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权与自由权区别主流理论之批判

社会权与自由权区别主流理论之批判
社会权与自由权区别主流理论之批判

 文章编号:167126914(2005)05200212(07)

收稿日期:2005203230

基金项目:司法部重点项目“人权法的理论与实践”

(02FB1020)。

作者简介:龚向和(1969— 

),男,湖南邵阳市人,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博士后。

社会权与自由权区别主流理论之批判

龚向和

(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

〔摘 要〕 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之间存在明确而具体的区别,但它不同于社会权与自由权之间的区别。主流人权理论所谓社会权与自由权之间的“义务区别”、“冲突区别”和“效力区别”都是虚构的、错误的。每一项权利都与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相联系;相应地,与社会权一样,自由权之间也存在相互冲突;社会权对国家不仅产生政治和道德约束力,也产生与自由权同样的法律约束力,

并在一定范围和程度内产生可由司法裁决的法律效力。

〔关键词〕 社会权;自由权;区别;义务;冲突;效力

Abstract :Distinction between positive rights and negative rights are clear and specific ,but they are different from those between social rights and liberal rights.The alleged distinction of duty ,conflict and validity between social rights liberal rights ,which the mainstream human rights theory claims arbitrarily ,are fictive and wrong.Every right associates with both positive and negative duties.Correspondingly ,there are conflicts among liberal rights just as those among social rights.S ocial rights ,like liberal rights ,constrain the government in politics and moral as well as in law ,and lead to judi 2cial protection in some areas and to certain extent.

K ey Words :social rights ;liberal rights ;human rights theory

中图分类号:DF0-059 文献标识码:A

关于社会权与自由权的区别,主流理论的基本观点是将其等同于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的区别①。以此为根据,学界推导出自由权具有可诉性而社会权不具有可诉性的结论,从而导致社会权在全球都程度不同地遭到漠视。是否社会权都是积极权利,自由权都是消极权利?是否社会权之间相互冲突而自由权之间则能共存?社会权是针对国际社会、主权国家、社会组织,还是个人提出的要求?就国家作为义务主体而言,这部分保障社会权实现的义务是法律义务、政治义务还是道德义务。在承认国家义务的法律性质的前提下,社会权是否对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权力都有强制性的约束力,或是只对某一权力有强制约束力?社会权是否只是国家权力的指导原则,而无司法强制保障的效力?这些是人权基本理论问题,对其不同的回答将直接影响到社会权的保障实施。而主流人权理论所谓的“义务区别”、“冲突区别”和“效力区别”理论,扭曲了社会权与自由权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的关系,我们应当对其进行批判,以纠正理论认识的

偏差,保障社会权与自由权的健康发展。

一、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的含义及其区别关于社会权性质的第一个问题是,是否社会权仅仅是一种积极权利,而与社会权相对应的自由权只是一种消极权利。当前主流理论虽然承认社会权的人权地位,但同时认为社会权与自由权不同,社会权是一种积极权利,需要国家积极作为予以提供方能实现。在实际运用这对范畴的过程中,人们往往以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来分别指代社会权与自由权,这似乎成为一个公理。因此,正确认识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的确切含义及其区别,是厘清社会权与自由权区别的理论前提。

将权利分为“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已有几百

①社会权与自由权的分类是学界对权利的简单二分法。一般

认为,二者分别对应于国际人权两公约,即社会权泛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权利,自由权泛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权利。如〔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7-37页。近年来国内也有学者采用这一方法对社会权进行探讨,如郑贤君:《全球化对公民社会权保障趋势的影响》,《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潘荣伟:《论公民社会权》,《法学》2003年第4期。为避免概念理解差异引起对本文观点的争议,本文采用通说使用社会权与自由权两个概念。

年的历史。霍布斯大概是第一位讨论消极自由和公民社会问题的思想家。在他看来,“公民社会”是“政治社会”的对立物,是公民行使消极自由,不受政府控制的领域。不过,众所周知,在霍布斯那里,消极自由和公民社会并不是什么好东西,而是无政府状态的代名词。洛克则相反,他把消极自由看成人的自然权利。这些权利不是政府赋予的,而是与生俱来的。政府的职责是保护这些权利,而不能侵犯它们。19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英国的格林首次提出了以道德学说为基础的“积极自由”论,强烈主张彻底抛弃自由放任主义,实行国家对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全面干预。他认为个人的自由并非与他人毫不相关,对个人的自由应有所限制。国家对个人的幸福负有直接责任,应该为个人的幸福有所积极的直接的贡献。法国作家贡斯当是第一位将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放到一起讨论的思想家,只是他的叫法不同,将它们分别称作“现代的自由”和“古代的自由”。真正对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作出明确划分的是现代哲学家柏林。在其“两种自由概念”一文中,柏林拨开人类自由思想史上的重重迷雾,区分了两种自由的观念,即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从柏林的解说来看,消极自由是指“免于他人干涉和强制的自由”,而积极自由则指“去做……的自由”。

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分类是相对于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而言的。积极自由实质上就是积极权利。积极自由“是具有经济和社会性质的权利,其特点是包含了集体的尤其是政府的。这些权利包括:社会安全的权利、工作的权利、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达到合理生活水准的权利、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甚至包括诉诸一种保证这些权利的国际秩序的权利。这些权利在20世纪变得十分突出的权利,事实上有些在早些时候已出现在其他自然权利中。……这些权利不是保护个人以对抗政府或其他当权者的,而是提请公共权力机构注意要让诸如个人自己拥有的那种自由权通过另一些自由而得以实现,……”〔1〕(p94-95)

关于积极权利的概念,目前我国政治学和法学研究中深入探讨者甚少。从已有成果来看,大致有两种界定模式。一是根据权利主体的行为方式划分,将权利主体本人以作为方式行使的权利称为“积极权利”,而将权利主体以不作为方式行使的权利称为“消极权利”。〔2〕(p176)二是根据义务相对人的行为方式进行划分,将义务人以积极主动的作为保障权利主体实现的权利称为“积极权利”,而将义务人以消极不作为不干预权利主体行使的权利称为“消极权利”。例如,李步云教授认为,权利有两种,一是所谓“消极”的权利,即要求国家与社会“不作为”,以保障人的人身人格权利及政治权利与自由诸如生命权、人身自由权、言论自由权、选举与被选举权等不被剥夺或受侵害;二是所谓“积极”的权利,即要求国家和社会的“作为”,以使人们的经济、文化、社会权利诸如就业权、休息权、社会福利权等得以实现。〔3〕

当然,第二种“积极权利”的界定模式得到学界普遍的认可,积极权利一般是针对义务相对人的积极作为义务而言的。所谓积极权利,“就是个人要求国家加以积极所为的权利,这类权利主要是指各种社会福利权利或各种受益权利,如公民的工作权、受教育权、社会救济权、保健权、休假权、娱乐权,等等”。〔4〕(p82-83)与积极权利相对应,消极权利是指一种自由状态,这种自由只要不受国家的干涉即可实现,是一种免于他人干预的权利。持消极权利观的人认为,人人都享有一种自然权利,权利都是私人的,是在没有他人强制,依照市民社会中自由的法则获得的。对于这些权利,国家只能消极地“不作为”,只有当权利人与他人发生纠纷时才来居中裁决,进行干预。

因此,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的区分是明确、具体的。根据中外学者的观点,二者之间的区别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首先,从产生时间来看,消极权利及其观念先于积极权利及其观念。消极权利观念在西方自由主义传统中根深蒂固,特别是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更是大行其道,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的反映。积极权利观念直到19世纪后期才萌发,至20世纪才逐步普及,是社会主义革命和西方“福利国家”的产物。

其次,从相对应的义务性质来看,积极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人采取积极措施,即积极义务或作为义务;消极权利的实现只要求义务人不要干预即可,即消极义务或不作为义务。

再次,从相对应的义务内容来看,积极权利要求义务人促成享有或提供某种物质或服务,而消极权利要求义务人不要干预。或者说,消极权利仅仅要求其他人的忍耐,而积极权利要想实现,则需要其他人提供食物和服务。〔5〕(p32)

最后,从实现的条件来看,积极权利受制于现有的社会资源,而现有资源总是稀缺的,因而其实现是渐进的并且各种权利互相冲突;消极权利不受现有资源的限制,因而其实现是立即的,并且相互之间并不冲突。

二、

“义务区别”之批判

关于社会权所对应的国家义务性质,是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问题。主流观点认为,社会权是要求国家

积极行为的权利,国家的义务是积极作为;自由权是免于国家干预的权利,只需国家消极不作为。我们可将这种区别称之为“义务区别”(duty distinction)。因而谈到社会权,人们自然想到积极权利,谈到自由权,就联想到消极权利。这几乎是一种条件反射,很少有人对此提出质疑。学界基本上将社会权与自由权之间的区别等同于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之间的区别。然而,这是对社会权性质的简单化、直觉化理解,混淆了两种不同的区分,即将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之间的区分和社会权与自由权之间的区分合二为一。实际上,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之间的区别根本不同于社会权与自由权之间的区别。将这两种区别看作为同一事物,只是一个人云亦云的假设。

