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申请书

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申请书
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申请书

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申请书

申诉人:詹光全,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堪嘉镇朝阳路116号,电话:。

被申请人:国网四川资阳市雁江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和平路52号。

法人代表:赵恒,公司总经理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诉人于2015年9月6日取得了新证据:“国网四川资阳市雁江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历史沿革(更名)的说明”后,申请人才知道法院判决裁定的主要证据:资雁电司(2005)229号文件的公文是伪造的,足以推翻原判决和裁定,所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3条第(一)项、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之法律规定,特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对2010年资阳市雁江区劳动仲裁不服,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于2010年12月20日在开庭审理的质证、认证过程中,申请人已经发现了被申请人提供给法院的资雁电司(2005)229号文件加盖的“四川雁江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印章(见证据1)与劳动仲裁时同一文号的资雁电(2005)229号文件加盖的“资阳雁江供电公司”电子专用章的公章名称不一致,标题不一致(见证据2)因此申请人对该文件公文的真实性有怀疑对公章名称的更名日期有怀疑于是申请人当庭书面向雁江区人民法院交了二份申请书(见证据3)申请书中申请人认为资雁电司(2005)229号文件是与原件无法核对的二份复印件不是原件,是属于虚假证据,申请法院延期审理,并要求被申请人提供公章更名的日期和提供资雁电司(2005)229号文件的原件。于2011年2月28日复庭审理时,被申请人没有提供以上二个证据,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因此申请人在申请书中主张的资雁电司(2005)229号文件属于虚假证据的理由应当成立,但是由于雁江区人民法院审判长徐光越没有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69条第四项之法律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是雁江区人民法院审判长徐光越的违法行为造成了被申请人没有提供公章更名的日期和资雁电司(2005)229号文件的原件,造成了申请人无法取得被申请人公章更名的日期和资雁电司(2005)229号文件的原件,据此雁江区人民法院在判决时故意依据虚假证据资雁电司(2005)229号文件中第4条每月工作时间3-7天(56个小时)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不给任何经济补偿,申请人不服上诉至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而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双方无新证据提供为由,有错不纠、维持原判决,申请人又于2012年7月25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省高院裁定:资雁电司(2005)229号文件将加盖公章名称不一致故意的认定为在加盖公章上存在瑕疵,以瑕疵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是于法无据的驳回了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严重的违背了中办、国办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07条之法律规定,即省高院在裁定之前没有依法纠正瑕疵后驳回了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是错误的,严重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据此申请人不断的上访,请求政法机关依法办理但无果,于2014年5月20日被申请人委托资阳市雁江区堪嘉镇人民政府与申请人签定了一份“息访息诉”协议书(见证据4)被申请人履行了部份协议后,迟迟不愿履行该协议第4条中约定:“乙方依据国家《意见》要求,供电公司依法补正瑕疵并提供资雁电司(2005)229号文件的原件的规定,据此在堪嘉镇人民政府的协助下,被申请人为了补正在加盖公章上存在的瑕疵,于2015年8月10日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证据:“国网四川资阳市雁江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历史沿革(更名)的说明”后(见证据5),于2015年9月6日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发给书面告知书(见证据6)告知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解释第383条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的决定,并向申请人提供了新证据:国网四川资阳市雁江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历史沿革(更名)的说明与申请人签收后,申请人才知道被申请人的“资阳雁江供电公司”印章变更为“四川雁江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印章名称的更名日期及2006年12月才知道资雁电司(2005)229号文件在加盖公章上存在瑕疵不是事实,因为法院判决的主要证据资雁电司(2005)229号文件是2005年10月21日签发的,所以新证据充分的证明了被申请人提供给法院的资雁电司(2005)229号文件加盖在2005年不存在的“四川雁江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印章的行为是违法的,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法院依据无法律效力的资雁电司(2005)229号文件判决裁定是错误,且有新证据充分的证明了

