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屠宰检疫检验技术规范

畜禽屠宰检疫检验技术规范

国畜禽种业

中2019.07作者简介:王亮(1978.4-),男,山西省高平市人,大学本科,高级兽医师,研究方向:动物疫病的检测检验及动物疫病防控及疫病免疫检测。

畜禽屠宰检疫检验技术规范

王亮

(河南省鹤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458000)

摘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食品安全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尤其是肉质食品的安全问题。为了让人们的食品安全进一步得到保障,本文首先阐述畜禽屠宰产品检疫合格标准,介绍与之相关的检验内容,其中包含检疫记录的保存时间及整个生产过程(从屠宰前到屠宰后的检疫等),并对不同种类的禽畜检疫进行详细说明。关键词:禽畜;屠宰;检疫;相关技术;规范

5杜绝滥用兽用抗菌药,下列情况不能使用兽用抗菌药

一是病毒感染;二是发热原因不明;三是未查明致病菌;四是拒绝在饲料中添加促生长用兽用抗菌药。

6小结

贯彻“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方针,加强饲养管理,注重防疫,消除病原,增强畜禽免疫力,控制疫病的发生才是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之根本。

1禽畜屠宰产品检疫合格的检验标准

在检疫过程中,必须按照严格的流程进行,尤其是在屠宰禽畜入场时,需要对禽畜佩戴的禽畜检疫证明进行查验,然后了解禽畜运输途中的相关情况,最后是对禽畜进行临场检查。临场检查这一过程包含多个环节,其中有禽畜排泄物状态、呼吸状态、外貌状态和精神状态等。这一系列检查完毕后还需要进行消毒,尤其是运输工具的消毒。另外,屠宰检疫记录还应保存,禽畜种类不同,检疫记录的保存时间也不一样,需要按照具体要求进行保存

[1]

2不同禽畜屠宰检疫检验的技术规范2.1家禽屠宰检疫

不同品类的禽畜屠宰检疫规程不同,家禽屠宰检疫规程所使用的对象主要包含鸽子、鹌鹑及鸡鸭鹅等常见禽类,而检疫目标主要是禽结核病、小鹅瘟、禽白血病、致病性禽流感等。家禽屠宰后的检疫检验也非常重要,尤其是组织脏器的检疫,其中包含内脏器官抽检和体表检查。其中内脏器官抽检包含心脏、脾脏、肝脏、肾脏、肠道、肌胃、口腔、鼻腔、肌肉、皮下、胆囊体腔、气管和喉头等。体表检查主要包括肛门、禽爪、眼睛、冠子等。在家禽屠宰检疫过程中需要重点注意两个方面,分别是腔上囊及体腔的检查。体腔检查主要是对禽类身体内部完整度和清洁度进行检查,包括体内有无寄生虫、有无赘生物、胆汁污染、血块、粪便等。耳腔上囊检查是看有没有肿大或出血等情况。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禽类肉制品需求量大,每日屠宰量非常大,一般情况下进行的都是按照比例抽检,如果屠宰场的屠宰量每天1万只以下,抽检量为60只,如果超过1万只,抽检量为1%。一旦从抽检中发现异常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扩大抽检比例。

2.2家畜屠宰检疫

不同家畜的屠宰检疫规程有所差别,可以将家畜屠宰检疫主要分为羊、牛、猪等,下面进行分别介绍。

(1)牛羊屠宰产品,羊屠宰后主要可以将其分为毛、皮、

骨头、血、内脏、头、胴体和蹄子等。在屠宰检疫中,有创伤

性心包炎、脂肪坏死、白血病、尿毒症、慢性中毒、急性中毒、高度水肿和肌肉变质等现象的应判定为不合格。另外,组织或器官出现特定性病变的也应判定为不合格,其中包含皮肤发炎部分、病理性猥琐或病理性肥大部分、浮肿部分以及严重出血或者充血部分、寄生虫损害、异味异色部分等[2]。

在牛羊肉检疫过程中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对肉进行相应处

理,如创伤性心包炎的处理需要将病变部分进行销毁处理或非食用处理。神经纤维瘤需要将已经病变的组织进行切除处理,如果发现腋下神经丛粗大,并且切检时有韧性应将其作销毁或非食用处理。