很多学者认为,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属于消极权利。“民主宪法保护传统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例如,言论自由、结社自由、选举自由等。这些权利是消极权利,因为他们禁止国家对你做什么。”〔6〕同样,查尔斯?弗雷德(Fried)也将所有传统的公民与政治权利归入消极权利范围,并列出如下具体权利:迁徙自由、言论自由和个人才智发展、性自由、隐私权、政治权利、非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人的自由或财产的权利、非经陪审团审判和律师帮助不受刑事追究的权利、不自证其罪的权利。〔7〕

然而,不是所有传统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都是消极权利,因为不是所有权利只对国家或他人课加了一个不干涉享有者的义务。根据前文对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的分析,二者一个重要的区别是相对人承担的义务性质。积极权利的实现要靠国家的积极作为义务的履行,要么促成要么提供,是有成本的;消极权利的实现只需国家消极不作为,不需要靠国家提供资源,是没有成本的。很明显,获得陪审团审判和律师帮助的权利就不是消极权利,因为它需要国家建立完备的国家制度,即建立司法制度、支付法官工资、指定陪审团等。同样,被人权宣言确认为公民权利的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也不是消极权利,而是积极权利。因为它迫使国家依法履行行使司法权的积极义务,要求国家为穷人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提供法律援助,并建立监督整个司法体系运作的机制。否则,这个权利便毫无意义。在所有传统的公民权利中,那些调整个人与法院之间关系的权利都是积极权利。〔8〕

至于政治权利,它们也是积极权利。言论自由,其实现也得靠政府积极作为,也是有成本的:为了防止某些公民妨碍另一些公民的言论自由,必须要有警察;为了防止政府机关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必须要有法院。而警察与法院都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没有公共财政的支撑就根本无法运作。不受虐待的权利通常被看作原型的消极权利:它所要求的不过是国家不要侵犯个人的自由和身体完整。但是,正如杰克?唐纳利分析的那样,确保这种侵犯不会发生,在几乎所有情况下都要求重要的“积极”计划,它包括训练、监督和控制警察和安全部队。在许多国家,这不仅花费极其昂贵,而且如果不改变政权,在政治上也是不可能的。在任何情况下,要使人民免受虐待,都要国家作出重要的积极努力。〔5〕(32-3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典型的政治权利,但它们也不是消极权利。选举权是公民通过投票和选举各级政权机关代表参加国家民主政治过程的权利。国家的义务是组织有秩序的选举,这包括一系列的活动,从花钱雇人照顾投票箱到打印投票结果和重新安排议会议程进行竞选活动,等等。被选举权也同样要求国家建立和维持选举制度,即保护选举权和组织选举。

与主流理论相反,许多社会权还是消极权利。联合国防止歧视与保护少数者小组委员会前主席埃德(A?Eide)对国家履行保障社会权的义务作了四个层次的划分,其中第一层次就是尊重的义务,即国家必须尊重个人拥有的资源、他或者她根据其自愿选择工作的自由、采取必要行动单独地或者与其他人一起使用必要资源的自由,以满足他或者她的个人需要。〔9〕这里的“尊重”义务首先是指国家不得干预、妨害个人自由的消极不作为义务,保障的是个人的消极权利。举例来说,受教育权是社会权家族主要成员之一,它既是积极权利又是消极权利,但首先必须保障作为消极权利的受教育自由权。受教育自由权就是要求国家不得侵害并尊重公民受教育权的享有,与要求国家不作为的“不作为请求权”相对应。这种自由权性质的受教育权是一种防止国家干预的防御权,国家的义务是消极的不侵害,因而是一种消极权利。因此,对于非义务教育,公民有权自由选择是否接受继续深造、是否利用国家提供的受教育条件、是否获得学业的成功,等等。即使听起来非常积极的食物权在许多情况下只要政府不作为就可以实现。促进生产粮食出口创汇而不是供应本地消费的食品用粮的政府发展计划的例子,就能清楚地说明这一观点。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政府不干预农民的积极性,食物权就可以得到较好的实现。

因此,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之间确实存在一个基本的区别,即“义务区别”,一些权利是积极的,因为它们要求帮助和提供资源的积极义务;一些权利是消极的,因为它们要求不干预的消极义务。但是,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之间的基本义务区别并不适用于社会权与自由权之间的区别,将这两种区别合二为一是错误的。大部分权利并非排他性地只对应于积极义务

或消极义务,甚至可以说,不管是社会权还是自由权,没有哪一项权利非常准确地只对应于积极义务或消极义务,用杰米?沃德伦(Jeremy Waldron)的话说,社会权和自由权都与一组组义务相联系,包括消极义务和积极义务,它们既要求某种行为的容忍,也要求提供和分配资源。〔10〕这种例子随处可见。例如,作为一项自由权,言论自由与国家尽可能避免对出版物和言论进行审查的义务相对应。同时也伴随国家保护公民不遭受歧视言论攻击或侮辱,以及保护公民团体或政治组织的义务,如依法确认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地位。这些毫无疑问是积极义务。而社会权也与消极义务有关。假如我们享有生存权,那么,它当然要求国家保护我们的生活资料,促成借以实现生存权的各种机会,并在我们无法照顾自己生活的时候给我们提供食物;但它也禁止国家作出某种行为威胁到我们的生存手段。因此,所有的权利既要求国家的积极行为,也要求对国家予以限制。

此外,一项权利相对积极还是消极,通常取决于特定的历史环境。比如,在堪萨斯的麦地里,食物权完全是一种消极权利,但是,在瓦兹或东洛杉矶,它则是相当积极的权利。在斯德哥尔摩,不受虐待的权利基本上是一项消极权利,但是,在南布朗士,它则多少是比较积极的权利;在阿根廷,20世纪70年代后期,它是非常积极的权利,而在今天,它更接近于一项消极权利。〔5〕(p33)

当然,批判当前关于社会权与自由权区别的错误理论并不意味着二者对应的义务没有任何区别。例如,一个明显的区别就是,社会权是主要由国家积极义务保障实现的权利,而自由权则是主要由国家消极义务保障实现的权利。与我们讨论的问题更重要的一个区别是,虽然两类人权都需要国家的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来保障,但二者对应的义务的地位和作用略有不同。

三、

“冲突区别”之批判

根据前文的义务区别以及社会资源的稀缺性,可以推断出二者的另一个区别,即“冲突区别”(conflict distinction):社会权不可避免地要主张社会资源,而社会资源是有限的,因而其实现是渐进的,各种权利互相冲突;自由权是以禁止方式表现的不干预的权利,没有像社会权那样的自然的不可避免的限制,尊重所有的自由权是可能的,因而自由权能立即实现并能共存。〔11〕与“义务区别”一样,“冲突区别”也被视为排除社会权可诉性的有力论据,其理由是司法权缺乏裁决社会权的能力和合法性。〔12〕下文笔者将论证,正如主流理论对义务区别的错误理解那样,关于社会权与自由权区别的冲突区别也是虚构的,明显地与社会权一样,自由权之间也存在相互冲突。

首先,根据前文对社会权与自由权之间“义务区别”的分析,主流理论显然是不正确的。而根据这一错误的假设前提推断出二者之间的“冲突区别”也是不可靠的。社会权与自由权都有相关的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假如认为自由权之间不存在冲突,是因为它们只需要国家和他人的消极不干预就能实现,那么,社会权的实现同样需要对其作出某种消极的安排,如不对其进行干扰,因而也必须承认社会权之间不存在冲突。反过来说也是如此,即认为社会权之间存在冲突,基于相同理由也必须承认自由权之间也存在这种冲突。

其次,从一般意义上说,权利冲突是一种非常普遍的法律现象,所有权利都可能相互冲突,特别是以利益为基础(interest-based)的权利①。在西方权利理论中,有一种比较新且影响较大的理论即利益论(interest theory),拉兹(Joseph Raz)和麦考密克(N. MacCormick)是该理论的主要代表。该理论认为,权利的不可缺少的要素是,法律保护或促进一个人的利益,使之免受他人或社会的侵犯,办法是为后者设定对权利主体的义务或责任。但只有在某人的利益本身被认为足以证明别人有义务以某种形式促进这种利益时,才可以说他拥有这种权利。现在假设:甲的某项利益本身非常重要,足以证明丙有义务促进该利益,但同时乙的利益的重要性也证明丙必须履行其他义务,丙的自愿履行相互排斥而无法实现,那么,甲和乙的权利相互冲突。

权利冲突在我国学界也得到普遍认同,并在日常生活和司法审判中频频亮相。权利冲突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法律现象早已存在,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权利冲突已经成为一个非常普遍的法律现象并广泛地存在于法制的各个环节之中,尤其是存在于司法审判和日常生活中。刘作翔教授在西方权利理论基础上提出了“利益-价值论”这一主客观相统一的权利解释,认为权利是不同的利益和不同的价值观的体现和产物,权利冲突的实质就是利益的冲突和价值的冲突。利益的多样性及人类认识的差异性甚至对立性,必然引起权利冲突,在中国经济转型、法治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增强引起矛盾和冲突丛生的环境下更是如此。〔13〕近年来出现的众多权利冲突案例生动地展示了权利冲突现象的普遍存在,如言论自由与人身权

①但有些反对利益论权利观的学者认为,权利永不冲突。See in particular R.Nozick.Anarchy,State and Utopia.Oxford:Blackwell, 1974.P28-29.