被申请人在2005年10月20日文件签发之日没有“四川雁江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这个印章就没有资雁电司(2005)229号这个文件,是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2010年6月发生劳动争议时被申请人伪造公文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推翻原判决和裁定,因此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5条之法律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法院应当立案再审而不立案,并以书面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因此申请人于2016年12月书面向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申请书,而雁江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此案后,认为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于2017年3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资阳市人民检察院,而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14条的规定应当依法受理而不受理,至今没有发给受理通知书是违法的,严重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受移送的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14条之规定应当依法受理,受理后督促被申请人依法补正瑕疵依法履行“息访息诉”协议中第4条之约定,到被申请人处再次审查被申请人的档案中是否存在加盖有在公安局备案的“资阳雁江供电公司”印章签发的资雁电司(2005)229号文件的原件来依法补正在加盖公章上存在的瑕疵,来印证资雁电司(2005)229号文件公文是否真实性的唯一标准,同时也是资阳市人民检察院是否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的唯一标准,也是新证据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伪造公文的唯一见证,是申请人服判的唯一证据,否则假若被申请人的档案中没有资雁电司(2005)229号文件的原件,那么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就应当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的决定,立案再审本案,以求司法公正、公平。

资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詹光金

年月日

附证据如下:

证据1:被申请人提供给法院的资雁电司(2005)229号文件。

证据2:被申请人提供给劳动仲裁时的资雁电司(2005)229号文件。

证据3:申请书

证据4:息访息诉协议

新证据5:国网四川资阳市雁江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历史沿革(更名)的说明证据6:告知书

关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落实情况的报告

关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落实情况的 报告 根据xx县人民检察院给我镇的检察建议书中提出的建议,我镇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召开镇领导班子会进行专题研究,及时制定整改措施,逐条进行了认真的落实,现将贯彻落实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法律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制意识。针对我镇曾存在的个别干部职工存在的思想政治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淡薄的现象,进一步加强法律法制宣传教育,以案释法,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并督促全体干部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坚决杜绝贿赂等违法行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根据xx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针对本镇存在和出现的问题,下一步我镇将举一反三,开展反面典型案例教育,以案释法观看《警示录》;开展反腐倡廉专题讨论。使广大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进一步认清腐败的危害性,汲取教训,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始终牢记肩上的责任,正确看待和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切实做到警钟长鸣,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巩固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不断提高拒腐防疫和抵御风险能力。 二、强化制度监督,规范权力运行,建立惩防保障机制。

严格完善有关的规章制度,做到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有效预防。根据xx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我们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纠正。建立并完善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村支部书记与镇属各部门第一责任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书,将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分解到班子的每一个成员,责任到人。把制度建设作为源头治腐、超前防范的重要手段,紧紧围绕权力运行这个核心,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将年度反腐各项任务分解细化为多个工作项目,分别落实,年终进行专项检查和考评。以领导干部为重点,制定完善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干部廉政档案、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监督、信访监督等制度。出台考评奖惩制度、廉政责任书制度、行政投诉通报制度等,努力形成用制度规范、靠制度监督、按制度办事的工作机制。 三、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加强村财村用镇监管工作。一是严格村级收入的管理。村集体应依法、合理组织收入。符合审批事项的先审批后收款,村级所有资金都必须全部纳入镇财政集中支付中心设置的“村级资金专户”统一管理。二是严格村级支出的管理。村级财务支出应按照“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加强管理和监督,严格限制非生产性支出。三是严格执行民主理财会签制度。村级的所有收支,一律由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村报账员、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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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2.再审抗诉申请书优秀优秀范文范本是怎样的 再审抗诉申请书优秀优秀范文范本申请人:管正岭管正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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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局对xx不构成侵权,遂撤销(2014)xx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判决驳回原审原告xx对原审被告xx邮政局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8700元,由xx负担。 事实上,在此民事侵权案件中,案外人要取走申请人xx的14万资金需要以下环节:1、案外人要用一张假的“xx”身份证在邮政局开办一张存折,申请一个“个人结算账户”,办一张与那张用假的“xx”身份证办理的存折折、卡分离的银行卡”。2、找机会把自己那张假“”xx存折与真“”xx存折进行调包。3、用银行卡取走真xx存入“假xx”存折的钱。 以上环节缺一不可。可以上3个环节中,其中第一个前提环节就是由于二审上诉xx人邮政局的过错行为才使案外人得逞的。基于以上事实,申请人认为, 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方面均由错误,理由如下: 一、二审判决认定,xx邮政局在为案外人办理“折卡分离”账户时不负有鉴别身份证真伪义务,对案外人能利用假身份证办理“折卡分离”账户无过错。 二审这样认定的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复(1999)44号《关于储蓄存单、存折密码、更换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以下简称《批复》),储蓄机构对储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所用材料和记载的内容只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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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被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本申请书中的当事人姓名为化名。本抗诉申请书被四平市人民检察院采信,要求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xx,女,1968年2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xx市xx区xx街xx委4组。 被申请人:xx,男,1960年8月18日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街xx委4组。 抗诉请求 请求依法提起抗诉,撤销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四民一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 事实与理由 该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原二审审判决程序违法。 原二审法院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将案外人小彤所有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是严重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是房产部门行使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权,本案不是行政案件,民事审判庭无权作出申请人将房屋转让并过户的行为认定无效。也就是说本案作为离婚之诉人民法院不应该对登记在小彤名下的房屋进行审理。更不能错误的认定转让无效,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另外登记在小彤名下的房屋最初是申请人阿连单位的福利房,当时单位照顾职工由单位拿15000元,职工拿22300元,产权就归为私有。尽管22300元钱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后交的房款,但这个房子不应都算做夫妻共同财产,最起码单位拿的15000元是阿连自己的。 二、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二审庭审时,被申请人将其父亲的房产证(正房,63多平方米)及土地使用权证书向法庭出示,其认为添附的房屋都应该归其父亲所有,一审法院也是基于这个原因判给其父亲的。但事实是,1997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结婚在被上诉人其父亲的正房内居住,1998年申请人[阿连娘家出钱并找人在被申请人其父亲的土地上建了两间小房(10多平方米和20多平方米),一直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居住至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原一、二审两级法院没有认真核查事实,仅以此两间小房在其父亲的土地上建筑就认定是其父亲的财产,显然是不对的。两间小房虽然依附于被申请人其父亲使用的土地上,但不能证明这个房子就是其父亲盖的,更不能证明就归其父亲所有。这两间小房应评估作价,评估的价款作为夫妻共同所有来进行分割。 三、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财产分割不仅违反法律且显失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判决。”而原一、二审判决完全是倾向男方而没有照顾女方。 首先,二审判决处分给被申请人(男方)的位于铁东区三马路凯盛小区2号楼4单元1楼右门62.29平方米房屋的价值要远高于终审判决分给申请人(女方)的位于铁西区北沟街铁桥委6组北河小区2号楼5单元7楼(顶层),建筑面积62.20平方米房屋的价值。而且此房屋所有权归小彤所有。 其次,双方位于铁东区一马路圆梦小区6号楼5单元1楼左门46.72平方米,于2003年购买算装修共花费5200元的房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范文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汉族,职业,住址(省市县路),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公司,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 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终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申请再审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第*项; 2、…… 3、……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第二款:(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具体理由如下: ……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具体理由如下: …… 综上所述……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亲笔签字并加盖手印) (企业公司等加盖公章) ** 年** 月** 日