(2)生猪屠宰产品的检疫。生猪屠宰产品的检疫主要包含

生猪的头、胴体、内脏、蹄子、尾巴和皮等。检疫判定不合格的情况主要有全身性肿瘤、尿毒症、黄疸、放血不全、高度水肿、组织器官特定病变、白肌肉和卟啉症等。在进行检疫过程中,也应根据检疫的实际情况对猪肉进行处理。如肉制品放血不全,如果肉制品出现弥漫性红色,并且大血管中有血液滞留的应进行销毁或非食用处理。如果只是轻微症状,如皮肤充血发红等只需要经过高温处理就可以出场。如果是局部肌肉发生病变,经过对深层肌肉进行切检,切检结果正常的可以经过高温处理后出场。另外,在屠宰过程中,不论是牛羊还是猪都应摘除三腺,主要指病变淋巴结、肾上腺及甲状腺等,其主要原因是如果肾上腺或甲状腺被误食,其中包含激素,有可能会引发食物中毒,而病变的淋巴结中细菌含量比较大,不能食用。

3结语

检疫屠宰与肉制品的质量检验二者是不可分割的,同时规范禽畜屠宰检疫检验规程是保护人们身体健康的第一道屏障,有利于共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让我国屠宰行业得到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地力达·加拿提别克.基层动物检疫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分析[J].中国畜牧兽医文摘,2016(1):31.

[2]和春花.动物检疫措施[J].中国畜牧兽医文摘,2016(1):106.

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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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猪屠宰检验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及分割检验检疫规程 一、宰前检疫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活猪进厂后、屠宰加工之前进行的检疫技术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进厂活猪、活猪待宰饲养、活猪付屠检疫。 2 职责 2.1质量管理部检疫员负责对进厂活猪、活猪待宰饲养、活猪付屠检疫、判 定,并对检疫、检验结果进行记录。 2.2记录:将检验结果记录在《生猪进厂检疫检查记录》上。 2.3对检验出的不合格品记录一式三份在《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检 验人员在《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上签字,屠宰车间接收病害肉的人员签字后各留一份,另一份《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随病害肉一同转序。 2.4屠宰车间根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的处理结果进行计数(计量) 后,下一工序责任人在屠宰车间留存的通知单上签字后转交急宰间。2.5急宰间根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的处理结果、数量对病害肉进 行核实后,根据《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并保存好《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以便验证。 3 术语 本规程采用下列术语 3.1 畜:为进厂后的活猪。 3.2 畜产品:为未经加工熟制的肉、油脂、脏器、皮张、血液、毛(鬃、 尾、绒)、骨、蹄。 3.3畜传染病:由病原体引起的,能在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染 的疾病。

3.4产地检疫:畜在离开饲养地之前进行的检疫。 3.5消毒:用物理学、化学或生物学方法杀灭病原体的措施。 3.6经营:从事畜、畜产品在流通过程中的活动,包括买卖、仓贮、运输、 屠宰、加工等。 4 进厂接收活畜的标准 4.1 活猪经营者应持有《畜禽产地检疫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 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非疫区证明》。 4.2 进厂的活猪须带有免疫耳标。 4.3 经宰前兽医检疫,确定畜体健康无4.4规定的方准接收,并开具《准卸证》。 4.4 禁止接收下列活畜: A 封销疫区的; B 无产地检疫检验证明的; C 检疫检验证明不符合规定的; D 染疫、有害的; E其它不符合兽医卫生规定的。 5 兽医卫生检疫员的职责 5.1承担活畜进厂、仓储、付屠的防疫、检疫工作,并负责对圈舍、通道等 消毒的指导工作。 5.2在接收、待宰圈、付屠过程中,发现疑似病、残猪做出标记、及时分离 到隔离圈或急宰室急宰。(并出具急宰证明) 5 检疫范围与检疫对象 5.1检疫范围:进厂活猪。 5.2检疫对象:猪传染病及寄生虫病是指口蹄疫、猪瘟、炭疽、狂犬病、猪传染性水疱病、猪丹毒、猪痢疾、猪肺疫、猪囊虫病、猪旋毛虫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蓝耳病)。 5.3根据屠畜疫病流行情况,酌情增加检疫项目。

牛屠宰检疫规程.