冲突案,夫妻之间生育权冲突案,公民休息权与公民娱乐权冲突案,生命权与隐私权冲突案,生命权、人身安全权与车辆通行权冲突案,政治权利与荣誉权冲突案,医院经营收益权与急救病人生命健康权冲突案,记者采访权与公民隐私权冲突案。〔14〕

再次,具体到自由权领域,权利冲突也明显地具有普遍性。从理论上说,既然所有的权利都会发生冲突,那当然也包括自由权在内。实际上,正如美国政治学家弗里德利希所言,“不同自由权之间存在并且一直都有原则冲突”。〔1〕(p94)例如,保护个人借助于广播的表达(言论)自由的规章条款,可能会妨害广播设施拥有者的私有财产权,其他如出版自由与隐私权相冲突,与公正获得审判的权利以及其他权利相抵触,等等,这样的例证还很多。〔1〕(p106)中国也不乏此类案例。前文提到的近年来中国发生的典型权利冲突案基本上属于不同自由权之间的冲突,即言论自由与人身权冲突案,公民休息权与公民娱乐权冲突案,生命权与隐私权冲突案,生命权、人身安全权与车辆通行权冲突案,政治权利与荣誉权冲突案,记者采访权与公民隐私权冲突案。

以上论述表明,所有权利的保护和实现最终都需国家的强制力保障,都依赖于国家的积极行动,认可社会权的相互冲突性和经济代价性,就必须承认自由权也具有相同的特征。“在权利的维护和实现依赖于政治秩序这种意义上,所有的权利都是政治的。”〔1〕(p100)不管保护什么权利都必须依赖由公共财政支撑的警察、检察、法院、监狱等政府机制,因此,所有的权利都是积极权利,权利是有代价的。〔15〕所谓的社会权与自由权之间的“冲突区别”是人为的和虚构的。

四、

“效力区别”之批判

主流理论认为,社会权只对立法者产生道德或政治约束力,而不对司法产生法律约束力,因为社会权对应的义务只是道德或政治义务,而非法律义务;自由权却能产生对所有国家机关的法律约束力,因为自由权对应的义务是法律义务。我们可称之为“效力区别”(validity distinction)。那么,究竟社会权对应的义务是法律义务还是道德或政治义务?社会权对应的义务主体包括哪些,是只针对立法者还是可以越过立法者而直接拘束行政、司法和公民?义务主体承担的义务是直接义务还是间接义务,义务的范围有多大?这些问题关系到社会权和自由权效力的性质,我们必须予以澄清。

首先,社会权不仅对国家产生政治和道德约束力,同时也产生法律约束力。因为,社会权对应的义务不仅是政治义务和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

不管是西方还是中国,都曾将社会权视为只是国家的立法指示、纲领方针,国家对其公民承担的只是道德义务或政治义务。现在,这种观念还相当盛行,严重影响了社会权效力的发挥,以致社会权一直仅仅被视为国家争取的目标和理想,没有获得与自由权同样的法律地位。

反对社会权具有相应法律义务的人认为,社会权的理想是值得称赞的,但是它们不能成为可诉性的法律权利。从政治和道德角度看它们在国家政策制定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是它们不能像公民和政治权利那样构成法律权利。〔16〕即使社会权被法律化而成为法律权利,也并不意味着它获得了可由司法裁决的法律约束力,也许只是提醒国家机关应该予以关注,仅有对立法者或执法者的道德或政治约束力。而且在法律的构成要素中,除了规范之外,还有原则和政策。因而那种认为社会权既然已经法律化,国家承担的义务是法律义务的看法是有失偏颇的。

反对的观点之所以获得如此广泛、深刻的影响,是因为它建立在当前关于社会权与自由权区别的主流理论的基础之上。如前文所述,主流理论认为社会权与自由权之间的一个重要区别是“义务区别”,社会权只是积极权利,只对国家提出积极提供帮助的积极作为义务,而自由权是消极权利,只对国家提出免于干预的消极不作为义务。

然而,前文分析已证明,当前主流理论是犯了简单化和直观化的错误。社会权和自由权都与一组组义务相联系,包括消极义务和积极义务,它们既要求国家某种行为的容忍,也要求国家提供和分配资源。对社会权相对应的国家义务的务实理解,挪威著名人权学家A?埃德的观点全面而中肯。他认为,国家至少负有三种义务,即尊重、保护和实现的义务。尊重的义务要求政府不得对社会权的享有进行干涉;保护的义务要求政府防止第三方对这些权利的侵犯;而实现的义务要求政府采取适当的立法、行政、预算、司法和其他措施以确保这些权利的充分实现。〔9〕(p15-16)因而我们可以说,所有社会权都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并使国家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规定了缔约国承担的义务性质为一般法律义务,包括行为义务和结果义务。〔17〕其中,“采取步骤”的行为义务本身不受其他问题的限定或限制,是“立刻生效”的;对于结果义务,缔约国均有责任承担最低限度的核心义务,确保至少使每种权利的实现达到一个最基本的水平,这也是“立刻生效”的义务。大多数社会权只能逐渐地加以实现这一事实———实际上这一点也适用于大多数公民权利和政治

权利———并没有改变政府所承担的法律义务的性质。〔18〕(p220)

其次,社会权法律效力所及的义务主体是国家,具体由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承担。

人权是人对其所在社会提出的要求,法律权利是对公民所在国家提出的要求。作为法律权利的社会权则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对其物质和文化生活(社会人格和精神人格)积极促成及提供相应服务的权利,其义务主体必定是国家,具体由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承担。

鉴于当前人权保障的国际化趋势,以及各国应当履行的保障国际人权的义务,立法者在将宪法中纲领性的客观权利转变为法律规定的具体性主观权利过程中,应当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法的合作,签署、批准和加入有关保障社会权的国际条约,并尽快切实履行国际人权法在国内法的实施义务。因此,立法机关对宪法规定的社会权的保障可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通过立法落实中国批准和加入的国际人权法规定的社会权内容;二是将宪法有关社会权的条款法律化、具体化。

国际人权在国内的实施方式取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或者说国际法的效力问题,国际法上没有统一规则,实践中大体存在两种对立的比较典型的模式:一是“个别转换”,即条约的国内法效力依赖于国家通过个别立法实施的转换过程:二是“自动纳入”,即国家一旦缔结或加入某一国际条约,该条约便自动地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19〕(p284)如果采用“个别转换”方式,唯一的实施方式就是立法机关的立法;如果采用“自动纳入”方式,实施方式将主要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执法和司法,以及立法机关对国际人权法的解释。但事实上,采用“自动纳入”方式的国家中,条约又分为“自动执行条约”和“非自动执行条约”,“非自动执行条约”的实施实际上和采用“个别转换”方式的国家一样,非经国内立法不得在国内法院直接适用。而且,有些国际条约本身就要求缔约国通过国内立法来实施条约的规定①。所以,国际人权法在各国的实施首先必须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转换。

立法者除采纳国际标准以外,还必须根据各国的具体国情将宪法的条款具体化为可以操作的国内标准。前文关于西方国家和中国社会权法律效力的理论可知,采取“方针条款”、“宪法委托”和“制度保障”模式的情形比较普遍,这就需要将宪法社会权条款进一步法律化、具体化,唯一途径就是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

社会权经立法权从宪法权利具体化为法律权利并得到立法保障之后,并不必然地自动为公民实际享有,其无阻碍地实现还需对法律执行负有法定职责的国家行政权的积极作为保障。行政执法,是指享有行政权的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它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实施。根据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分工,行政权是执行国家意志的权力,立法权表达的国家意志主要由行政权来贯彻执行。如据我国国务院法制局的统计,中国有近80%的法律法规是由各级行政机关贯彻执行的。〔20〕(p6)社会权需要国家的积极主动促成和提供(给付)方能实现,与行政权行使的主动性、能动性相一致。因而,规定社会权的法律没有行政权的执法保障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

社会权对于司法权的效力,就是司法机关必须履行保护社会权的法律义务,当社会权遭到立法权、行政权或其他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侵害时,应受理相关的社会权侵权诉讼案件。这也是司法机关的法定职能和职责。

最后,社会权不仅对国家产生一般的法律约束力,还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产生可由司法裁决的效力。因为社会权对应的法律义务范围,既有一般法律义务,也有可由司法裁决的法律义务。

权利都是法律下的权利,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社会权莫不如此。权利的界限就是其相对应的义务范围。社会权作为一种法律权利,都要求国家一般法律义务的履行,既要求国家的积极义务也要求国家的消极义务,其中包括一定程度的可由司法裁决的法律义务。

社会权作为消极权利,国家承担尊重的义务,即国家不干涉社会权享有的消极义务,这与自由权对应的消极义务性质完全相同。这种消极义务是直接的、立即生效的,也是自动执行的而不需要国家的积极措施,因而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义务,受到侵害后可由司法进行裁决。

社会权作为积极权利,国家至少在某种程度上承担直接的、立即生效的积极义务,即可由司法裁决的法律义务。这些积极的法律义务包括,国家的保护义务和实现义务。保护社会权不被第三人侵犯与保护自由权不被第三人侵犯具有相同性质,国家机关的不作为将导致其违法而承担法律责任。实现的义务包括促成和提供的义务,它要求国家采取措施以创造条

①例如,1966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第1款就要求各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方法,尤其是立法方法,逐渐实现公约承认的权利。

