性和法律属性会有所偏重,三者的平衡与再平衡的过程决定着警察权的变迁。新中国的警察权变迁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政治保卫阶段(1949年—1978年),警察权主要 是保障反右、文革等政治运动,维护政治秩序。因而警察权表现出了 弥散性、偏重政治和法治程度低下的特征;第二阶段是警察权的调适

阶段(1979年—1991年),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从阶级斗争转向经济建设。警察权表现出去政治化、专业化和法治化的趋势,但是阶级斗争的思想仍然影响着警察权的运行。国家经常发起运动式执法应对社会问题;第三阶段是法治建设阶段(1992年—2002年),自我国提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警察权也随之进行改革。警察权的法治化目标得以初步确立,警察开始提升服务性,以此获得社会的认可;第四阶段是立法完善阶段(2003年至今),在这一阶段有关警察权的立法基本确立,指导思想也更加稳定,警察权的政治属性却有所增强。本文第二章分析了政治变迁对警察权的影响。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以阶级斗争为纲。当时的政治权威是个人魅力型权威,政党、政府和社会结合在一起,毛泽东的个人权威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警察权也要维护这种状态。改革开放之后,必然要对文革等若干历史问题进行反思和批判, 随后出现了个人魅力型权威分解的状况,国家必然而然地要寻找新的权威来替代个人魅力型权威。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法理型权威就成为了不二之选。因而,在改革开放刚开始的若干年内,我国的立法是重中之重。在执法方面,需要警察严格执法,更需要警察权增强社会属性和法律属性,减少政治属性。国家的治理方式也发生了变化,社会管理逐渐转向社会治理。社会形成自治,弥补国家管理的不足之处。我国也逐步摒弃了大规模的运动式执法,从综合治理的角度来应对社会问题。在政治上,国家开始意识到合法性建设的问题,要求提升警察权的合法运行和有效性,借此赢得公众的信任。本文第三章论述了经济发展对警察权的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势必要求限制公权力,以往计划经

警衔

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 第3级:一级警监,正厅级(公安部部长助理、厅长而无

兼任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共党委常委或副职行政首长)、专业技术高级; 2. 第4级:二级警监,正厅级、副厅级、专业技术高级; 3. 第5级:三级警监,副厅级、正处级、专业技术高级; 3. 第三等:警督(3级) 1. 第6级:一级警督,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专业技术高级、专业技术中级; 2. 第7级:二级警督,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专业技术高级、专业技术中级; 3. 第8级:三级警督,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科员、专业技术中级、专业技术初级; 4. 第四等:警司(3级) 1. 第9级:一级警司,正科级、副科级、科员、办事员、专业技术中级、专业技术初级; 2. 第10级:二级警司,副科级、科员、办事员、专业技术中级、专业技术初级; 3. 第11级:三级警司,科员、办事员、专业技术初级; 5. 第五等:警员(2级) 1. 第12级:一级警员,办事员、专业技术初级; 2. 第13级:二级警员,办事员。 (3)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警衔与军衔的换算 公安部部长——上将; 公安部副部长(或相当于副部级省公安厅长)——副总警监——中将; 省(直辖市)公安厅厅长——1级警监至2级警监——少将、大校; 省(直辖市)公安厅副厅长——2级警监至3级警监——大校、上校; 地级市公安局局长、民警(含武警)支队长——上校、中校; 地级市公安局副局长、民警(含武警)副支队长——中校、少校; 县(区)公安局局长、民警(含武警)大队长——少校、中校; 县(区)公安局副局长、民警(含武警)副大队长——少校、上尉; 街道(乡、镇)公安派出所所长、民警(含武警)中队长——上尉、中尉; 街道(乡、镇)公安派出所副所长、民警(含武警)副中队长——中尉、少尉; 民警(含武警)小队长——少尉; 民警警员(六年以上警龄)、民警(含武警)副小队长(司务长)——上士、中士; 民警警员(三年以上警龄)、武警(消防警)班长——中士、下士; 民警警员、武警(消防警)副班长——下士、上等兵;(民警警员的最低警衔为下士) 武警(消防警)警员——上等兵、列兵 中国警衔的发展 对警察实行警衔制,是中国警察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建国初,中国曾酝酿过在人民警察中实行警衔制。1949年12月12日,公安部与财政部发文要在警察机关实行2等6级的警衔制。但由于当时警察队伍刚刚组建,时机未成熟,而搁置起来。1956年公安部起草了《人民警察条例》和《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当时的政务院全

