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认定新变化(刘彦锋)

驰名商标认定新变化(刘彦锋)
驰名商标认定新变化(刘彦锋)

商评委驰名商标认定新变化

一、申请商标条件

1、申请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

使用持续时间在争议商标(或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满五年。

2、申请商标为注册商标的

第一,注册时间在争议商标(或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满二年

第二,使用持续时间在争议商标(或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满五年。

二、证据时间点

争议商标(或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

三、认定条件

1、产量、产值、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利润、纳税等经济指标应有专项审计并附送审计报告或者税务机关证明;

2、行业证明

第一,可以是申请人或者引证商标使用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经济指标全国排名。第二,证明须明确年份、名次、出具证明机构名称。

第三,机构须是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

3、销售范围

应当在十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

4、需要有引证商标的宣传形式及载体

第一,须有广告合同、发票、广告复印件或复制品等有效证据证明。

第二,广告费须有专项审计或发票等证据支持。

5、荣誉

第一,包括申请人、申请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产品或服务

第二,省部级以上的奖励

省级:限于省级人民政府的奖励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著名商标;

部级:限于中央部、委、局等政府机构。

6、例外

第一,能证明引证商标历史悠久的;

第二,市场上确实享有较高声誉足以认定为驰名商标的。

如:国外商标在中国长期使用且享有较高声誉,可减轻举证责任;

天驰刘彦锋律师

参考商标局1999年颁布的《重点商标保护记录》

附件:2000 年6月前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论驰名商标的可撤销性

论驰名商标的可撤销性

论驰名商标的可撤销性 摘要:驰名商标制度是为高商誉商标提供特殊保护的一种制度设计,然而该制度在我国却被严重异化。驰名商标撤销机制是遏制其异化的应对措施之一。但是由于我国实务界和理论界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定性为事实认定导致驰名商标在可撤销性上面临理论障碍。本文从驰名商标认定会对之后商誉产生积极影响、商誉变动过程缓慢、我国有撤销驰名商标的实际需求等方面论证了驰名商标具有可撤销性。行政认定驰名商标可归于行政确认行为,因而也具有可撤销性。 关键词:驰名商标撤销商誉 一、建构驰名商标撤销机制的必要性 (一).驰名商标的异化 驰名商标是在市场上经过较长时间的使用,具有较高声誉,并被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巴黎公约》最早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该条约设立驰名商标制度的立法精神是通过对驰名商标实施特殊保护以防止“搭便车”、“傍名牌”等侵犯商标权并危害市场秩序的行为。我国加入《巴黎公约》后并没有专门立法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直到2001年《商标法》第二次修改才在《商标法》中增加了驰名商标的相关规定。其中第13条规定了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提供同类保护和对注册驰名商标的提供跨类保护;其中第14条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时应该考虑的因素。驰名商标背后蕴含着高商誉,此类商标极易受到侵害,所以要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驰名商标保护的本质是保护该商业标示背后蕴涵的高商誉,并非该商业标示本身。 然而因我国现阶段市场主体相对不成熟,驰名商标制度被严重异化,背离了其最初的价值和宗旨——保护商标的高商誉。一些企业对驰名商标认定狂热追求,其申请驰名商标并不是为了保护商标的商誉不被侵犯。对于企业,驰名商标能带来巨大的宣传优势并能获得地方政府的巨额奖励;对于地方政府,驰名商标的数量与政绩进行挂钩;对于法院,为了配合地方保护主义降低驰名商标认定标准。这导致企业热衷申请,政府鼓励申请,法院放行申请。一批批驰名商标被迅速认定,甚至很多知名度、声誉都不高的商标也通过种种手段而获得了驰名商标的认定。 驰名商标的异化分为两类:认定的异化和用途的异化。认定异化表现为企业认定动机不纯,地方政府盲目鼓励,认定机构降低标准。企业认定驰名商标并不是为了获得法律的特殊保护,也不是为了树立名牌,只是为了获得奖励或者是为了进行广告宣传。认定的异化导致了严重的驰名商标泛滥和驰名商标不驰名现象。