牛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牛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牛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 口蹄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牛传染性鼻气管炎、日本血吸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4.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 询问了解牛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 临床检查检查牛群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 结果处理 4.4.1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牛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牛只不得混群。 4.4.2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 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 行消毒。 5.检疫申报 5.1 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 申报方式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 6.1 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 结果处理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家禽的屠宰检疫申报、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鸡、鸭、鹅的屠宰检疫。鹌鹑、鸽子等禽类的屠宰检疫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鸭瘟、禽痘、小鹅瘟、马立克氏病、鸡球虫病、禽结核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检疫申报 4.1 申报受理货主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申报方式现场申报。 5.入场(厂、点)监督查验和宰前检查 5.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家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 询问了解家禽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5.3 临床检查官方兽医应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其中,个体检查的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禽只和随机抽取的禽只(每车抽60-100只)。 5.4 结果处理 5.4.1 合格的,准予屠宰,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4.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5.4.2.1 发现有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4.2.2 发现有鸭瘟、小鹅瘟、禽白血病、禽痘、马立克氏病、禽结核病等疫病症状的,患病家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4.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5.4.2.4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5 消毒监督场(厂、点)方对患病家禽的处理场所等进行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6.同步检疫 6.1 屠体检查

畜禽屠宰行业相关法规及标准一览

畜禽屠宰行业相关法规及标准一览 畜禽屠宰相关法规一览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与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与国动物防疫法 二、行政法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得特别规定 三、部门规章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四、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 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 五、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与动物饮用水中使用得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解释 六、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得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得意见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得通知(节选)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得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得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得通知 财政部《关于调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得通知》 中华人民共与国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与动物饮用水中使用得药物品种目录) 中华人民共与国农业部公告第193号(食品动物禁用得兽药及其她化合物清单) 中华人民共与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中华人民共与国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得决定)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得通知 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得意见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与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得意见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印制与使用管理有关事项得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得通知 农业部关于加强屠宰行业管理保障肉品质量安全得意见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6—2017年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得通知畜禽屠宰相关标准一览 一、基础通用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畜禽产品包装与标识(SB/T10659、2012)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11) 二、产品质量 鲜、冻片猪肉(GB9959、1—2001) 分割鲜、冻猪瘦肉(GB/T9959、2—2008) 冷却猪肉(NY/T632—2002) 鲜、冻四分体牛肉(GB/T9960—2008) 鲜、冻分割牛肉(GB/T17238-2008) 鲜、冻胴体羊肉(GB/T9961-2008) 冷却羊肉(NY/T633-2002) 羔羊肉(NY1165-2006) 鲜、冻禽产品(GB16869-2005)

生猪屠宰检验检疫规程 (1)

生猪屠宰检验检疫规程 (1)

生猪屠宰及分割检验检疫规程 一、宰前检疫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活猪进厂后、屠宰加工之前进行的检疫技术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进厂活猪、活猪待宰饲养、活猪付屠检疫。 2 职责 2.1质量管理部检疫员负责对进厂活猪、活猪待宰饲养、活猪付屠检疫、判 定,并对检疫、检验结果进行记录。 2.2记录:将检验结果记录在《生猪进厂检疫检查记录》上。 2.3对检验出的不合格品记录一式三份在《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检 验人员在《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上签字,屠宰车间接收病害肉的人员签字后各留一份,另一份《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随病害肉一同转序。 2.4屠宰车间根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的处理结果进行计数(计量) 后,下一工序责任人在屠宰车间留存的通知单上签字后转交急宰间。2.5急宰间根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的处理结果、数量对病害肉进 行核实后,根据《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并保存好《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以便验证。 3 术语 本规程采用下列术语 3.1 畜:为进厂后的活猪。 3.2 畜产品:为未经加工熟制的肉、油脂、脏器、皮张、血液、毛(鬃、 尾、绒)、骨、蹄。 3.3畜传染病:由病原体引起的,能在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染

的疾病。 3.4产地检疫:畜在离开饲养地之前进行的检疫。 3.5消毒:用物理学、化学或生物学方法杀灭病原体的措施。 3.6经营:从事畜、畜产品在流通过程中的活动,包括买卖、仓贮、运输、 屠宰、加工等。 4 进厂接收活畜的标准 4.1 活猪经营者应持有《畜禽产地检疫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 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非疫区证明》。 4.2 进厂的活猪须带有免疫耳标。 4.3 经宰前兽医检疫,确定畜体健康无4.4规定的方准接收,并开具《准卸证》。 4.4 禁止接收下列活畜: A 封销疫区的; B 无产地检疫检验证明的; C 检疫检验证明不符合规定的; D 染疫、有害的; E其它不符合兽医卫生规定的。 5 兽医卫生检疫员的职责 5.1承担活畜进厂、仓储、付屠的防疫、检疫工作,并负责对圈舍、通道等 消毒的指导工作。 5.2在接收、待宰圈、付屠过程中,发现疑似病、残猪做出标记、及时分离 到隔离圈或急宰室急宰。(并出具急宰证明) 5 检疫范围与检疫对象 5.1检疫范围:进厂活猪。 5.2检疫对象:猪传染病及寄生虫病是指口蹄疫、猪瘟、炭疽、狂犬病、猪传染性水疱病、猪丹毒、猪痢疾、猪肺疫、猪囊虫病、猪旋毛虫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蓝耳病)。 5.3根据屠畜疫病流行情况,酌情增加检疫项目。