论警察权的内部权力配置模式

霪鲰撼吩么'-4:t-管理科学论警察权的内部权力配置模式 摘要:警察权包括内部权力和外部权力,其内部权力主要是指警察机关的内部组织管 理权。警察权内部权力配置主要有三种模式:命令型模式、亲缘型模式和契约型模式。命 令型模式以长官意志和个人权威为基础,依靠强制性暴力推行内部管理权;亲缘型模式以 感情为纽带,运行规则是从感情出发为基础的道德规范;契约型模式是警察权内部权力配 置的合理模式,其以形式合理性的法律规制整个警察权内部权力制度,从而奠定了警察权 内部权力的法治基础。 关键词:警察权;内部权力;命令型模式;亲缘型模式;契约型模式 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138(2007)02—0036—03 一般说来,广义警察权包括内部权力和外部权力,警察权的内部权力主要是指警察机关的内部组织管理权;而警察权的外部权力则是指“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序而进行治安管理与惩治犯罪职能活动的国家权力”。111有关警察权的权力配置理论多数集中在警察权的外部权力配置问题上,也就是集中在警察权与行政权的关系、警察权的性质及其在三权(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中的地位和作用等问题上,对于警察权内部权力配置的理论与实践关注比较少。其实,无论是警察权的公正与效率、积极与消极等价值性问题,还是警察权的作用与功能等具体制度问题,都离不开警察权的内部权力配置。我们甚至可以说,与警察权的外部权力配置相比,警察权的内部权力配置在这些问题上有时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 本文从这个思路出发,运用德国法学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的“统治类型理论”对警察权内部权力的特点进行分析和归纳,并对警察权的内部权力配置进行了模式化分类。马克斯?韦伯根据统治的三种合法性:个人权威、个人魅力和理陛规则把统治类型划分为传统型统治、魅力型统治和理法型统治。【2】传统型和魅力型统治是人治模式;理法型统治是以理性法律规则为基础的法治模式。根据马克斯?韦伯的统治模型理论,结合警察权的自身特点,我们可以把警察权的内部权力配置模式分为三种:命 口2007.3令型、亲缘型和契约型。 一.命令型配置模式 严格说来,警察权内部权力配置的 命令型模式不是以马克斯-韦伯的统治 类型理论为理论渊源的,但是,警察组 织的严密性以及警察权规范的“必须”、 “应当”、“不得”等规范的强制性特点 决定了警察权内部配置的“命令型”特 征,也因此命令型模式成为一个我们分 析警察权内部权力时不可逾越的问题。 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主要是设置义 务,有时也可能赋予权力,无论是设置 义务还是赋予权力都是以“命令口吻” 出现的,不具有可协商性、可变更性特 点。更为重要的是,命令型的权力配置 模式常常出现个人的权威性命令,正是 在这意义上,我们把其与马克斯?韦伯 的统治类型理论联系在一起。无论是韦 伯的人治意义下的个人权威型统治模 式,还是我们用现代眼光分析的命令型 权力配置模式,对于警察权的内部权力 构造来说都是一种冰冷的、不得不接受 的制度性事实。警察权内部权力的命令 型配置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警察权内部权力配置的单向 性。警察权内部权力配置的单向性主要 表现为权力运行过程中的下级对上级的 绝对服从,上下级权力之间缺乏沟通与 交流机制,权力越大、职位越高,权力 越缺乏内部监督机制。在警察权内部权 力制度和机制建设上,决策者对现实情 文/王月峰 况、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缺乏足够的了 解,决策常常偏离警察实践,而且决策 者喜欢不断变换自己的行使权力的方 式,权力的内部游戏规则也常常会因为 决策者的改变而改变,会因为个别人的 喜好而时常处于不确定状态之中。这就 使得警察组织内部成员难以预期规则给 予自己的可能利益和损失,从而处于一 种难以掌控自我命运的恐慌状态之中。 其次,权力与责任分离,权力集中 且权力中心上移,责任中心则下移,权 力与责任得不到统一。在这种情况下, 作为警察权代表的警察局长等高级管理 人员就拥有了绝对权威,这种权威有些 近似于古罗马家庭中的“家父”。警察 局长等警察权内部权力的行使者不仅决 定警察局内部各个部门的领导职位、人 员配置和晋升情况,而且决定警察局的 财政收支、物资配备和警员福利,甚至 决定着警察局内部几乎所有成员的前途 和命运。就像王亚南对中国官僚政治的 评价一样,“中国人的思想活动乃至他 们的整个人生观,都拘囚锢蔽在官僚政 治所设定的囚笼中。"[3】而警察权的责任 分配在警察局长等高级管理者那里则主 要是形式意义上的,实质意义的责任承 担主要落到了警员身上,警察局长等高 级管理者没有实质意义上的权力责任、 至少是责任难以落实,这在事实上就造 成了权力与责任分离的不正常现象。 再次,权力运行规则主要是传统习 惯,制定法隐退为形式上的、或者说辅 助意义上的权力运行规则。客观的说, 警察权内部的运行规则在形式上仍然是 国家制定法,警察权内部权力并不缺少 法律规则的约束与规制。但是,法律规 则难以对抗命令型意志的权威,命令型 意志在本质上是个人意志、长官意志的 表现,但外在于意志权威的是传统的官 方习惯规则。一般说来,官方社会有自 己的运行逻辑和机制,有自己独特的运 万方数据