评选中国驰名商标需要什么条件

评选中国驰名商标需要什么条件 某一商标是否为中国驰名商标,主要标准是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的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根据《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比如,使用某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属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而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就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不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知晓或者不知晓该商标,并不影响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也就是说,驰名不是指为所有人所认知或者在所有社会公众中均有很高的知名度,而是指在相关的消费者中驰名就可以,即不必“广为人知”。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商标权利人利用和行使商标专用权的主要方式是使用其商标。商标不论注册与否,只有使用才能在交易中体现其价值,才能把商标的无形财产权转化为物质财富。对于未注册商标,只有不断使用才能体现其商标的存在,才有可能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从而在相关公众中产生知名度,否则,公众就无从了解该商标,更谈不上驰名了。对于注册商标权利人,使用商标是其应履行的义务。因此,把商标使用的持续期限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一个因素也是非常必要的。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2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不论是商品的生产商还是服务的经营者,都把宣传、推销自己的产品作为重中之重,宣传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随着通信技术、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各种宣传媒体的宣传效果越来越明显,不少公众对某个品牌(商标)的知晓,来源于生产商或者经营者的各种广告宣传。因此,通过了解对一个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就可以比较明确地得知该商标在一定区域内公众的知晓程度。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3 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浅谈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浅谈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一、商标、驰名商标的概念及特征 商标是商标法中的一个基本概念,英文为trade mark 或brand ,是指一种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5 条对商标作了如下定义:“任何一种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的组合均为商标。”我国现行《商标法》第8 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对商标的定义作如下表述:商标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为了使自己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标记。有些学者常以“商标是商品的脸”来解释商标,他们认为人的脸,象征着人的名声、信誉和评价,也是这个人与那个人相区别的特征。[1] 究竟什么是驰名商标,国内外法学界并没有定论,在不同的国家,以及一个国家不同的历史阶段有着不同的理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6 年8 月14 日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2 条对驰名商标作的定义是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基于该定义,笔者认为驰名商标应有以下特征:第一,驰名商标必须是已经使用的商标。因为商标只有经过一定时期的使用,才会被公布、认识和了解,但它不一定是注册商标。第二,驰名商标必须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在社会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第三,驰名商标必须享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即所代表的产品必须是优质的,为公众信赖和喜的,拥有良好的社会评价。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及认定方式 (一)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标准是衡量事物的原则和依据,认定的标准对于更好地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具有重要的意义。受各自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和社会心理的影响,各国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并不相同。国外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大致有两类: (1) 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概括式单一标准,即以公众的知晓程度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惟一标准。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则一般通过社会调查的方式,以特定的交易范围内的消费者所了解该商标的百分比为依据来认定驰名商标。(2)以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列举式多重标准。如1996 年1 月实施的美国《联邦反商标淡化法》中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以下因素: ①有关商品固有的或通过使用而产生的识别性; ②有关商标在既定的商品或服务已使用的时间及范围; ③有关商标在广告宣传上出现的时间及范围; ④带有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被提供的地域; ⑤带有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被提供的渠道,即客户的广度; ⑥其他商品或服务领域中,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⑦其他人使用该商标的状况。[2] 我国《暂行规定》兼采了概括式单一标准和列举式多重标准。其第2 条规定:“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这应为认定驰名商标的单一标准。同时,其第5条又用列举式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7 个标准。2001 年新修订的《商标法》将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因素规定如下: (1)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及地理范围; (4) 该商标作

驰名商标认定有哪些方式

驰名商标认定有哪些方式? (一)行政认定 1、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 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由各省级工商局将经过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最后,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该商标是否驰名。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如果通过商标异议案件来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或者是在商标管理过程中申请驰名商标,应当由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来认定。 2、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如果通过商标争议案件来申请驰名商标,应当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依照商标法及条例的规定,在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此时,有关当事人应当依法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二)司法认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法院认定驰名商标,范围相对较宽,如将“驰名商标”用做企业名称,抢注驰名商标的域名,以及普通的商标侵权案件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一般来讲,只有中级以上的法院才可以认定。