注:民事再审申请书共提交6份(如被申请人或原审其他 诉讼人增加一名则多增加一份申请书) 除再审申请书外,再审申请人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律师代理的,应提交律师证复印件并加盖律所印章、律师事务所函。 (2)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及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判决文书原件,及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一式五份); (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一份; (4)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一份。 8、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并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三份,同时提交U盘,内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再审申请书、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必须采用文字录入方式、可自由编辑)。

(申请书)民事二审抗诉申请书

民事二审抗诉申请书 民事二审抗诉申请书 请人:公司甲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公司乙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请求: 申请人公司甲对____(省、市、区、县)____(省、市、区、县)中级人民法院[2019]淮民二终字.......号及____(省、市、区、县)____(省、市、区、县)____(省、市、区、县)人民法院[2019]烈民二初字第......号判决书不服,请求贵院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抗诉。 事实及理由: 2019年公司甲与公司乙签订煤炭供货合同,该合同约定:“货到收货地徐州铜山港,含税价800元/吨。”,“货到收货港前一切费用由供货方负责,到港后的

费用由收货方承担。”,“第一批货后,结算方式为货到收货港十天一次性付清全额货款。” 公司乙声称:货已交付,公司甲一直未付货款。公司乙提供证据:1、煤炭供货合同及授权委托书;2、收款收据;3、公司甲的原材料检验报表;4、公司丙2019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5、武维维2019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7、煤炭化验单;8、手机缴费发票及手机短信。 我方对煤炭供货合同及授权委托书的效力不存在异议。然而,东南运输公司提供的“收款收据”证据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实质上都无法证明我方收到货物。第一,“收款收据”的名称与收取货物的收据形式上不相符;第二,“收款收据”上的填票人“李双”系何人无法证明其身份;第三,“收款收据”上收款人签名无法确认为何人;第四,“收款收据”上无公司甲的公章。数额这么大的一批货物,收货人开具的收货收据形式不合法,无单位公章且签名无法辨认,对这一现象值得我们去商榷。 证据“武维维2019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首先,是否真有武维维这个人,无法证实。其次,其证明收到恒升管桩港务费,即使此人真实存在,其可有证明这一内容的职能值得怀疑。再者,收到恒升管桩有限公司港务费,缴费人可为该公司人员其无法查实。换句话说,货物是否达到港口的事实此证据都无法证明,更何谈后面的证明内容。 证据“公司丙2019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公司丙结算收据”及法院“对朱从敬的问话笔录”。首先,“公司丙2019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无该公司公章,该证据是否合法,是否具有证明力不言而喻。其次,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只能达到

