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家庭暴力的救济

浅谈家庭暴力的救济
浅谈家庭暴力的救济

浅谈家庭暴力的救济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王玉玺迟晓然

本文从家庭暴力对婚姻关系,下一代成长的危害以及对法律实施,社会安定的影响几个方面论述了家庭暴力的危害性,从社会观念,法律体系两个角度阐述了我国当前对家庭暴力救济的现状,进而从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司法救济三个角度论述了今后对家庭暴力救济的努力方向。重点在司法救济上进行了论述,力求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有一个全认识。

全国妇联20XX年作过一次调查,结果表明:在亿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由此可以看出家庭暴力问题的影响已远远超出了家庭范围,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应上升为国家应负的责任,然而什么是家庭暴力呢?根据1993年联合国发表的《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的宣言》第一次给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下了定义,即不论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私人生活中,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上或性行为上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在司法解释中指出《婚姻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的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从而在我国立法上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进行了确立,并对其后果进行了定性。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对家庭暴力救济的现状始终不尽人意,缺少可操作性,下面笔者仅以家庭暴力的危害性来谈一下加强救济的必要性以及目前我国对家庭暴力救济的现状,并结合实际对今后家庭暴力救济的努力方向进行一下粗浅的探讨。

一、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论文在线 :s://

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其是在法律、道德、亲情的框架下形成的,而发生在家庭内的暴力事件不仅侵犯的是法律的严肃性还有对维系家庭的纽带――亲情、爱情、道德进行的践踏,其危害性更强于普通的暴力犯罪。然而现状是不如人意的,“今天,欧美国家存在一种奇怪的规范,它使结婚证书变成了一张准予殴打和虐待的挈约,对妇女最暴力,最隐蔽的家庭暴力正成为‘悄悄的暴力’”。(一)家庭暴力严重危害婚姻关系

在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的同时极易导致婚姻破裂和家庭解散。家庭本应是一个温馨的港湾,然而家庭暴力无论是身体暴力、性暴力还是冷暴力都会使家庭失去其应有的属性,使家庭处于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其最终导致的结果

是家庭的破裂,据司法调查家庭暴力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之一。全国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50%-60%,而在亿家庭中有30%不同程序的存在着家庭暴力,由此可以看出家庭暴力预防与制裁已是迫在眉捷的事了。

(二)家庭暴力严重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

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叱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员会是幸福的、快乐的。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的子女,其心理和生理上必然受到很大伤害,大多患有恐惧、焦虑、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的心理障碍。长大后极可能因心理的不正常而形成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甚至仇视、报复社会,走上犯罪的道路。这一点,已被许多案件实例所证实。

(三)家庭暴力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国家为了预防和制止对公民人身权利及合法利益的侵害而制定了以《宪法》为基础的一系列法律。如《婚姻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治安处罚条例》等等。这些法律对惩治犯罪起到巨大的保障作用,但在实际的运用中很大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中未能正确实施这些法律,家庭暴力行为却往往被当作家庭内部矛盾纠纷对待,没有依法处置,致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侵害者得不到应有制裁。这是对我国有法必依的法律原则相悖的不仅是对国家法律的一种公然的挑衅,也是对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的法律规定的任意践踏和破坏。

(四)家庭暴力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安定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社会由无数个家庭组成。家庭不和谐,甚至出现暴力行为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安定,使家庭丧失了其应有的功能,为社会增添不安定的因素,甚至会刑事案件的发生,可以说家庭暴力如不能得到有效的扼制,遭受暴力者不能及时得到救济,不仅仅会影响家庭的安定,更会影响社会安定,甚至会导致刑事案件的发生,可以说女性“以暴制暴”案件中的报复行为大多是施暴者未能得到制裁而放任的惯性的施暴,遭受暴力者未能得到及时救济被逼无奈在绝望无助的情况下而采取的。

(五)家庭暴力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社会的发展是全人类共同的事业,需要每一个社会成员共同参与,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是社会生存、发展的缔造者,而那些基本的身心健康都无法保障的受害者,又如何能全身心的投入社会生产、发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严重损伤了这部分人参与社会活动、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二、对家庭暴力制裁的现状

(一)陈腐的观念仍是对家庭暴力制裁的症结性问题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很多权益受到侵犯时,一般的救济方式分为三种,即自力救济,社会救济与司法救济。而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多为妇女,老人与儿童,他们本身就处于弱势地位,要实现自力救济是十分困难的,因此对家庭暴力的救济多依赖于社会救济与司法救济,但大多数情况下“家庭暴力是小事”、“清官难断家庭事”的陈腐观念不仅在老百姓心目中占主导地位,而且在司法人员的观念中也始终存在,从而怠于行使对家庭暴力的救济义务,进而使解决家庭暴力的“非正式社会支持系统与“正式社会支持系统”都不能正常运转,使实施家庭暴力者未能得到应有的制裁,使遭受家庭暴力者未能得到及时的救济,从而使这种的不安定因素长期沉淀形成社会的不安定因素,甚至成为刑事案件的诱因。

(二)法律的非系统性,不可操作性仍严重制约着对家庭暴力的制裁

随着法律的不断健全,可以说在处理家庭暴力的法律制裁上并没有人们想象中的“法律空白”,对造成轻伤以上的,《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别残手段致人重伤害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造成轻微伤害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规定: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可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5条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婚姻法》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然而遗憾的是以上法规并没有对“家庭暴力”进行明确界定,对实施家庭力行为后果及承担的责任也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也没规定因家庭暴力产生伤害的赔偿标准和限额,这使得实践中缺少可操作性。正由于此,有些法官在定罪量刑时考虑不到家庭暴力犯罪的特殊性,该从轻时没有从轻,该判刑时没有判刑。公安