驰名商标的有效期

一、驰名商标的有效期 在我国,驰名商标不存在有效期长短的问题,驰名商标的保护期限同普通商标,注册后的有效期为10年。到期后需要续展,到期如不续展,则该驰名商标会被注销。驰名商标并不是稳定、静态的,一直受保护的。因为驰名商标的认定实行:“被动保护;个案认定”原则。商标所有人不能单独提出确认驰名商标之诉,只能在有争议时才可向商标局或法院申请驰名商标认定;商标局和法院认定驰名商标也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请求,且根据案情需要认定驰名商标时,才可依法作出认定,属于事实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实行个案认定,在其它案件中如有需要仍须重新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二、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有哪些 驰名商标是一种无形财富,谁拥有了驰名商标,谁就等于掌握了点金术。 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在《商标法》本次修改时,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其目的在于解决商标权利冲突,保护驰名商标人的合法权益。经过认定以后,中国商标商标就可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驰名商标的各项权利。 驰名商标被确认后,可以得到大于普通商标的保护。认定驰名商标是解决商标侵权纠纷中的一种法律保护手段,它采用的是“个案认定”与被动保护的原则。已获得驰名商标的产品如果遇到侵权纠纷,可将驰名商标作为受过保护的记录,提交给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进行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被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在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使其蒙受损失的注册商标时,不受本款中的五年的时间限制。 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十大品牌中华老字最

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十大品牌、中华老字号、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之间的区别 中国驰名商标(Well-known Brand in China) 什么是中国驰名商标? 中国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目前中国驰名商标的查询网站: 中国驰名商标的荣誉和优势? 商标法律侵权纠纷中大于普通商标的保护力度,截止2008年9月1日,全国中国驰名商 标总数大约有2300余个,具备非常高的荣誉价值。 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中级和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驰名商标的性质? 法律术语,具备法律依据和法律保护手段 中国驰名商标的有效期? 与商标的有效期一致,即为10年 认定方式? 被动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出于保护的需要,只是针对个案;企业的驰名商标必 须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提出申请,经认定后才为驰名商标并享有驰名商标 的各项权利。 认定对象? 国内企业的注册商标,也包括外国企业在华注册的商标

认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序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局和商评委认定驰名商标遵循行政裁定程序,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遵循民事审判程序,且商标局和商评委的认定不是终局裁定,仍要接受司法监督。 中国名牌(China Top Brand)世界名牌(World Brand) 什么是中国名牌? 中国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目前中国名牌的查询网站:中国名牌的荣誉和优势? 中国名牌是产品的荣誉称号,从2005年到2010年的五年(即有效期内),全国中国名牌产品总数大约为2800个。 中国名牌的有效期? 有效期为5年,比如在2008年9月认定的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为2008年9月到2013年9月 因为三聚氰胺奶粉问题,国家取消22个涉及检验出三聚氰胺的“中国名牌”产品企业。买购网将做相应更新。 中国名牌世界名牌的认定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认定。 中国名牌的性质? 授予企业产品的一种荣誉,属于国家奖励机制的一部分,企业作为荣誉宣传使用 认定方式? 主动评价,成批保护。企业主动申请,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凡不在当

解读新《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解读新《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解读新《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7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副局长闫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监督管理处处长张俊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务处处长臧宝清共同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解读新《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主持人:《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为什么要进行修订?本次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闫实:《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此次修订主要基于两个需要:一是执行新《商标法》做好相关案件处理的需要;二是进一步规范程序、细化标准、明确责任的工作需要。 具体来说,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新《商标法》再次确立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厘清驰名商标概念,进一步明确了驰名商标认定的原则。原《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简称原《规定》)是工商系统贯彻落实商标法的重要法律文件,对指导各级工商部门在行政程序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有着重要意