抗诉申请书三篇

抗诉申请书三篇 引导语:申请人认为认定事实证据不足,可以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接下来是小编为你带来收集整理的抗诉申请书范文,欢迎阅读! 抗诉申请书一申请人:xxx,男,汉族,1962年5月22日出生,xxx人,农民,现住南白村河底区47-1号。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1973年3月26日生,xxx 村人,农民,现住南白村西头区38-1号。 申请抗诉请求:请求xx人民检察院依法对xx人民法院榆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抗诉,要求法院撤销该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XX年申请人以下票的方式购买本村里南沟80亩四荒宜林地植树造林,以流转方式取得里南沟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共计亩。经村委会同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XX年林业部门给申请人颁发了林权证,注明四至范围及使用年限。XX年与申请人相邻的土地承包人被申请人未经村委会同意,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超越经营范围,将原有的耕地变为林地,将杨树栽入与申请人相邻的地块中间的小渠里。由于杨树生长速度快,根系发达,严重影响了申请人核桃树正常生长,致使应该挂果的树迟迟不能挂果,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经济效益,给申请人造成很大损失。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

避免被申请人受到损失,不得以于XX年11月雇佣挖掘机在小渠中挖了一条宽80厘米,深1米左右的小渠,切断杨树部分根系以阻止被申请人的杨树给申请人造成更大的损失。 1、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的挖渠行为构成侵权是错误的。 原审法院虽然在审理时提出本案争议焦点提出关于被申请人的的植树行为是否合法,但在认定本案的事实时却将本案这一关键事实未作认定。而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否合法却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如果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违法的,那么申请人采取的行为就属于针对违法行为采取的自卫行为,申请人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如果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合法的,申请人在超过必要的限度内承担法律责任,所以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合法的,是本案的关键之一,但原审法院却将这一关键事实未作认定。 而事实是审理此案时,原告提供的证据本村村委会的一份证明。这份证据既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对该林地有经营权,也不能证明申请人对该林木具有所有权。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举证,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杨树属于本人的合法财产,自然此树木不属于被申请人的,申请人也就无权主

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马某。 申请请求:申请人不服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某判决书,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错误适用法律,特申请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提出抗诉。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基本情况概况: 申请人及其丈夫孙某与李某之间长期存在煤炭买卖业务往来。申请人系以自己承包的无锡市新某物资经营部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为方便考虑,申请人(无锡市新某物资经营部)也曾委托李某代为在包头地区办理煤炭的发货、结算等业务。 2002年起至2005年9月业务终止,申请人与李某双方往来业务大约在200万元,李某结欠申请人款项。 因往来业务繁多,帐目混乱。2005年9月30日,李某就双方往来进行对帐。对帐清单中,就双方存在的争议,双方确认为:1、关于03年12月24日至30日中,李某有否从农行包头市昆区支行汇出过15万元给申请人;2、农行包头市青山支行的17万元,由李某去核查。 2005年10月2日,双方又在无锡市石塘湾派出所订立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由李某回包头查昆区农行由2003年12月份孙(指申请人的丈夫孙某)汇出的15万元的单据,如查出单据是孙汇出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孙全部承担,如查不出此款的单据,一切由李某