机关认为这是家务小事,不用管;检察机关也会认为是家务小事,无须公诉。当受害妇女到法院进行刑事自诉时,法官会尽量进行调解,而且调解时往往忽视妇女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劝妇女:你把丈夫告到监狱里去,对你、对孩子、对家庭都没有好处。至于财产赔偿问题,现在没有离婚,他的财产也是你的财产,你要他赔还不是从你的左口袋移到右口袋里,从而使用家庭暴力者未得到应有的制裁,使遭受家庭暴力者未能得到及时的救济,基本于对可以说当前家庭暴力处理难的原因主要在于:首先是没有专门的家庭暴力法规。长期以来,无论是在老百姓的心目中,还是在司法人员的观念里,均未对家庭暴力给予足够的重视,“家庭暴力是家务小事”、“清官难断家务事”等陈腐的观念始终存在。家庭暴力的

法律又具有抽象性,不可操作性从面使调解成为了家庭暴力案件处理的主要手段之一。其次是家庭暴力存在取证难问题。由于家庭暴力的特殊性,案件往往发生在家中,致使警方取证难,也不容易找到人证和物证。而且很多家庭暴力发生以后,当事人不愿意承认遭遇过家庭暴力。

三、家庭暴力的救济

针对现阶段我国家庭暴力的救济的现状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家庭暴力的救济。

(一)自力救济论文在线 :s://

首先要对广大妇女作好普法教育,使其认真对待第一次家庭暴力,要认识到如容忍了一次就会有更多次的家庭暴力,而且一次比一次严重,在遭受暴力时应及时请求居委会社区及相关机构出面协商解决,要尽最大可能保证自己与孩子的人身安全,如遇危险不应再以“家丑不可外扬”来约束自己,要大声求救尽可能让领导听到或寻找机会报警,在受伤后要及时救治,要求医生详细、准确、客观地纪录伤情,为进一步寻求司法鉴定创造条件,最好在第一时间越到派出所,请求他们开出验伤通知书,到指定医院验伤或司法鉴定部门作伤情鉴定,为今后法律救助保留有利的证据。

其次要对以家庭暴力引发的“以暴制暴”案件给予最大的同情与宽容,要将“受虐妇女综合症”的理论引入到此类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中,受虐妇女综合症系指妇女长期处于家庭暴力的折磨摧残之下表现出的一种特殊行为方式。其暴力行为背后有着长期遭受虐待、暴力侵犯的历史背景,她们之所以不求救、不离婚而选择了杀人,是因为她们已陷入家庭暴力中无法自拔,她们不能摆脱、阻止丈夫的暴力摧残,也没有足够的社会力量帮助她们掐脱暴力,而她们又不愿挨打,又想活下来,所以在极度恐惧与绝望中会产生过激行为,因此我们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必须认识到这种以“以暴制暴”的妇女犯罪案件者,受虐妇女都是有主观恶性都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特点,因此引入“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进行定罪量刑,是符合刑罚的价值理论的,并且此类案件在国内的刑事审判中也有成功的判例。

(二)社会救济

在社会救济上我们要充分发挥“非正式社会支持系统”与“正式社会系统”在解决家庭暴力中的作用。

所谓“非正式社会支持系统”,具体是指与受虐妇女互动的人际络,包括家人、亲戚、朋友、同事或宗教团体,该系统是与受暴妇女最贴近的,对其生活也最了解、最有影响力,如果该系统没有发挥好作用,对妇女负面影响往往更大,如妇女在遭受暴力后,给予她只是劝告说和与“和稀泥”,这不仅不能使受暴妇女摆

脱丈夫的暴力,反而使她们学会了对家庭暴力的容忍,然而这种常期的容忍是有限度的,这种容忍在不断沉淀中必然产生仇视及重刑事犯罪可以说是社会不安定的因素之一,如内蒙古女子监狱中关押的“以暴制暴”的杀夫的女人总在20XX 年12月已由原来的58%上升到60%,如果他们能解脱,她们何致于选择了杀夫,选择了把自己送进监狱。因此,我们必须重视“非正式”社会支持系统在对家庭暴力救济中的作用。

所谓“正式社会支持系统”指的是警察、法院、医疗、社会及专业服务机构。中国现阶段家庭暴力救济的现状中存在的症结性问题说到底还是社会上普遍存在的观点“观念问题”,绝大数都认为家庭暴力不过是家务纠纷,外人不便于插手,要改变这种观念,以公检法妇联媒体等的正式社会支持系统必须首先认识到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性,认识到对施暴者的怠于追究就是对施暴者的纵容,就会使遭受暴力者不得不采用自力救济,而自力救济的越浅就会导致“以暴制暴”刑事案件的发生,因此各机关必须积极合作共同发挥自身职能,不断健全制度,从而从制度上保障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救治挥到实处。

(三)司法救济

司法救助是国家救助形式,具有法律强制力,是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最终救济方式。我国现行法律救济途径主要表现在《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家庭暴力”的原则性规定:第三十二条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即受害的暴力侵害赔偿的依据;第四十六条分别规定了对实施家庭暴力请求损害赔偿的依据;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对实施家庭暴力者给予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这样看来,我国现行法律明文规定了对家庭暴力的救济途径主要有:1.请求离婚。受害者如果能和施暴者达成协议,则依《婚姻法》有关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如无法达成协议,则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离婚。

2.提起自诉,要求追究施暴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对家庭暴力的刑事责任无明确规定,但其中可适用家庭暴力犯罪的刑法罪名有: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这些规定包括了家庭暴力行为方式的基本范围,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伤害行为,长期的暴力行为以及长期的精神伤害,拒绝抚养行为和暴力干涉家庭成员的婚姻自由的行为都是家庭暴力的具体表现形式,对于此类构成家庭暴力行为遭受暴力者可依上诉罪名依《刑诉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四、完善司法救济的对策