公安机关的性质

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宗旨单元强化训练(后附答案)一、单元强化训练对1,错2 (一)判断题 1.警察是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安全的国家行政力量。( 1 ) 2.警察的任务是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安全。( 1 ) 3.世界各国都拥有自己的警察力量,有的国家甚至不设军队,但都建有自己的警察机构,设置专职的警察力量。( 1 ) 4.警察是一个历史范畴,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1.) 5.自有人类社会就有警察,而且警察将伴随人类社会永远地生存下去。( 2 ) 警察是一个历史范畴,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原始社会没有警察,警察也不会伴随 着人类永远生存下去。警察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必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6.警察不是从来就有的,它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但不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 2 ) 警察和警察机关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世长存的,它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必将随着 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7.原始社会没有警察。(1 ) 8.警察是国家执行专政职能的工具。( 1 ) 9.警察虽然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但是警察同国家不一样,它不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2 ) 10.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是警察产生的经济条件。( 1 ) 11.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不可调和性,是警察产生的政治条件。( 2 ) 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不可调和性,是警察产生的阶级条件。 12.维护统治秩序与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是警察产生的阶级条件。( 2 ) 维护统治秩序与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是警察产生的社会条件。 13.国家机器的形成,是警察产生的政治条件。( 1 ) 14.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中,没有专门的警察机关,也没有专职的警察队伍。( 1 ) 15.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中执行警察职能的机构与官吏,称为近代警察。( 2 )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执行警察职能的机构与官吏,称为古代警察 16.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中,警察的职能是由军队、审判机关和行政官吏分别掌管的。( 1 ) 17.古代警察的特点之一,是军警不分,警政合一。( 1)

警察执法权益受侵害的现状、原因和对策

警察执法权益受侵害的现状、原因和对策 2009年6月 第2l卷第3期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ournalofHunanPublicSecurityCollege Jun.2009 V o1.21Nn3 警察执法权益受侵害的现状,原因和对策 郑卫民 (山东警察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摘要:"-3前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受到侵害的事件屡有发生,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找出应对的策略,采取切实可行措施,能 有效保障警察在执法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警察;侵害;控制与防卫 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575(2009)03—00121—03 1.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公 安机关的执法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方面,广大公安警察 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配 合;另一方面,社会治安形势日趋复杂,警察在履行职务过程 中受到侵害的事件屡有发生.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天天 有牺牲,时时在流血",减少警察的流血和伤亡,保证警察的生 命安全,已成为公安机关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作为研究警 察实战技能教学与训练的专业人员,笔者深入到济南市公安 局一线,就警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受到侵害的情况进行调研, 冀以找出原因,提出对策,为减少警察在实战中的伤亡,有效