承担损失及此款。双方同时在协议书中又约定“青山农行孙某的款项单据金额为17万元,由李拿出未拿此款证据为依据,如果李拿不出依据,由李承担;如果拿出依据,由孙承担”。 上述协议订立后,李某未提供证据,又不归还争议款项。申请人即于2005年12月12日,向无锡市某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006年7月6日,无锡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2005)民二初字某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提出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某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 二、上述一、二审判决均错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 1、对双方有关17万元货款的争议,一二审判决均错误认定事实: 一审诉讼中,法院认定2004年1月7日,孙某(申请人的丈夫)开设的农行包头市青山支行账户中有取款17万元的事实,并认定该17万元款项被孙某提取。对此,申请人认为,一二判决根本无视申请人与李某已有的约定。 依据双方9月30日的对帐清单以及10月2日的协议书(为表述计,下文对前述对帐清单及协议书统称为“协议”)内容,双方对孙某农行包头市青山支行账户中曾被提取17万元的事实无争议,而争议焦点是:李某否认最终系由其实际获取了该17万元,因而双方的对帐单以及协议书均约定由李某去核查并拿出未拿该款的证据。因此,根据如前约定,说明双方并不确认系孙某最终获取上述17万元,相反是要求李某去核查并拿出未拿该款的证据,举证责任确定给了李

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

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 《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是一篇好的范文,为了方便大家的阅读。 篇一:民事抗诉民事抗诉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嵘,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济南市槐荫区印刷厂下岗职工,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号号楼-室。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号号楼-室,联系电话:。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颖,年月日出生,汉族,山东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临时工,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号号楼-室。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号号楼-室,联系电话:。 以上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庆强,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立医院。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五纬七路号。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五纬七路号。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秦成勇,院长。 抗诉申请人秦嵘、李颖因与被申请人山东省立医院医疗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全面的范文写作网站于年月日作出的()济民再字第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一、抗诉请求请求依法提请抗诉,撤销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槐民

再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和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济民再字第号民事判决,并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二、申请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第(五)项:(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济民再字第号民事判决错误的维持了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认定的死者李守顺于年月日入院这一错误的观点。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所认定的死者李守顺于年月日入院的观点无任何事实依据,百度因为根据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的病历记载申请人的入院时间为年月日,而非月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入院时间均没有异议,而一、二审法院却在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认定申请人的入院时间为年月日的行为存在明显的认定事实不清,所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 、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具体理由如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

2019-再审申请书范本-范文word版 (2页)

2019-再审申请书范本-范文word版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再审申请书范本 再审申请书范本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县***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县公室(**县档案局里),电话 法定代表人:周** 再审事由: 申请人的再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 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 伪造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 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之规定,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 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 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 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之规定,恳请贵院院长对 该案提请再审。 再审请求: 2、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一审、二审、再审的诉讼费用。 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申请再审的事实: 二、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2、原《民事诉讼法》第208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 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规定,案外人提出异议应当在执行过程中提出。结合该案,**县房地产 管理所于201X年7月12日向申请人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至此,财产转移

检察建议书

检察建议书 xx市交通局: 我院在办理原xx市交通局xx运管站站长吴xx受贿案件中,经侦查证实:吴xx在xx交通局路政科和xx运管站工作期间,利用检查货车超限运输和营运车辆违章行为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送的钱物,为他人提供帮助。 该案件反映出你单位在管理上存在可能产生职务犯罪的漏洞,主要表现在: 1、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权力行驶过程中缺乏有力的制约和监督。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缺乏监督,执法人员手中权力无人监督,执法人员对车辆违章行为处罚存在随意性,扣车、放车一人说了算,导致某些执法人员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对于一些中层领导和重点岗位监督不到位,督查机制不够健全。 2、法制教育不够到位。在办案中我们发现,你单位部分执法人员甚至是中层领导干部忽视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律法规学习,放松自身思想改造,淡忘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个人欲望膨胀,滋生贪图享受的消极思想,经受不住诱惑,利用手中的执法权进行权钱交易,触犯法律。 本院为预防犯罪,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之精神,特向你单位提出以下建议:

1、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制度,拓宽和畅通监督的渠道,增强执法工作透明度。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监督与约束,规范执法程序,如对违章车辆的处罚和处理程序要严格规范,加强执法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加强群众监督。完善内部纠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促进规范执法,防止滋生腐败行为。 2、加强思想道德法制教育。结合犯罪案例,对单位人员进行深刻的警示教育,认真开展深刻的自查自纠活动并形成制度。对单位人员进行经常性政治理论和法律知识学习,提高对职务犯罪危害性的认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高尚情操,培养正确的权力观念,重点对下属部门、运管站主要负责人、重点岗位有关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廉政教育,构筑一道反腐防线。 以上建议,请慎重研究落实,并加强同我院联系。望将落实情况于2个月内反馈我院。 XX人民检察院