(一)司法救济的不足

虽然法律替定了对家庭暴力的救济但现行的司法救济途径还存在许多漏洞和缺失。

首先是欠缺防范措施,受害者依上述法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自己,但都只是

虐待行为发生之后,而且大多是在重复多次被虐待或发生严重的伤害、损害结果之后,法律才赋予受害者救济之权利。除非施虐者死亡或自我省悟,否则无法防范行为的发生,亦不能在轻微虐待事件发生时就予以制止,使家庭悲剧不会发生。第二是执法成效不明显。刑法中的硬性规定以产生严重后果为前题,使司法介入标准较高,而且执法者,常有家务事不易干涉的想法,执法时冷漠和忽视。而民法中及其他法律所规定的一些选择性公民自救款,本身操作性不强,及公民自身法律知识的缺乏都使得这些条款难以发挥作用。第三是缺乏整体规范。我国的家庭暴力有关规定散见于民、刑法、婚姻法和其他一些权益保护法中。不仅未针对家庭暴力作出特殊性规范,而且并无社会服务法规予以配合,这样家庭暴力作出特殊性规范,与解决模式,其严重性和反复性与日俱增。

(二)完善司法救济的几种对策

通过对上述司法救济特征进行分析,认为要完善司法救济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第一:要从侵权的角度看待家庭暴力,建立夫妻侵权责任,并不是否认夫妻关系存在着较多伙伴关系的特点,否则就不需要那些调整夫妻人

身和财产方面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了。因此,实施这项制度应周密考虑,区别对待。可以把各种民事责任形式引入,例如对婚姻存续期间承担的民事赔偿判决,受害人要求立即执行的可以执行,受害者只要求加害人改过不需要立即执行的,可把赔偿判决作为附条件的债务,在将来离婚时执行,不离婚就不执行。夫妻离婚应逐步以夫妻侵权制度来取代历来”照顾”的做法。

第二:强化法律责任,除现行法律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行为应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但对于更多的轻微伤害,也要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方面,各地相应出台了一些实用的地方性法规。婚姻法的修改可吸收其部分条款。对于执法人员的责任要明确分工,防止互相推诿,注意各法律文本、条款之间的衔接,填补某些“真空”。明确对家庭暴力的预防、监督机制,以及对受害妇女的法律援助机制。家庭暴力是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

第三:是构架家庭暴力法

如前所述,我国家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均散见于各类法典、法条中有许多漏洞和缺失,并未提出来及根本防治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途径。极不利于司法操作和社会实践,因此家庭暴力法应包括:

1.保障性规定。即通过法律条文对家庭成员各自在家庭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进行明确的规定。这现在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已有所表现。

2.惩罚性规定。在该规定中,构架选择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相互协调运用惩罚模式。可选择性惩罚规范,主要针对家庭成员之间的成年者的身体伤害或精神虐待,不是非常严重的,但有必要加以惩戒的,可由被害者在法律许可范围内选择惩罚措施,由执法机关加以执行。强制改过惩罚规范,主要针对触犯刑律以家庭成员权益受到侵害时,由执法者强制对施暴者进行处罚。

3.社会服务性规定。如果紧急庇护所、服务专线、法律扶助等各项服务,应从法律上加以肯定,并且政府应对其提供经费辅助。在施暴者方面应提供教育、医疗服务。如此一来,才能建立一套完整的司法机构与社会服务配合的体制,彻底解决家庭暴力的问题。

第四:改革诉讼机制

1.在人民法院开设家事专庭,我国人民法院关于家庭事务的审判多由民事庭进行。由于我国传统家事观念,使法官多采取消极不理的态度。由于家庭暴力的复杂性和多发性,以及其严重的负面影响,法院完全有必要要开设专庭审理,保护弱势人群的权益。

2.改革诉讼制度。在我国现行家庭暴力诉讼中,一般采用自诉形式,使许多不懂法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害人不能得到及时救济,或者受害人缺乏经济实力,无力提起自诉。因此,使应受惩罚者消遥法外。笔者认为,只有公诉机关根据受害人的行为能力与施暴者的侵害程度与情节,强制向法院提起诉讼,与受害人提起自诉两种诉讼相结合,才能确保受害者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注释:

20XX年3月2日《中国青年报》调查报告

丽贝夫.丁.库克黄列译《国家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负有的说明责任》

参考文献:

1.黑龙江省妇女联合会《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手册》20XX年6月

2.苏力《冷眼看婚姻》《中国妇女报》20XX年10月

3.《完善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思考》裁《现代法学》20XX第二期

4.《民法字判释研究与适用》北京大学出版社注

浅谈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

浅谈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 摘要: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呈逐年上升趋势。而此次《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逐年增多有关。案件相对集中的有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类型。《婚姻法解释(三)》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 关键词:家庭暴力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

目录 引言 (1) 一、家庭暴力的涵义 (2) 二、家庭暴力犯罪的特征 (3)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7) (一)传统的封建思想影响 (7) (二)我国对惩治家庭暴力上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也是原因之一 (11) (三)社会的宽容态度造成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 (15) (四)心理因素是家庭暴力加剧的最重要原因 (16) 四、家庭暴力的社会现状及危害 (12) 五、家庭暴力的表现特点 (12) (一)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 (7) (二)施暴者多为丈夫 (11) (三)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 (15) (四)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 (16) (五)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 (16) 六、应对家庭暴力的对策 (12) 结论 (17) 参考文献 (19)