保障警察在执法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供参考. 2.研究方法 第一是文献资料研究法.阅读,查阅了相关的着作,论文 和有关的统计资料.第二是案例调研法.对济南市公安局某支队在执行职务时遭遇不法侵害的案例进行了调研.第三是座谈访问法.利用给某区公安分局办培训班的机会,组织治安,防暴,巡警中队长和部分民警进行了座谈. 3.民警执法权益受侵害的现状 3.1基本情况 2006年至2008年6月份,济南市某支队共接处警43276 起,其中处置各类案件8184起,提供救助服务11879起,处 置纠纷17640起,其他警情5573起.在接处警过程中遇到 阻碍警察执行职务的问题253起,占接处警总数的0.58%. 在这253起案件里,从发生阻碍警察执行职务的形式看:持械袭击的5起,占2%,殴打撕扯的74起,占29.2%;人身威胁的64起,占25.3%;人身侮辱的6l起,占24.1%,撒野耍泼的49 起,占19.4%.从处理情况来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起. 占2%;治安处罚的13起,占5.1%;未作处理的235起,占92.9%.其中与警察有身体接触较为严重的阻碍警察执行职务的占31.2%. 3.2警察执法权益受侵害现状的常见形式和处置方法 3.2.1当事人借酒发疯,采取谩骂侮辱,殴打撕扯的方 式对警察进行人身攻击.2006年以来,这类阻碍警察执行职务的案件共248起,占总数的98%,是最普遍的问题.处置这类问题警察一般采取克制态度,对当事人的谩骂侮辱不予理睬,对其进行严厉警告,并告知其行为应承担的后果.对拒不改正或进一步攻击值勤警察的,采取强制措施带离现场,移交属地派出所进行约束,直至酒醒,然后根据其行为给予相应处罚.

中国警察的发展简史分析

中国警察的发展简史 “警察”的称呼由来 “警察”这个名词在历史上不是我国固有的。警察(police)一词最早源出于古希腊,表示“秩序”、“社会和平”的意思。而中国开始使用“警察”之名则始于清末。 意大利当代汉学家马西尼(Federico Masini)在《现代汉语语汇的形成》一书里,做过详细的考辨。他指出,光绪十年(一八八四年),清廷的总理衙门指示翰林院及六部,拟定了一份派遣高级官员前往外国访问考察的名单,要求他们撰写考察报告,俾作为改革的基础。这一波大臣出洋考察以傅云龙为始,他去了日本、美国、秘鲁和巴西等四国,计为时两年。傅云龙归来后写了许多考察记,在日本部分即有《游历日本图经》和《游历日本图经余记》两册,书中将日本以汉字书写的“警察”带了回来。接着,中国第一代日本专家黄遵宪又在所著的《日本国志》里简介了日本的警察制度。“警察”这个现代名词开始出现。 但中国正式的设置警察却比他们的著作晚了几年。光绪二十六年(一九○○ 年)八国联军攻入北京。联军除军事占领外,为维持治安而设了有警察之实的“安民公所”。八国联军后的第二年,北京模仿联军之制而设“善后协巡营”,后来改名巡警总厅。而于此同时,则是袁世凯也在河北的保定设“巡警分局”,置巡警这种职称,警察制度正式登场,取代了以前的保甲团练及捕快。 因此,现代的警察之称源于日本.在语言的形成上,这称之为回归借词,它的意思是,警察乃是汉字中原有的词汇,但汉字的这种用法早已被人遗忘,最后是兜了一大圈,再从日本那里重新找回。在当代汉语中,这种“回归借词”举之不尽,通俗的“写真”、“人气”、“一级棒”,严肃的如“自由”、“进步”等均属之。 中国古代的司法部门 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国古代并没有专门的警察制度,地方行政、司法不分,由府、县行政长官兼管社会治安和司法审判等事宜,只是在府、县衙门内设有巡守、捕快等类似现代警察职能的人员,负责社会一线维持治安、抓捕人犯等工作。 在距今两千五百多年的西周时期,就有了明确的从事司法审判的司寇,在此之前的夏商时期只是有了监狱这种司法执行机关。西周时的最高审判权还在周王手里,他统辖的中央地区的具体司法官是士师和眚史。西周时的案件区域管辖还没有明确区分,不过审级已经有了王、三公、司寇、乡、遂、县六级,古代的司法机关基本形成。,就已有了类似现在治安管理的职能分工。当时,国家设有司民(户籍)、司稽(捕盗)、司寇(刑狱与纠察事务)等相应的官职。到战国时期,各国也有自己的司法机关,秦国的最高司法官叫廷尉,楚国叫廷理,齐国叫大理。鲁国则设有大司寇一职。思想家、教育家孔子就曾担任过鲁国的大司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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