义。原《规定》自2003年实施以来,在保证驰名商标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树立工商部门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的权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原《规定》令尚存在一些不完善,主要有认定程序过于原则,认定标准不够具体,工作责任不够明确等,实践中集中公布认定结果的方式也易使社会公众错误认为认定驰名商标是一种行政审批或者荣誉评比。因此,工商总局根据新商标法要求,在认真总结驰名商标案件审理经验的基础上,针对近几年驰名商标案件认定工作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围绕“规范程序、细化标准、明确责任”的思路和目标,进行了修订。 主持人:请问如何理解商标评审案件中驰名商标的“按需认定”? 臧宝清:商评委是处理商标争议的专业机构,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的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认为系争商标系复制、摹仿、翻译其商标的,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对系争商标不予核准

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审理标准

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审理标准 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审理标准,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1、引言 上述规定体现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即从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利益和维护公平竞争及消费者权益出发,对可能利用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声誉,造成市场混淆或者公众误认,致使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商标注册行为予以禁止,弥补严格实行注册原则可能造成不公平后果的不足。 在商标异议、异议复审及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问题的,以本标准为原则进行个案判定。 2、适用要件 2.1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须符合下列要件: (1)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驰名但尚未在中国注册; (2)系争商标构成对他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 (3)系争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与他人驰名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同或者类似; (4)系争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容易导致混淆。 2.2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须符合下列要件: (1)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驰名且已经在中国注册;

(2)系争商标构成对他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 (3)系争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与他人驰名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 (4)系争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3、驰名商标的判定 3.1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但不以下列情形为限: (1)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 (2)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服务的消费者; (3)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服务在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经营者和相关人员等。 3.2认定他人商标是否,应当视个案情况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因素为前提: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的注册情况;

中国驰名商标注册及侵权界定

中国驰名商标注册及侵权界定 2015年3月3日到3月15日,2012015年两会正式开幕。今年两会仍然有很多的亮点,但是由于超凡是从事知识产权行业、商标行业的我们就今年两会上有关商标的问题做一个探讨。 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宗庆后上交了关于继续修改完善《商标法》的议案。他表示,去年5月1日施行新《商标法》有许多亮点,但在保护驰名商标、查处销售侵权商品行为方面仍存在不足,难以支持企业创造世界品牌。他建议,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希望成为世界品牌的驰名商标扩大保护,对于商标侵权行为,要修改相关条款加大对制假企业和销假者的打击力度。那么究竟目前中国商标注册对于侵权的行为是如何界定的?驰名商标遭受侵权的现象又是怎样的呢? 下面超凡就举个驰名商标遭受侵权的案例: (1)真假老人头商标 广州老人头皮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人头皮具公司)起诉广州戴某得皮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戴某得公司)、广州市白云区某大皮具厂(以下简称某大皮具厂)、戴某(某大皮具厂投资人)以及某大型电商平台经营者侵犯其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近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知识产权庭法官主持下调解结案。 据介绍,老人头皮具公司是老人头皮具箱包系列商标(包括文字、拼音、图形及其组合)在中国内地的唯一合法持有人。从2001年开

始,该公司就一直经营老人头系列皮具箱包,但随着老人头皮具箱包品牌知名度的逐步提高,近年来,老人头系列商标遭受了形形色色的侵权假冒,该公司负责人为此叫苦不迭。 (2)稻花香酒商标 除了老人头等皮具商标还用酒类商标等也遭受着侵权,2月中旬,市市场监管局龙山分局接到来自湖北稻花香酒厂的举报,称辖区内有人在销售包装盒上标有“中国驰名商标”、“浓香型白酒”等字样的假冒稻花香白酒。按照对方提供的线索,龙山分局工作人员和厂方委托人一同对辖区内经营白酒的超市、食杂店等店铺进行了全面排查,发现共有4家店铺在销售厂方所说的稻花香酒。 可见商标侵权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这也侧面反映了中国商标注册的保护力度还远远的不够,那么中国商标注册对于驰名商标侵权又是怎样界定的呢? 我国目前对驰名商标侵权的认定基本上也是沿袭了这种思路。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注册实践中出现的“联合商标”、“防御商标”也是这种思路的结果。但由于是驰名商标,与一般注册商标的侵权相比较,其除了在横向、纵向的范围有扩大外,还有其他的典型的商标侵权所不具备的侵权形式,学理上称之为“淡化”方式侵权。所谓“淡化”就是以某种方式歪曲、减弱甚至消除具有某种驰名商标的特定商品(服务)与特定的商品生产者(服务提供者)的联系,导致商标的显著性和吸引力