浅谈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 引言 家庭暴力被认为是现代化城市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到上海市妇联信访反映家庭暴力的人数,从1998年至2000年分别占婚姻家庭类问题的14.7%、16%、13.4%。新《婚姻法》颁布后,家庭暴力现象得到一定遏制,2002年的比例下降到8%左右,但家庭暴力仍是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热点和难点。全国妇联今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2.7亿个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发生在夫妻间的家庭暴力,受害者85%以上是妇女;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此解体。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事实上的家庭暴力发生率可能更高。 一、家庭暴力的涵义 家庭暴力目前尚无统一界定的概念。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的折磨、伤害和压迫等人身强暴行为;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中一方对另一方的殴打、凌辱、肆虐,使其屈从;有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中某一成员对其它家庭成员在肉体上、精神上、言语上、经济上的虐待。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有以下分类: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两种。 按其形式可分为三类:(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1]。 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冷暴力,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得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庭工作,是隐性暴力中较常见和隐蔽的做法,而这也是现代家庭中的一个易被人忽视的问题。 在2004年11月15日至16日召开的“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国际研讨会”上,中国法学会研究人员提交了一部《家庭暴力防治法》建议稿。该建议稿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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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儿童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论文摘要儿童本应在父母呵护下健康快乐的成长,但近年来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却频频发生,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中,就有二起是明显涉及儿童家庭暴力的案件。虽然儿童家庭暴力事件已引起社会大众普遍关注,但“饿死女童”、“父亲打死抄作业的女儿”等惨剧却还在上演。本文从多角度分析频繁出现家长虐待儿童的案件的原因,并为今后预防和制止儿童家庭暴力提出建议和参考。 论文关键词儿童家庭暴力监护权转移监督 一、儿童家庭暴力的现状 家庭暴力问题一直是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但对于家庭暴力的解决,过去往往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的角度思考,而缺乏对于家庭暴力的另一主要受害者——儿童的特别重视,即在解决儿童遭受家庭暴力问题上缺乏“儿童视角”。随着近年来,媒体不断报道出“饿死女童”、“父亲打死抄作业的女儿”、“继子遭继母虐打”等一系列惨剧,使人们不得不正视儿童家庭暴力问题。 但是,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往往是造成严重后果并经媒体报道之后才被关注,一般的暴力还没有引起重视。根据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对2008年1月至2011年1月三年期间媒体报道的300个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的调研发现,在300个未成年遭受家庭暴力案件中,造成受暴未成年人死亡的有161件,超过了案件总数的一半。 谈起暴力,总是被理解为对身体的虐待、殴打等伤害行为。但是,近年来,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还存在另一种与暴力同一性质的伤害行为,如遗弃、家庭拐卖、性侵等,这种伤害行为虽然不是直接造成儿童的身体伤害,但造成的后果却更恶劣。 二、儿童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儿童家庭暴力案件之所以层出不穷,并不是某一单一的因素引起的,是多种因素相互交织的结果。针对造成儿童家庭案件的原因,本文主要从以下角度进行分析: (一)法律层面的原因 1.未明确监护人的职责 《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涉及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责任问题。但这一条文在表述上却很模糊的。“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对监护人承担何种责任以及履行职责不当是否应承担责任却没有清晰的界定。 2.没有设定专门的监督保护机构 依据《民法通则》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法律只是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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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的自然反应;攻击行为是习得的。由此三点加之其他社会影响因素,家庭暴力的成因主要为: 1、施害者通过儿童期的模仿或亲身经历而习得暴力的沟通方式,有样学样,恶性循环,终生受习得的观念影响; 2、家庭暴力行为通过社会和家庭文化的代际传递实现。传统文化默许男人打女人,父母打子女。在这种文化影响下长大的男人允许自己打女人,父母允许自己打子女。有这种文化的社会,接纳家庭暴力行为。在这样的家庭和社会中长大的子女,不知不觉接受了这种观念。家庭暴力行为就这样一代又一代传了下来; 3、获益不受罚。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是法律缺乏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手段。社会给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的有效支持很少,因此家庭暴力发生时一般得不到干预; 4.施害者往往体力强悍的一方,即生理性优势。无论男打女还是女打男,施害者的体力,往往居于优势。90%以上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是体力处于弱势的妇女、儿童和老人。 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暴力的发生,虽与施害者的原生家庭、社会和文化环境、以及双方的体力对比有关,但却与暴力关系中双方的年龄、学历、职业、社会地位、经济收入、居住区域和民族等,无必然联系。由此可以看到良好的社会氛围,真正和谐美满的家庭成长环境对个人行为发展的关键作用确实是尤其突出的。因此对于减少家庭暴力,全社会公民应是人人有责的。应该:

论家庭暴力及其法律责任

论文提纲 家庭暴力是一个古老的现象,是发生在家族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帮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支持体系。 一、家庭暴力的界定:国内外法律、学者对家庭暴力的解释。 二、家庭暴力的成因: (一)我国家庭暴力是封建意识传统的产物; (二)中国妇女普遍存在文化、就业、心理三大弱项; (三)执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存在误区; (四)社会在家庭暴力方面立法不够,缺乏有效的司法保护。 三、家庭暴力的表现特点: (一)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 (二)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 (三)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 (四)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 四、实施暴力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家庭暴力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二)家庭暴力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 (三)家庭暴力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论家庭暴力及其法律责任 内容摘要: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族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帮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支持体系。 关键词:家庭暴力法律责任

一、家庭暴力的界定 家庭暴力应该说是一个古老的现象,但是即使在西方,这种现象作为一种问题纳入法律思考,也是在20世纪60年代开始的,中国则更晚一些,20世纪90年代初才开始有了较多的研究和讨论。这是因为家庭暴力不单纯是一种侵权行为或犯罪,它总是和社会的传统文化家庭的伦理价值和人们的思想观念交织在一起的,被有意无意地掩盖起来,甚至被认为是正常的事情。而在中国改革开放日渐深入的过程中,有着1 3亿人口,二、三亿多家庭这样一个大国中,家庭暴力作为导致婚姻家庭破裂、家庭成员遭受摧残、折磨的现象越来越不容忽视的情况下,法律,不可不把目光聚焦在这个问题上了。 中国有两句古话:一是“清官难断家务事”;二是“家丑不可外扬”。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对于一般家庭暴力持比较模糊、暧昧的态度;同时受害者认为家庭暴力属于“家丑”,不足为外人道。致使家庭暴力程度不断升级,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问题在一些地方比较突出,因为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和人身伤害的案件不断增多。据资料显示,1999年我国涉及家庭暴力的信访数量占各地妇联婚姻家庭类信访数量的六分之一。而据全国妇联的调查表明,我国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绝大部分是丈夫对妻子施暴。并且家庭暴力的手段也越来越残忍,由此引发的情杀、重伤害等恶性案件逐渐增多。可见,家庭暴力已经成为破坏现代婚姻家庭幸福的重要威胁。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当前各国都不得关注的社会问题。但目前家庭暴力还没有统一界定的概念,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中一方对另一方的殴打、凌辱、肆虐,使其屈从;又有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中某一方成员对其它家庭成员在肉体上、精神上、言语上、经济上的虐待。 关于什么是家庭暴力,目前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无论是人们的认识还是法律的规定都不尽相同。在加拿大,家庭暴力被界定为:“由施暴者使用暴力、胁迫、懈怠或疏忽等方式对另外的人的行为,该行为对于被侵犯人在生理和心理上的完整性或她的权利、自由以及情感都不得有损害”。就其具体表现而言,有人列举了以下几种:1、身体上的攻击或强制,如残害、殴打、推搡、