件使每个人都能够采取必要行动来满足自己的需求,在缺乏其他可能性的前提下,直接提供诸如食品或可以用于食品的资源之类的基本需要。提供的义务依赖于国家可以获得的资源,资源的稀缺性使所有的社会权不可能全部得到实现,但不能因此而将国家的保护义务排除在法律义务之外,因为自由权也同样不可能获得完全的实现,难道国家也因此没有法律义务保护自由权吗?显然,社会权对国家的积极义务也应视为直接的、立即生效的法律义务,只不过国家承担保障社会权实现的程度要受国家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一定限制罢了。或者说,国家对社会权的促成和实现义务,即政府采取适当的立法、行政、预算、司法和其他措施以确保这些权利充分实现的积极义务,在涉及

到社会权的某些方面或最基本水平,如最低生活保障、义务教育等,还具有可由司法裁决的性质。

关于社会权与自由权区别的当前主流人权理论源于根深蒂固的西方自由主义传统,它使自由权在国际人权话语中占据了主导地位,人为地扩大了自由权与社会权之间的区别。事实上,正如前文所述,主流理论是人为的和虚构的。这一错误理论使得国际社会忽视了对社会权的制度保障,直接影响了社会权的法律效力及其实施机制。我国已于2001年批准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庄严承诺采取一切措施实现公约规定的社会权。现在,该是我们彻底批判、抛弃这一错误理论的时候了。

参 考 文 献

〔1〕〔美〕卡尔?J?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M〕.周勇,王丽之.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2〕董保华,等.社会法原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李步云.论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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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Penuell M.Maduna.J udicial review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under a new constitutional order in S outh Afr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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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苏力.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药案与言论自由〔J〕.法学研究,1996,(3):65-791

〔15〕Stephen Holmes and Cass R.Sunstein.The Cost of Rights:Why Liberty?Depends on Taxation.New Y ork:Norton,1999.〔16〕Vierdag.The Legal Nature of the Rights granted by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S ocial and Political Rights.N Y2 IL,1978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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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龚刃韧.关于国际人权条约在中国的适用问题〔A〕.夏勇.公法(1)〔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0〕高帆.行政执法手册〔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0.

(本文责任编辑 何柏生)

社会工作18种常用理论

社会工作18种常用理论 一、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 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Maslow's hierarchy of needs),亦称“基本需求层次理论”,是行为科学的理论之一,由美国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于1943年在《人类激励理论》论文中所提出。将需求分为五种,象阶梯一样从低到高,按层次逐级递升,分别为:生理上的需求,安全上的需求,情感和归属的需求,尊重的需求,自我实现的需求。另外两种需要:求知需要和审美需要。这两种需要未被列入到他的需求层次排列中,他认为这二者应居于尊重需求与自我实现需求之间。还讨论了需要层次理论的价值与应用等。 二、社会学习理论 班杜拉认为是探讨个人的认知、行为与环境因素三者及其交互作用对人类行为的影响。按照班杜拉的观点,以往的学习理论家一般都忽视了社会变量对人类行为的制约作用。他们通常是用物理的方法对动物进行实验,并以此来建构他们的理论体系,这对于研究生活于社会之中的人的行为来说,似乎不具有科学的说服力。由于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的,所以班杜拉主张要在自然的社会情境中而不是在实验室里研究人的行为。 三、舒茨的人际需要理论 社会心理学家舒茨提出人际需要的三维理论,舒茨认为,每一个个体在人际互动过程中,都有三种基本的需要,即包容需要、的支配需要和情感需要。这三种基本的人际需要决定了个体在人际交往中所采用的行为,以及如何描述、解释和预测他人行为。三种基本需要的形成与个体的早期成长经验密切相关。包容需要指个体想要与人接触、交往、隶属于某个群体。与他人建立并维持一种满意的相互关系的需要。 四、镜中我理论 由美国社会学家查尔斯?霍顿?库利在他的1909年出版的《社会组织》一书中提出。他认为,人的行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自我的认识,而这种认识主要是通过与他人的社会互动形成的,他人对自己的评价、态度等等,是反映自我的一面“镜子”,个人通过这面“镜子”认识和把握自己。因此,人的自我是通过与他人的相互作用形成的,这种联系包括三个方面: 1、关于他人如何“认识”自己的想象; 2、关于别人如何“评价”自己的想象; 3、自己对他人的这些“认识”或“评价”的情感。 五、贝塔朗菲的一般系统论 贝塔朗菲(1901~1972),美籍奥地利生物学家,一般系统论和理论生物学创始人,50年代提出抗体系统论以及生物学和物理学中的系统论,并倡导系统、整体和计算机数学建模方法和把生物看作开放系统研究的概念,奠基了生态系统、器官系统等层次的系统生物学研究。 六、埃里克森人格发展八阶段理论 埃里克森(E.H.Erikson,1902)是美国著名精神病医师,新精神分析派的代表人物。他认为,人的自我意识发展持续一生,他把自我意识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划分为八个阶段,这八个阶段的顺序是由遗传决定

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关系

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关系 近几年,新闻事业蓬勃发展,在当今社工会的作用也越发凸显,随着科技的先进,其对社会的影响也更为深刻。但新闻活动的发展过于迅速,于是越来越多的新闻活动有意或无意侵犯了自然人的隐私权,使两者的矛盾更加激化。隐私权是人们高质量生活的保证,需要得到最大化的保护,新闻自由也是文明社会发展必要的保障,也不能过度限制其发展。在新闻自由和隐私权保护的矛盾日渐突出的今天,如何化解这些矛盾,如何在现代信息社会中,既保留新闻传播的畅通,又保留自然人个人内心世界的安宁,这都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概念。 新闻自由的概念雏形最早起源于十七世纪的西方国家。经过三个多世纪的发展,新闻业早已成为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对社会产生着巨大的影响。所谓的新闻自由,“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通过出版物表述思想见解的自由,它是人类共同争取的政治文明成果。新闻自由主要包括:办报自由,报道新闻的自由,批评的自由等等。特别是批评自由中对政府的批评,被视为监督、制约权力的有效手段。 隐私权概念的争论主要集中于主体和客体两点上,主要分歧在于主体是否只包括自然人和客体的具体内容两个方面。结合国内外关于隐私权的概念,我认为,隐私权的主体只包括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信息和私人领域两类,不包含私人

活动或者私事决定权。因此,隐私权的定义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私人领域不受非法侵犯、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得和公开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 二、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联系 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维护个人内心宁静,保护个人私生活秘密的作用,这在人们交往日趋复杂和密切的今天,更有着重要的意义。隐私权重在保持个人的秘密信息,并使个人有机会知道有关个人的信息,其主要功能在于使个人能自己掌握自己的信息,并排斥他人对自己私人信息领域的侵犯。新闻自由则具有开发外界信息并予以吸收的功能,即新闻媒介将发生在社会中的信息进行收集,进而向社会公众提供,社会公众通过这个途径,就可以吸收外界信息。可见,隐私权使个人的私人信息能得以自足,不被外界知悉,而个人通过新闻媒介有可以知悉外界的信息,这两者的结合,就是个人私人信息和社会信息得以结合,这也促使个人完善。如果仅注重隐私权而忽视新闻自由,隐私权肯定能得到很好的实现,但新闻自由势必受到压制,新闻媒介没有宽松的舆论环境去挖掘新闻情事,人们就缺乏了解处界信息的途径和保障,不能充分地了解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不能发挥监督政府工作的批评社会不良现象的作用,人们的知情权也就会受到限制。反之,如果仅注重新闻自由而不注重隐私权,则可能出现人们可以充分得知外界信息,而自己的私人信息却不能得到保证的情形,这样人们就不会有心灵静地,就不会有人格尊严。总之,对于新闻自由和隐私权而言,人们不能缺一,否则就不会人格

社会工作的含义

社会工作概论是整个社会工作专业最基础的一门课程,也是我们社会工作专业的入门学科,那么究竟什么是社会工作,这就是我们社会工作概论要解决的最基本的问题,也是我们学习社会工作这个专业的前提。那们从今天起我们就一起来学习一下社会工作概论。 究竟什么是社会工作,我们带着这种疑惑,开始我们今天第一章社会工作概述的学习。 下面就让我们来看一下第一个大问题:社会工作的含义 一,社会工作的含义 首先我们要明确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为什么需要社会工作? (一)为什么我们需要社会工作 社会工作有三个基本的前提 社会工作的三个前提: 1、人是重要的;强调人是一个核心问题 2、人遇到了源于人际互动的个人、家庭、社区的问题; 3、有办法缓解问题并让人们的生活更美满。 那么从这三个前提来看,社会工作他是源于人在社会生活当中遇到了相关的困难或者问题,需要采取有效的办法来缓解人们的这些困境或问题,让人们的生活变得更加美满幸福,所以从这三个前提当中我们至少可以明确一点,社会工作可能包含着对人们遇到困难时的一种帮助,换句话讲社会工作就是帮助人的一种工作,但是这个定义应该说是非常简单的,那么社会工作所指的这种帮助人和一般的那种帮助人有没有区别,应该说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说明社会工作这种帮助人有其自身的一种特征,与普通的帮助人是不一样的,换句话讲社会工作是一种专业的科学的帮助人的工作,那么这样就与一般的帮助人的工作区分开了。 我们现在了解了社会工作的含义,实质上就是一种用专业的科学的方法来帮助人解决问题和摆脱困境的工作,那么社会工作作为一门学科,是如何界定的呢?下面我们来具体看一下社会工作的界定。(二)社会工作界定 社会工作源于西方,特别是欧洲,他在每个国家称呼是不一样的,有的国家称作社会工作、包括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社会福利服务、公共福利、公共救助、社会安全等这样一些称法。 那么下面我们来看一些学者他们如何从专业的角度来界定社会工作。