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条件与程序

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条件与程序 认定条件 认定驰名商标的前提条件是商档所有人要有法律诉求,需要相关部门以其扩大保护。然后根据《商标法》第14条的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二、认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驰名商档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可通过下列4条途径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1、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认定。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在初步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提出异议,同是提交证明自己商标驰名商标,不予核册申请; 2、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公申请认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在该商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同时提交自己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请求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撤销他人。 3、向市(地、州)以上工商部门提出申请。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请求将自己驰名商标加以保护,可向案发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部门提出禁止他人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自己商标驰名的工商部门经审查后逐级上报到商标局,由商标局作为认定; 4、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在商标侵权案件诉讼中,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驰名商标认定程序及文件准备说明

一、关于驰名商标: 目前,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法律依据为《商标法》第十三条,行政规章依据为《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根据《商标法》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对消费者来说,驰名商标即意味着可靠的商品质量和良好的企业声誉,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要远远大于普通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对企业的商标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以上规定明确了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 依据以上规定,如果一件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在非相同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因驰名商标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扩大性保护,即驰名商标的专用权保护范围将扩大到部分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当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存在误导消费者,致使商标注册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依法要求其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消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驰名商标也是企业发生部分在先权利冲突时获得保护的法律依据,企业有权禁止他人将驰名商标登记为企业名称等使用。 认定驰名商标,能使企业有效防止他人对其品牌恶意淡化,加强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也是世界知识产权立法的趋势。被认定驰名商标后,通过国际公约,商标在国际范围内都将获得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对开拓国际市场将产生十分积极的影响。

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商标法》第14条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如下所示:(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一、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商标法》第14条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如下所示: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比如,使用某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属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而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就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商标权利人利用和行使商标专用权的主要方式是使用其商标。商标不论注册与否,只有使用才能在交易中体现其价值,才能把商标的无形财产权转化为物质财富。对于未注册商标,只有不断使用才能体现其商标的存在,才有可能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从而在相关公众中产生知名度,否则,公众就无从了解该商标,更谈不上驰名了。对于注册商标权利人,使用商标是其应履行的义务。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2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通过了解对一个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就可以比较明确地得知该商标在一定区域内公众的知晓程度。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3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如果一个商标在国外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受过保护,那么该商标所有人也可以提供出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各种证明文件。

《知识产权公共教程》考试题答案“五套”