浅谈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

浅谈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 论文摘要 内容摘要: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行为,包括家庭成员间的身体、精神、性暴力行为。这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家庭暴力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家庭暴力主要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再者就是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最后就是性暴力。以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冷暴力。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的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等一切问题。还存在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历史原因、社会原因、生理原因、经济原因等等。 关键词:家庭暴力—包含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行为,包括家庭成员间的身体、精神(情绪)、性暴力行为。其特征是一方动用武力和权利来控制另一方。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是女性。20XX年新颁布的《婚姻法》中已把“禁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条文载入其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家庭暴力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从社会性别视角研究社会排挤( social exclusion )是社会排挤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主题。近年来,随着社会排挤研究的流行和深入,一些中外学者开始从性别分析的角度对社会排挤进行研究。笔者认为可以用性别排挤概念,即在中国社会转型中,受家庭暴力侵犯妇女这一劣势群体被边缘化的机制和过程,来对受家庭暴力侵犯的妇女这一劣势群体的社会排挤现象做出描述和解释,为研究女性劣势群体提供一个新的理论视角。 家庭暴力被认为是现代化城市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到上海市妇联信访反映家庭暴力的人数,从1998年至20XX年分别占婚姻家庭类问题的14.7%、16%、13.4%。新《婚姻法》颁布后,家庭暴力现象得到一定遏制,20XX年的比例下降到8%左右,但家庭暴力仍是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热点和难点。全国妇联今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2.7亿个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发生在夫妻间的家庭暴力,受害者85%以上是妇女;每年有10万个家庭

论家庭暴力救济

论家庭暴力救济 论文摘要:家庭暴力对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家庭成员造成严重损害,必须予以制止,但我国目前尚无防范救济体系。因此,有必要对家庭暴力的救济进行研究。 近年来,关于家庭暴力的报道越来越多,现状之惨烈,后果之严重,令人触目惊心、不寒而栗。其不仅严重损害了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而且破坏了家庭的稳定与幸福、影响了社会的安宁和发展。因此,对家庭暴力进行有效救济,已经成为人们所关注的婚姻家庭中的焦点。 一、家庭暴力现状考察 自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关于家庭暴力的调查和投诉均反映出家庭暴力的严重性。1995年国务院《中国妇女的状况》白皮书公布:全国2.67亿个家庭,离婚率1.54%,约40万个,其中1/4起因于家庭暴力。2000年全国妇联系统来信来访分类情况统计中,婚姻家庭类投诉和咨询约占总数的50.3%,其中反映家庭暴力的案件占该类投诉总数的15.5%。《中国妇女报》“家庭暴力问题公众调查”显示:11.2%的女性曾挨过丈夫的打,全国妇联信访处1995年共收到要求保护妇女权益的信件128,900件,接待此类来访1,600人次,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占30%左右。该报记者在吉林省部分地区妇联采访时了解到,自1993年以来,在各级妇联接待的来信来访中,婚姻家庭类占70%~80%,而其中属于家庭暴力的案件达40%左右,农村个别地方达70%之多。中国法学会“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

项目的社会调查分项目,于2000年12月~2001年2月在浙江、湖南、甘肃三省九市(县)通过调查显示:77.9%的农村居民和65.8%的城市居民表示,在孩童时代遭受过父母打骂。而在调查夫妻打架动手频率问题时,有34.7%的人承认有过家庭暴力的经历。据反家暴项目和其他调查显示,在家庭暴力受害者中,女性占75%~90%以上。这一调查结果与2004年北京市妇联从事的家庭暴力问卷调查数据不谋而合。由此可以看出,家庭暴力已经成为我国一个普遍存在且亟待解决的严峻社会问题,应积极采取救济措施,防治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原因分析 (一)历史原因。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男女两性的地位一直不平等,而且“三纲五常”作为封建社会中最主要的伦理道德规范一直影响至今。尤其父权和夫权思想在人们的头脑意识里还有很大市场,无论夫妻关系还是亲子关系,男性在家庭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以自己的意志支配整个家庭,家庭成员须无条件服从。许多人视老婆和孩子为自己的私有“财产”,认为打骂老婆和孩子是天经地义之事。甚至把打骂老婆视为解决家庭矛盾的途径,打骂孩子则是教育子女成长的方法。此外,“三从四德”封建观念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使得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极其低下,常常是逆来顺受不敢反抗,对家庭暴力几乎是容忍和麻木,从而强化了被害人的角色。 (二)社会原因。我国民间一直流传着“清官难断家务事”、“打是亲、骂是爱”等之类说法,即使科学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还有相当多的人依然持有这种观点,认为家庭纠纷纯属自家常事,甚至把夫妻之间