畜禽(肉牛)人道屠宰技术规范

畜禽(肉牛)人道屠宰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实施牛人道屠宰的管理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牛屠宰企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人道屠宰:减少或降低牛的压力,恐惧和痛苦的宰前处置盒屠宰方式。 2.2致昏:通过机械、电击、气体等方式使动物失去知觉,但保持心跳和呼吸。 2.3赶牛板:用于驱赶活牛的工具,一般用橡胶或塑料制作。 2.4运输 1.运输方式、距离和路线; 2.运输时的气候、温湿度; 3.动物种类、适用运输工具; 4.动物密度; 5.生理状况和密度; 6.运输过程中的供料、水的能力; 7.运输过程中的临时停靠点 运输前准备:饲料、饮水、垫草、药械及厩舍

装运前停留期:检疫时间、饲喂方式、行程时间 运输工具:结构、通风、消毒 装卸:减少应激的原则 途中:兽医随行 到达后:工具消毒、尸体污物处理等 公路运输:顶部空间应允许所有动物自然站立,多层车/厢中应避免低层动物受上层动物粪便污染,防止废物垃圾从车两种漏出 通风应考虑运输时和停靠时不同,并避免阳光直射。避免突然加速、减速或高速急转,并考虑最适路线 3 管理 3.1 屠宰企业应该建立人道屠宰管理体系,对设备设施、操作方法和人员要求作出规定,以保证实现相应的技术要求。该体系应采用体系文件形式予以明确,并记录其实施过程。 3.2体系文件应包括标准操作程序、设备操作方法、维护清理方式、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和不同员工的职责。 3.3体系文件应明确影响肉品质量的人道屠宰要求如何反馈到养殖,运输环节。 3.4应制定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应包括对生猪逃跑、设备事故、停电、火灾和气体泄漏等紧急情况发生时的应对方案。方案中应明确紧急情况发生时的负责人。 3.5参与宰前处置和宰杀活牛的员工应掌握该体系文件中相应的要求。 4 人员

肉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技术规范

肉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技 术规范

肉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技术规范

1、牛场选址应选择在各级政府规划的禁养区以外。禁止在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古建筑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城镇建成区及规划区、工业等公害污染严重环境区建场。新建牛场应在高速公路一公里以外选址建场。 2、牛场场址用地应符合当地城镇发展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应体现节约用地原则,尽量选用不宜耕作土地,并为扩大生产预留空间。 3、牛场距主要交通干线和居民区的距离应满足防疫要求。要远离交通干道。牛场与居民点、工厂、学校、商业区、其他养殖场、屠宰场、兽医院、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保持一定距离。牛场场址选择应距一级以上等级公路500米以上,距二级公路200米以上,距二级以下等级公路50米以上,距集中50人以上的居民点和工厂200米以上, 距其他年出栏肉牛500头以下300头以上养殖场1000米以上, 距年出栏肉牛500头以上养殖场2000米以上,距屠宰场、兽医院、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等区域3000米以上。 4、牛场场址应选择在城镇居民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避免气味、废水及粪肥堆置而影响居民区生活环境。 5、牛场应选择地势干燥、排水良好、空气流畅、非污染