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JS,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地址 请求事项:申请人不服YT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鹰民一终字第X号],认为该判决完全错误,特请求YT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抗诉。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JS(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与甘某(一审原告、二 审被上诉人)及施某(20XX年4月14日患病死亡)三人以前均系某公司,19XX年起,三人合伙向公司进行内部承包,对外以某公 司的名义承包工程,对内向某公司交纳管理费。三合伙人之间的 大致分工是:施某对外联系业务,甘某对工程进行预算、结算, JS管理财务。由于文化水平比较低,三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伙 协议,合伙人之间对合伙事项的管理并不规范。合伙期间,三人 合伙承包了一些工程项目。20XX年,由于施某病重去了外地住院 治疗,20XX年4月14日施某死亡,内部结算无法进行。20XX年9月,甘某以合伙人内部未进行结算为由,向贵溪市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要求对合伙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内部结算,分配利润 100XXX元人民币(以结算后结果增减) 20XX年元月15日,贵溪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XX)贵民一初字第Y号],贵溪市人民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 错误认为申请人采取以重复做帐,收入不入帐,自写领条领款等

方式侵占合伙人财产,应当承担返还侵占财产的民事责任,错误 判决由JS将侵占的合伙财产计人民币366135.XXX元的一半计人民币183067.XXX元返还给甘某。 申请人JS不服一审判决,向YT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XX年6月28日,YT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XX)鹰民一终字第X号],YT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妥,数额正确,应予维持,故错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一审、二审判决是完全错误的,具体如下: 1、一、二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JS有新 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一审认为:“合伙期间,被告(JS)采用重复做账、收入不入帐、自写领条、借用他人名义侵占合伙人财产计人民币 366135.XXX元(其中重复做帐为:市图书馆工程8285.5元、市检察院工程中2888.XXX元……借用张某名义领走人民币230570.XXX 元)”;二审认为:“上诉人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妥,数额正确,应予维持。”一、二审认定的上述事实 缺乏证据证明,特别是认定JS借用张某的名义领走人民币230570.XXX元,完全背离了基本事实。19XX年,张某承接了三合 伙人承包的原贵溪四中工程中的铝合金窗装饰工程,这 230570.XXX元就是付给张某的铝合金窗装饰工程款。试想一下, 工程完工已十多年了,张某做完工程岂肯不领工程款?如果张某

最新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3篇

最新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3篇 请求人:公司甲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公司乙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请求: 申请人公司甲对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淮民二终字.......号及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xx]烈民二初字第......号判决书不服,请求贵院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抗诉。 事实及理由: 20xx年公司甲与公司乙签订煤炭供货合同,该合同约定:“货到收货地徐州铜山港,含税价800元/吨。”,“货到收货港前一切费用由供货方负责,到港后的费用由收货方承担。”,“第一批货后,结算方式为货到收货港十天一次性付清全额货款。” 公司乙声称:货已交付,公司甲一直未付货款。公司乙提供证据:1、煤炭供货合同及授权委托书;2、收款收据;3、公司甲的原材料检验报表;4、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5、武维维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7、煤炭化验单;8、手机缴费发票及手机短信。 我方对煤炭供货合同及授权委托书的效力不存在异议。然而,东南运输公司提供的“收款收据”证据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实质上都无法证明我方收到货物。第一,“收款收据”的名称与收取货物的收据形式上不相符;第二,“收款收据”上的填票人“李双”系何人无法证明其身份;第三,“收款收据”上收款人签名无法确认为何人;第四,“收款收据”上无公司甲的公章。数额这么大的一批货物,收货人开具的收货收据形式不合法,无单位公章且签名无法辨认,对这一现象值得我们去商榷。 证据“武维维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首先,是否真有武维维这个人,无法证实。其次,其证明收到恒升管桩港务费,即使此人真实存在,其可有证明这一内容的职能值得怀疑。再者,收到恒升管桩有限公司港务费,缴费人可为该公司人员其无法查实。换句话说,货物是否达到港口的事实此证据都无法证明,更何谈后面的证明内容。

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申请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申请书 申请人xx、男、xx岁,汉族,农民,住xx镇敖包山村。 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xx及xx林地侵权纠纷一案,不服xx中级人民法院(2019)x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和xx县人民法院巴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请求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19)巴民初字第95号、xx中级人民法院(2019)x民一终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 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990年初,我所在的xx镇南山村委会与申请人协商将本村九组地头北现王振承包的土地南的 3.7亩土地承包给我,承包期限二十年。当时因是荒地,又是沟沿的上坡,再加之当时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协议。 1990年的春天,我找了本村的许峰用四轮车翻地,量晒一年后,1991年和1992年连续种了两年地,1993年我见该地坑洼不平,种庄稼不长,买了树苗,栽植了柳树和杨树。XX年当时的村书记朱华找我让交承包费,我于同年8月20日交给村主任张广300元(有张的证实),后来,朱华说少又让交,我于同年的11月28日又交给朱华600元(有证据证实)。