浅谈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与对策

浅谈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与对策 广西北海市海城区第六小学工会 家庭是在法律、道德、亲情的框架下所形成的,它是社会的组成细胞,一个文明的社会应该由无数个文明的家庭组成。而家庭暴力事件它不仅侵犯了法律的严肃性,危害了家庭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破坏了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和睦,而且还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践踏了亲情、爱情、道德,其危害性更强于普通的暴力犯罪。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是国际社会的一大公害,其影响已远远超出了家庭范围。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家庭暴力,对其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并采取更完善的对策和措施,有效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本文主要从家庭暴力的现状、形成的原因、特点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这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发表一下自己的粗浅看法。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 在美国,每四名妇女就有一人会遭受家庭暴力侵犯,每年都有约600万妻子受到丈夫的虐待;在法国,有200万妇女经常遭受男人的虐待;在德国有400万妇女遭受丈夫暴力,在犹太家庭中,丈夫对妻子的暴力很普遍。 我国的家庭暴力,目前正在进入一个“飞速发展”阶段,据全国妇联统计,2002年共接到群众来信、来访、来电总数31万多件,有关婚姻家庭权益的占到总数的52.4%,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占到婚姻家庭类总数的22.5%。在妇女遭受严重损伤的常见原因中,因家庭暴力造成的约占40%以上。这些家庭暴力中所出现的新状况,引起了我们更多的关注和重视。 (一)存在的普遍性 全国妇联统计结果表明:在2.7亿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每年大约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有0.9%的女性经常受丈夫挨打,家庭暴力案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近95%为女性。由此可见家庭暴力问题是社会上普遍存在的问题。 (二)城市高知识阶层已有家庭暴力的“生存空间” 人们往往以为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农村地区、低文化层次的人群中。但是,据有关部门的调查表明:家庭暴力在大城市占8%,中小城市占11%。另一项权威调查表明,家庭中受暴力侵害的女性有58%受过高中以上教育,35%受过大专以上教育;而有62.7%的施暴者受过高等教育,其中有干部、科技人员、教授等。 (三)受害者大多是女性 根据相关调查显示在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女性作为弱势群体在家庭暴力案件中仍然是主要的受害者。 民盟对全国30个省市区9667名知识女性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66.45%的女性认为,家庭暴力的范畴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冷暴力及精神虐待、殴打、绑架、威胁、恐吓、强迫、盯梢、侮辱、强行闯入、财产损害、性暴力、婚内强奸、强迫卖淫、女性生殖器残害等等。全国妇联的一项抽样调查表明,我国27亿家庭中遭受过不同程度家庭暴力的妇女已高达30%。

浅析我国当前家庭暴力

浅析我国当前家庭暴力 教学点:xx电大 班级:xxx年秋法律本科 学号:12*****880 姓名:yjbys 指导老师:汪xx 写作时间:2014年xx月xx日 关于家庭暴力的调查报告 内容提要:家庭暴力泛指家庭成员及家庭的近亲属间的虐待、伤害、侮辱、遗弃以及精神折磨等。家庭暴力不只是一般的家庭问题,而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已成为世界不少国家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目前我国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因丈夫的暴行而涉讼,导致夫妻离异的占绝大多数,由此表明妇女(妻子)是家庭暴力的最大受害群体。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完善的反家庭暴力法。我在此就其现状、成因及对策等,谈点肤浅的认识,以达抛砖引玉之效果。希望国家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关注并采取必要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充分利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所创造的条件,充分利用立法资源,坚决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争,把家庭暴力降低减少到最低、最小的限度。 调查过程说明:家庭暴力不只是一般的家庭问题,而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它已成为世界不少国家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为了深入了解目前家庭暴力现状,分析其发生的原因,探索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方式,2014年6月3至24日我以黄山市黟县碧阳镇、美溪乡、宏村镇为调查范围,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形式对该区域家庭暴力现状情况进行了一次简单的调查分析,此次调查共发放问卷300份,回收245份,回收率达80以上,表明公众对家庭暴力问题的普遍关注,对参与婚姻家庭问题研究的态度还是很积极的。此次调查内容包括:被调查者的基本情况,对"家庭暴力"的熟悉,遭遇家庭暴力情形;目的是分析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了解当前家庭暴力现状,寻求解决的有效对策。随后,我根据调查的情况,对调查的数据进行了整理,分析了家庭暴力的特点、产生的原因、家庭暴力的危害,并提出了预防家庭暴力的一点肤浅认识,从而形成了这次调查报告的初稿。经电大老师的指点,特别是指导老师到修改,最终完成了这次调查报告。 一、调查项目的研究背景、方法及问卷分析

浅谈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与防治

浅谈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与防范 徐闻 [摘要]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近年来有进一步增多趋势,其呈现出的特征、产生的后果令人堪忧。严重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针对家庭暴力产生的内在原因加以解决,尽快建立起道德、法律、社会、爱心等各层面的社会支持体系,缓解家庭暴力现象的 关键词:家庭暴力、原因、防范措施 前言 家庭是社会成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关系着国家的稳定与安宁,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然而家庭暴力在世界范围内都是较为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根据全国妇联权益部门的统计,我国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行为,施暴者多为男性。根据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因丈夫的暴行而涉讼,导致夫妻离异的占绝大多数,由此表明妇女(妻子)是家庭暴力的最大受害群体。 关键词:家庭暴力、原因、防范措施 一、对家庭暴力的界定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内出现的家庭成员间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行为,包括身体伤害、精神摧残和性暴力。家庭暴力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比较常见的有捆绑、殴打、讥讽、辱骂、恐吓、不予理睬、性虐待、性暴力等。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即家庭中的妇女、儿童和老人,其中约90%为女性。我国2001年4月实行的新婚姻法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制裁条款,如将家庭暴力作为受害方提出离婚的一个条件,受害方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等,还明确规定受害方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援助和居委会进行劝阻,因此,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事”,而是一种法律予以制裁的行为。本文所说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夫妻之间也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 (一)、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具体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 (二)、家庭暴力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妇女,因此她们受到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只不过因为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较为明显而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损伤是内在的、较为隐蔽而容易被忽视。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有的悲痛欲绝,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三)、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了社会发展和进步。社会发展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社会的每一个人都应当是社会生存、发展的创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权利、人格、名誉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发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这部分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严重地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