为落实好《人民政府关于扶持牛羊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提高规模牛场的综合生产水平、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根据我县牛场的生产现状与建设经验,特制定本规范。 一、审查备案 1、饲养肉牛50 头以上的养殖户新建标准化规模养殖场 (以下简称牛场)需向当地畜牧兽医站申请备案,经畜牧兽医站和乡镇政府加注意见后报县畜牧兽医局。 2、申请经县畜牧兽医局初审合格后,由包片技术人员到 建场所在地审查场址选择是否合理。在合理的情况下对肉牛养殖场进行规范设计。 3、在备案牛场现场条件审查时,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和包 片技术人员要重点审查周边土地消纳粪便能力、附近已有养殖场数量及规模、牛场对粪便处理利用方式等,合理布局和控制养殖场数量和出栏量。 4、养殖户新建牛场之前必须经过环保部门的环评审查备 案。 二、场址选择 区域,并且要避开城镇和村民居住区的水源地。地面应相对平坦,坡度不宜过大,不宜建在低凹、风口处。 6、牛场进出口道路畅通,水、电供应有保障。水源丰富、水质良好,电力应充足、可靠。 三、配套设施 1、牛场建筑设施按管理区(生活区)、生产区和隔离区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GB/T 17236-2008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屠宰各工序的操作规程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生猪屠宰加工厂(场)。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包括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12694-90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猪屠体pig body,猪屠宰、放血后的躯体。 3.2猪胴体pig carcass生猪屠宰、放血后,去毛、头、蹄、尾、内脏的躯体 3.3片猪肉half carcass沿背脊正中线,将猪胴体劈成两分体。 3.4内脏offals猪脏腑内的心、肝、肺、脾、胃、肠、肾等。 3. 5挑胸breast splitting用刀刺入放血口,沿胸部正中挑开胸骨。 3.6雕圈cutting Of around anus沿肛门外围,将刀刺入雕成圆形。 3.7描脊cutting the middle line Of back fat沿脊背正中线,用刀切开皮层、皮下脂肪。 4宰前要求 4.1待宰猪应来自非疫区,健康良好,并有兽医检验合格证书。 4.2待宰猪临宰前应停食静养12~24h,宰前3h充分喂水。 4.3应将待宰猪喷淋干净,猪体表面不得有灰尘、污泥、粪便。 4.4送宰猪应经检验人员签发《宰前合格证》。送宰前通过屠宰通道时,应按顺序赶送,不得脚踢、棒打。 5屠宰操作规程及操作要求 5.1麻电致昏 5.1.1麻电操作人员应穿戴合格的绝缘靴、绝缘手套。 5.1.2麻电设备应配备安装电压表、电流表、调压器;按生猪品种和屠宰季节,适当调整电压和麻电时间。人工麻电器:电压为70~90V,电流0.5~1.0A,麻电时间1~3s,盐水浓度5%。自动麻电器:电压不超过90V,电流应不大于1.5A,麻电时间1~2s。 5.1.3使用人工麻电器应在其两端分别蘸盐水(防止电源短路),操作时在猪头颞颥区(俗称太阳穴)额骨与枕骨附近(猪眼与耳根交界处)进行麻电:将电极的一端揿在颞颥区,另一端揿在肩胛骨附近。 5.1.4猪被麻电后应心脏跳动,呈昏迷状态,不得使其致死。 5.1.5麻电后用链钩套住猪左后脚跗骨节,将其提升上轨道(套脚提升)。 5.2刺杀放血 5.2.1从麻电致昏至刺杀放血,不得超过30s。刺杀放血刀口长度约5cm。沥血时间不得少于5min。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N Y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467-2001)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屠宰检疫的宰前检疫、宰后检验及检疫检验后处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从事畜禽屠宰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l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l6549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64/433/EEC关于影响欧共体内部鲜肉贸易的动物卫生问题 71/118/EEC关于鲜禽肉生产和市场销售的动物卫生问题 91/495/EEC欧盟关于兔肉和野味肉生产的卫生问题和卫生检验规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胴体carcase放血后去头、尾、蹄、内脏的带皮或不带皮的畜禽肉体。 3.2急宰emergencyslaughter对患有某些疫病、普通病和其他病损的以及长途运输中所出现的畜禽,为了防止传染或免于自然死亡而强制进行紧急宰杀。 3.3同步检验synchronousinspection在轨道运行中,对同畜禽的胴体、内脏、头、蹄,甚至皮张等实行的同时、等速、对照的集中检验。 3.4无害化处理bio—safetydisposal用物理化学方法,使带菌、带毒、带虫的患病畜禽肉产品及其副产品和尸体失去传染性和毒性而达到无害的处理。 3.5同群畜禽flock,herd以自然小群为单位,即有直接传播疫病可能的同一小环境中的畜禽,如同窝、同圈、同舍或同一车皮等。 3.6同批产品abatchofproduct同时、同地加工的同一种畜禽的同一批产品。 4宰前检验 4.1入场检疫 4.2待宰检疫 健康畜禽在留养待宰期间尚需随时进行临床观察。送宰前再做一次群体检疫,剔出患病畜禽。 5宰前检疫后的处理 5.1经宰前检疫发现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痒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兔出血热时,病畜禽按 GB16548—19963.1处理。