《知识产权公共教程》考试题答案“五套” 2010-07-29 15:37:28| 分类:继续教育《知识产权公共教程》测试题(一) 一、判断题:(正确的填“√”,错误的填“×”。本部分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版权又称为著作权。(√ )2.无形性是知识产权最基本的性质。(√ ) 3.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又可称独占性。(√ )4.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 ) 5.知识产权法只是国内法。(×)6.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属于专利法保护的范围。(×) 7.商标的标识对象是商品或服务。(√ )8.按照保护客体分类,商标可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 9.商号就是厂商名称。(√ )10.商誉不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 11.驰名商标认定遵守“个案处理,被动认定”原则。(√ )12.版权是一种知识产权。(√ ) 13.署名权是版权的经济权利。(×)14.版权因注册而产生。(×) 15.版权只包括财产权利。(×)16.版权可以依法合理使用。(√ ) 17.“盗版”是一种性质严重的侵犯版权的行为。(√ )18.我国刑法规定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 19.创新是产生知识产权的必要条件之一。(√ )20.未经许可,将网上传播的作品“下载”会构成侵权。(√ ) 一、判断题:(正确的填“√”,错误的填“×”。本部分20小题,每小题1 分,共20分) 1、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 )2.无形性是知识产权最基本的性质。(√ ) 3.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又可称独占性。(√ )4.知识产权是一种公权。(×) 5.知识产权法只是涉外法。(×)6、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范围。(√ ) 7.商标的标识对象是商品或服务。(√ )8.按照保护客体分类,商标可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 9、可复制性是构成知识产权成立的一个必要条件。(√)10.商誉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 11.驰名商标认定遵守“个案处理,被动认定”原则。(√)12.专利权是一种知识产权。(√ ) 13.署名权是版权的经济权利。(×)14.版权不因注册而产生。(√) 15、版权既包括人身权又包括财产权。(√)16.版权可以依法合理使用。(√) 17.“盗版”是一种性质严重的侵犯版权的行为。(√ )18.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 ) 19.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对的是非法竞争。(√ )20.一部作品能否取得版权,其最基本的条件是独创性。(√) 一、判断题: 1、版权的邻接权是指与版权相关的权利。(√)2.知识产权只是一种人身权。(×) 3.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又可称独占性。(√)4、知识产权既是公权又是私权。(×) 5.知识产权法既是国内法又是涉外法。(√)6.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属于专利法保护的范围。(×) 7.商标的标识对象是商品。(×)8.按照保护客体分类,商标只包括服务商标。(×) 9.我国不承认气味商标。(√)10.商誉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 11.驰名商标认定遵守“个案处理,被动认定”原则。(√)12.植物新品种权是一种知识产权。(√) 13.署名权是版权的经济权利。(×)1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是一种知识产权。(√) 15.版权只包括财产权利。(×)16.版权可以依法合理使用。(√) 17.“盗版”是一种性质严重的侵犯版权的行为。(√)18.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19.创新是产生知识产权的必要条件之一。(√)20.未经许可,将网上传播的作品“下载”会构成侵权。(√) 一、判断题: 1.版权又称为著作权。(√)2.无形性是知识产权最基本的性质。(√) 3.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又可称独占性。(√)4.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 5.知识产权法只是国内法。(×)6.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属于专利法保护的范围。(×) 7.商标的标识对象是商品或服务。(√)8.按照保护客体分类,商标可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9.商号就是厂商名称。(√)10.商誉不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 11.驰名商标认定遵守“个案处理,被动认定”原则。(√)12.版权是一种知识产权。(√) 13.署名权是版权的经济权利。(×)14.版权因注册而产生。(×) 15.版权只包括财产权利。(×)16.版权可以依法合理使用。(√) 17.“盗版”是一种性质严重的侵犯版权的行为。(√)18.我国刑法规定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19.创新是产生知识产权的必要条件之一。(√)20.未经许可,将网上传播的作品“下载”会构成侵权。(√) 二、单项选择题:

中国驰名商标一览表(国家工商局)

中国驰名商标一览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 序号商标商品/服务商标注册人认定时间 1 乐凯胶卷、相纸、胶片中国乐凯胶片公司1999 2 灯塔油漆天津油漆厂1997 3 马利美术颜料上海美术颜料厂1997 4 白猫洗涤剂上海合成洗涤剂厂1999 5 大宝化妆品北京市三露厂1999 6 两面针牙膏两面针股份公司1999 7 中华牙膏上海牙膏厂1999 8 美加净化妆品上海家化联合公司1999 9 霞飞化妆品上海霞飞日用化工总公司1999 10 长城润滑油中国石化长城高级润滑油公司1999 11 安尔乐卫生巾福建安尔乐集团有限公司1999 12 华北药品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999 13 999 药品深圳南方制药厂1999 14 丽珠药品珠海经济特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9 15 片仔癀药品漳州片仔癀集团公司1999 16 同仁堂药品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公司1999 17 金驼电解镍金川有色金属公司1997 18 三环锁山东烟台造锁总厂1999