社会工作的三大工作方法

社会工作的三大基本方法 个案社会工作、小组社会工作与社区社会工作。 一、个案工作 个案工作是指运用专业的知识、方法和技巧,通过专业的工作程序,帮助有困难的单个个人或者家庭发掘和运用自身及其周围的资源,改善个人与社会环境之间的适应状况。 (一)个案工作的主要模式 为了保证个案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在开展个案工作过程中需要运用个案工作中相关的服务模式。个案工作的服务模式既是用来指导社会工作者针对某个服务对象开展专业服务的理论依据,也是帮助社会工作者决定个案工作的程序和服务方法的重要依据。个案工作的服务模式有很多,而且差别很大,这里将着重介绍四种常用的个案工作的服务模式:心理社会治疗模式、危机介入模式、行为治疗模式和人本治疗模式。 1.心理社会治疗模式 (1)心理社会治疗模式的理论假设:①人生活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生理、心理和社会这三个方面的因素相互作用,共同推动个人的成长和发展。②服务对象的问题与服务对象感受到的压力有关。③人际沟通交流的状况是保证个人与个人之间进行有效沟通交流的基础,也是形成个人健康人格的重要条件。④认为每个人都是有价值的,即使是暂时面临困扰的服务对象,也具有自身有待开发的潜能。 (2)心理社会治疗模式的治疗技巧 心理社会治疗模式可以运用的技巧比较多,包括直接治疗技巧和间接治疗技巧两大类。 所谓直接治疗技巧,顾名思义,是指直接对服务对象进行辅导、治疗的具体方法。可以根据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的沟通交流状况,以及反映服务对象内在想法和感受的状况分为非反思性(non-reflective )直接治疗技巧和反思性(reflective )直接治疗技巧。 间接治疗技巧是指通过辅导第三者或者改善环境间接影响服务对象的具体技巧。间接治疗技巧的运用对象很广,包括服务对象的父母、朋友、同事、亲属、邻里和社区管理人员等,把个案工作服务介入的焦点从服务对象个人扩展到服务对象周围的其他社会成员。

从社会批判理论的视角解读西方传媒的本质-最新文档

从社会批判理论的视角解读西方传媒的本质 如今的大众传媒在世界中扮演着极其关键的角色,与特定的社会制度紧密联系,大众传媒的各类活动及影响,均有着其背后的深层意义,因而西方社会科学将大众传媒作为文化研究的重要领域,从社会文化、意识形态等更加深广的层面,对大众传媒带给西方社会及其文化的各个方面的诸多影响进行了详细研究及 阐述,而其中大部分的力量均本着批判的精神来看待传媒,以揭示出在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及文化背景下,大众传媒与个人、社会、文化、技术之间的复杂关系及其所体现出来的本质特征。 、从社会批判理论的文化视角看西方传媒 社会批判理论的文化视角主要重视揭示传媒的文化内涵和传媒作为一种文本的特性。西方社会批评理论中的法兰克福学派、英国文化研究学派、结构主义符号学、女性主义、媒介帝国 主义等理论流派均从文化视角对大众传媒进行了批判。其中,法 兰克福学派作为传统批判理论的主流,是第一个将批判学说对准传媒,并将二者密切结合起来的理论流派,该理论流派主要根据马克思的“异化”和卢卡奇的“物化”思想及其分析的方法进行对大众传媒的研究,法兰克福学派的理论大家霍克海默和阿多诺将涵盖电视报纸广播等在内的大众传媒所制造出的文化称为 “文化工业”,以文化的标准化生产为主要特征,并在其著作《启蒙辩证法》对文化工业的定义做了详细表述,西方标准文化生产 的背后隐藏了一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垄断,而大众传媒在这种垄断社会中体现的是被异化了的文化,是为现存资本主义制度服 务的千篇一律的为资本主义社会中操纵大众意识形态的工具,没有任何自主性的。而法兰克福学派的另一代表人物哈贝马斯在此 基础上提出了交往行动理论和公共领域理论,他认为交往行动主 要以语言或符号作为媒介,以言语的有效性要求为基础, 相互 以实现理解作为目的的一种潜在解放力,强调以双向理解模式的理

社会工作概念教案资料

社会工作概念

名解 1.社会工作:一种以助人为宗旨的,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去解决社会问题的专业 职业,是确保现代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制度。 社会工作是一种帮助个人、群体、社区增强或恢复社会功能并创造有利于实现这一目标的条件的专业活动。 2.社会个案工作:采用直接的、面对面的沟通与交流,运用有关人际关系与个人发展的 各种科学知识与专业技术,对案主(个人和家庭)提供物质帮助、精神支持等服务,协助案主解决问题,改善其人际协调能力,完善其人格和自我,增强其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以维护和发展个人或家庭的健全功能,增进去福利。 它与团体社会工作、社区社会工作并列,是社会工作的三大服务方法之一。 3.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者是遵循社会工作的价值观念和专业伦理,运用社会工作方法从 事社会服务的人员。 4.社会团体工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感到有整体意识,且将会维持一段时间;互 相影响;有明确规范或规则;有一套角色。 小组工作是社会工作方法之一,是小组工作者按照一定的目标组织的、通过小组过程和动力去影响小组组员的态度与行为,使其获得行为的改变、社会功能的恢复与发展、问题的解决的实务过程。 5.社区社会工作:运用专业性的理论知识和技术,以社区和社区居民为对象;以预防和 解决社区问题为目标;以社区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宗旨;以培养和发扬社区居民互助精神为追求,调动和利用社区资源,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提高社区福利水平,促进社区发展的过程。 社区社会工作是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社会工作者帮助社区成员确定其需要或目标,鼓起其行动的意愿和与信心,协助其寻求各种资源,采取行动,以求得问题的解决。 6.社会行政:广义的社会行政是指社会福利体制的建立和运行,狭义的是指对社会工作 机构的领导和管理。 7.社区:以一定地域为基础,由具有相互联系、共同交往、共同利益的社会群体、社会 组织所构成的一个社会实体。 选择 1.社会工作的要素? ?社会工作者、受助者、社会工作价值观(利他主义、尊重受助者权利和选择等)、助 人活动 2.社会工作的对象? ?基本对象:由于生理、心理或个人无法抵御社会、自然原因而陷入生活极度困难的群 体。 ?从个人都社区 ?扩大的对象:社会全体成员 3.社会工作的内涵? ?社会工作是一种帮助个人、群体、社区增强或恢复社会功能并创造有利于实现这一目 标的条件的专业活动。

浅谈马尔库塞的单向度理论

浅谈马尔库塞的单向度理论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读《单向度的人》 摘要:何伯特·马尔库塞,被西方誉为“新左派哲学家”,是法兰克福学派社会批判理论的创始人之一。单向度理论是其社会批判理论的重要内容。马尔库塞对单向度社会的批判主要体现在他的《单向度的人》一书,它的核心就是批判发达资本主义社会的意识形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单向度”的人、“单向度”的社会、“单向度”的思想文化。马尔库塞的社会批判理论对于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应该是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的。中国正处于现代化进程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时期,我们一定要要注重对人的“人文关怀”、树立正确的科技发展观、始终保持社会主义文化的先进性。 关键词:单向度,技术理性,极权主义,人文关怀 马尔库塞认为,现代工业社会,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进入高生产、高消费的福利社会阶段,使以往一切对立因素“一致”或“同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只剩下单一的向度——肯定与顺从,而失去了否定与批判这一向度;生活在发达工业社会的人们逐渐地丧失了自主性、失去了人的价值与尊严、人的本性遭到了扭曲,由此丧失了否定与批判的能力,变得一味地顺从,人们内心的批判性、超越性思想受到抑制,从而成为统治制度的消极工具。于是只剩下维护现状的肯定的方面,失去了内在的否定的方面,这就是发达工业社会的“单向度性”。这种“单向度性”从社会各领域中消除了反对现社会体制的一切因素,阻止了社会的变革与进步。

一、现代社会单向度的表现 马尔库塞在《单向度的人》一书中,“单向度”是他用来描绘当代资本主义现代性社会现实使用“频率”最高的一个特定用语,它不仅表示了当代西方现代性社会中肯定的方面已否定成为全面的、单向的了,还表示在整个社会中的人、生产领域、政治、思想文化等方面的“单面性”。他认为,“发达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是双向度的社会,在这个社会里,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是有差别的,因此个人可以合理地批判地考虑自己的需求。而现代文明,在科学、艺术、哲学、日常思维、政治体制、经济和工艺各方面都是‘单向度’的。”即失去了否定性和批判性原则,人们内心的批判性、超越性思想受到抑制,成为统治制度的消极工具。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资本主义社会的现代性获得了快速发展,其中技术理性在西方资本主义现代性生成中的统治地位加强了。在马尔库塞看来,生活在正常社会中的人,应该有两个“向度”或“维度”,即肯定社会现实并与现实社会保持一致的向度和否定、批判、超越现实的向度。 (一)“单向度”的人 马尔库赛认为.当代工业社会的“单向度”首先表现在人已经成为“单向度”的个体。他在强调人的自主性、人的价值与尊严及人的本性解放的立场上,对发达工业社会进行了深刻揭露和全面控诉。在他看来,发达工业社会依靠高度发达的科学技术,依靠自动化的实现,不仅使肮脏而激烈的肉体劳动减少,而且为人们提供了大量消费品,使人们的需要得到扩大和满足,并且过上了“幸福”生活。但是,另一方面,人们对这种表面上物质极度繁荣的满足,不是真正需要的满足,而是虚假需要的满足。人们所以感到幸福、安定,是因为他们