肉羊屠宰同步检疫规程

肉羊屠宰同步检疫规程 头蹄部检查 1、头部检查 检查鼻镜、齿龈、口腔黏膜、舌及舌面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等。必要时剖开下颌淋巴结,检查形状、色泽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灶等。 2、蹄部检查 检查蹄冠、蹄叉皮肤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结痂等。 内脏检查 1、心脏 检查心脏的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淤血、出血等。必要时剖开心包,检查心包膜、心包液和心肌有无异常。 2、肺脏 检查两侧肺叶实质、色泽、形状、大小及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化脓、实变、粘连、包囊砂、寄生虫等。剖开一侧支气管淋巴结,检查切面有无淤血、出血、水肿等。 3、肝脏 检查肝脏大小、色泽、弹性、硬度及有无大小不一的突起。剖开肝门淋巴结,切开胆管,检查有无寄生虫(肝片吸虫病)等。必要时剖开肝实质,检查有无肿大、出血、淤血、坏死灶、硬化、萎缩等。 4、肾脏 剥离两侧肾被膜(两刀),检查弹性、硬度及有无贫血、出血、淤血等。必要时剖检肾脏。 5、脾脏 检查弹性、颜色、大小等。必要时剖检脾实质。 6、胃和肠 检查浆膜面及肠系膜有无淤血、出血、粘连等。剖开肠系膜淋巴结,检查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等。必要时剖开胃肠,检查有无淤血、出血、胶样浸润、糜烂、溃疡、化脓、结节、寄生虫等,检查瘤胃肉柱表面有无水疱、糜烂或溃疡等。

胴体检查 1、整体检查 检查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以及疹块、脓肿和其他异常等。 2、淋巴结检查 1)颈浅淋巴结(肩前淋巴结)在肩关节前稍上方剖开臂头肌、肩胛横突肌下的一侧颈浅淋巴结,检查切面形状、色泽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灶等。 2)髂下淋巴结(股前淋巴结、膝上淋巴结)剖开一侧淋巴结,检查切面形状、色泽、大小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灶等。 3)必要时检查腹股沟深淋巴结。 来源:牛羊天地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屠宰加工过程中产品品质检验的程序、方法及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生猪屠宰加工厂过场。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9959.1—1998 带皮鲜、冻片猪肉 GB/T 9959.2—1998 无皮鲜、冻片猪肉 GB/T 9959.1—1998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产品 product 生猪屠宰后的胴体、头、蹄、尾、皮张和内脏。 3.2 品质 quality 生猪产品的卫生、质量和感官性状 4 宰前检验及处理 宰前检验包括验收检验、待宰检验和送宰检验 4.1 验收检验 4.1.1 活猪进屠宰厂或场后,在卸车或船前检验人员要先向送猪人员索取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合格证明,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时准予卸车或装船。 4.1.2 卸车或船后,检验人员必须逐头观察活猪的健康状况,按检查结果进行分圈、编号,健康猪赶入待宰圈休息;可疑病猪赶入隔离圈,继续观察;病猪及伤残猪送急宰间处理。 4.1.3对检出的可疑病猪,经过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送往急宰间处理。 4.2待宰检验 4.2.1生猪在待宰期间,检验人员要进行“静、动、饮水”的观察,检查有无病猪漏检。 4.2.2检查生猪在待宰期间的静养、喂水是否按 GB/T 17236执行。 4.3 送宰检验 4.3.1生猪在送宰前,检验人员还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幸前检验合格证明》,注明货主和头数,车间凭证屠宰。 4.3.2 检查生猪宰前的体表处理,是否按GB/T 17236执行。 4.3.3 检查送宰猪通过屠宰通道时,是否按GB/T 17236执行。 4.4 急宰猪处理 4.4.1送急宰间的猪要及时进行屠宰检验,在检验过程中发现难以确诊的病猪时,要及时向检验负责人汇报并进行会诊。 4.4.2 死猪不得冷宰食用,要直接送往不可食用肉处理间进行处理。

畜禽屠宰行业相关法规及标准一览

畜禽屠宰相关法规一览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二、行政法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三、部门规章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四、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 五、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六、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节选)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调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3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的通知 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印制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加强屠宰行业管理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的意见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6-2017年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畜禽屠宰相关标准一览 一、基础通用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畜禽产品包装与标识(SB/)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11) 二、产品质量 鲜、冻片猪肉() 分割鲜、冻猪瘦肉(GB/) 冷却猪肉(NY/T632-2002) 鲜、冻四分体牛肉(GB/T9960-2008) 鲜、冻分割牛肉(GB/T17238-2008) 鲜、冻胴体羊肉(GB/T9961-2008) 冷却羊肉(NY/T633-2002) 羔羊肉(NY1165-2006) 鲜、冻禽产品(GB16869-2005) 猪肉等级规格(NY/T1759-2009) 牛肉等级规格(NY/T676-2010) 羊肉质量分级(NY/T630-2002)