19 钻石硬质合金株洲硬质合金厂1999 20 蝴蝶缝纫机上海协昌缝纫机厂1991 21 常柴柴油机常州柴油机厂1995 22 荣事达洗衣机合肥洗衣机总厂1999 23 小天鹅洗衣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1997 24 玉立吸油烟机浙江玉立电器公司1995 25 张小泉剪刀杭州张小泉剪刀厂1997 26 北大方正电子出版系统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1999 27 长城计算机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1999 28 联想计算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1999 29 长虹电视机国营长虹机器厂1997 30 康佳电视机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7 31 海信电视机青岛海信电器公司1999 32 TCL 电话机、电视机TCL集团有限公司1999 33 熊猫收音机、电视机、录 音机 熊猫电子集团公司1995 34 虎头电池广州轻工业品进出品(集团)公司1999 35 澳柯玛冰柜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1997 36 冰山制冷设备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1997 37 海尔电冰箱海尔集团公司1991 38 美菱电冰箱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1997 39 容声电冰箱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1999

2010最新广东省中国驰名商标名单大全

广东省出名商标明细清单(192 件) 1997 年国家工商行政操持总局商标局中认定的出名商标 9 类康佳商标注册人: 康佳集团股份不限制公司商品: 电视机 32 类健力宝商标注册人: 广东健力宝集团公司商品: 饮料 1999 年国家工商行政操持总局商标局中认定的出名商标 3 类雅倩商标注册人: 潮州市宝兰丝化工公司商品: 摩丝、扮装品 5 类丽珠商标注册人: 珠海丽珠医药不限制公司商品: 药品 5 类999 商标注册人: 深圳南方制药厂商品: 药品 9 类TCL 商标注册人: TCL 集团不限制公司商品: 电视机、电话机 9 类虎头商标注册人: 广州轻工品进出口公司商品: 电池 11 类美的商标注册人: 广东美的集团不限制公司商品: 电扇、空调 11 类万家乐商标注册人: 广东万家乐集团公司商品: 燃气具 11 类科龙商标注册人: 广东科龙集团不限制公司商品: 空调器 11 类容声商标注册人: 广东科龙集团不限制公司商品: 电冰箱 11 类格力商标注册人: 珠海格力集团公司商品: 空调 11 类格兰仕商标注册人: 广东格兰仕集团公司商品: 微波炉 14 类飞亚达商标注册人: 深圳飞亚达集团公司商品: 钟表 15 类珠江商标注册人: 广州珠江钢琴集团公司商品: 钢琴 32 类乐百氏商标注册人: 广东往日集团公司商品: 饮料 2000 年国家工商行政操持总局商标局中认定的出名商标 3 类黑妹商标注册人: 广州美晨股份不限制公司商品: 牙膏 16 类维达商标注册人: 广东维达纸业股份不限制公司商品: 卫生纸、纸巾 30 类珠江桥商标注册人: 广东食物进出口公司商品: 酱油 30 类喜之郎商标注册人: 广东喜之郎集团公司商品: 果冻 30 类海天商标注册人: 佛山市海天食品公司商品: 酱油 43 类白天鹅商标注册人: 白天鹅宾馆商品: 宾馆效力 2002 年国家工商行政操持总局商标局中认定的出名商标 9 类金正商标注册人: 东莞市金正科技电子不限制公司商品: 影碟机、音箱、功放机 9 类先科商标注册人: 深圳市先科企业集团商品: 激光电视放送机、激光电视唱片、数码激光唱机、数码唱片9 类华为商标注册人: 深圳市华为手艺不限制公司商品: 程控交换机设备 9 类步步高商标注册人: 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不限制公司商品: 影碟机、电话机 19 类YI HUA 商标注册人: 广东省宜华企业集团不限制公司商品: 木地板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2018专业版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2018专业版 合同范本

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6号发布根据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第四条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可以根据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认定驰名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三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第五条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