老年社会工作常用的九种的理论(上)

老年社会工作常用的九种的理论(上) 在老年社会工作发展的历史中,曾经产生了不少具有指导意义的理论,也从社会学、心理学、生物学、医学等学科领域借用了许多有关的理论,这些理论包括人生回顾理论、人格类型理论、社会撤离理论、活动理论、连续性理论、社会环境理论、老年次文化理论、符号互动理论、交换理论、方形生存曲线理论,等等。 一、人生回顾理论 布特勒(Butler)在1963年提出这个理论。它认为有许多老年人在老年期的一个基本的人格特征就是喜欢回顾往事。这种特征的产生主要缘于老年人的一种观念,认为自己已经日渐暮年,余日无多,因此在心理上产生“人生回顾过程”。老人们回顾往事的方式包括: (1)和亲朋好友或晚辈谈论往事; (2)怀念家乡,尤其回顾自己孩童时期家乡的生活情景; (3)对镜凝视追忆自己从前的容颜,和目前的鸡皮鹤发相比较,并且发出由衷的感慨; (4)一些有较高文化的老人还喜欢撰写有关怀旧的文章。 人生回顾理论对老年社会工作的启发在于:在对老年人开展辅导或个案工作时,恰当地引导老人怀旧和回顾往事,对老人的自信心和能力的提升有极大的帮助。 二、老年人格类型理论

美国有心理学家按照人格和调适情况,将老人分为下列五种类型: (1)成熟型(Mature Type) 具有这种人格特性的老人从幼年至中年,环境顺遂事业成就,从而能够平稳地进入老年,对于退休和老化能够理智地表示接受,不悲观、不退缩、既不过于进取也不过于自我防卫。 (2)摇椅型(Rocking Chair Type) 这类老人属于依赖型的人,不拘小节,也无大志,把退休看成是解除责任的一个有利时机,正好安享晚年而不用在工作单位里忙忙碌碌。他们对于老迈并不恐惧。 (3)防卫型(Armored Type) 这类老人防卫心很强,固执刻板,通常在年轻时工作勤奋负责,遵守规范,重视事业方面的成就及贡献。退休后比较不能适应晚年生活,依然想寻找工作,期望通过忙碌的工作来保持活力和消除对衰老的恐惧。 (4)愤怒型(Angry Type) 这种人格类型的老人通常在年轻的时候碌碌无为,甚至有失败和遭受重大挫折的经历,因而到了晚年就非常伤悲,但这类老人常将自己的失败归咎于客观因素,或者埋怨环境太差使其无法发展,或者指责他人从中作梗致使自己不能作为,等等,故而常常牢骚满腹,愤世嫉俗,常和别人发生冲突。情绪方面的失衡,又会导致这类老人在生理方面的病症,最终影响健康和寿命。

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

一、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涵义 (一)隐私权的概念 我国法律关于隐私权没有直接的规定,但在宪法第38条、39条、40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与秘密不受侵犯,还有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有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认定为侵犯公民的名誉权。关于隐私权在我国的学者中没有统一的解释,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一、隐私权也称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以对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二、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三、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骚扰、知悉、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总的来说,隐私权就是保护个人私生活的秘密不受非法监视、窥探、收集、披露等权利,它是人身自由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的精神自由权,是与公民的身体自由权相对的一种对世权。公民只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就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决定个人私事。不受他人约束、限制和阻碍。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 (二)新闻自由的概念 新闻自由是指公民和新闻传播媒体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收集、采访、写作、传递、发表、印刷、发行,获知新闻或相关作品的自由性状态。在我国宪法32规定了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新闻自由是这一规定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新闻自由是宪法赋予新闻媒体有依法自由从事采访、写作、出版新闻作品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保障新闻自由就为公民提供了发表自己个人观点,批评社会不公之事,没有过多负担畅所欲言的民主环境。新闻自由是言论、出版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所有的民主国家规定的一项基本自由,其在保障人民监督政府,政府听取民意、凝聚民智,保障和促进民主制度的发展,保障个人的充分发挥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有利于我国民主法治的建设。[1] 二、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及原因分析 隐私权侧重保护个人的私密信息,避免其他主体的干涉和侵犯。新闻自由体现的知情权则重[1]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群众出版社, 1997。

什么是社会工作

什么是社会工作 社会工作首先是在西方发达国家发展起来的,至今社会工作已经成为一种制度,即成为应对社会问题的制度化的方法。我国也有社会工作的概念,但人们对专业社会工作比较陌生。因此,我们先说明社会工作的概念,然后说明社会工作的目标与功能。 1、社会工作的概念 自英美等国走上现代化道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这些国家的城市贫困、失业、犯罪和人际关系疏离等问题越来越严重。为回应这些问题,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起,在英美等发达国家逐渐出现了运用专业方法帮助有困难的群体,解决其基本生存问题的职业活动,这就是社会工作。一个世纪以来,社会工作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得到了较快发展,并成为一种国际性职业。 这里所说的社会工作是由英文social work翻译过来的。social一词的基本含义是“社会的”或“社会性的”,它与营利的、经济的、利己的含义相对应。这样,社会工作就基本上是指非营利的服务于他人和社会的活动。由于各国的文化不同、历史渊源不同,所以对这类活动有不尽相同的称呼。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这类活动还被称为social service(社会服务)或social welfare service(社会福利服务)。20世纪上半叶,我国学者把social work这一类的活动称为社会服务或社会事业。 尽管不同国家或地区使用的概念有些不同,但其内涵基本上是一致的,它们指的都是在一定的社会福利制度框架下,根据一定的价值观念帮助有困难的人走出困境的职业性的活动。从事这类活动的人被称为社会工作者。这样,社会工作(social work)就是一个世界性的概念。它指的是一个专门的职业领域,指的是一种职业的、专业化的助人活动,也指的是一个学科。 为了阐述和理解上的方便,我们尝试对社会工作给出一个一般性定义:社会工作是以利他主义价值观为指导,以科学的知识为基础,运用科学方法助人的职业化的服务活动。正确理解和把握这一定义,我们需要区分清楚以下几点: (1)社会工作不同于日常行善。日常行善是人们出于怜悯之心帮忙有困难者的自发性行为,它是一种体现行善者自身价值的个体行为,俗称善举。它与社会工作的区别是,日常行善活动一般以行善者的主观善心为中心,而社会工作则是一种助人的专业活动,它有一套明确的理论指导,是以受助人的需要为中心,并以科学的助人技巧为手段,以达到助人的有效性。 (2)社会工作不同于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依法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的社会制度。其目的是保障社会成员不因基本生活受损而招致危险,并进一步达到社会的稳定。社会保障是通过政府立法而确定的,基本上属于政府行为。它与社会工作的区别是,社会保障是一套制度性规定,而社会工作则是依据这些制度性规定而实施的具体服务。 (3)社会工作不同于社会福利。社会福利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广义的社会福利是指面对广大社会成员并改善其物质和文化生活的一切措施。狭义的社会福利基本上指对社会弱者所提供的带有福利性的社会支持,包括物质支持和服务支持。我国传统上对社会福利一般作狭义理解。狭义的社会福利服务与社会工作在涵义上基本吻合。 (4)社会工作不同于社会服务。社会服务是以劳务为主要形式向有困难的社会成员,特别是社会弱者提供的改善其处境的活动。它是将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传至有需要社会成员

社工常用理论汇总

社会工作常用理论 一、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 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Maslow's hierarchy of needs),亦称“基本需求层次理论”,是行为科学的理论之一,由美国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于1943年在《人类激励理论》论文中所提出。将需求分为五种,象阶梯一样从低到高,按层次逐级递升,分别为:生理上的需求,安全上的需求,情感和归属的需求,尊重的需求,自我实现的需求。另外两种需要:求知需要和审美需要。这两种需要未被列入到他的需求层次排列中,他认为这二者应居于尊重需求与自我实现需求之间。还讨论了需要层次理论的价值与应用等。 二、社会学习理论 班杜拉认为是探讨个人的认知、行为与环境因素三者及其交互作用对人类行为的影响。按照班杜拉的观点,以往的学习理论家一般都忽视了社会变量对人类行为的制约作用。他们通常是用物理的方法对动物进行实验,并以此来建构他们的理论体系,这对于研究生活于社会之中的人的行为来说,似乎不具有科学的说服力。由于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的,所以班杜拉主张要在自然的社会情境中而不是在实验室里研究人的行为。 三、舒茨的人际需要理论 社会心理学家舒茨提出人际需要的三维理论,舒茨认为,每一个个体在人际互动过程中,都有三种基本的需要,即包容需要、的支