浅谈农村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

浅谈我国农村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 [摘要]新中国的成立,彻底改变了妇女从属于男子的社会地位,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如今所提倡的男女平等不再是一句空口号,而是法律所保障的正当权益。广大妇女,特别是广大农村妇女目前仍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不仅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而且破坏了家庭团结和社会稳定,因此,家庭暴力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不和谐音符,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迫在眉睫。如何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我们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之一。本文将从农村家庭暴力的现状、产生原因及对策等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农村家庭暴力原因危害对策 概念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的行为。其形式包括殴打、罚跪、捆绑、拘禁、性虐待、性暴力等体罚形式,也包括讥讽、辱骂、恐吓、不予理睬等精神虐待,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但妇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她们受到的身心伤害也最大,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对妻子施暴。 一、我国农村家庭暴力现状:当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中时,往往具有隐秘性?“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观念又为家庭暴力的曝光增加了一道屏障。因此要对家庭暴力精确统计几乎是不可能的。又加上农村的特殊性,在暴露家庭和睦方面都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二、农村妇女成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原因分析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中,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其特殊的深层的原因,主要原因在以下方面: 1、封建的男权思想和夫权思想在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是农村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文化根源。我国封建社会长期以来的文化基础是以男性为中心本位的文化,男女在家庭及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极不平等,虽然新中国成立后,封建落后的文化已被社会主义文明所取代,我们党也一直倡导男女平等,并把它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但是,由于几千年封建文化的沉淀,传统观念,作为一种大众意识和文化心态仍有着相当大的市场,仍左右着社会舆论和人们的行为。时至今日,家族观念、父权夫权、男尊女卑等思想仍在一定范围内影响着中国人民。特别是在偏远的农村,这种观念尤为严重。许多农村妇女迫于舆论的压力只好忍气吞声,从而使家庭暴力愈演愈烈。有些人视子女和妻子为自己的附属,认为父母对子女、丈夫对妻子有着“生杀予夺”的大权。因此,打骂自然也是天经地义的,尤其是在偏远贫困的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家庭中对妇女的暴力现象还很普遍,甚至卖妻、换妻、换亲、借腹生子之类的摧残妇女的非常落后的与时代脉搏极不相称的行为也经常发生。还有些人婚育观念落后,重男亲女、传宗接代、延续香火等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丈夫、公婆打骂虐待生女孩的妇女,甚至赶出家门,逼迫离婚以达到再娶妻生子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2、经济收入不平衡,是农村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根源在农村,处于强势地位的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往往居于主要的支配地位,要求家庭成员绝对的服从其意志。而处于弱势地位的家庭成员往往在经济和生活上

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及防范措施 浅议

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及防范措施浅议 内容摘要: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现象,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这是与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背道而驰的。本文针对我国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现状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及防治对策,以促进对家庭暴力的制止。 关键词:家庭暴力现状原因危害防范措施 正文: 一、家庭暴力概述 就现阶段全国各媒体报道的情况看,家庭暴力日益凸显。作为严重侵扰家庭、社会安宁的刽子手——家庭暴力,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特别是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关于什么是家庭暴力,目前还没有一致公认的界定。但在国外的有关法律特别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中,大多对家庭暴力采用广义的概念,即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造成其中一方生理或心理上的伤害。形式上可分为身体暴力、语言暴力、性暴力;受害者包括配偶、前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同居伴侣及前同居伴侣;程度可分为轻度、中度、重度,总之任何对家庭成员造成损害和伤害的行为都可以列入家庭暴力的范畴。 家庭暴力的概念是上世纪90年代初才引入我国的。目前,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对家庭暴力尚无界定。实践中所谓的家庭暴力采用的是狭义的概念,主要是指对家庭成员身体上的暴力及因此而引起的精神伤害,如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及性虐待等,受害者为配偶、子女与父母,其中以妇女、儿童与老人居多。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将家庭暴力的概念在司法层面上明确限定为狭义的: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分类 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两种。按其形式可分为三类:(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 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冷暴力,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得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庭工作,是隐性暴力中较常见和隐蔽的做法,而这也是现代家庭中的一个易被人忽视的问题。

中国家庭暴力犯罪研究开题报告

江大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暨提纲 论文题目:中国家庭暴力犯罪研究 一、选题 我国每年约有 40 万个家庭解体,其中 25% 是由于家庭暴力引起的。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人造成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看,它还表现为对家庭中弱势群体人权的严重侵犯。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还包括所有社会公民取得平等的权利。这些权利不仅体现在政治生活领域,还体现在家庭生活领域,而且只有在家庭生活领域实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与相互尊重,才能为整个社会的人权保障提供必要的前提。对家庭暴力的研究,不仅体现了对于受害者的关怀,更体现了对于他们人权的尊重。 二、该题目国内外的相关研究动态 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已经有了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有代表性的,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暴力”主要指男性对女性实施的有害行为。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 三、选题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或创新之处 主要分析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以及立法情况。简单分析家庭暴力产生的危害及成因,以及由于中国传统文化的不同造成中国与西方国家家庭暴力现状的不同。 四、内容提纲 一、绪论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及立法 1、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2、发家庭暴力法在我国的建立情况 三、家庭暴力所带来的危害及成因 1、家庭暴力所带来的危害 2、家庭暴力的成因

浅析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对策

浅析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对策 摘要: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支持体系。 (一)把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政府行为 政府重视和干预是解决家庭暴力的根本途径。因此,在反家暴工作中,政府应发挥主渠道作用,把反家暴工作纳入相关职能部门的目标责任,纳入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文明社区、文明家庭创建活动考核体系,纳入综合治理工作的具体目标,制定配套的行政措施,从政策和经济上对反家暴工作给予支持。同时,要对立法和司法人员、医务人员、社会工作者进行反家暴意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决策层和执法者的性别意识和反家暴意识。