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四)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五)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 (六)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七)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六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认定时应当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第七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应当将认定结果通知有关部门及申请人,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商标法》第八条第(9)项所述不良影响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第九条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从国际法看我国新商标法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从国际法看我国新商标法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摘要:结合国际公约、外国立法例和我国的实践,分析我国新商标法第13条第1款关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所适用的主体和客体的范围,认为这一规定将突破我国传统商标法的商标权取得原则和商标的地域性观念,对商标立法和司法保护影响深远。 关键词:国际法;新商标法;未注册驰名商标 我国新商标法第13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①,这一规定体现了商标国际保护体制的要求,符合国际上许多国家商标保护的潮流,反映了当今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现实;同时,这也将改变我国商标法制和商标立法的传统,丰富商标地域性的内涵,对商标立法和未注册商标的司法保护影响深远。但该款关于权利主体和商标的范围并不明确,本文将结合国际公约的规定、外国立法例和我国的实践进行分析。 一、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国际法渊源和影响 未注册驰名商标是驰名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别保护体现在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之中,是商标国际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 (一)巴黎公约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可以追溯到《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中。该条规定:“(1)本联盟各国承诺,如本国法律允许,应依职权,或依有关当事人的请求,对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已经属于有权享受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翻译,易于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些规定,在商标的主要部分构成对上述驰名商标的复制或仿制,易于产生混淆时,也应适用。”本条是由1925年海牙修订会议订入本公约的,1934年的伦敦修订会议和1958年的里斯本修订会议作了修改。②从本条规定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两点。第一,享受本条利益的主体是可以享受本巴黎公约利益的人。首先,根据公约第2条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有权享受本公约利益的人是本联盟任何国家的国民。对此,该条规定:本联盟任何国家的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在本联盟所有其他国家内应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授予或今后可能授予各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一切都不应损害本公约特别规定的权利。其次,根据公约第3条的规定,本联盟以外各国的国民,在本联盟一个国家的领土内设有住所或有真实和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应享有与本

驰名商标如何判定

驰名商标如何判定? 1、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但不以下列情形为限: (1)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 (2)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服务的消费者; (3)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服务在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经营者和相关人员等。 2、认定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应当视个案情况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3、认定驰名商标可以根据下列证据予以综合判定: (1)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的合同、发票、提货单、银行进帐单、进出口凭据等; (2)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的销售区域范围、销售网点分布及销售渠道、方式的相关材料; (3)涉及该商标的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网络、户外等媒体广告、媒体评论及其他宣传活动材料; (4)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参加的展览会、博览会的相关材料; (5)该商标的最早使用时间和持续使用情况的相关材料; (6)该商标在中国及其他国家、地区的注册证明; (7)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给予保护的相关法律文件,以及该商标被侵权或者假冒的情况; (8)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具有公信力的权威机构公布的涉及该商标所使用

的商品/服务的销售额、利税额、产值的统计及市场占有率、广告额统计等; (9)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全国同行业中的排名或市场占有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官方公开数据、在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公开或半公开的数据及出具的证明、权威评价机构的评价等能够证明行业排名或市场占有率的材料均可以作为证据; (10)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情况以及申请人自主创新的其他情况; (1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技术作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12)该商标获奖情况; (13)其他可以证明该商标知名度的材料。 4、该商标使用商品/服务的销售、经营情况应当有销售合同、发票等有效证据支持。 证明申请人经济指标的企业年度报告或者上市公司的上市年报应提交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纳税额应当有税务机关证明的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支持。 5、当事人应提交该商标的广告合同、发票、广告载体等证据,用以证明该商标宣传的广告费用、形式载体、持续时间、覆盖范围等情况。 6、申请人应提供销售合同或销售发票等证据证明该商标使用商品/服务已在多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经营。 7、上述证据原则上以系争商标申请日之前的证据为限,该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证据材料;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者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8、当事人提交的域外证据材料,应当能够据以证明该商标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知晓。 对请求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不能满足上述全部条件,但申请人已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该商标在市场上确实享有较高声誉,足以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也可以认定。 驰名商标的认定,不以该商标在中国注册、申请注册或者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在中国实际生产、销售或者提供为前提,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的宣传活动,亦为该商标的使用,与之有关的材料可以作为判断该商标是否驰名的证据。 9、用以证明该商标持续使用的时间和情况的证据材料,按照商业惯例,应当能够显示所使用的商标标识、商品/服务、使用日期和使用人。 10、在审理案件时,涉及已被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的,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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