牛检疫规程

牛屠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27号 作者:农业部来源:贵州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日期:2016-08-10 牛屠宰检疫规程 农医发〔2010〕27号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牛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牛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 口蹄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牛传染性鼻气管炎、日本血吸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4.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 询问了解牛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 临床检查检查牛群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 结果处理 4.4.1 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牛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牛只不得混群。 4.4.2 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 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 5.1 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

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 申报方式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 6.1 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 结果处理 6.2.1 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2.2.1 发现有口蹄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及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2 发现有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等疫病症状的,病牛按相应疫病的防治技术规范处理,同群牛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 6.2.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

牛羊定点屠宰检疫的一般程序及问题培训资料

牛羊定点屠宰检疫的一般程序及问题

精品文档 牛羊定点屠宰检疫的一般程序及问题 作者:简树棚 来源:《吉林农业》2014年第09期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饮食方面变得越来越丰富,在肉蛋奶方面的需求比重逐年加大,特别是对于牛羊肉的需求量更是逐年提高。为了保证肉品质量,防止疾病传播,要对畜产品实行定点屠宰检疫,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有许多地方不能按照检疫程序进行操作,上市的肉品质量得不到保障,所以在定点屠宰检疫过程中,一定要加强和规范,认真严格把关,按照检疫操作程序不折不扣地完成。 关键词:牛羊定点屠宰;检疫;程序 中图分类号: S851.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4)-17-68-1 1 定点屠宰检疫的重要性 民以食为天,食品的安全问题始终是至关重要的问题,因为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近年来,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于食品的安全意识也不断加强,越来越重视食品的安全卫生问题,对于检疫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也有了一定的提高。牛羊肉越来越受人们的喜欢,需求量也日益增大,但在牛羊的饲养、运输过程中,很可能传染上一些人畜共患疾病,如果不经检疫就上市,这些疾病可能会在人群中传播,给人民群众的健康造成影响。另外,有些人受利益的驱动,私自屠宰,未经合格检疫,把带有疾病的肉品上市出售或送到餐馆,很容易引起疾病或中毒,所以实行定点屠宰检疫是保证消费者吃上合格肉、放心肉的必须程序,是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必备举措。 2定点屠宰的检疫程序及基本内容 2.1 牛羊宰前检疫、个体和群体检查 牛羊在屠宰前按照检疫程度,主要要处理三个重要的环节,第一个是要查看检疫证明及免疫标识,标证统一;第二个是对牛羊群体和个体进行检查;第三个是经过前两个步骤后,对个体进行分准宰、急宰、禁宰三种情况的处理。 2.1.1检疫证明的查验牛羊在进入定点屠宰场后,首先要进行一些相关证明的查验,对证件及实物进行认真观察,主要看证物是否一致,查验《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工具消毒证明》,就是查验一些免疫标识及免疫卡的有无情况,是否和实物相符。通过相关证件的检查,对于待屠宰的牛羊进行认真了解,是否来自非疫区,是否在免疫有效期之内等情况要加以掌握。 2.1.2群体检查以群为单位进行群检,由于检疫场地各不相同,群的划分可以为同圈舍,可以为同产地来源,为了便于检查,对于太大的数量要进行适当的分群处理,群检要进行三方面的观察,主要包括静态、动态、饮食的观察。静态就是在牛羊都安静休息的情况下,完全呈现自然的状态,注意对其一些基本的生理活动进行观察,比如呼吸、反刍、站立、睡姿、营养等进行外观的了解。静态了解之后,要把牛羊进行驱赶,在牛羊运行时进行自然活动及驱赶活动进行观察,看其起立、运动、步态、精神等情况,看其有无一些异常情况,比如不能或不愿 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 17236-2008)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屠宰加工各工序的操作规程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生猪屠宰加工厂(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淮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737 食品塑料周转箱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9688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10457 聚乙烯自粘保鲜膜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T 19479 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范 GB/T 19480 肉与肉制品术语 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59)农牧委字第113号、(59)卫防字第556号、(59)检一联字第231号和(59)商卫联字第399号文]。 3 术语和定义 GB/T 19480确立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猪屠体pig body 猪屠宰、放血后的躯体。 3.2 猪胴体pig carcass 猪屠宰放血后,去头蹄尾,毛及内脏的躯体。 3.3 分割肉cut meat 胴体去骨后,按规格要求分割成各个部位的肉。 3.4 内脏viscera 脏器 猪胸、腹腔内的器官,包括心肝、肺、脾、胃肠、肾胰脏,膀胱等。 注1:内脏是生猪屠宰行业常用的概念。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NY467-2001)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467-2001)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屠宰检疫的宰前检疫、宰后检验及检疫检验后处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从事畜禽屠宰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l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l6549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64/433/EEC关于影响欧共体内部鲜肉贸易的动物卫生问题 71/118/EEC关于鲜禽肉生产和市场销售的动物卫生问题 91/495/EEC欧盟关于兔肉和野味肉生产的卫生问题和卫生检验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胴体carcase放血后去头、尾、蹄、内脏的带皮或不带皮的畜禽肉体。 3.2急宰emergencyslaughter对患有某些疫病、普通病和其他病损的以及长途运输中所出现的畜禽,为了防止传染或免于自然死亡而强制进行紧急宰杀。 3.3同步检验synchronousinspection在轨道运行中,对同畜禽的胴体、内脏、头、蹄,甚至皮张等实行的同时、等速、对照的集中检验。 3.4无害化处理bio—safetydisposal用物理化学方法,使带菌、带毒、带虫的患病畜禽肉产品及其副产品和尸体失去传染性和毒性而达到无害的处理。 3.5同群畜禽flock,herd以自然小群为单位,即有直接传播疫病可能的同一小环境中的畜禽,如同窝、同圈、同舍或同一车皮等。 3.6同批产品abatchofproduct同时、同地加工的同一种畜禽的同一批产品。 4宰前检验 4.1入场检疫 4.1.1首先查验法定的动物产地检疫证明或出县境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及运 输检疫证明,以及其他所必须的检疫证明,待宰动物应来自非疫区,且健康良好。 4.1.2检查畜禽饲料添加剂类型、使用期及停用期,使用药物种类、用药期及停药期,疫苗种类和接种日期方面的有关记录。 4.1.3核对畜禽种类和数目,了解途中病、亡情况。然后进行群体检疫,剔出可疑病畜禽,转放隔离圈,进行详细的个体临床检查,方法按GBl6549执行,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查。4.2待宰检疫 健康畜禽在留养待宰期间尚需随时进行临床观察。送宰前再做一次群体检疫,剔出患病畜禽。