配需要和情感需要。这三种基本的人际需要决定了个体在人际交往中所采用的行为,以及如何描述、解释和预测他人行为。三种基本需要的形成与个体的早期成长经验密切相关。包容需要指个体想要与人接触、交往、隶属于某个群体。与他人建立并维持一种满意的相互关系的需要。 四、镜中我理论 由美国社会学家查尔斯?霍顿?库利在他的1909年出版的《社会组织》一书中提出。他认为,人的行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自我的认识,而这种认识主要是通过与他人的社会互动形成的,他人对自己的评价、态度等等,是反映自我的一面“镜子”,个人通过这面“镜子”认识和把握自己。因此,人的自我是通过与他人的相互作用形成的,这种联系包括三个方面:1、关于他人如何“认识”自己的想象; 2、关于别人如何“评价”自己的想象; 3、自己对他人的这些“认识”或“评价”的情感。 五、贝塔朗菲的一般系统论 贝塔朗菲(1901~1972),美籍奥地利生物学家,一般系统论和理论生物学创始人,50年代提出抗体系统论以及生物学和物理学中的系统论,并倡导系统、整体和计算机数学建模方法和把生物看作开放系统研究的概念,奠基了生态系统、器官系统等层次的系统生物学研究。 六、埃里克森人格发展八阶段理论

新闻自由与公民隐私权保护探析

新闻自由与公民隐私权保护探析 【摘要】新闻自由与公民隐私权保护是一个矛盾的集合体,造成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冲突的原因多种多样,明确新闻报道中对隐私权保护的具体规范。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解决冲突的价值取向是当前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条件,从而在法律与道德的约束下更好的进行新闻报道是每一位新闻记者的应有之义。 【关键词】:新闻自由;新闻报道;隐私权保护;策略 1、前言 近年来,新闻报道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纠纷不断攀升,成为法律界的一个热点。新闻媒体和社会成员享有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而公众人物隐私权是不是就因此被剥夺?当新闻报道与隐私权发生冲突时,两者孰重孰轻?当两种权利交叉重叠时,如何界定二者的界限,平衡二者关系?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有学者将注意力转向新闻侵权纠纷,但主要定位于如何防止新闻侵权问题上。一般来说,新闻报道和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理应受到“限制”,但“限制”的界限在哪里?在缺乏具体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如何保护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权,而又不陷入新闻侵权纠纷的旋涡之中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2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 新闻报道是在新闻采访之后的一个重要的新闻活动环

节,记者采编或公众投稿的新闻作品通过这一活动公诸于众,并进而引发公众舆论的评价,最终达到新闻传播和监督的目的。新闻报道常见的方式有互联网传播和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传播方式。这些传播方式具有传播范围广、速度快、影响大等特征,如果新闻报道的内容中包含了个人隐私信息,那么将给个人的隐私权造成严重的侵害。 具体而言,新闻的传播过程一般包括新闻的采访、报道、传递、发表以及受众的接收几个阶段。其中,新闻媒体对隐私权的侵害主要集中在新闻采访和报道阶段。新闻采访是获取新闻的主要方式,常见的侵害隐私权的采访行为有:第一,私自调查、偷窥他人私人文件。第二,运用窃听、偷录等方式进行暗中调查或采访。第三,侵入住宅等私人区域。第四,监视跟踪、强行拍录采访。第五,隐瞒记者身份引诱或探知他人隐私。 我国新闻报道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最主要的表现是,未经许可随意对自然人的隐私进行公开报道而引发的纠纷。这里的自然人既包括社会公众人物也包括普通自然人。因为,即使当事人答应进行采访也并不代表当事人同意将采访的内容公诸于众。至于经过其他当事人并不知悉的途径获取的信息,未经过当事人的允许更是不能随便公开报道。但是,现实中很多新闻媒体为了达到监督或提高收视率的目的,常常将未经当事人许可公开的隐私内容公开报道,从而引发纠纷。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案例屡见不鲜。例如全国首例跨越台湾海峡的新闻侵权案(张勇等诉湖北日报社等侵害名

论述社会批判理论的局限性.

论述社会批判理论的局限性 今天,几乎整个人类都浸泡在经济的海洋中,思想的花朵开始枯萎,哲学成了不合时宜的“文物”。所以,“批判”这个带有浓重理性色彩的词语几乎被人们忘却,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感性地体验着“竞争”的乐趣。但是,在近现代思想史上,“批判”一词曾经红火过,在今天回忆起这个词语,或许能够获得些微的学术乐趣。因为一个无批判和不再需要批判的时代,可能恰恰是从激烈的批判时代衍生而来的。象法兰克福学派这样的批判理论已经无所不用其极,在它之后的思想家又怎能再度拣起批判的“眼镜”呢? 我们知道,在德国哲学家眼中,“批判”一词是倍受青睐的。自从康德用“三大批判”构建起哲学大厦以来,批判就成了哲学家手中的法宝。在黑格尔哲学解体的过程中,“青年黑格尔派”曾使批判泛滥过。在20世纪,法兰克福学派再一次滥用批判,把哲学批判发展到顶点,以致于再也无路可走了。法兰克福学派的社会批判理论是批判的终结,因为,这种批判对现实中的一切存在所作的绝对否定,使哲学不再是人类的理性,而完全成为哲学家愤世嫉俗的牢骚。 一、把“批判”写在旗帜上 法兰克福学派是由众多理论家组成的一个思想流派,不同思想家的理论观点之间存在着差异,但激烈的批判精神使他们在社会批判理论的旗帜下聚拢在一起。 社会批判理论对现存社会进行的激烈批判涵盖了现代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这令以往一切富有批判精神的思想家们都难以望其项背。具体地说,社会批判理论是一种致力于现代资本主义批判的理论。这种理论要求在总体上认识和理解社会生活、全面把握社会发展的泉源。在数十年的发展过程中,从一开始运用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的现成结论去度量现代资本主义,到把马克思主义与弗洛伊德主义等现代西方社会思潮结合在一起,再到最终形成一套独立的社会批判规范和方法为止,法兰克福学派在马克思主义的名义下实现了对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尽管远非彻底但却非常全面的批判。 早在法兰克福学派奠基时期,霍克海姆在题为《传统理论与批判理论》这篇社会批判理论的纲领性宣言中,就提出对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作以坚决的批判,努力使它成为一个更加正义、人道的社会。霍克海姆认为,我们的时代是一个批判的时代,而批判的时代所需要的是批判的理论,法兰克福学派所致力于建立的理论就是适应批判的时代要求的批判理论。 在霍克海姆看来,传统理论是产生于现存社会制度并把现存社会制度作为自然的、永恒的东西接受下来的理论,它以维护现存社会制度为宗旨。它在对历史

不同服务对象社会工作相关知识

儿童社会工作的定义、层面、类型、特点 定义:以儿童为工作和服务对象,以儿童权利为价值理念,以儿童发展的科学知识和社会工作实务理论为依据,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结合所在社会的环境资源,为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和保护儿童免遭伤害而开展的专业服务活动。 层面:1. 微观:根据儿童个体本身的需要而开展的个案辅导工作。 2. 中层:以满足儿童需要为中心,针对儿童家庭,或有相同问题同伴开展的小组工作。 3. 宏观:以满足儿童需要为中心,针对社会组织和社区的社会工作,或针对政策改变开展的调查研究、 宣传倡导等社会工作。 类型:1. 支持性儿童福利服务:对象是全体儿童及其家庭,尤其是家庭监护状况良好的家庭。 容:(1)儿童及其家庭提供个别化咨询辅导。 (2)为儿童提供休闲娱乐服务。 (3)为准妈妈提供咨询以及协助办理新生儿户籍登记服务。 目的:支持父母履行教养职责,以满足儿童成长需要。 2. 补充性儿童福利服务:对象是父母亲职能力不足的儿童及家庭。 容:(1)为经济困难家庭连接资源,为儿童提供经济补助。 (2)为时间和精力不足服务提供托育服务。 (3)为新生儿及其父母提供健康育儿资讯和技能培训服务。 目的:通过弥补父母亲职能力不足,改善父母亲职状况,以满足儿童成长的需要。 3. 替代性儿童福利服务:对象是亲职不当和亲职缺失的儿童。 容:(1)家庭收养(2)家庭寄养(3)机构养育或教养 目的:通过替代儿童的父母履行亲职职责,使儿童回归家庭环境,健康成长。 4. 儿童保护服务:对象是遭受到人为伤害,包括虐待、忽视、剥削、暴力伤害的儿童及其家庭。 容:伤害预防和伤害应对服务。 特点:(一)明确了儿童社会工作的专业价值理念:儿童权益的保护和实现 (二)界定了儿童社会工作的理论知识围 (三)聚焦亲职能力建设,突出家庭监护服务 (四)兼顾了专业理想和本土化实务路径之间的平衡