(二)加大执法力度 依法打击家庭暴力行为是反家暴的关键环节。执法部门应 加大执法力度,做到预防为主,违法必究。将家庭暴力干预 纳入指挥中心和社区警察的工作范畴,在派出所建立“反家 暴示范点”,探讨实施“救助卡”“告知卡”和“超前预防,事中干预,延伸服务”的工作模式,使公安机关成为反家暴 的首要环节。还要进一步提高警察反家暴的意识和技巧,加 大干预力度,提高工作水平。同时,检察机关和司法审判机 关也要加大家庭暴力案件的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妇女的合法 权益。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反家暴意识 提高公众的法律素质、道德水准、反家暴意识和妇女的自 我保护意识,是反家暴的基础。要通过宣传栏、婚姻家庭学校、家庭对话会、法律进家活动、广场咨询、法庭进社区等 面对面的形式,向公众传授反家暴的方式方法和法律知识,在全社会形成家庭暴力是社会公害,人人反对家庭暴力的良 好氛围。要借助媒体的力量,通过对一些大要案的曝光、以 案说法等形式,鞭笞家庭暴力行为。要把有无家庭暴力作为 评选“五好文明家庭”的条件,倡导文明、健康、新型的家

论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论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摘要】家庭是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家庭暴力却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我国各界呼吁出台专门的法律来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希望创造一个没有暴力的世界。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民法通则》在第98、101、103条规定了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等权利。这些法律明确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合法权益,在家庭暴力面前并没有得到保障,而是受到了严重的侵害。家庭暴力先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特别是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家庭暴力还严重摧残了受害者的精神。遭受暴力的受害者,不仅在肉体上留下了伤痕,更在心灵上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创伤,经常性的暴力可能摧毁他们人生的信念和生活的信心,破坏他们与人们正常交往的心理,扭曲他们的性格,不少受害者在压抑、焦虑,甚至痛苦中煎熬,精神恍惚,长此以往,导致精神失常甚至走上轻生的道路。 【关键字】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律 【Abstract】The family is an integral part of society, but

domestic violence has affected social s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China's various sectors calling for special law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victims, and hope to create a non-violent world. China's "constitution" stipulates that the citizens of basic rights. Section 33 provides that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itizens are equal before the law. State respects and safeguards human rights." Article 37 stipulates that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the personal freedom of citizens are not violated." Article 38 stipulates that "the citize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Personality dignity shall be inviolable. prohibit the use of any method of citizens to insult, slander and false accusations trap. "Article 48 stipulates that"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women in the political, economic, cultural, social and family life, and other areas enjoy the same men equal rights. ","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in subsection 98,101,103 provides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lives of citizens of the right to health, reputation right,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marriage, and so on. These laws clearly define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itizens, in the face of domestic violence has not been protected, but suffered serious abuse. Domestic violence to the victims of violations of personal

浅析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解读

本科毕业论文 题目:浅析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 学院:政法学院 班级: _______________ 姓名: ___________ 指导教师: _____ 职称: _______ 完成日期:年月日

浅析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 摘要:社会是由许多家庭组成的整体,家庭是构成社会的重要部分。家庭的和谐直接关系到社会的有序运行。然而近年来,家庭暴力事件却屡屡发生,由家庭暴力引起的夫妻离异、伤害甚至杀人案件等已经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和谐,有必要对其进行分析、研究。本文以减少家庭暴力,保护妇女权益,树立女性自尊、自立、自强的观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来构思,具体阐述家庭暴力的概况、危害,并针对性的解析妇女成为主要受害者的根本原因,最后提出相关对策。希望社会高度重视家庭暴力问题,国家逐步完善法律法规,妇女增强维权意识,提高社会地位,从根本上遏制家庭暴力事件频发的趋势,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关键词:家庭暴力;妇女;原因;对策

目录 一、家庭暴力的概况及危害 (1) (一)概念 (1) (二)特点 (1) (三)危害 (2)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3) (一)历史原因 (3) (二)法律原因 (3) (三)社会原因 (4)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 (5) (一)提高全民素质 (5) (二)健全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6) (三)构筑社会防范体系 (6) 参考文献 (8)

家庭是构成社会的重要部分,家庭的和谐关乎国家的安宁。然而近些年来,家庭暴力事件却频繁发生。比较上世纪80、90年代,家庭暴力事件已经上升了25.4%①。并且根据全国妇联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有30%的家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其中绝大部分是丈夫对妻子的家庭暴力②。家庭暴力的屡屡发生且不断升级不仅影响到家庭的和睦,而且已经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安宁,成为我们必须重视的社会问题。 一、家庭暴力的概况及危害 (一)概念 家庭暴力的概念应从广义和狭义的角度进行理解,广义的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中的,用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被害人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③。家庭中的妇女,老人,儿童等都容易遭受暴力。狭义的家庭暴力,即男性用武力殴打妇女,侵犯其人身权利,给其身体和心里带来一定程度伤害的强暴行为④。本文所论述的家庭暴力,主要从狭义角度进行阐述。 (二)特点 1、普遍性 当前,家庭暴力已经上升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大问题,无论是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还是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家庭暴力。施暴者殴打妇女一次,往往就会殴打第二次、第三次,精神暴力、性暴力,冷暴力等形式也普遍存在,严重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2、一定的隐蔽性 首先,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这个具有特殊意义的场所,本身就具有隐蔽性,而且大多数的受害妇女认为自己遭受暴力是家务事、个人私事,怕传出去,激化家庭矛盾,加深夫妻隔阂,造成家庭破碎,势必也会影响个人名誉和事业发展。其次,家庭暴力行为也有其隐蔽性。殴打造成的皮外伤很容易发现,精神和心灵上的创伤却不易被人察觉,且后者对妇女心理状态的损害更为严重,及易引发各种精神疾病,损害受害者身心健康。 3、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家庭暴力的施暴形式多种多样,具体有: ①李周明.中国家庭存在30%的家庭暴力[N].兰州晨报,2010-06-28(1). ②我国重视家庭暴力防治,维护妇女合法权益[DB/OL].人民网.法治动态专栏,2002-11-24.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 2001-12-24. ④徐维华.制止在家庭中实施家庭暴力[C],中英妇女与法律学术研讨会学术论文集.北京大学法律系、英国大使馆文化教务处,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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