牛屠宰检疫规程

牛屠宰检疫规程 农医发〔2010〕27号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牛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牛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 口蹄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牛传染性鼻气管炎、日本血吸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4.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 询问了解牛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 临床检查检查牛群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 结果处理

4.4.1 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牛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牛只不得混群。 4.4.2 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 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 5.1 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 申报方式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 6.1 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 结果处理 6.2.1 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2.2.1 发现有口蹄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及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

生猪定点屠宰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生猪定点屠宰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督促屠宰企业切实履行屠宰环节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明确部门监管职责,保证我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监管目标 通过上下联动、齐抓共管,达到无私屠滥宰、无病害(死)猪屠宰或污染环境、无没章(证)肉品上市的目标,确保出场猪肉产品的质量安全,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要切实履行屠宰环节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健全生猪进场(点)屠宰登记、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制度,落实好各项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自觉接受屠宰检疫监管,严格执行屠宰检疫规程,规范屠宰检疫出证行为;建立健全生猪屠宰监管台账制度,对生猪进场、索证验物、屠宰检疫检验、肉品出场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等实行全过程档案管理。 三、履行监管职责 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建立健全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负责、齐抓共管”的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工作新机制。

(一)乡镇(街道)属地监管职责 各乡镇(街道)要安排专门的监管人员和驻场检疫人员,落实充裕的专项工作经费,对辖区内的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屠宰场(点)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进行监管;督促屠宰场(点)按规定完善设施,健全制度,规范运行。城区屠宰场暂时由市畜牧水产局进行监管,待移交后由剑南街道进行监管;未建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乡镇(街道)要加大对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逐步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1、乡镇(街道)挂场(点)领导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监管工作直接领导责任人的责任。具体负责督促屠宰场(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台账并监督其各项制度的落实;检查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屠宰许可条件并提出整改意见;对违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整改到位;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市畜牧水产局,并采取紧急措施控制违法违规行为扩散;监督屠宰场(点)执行市畜牧水产局或其他相关部门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并将执行情况反馈相关部门;督查本乡镇(街道)监管干部和驻场检疫员到岗到位和职责落实情况;每月不少于一次到场(点)进行监督检查。 2、乡镇(街道)蹲场(点)监管干部职责 承担监管工作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具体负责监督屠宰场(点)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对查出的问题做好详细记录,及时报告乡镇(街道)挂场(点)领导,同时立即控制现场,防止违法违规行为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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