XX年12月30日,村委会找我让延长承包期限四十年,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并在镇林业工作站备案。 2019年7月份,王振将我栽的树砍掉,被我发现后制止。后王起诉至法院,称我侵权,要求承担侵权责任,并判令我与村里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一审败诉后,申请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我提出再审。我认为: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主要理由如下: 一事实不清 (一)我与xx所承包的林地不是一块地,从xx和我各自的合同四至就能印证该事实。 xx提交的植树造林承包合同书第二项记载:“承包在四至为西至崔德房东大道,东至二龙灌渠山洪交叉西沿;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在25亩承包地中包括山洪交叉北二龙灌渠内属南山村所有地段(宜造林部分五亩)四至为南至山洪交叉口,北至二龙渠第一座小桥南,东垤渠沿底,西至渠沿底”。 从上述合同记载的四至说明: 1王承包的地块为两部分:前部分双方引起争议的地块,后部分在距离该地块以南两公里的地方,与本案无关。 2实际上王所承包的地块是一条东西走向的荒沟,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东西是长度,南北是宽度,从两个“底”字不难看出王振承包地在南北界限上只涉及沟底的土地面积,沟两侧的斜坡均不在其合同之内。此沟底最宽处有50多米,最窄处有15多米宽。

刑事再审抗诉申请书范文

刑事再审抗诉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王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大理市xx. 申请人因不服XX省XX市XX人民法院(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刑事判决部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院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适用刑法明显不当 被告人张xx、季xx蓄意伤害申请人,手段极其凶残、性质及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依法应予严惩。 二人于2005年7月4日伙同孟xx、孙xx、张xx携带砍*** 、镐把棍、臂力器等凶器,先是到港沟镇屠宰场为他人索要债务,当晚又于本案案发地点,故意寻衅滋事意图敲诈他人钱财。继而行凶将申请人砍致重伤。其肆意危害社会的嚣张气焰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案发后,二人又逃避公安机关追捕,潜逃时间长达2年之多,不但意图逃脱刑事制裁,而且给各地社会治安造成极不稳定因素。被告人张xx甚至多次炫耀“砍的漂亮,脑浆都出来了”。对于这样的犯罪分子,不严惩不足以体现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严惩不足以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不严惩也无法抚慰申请人所遭受的不幸。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缓刑错误 该判决认为,被告人季xx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因此对其适用缓刑。上述认定,有悖于事实真相。 案发时,被告人季xx首先从车中拿出砍*** ,并递给张xx一把,进而招呼其孟xx、孙xx等人“上”。可见,在整个共同犯罪过程中季xx起到组织、领导的带头作用,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尤为重要的是,在案发过程中,是季xx首先挥*** 将申请人以及另一受害人乜xx砍伤;是季xx用砍*** 将申请按倒在啤酒桶上,由张xx把申请人砍成了重伤。因此,季xx在共同犯罪中,不仅是组织、领导者,而且是积极参与、具体实施者。 对于本案的两名被告人不应有主从之分,均应予以严惩。对被告人季适用缓刑更加错误。 三、被告人张xx、季xx当庭翻供,不应认定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应予严惩。 案发后,二被告人毫无悔罪之意,潜逃两年有余,并且相互串供,拒不认罪。甚至于开庭时二人还心怀侥幸,回避主要犯罪事实,拒不承认主要犯罪情节。被告人张xx当庭否认是他将申请人头部砍伤;季xx甚至拒不承认自己砍伤申请人的事实。 二被告对主要犯罪情节百般抵赖拒不认罪,一审对二人“认罪态度较好”的认定,显属错误。 四、二被告拒不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严惩

民事抗诉申请书(劳动争议)

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原案原告): 性别:男出生:5月20 日汉族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原案被申请人):珠海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 地址:珠海市X 联系电话:X 申请人不服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珠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认为珠海市中院终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缺乏证据证明,事实不清,现特提出申请,请求珠海市中级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申请人请求: 1、撤销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珠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认定的基本事实有: 1、被申请人通过设立关联企业“XX公司”恶意规避劳动法,并与申请人签订《保密协议》; 2、被申请人没有给申请人签定劳动合同; 3、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的社会保险; 4、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的工资。 事实与理由:

一审、二审认为:不予支持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是错误的。 所谓竞业限制,就是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保密协议是指用人单位针对知悉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的要求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协议。 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有如下区别: (1)立法目的:保密协议是保守商业秘密,维护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均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而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目的相同,但强调竞争性企业之间的商业秘密的保护; (2)保密义务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侧重是不能“说”,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劳动者不能到竞争单位任职或自营竞争业务,侧重是不能“做”; (3)保密义务劳动者承担的义务仅限于保密,并不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而竞业限制义务不仅仅限制劳动者泄密,还限制劳动者的就业; (4)保护方式:保密协议是不允许泄密,而竞业限制是任期内不得兼职或离职后不得从业于竞争性企业。 所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原告签订的就是竞业限制,而不是保密协议,必须支付补偿金。这个协议是被申请人玩弄文字游戏,将协议抬头写为“保密协议”,可协议中又加入竞业限制的某些字眼,同时还刻意模糊竞业限制中的条款,被申请人游走于“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两种法律概念之间,故意让人模棱两可该份协议到底是保密协议还是竞业限制,可事实终归是事实,协议中多次出现“竞争、竞争关系、任职,兼职”的字眼,和“利用商业秘密之类”均属于竞业限制的范畴。 退一万步来讲,即使法院认为“只要劳动者没有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就是并未限制劳动者到竞争性企业工作”,这句话性质上是申请人的劳动权利受到一定限制,这种限制是为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择业权,自主择业权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就像其他各种权利必有对等的义务一样,自主择业权也有对等的义务。被申请人既不用支付补偿金,又要限制申请人就业,

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文3篇

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文3篇 申请书,是表达自己意愿,希望得到对方同意的一个要求,是个人或集体向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表述愿望、提出请求时使用的一种文书。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民事再审申请书,欢迎您供大家参阅。 第1篇: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葛条爬村许窑沟组。 被申请人:***,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 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xx)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 请注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

***向***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 原一审中,张玉香(***之妻)出庭证实: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索要借款25万元; (三)XX年9月12日 原二审中,***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占50%,投资30万元***,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 原一审中,***、***到庭证实:其同原告***于XX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索要25万元借款。 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如果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件,也即在***在明知***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仍然向***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背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件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件,***于第(三)项事件之后继续向***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 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

检察建议书复函

检察建议书复函 XX市人民检察院: 贵院于2015年8月27日下发给我中心的检察建议书(共检预防建[2015]2号)已收悉,我中心高度重视,针对检察建议书的内容,查找漏洞,逐条剖析,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实际情况,及时制定整改方案,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对政府采购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现将落实情况,函复如下: 一、认真宣传学习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一是同XX市财政局采购办公室及时联系准备分批次组织全市采购单位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学习,并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章法律责任的内容,重点强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法律责任; 二是在加强日常宣传和学习,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和现场专家讲解等方式,向采购单位宣传政府采购相关内容,引导采购单位按要求提供采购需求; 三是在加强监管,采购单位开标前需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采购技术参数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审核。 二、全机构设置,加强监督管理 一是严格执行采管分离。自2010年,XX就设立政府集中采购

中心,实行与财政部门的彻底脱钩。财政局政府采购办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监督、政策的制定;集中采购中心负责组织政府采购的具体事宜,避免了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局面; 二是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中心将同财政局政府采购办一起督促采购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按《政府采购法》的要求选取正确的采购方式; 三是进一步完善“供应商库"”、“技术专家库”“商品信息库”对登记的供应商、技术专家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使信誉好、有能力的供应商加入到政府采购中来; 四是加强定点服务管理。中心通过采取社会民意测评,广泛听取社会意见等方式加大对供应商的跟踪检查力度,对有损政府采购形象不良行为的,取消投标资格,并由有关部门规定进行处罚。 三、创新采购方法 一方面与财政局采购办一起推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这些既规 范又高效、采购人又满意的“一举三得”的方法;另一方面积极探索区域纵向或横向联合采购模式,不仅有利于建立政府采购大市场、实现市场资源共享,而且有利于扩大采购规模和范围,最大限度地节约财政资金。 四、公开采购合同,推进“阳光采购” 督促采购人将采购合同通过网络的方式公开,推进“阳光采购”,发挥政府采购诚信优势,促进供应商严格履行合同,同时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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