新媒体环境下新闻自由与个人隐私

新媒体环境下新闻自由与个人隐私之间的冲突 伴随着时代科技的发展,微博等社交平台逐步广泛化,人们通过这样的平台发表自己的言论,感想,发布信息传递知识,分享生活,交流感情,活动互动,是一个集交友,学习,互动的平台。万物总是有利有弊,在网友们交流看法,意见时,智慧的火花有可能演变成愤怒的烈火,在情感的宣泄中,也可能挣脱了道德的束缚,化作一把冷剑刺伤别人的心。章丙麟曾经说过:天下无纯粹的自由,亦无纯粹的之不自由。在法治社会,我们既享有法律赋予我们的言论自由权,也应当接受法律的束缚,遵守道德的准则,不能做出侵犯他人权益的事情。有道是天高皇帝远,在网络世界缺乏监管,法律尚未完善的境况里,侵权事情时有发生。网友们在享受网络带来的欢愉时,有人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而无意中侵犯到别人,有人因为在网络上缺乏监管而肆无忌惮,有人为了谋取关注度和利益铤而走险,甚至违法犯罪,有人成为当今舆论的受害者,苦不堪言,甚至难以承受而走向自杀的极端。不得不说,在这信息多元化的社会,约束与引领人们的言论自由权势在必行,规范网络环境刻不容缓,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道德修养义不容辞。让。保。里克特有言:只有自由的灵魂才能永葆青春。自由是我们的追求,也是我们享有的权利,它使我们能够在社交平台上畅所欲言,交流思想的火花,可以促进我们对国家政治的了解与关心,为国家社会的建设献计献策,可以让我们尽情倾诉自己的感情,得到内心的解脱。但如法律《法国国民工会宣言》中所言“一个公民的自由,是以另一个公民的自由为界限的。”正如歌德所言:一个人要宣称自己是自由的,就会同时感到受限制。如果你敢于宣称自己受限制,你就会感到自己是自由的。我们在行使权力时往往忽略了他人的自由与权力,也忽略了我们自己的义务。不得不说网络社交平台存在诸多问题引人深思,在我们渴求得到他人关注,受到他人认可的同时,往往缺乏冷静,做出惊世脱俗的事情夺人眼球,甚至不惜践踏自己的尊严,毁坏自己的形象,形成新社会上畸形的心理,更有甚者不惜侵犯他人隐私,拿别人的短处痛处当笑料,为博取关注,恣意伤害别人自尊,对他人的生活造成扰乱,对他人精神造成伤害。有些人随意爆料他人生活,导致别人私人信息泄露,不仅要承受巨大的舆论压力,别人的个人形象也受到了损害,导致别人的工作和人际交往受到阻碍,造成了无可挽回的伤害。甚至有人通过微博对他人进行人肉搜索的,严重侵犯了他人的的隐私权,别人的个人信息有些被盗取进行违法犯罪的事情,对于当事人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麻烦,甚至会给当事人带来财产的损失,别人利用当事人的私人信息盗取当事人的银行卡密码,到当事人家行窃,这样的环境是滋生违法犯罪的温床,这是网络言论自由中的矛盾冲突,这是需要我们去抵制的。在追求自由的社会,我们内心也在渴望着和谐与尊重,我们在言论中也会不自觉的遵守这礼仪,我们内心的正义也会让我们自觉对过分的行为说不,政府对公民权利的呵护使他们加强工作监管,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法律保护我们的合法权利,使我们能够通过正当途径维权,得到相应的补救赔偿,因此我们更加应该严于律己,明辨是非,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不可逾越法律的鸿沟,不可突破道德的底线。在于他人进行观点的交流时,要保持清醒,要有自己的主见,切不可盲目从众。在国际反动势力的虎视眈眈之下,我们应该相信党和国家,以国家的安全,社会的稳定为重,坚决维护国家的利益,坚决忠于国家,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要坚决抵制,对于企图对社会造成混乱的颜色革命我们要善于明辨,听从国家和党的指挥。对于黄色暴力等趣味低俗的文化,们要坚决拒绝,必要时要对政府与公安机关予协助。这是网络言论自由的平衡。 网民的言论自由是一把双刃剑,有益有弊,需要我们认真权衡,趋利避害,网名的言论自由一方面,扩宽了人际的交流,是一个问题能够集合每个人的智慧,总认拾柴火焰高,使得一

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相关概念

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相关概念关于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相关概念(此概念是中组部研究班研讨形成的,是进行课题调研的基本依据): 社会工作是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种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坚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循专业伦理规范,在社会服务与管理等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整合社会资源,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和谐的职业活动。 社会工作人员是指职业从事社会工作的人。社会工作师(者)是指经过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或培训,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在特定机构登记注册的社会工作人员。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和谐的专门职业。 社会工作人才是指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一定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或技能,创造性地进行社会服务与管理、社会工作教育和研究等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的人员。 社会工作人员分布领域:结合对社会工作、社会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人才的界定,我们初步认为社会工作人员主要分布在以下领域: 一、社会服务领域 (一)社会福利 1、社会福利类事业单位 (1)老年人福利院的部分工作人员; (2)残疾人福利院的部分工作人员; (3)儿童福利院的部分工作人员;

(4)精神病人福利院的部分工作人员; (5)聋儿康复中心的部分工作人员; (6)康复中心(康复医院)的部分工作人员; (7)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的部分工作人员; 2、社会福利类民间组织 (1)社会福利类社会团体的部分工作人员; (2)社会福利类基金会的部分工作人员; (3)社会福利类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二)社会救助 1、社会救助类事业单位 (1)农村敬老院的部分工作人员; (2)救助管理站的部分工作人员; (3)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部分工作人员; 2、社会救助类民间组织 (1)社会救助类社会团体的部分工作人员; (2)社会救助类基金会的部分工作人员; (3)社会救助类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三)收养服务 1、收养服务类事业单位 (1)收养服务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 2、收养服务类民间组织 (1)收养服务类社会团体的部分工作人员; (2)收养服务类基金会的部分工作人员; (3)收养服务类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四)社区建设 1、社区事业单位 (1)社区服务中心的部分工作人员; 2、城乡居民自治组织 (1)城市居委会的部分工作人员; (2)农村村委会的部分工作人员; 3、社区民间组织 (1)社区社会团体的部分工作人员; (2)社区基金会的部分工作人员; (3)社区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五)优抚安置 1、优抚安置类事业单位 (1)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的部分工作人员; (2)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的部分工作人员; (3)复退军人精神病院的部分工作人员; (4)光荣院的部分工作人员; (5)军休所的部分工作人员;

论马尔库塞的技术批判理论

(一)对科学技术的批判 马尔库塞对科学技术的批判是建立在他对人的理解、服务于人的解放目的基础上的。他认为,人的本质是爱欲,而爱欲的实现又必须以理性和自由为保证,个人只有借助于理性批判的力量,才能洁楚地认识到什么是自已的真正本质和需要,进而在自由的活动中实现它在发达工业社会里,科学技术从两个方面阻碍着人的本质的实现:一方面,科学技术决定了社会的生产和消费方式,进而决定了人的生活方式,直接压抑了人的爱欲满足;同时,科学技术的发展又导致了生产的机械化、自动化,使得异化劳动日益加剧。另一方面,科学技术作为发达工业社会的意识形态,消除了人的批判理性,使人变成了单一向度的人。所以,他对科学技术的批判是双重的:一方面,批判科学技术对人的爱欲的压抑;另方面,批判科学技术对人的批判理性的压抑。 (二)死亡意志的支配——科学技术对爱欲的压抑 马尔库塞在他的重要论著《爱欲与文明》中,他围绕爱欲与文明的这一主题,达到了对弗洛伊德的继承、补充和发展。马尔库塞同意后期弗洛伊德的观点,即人有两种基本冲动:爱欲与死亡。爱欲是一种建立联系和在更高的社会秩序里聚集一起的趋向。它反抗和推迟了向死亡堕落,是保存一切生命的巨大的统一力量,导致文化。死亡本能是生物体了解除生命的张力, 通过倒退回到更简单状态的内趋力。 (三)技术对人的压抑的主要表现 在发达工业社会中,科学技术对人的本质的压抑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科学技术成为当代发达工业社会爱欲压抑的根源。马尔库塞认为,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爱欲压抑形式发生了新的变化。科学技术己经成当代发达工业社会人性压抑的根源。在《爱欲与文明》中,他提出‘‘基本压抑”、“额外压抑”、“操作原则”等概念来对弗洛伊德的压抑性文明论进行驳斥。马尔库塞把压抑分为“基本压抑”和“额外压抑”两类。由于经济上的贫困和克服这种贫困所需的劳动,要造成文化就必然对爱欲作一定程度的限制、压抑和延迟。这是一种基本的压抑。它是不可避免的,因而在一定意义上是合理的,基本压抑所遵循的是现实原则。但另一方面,“缺乏的分配、克服缺乏的努力以及工作的方式,都是强加于个体的……不管这种合理性对整体的进步是多么有用,它仍然是系统的合理性,而且不可避免地牵涉到统治利益和要求支配。”也就是说,额外压抑是在一定历史阶段产生,受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支配,它的存在只是为维护现存的统治制度的。额外压抑遵循的是操作原则,操作原则是‘现实原则的现行历史形式”。在操作原则下,人的身心都成了异化劳动的工具。因此,这是一种多余的、额外的压抑。对于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是不:必要的。 第二,技术的发展加重了异化劳动的程度。劳动被马尔库塞看做是爱欲实现的手段,然而,在发达工业社会中,由于机械化、自动化的生产使劳动者完全依附于机器设备,降低了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对于劳动者和社会二者来说,劳动都不同于以往,发生了“质的飞跃”。“自动化的幽灵”使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把劳动者为了生活的必需而进行的劳动压缩到最低限度,甚至使工人的劳动成为不必要的。但是,劳动力的消费对维护社会的再生产又是不可缺少的,因为现代社会是消费的社会,没有大量的消费,社会生产就无法维持下去。所以,社会为了维持自身的存在,就必须使劳动者有事可做,以换取他们对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的消费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大量的劳动被投 作者简介:李航,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06级科学技术哲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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